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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青海西宁的美文篇一
地处青海湖的西北部,长约500米,宽约150米,栖息着十万余只各类候鸟,称誉为“鸟的世界,鸟的王国”。青海湖位于西宁市以西100公里,是我国海拔最高、面积最大的内陆咸水湖。
每年四月,来自我国南方和东南亚等地的班头雁、棕头鸥、赤麻鸭、鸬鹚等十多种侯鸟在这里繁衍生息;秋天,它们又携儿带女飞回南方,国家对这类鸟资源十分重视,在岛上设有专门的保护机构。
在鸟岛观光,交通方便,从西宁出发乘汽车沿青海湖南线经湟源县和日月山到黑马河镇往北64公里即抵鸟岛,沿青海湖北线,乘汽车经湟源县、海晏县到刚察县,再往西40公里也可到达鸟岛。
青海湖鸟岛。它不仅以辽阔、明媚、恬静、雄伟、神奇而著称于世,而且以其丰富的水中矿产资源和渔类资源吸引着无数科技工作者和观光浏览的人们。可泛舟湖面观一望无际的湖景,也可漫游草原享受大自然的风光。
青海湖鸟岛, 是我国著名的旅游圣地之一,它位于青海省西宁市西部约130公里处,是我国最大、海拔最高的咸水湖,面积约4583平方公里。
乘中巴出西宁西行,越过稀疏的村庄,沿着透迄、清澈东流的小溪,行进在绿色丛林点缀的山谷间的公路上。不久,便看到像巨大的绿绒绒的地毯铺就般的一座座开阔的山漫草坂。驱车爬高到达“日月山”,可见两侧山顶各有一幢亮丽的小亭阁,左为日亭,右为月亭。相传文成公主由此进藏时,由于思念母亲,悲痛地将陪嫁的镜子摔碎,后人为纪念文成公主,故建造此日、月二亭。登上日月山,眺望远处,更为开阔的绿色草坂尽收眼底,仿佛进入了绿色的海洋。
下了日月山,继续西行,偶有一片金黄色的油菜花地或几间藏民彩帐,房屋镶在绿色草坂之间,在山坡、屋前竖起的高杆上,五彩经幡随风飘拂。经幡又叫神幡,藏语曰“塔力俏”,意为“不停地飘动”,这些幡条是用蓝、白、红、黄、绿五种颜色的布 条做的(有的幡条上还印有经文或神像),分别象征天空、祥云、火焰、大地和水。藏民把经幡高悬在显眼要位,任风吹拂,借助大自然的威力保佑人们消灾祈福、吉祥如意。或远或近,可见一群群黑色的牦牛,白色的羊儿,在安然自得地吃着青草。过了黑马河乡右看,紧依绿色草坂可见一线青绿色的湖水和海心山,蓝色的天空飘着千姿百态的云团,大自然把自己分割成美丽的空间,绘成一幅极美的图画。
台近处,成百只大雁卧沙孵卵,它们的“丈夫”们分别呵 护着自己的妻儿,守卫着自己的家,一旦发现“入侵者”进犯,立即张开翅膀,高声鸣叫,冲向“敌人”,将其驱走。鸟儿们以沙作窝,抓紧阳光充足,食物丰富的大好时机栖息养生,繁衍后代。在鸟群稀疏的空隙里会看到一枚枚散在的鸟蛋“无人问津 ”。
空中,不时有列队的大雁或鸿鹅贴着湖面飞过,偶而有天鹅或信天翁自由自在地翱翔。
从“青海湖鸟岛”大门出来乘车向左行约1公里,翻过一座小山,便会看到坐落于湖边的又一个鸟岛,它像一口倒扣于湖中的圆锅,顶部栖满了清一色黑压压的鸬鹚,每个鸬鹚的“家”都安在一个高高的窠里,层层叠叠,把个山顶布得严严实实。它们在这里为生儿育女忙忙碌碌,直到儿女们能展翅高飞时,便神话般地“乔迁新居”了。
在两个鸟岛之间,有一根硕大的银灰色羽毛雕塑矗立在草丛中,在它的旁边安放着一枚硕大的鸟蛋雕塑,象征着飞禽是上帝的宠儿,是人类的朋友。
介绍青海西宁的美文篇二
可以从以下4个方面去做:
(1)认真细致地阅读试题所包括的所有文字,并在重点之处用点或线标明。
(2)对试题进行逐行逐句逐字分析,弄清这样几个问题:文体是什么样的;选材范围是什么;作文表达的角度是什么;文章的重点之处在哪里;表达的方式是什么样的;字数限制在多少之内。这样才能把握住试题的要点。
(3)分析出要点后,再仔细看看有没有其他方面的要求等。
(4)要把试题的要点及各项要求体现在文章中。
如果是自拟题目作文,要注意拟题的用语应能切合文章的主要内容,应体现文章的文体特点,拟题用语要简练,字数也不要太多。
如果是命题作文,这种试题的作文要求、限制条件、作文选材范围等常隐含在题目的词语之中。审题时,一定要对构成题目的重点词语做一番推敲。
将题目中的词组或句子以词为单位进行划分,然后逐词斟酌,仔细推敲,反复琢磨,明确范围,抓注重点。
如《我成长中的一件事》,“事”是写作的中心,“我”指出了写作对象,“一件”限制了事件的数量,“成长”规定了写作内容,只能写使我思想成熟的一件事,如果把“成长”理解为“长身体”则差之千里了。
在命题作文中,有的文题就规定了这篇文章的中心思想应该是什么,我们就要依据文章题目来确定中心思想。
根据题目确定中心思想时,首先要准确判断文题中体现文意的词。一般说来,能体现文意的词语都是题目中的题眼。
将平时写过的作文题和与之类似的进行比较,辨别异同,确定应该写什么,不该写什么,从而确保不走题,不混题。
如《不该发生的一件事》与《发生在我校里的一件事》,相同之处是都是写一件事。不同之处是后者有空间限制,重点叙述发生在学校里的一件事,这件事可以是好事,也可以是坏事,可以是意料之中的事,也可以是意料之外的事,总之在内容上可以自由选择。而前者没有空间限制,在内容上却有明确要求,应该突出“不该”,即此事不应该发生而发生了。
又如《我的xx》与《我和xx》,相同之处是都该用第一人称的写法;不同之处在于,写作的对象和重点内容不同,前者重点描述某某,后者既要写某某,又要写“我”,两者可并重,也可以侧重一人。否则,就会重点不突出,或喧宾夺主。
看题目,辨文体是有规律可寻的。题目中出现“记’、“忆”字样的应写记叙文;若没有以上字样,但涉及到记叙文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要素的,也应写记叙文。
如《在……的日子里》(涉及时间要素),《我的母亲》(涉及人物要素),《在阅览室里》(涉及地点要素),《可喜的变化》(涉及事件要素)等作文题,都应该写成记叙文。
如果题目是具有象征意义的物体名称,如《铺路石》、《烛光》等,或物体名称前后有“赞”、“颂”、“赋”或“……的精神”、“……的风格”等字样,都应写成散文,而不能写成说明文。
有时可以某物为线索,将以某物名称为题的文章写成记叙文,如《一辆纺车》。有的题目要求对事物做介绍或以物命名,如《电视机的使用》、《水的自述》、《热水瓶》等,则应该写成说明文。
首先,选择最能表现中心思想的内容作为重点。要突出重点,首先要选准最能表现中心思想的内容。其次,把重点内容写细致、写深入。重点内容确定之后,我们就应该紧紧围绕中心思想,把它一层一层地、深入细致地写详细。
中心思想确定之后就要考虑怎么写了。这是一个理清思路、组织材料、安排结构的过程。
应该尽量考虑新的思路,拟一个写作提纲,写别人未写的,说别人未说的,这样才能给人新鲜的感觉,避免文章千篇一律。
这里包括一个写作顺序和写作方法的问题。比如记叙文,在构思提纲时就得考虑是用什么顺序来组织材料,是时间、空间还是逻辑顺序,如何将材料组织起来,用什么样的记叙方法去写等等。提纲列得好,会对考生事半功倍。文章妙在构思,构思不好就很难把一篇文章发挥得淋漓尽致,给读者留下深刻的印象。
写作文脱离主题主要表现在材料与中心不统一,不协调,原因是没有精心去安排,没有将材料与中心对照一下。
写作文需要根据中心要求,从生活中选取最能表达中心的材料。中心与材料的两者关系应是:材料要说明中心,中心要“统率”材料。
同学们往往写一段或几段后就忘记了这关键的一点。如果能经常将材料与中心进行对照一下,看它是否符合中心要求,能否表现已确定的主题,就不能脱离主题了。
