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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安全责任制道路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篇一
一、工作目标
(一)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进一步深化完善,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三)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治理;
(四)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明显提高,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积极参与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不发生因管理不力而造成严重交通堵塞、因交通事故造成堵路、堵桥、闹事、械斗、哄抢等涉车涉路的群体性事件。
二、工作责任
(一)建立责任包保体系
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无缝覆盖原则,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责任包保体系,具体内容是:县级领导包乡镇、包主干道;乡镇领导包村、包乡村道;村支部书记对本村交通安全工作负全责,村组干部包路段、包车辆、包驾驶人;公安交警部门以中队为单位包主干道、包客运车辆;农机监理人员包农机车辆、包农机驾驶人;交通、公路管理人员包主干道管养;交通运管人员包运输企业、包站场;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包学校;运输企业管理人员包车辆、包驾驶人。
(二)明确责任包保任务
1、乡(镇)政府责任包保任务:
(1)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部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开展一次交通安全督查。
(2)将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内容。
(3)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责任包保台帐。包括乡镇干部包村、包路台帐,村干部包车辆、包驾驶人台帐,机动车及驾驶人基础台帐。
(4)实行重点时段干部上路值勤制度,遇场期、重大节假日、恶劣天气,组织干部在重点路段、桥梁执勤,疏导交通,特别是在春运、“五一”、“十一”等重要时期要制订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方案,组织乡镇干部按包保责任开展宣传教育和上路值勤等工作。
(5)每年组织两次以上交通安全集中整治,杜绝非客运车辆载人、客运车超载,遏制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
(6)每年对辖区内道路进行一次模底排查,整治隐患路段,对市、县政府挂牌整治路段的整治合格率达100%。
(7)协助处置重大交通事故现场和其他堵路堵桥事件,为主做好死人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8)加强交通安全宣传,乡镇所在地要有固定宣传标语,在春运、“五一”、“十一”等重要时期要有临时性横幅标语。
2、村(居)委会责任包保任务:
(1)建立村组干部包路段、包车辆、包驾驶人台帐,详细记载车辆、驾驶人办牌办证、检审、保险、事故等情况。
(2)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栏,设置固定交通安全宣传标语,春运、“五一”、“十一”等重要时期悬挂宣传横幅,加强对村(居)民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3)包保人员掌握所包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行车情况,每月开展面对面的宣传教育,特别是教育驾驶人不得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载、超速行驶,安全宣传教育到位率达到90%以上。
(4)每年开展一次村道危险路段排查治理,并设置预防事故的警示标志。
(5)在春运、“五一”、“十一”等重要时期和场期、学校放假、返校等特殊时期,包保人员要在重点部位值班巡查,确保交通安全。
(6)包保人员要超前掌握农民婚丧嫁娶等赈酒用车信息,督促搞好用车申报,杜绝非客运车辆载人。
3、公安交警部门责任包保任务:
(1)以交警中队为单位建立包主干道、包客运车辆台帐。
(2)公安交警中队要加强主干道巡逻纠违。
(3)对发生的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及时疏导交通,确保道路畅通。
(4)交警中队和客管办加强对辖区内客运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其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每季度对客运驾驶人进行一次安全教育。
(5)在春运和“五一”、“十一”等重要时期,组织客运车辆临时检验,开展与驾驶人面对面的宣传教育。
(6)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每学期到学校上1堂以上交通安全课,每年在主干道沿线村集中开展一次以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7)每年对县级以上道路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向政府提出整治意见。
(8)农村公路每2公里设置一个农机安全监控点,监控点要定岗、定人、定责。
4、农机部门责任包保任务:
(1)建立农机监理人员包农机车辆、包农机驾驶人台帐。
(2)每年组织农机车辆驾驶人进行两次以上安全教育,特别是春运和“五一”、“十一”等重要时期,加强车辆的安全检查和驾驶人的宣传提示。
5、交通、公路部门包保任务:
(1)建立交通、公路管理人员包主干道管养台帐。
(2)新修、改建道路的设计符合交通安全要求,配套必要的安全设施。
(3)对包保管养路段进行整治,市、县政府挂牌整治路段整治合格率达100%,其他隐患路段及时整治到位,一时不能整治到位的采取临时性防护措施。
6、交通运管部门包保任务:
(1)建立交通运管人员包运输企业、包站场台帐。
(2)指导、督促运输企业、站场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3)把住运输市场准入关、车辆技术关、从业人员资格关。督促客运站场落实车辆出站安检,起讫点无车站的要安排专人进行日检。
(4)每季度组织对运输企业、客运站场进行一次以上安全检查。
(5)每季度组织运输企业开展一次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6)每年邀请交警部门共同对客运企业进行安全评估,落实奖惩措施。
7、运输企业责任包保任务:
(1)建立运输企业管理人员包车辆、包驾驶人台帐。
(2)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制度。
(3)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客运站场明确专人每天对出站客车上安检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春运、“五一”、“十一”等节假日期间重点检查。
(4)加强交通安全宣传。企业、站场常年设有交通安全宣传标语;设立宣传栏,及时更换内容;站场常年播放安全教育片,张贴宣传挂图,展出宣传牌。
(5)每月对驾驶人进行一次交通安全教育,在春运、“五一”、“十一” 等节假日期间要加强教育,每天进行一次安全提示。每季度对违法突出和发生责任事故的驾驶人员举办学习班。
8、教育部门责任包保任务:
(1)建立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包学校台帐。
