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协议,签订签订协议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金融合同诈骗罪金融合同违约短信篇一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合同诈骗罪判多少年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一、刑法规定立案标准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本罪既可以由个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因此,只要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合同诈骗,骗取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就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单位或者个人的刑事责任。二、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立案标准的第1种情形,“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以上”,应当立案追究。这主要是指个人实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的五种情形之一,诈骗他人财物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立案标准的第2种情形,“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合同诈骗罪司法解释合同诈骗罪辩护词合同诈骗罪案例合同诈骗罪的法律咨询合同诈骗罪律师?合同诈骗罪的处罚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心怀法治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赢了网建议大家遇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必要时可寻求在线律师咨询的帮助。:(合同诈骗罪判多少年/s/)精彩推荐:新三板挂牌公司董监高人员产生与组成的法律规定/s/什么企业适合新三板/s/新三板首期指数是什么/s/企业上新三板定位价值链案例借鉴/s/公司小额交易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s/新三板扩容案例介绍/s/暂免征收民族自治地区挂牌公司挂牌费用的公告/s/新三板分层对股市有什么影响/s/新三板如何开户/s/新三板挂牌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案例/s/新三板挂牌同业竞争案例/s/投资者投资新三板需要知道什么/s/投资新三板股票有什么好处/s/公司成功在新三板挂牌后有什么好处/s/新三板定增涉及哪些制度问题/s/新三板投资者享有的八大权利/s/新三板挂牌公司管理层任职诚信上有何要求/s/新三板公司董监高的相关法律规定整合/s/新三板原始股/s/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s/新三板有什么影响作用/s/企业借壳新三板之股权收购案例借鉴/s/新三板法律尽调之股权代持问题/s/新三板的由来是怎样/s/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及变更指引/s/新三板公司信息披露详解/s/公司申请挂牌或发行融资,中介机构核查有何要求/s/新三板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披露后的审查和处理是怎样的/s/新三板企业常见问题汇总/s/新三板分层制度解读/s/新三板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内容与格式/s/2017年中秋国庆新三板休市时间/s/新三板创新层的优点/s/如何判断新三板同业竞争/s/新三板挂牌案例同业竞争怎么办/s/新三板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s/新三板企业同业竞争怎么办/s/新三板挂牌中公司社保与公积金缴纳问题/s/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哪些/s/新三板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s/新三板与主板创业板相比有何特点/s/新三板企业融资渠道有哪些/s/新三板出现同业竞争怎么办/s/新三板募资新规的主要内容/s/新三板公司怎么避税/s/企业借壳新三板之增发收购方式案例/s/新三板与主板的三大区别/s/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有关收费事宜的通知/s/解读新三板收购政策/s/新三板公司与中介机构如何合作/s/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异常情况处理办法/s/新三板有什么意义/s/新三板法律意见书有哪些内容/s/新三板的操作程序是怎样的/s/新三板挂牌公司有望迎来私募可转债/s/新三板并购,中小股东权益谁来保护/s/新三板公司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有什么要求/s/新三板和创业板的区别/s/新三板公司怎么运用券商评价结果/s/新三板公司股票发行备案文件内容与格式/s/新三板退市机制/s/新三板企业如何有效治理/s/新三板涉及的法律问题,你知道多少/s/新三板企业连续存续两年怎么计算/s/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办法(2017最新)/s/推进新三板发展意见的主要内容/s/新三板企业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原因/s/全国股转系统就