立意就是指作者在动笔之前将文章或作品内容所要表现的主题思想,所要揭示的生活真理确定下来。立意,也叫中心思想,或称主旨、主题,它是统率文章的“纲”,要为文章确定一个正确、深刻、新颖的主题。
所谓正确,就是文章要体现正确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要宣传健康的、美好的事物,批判消极的错误的事物。
所谓深刻,就是要在文章的内容上去挖掘开拓,由表及里,抓住事物的本质。
题就非常深刻。所谓新颖,就是必须选取新颖的材料,要尽量用新近发生的,别人不常用的,或是自己有新的感受的材料,使文章具有新鲜感和时代感。
以小见大是构思立意的技法之一。
所谓小,是指从小处着眼,即选材小;所谓大,是说思想内涵容量大。这种方法的特点是以个别表现一般,以小事反映大主题。即选材虽小,而韵味无穷;取事虽小,而意义重大。
运用这种方法时应注意两点:第一,要善于发现有深刻意义的小事,要站得高,看得远,想得深。为此,必须注意积累生活经验,又要注意提高思想认识水平。
(1)明确文章的写作思路。文章是写给别人看的,要想让人看明白,一定要条理清晰,要理清文章的思路。思路就是思考的线路,给文章布局,首先要考虑顺着一定的思考线路。
(2)安排详略得当,充分表达主题。详略得当是作文一大重点,应该详写之处如果不详,就不能够突出要表达的中心主旨;应该略写的地方省略不得当的话,会让人感到冗长枯燥。详写就是要把最能表现中心主旨的材料写详细,写突出,写具体。而略写是把跟中心思想有些关联但又不是重点内容的材料写得简洁明了。
(3)形式要创新,使文章生机勃勃。首先,要巧妙地使用题记,明确文章的主旨,设立悬念。其次,要把后记精彩地补充完整,这样就可以使文章的情节充实、完整,又可以深化文章的主题。
顺叙就是按照事件本身的发生、发展和变化过程进行叙述、借以展开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讲清事情的前因后果。这种方法能准确地反映事件的发展程序和本来面目,使读者易于接受和理解。顺叙法运用得好,读者看后就会有脉络清晰,有头有尾的感觉。
但应注意在记叙过程中切忌平均使力,材料应有取有舍,叙述有详有略、有主有次。反之,文章内容便如一本流水账那样乏味了。
事件可按时间先后顺序写出,这种所谓时间并非几时几分地写,可借景物的变化,如一天的自然规律、季节的转换等形式灵活地表达出来。
叙事类文章中,总是用一句话概括出基本内容,其余部分分别紧紧围绕这一句话多层次多角度来叙事。
总写概括,分写使文章生动具体。有总有分,分析起来不外乎“总分-分总-总分总”三种样式。
分写应抓住特征,有详有略地记叙,总写与分写内容应一致,要统一。总写是对分写的集中与概括,分写是对总写的扩展、简述,两者紧密相连。
人物、时间、地点及事件的起因、经过、结果,统称为记叙文的六大要素。
交代事件中的人物,只要对人物的身份、姓名做简要交代,在事件的发展变化之中陆续出场即可;事件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可以灵活地交代出来。
事件的起因,就是要交代清楚出现了什么问题,发生了什么矛盾。这一要素的交代应开门见山、简明扼要。
事件的经过,就是事情发生的全过程,一般分为发生、发展、变化和高潮四个阶段。这一部分应具体详细地描写,因为它往往能揭示全文的中心。
结果就是事情的结尾。在记事文章之中没有它,文章便有头无尾,结构便不完成。可根据需要,交代清楚就行了。
一般说来,记叙真实的重要事件,六大要素都要交代清楚。大凡不需要作者交代读者就清楚的内容可以省略。
写文章时,要对赞扬的人或事可以先抑后扬。“抑”就是压下去,含有批评之意。“扬”就是扬起,也就是赞扬。用这种方法去构思一篇文章,即先抑后扬法。
怎样运用这种方法呢?首先要懂得这种方法是用对立的描绘来反映作者的写作意图或表现作者内心情感的。“抑”不是作者的愿意,只是一种手段,“扬”才是作者的本意,才是目的。“抑”是为了更好地“扬”,一“抑”一“扬”,只是为了更好地强化中心。
运用这一方法应注意:其一,要写好前后感情变化的过程,由表及里,由浅入深。其二,注意“抑”要恰当其分,掌握好分寸。“抑”的分量要少,“扬”的笔墨要多,这样才能达到以“抑”衬“扬”的目的。其三,“抑”要自然,做到合情合理,不能做作。
段落是文章中表达意思的基本单位,通常称为自然段。它在形式上有明显的标志:开头空两格,一段结束就换行。
一篇文章可以分为若干段落,每个段落表达一个相对完整的意思,代表着文章表达中的一个步骤。
分段的作用是:反映文章的内在层次,使文章的内容有条理、有步骤地表达出来。同时使读者在换行的停顿中思考回味。
(1)开门见山是经常使用的一种开头方法。它不拐弯抹角,开篇就写到正题上。文章开头或交代时间、地点、人物、事件;或交代写作动机;或叙述或议论、抒情,灵活善变。
(2)一语破的是议论文的一种开头方法,即开篇摆出中心论点。
(3)先声夺人法。“哈!这模样了!胡子这么长了!”一种尖利的怪声突然大叫起来。这种开头给人自然之感。写人物活动的开头可用这种方法,如《家庭风波》、《一场球赛》、《一堂语文课》等。
文章情节发生转折时常需要过渡。记叙文的记事的顺序有顺序、倒叙、插叙,一篇记叙文中如果有几种叙事顺序,那么在两种不同的叙事顺序之间需要进行过渡。
(1)“自然收束法”是指一篇文章要记叙的事已经叙述完毕,文章嘎然而止,不再发表议论。我们把这种有头有尾的记叙文章的自然结尾,叫做“自然收束法”。这种方法多适用于以记事为主的记叙文和一事一议的记叙文。运用此法能使文章结构完整,避免画蛇添足,拖泥带水。
(2)“出人意料法”也是展开故事的一种结尾方法。即作者在故事情节或人物性格发展上布设疑阵,制造假象,驾驭读者的感情,转移他们的视线,使他们的视线,使他们对作品中本是合乎逻辑的发展感到意外。
(3)“画龙点睛法”是文章结尾的方法之一。它要求在结尾部分加一两句精练的语句,点明中心大意,是感情升华,主题深化。
(1)首尾照应指开头与结尾内容的关照呼应。它要求开头的悬念,结尾要有解答;结尾写的内容,开头要有所交代。
(2)时间照应是记叙文中常使用的写作技巧之一。可把时间照应理解为记叙顺序。即文章或按顺序、倒叙、插叙、补叙来组织材料,或明显地标出时间,或者借助语意表达形式,写出时间顺序来。
但从作用和意义来看,时间顺序与时间照应有本质的区别。时间照应在起到表明文章记叙顺序作用的同时,更有其与文中情境有特殊照应的意义,它能表达出来某种曲折、隐喻、含蓄的复杂思想内容。
(3)因果照应,实际上是写作材料之间的内在逻辑照应。作者为突出文章的主题,在把握住材料之间的因果逻辑线索之后,常常按照材料的因果关系,在文章中对加以合乎因果逻辑的排列组合,从而在写作技巧上巧妙而艺术地实现,达到突出文章主题的材料之间的强大逻辑性。其主要表现在语意之间的内在照应上,一般是看不出文字标志的。
(1)要围绕主题选择材料。选材的主要依据是主题。要根据主题的需要决定材料的取舍和详略、主次。能够最有力地表现主题的一定要选,要详写;对主题有一定表现力的,是次要材料,要少选或不选,选也要略写;与主题无关的不选。
(2)要选择典型材料。典型的材料,就是最有代表性的,最能充分说明问题的材料。它具有普遍意义,能深刻、有力地揭示事物的真相、特征,能起到以一当十的作用。
(3)要选择真实准确的材料。所选的材料必须符合客观实际情况,能反映事物的本质,而不是生编硬造的,或个别的、偶然的现象。
(4)要选择新颖的材料。表现在三个方面:材料新鲜富有时代气息的;如不是新鲜的也要别人没有或很少用过的;或改变角度,写出新意。