(2)在学校建立交通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实行校领导包班级安全管理,并将学校交通安全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3)每学期组织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主题活动,督促学校设立宣传栏和固定交通安全宣传标语;督促学校落实上学、放学高峰期老师值班制度,教育、劝导学生不要乘坐非客运车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切实把包保责任落到实处。对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包保责任落实情况,要严格责任追究,凡未按照要求建立责任包保体系和包保责任不落实或在督查中发现重大隐患的,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给予黄牌警告,并通报批评;凡因管理失职、包保责任不落实造成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责任追究规定进行认真倒查,严格处理相关责任人,对造成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的单位实行目标考核一票否决,同时,县里将组织有关部门介入追查,该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处分,该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道路交通安全关系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实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社会化包保责任制,是改善城乡交通安全现状,适应交通发展的迫切需要,是深化和落实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的迫切需要,是依法行政和执政为民的迫切需要,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把思想认识,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社会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抓落实。
(二)加强组织领导
县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包保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胡彬彬任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王立公、县委政法委副书记邓恢宜任副组长,县公安、交警、交通、公路、农机、安监、教育、宣传、监察、司法、工商、财政、民政、卫生、建设、财保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长谭伟任办公室主任,副大队长陈敦益任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各乡镇及有关单位要成立领导小组,明确专人专抓。
(三)落实工作措施
1、责任包保体系要确保到位。要以各乡(镇)、村(居)委会形成纵向的管理面,以公安交警、农机监理、交通、公路、运管、教育行政及运输企业布成横向的管理点。纵向的管理面要负责好管理区域内交通安全工作的规划与组织,横向的各个管理点要履行好各自管理职能,在县政府的统一调度下协同开展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成立日常性管理机构,制定日常性管理规划,健全日常性管理机制,确保形成不留管理漏洞、不留管理盲区、不留管理黑点的完整的管理体系。
2、责任包保台帐要建立完备。各级各部门要按责任归属,分块按线摸清驾驶人和车辆底数,建立机动车、驾驶人台帐。各乡(镇)、村(居)委会要对辖区摩托车、校车等车辆及驾驶人进行地毯式清查,摸清车辆总数、活动规律、驾驶人住址及联系电话;农机监理站要对辖区内拖拉机及驾驶人进行清查,尤其是未参加所检和报废的车辆及驾驶人要全部记录在册;交警部门要对管辖的客运车辆进一步清查核对,澄清底数。
3、包保管理责任要分解到人。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职能分工,对管理对象和工作任务进行分解,以书面形式告知具体部门和个人,并明确载明管理的任务和相应的责任追究。对因责任分解不到位,造成漏管失控的,要追究负责责任分配人员的责任;对因人事变动,未及时调整责任分配,造成漏管失控的,要追究日常管理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道路安全责任制道路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篇二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听说交通法律法规 。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 、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糖尿病肾病能治愈吗。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 ,协助事故调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9、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情况,并做好记录。
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糖尿病如何食疗 。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险品。
4、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5、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
1、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
2、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
3、驾驶员要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4、每趟次出车前,要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不消除隐患不得出车。
5、装载货物时,须检查超载及危险品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车。
6、要不定时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交通法律法规 。
7、车辆经检测、二级维护,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车。
8、定期对车辆和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电路、车辆机件等进行自查自纠。
9、对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责任者给予从严追究。
10、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
五、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为把交通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须做到:
1、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并报警。电话: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货物财产并通报运输经营者与保险 公司 。
