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是对过去一定时期的工作、学习或思想情况进行回顾、分析,并做出客观评价的书面材料,它有助于我们寻找工作和事物发展的规律,从而掌握并运用这些规律,是时候写一份总结了。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总结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总结书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执业律师年度考核总结执业律师年度考核个人总结篇一
一、加强领导、组建考核委员会
为了保证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规则》和盛市关于此项工作的具体安排,市律协专门召开会长办公会议,组织学习相关文件精神,研究部署了20xx年度全市律师执业活动考核工作。经市局党组同意,成立了延安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全市20xx年度律师考核工作。考核工作委员会主任由会长杨世雄担任,贾小民、贾耀顶担任副主任,兰宏珠、刘俊杰、栾亚萍、贺晔任委员。委员会责任明确,分工细致,保证了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严格程序,规范各项考核工作
由于今年是律师执业活动考核的第一年,律协和各律师事务所都缺乏考核工作经验,为了规范考核工作,市律协与市局组织召开了由各县(区)司法局主管领导、律师事务所主任参加的专题会议,进行了动员、培训,认真组织委员会成员和全体律师学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试行)》等有关文件,从而使每一位参与考核工作的成员都能全面了解到考核工作的内容和要求。
根据考核工作的内容和要求,考核工作委员会对考核工作做了严格的程序安排,将考核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律师事务所初评阶段,该阶段要求各律师事务所依据考核规则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评定标准,成立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评定机构,要求每名律师就上一年度执业活动情况进行总结,并向所在律师事务所提交书面履职报告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律师事务所必须召开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的述职,并进行民-主评议。根据民-主评议情况,由律师事务所考核评定机构依据规则规定的考核内容、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出具考评意见,并在律师事务所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第二阶段律协书面审查阶段。要求各参与考核的律师事务所严格按照考核内容、考核程序报送考核材料,除报送《规则》规定的材料外 当报送本所考核情况工作总结报告,便于律协全面考核律师执业活动。第三阶段为律协考核委员会评议阶段,考核工作委员会对各律师事务所报送的书面材料进行认真细致地审查,对于材料报送齐全、程序规范、内容全面的律师经审议后确定考核等次,并下发批复在各律师事务所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如果在公示期满以后未收到任何相关投诉、举报的.,律协确定被考核的律师考核等次,并以文件通知各律师事务所考核结果。
三、直接参与,直观了解事务所考核情况
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工作属于一项新的工作,没有具体的实施方案,没有量化的标准,考核工作委员会所有成员力求通过第一次考核工作,探索完善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真正让考核工作成为促进律师发展的有力措施。因此,考核委员会多次专题研究考核工作,结合今年考核工作的具体特点,决定直接参与市直六个律师事务所、黄陵、子长、志丹三个县律师事务所的考核工作。对于其他11家律师事务所的考核,进行认真的书面审查。通过对上述九个律师事务所考核工作的直接参与,律协考核工作委员会对延安市律师行业的现状有了多方位的具体了解,考核结束后将撰写调研报告,制定系统的、全面的、切合我市实际的律师年度执业活动考核办法,用以规范来年的考核工作。
截止9月18日,考核工作委员会共审查了延安市20家律师事务所的考核工作,确定了115名执业律师的考核等次,全市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工作已经顺利结束。本次参与考核的115名执业律师20xx年度执业活动考核等次均为称职。
四、存在的问题:
1.部分律师事务所对此次考核工作重视不够,没有吃透有关文件精神,导致程序不规范,工作不严谨。
2.部分律师事务所考核工作组织不及时,导致本该在8月底就结束的考核工作推迟到了9月中旬。
3. 各律师事务所报送的书面材料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要么缺少某一项材料,要么材料制作有误,要么格式不规范。
4. 大部分律师事务所没有具体的考核方案,没有细化考核标准,导致考核只能停留在程序性考核,不能完全达到开展考核工作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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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师年度考核总结执业律师年度考核个人总结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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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年度执业总结律师执业情况总结
作为一名专职律师,我认真学习并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认真完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各项任务,无任何投诉记录。现就2018年的执业情况,总结如下
一、本人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行为规范本人在执业过程中,能够积极主动的服从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在诉讼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庭纪律,尊重法官,按时提交法律文件、按时出庭。在办案过程中从未做过以不正当手段妨害司法公正的行为;不伪造证据或怂恿、诱导、威胁委托人、证人提供虚假证据,不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违反规定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与同行之间,本人能够积极团结、互相帮助,不做诋毁同行声誉的事。总之在执业纪律方面,本人能够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为自己遵章守纪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养成了良好的习惯。