所谓典型材料指的是能基本反映社会主流、具有代表性的材料。选材典型还应该避免停留一般化。因为,有些材料能反映主流,但由于多次运用,缺乏新意。选出典型材料,必须对材料进行多次筛选,根据中心进行提炼加工。
写人的文章,要着重描述人的外貌、语言、动作及心理活动,用来揭示人物的思想品质或性格特点。
因此,选择材料,要选出最能表现人物特点的材料,重点刻画人物。记事的文章,要紧紧围绕事情发展变化的过程,选择有用的材料,必须交代清楚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起因、经过和结局等要素。说明文要根据说明对象,选择最能体现其特点的材料。
选材独特要做到新、活、奇。“新”,就是选择新近出现的,富有时代气息的材料,反映新的生活。“活”,就是灵活运用手中的材料。
介绍青海西宁的美文篇三
西宁养老保险经办处
西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西宁市城中区民主街5号
网址:http:///
西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西宁市黄河路23号国源大厦
网址:http://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和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即资格认证)、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和市地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本地区各级社保机构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结算和划拨工作;依据本规程制定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参与制定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内控和稽核制度,并组织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督导保险费收缴、养老金发放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和数据应用分析工作;负责本地区全民登记管理;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
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村(居)协办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与变更、待遇领取、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补缴和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核对、摸底调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四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原则上在一个基金管理层级单独设立一个财政专户、一个收入户、一个支出户,单独记账,独立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创新工作方式,采取网上服务大厅等信息化手段开展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对行动不便的参保人员,社保机构应会同乡镇(街道)事务所、村(居)委会为其提供上门服务。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六条 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表》)。
第七条 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符合条件的《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按规定时限一并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
居民本人也可携带相关材料直接到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社保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八条 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对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县社保机构。
第九条 县社保机构应对登记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可与公安、民政、计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等信息库进行信息比对,复核无误后,通过信息系统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县社保机构应于每月月末前将当月新增登记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登记社会保障卡加载的银行账户相关信息;如果登记人员未持有社会保障卡,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登记人员制发社会保障卡。暂不具备使用社会保障卡条件的地区,可暂时使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银行存折或银行卡(以下简称银行存折(卡)),用于缴纳保险费或领取待遇。
第十条 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缴费档次、银行账号、特殊参保群体类型、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表》)。村(居)协办员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参保人员本人也可到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社保机构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乡镇(街道)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变更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在《变更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县社保机构。