2、当事人应立即切断车辆电源开关,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应果断处置,不要惊慌出错,避免造成更大的灾害。
3、对伤者的外伤应立即进行包扎止血处理,发生骨折者应就地取材进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带,对死亡人员也应移至安全地带妥善安置。积极协助120救护人员救死扶伤,避免事故扩大化,把伤害减至最低程度。
4、保护好自身的安全,积极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5、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运输事故,应在6小时内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六、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1、做好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时,要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2、报告: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发生,应立即在最短时间内逐级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在异地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的应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3、车辆:投入应急运输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并经检测合格的在用车;车辆运行单程在500公里以上必须配备2名驾驶员,每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4、人员:参运人员年龄在20至50岁之间,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且技术过硬、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5、接受应急运输任务后,运输车辆、人员必须整合待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集合,且必须由道路运输经营者亲自带队。
6、执行应急运输任务时,运输车辆及参运驾驶人员要遵守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遇事主动请示、汇报,协调解决好各项工作事务。
7、完成应急运输任务后,必须向各有关部门汇报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做好车辆维护、保修,总结经验,提高应急应变能力和处置能力。
8、根据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完成交通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运输任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安全工作指导思想,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泸溪县安全生产条例》和《泸溪县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客货运站等经营业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以保障行车安全为中心、以源头管理为重点的严把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严把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和搞好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的工作。
第三条 县、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本制度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制度,在辖区内分区域、分企业指定运管机构为该区域、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单位(以下简称“监督责任单位”)。监督责任单位要任人,负责执行本制度规定的各项监督管理职责。经营业户应当配合监督责任单位履行各项管理职责,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条 县、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对涉及重大安全隐患的投诉举报,受理举报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通知有关监督责任单位调查处理或转交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建立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二章 市场准入安全监督
第六条 经营业户应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真实规范的申报材料。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
第七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有关审批、核发牌证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办事程序和要求并做到:对原始资料认真审核、妥善归档保存;按照核准条件办理各种牌证并如实规范填写,签名负责;对条件不符、手续不齐、资料不全的不予办理;对过期失效或被取消的牌证及时收回,对无法收回的及时声明撤销。
第八条 经营业户在道路运输生产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规范,按照经营资质条件和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九条 在客货运输、维修、检测、驾驶员培训经营资质评定、客运站等级评定和年度考核、班车客运经营年度考核、客运线路投标以及企业年审过程中,经营业户应按要求接受现场考核、按规定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
第十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或其他中介机构及其评审、考核人员在对经营业户开业、资质及等级评定、年度考核以及客运线路招投标的资料审查、现场查核过程中,应按规定客观、公正地进行考核,按条件逐项审查并签名负责,出具真实的评审考核结论,发现问题应及时指出并上报组织评审或考核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接报后应及时要求企业进行整改,并责成该企业的监督责任单位督促其落实;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通知负责审批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原行政审批,撤销决定应同时抄送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对客运线路进行招投标,不得越权审批。