二、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本人做到了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对委托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能够如实告知委托人,从不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或虚假的承诺。对委托人支付的费用能够做到合理开支。对委托人提供的保密信息能够严格保密,不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本人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同时积极参加区总工会组织的农民工维权法制宣传、提供法律帮助等公益活动,在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方面表现突出。本人积极地为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弱势群体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四、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本人严格遵守律师协会章程,认真执行律师协会决议;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本人一直严格遵守着本所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兢兢业业,没有一起违规案例。
总之,为社会、为公众服务是律师的职责。今后要积极查找自己在执业理念、业务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差距与不足,办案过程中自觉恪守“忠于法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公平竞争、严格自律”的原则。努力实现每经办、处理一起法律事务均取得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再接再厉,进一
步钻研法律业务,磨炼自己的办案能力,为社会提供更为优质的法律服务。
律师年度执业总结律师执业情况总结
2018年,**律师事务所在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及**区司法局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市司法局“三比一看”、营商环境建设、“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等工作机制。一方面,提高认识、着眼全局,大力加强律师党建工作;另一方面立足本职、优化服务,积极提升律所品牌。
一年来,**律师事务所全面提升了本所的服务质量与层次,在业务领域的拓展、律所管理、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结合本所实际,现将一年来律所的执业、管理等情况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党建工作、成立支部委员会
中共**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自成立以来,我所高度重视党支部建设、狠抓落实,大力加强律师队伍的思想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2018年12月26日,中共****律师事务所成立支部委员会,经支部全体党员民主选举,产生第一届支部委员会成员,即**、**、**,其中,**任支部书记。
支部委员会成立后,全体党员积极做好“三会一课”,参与组织活动。同时,作为律师党员,积极发挥党员律师在各项工作中的模范带头作用,通过刑事辩护、
民事代理、法律援助、企业法律顾问、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等形式服务社会法治建设大局,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赞许。
二、律所执业情况总结
2018年律所的业务总收入达**万元,案件数量**件,企业法律顾问*家;*月*日经合伙人会议决议成立破产业务部,着手准备**市企业破产管理人资格申报材料,拓展律所的业务领域;2018年度,律所新增*名律师,其中有*名新加入的成员、*名是新律师,实习律师*名。律师队伍的壮大,执业律师之间加强横向的交流与合作。同时,**律师勇于担当社会责任,在法援与公益慈善方面方面也做出了相应的业绩。
(一)律所业务开展情况
今年,本所业务领域的开展中,民事诉讼,特别是金融银行案件和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案件仍是本所的专长所在,民事诉讼案件的代理占业务总收入的**%;本年度,律所的银行金融业务发展迅猛,与**银行、**银行有频繁的业务往来,自2015年开始,本所为**银行提供的法律服务数达500多件,银行金融业务在我所的业务总量中占较大比重,法律服务效果得到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肯定。此外,为进一步开拓业务领域,2018年,本所成立了破产业务部,积极向有关单位申报企业破产管理人资格,破产业务团队开始钻研企业破产管理相关业务,争取在2019年,业务领域能够获得新的发展。
2018年,全所律师共承办了各类诉讼、非诉讼及法律顾问单位共计**件,业务收费****万元,比去年增长**万元,同比增长***%。综上,**律所在业务方面总体增长幅度较大,积极拓展新业务领域,在民事、行政以及法律顾问单位等业务领域增长较为显著。此外,本所律师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数据以及参与法制宣传的频率,也体现****律师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一面。
(二)律所提供的法律服务环境
本所办公环境宽敞舒适、干净整洁,有专人接待、引导客户。为了给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和更加舒适的法律服务体验,本年度新增设“值班律师”制度,为慕名前来、网络咨询、电话咨询的客户提供便利。