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对信息系统中的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在《变更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发生变更的人员,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步换发社会保障卡。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可在办理完社会保障卡后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社保机构应积极探索通过金融机构直接为参保人员办理缴费档次等变更手续。
第三章 保险费收缴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实行银行预存代扣制,县社保机构委托合作金融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费扣缴业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县社保机构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集中缴费期,根据参保人员选定的缴费档次进行保费收缴。对于在集中缴费期内未能完成缴费的参保人员,应指导其及时办理缴费手续。
参保人员应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确定缴费金额,于当地规定的缴费期内,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存折(卡)。参保人员若需调整缴费金额,应在进行当年缴费前办理缴费档次变更登记手续;当年未变更缴费档次的,按上年度选定的缴费档次进行扣款;当年已经完成缴费后变更的缴费档次将在下一年度扣款时生效。对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第十三条 县社保机构通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定期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将信息传递至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根据县社保机构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银行账户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金融机构在扣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养老保险费转入收入户,并将扣款结果信息和资金到账凭证反馈至县社保机构。有条件的地区可实现金融机构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接口实时传输扣款结果信息。
县社保机构应根据金融机构反馈的扣款结果信息和资金到账凭证核对扣款明细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将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县社保机构应按月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收入汇总表》(两联),并与金融机构当月出具的所有个人缴费资金到账凭证进行核对,确保核对无误。
县社保机构应及时提示乡镇(街道)事务所将未缴费人员名单反馈给村(居)协办员,村(居)协办员负责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
县社保机构每年年底前应通过信息系统生成下一年度到达待遇领取年龄人员名单。乡镇(街道)事务所和村(居)协办员应提前通知需要补缴的人员办理补缴手续。
有条件的地区也可采取由参保人员到金融机构直接进行选档缴费、允许年内多次缴费等形式组织本地区的保费收缴工作。
第十四条 村(社区)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向乡镇(街道)事务所提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助申报表》(以下简称《补助申报表》)。
乡镇(街道)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补助申报表》录入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限将《补助申报表》上报县社保机构。
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助缴费通知单》(附表五),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发放给村(社区)集体或相关组织(个人),通知其在规定时限内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县社保机构在金融机构开设的收入户。金融机构在收到款项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反馈至县社保机构。
县社保机构收到到账凭证后,应及时将到账凭证与信息系统中的补助(资助)明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对信息进行确认,将补助(资助)金额记入个人账户。
县社保机构应按月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助汇总表》(两联),并与金融机构当月出具的所有补助(资助)资金到账凭证进行核对,确保核对无误。
第十五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并可补缴至满15年;对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对于没有按规定逐年缴费的,可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部分,但不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补缴养老保险费人员应及时到村(居)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以下简称《补缴表》),并将需补缴的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存折(卡)。村(居)协办员应在规定时限内将《补缴表》上报至乡镇(街道)事务所。
乡镇(街道)事务所应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信息系统,按规定时限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通过信息系统生成补缴扣款明细清单,传递至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根据本规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进行扣款和信息反馈。
