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出生证明多久内办理篇一
1.成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与发放。
2.《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统一编码印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和使用非法印刷的《出生医学证明》。
3.《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分级和属地管理,逐级申报订购制度。县妇幼保健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订购、发放和管理。
4.专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有关资料,接受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5.助产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使用电脑统一管理及打印《出生医学证明》,直接完整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方便群众领取。
6.实行《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制度。在发放和领取时双方核对证件数量及号码,无误后签字登记备案。
7.因意外所致潮湿、破损、丢失或报废的《出生医学证明》做好证件号码、报废原因的登记及核查工作,每季度统一上交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
8.严格执行《出生医学证明》的收费标准,严禁超标准收费、搭车收费。
9.每季度对发证质量、使用情况做好自查,县级每季度对发证机构进行1次发证质量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发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违法违纪行为。
出生证明多久内办理篇二
1.公证书中的当事人姓名要真实,有特殊要求的,必须认真审查核实后再予证明。当事人的姓名一律采用简化字。在外文译文中,要使用汉语拼音。为便于当事人使用公证书,对有曾用名的,经有效证明,应在公证书上同时证明。
2.公证书中当事人的出生日期,是公证证明的核心内容之一,务必准确、真实,并有确凿的证据。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没有身份证以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为准,无上述证明,参照其他证明(如档案、护照等),一律采用公历,公证当事人另有要求的,可在括号内注明农历出生日期。
3.公证书中当事人的出生地点应明确、具体,地名应写全称。出生地址应写到市、县,根据使用地(国家)要求,也可写到乡、村或城镇街道。如果当事人出生时的地名已改变,应在现在地名后括号内,写明原地名全称。
4.出生证明当事人父母要写明生父母的姓名,如父母死亡的,要加括号注明,如当事人已被他人收养,应注明养父母姓名,对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公证书,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不写生父姓名。
5.当事人所提供身份证与境外证件上(如护照、通行证等)日期不一致,而提出更改的,如确属原发证机关工作失误造成不一致,当事人需到发证机关要求更正,然后给予公证。如公证当事人当时为了出国而谎报年龄,查清楚后应按真实年龄给予公证。
6.已在国外的当事人申请办理出生公证书,公证处经调查,未找到任何线索的,可为当事人出具"查无档案记载公证书"。在美国等国家,此公证书可做为次要证据使用。
7.公证处只能为在我国出生的我国公民或外国人办理出生公证书。在国外出生的人,如需要此类证明的,应在当地有关机关取得出生证明。
出生证明多久内办理篇三
出生证明上的信息是比较全的,用来区分孩子的,要是信息混乱的话,有抱错孩子的可能的,所以这个方面一定要认真的检查好,那么你知道出生医学证明多久内办理吗?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出生医学证明多久内办理,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出生证明办理,一般要求在孩子出生1-3个月内进行申请办理的,具体办理时限需要直接咨询当地医院出生证明办理部门。
填写内容
自填单一般有以下内容:父母姓名,身份证号,民族,婴儿姓名,婴儿申报户口地址,母亲居住地址,床位号等。如果刚住院时还没想好宝宝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一般情况下医院多填写某某之子,之女字样)。出生3个月内,到生产的医院换取正式出生证明,正式的出生证明需要明确孩子的正式名字,并且一经打印就很难更改了。
1、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所在医院出具,有部分内容是医生填好的,个人填写部分(填错可以划掉重写),填写完毕后,可以去换正式出生证明。
2、当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后要认真核对。如发现有填写错误时,应及时向医院申请换发。《出生证》全部机打,并且内容“原则上不能更改”(这句话是自填单里的原话,好像听起来还是有可以修改的余地,但是还是不建议冒险)。
3、《出生医学证明》是婴儿的有效法律凭证,要妥善保管。
从20__年1月1日起,我国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旧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日期截至20__年12月31日。20__年1月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联合发出通知,规范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通知要求,对持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审验《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后为其办理出生登记。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对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经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如果是在合法医疗机构出生,当时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者,年龄超过一岁,补办时需提供下列材料:1、原接生机构未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的证明;2、《婴儿出生记录》的复印件;3.村证明或居委会证明;4.夫妻双方的户口本和身份证;5.办证人的身份证。如果因遗失、被盗等原因需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应提供下列材料:1、由原发证机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由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遗失声明;3、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没有进行户口登记的证明。4、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提供上述1、2款材料,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如果在非法机构出生的婴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时提供下列材料:1、到就近乡镇卫生院领取《亲子关系声明》,用钢笔或中性水笔认真书写;2、提供接生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副本复印件;接生人员《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医师资格证》原件、复印件1份及近期照片一张;3、非医疗机构人员接生的,需提供接生人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近期照片一张。
1、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生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
2、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
3、作为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
4、作为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的医学依据;
5、作为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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