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答记者问/s/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转让实时监控指引/s/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证券交易所的主要区别/s/新三板怎么实现分层管理/s/案例分析之新三板对赌协议/s/如何理解新三板融资途径多元化/s/新三板融资方式有哪些/s/新三板权益披露规则的主要内容/s/新三板分层方案出炉三大标准(2017最新)/s/已挂牌公司更换主办券商的操作流程/s/新三板公司定增特殊条款注意事项/s/新三板公司并购有什么好处/s/新三板要约收购规则解析/s/新三板成功案例关联交易披露/s/新三板是什么/s/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支持平台挂牌审查系统上线试运行的通知/s/2017年新三板休市安排的通知/s/新三板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2017最新)/s/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s/投资者如何看新三板企业资质/s/公募产品能否投资新三板/s/新三板企业融资方式/s/新三板案例分析对赌协议/s/案例分析之新三板挂牌为何不成功/s/新三板公司设立定增特殊条款注意事项/s/如何防范经营者‘卷款跑路’/s/新三板挂牌要具备什么条件/s/新三板优先股业务指南/s/第三方支付是什么/s/谨防新三板企业变相保层/s/全国股转系统对出现问题的挂牌公司有何处罚措施/s/借支付宝行骗的新型网络犯罪案件分析/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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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云南××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住址:昆明市穿金路××号
上诉人因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官刑初字第654号《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上诉,恳请二审法院撤销该项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一、本案诈骗事实系李××个人行为,上诉人在客观上没有授权、组织或参与李××的诈骗活动,主观上对李××以单位名义虚构“××村省委经济适用房工程”诈骗一事不知情,同时也尽到了应有的合理注意义务。一审法院对本案以下证据的认定过于简单臆断,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从“昆明市规划局的证明”和“云南省委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情况说明”这两份证据就简单否定云南××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6月20日会议纪要的真实性,是不能让人信服的。
后来,上诉人董事长何××专门到昆明市城市规划设计院了解到该土地不能变更用途,又因土地产权不清、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及其他原因,云南××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决定放弃办理相关开发手续,停止在××村工程上的工作。为阻止公司职员参与××村工程,特在206月20日召开会议,禁止工作人员参与××村工程的一切活动。
如果公司已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云南省委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授权,开发行为就会继续下去,就没有必要召开年6月20日这样的会议了。因此,不能以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云南省委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授权,就简单否定2003年6月20日会议纪要的真实性。
2、在2003年6月20日之前和之后,因没有相关手续,上诉人并没有以××村省委经济适用房工程名义和任何第三方签订过合同,也从未授权任何人以××村省委经济适用房工程名义向外签订合同,只是在公司内部进行一些前期操作,且发现方案不可行后,立即于2003年6月20日开会禁止。可见,上诉人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主观目的。
当上诉人董事长何××在外地出差时听说有人利用公司和邓××的名义炒作省委经济适用房项目时,上诉人董事长何××还专门打电话询问李××,并要求他把领到的公章迅速交回公司,还电告公司刘××负责此事。事后,上诉人董事长何××还多次打电话到公司查问落实情况,李××说:“公章丢失了。”在这种情况下,上诉人董事长何××电告公司刘××到报社登报原印章作废、即日启用新印章。
至于李××以公司名义与浙江绍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并收取质量保证金和图纸资料费,是其个人蓄意的行为。李××为达到日后利用单位名义进行诈骗的目的,向单位谎称其掌管的单位公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已丢失,从而将单位印章占为已有,进而用此印章以单位的名义作案。李××是以谎称公章丢失的手段骗取单位公章,在上诉人负责人不在场、不知情的情况下所为的犯罪行为。上诉人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李××个人犯罪行为的后果。