第十二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监督旅客运输、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责任单位应每季度至少一次到企业现场检查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规范的执行情况。发现或接到举报查实企业存在运输生产安全隐患的,要及时督促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非法从事旅客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营运客车超载20%以上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四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非法营运行为进行有效查处和取缔,及时向非法营运者发出违章通知书,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要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车辆技术管理安全监督
第十五条 道路客货运输业户必须按照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维护制度、进行车辆维护。
第十六条 车辆维修业户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维修作业,使用合格配件修理车辆。不得非法拼装车辆或承修报废车辆。承接车辆二级维护的维修业户,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作业,保证二级维护车辆合格出厂。
第十七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合格设备对车辆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报告,并按要求建立和保存车辆检测技术档案。
第十八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监督运输业户按制度对营运车辆进行维护。监督责任单位应每季度至少一次到所辖旅客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对车辆维护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车辆维护制度不落实的要责令其整改并按规定进行处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年度审验时,应审验业户的车辆二级维护出厂合格证和有效的车辆技术等级检测报告,达不到要求的,不予通过年度审验。
第十九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监督车辆维修业户按有关规定守法经营,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查实的重大维修质量问题或承修报废车、非法拼装车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监督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检测。监督责任单位应每季度一次检查检测设备标定情况和车辆检测技术档案,发现问题应责令限期整改;对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检测站应撤销检测资格。
第四章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安全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客货运输业户应建立对聘用驾驶员的管理、教育培训、安全学习制度,聘用持有从业资格的驾驶员驾驶营运车辆,驾驶员资料应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培训和考试机构必须按照交通部的规定培训和考试,并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真实的培训和考试资料,严禁未经培训的人员参加考试。
第二十四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监督客货运输业户搞好营运驾驶员管理。监督责任单位应每季度至少一次到企业现场检查经营业户聘用营运驾驶员的情况,对没有按规定使用和配备驾驶员的车辆,要责令企业停止其运行,直至其改正。
第五章 客运站管理安全监督
第二十六条 客运站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客运站应监督进站客车安全生产:
(一)按照客运站功能定位接纳持有效道路运输证和客运标志牌的客运车辆进站经营;对连续七天无故不进站应班的班车,应及时向监督责任单位报告,同时通知车属单位。
(二)严格执行营运客车报班安全例检制度,禁止未经报班安全例检合格的客车出站。
(三)监督班车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持有效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出站,
(四)客车出站前清点旅客人数,防止客车超载出站。
第二十八条 客运站应在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障旅客安全乘车:
(一)对旅客进行乘车安全知识的宣传,按规定进行必要的检查,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和易腐蚀等危险品乘车。
(二)对“四定”班车进行封闭式管理、切实做到人车分流,防止因站场内人车混杂而引发交通事故。
(一)督促客运站落实对进站车辆的安全监督和保障旅客乘车安全的措施;
(三)对不按规定进站的班车,及时通知相关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对重大以上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事故实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倒查,由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制度逐条进行。其中: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的,由州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倒查,死亡十人以上或其他造成社会严重不良影响的,由省交通厅负责倒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倒查结果,建议有关部门进行相应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倒查,分别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本制度第三条规定,县、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不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的具体工作制度或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分工的,追究县、乡交通局有关领导责任;指定的监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追究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领导责任。
(二)经营业户及从业人员违反本制度相关条款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从业人员、道路运输经营业户经营负责人、法人代表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在资质等级评定、年审以及客运线路招投标中,对经营业户按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三)中介机构及评审、考核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四)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道路安全责任制道路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篇三