县社保机构应按照本规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进行到账信息核对,核对无误后,为参保人员记录个人账户,并按月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汇总表》(两联),与金融机构当月出具的所有补缴资金到账凭证进行核对,确保核对无误。
第十六条 对于暂不具备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养老保险费扣缴条件的地区,可暂由县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会同金融机构进行收费,并为参保人员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采用人工收取保费方式的地区,乡镇(街道)事务所和村(居)协办员应按当地规定时限将保费存入收入户。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 县社保机构应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补助、资助、地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为“个人缴费”记入;村(社区)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作为“补助(资助)”记入;地方各级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助以及对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代缴的保费以“政府补贴”名义记入。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额到账后,县社保机构将个人缴费额和政府对个人缴费的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政府对个人缴费的补贴未按时到账产生的利息差,由地方政府补足。个人缴费、补助、资助按到账时间记账,从次月开始计息。
第十九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应按国家规定计息,目前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年1月1日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若中国人民银行在年内调整一年期存款利率,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标准不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存入各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按3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计息,执行优惠利率。各地也可采取更加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权益的其他计息办法。
第二十条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社保机构应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后对上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息。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可到县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社保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内容告知本人。同时,社保机构可通过政府网站、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方式将个人账户记账明细、个人权益记录等相关信息提供参保人员。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有异议的,可向社保机构提出核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保机构应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经审核,确需调整的,应由县社保机构及时处理并将更改的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信息系统应保留处理前的记录,同时,县社保机构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参保人员。
第二十三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现本规程第三十四条有关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第五章 待遇支付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乡镇(街道)事务所按月通过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以下简称《通知表》),交村(居)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或补缴手续。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在《通知表》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规定时限内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参保人员也可直接到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社保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第二十七条 乡镇(街道)事务所应审核参保人员的年龄、缴费等情况,并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
