合同是经济活动中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书。在合同签订前,要对合同中的条款进行充分的讨论和协商。在使用合同范本时,务必注意修改和补充具体的交易条款,以满足你的实际需求。
项目分包合同管理篇一
1分包单位进场前需向总包单位上报其承包范围内工程总进度计划,由总包审核后报监理、甲方审批,该进度计划必须服从项目总进度计划要求。
3分包单位在每周二之前报下周进度计划及施工部位给总包审核,并对上周进度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总包单位根据现场整体计划进行合理安排。
4分包单位要根据监理审批后的进度计划合理组织施工,并在规定的工期内完成。
5分包单位必须参加由总包单位组织的关于进度等方面的工程协调会或专项会议,并对本单位工程进度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积极采取纠偏措施。
6分包单位必须参加总包单位组织的旨在加快施工进度为目的的各项竞赛活动,并积极献计献策。
项目分包合同管理篇二
关联交易的,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程序并向投资人及时、全面、客观地披露关联交易信息。
第二十四条子公司应当参照公开募集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或离任审查的相关管理规定,对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经理开展离任审计或离任审查。
第二十五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履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义务,不得从事损害投资人以及公司利益的活动。
在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前提下,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可以投资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与其他投资人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并应自投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报所投资产品的名称、时间、价格、数额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基金管理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基金管理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资。
第二十七条子公司应当参照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固有资金运用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固有资金运用在授权决策、合规管理、防火墙隔离、信息披露等方面符合监管要求。
子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进行投资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三)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股指期货及其他衍生品;。
(四)开展第二十八条规定范围以外的股权投资;。
(五)开展规避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规定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八条除下列情形外,子公司不得再下设或投资参股其他机构: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子公司可以为特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专门履行管理人职责的特殊目的机构,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特殊目的机构的设立目的和业务范围应当清晰明确,不得交叉重复;。
(四)特殊目的机构不得再下设其他机构。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子公司设立特殊目的机构,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详细说明设立目的、拟管理基金、出资人构成等基本信息。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中国证监会建立常态化的定期风险监测会商机制和现场检查机制,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对子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经营运作、风险状况以及相关业务活动,实施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应当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子公司及其下设特殊目的机构的产品备案情况及风险监测情况,发现存在重大风险或违规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一条中国证监会根据监管需要,建立子公司风险准备金制度和风险控制指标体系,要求子公司按照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风险准备金,并持续满足风险控制指标要求,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根据子公司的内部治理、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等情况,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不同的子公司在风险控制指标、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等方面实施差别监管。
第三十二条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存在虚假记载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
第三十三条子公司发生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在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信息系统中更新报送子公司基本信息表:
(一)变更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
(二)变更注册资本、股东或者股东出资比例;。
(三)对公司章程进行重大修改;。
(四)变更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经理;。
(五)基金管理公司转让所持有的子公司股权;。
(六)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
(七)公司涉及重大诉讼或者受到重大处罚;。
(八)公司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九)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发生前款所列第(五)项至第(九)项规定情形的,子公司还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及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
会和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单独报送反映子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业务运营、财务状况等情况的资料。
会派出机构报送临时报告。
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一)公司治理不健全,或内部控制不完善,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者发生较大风险事件;。
(三)违反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交叉持股;。
(五)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子公司设立特殊目的机构不符合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六)未按照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准确报告有关事项;。
(七)从事损害投资人及基金管理公司利益的活动;。
(八)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或者规避监管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子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子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及市场秩序、损害投资人利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基金管理公司撤销子公司、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
对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项目分包合同管理篇三
3分包单位进场前向总包单位交纳水电费、垃圾清运费及资料押金。
4总包单位在其合理工期内向分包单位提供现场水源、电源及现有的施工脚手架和垂直运输设施;分包单位需要总包单位为其单独搭设施工用脚手架时,总包单位将按实收费。
5分包单位在总包合同工期之外使用塔吊(塔吊在结构封顶后1个月拆除)及施工电梯,总包将按实收费。
6分包单位进行工程款结算时,须有技术、工程、质量、材料、治消部门的认可,否则不予支付。
7工程款的支付要根据分包单位月进度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等方面综合考虑。
项目分包合同管理篇四
(1)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阅。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
(2)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否则分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因延误造成的损失。
(3)承包人的工作。
2)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3)提供合同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他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四、专业工程分包人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项目分包合同管理篇五
2所有分包队伍进场后按总包单位划定的卫生责任区进行封闭式管理,各单位须派专人负责。
3各分包单位所管辖区域内,各种安全防护、消防设施应保证安全有效,不得随意损坏、拆除、挪用,如有违返者按《施工现场管理综合处罚规定》执行。
5分包单位临时用电设备,经总包单位相关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场施工。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分包单位,总包单位将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直至消除隐患,确保安全。
6现场临水由总包单位统一协调管理,作业及生活区内不得有跑、漏、滴现象。
7各分包单位进场后,由总包单位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现场教育,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帽应统一,并挂牌并持证上岗,做到文明施工。
8各分包单位将随时接受总包单位及各级主管部门的例行检查,对在检查中不合格者,总包单位有权责令其整顿,并进行相应处罚。
9总包单位负责对现场各分包商进行协调,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各分包单位将需要协调的内容通过填写“分包配合联系单”交总包单位。
项目分包合同管理篇六
第九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全资设立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与符合条件的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但持有子公司的股权比例应当持续不低于51%。
第十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经营以下单项业务:
(一)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二)基金销售业务;。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四)中国证监会许可或认可经营的其他业务。
设立子公司拟经营前款规定的许可业务,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业务资格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设立子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各股东对符合法定条件及所提交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的承诺函;。
(四)各股东设立子公司的决议、决定及发起协议;。
(五)在基金行业任职的自然人股东,其任职机构对该自然人参股子公司出具的无异议函;。
(六)各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及子公司的股权结构图;。
(七)基金管理公司防范与其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的制度安排;。
(九)子公司的章程草案和主要管理制度;。
(十三)合法可行的风险处置、清算计划;。
(十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子公司的股东不得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代持子公司的股权,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代持子公司的股权。
第十三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子公司。
项目分包合同管理篇七
建造师的含义是指懂管理、懂技术、懂经济、懂法规,综合素质较高的综合型人员,既要有理论水平,也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下面是由小编为你精心编辑的一建考试《项目管理》知识点:施工分包管理的方法,欢迎阅读!