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效地控制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均须按本规定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以下简称安全责任制)是指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具体实施的对单位实行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指标控制,逐级履行,奖优罚劣,强化单位内部交通安全教育管理的制度。单位因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宣传、管理不力,致使本单位交通违章、交通事故突破控制指标的,应承担本规定的责任。
本规定所要控制的交通违章,是指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确定的车辆驾驶员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从事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严重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本规定所要控制的交通事故,是指由公安部规定的负同等责任以上的一般、重大、特大交通事故。
第四条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是本市实施安全责任制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区、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上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安全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具体实施安全责任制的处罚。驻津各军事单位的安全责任制工作,由天津警备司令部参照本规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隶属关系指导、督促、检查所属单位执行安全责任制。
第六条对私有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员的宣传教育和交通违章、交通事故指标控制,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承担;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承担。
第七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确定对各区、县年度交通违章、交通事故控制指标;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区、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的年度控制指标。
第八条单位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实行目标管理,逐级管理。
第九条各单位须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交通安全工作,并根据需要指定一个部门(人员较少的单位可确定一名交通安全员)具体负责。
第十条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交通安全制度和措施,控制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次数,确保不突破指标,并接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各单位须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度,教育所属人员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开展群众性的安全活动,对检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建立机动车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保持车辆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严禁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和安全设备不合格的非机动车上路行驶。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建立实施安全责任制的考核、奖惩制度,对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对违反制度的,给予惩罚。
第十四条对落实安全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由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可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第十五条对不按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执行的单位,由区、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三)交通事故超过年度控制指标的,每超一起,一般事故处300元罚款,重大事故处500元罚款,特大事故或发生交通事故逃逸的处1000元罚款。
第十七条单位违反交通安全责任制,根据情节轻重,区、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采用挂黄牌、组织单位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学习的行政措施。对交通违章、交通事故超标的区、县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实施处罚时,须填写处罚决定书。
第十九条受罚款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送交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的银行。
第二十条对区、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提出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帮助各单位搞好安全责任制,做好服务工作;交通民-警必须秉公、廉政执法,不得徇私舞弊,枉法裁决。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所称区、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是指各区、县交通警-察支队、大队。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责任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管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工作。
(二)通报道路交通安全情况,督促责任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措施;
(三)组织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建设、教育等部门以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工作。