第二十八条 县社保机构应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按有关规定进行疑似重复领取待遇数据比对,确认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等养老保障待遇后,为参保人员核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养老金领取金额,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对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县社保机构应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和村(居)协办员告知其原因。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县社保机构应根据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等情况,通过信息系统按月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送县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待县财政部门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划转到支出户后,县社保机构应在养老金发放前3个工作日内将发放资金从支出户划拨至金融机构,并将待遇支付明细清单提供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及时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银行账户,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县社保机构反馈资金支付情况明细和支付回执凭证。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金融机构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接口实时传输资金支付情况明细。
县社保机构应对金融机构反馈的资金支付情况明细和支付回执凭证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信息系统中进行支付确认处理,并相应扣减待遇领取人员的个人账户记录额。发放不成功的,县社保机构应及时会同金融机构查找原因,及时解决,并进行再次发放。
县社保机构应按月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汇总表》(两联),并与金融机构当月出具的所有支付回执凭证进行核对,确保核对无误。
第二十九条 对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意见》发布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城乡居民,乡镇(街道)事务所应通知其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按照本规程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于次月按规定发放基础养老金。
第三十条 待遇领取人员对待遇领取标准有异议的,可提出重新核定申请。县社保机构应对待遇领取标准重新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反馈待遇领取人员,确需调整的,经待遇领取人员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后修改信息系统记录,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
第三十一条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的,县社保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社保机构于其服刑期满后的次月为其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第三十二条 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上月死亡人员名单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上报至县社保机构。县社保机构对死亡人员进行暂停发放处理,待死亡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对死亡人员进行养老保险关系注销。
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被冒领的养老金应按照规定予以追回,追回后,县社保机构方可为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和丧葬补助金(仅限于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地区)等支付手续。
第三十三条 县社保机构每年应至少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一次资格核对,定期向享受待遇人员发放资格核对通知,规定核对时间和方式以及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没有通过资格核对的,社保机构应对其进行暂停发放处理,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暂停发放之月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三)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无法通过原银行账户支取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还需提供指定金融机构的其他账户信息。
第三十六条 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出国(境)定居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
第三十七条 参保人员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
第三十八条 村(居)协办员应按规定时限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乡镇(街道)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限将上述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
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建立丧葬补助制度的地区,对符合丧葬补助领取条件的,应同时计算丧葬补助金额),按照本规程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及丧葬补助金)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在《注销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七章 关系转移接续