为确保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还在大堂内设明确的“案件代理流程图”、律师监督牌以及社会廉政监督牌等;在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时,本所还在前台放置意见簿,供当事人填写对律师的评价及建议。为使意见簿不流于形式,主任每周定期查看意见簿,如有不完善的地方,及时督促相应工作人员加以改进,并给其他律师树立典范。从统计来看,客户对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法律服务都相当满意,意见簿上还不少是对律师们的高度赞扬。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重要的是口碑,**律所用心服务每一位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与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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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最公平,最宽容,2014年不管是什么人、不管你经历了什么,时间都让每个人迈过2014年,跨入了2015年。逝去的2014年,对我来说,是悲喜交集的一年。
一、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四中全国精神,在执业过程中深入贯彻并落实会议精神,严于律己,依法依章办事。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中共十八届四中在北京举行。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全会还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
随着依法治国的序幕拉开,律师的地位也有望提高,律师将与公、检、法司法机关成为法律的执业共同体,律师也将会交流到司法机关。因此,身为律师,应当严格要求自己,克服以往自由散漫的坏习惯,克服以追逐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执业理念。2014律师执业期间,在工作中我始终保持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认真遵守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忠实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没有任何执业违法违规行为。能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规范自己的言行,珍惜和维护职业声誉,保证自己的行为无损于律师职业形象,今后,在执业过程中,更要以《公务员法》和《律师法》、《律师执业纪律和执业规范》严格要求自己。
二、本具体执业情况汇总。
2014年,总共办理诉讼案件 60件,其中民事案件 50 件,刑事案件 6 件,劳动争议案件 2 件,非诉讼法律业务30 件,医疗事故案件2件,法律援助案件2 件,代写法律文书 150份。在过去的执业过程中,总是力求简单,每受理一桩案件,只是简单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就开始着手办理,没有将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在具体分析给委托人后通过笔录的方式让委托人签字确认,以至于后期有个别不讲诚信的委托人翻过来“秋后算帐”,给自己职业带来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2014年,在总结过去工作失误的情况下,对所接受的每起案件基本上都做了接待笔录,主要记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反映的事实、当事人请求解决的问题以及当事人的期望值,更重要的是明确告知当事人律师对案件的分析,案件可能遇到或面临的问题,以及案件的诉讼风险,都非常清楚地告知当事人,不对案件做任何承诺。这样在受案之前就让当事人充分了解到律师虽不承诺任何结果,但会尽心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真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做接待笔录的初衷是让自己的工作细致起来,把接待的每一位当事人的情况记录下来,一方面是为了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另一方面也作为接待当事人经验的积累。这样细致认真的作法,不仅获得了当事人的信任,而且接案数量越来越多,社会口碑越来越好。今后我还会继续不断探索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使自己的工作更加细致有序。这一年所承接的案件,数量、难度、金额及当事人人数都较以前大为增加,是自己执业以来最感觉最为疲惫又收获最多、最为欣慰的一年。挑战高难度的案件,敢于尝试,努力攻坚,在更大的压力和考验下,学到了很多,总结并积累了很多宝贵经验。
三、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2014,在办理完律师事务所受理的案件同时,兼顾做好法律援助事务,2014年,我踏踏实实完成了法律援助工作,积极参加市妇联组织的公益活动,还参加司法局组织的各项普法活动,多次为十堰市妇联接访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
四、参加继续教育、参加省中小企业协会举办的“座谈会”、撰写理论研讨文章情况。
根据律师协会的通知,我认认真真完成了“楚天律师培训系统”律师业务培训任务,也利用其它培训学习机会来不断充实自己的业务知识。另外我还根据省、市律协要求撰写“法律论文要求”,根据执业过程中发现的亮点,我先后撰写了四篇论文都分别获得了省一等将、两个市二等奖两篇文章,主要目的是锻炼自己,也希望能将实践与理论紧密结合起来,今后,还会加大自己知识而拓展力度,力争取得更多的成果。2014年11份,应湖北省中小企业律师顾问团的邀请,作为十堰唯一一位律师,参加了省中小企事业协会组织的“座谈会”,这次座谈会,有幸聆听了各位专家领导及资深律师有深度地讲话,这次座谈会,不仅拓展了自己视野,还为自己今后服务指明了方向。
五、仲裁工作的现状。
2013,经十堰仲裁委员会的考核,有幸被聘为“仲裁员”,被聘为仲裁员以来,2014,自己参与审理了三件仲裁案件,独任审理了一件,担任首席仲裁员审理案件一件,担任边裁仲裁员参与合议审理的案件一案。三件案件均以调解方式结案,仲裁事务于我而言是刚刚涉足,为争取做一名合格的仲裁员,还需要努力学习,不断总结。
六、执业过程中存在的不足,考虑欠缺,诉前工作做得不够细心。在律师这个行业中,涉及的法律问题非常广泛,每天都面临着处理各种错综复杂的案件,因此每天必须要坚持学习,执业经验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是提高自身执业能力的基础,执业经验在于自己通过执业而不断的积累所得。在执业过程中,还是无法克服不细致的习惯,如:今年受理的二十多人的合同纠纷案件,由于自己对地方政策把握的不精准,一味地从法律的角度去处理此案,导致案件的处理结果与自己初始所预定的结果大相径庭。加大了诉讼难度,诉讼之路一波三折。今后,涉及到重大案件,较大在受理前要和当地司法机关先期有个初步的沟通,了解到法院对某类案件的处理方式,做到知己知彼!