第七条责任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六)及时了解掌握本单位机动车辆驾驶人状况,有不适合驾驶情形的不得安排其驾驶。
(五)定期组织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学习。
第九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定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中小学校、幼儿园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校车必须是5座以上且安全技术状况附合国家标准的客车,并应当统一标识、标牌。
校车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十条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上级人民政府,责任单位与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别签订年度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验收、考核。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宣传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做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的宣传报道,免费发布道路交通安全信息。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道路交通安全情况,组织排查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督促责任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通报制度。对责任单位驾驶人驾驶本单位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或者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应当及时通报其单位。对事故多发的责任单位还应当提出整改建议,指导帮助整改。
第十四条对交通事故多发、死亡事故超过控制指标的市、县,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
第十五条责任单位不按本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导致发生交通死亡事故并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道路安全责任制道路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篇四
一、事前管理
把好施工安全审批关事前管理在施工安全监管流程作用十分重要,是施工安全监管流程中关键环节,因为源头治理往往比事后处罚更有效。因此应当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大(中)修养护施工前必须持养护管理站同意开工审批表及施工作业的施工起止时间、施工起止桩号、施工原因、工程规模等资料到大队内业办理手续,并提供施工现场安全标志设置示意图、安全保证措施、安全员岗位责任制度、安全员联系方式等资料。同时,路政外业巡查人员查看预计施工路段,是否经过大桥、服务区、收费站互通以及路段路产完好情况,如果经过服务区、收费站互通还要取得经营方同意。
大队内业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路段和申请材料审查安全标志设置示意图和安全保证措施的合理性以及外业巡查人员反映施工路段情况,计算出需要各种安全标志牌、反光锥型筒、安全警示灯、闪光方向标、反光标志服、安全员的数量通知外业到施工单位安全标志停放点核查数量及质量。
内业根据外业核查情况符合要求的,组织内业、外业和施工方安全负责人召开施工安全会,形成会议纪要。会后和施工单位签w考试大一级建造师w订施工安全管理协议,办理施工审批许可证。同时,内业、外业、施工方安全负责人就施工安全设施、人员、施工资料、路产完好等情况在施工管理程序表上三方签字确认。而后内业人员将施工情况在路政执法网道路施工信息上公示。
施工单位如不能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应提前24小时报告施工部门办理施工延期手续,同时在路政执法网对道路施工信息做修改。
二、事中管理
做到现场监督管理到位事中管理在施工安全监管流程作为施工安全现场管理,是施工安全监管流程的主体环节,强调施工作业现场监管。
改道施工时施工单位通知路政大队和高速巡警,由大队外业和高速巡警对安全人员进行高速公路施工安全现场教育。路政外业会同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对施工路段路产设施进行再次检查。
路政外业和高速巡警依照施工安全标志设置示意图和国标gb5768-1999标准为基础标准指导施工单位进行各类安全设施摆放。根据路段特点适当增加安全设施,如施工经过服务区、收费站互通影响进出口的,应当设置绕行字样或临时性进出口标志牌在施工路段前方提示。
现场必须做到所有施工人员统一着橘黄色的安全服,现场不少于4名着橘黄色反光标志服的安全员,安全员分班实行24小时施工路段安全巡查。施工车辆必须配置黄色闪光标志灯。锥型交通标必须统一型号、摆放整齐、间距平均8米一个;在弯道、上下坡、大桥路段间距平均3米一个;封道施工时锥型交通标必须用红色尼龙绳串联。在施工区域两端设置彩旗,安全警示灯、闪光方向标起提示作用。
施工过程中,外业巡逻人员每天不少于4次对现场进行巡查,及时发现纠正安全隐患,并做好每日巡查记录,对现场不规范、影响交通安全的开具施工安全整改通知书交由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同时内业将通知书传真路政支队以便及时扣除施工安全保证金。
施工单位未按时或按规定整改的,外业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施工。外业巡查人员向内业人员提交施工路段照片归档。
三、事后管理
落实施工安全验收责任事中管理作为施工安全监管的收尾验收部分,是施工安全监管流程的必要环节,也是下一段同类施工审批的前提条件。
路段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通知路政大队,路政外业协助施工单位清理现场,确保车辆安全通行外业与施工方对施工路段的交通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因施工造成的路产损失,做好登记并要求施工方签字。
内业人员根据外业巡查人员反映情况制作施工安全验收报告,上报路政支队并存档。内业、外业、施工方安全负责人就施工安全验收各项情况在施工管理程序表上三方签字确认。内业人员按照一个大型改道施工点或一个施工单位立一卷档案原则完成施工档案归档工作。
四、施工路段特殊情况处理
由于施工占道的原因,车辆通行的宽度相应减小,在高速公路上通常的做法是单幅双向通行,基本上没有超车和临时停车的余地,那么一旦有车辆特别是大型车发生故障或事故,极易引起一长串的堵塞。受恶劣天气的影响,车速降低,反言之车辆滞留高速公路上的时间延长,发生堵塞的机率增加;而且,在雨、雪天气,路面积水或结冰打滑,车辆易发生故障和事故;此外恶劣天气特别是大雾天气下,驾驶员有效视距缩短,判断准确性降低,发生追尾事故的危险性加大。以上情况说明,交通事故和恶劣天气都都可能造成施工路段车辆堵塞。
针对特殊情况,施工部门必须和施工单位、高速巡警实现三方通力合作。首先三方有统一的紧急情况预案。施工方有足够的安全员和备用的安全设施,确保人员、物资充足;高速巡警依照法律作为道路清障部门,大型清障车、巡逻队员和施救人员随时待命,保障道路清障和交通管制和疏导;施工部门和高速巡警一道进行交通管制和疏导,同时路政牵引车在保持处于待命状态。