第三十九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省、市地、县转移的,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同时,转出地社保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
在本县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需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应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 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以下简称《转入表》)。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转入地乡镇(街道)事务所审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向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寄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以下简称《接收函》)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第四十一条 转出地县社保机构接到《接收函》和相关材料后,应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应及时通过信息系统为参保人员进行结息处理,打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按照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于次月通过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县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将《审批表》寄送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并终止申请转移人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第四十二条 转入地县社保机构收到《审批表》,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应及时进行实收处理,将参保、转移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为转入人员建立、记录个人账户,并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或村(居)委会告知转入人员。已经在转出地完成当年度缴费的人员,在转入地不再缴纳当年保费。
第四十三条 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工作由户籍迁入地社保机构协助完成。
第八章 基金管理
第四十四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1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2011]3号)的规定,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内设财务管理部门或相应专业工作岗位,配备专职会计和出纳,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专业资格,持证上岗。
第四十六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应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金融机构开设。收入户用于归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实行月末零余额管理。支出户用于支付和转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除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支出户应预留1到2个月的周转资金,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四十七条 每年四季度,社保机构应按基金管理层级编制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算草案,该预算草案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本级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各级社保机构应按照规定时限报送每季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分析报告。县社保机构编制及调整基金预算的情况,应及时报上级社保机构。
第四十八条 财政补助资金的结算和申请。每年年初,县社保机构应根据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际参保人口数以及其中60周岁以上参保人口数和缴费补贴标准、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等情况,据实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结算申报表》,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至市地社保机构,经市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由市地社保机构上报至省社保机构,省社保机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结算上年度补助资金并申请补足本年度补助资金。省财政部门根据各区市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的申请报告,按照各县上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际符合补助条件的参保人数,市、县财政资金到位情况等,据实结算上年度省(含中央)财政应补助资金。
县社保机构应协调县财政部门及时将财政补助资金划拨至财政专户,相关单据提交社保机构记账。社保机构应按月与财政部门、金融机构对账,确保补助金额准确无误,及时足额下拨。