七、新的一年工作打算。
在思想上,进一步加强政治学习,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执业领域里,首先要不断地学习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其次要认真办理好受托的每一起案件。再者就是要尽力帮扶需受援助的对象;在公益事业方面,积极参与普发宣传,在需要法律帮助的岗位上尽心竭力为民办好事,办实事;在理论知识方面,完成各种论文撰写活动,尽量在原来工作的基础之上,认真努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中国的法律服务行业并不缺少提供服务的律所和律师,但服务质量提高的程度远赶不上数量增多的程度,专业化、精细化以及业务范围的扩大化是行业发展大势。法律服务行业的竞争也越来越大。随着执业年限的增长,自己的执业规划与职业目标越来越清晰,在对各个专业代理事务充分掌握的情况下,有侧重点、有倾向性地对某一领域进行深入研究,做好法律援助事务,力争成为一名为百姓维权的、让人民满意的好律师。
今年的总结既是对自己执业经历的阶段性总结,也是对自己以后律师执业的一种激励和鞭策!感谢市司法局、市律协、所主任对我工作的引导和支持,感谢全所人员对我的帮助!(湖北献真律师事务所 曹贞)
执业律师年度考核总结执业律师年度考核个人总结篇四
一、认真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切实加强律师队伍建设1、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今年5月,制定下发了《关于在全省律师队伍中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实施意见》,部署从今年5月至明年5月在全省律师队伍中开展为期一年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教育实践活动。5月26日,召开各设区市司法局律管科(处)长会议对活动进行了全面动员部署。各设区市司法局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活动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方法步骤,并强化对各律师事务所开展活动情况的检查指导,确保活动顺利开展。
2、积极指导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我省律师队伍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党委(组)领导、律师行业党组织具体组织下开展。省直党员律师参加了第一批学习,福州、厦门市直、泉州、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的党员律师参加了第二批学习,其他党员律师参加第三批学习。省厅制定下发了《关于律师事务所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指导意见》,成立了律师事务所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律师事务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指导、督促、检查。11月19日省厅召开了律师事务所第三批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座谈会,对律师事务所第三批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进行专门部署,切实加大对第三批律师事务所学习实践活动的指导力度,推动学习实践活动扎实有效开展。
3、继续组织开展其它学习教育活动。在学习教育活动中,坚持把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与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深入开展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结合起来,引导广大律师积极开展思想讨论,努力找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不足,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方案和意见。同时,组织广大律师认真学习《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等规章,进一步增强依法执业、规范执业的意识,切实加强律师事务所自身建设,努力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
二、着力完善律师管理规定,依法办理行政许可事务
1、制定下发“两个规定”。根据新《律师法》及配套规章的规定,对我省现行的有关律师管理规定、管理办法进行清理,特别是组织开展修订省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审核登记程序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律师证申领审核程序的暂行规定》工作。在处务会多次讨论形成《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程序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关于律师证申领审核程序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于5月份召开了修订律师管理规定座谈会,征求各地律管科(处)长的修改意见。经充分考虑、吸收各地意见后,于9月21日正式印发《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程序的`规定》和《关于律师执业证申领审核程序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的行政许可。
2、起草了省市县三级律师管理职责划分的意见。根据新《律师法》和司-法-部配套规章,草拟了《福建省司法厅进一步明确省内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职责的意见(初稿)》,有待进一步开展调研和征求意见。
3、依法办理行政许可事务。今年以来,全省共批准设立律师事务所40家,注销律师事务所1家,办理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变更130件;新颁发律师执业证320本,办理律师转所160人。
4、参与部颁规章修订工作。按照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安排,我处参与了司-法-部规章《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办法》的起草工作,现该规章已形成送审稿。同时,还参与了部规章《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监督检查办法》起草论证工作。
1、做好律师证照加盖有效期延续章工作。根据新《律师法》,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应进行年度考核,不再开展律师事务所年检和律师年度注册工作。但是,由于至今为止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办法》等相关规章仍在制定中,尚未出台,开展年度考核缺乏具体可操作性规定。因此,为确保我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正常执业,在今年4-5月份省厅对现行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和律师执业证加盖了有效期延续章,实现了律师年检注册工作向年度考核工作的平稳过渡,为正式启动年度考核工作打下了基础。