不同情况则要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车辆故障坏在改道施工路段时,安全员要敦促司机赶快驶离施工路段,如车辆确实无法行驶应协助司机摆放警示标志,同时调整施工路段施工安全设施摆放并迅速通知高速巡警和施工部门。对于施工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安全员应立即报告高速巡警和施工部门,并做好车辆前期疏导工作,高速巡警和施工部门赶到后,一起维护维护现场交通。对于改道路段因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中断,施工单位因协助高速巡警和施工部门清理路障或在其施工路段另一侧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车辆分流行驶,确保交通不出现堵塞。对于诸如雨雪、冰冻、大雾等恶劣天气情况出现时,要中止施工路段作业,施工机械人员撤场,恢复正常车流通行。
总之,路面养护施工安全监管对路政来说是一项长期考验,其施工安全管理方式需要我们不断探讨、摸索。但我们只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采取流程管理施工行为,加强施工路面监管力度,就能确保高速公路施工路段安全畅通。
公路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管理,是施工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与公路建设市场的发育、完善密切相关。通过建立公路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明确项目业主的责任,规范项目业主的行为,能为公路工程施工企业搞好公路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公路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机制,使企业注重自身在市场中的形象,自觉地重视安全生产,树立良好的市场信誉。
公路工程施工企业生产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与其他行业相比有其特殊性:1.野外作业受气象条件的影响大;2.高空作业、地下作业环境特殊、变化大;3.多工种混合作业,相互配合不易协调;4.临时工程多,容易产生疏忽或事故隐患;5.使用的机械相对较多,运输及移动不规则;6.使用的材料量大、型号多。以上这些都是施工现场存在事故隐患的原因,必须进行系统的预防。
一、 公路施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制度的形式明确公路施工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类人员在施工生产活动中应负的安全职责。每个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应根据具体情况,成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同时,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和特点,配备规定数量的专职和兼职安全管-理-员,督促检查各类人员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协助项目经理推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公路工程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的组织管理体系如图所示。
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体系图
项目经理应对公路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的领导和经济责任,是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人,领导、编制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措施,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分解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项目工程师对项目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总的技术责任。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中,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特点以及施工现场的环境条件,制定和组织落实专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所有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和安全生产技术教育。项目施工员对所管辖工程(工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坚决贯彻有关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施工组织设计中规定的安全措施,对违章作业的班组和个人及时提出批评和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项目安全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各种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规定,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检查安全设施的落实情况,指导和督促班组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 公路施工的安全生产教育
1. 公路工程发生事故的诱因分析
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及管理上的缺陷,是诱发事故的主要成因,因此安全教育既要从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也要从增强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方面着手。考虑到目前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现状,安全生产教育应在施工企业内部和施工工程项目上同时抓,同时管。前者的重点是抓安全意识、安全知识教育;后者是抓行为、技术、管理措施的应用和自我与群体保护能力的提高。应特别注重民工教育。现在许多公路工程施工企业的一线施工人员大部分是民工,这些人如果不经过正规培训,往往事故会增多。本着谁使用谁负责安全的原则,主管部门和施工企业要切实加强对民工的教育。实行安全培训考核上岗制,建立健全民工安全培训档案制度。
2. 公路施工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各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2)操作现场安全规章制度;(3)特殊工种的安全知识及自我保护意识;(4)新工艺、新技术实施中特定的安全技术规定;(5)特定环境中的安全注意事项;(6)工人改变工种时新工种的安全技术培训;(7)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要求;(8)事故发生后的安全再教育。在公路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的安全生产教育中,应以项目经理为主,实行多样化的安全教育形式。如对新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对经常性的教育采用“安全活动日”、“安全交流会”、“事故现场会”等方式进行。一般安全知识教育包括项目施工流程、特点,诱发安全事故的人、物、环境等因素分析。专业安全知识教育是指公路施工各专业工种必须具备的专业安全知识教育,对于从事特种作业的如特种机械操作人员,还需进行专门的训练及获得专业操作上岗证。
三、公路施工的安全设施管理