第四十九条 年度终了后,社保机构应按基金管理层级进行基金决算。社保机构应根据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并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内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本地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同时作为基金决算报告。
第九章 统计管理
第五十条 各级社保机构要设置统计工作岗位,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开展常规统计和专项统计调查等工作,按规定上报统计信息,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第五十一条 各级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要按照统计报表制度,完成统计数据的采集和报表的编制、审核、汇总、上报等工作。统计报表要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上报及时。
第五十二条 各级社保机构和乡镇(街道)事务所应定期整理、加工各类业务数据,建立统计台账,实现数据来源的可追溯查询。
第五十三条 各级统计工作人员应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计数据定期和专项分析工作,形成运行分析报告,用于经办管理服务的评估与决策。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四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应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进行科学分类,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村(社区)负责收集、乡镇(街道)负责整理和审核、县负责指导和保管的模式,形成“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集中保存”的管理机制,确保业务档案有效保管、安全完整。
第五十五条 县社保机构应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场所,确保业务档案的安全,并根据需要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要求的技术设备。
第五十六条 县社保机构应按《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进行档案利用、鉴定和销毁,对永久和长期保管的业务档案,应定期向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有条件的地区应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转换为电子档案等其他载体形式。
第十一章 稽核与内控
第五十七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稽核制度和内控制度。
第五十八条 上级社保机构要对下级社保机构的各项业务经办活动、基金收支行为等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并对其执行制度的情况进行考评。
第五十九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重点稽核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资格、待遇领取资格、财政补助资金到位、重复享受待遇等情况,认真核查虚报、冒领养老金情况和欺诈行为。
第六十条 各级社保机构要按照内控制度的要求,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建立岗位之间、业务环节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做到业务、财务分离,经办、复核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稽核部门应对各项业务的办理情况和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督促各个岗位人员严格履行经办程序,准确、完整记录各类信息,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归档。
第十二章 咨询、公示及举报受理
第六十一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通过新闻媒体及印发宣传手册等手段,采取各种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向城乡居民宣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及业务办理流程。
第六十二条 各级社保机构和乡镇(街道)事务所要积极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咨询服务活动。实行首问负责制,及时受理咨询。对无法当场解答的问题,经办人员应将咨询人姓名、咨询内容及咨询人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在案,并尽快予以答复。
第六十三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建立举报奖励制度,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社保机构每年应会同乡镇(街道)事务所和村(居)协办员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各级社保机构应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属于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县社保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业务经办工作,参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人社厅发[2014]25号)执行;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业务经办工作,待有关政策办法出台后再做具体规定。
第六十五条 本规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规程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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