3、本案所涉及的诈骗资料“云通第04号议标通知书”、“建设工程合同”上均只有李××签字,印章属单位已登报作废印章,且资料费收据、保证金收据上的签章均是已登报作废的印章,因此上述资料均属李××伪造的单位文件,不是云南××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授权签署的文件。上诉人既没有出具过任何有关授权李××负责“××村省委经济适用房工程”的委托书,诈骗材料上也是李××私自加盖的作废印章。骆××的证言也证实签约及收款行为均由李××单独完成。因此法院判定上诉人承担刑事责任是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4、一审法院认定李××在2003年8月16日即印章登报作废前,就使用云南××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的印章进行合同诈骗是没有依据的,其采信证据相互矛盾。本案有充分证据证明李××所有诈骗活动均发生在2003年8月20日以后。
根据骆××的证言(卷宗128页至129页):“李××交给我云南××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招标通知书和工程图纸,同时我们交了一万元钱的招标费和图纸押金,……之后,李××通知我们参加议标,过几天,李××就通知我中标”、“其中收资料费(即招标费和图纸押金)是9月1日,收质保金是9月6日”。可见,根据骆××的证言可以充分证明其拿到招标通知书和工程图纸的时间是2003年9月1日,因此其中标通知书、施工任务书就不可能发生在招标通知书之前,即中标通知书不可能在2003年9月1日之前的2003年8月16日发放。
一审法院经庭审质证、认证而采信的第7、9项证据相互矛盾,不符合事实发展的时间顺序。第7项证据认定“云南××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向受害单位发出《议标通知书》的时间是在2003年9月1日”,第9项证据认定“云南××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向受害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时间是在2003年8月16日”,即“先中标,再议标!”这是很荒唐的。
可以看出,李××所有的诈骗活动均发生在2003年9月1日之后,也即单位印章登报作废之后,因此李××的诈骗行为与云南××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无关,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5、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何××明知李××在以公司的名义行骗而不制止,放任被告人李××诈骗行为的继续”与客观事实不符,证据严重不足。
黄××有关“李××向何××电话汇报××村工程”的证言(卷宗185页)不符合刑事证据客观性的要求,是其主要猜测、臆断的结果,因此其证言不足采信。
黄××有关“跟随李××到何××家汇报××村工程,……听李××说给何××汇报近段时间××村工程的情况”的证言(卷宗185页)属传来证据,且是来源于李××的口述传达,因此该部分证言也不可采信。
云南××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没有黄××这个人,根据石××的现金支出帐工资部分,从来没有黄××领取工资的记录。
一审法院认为:“证人黄××有具体的家庭地址,在向公安机关作陈述时,有身份证号码,此证据的来源及其所证实的`内容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这种认定是经不起推敲的。这只能证明,公安机关采集证据程序合法,却不能证明黄××证明的内容真实,也不能证明黄××是否和李××有特殊利害关系。
至于骆××有关“多次就××村工程问过何××”的陈述,无任何其它证据加以佐证,显属孤证,且是来源于被害人的陈述,请法庭注意考察其客观真实性。
二、上诉人事实上也没有非法占有李××所诈骗的财产。
云南××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客观上没有占有李××所诈骗的不义之财。
第二:上诉人没有用过这笔钱,也没有用它来进行业务开支,石××只是依据李××的凭证替李××记帐,从未经手过现金,现金是李××自己保管的(从石××的陈述和她所提供的流水帐上及其他相关证据可以看出)。
刘××的证言(卷宗144页至145页)及石××证言(卷宗154页)及单位2003年6月至9月的现金日记帐,均可证实李××所诈骗的财产均被其用于个人消费或用于李××自己的××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诉人无关。
一审法院仅凭“黄××所写的收条已经明确是收云南××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的购车款”,就认定李××所诈骗的钱财用于云南××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业务开支,显属证据不充分。黄××写收条只能凭买车人口述购车单位,黄××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查验购车人身份、购车人所在单位及购车用途。
三、一审判决中存在证据认定明显错误的事实。
一审判决书第6页有关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第2项证据及第3项证据均系明显的事实证明错误。云南××建筑工程公司属虚构的公司,2003年5月成立的公司是云南××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上诉人系后者。
综上所述,云南××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依法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因此,董事长何××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当然也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请二审法院全面、公正、客观地查明本案全部事实,对证据作出实事求是的认定,还上诉人一个清白!