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常见的安全设施有:脚手架、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操作平台、防护栏杆、临时用电防护等。
1.脚手架是桥梁、公路护坡、隧道施工中必不可少的临时设施。对脚手架的基本要求是:①坚固稳定。②装拆简便和能多次周转使用。③其宽度应满足施工作业人员操作、材料堆置和运输的要求。使用的脚手架及搭设方案须经设计计算,并经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搭设。脚手架的设计不但要满足使用的要求,而且首先要考虑安全问题。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如防护栏、挡脚板、安全网、通道扶梯、斜道防滑、多层立体作业的防护,悬吊架的安全销和雨季防电、避雷设施等。
2.对安全帽的要求是:①安全帽须经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能使用。②正确使用安全帽并扣好帽带。③不准使用缺衬、缺带及破损的安全帽。
3.对安全带的要求是:①安全带须经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能使用。②安全带使用两年后,必须按规定抽检一次,对抽检不合格的必须更换安全绳后才能使用。③安全带应储存在干燥、通风的仓库内,不准接触高温、明火、强酸碱或尖锐的坚硬物体。④安全带上的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除,更换新绳时要注意加绳套。
4.对安全网的要求:①网绳不破损并生根牢固、绷紧、圈牢,拼接严密,网纲支杆用钢管为宜。②网宽不小于2.6m,里口离墙不得大于15cm,外高内低,每隔 3m设立支撑,角度为45°。③立网随施工层提升,网高出施工层1m以上。网下口与墙生根牢靠,离墙不大于15cm,网之间拼接严密,空隙不大于 10cm。桥梁、隧道、护坡地面的周围均应设置防护栏杆,并随工程结构的进度而立挂安全网封闭。
5.临时用电的安全防护要求是:①临时用电应按有关规定编好施工组织设计,并建立对现场线路、设施定期检查的制度。②配电线路必须按有关规定架设整齐,架空线应采用绝缘导线,不得采用塑胶软线,不得成束架空敷设或沿地明敷设。③室内、外线路均应与施工机械、车辆及行人保持最小安全距离,否则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④配电系统必须采取分级配电,各类配电箱、开关箱的安装和内部设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开关电器应标明用途。⑤一般场所采用220v电压作为现场照明用电,照明导线用绝缘子固定,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接地或接零。特殊场所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照明。⑥手持电动工具必须单独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具有良好的绝缘性,金属外壳接地良好。所有手持电动工具必须装有可靠的防护罩(盖),橡皮电线不得破损。⑦电焊机、切割机等应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保护,并有可靠的防雨、防潮、防砸保护措施。焊把线、导线应双线到位,绝缘良好。
四、公路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
1.土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
① 土方工程施工前,应详细分析与核查各项技术资料(如实测地形图、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资料、原有地下管道、电缆和地下构筑物资料及土石方工程施工图等),进行现场调查并根据现有施工条件,制订合理的土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如需边坡支护则应根据相应规范进行设计。②挖土深度超过1.5m时,应根据土质情况按规定放坡或加设支撑。开挖深度超过2m时,必须在基坑(槽)边沿设立两道防护栏,人员上下要有专用爬梯,夜间加设红色灯标志。③开挖的基坑(槽)应与临近建筑物保持一定的距离和坡度,以免在施工时影响临近建筑物的稳定。如不能满足要求,必须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并报上级安全技术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在施工中要进行沉降和位移观测。④挖基坑时,施工人员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机械挖土时,挖掘机间距应在大于10m,挖土要自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先挖坡脚的危险作业。⑤挖土时,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或有土粒连续滚落时,施工人员应立即撤离施工现场,并应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⑥爆破土方要遵守爆破作业安全有关规定。⑦必须在雨季进行基坑施工时,应在距基坑边一定距离(如1m)处挖排水沟或筑挡水提,防止雨水灌入基坑。坑底四周设置集水坑和引水沟,并将积水及时排出。当基坑开挖处于地下水位以下时,应采取适当的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⑧为防止基坑底的土被扰动,基坑挖好后要尽量减少暴露时间,及时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如不能立即进行下一道工序,要预留15~30cm厚覆盖土层,待基础施工时再挖去。
2.路基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
① 在使用场拌设备拌和时,一定要按稳定土拌和设备的操作规程作业。拌和场设位适中,车辆装运、出入有序,有专人指挥调度。②混合料的配合比、含水量达到设计标准,混合料的粒径要符合稳定土拌和摊铺设备的拌和、摊铺要求。③在路基摊铺作业时,要严格按照摊铺机的操作规程作业。在自卸车与摊铺机配合卸料时,要有专人指挥,以免自卸车与摊铺机发生碰撞。④按照摊铺机的要求配置不同能力的碾压设备,确保压实度达到设计标准。⑤摊铺机摊铺作业时,应与路基边沟或路缘石至少留100mm的间距,以确保摊铺机的安全距离。⑥压路机作业时,在严格按施工技术规范碾压,并注意与摊铺机的安全距离,避免发生碰撞。⑦在边施工边通车的路段作业时,施工路段两端应设置专业保通人员,并做到24小时值班。⑧摊铺路段具有防雨雪的装备。⑨夜间施工时,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
3.路面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
① 在使用黑色料和混凝土拌和设备拌和时,要严格遵守拌和设备的操作规程。现场设备指挥调度人员,操作人员持证上岗。②按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严格控制黑色粒拌和机的油石比以及拌和温度,做到每车次检测一次。③拌和现场应配置熟练机械修理工和电工,以确保拌和设备的安全运行和用电安全。④选择比拌和设备拌和能力稍大的摊铺设备进行摊铺。摊铺前应认真检查摊铺机的各传动、运动部件,自动找平装置的技术状况,并应先试铺一段,以确定摊铺路面的拱度、摊铺机的摊铺速度等。⑤摊铺机摊铺时,摊铺通道应暂时封闭,并注意自卸车辆与摊铺机的安全卸料距离。进行边缘摊铺时,应注意与边沟或路缘石的距离。⑥摊铺机的摊铺速度确定后,应尽量保证摊铺机能连续、稳定工作。⑦按设计规范配置压实设备,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压实设备的操作规程。⑧混凝土路面施工时,要严格按照设计规范施工,及时养生、切缝。⑨夜间施工时,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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