施工分包单位的选择可由业主指定,也可以在业主同意的前提下由施工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自主选择,其合同既可以与业主签订,也可以与施工总承包或者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签订。无论是业主指定的分包单位还是施工总承包或者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选定的分包单位,其分包合同都是与施工总承包或者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签订。对分包单位的管理责任,也是由施工总承包或者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承担。必须明确的是,对施工分包单位进行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
施工分包单位管理工作的内容:成本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管理、信息管理、人员管理、合同管理。
进度控制:
应该根据施工总进度计划提出分包工程的进度要求,向施工分包单位明确分包工程的进度目标。在施工分包合同中应该确定计划拖延的责任。
分包单位的选择应该经过严格考察,并经业主和工程监理机构的认可,其资质类别和等级应该符合有关规定。
要对分包单位的劳动力组织及计划安排进行审批和控制,要根据其施工内容、进度计划等进行人员数量、资格和能力的审批和检查。
要责成分包单位建立责任制,将项目的质量、安全等保证体系贯彻落实到各个分包单位、各个施工环节,督促分包单位对各项工作的落实。
p292 iz206055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诚信自律(新内容)
p293各地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要逐步与全国建筑市场诚信平台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和实时发布。诚信行为记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统一公布。其中,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
(一)按索赔有关当事人分类:1—4条
(二)按照索赔目的和要求分类
1.工期索赔,一般只承包人向业主或者分包人向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
2.非要索赔:即要求补偿经济损失,调整合同价格。
(三)按照索赔时间的性质分类
5.不可预见的外部障碍或条件索赔,即施工期间在现场遇到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通常不能预见的外界障碍或条件,例如质地条件与预计的(业主提供的资料)不同,出现未预见的岩石、淤泥或地下水等,导致承包人损失,这类风险通常应该有发包人承担,即承包人可以据此提出索赔。
6.不可抗力时间引起的索赔,在新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不可抗力通常是满足以下条件或情况:
一方无法控制的、该方在签订合同前不能对之进行合理防备的、发生后该方不能合理避免或克服的、不主要归因于他方的。
7.其他索赔,如货币贬值、汇率变化、物价变化、政策法令变化等原因引起的索赔。
总体而言,索赔的依据主要是三个方面:
1.合同文件2.法律、法规3.工程建设条例
p302 (一)合同文件
合同文件是索赔的最主要的依据:
工程进度太慢,要求承包商赶工时,可索赔工程师的加班费;
合同工期已到而工程仍未完工,可索赔误期损害赔偿费;
未按合同要求办理保险,业主可前去办理并扣除或索赔相应的费用;
未按合同要求采取合理措施,造成运输道路、桥梁等的破坏;
未按合同条件要求,无故不向分包商付款;
严重违背合同,工程师一再警告而没有明显改进时,业主可没收履约保函。
针对一方的索赔要求,反索赔的一方应以事实为依据,以合同为准绳,反驳和拒绝对方的不合理要求或索赔要求中的不合理部分。
索赔成立的前提条件
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索赔的依据:
合同文件;2、法律、法规;3、工程建设惯例;
索赔证据: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材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验笔录。
索赔证据的基本要求:真实、及时、全面、关联、有效性。
项目分包合同管理篇八
电费的计算方法如下:工机具电费=该工机具功率*8小时*总施工工日*0.70元(此单价根据天津市确定标准调整);照明电费=实际度数*0.70元(此单价根据天津市确定标准调整);每月实际发生的电费在当月底结清,如拖欠电费的,总包可停止供电。
电费在施工前予交押金,押金交纳标准为:合同总价在100万元(含)以内交纳2万元;合同总价在100万—500万(含)之间交纳5万元,500万元以上交纳10万元。工程竣工后,押金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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