此致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云南××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四日
金融合同诈骗罪金融合同违约短信篇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朱某的行为构成变造金融票证罪。理由是朱某变造了虚假的银行存单,扰乱了国家金融机构的正常管理秩序,其行为符合变造金融票证罪的构成,应以变造金融票证罪定罪量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朱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理由是朱某填写、涂改银行的存单是为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从张某处骗取10万元,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对其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量刑。
第三种意见认为,朱某的行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理由是:朱某变造银行存单的行为系手段,其从张某处以吸储为名骗取张某10万元的行为符合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构成,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定罪量刑。
本案中,朱某实施了两个行为,一是变造了银行的存单,二是以高息吸储为名,使用该变造的存单从张某处得款10万元。粗略地看,其行为涉及到了数个条文和罪名:一是变造金融票证罪,二是金融凭证诈骗罪,三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四是诈骗罪。这里面既涉及法条竞合犯问题,又涉及牵连犯问题,极为复杂。要对朱某的行为准确的定性,必须对朱某的行为性质、各行为之间的关系、所涉及的各罪名的犯罪构成以及各罪名之间的关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才能正确地对朱某定罪量刑。
一、朱某变造银行存单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对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该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伪造信用卡等金融票证的行为。朱某变造银行存单的行为,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一)犯罪主体方面。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朱某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二)犯罪客体方面。该罪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朱某变造银行存单的行为,影响了金融票证应有的信誉,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符合该罪的犯罪客体。(三)犯罪的主观方面。该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从朱某私自留存空白的、加盖好印章的存单到将存单涂改、填写成面额10万元的五年定期存单,其所有行为都证明了其主观上是故意的。(四)犯罪的客观方面。该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各种金融票证的行为。朱某对该空白存单通过涂改、填写等行为,非法加以改变,系变造的行为。故朱某变造银行存单的行为符合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犯罪构成。
二、朱某以高息吸储为名,使用该变造的存单从张某处得款10万元的行为。
该行为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一百七十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出了规定,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就本案朱某的行为而言,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尽管朱某从张某处取得10万元是以吸储为名,但其行为并未达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一标准,公众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个人或特定的,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显然,朱某仅向张某“吸储”,其行为的对象是特定的个人,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故朱某的行为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不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朱某的该行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从《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可知,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朱某符合主体条件;(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了国家有关金融凭证的管理制度,同时又对公私财产的所有权造成损害。本案中朱某的行为,既侵害了国家的金融凭证管理制度,也侵害了张某的财产所有权;(三)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行为人对所使用的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必须表现出明知。本案中,张某所使用的变造的银行存单是其本人所变造的,其主观上显然出于故意。(四)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朱某使用了该变造的存单,且对张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了张某10万元的欠款,数额达到了较大的标准。从以上一系列分析可知,朱某的行为符合金融凭证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其行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这里需要提到的是,有些观点认为金融凭证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朱某的行为看不出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朱某不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定罪。笔者认为,犯罪目的是犯罪的选择要件,它不是所有犯罪都要具备的条件,只是某些犯罪具备的要件。根据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刑法》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构成要件的,非法占有目的就是该罪的必备构成要件,否则,不能人为地将非法占有目的作为某种犯罪的必备构成要件。从《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来看,并未规定金融凭证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非法占有目的不是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必备构成要件,行为人朱某有无非法占有目的不影响其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构成。
三、对朱某行为的定罪。
通过前文的分析,可以认定朱某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其他的三罪即变造金融票证罪、金融凭证诈骗罪、诈骗罪如何对朱某适用呢?首先,金融凭证诈骗罪与诈骗罪是法条竞合关系,行为人以金融凭证进行诈骗属于诈骗罪的一种表现形式。根据法条竞合适用的原则,即特殊优先适用原则,应排斥适用诈骗罪条款,而应依特别法条即金融凭证诈骗罪定罪量刑。其次,朱某变造银行存单后又用于骗取财物,属于牵连行为,即变造金融票证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属于牵连犯,其中变造金融票证罪是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手段行为。对于牵连犯,适用的规则是择一重罪处罚,两罪中金融凭证诈骗罪较重,所以对本案行为人朱某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一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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