2、做好律师证照换发工作。根据司-法-部安排,从2014年10月1日起启用新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从2014年1月1日起原执业证书停止使用。因此,换发全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成为第四季度最重要、最紧迫的工作任务。为做好这项工作,我处召开处务会进行专题研究,制定了工作方案,及时采取了6项措施确保工作顺利有序进行。一是立即向厅领导汇报,赢得厅领导的关心和重视;二是根据本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情况迅速向司-法-部申领了各类空白新版执业证书;三是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尽快添置了电脑和打印机;四是召开换发工作会议,对设区市司法局律管科长和经办人员进行培训;五是下发文件,对换证工作尤其是信息采集工作进行部署;六是做好全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信息录入和执业证书打印、盖章以及新旧执业证书换发工作。
1、加强律师业务指导。在督促落实请示报告制度的前提下,及时了解和掌握律师代理敏感案件和群体性事件情况,并对一些涉及面广的案件进行重点跟踪指导,确保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妥善解决纠纷;同时,坚持将全省律师办理此类案件情况每季度汇总向厅领导书面报告。今年以来,全省律师共办理敏感案件和群体性事件75件。
2、做好来访及投诉工作。加强对投诉工作的协调与指导,督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切实履行职责,按规定程序与时限做好来访接待和投诉查处工作。今年以来,我处共接受、批转群众来访来信投诉23件,目前已办结13件。
3、切实加强律师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工作。把查处律师违规违纪行为作为端正行业风气、提升社会形象的手段,摆上重要位置,加大工作力度,重视并强化了对设区市司法局查处工作的指导,切实做到依法、依规查处。今年以来,全省共给予2名律师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给予2名律师警告的行政处罚。
4、扎实开展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工作。制定下发了《关于全省律师行业2014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方案》和《关于全省律师行业2014年纠风工作实施方案》,对年度律师行业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和纠风工作进行了部署。各地按照省厅的部署,结合各自实际,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专项治理活动扎实开展。
五、落实加快建设海西意见,有力推进律师涉台工作
1、向社会公开推荐一批接收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实习、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和指导律师。根据司-法-部《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2014年7月6日省厅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开推荐70家律师事务所和329名律师作为接收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实习、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和指导律师。此后,有2名台湾居民获准在厦门实习。
2、认真开展专题调研。今年6月,省厅组成调研组深入厦门、漳州、泉州三市,就律师业加强涉台法律服务、开展闽台律师交流合作、扩大对台开放等工作开展了专题调研,探索在《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出台后,全省律师业如何围绕海西建设全局,紧紧抓住机遇,乘势而上,主动融入,重新调整工作部署,完善政策措施,认真运作,有所作为,不断创新涉台法律服务载体和平台,切实加大涉台法律服务力度,不断紧密闽台律师界的交流合作,切实拓展两岸合作的范围、层次和成效。
3、积极开展专项涉台法律服务。广大律师认真总结几年来开展专项涉台法律服务活动的经验,进一步了解掌握台企、台商、台胞、台属的法律服务需求,积极主动地开展涉台法律服务。年内,漳州市、三明市先后组建了涉台事务律师顾问团,厦门、泉州市设立了区级涉台律师顾问团,至年底全省共组建了17个涉台律师法律服务顾问团,开展台商权益保障工作,帮助台商解决涉法难题。省台商投诉协调中心特邀法律顾问由10人增至25人,分布在全省九个设区市,服务台商范围覆盖到全省。厦门市司法局进一步扩大了律师事务所服务台企“一对一”结对子的范围,由28对发展到50对;成功举办了海峡律师实务研讨会,促进两岸律师人才资源的优势互补和共享,服务两岸经贸往来及产业转移对接。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全省律师共担任309家台企法律顾问、提供涉台法律咨询4929人次、代理涉台诉讼及仲裁案件1914件、办理涉台非诉讼法律事务588件。
4、贯彻落实“许可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州、厦门设立代表机构”的政策。今年5月国家出台“许可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州、厦门两地试点设立分支机构,从事涉台民事法律咨询服务”这一惠台新政策后,认真贯彻落实,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一是积极促成司-法-部于7月14日下发通知正式同意我厅开展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州、厦门设立代表机构的试点工作;二是代司-法-部律公司起草了《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州、厦门设立代表机构审批和管理规则(试行)》,同时热情接待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来人来电咨询,目前,已有3家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提交了设立代表机构申请;三是多次请示、报告司-法-部律公司,提请司-法-部尽快出台相关规章,明确有关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管理规定等,争取早日将这一政策落到实处。
此外,今年7月,美国christie kim律师事务所获准在厦门设立代表处,实现了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在我省零的突破。
六、持续深化律师公益活动,加大律师服务大局力度
1、积极推进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监督检查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情况,指导各地进一步建立完善律师值班接访制度、律师接访工作台账制度、接访工作考评制度、督促检查制度等,确保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长期有效地开展,切实发挥作用。进一步健全省市县三级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网络,现全省共在61个县级以上政府信访部门设立了律师接访室,其中南平、泉州、厦门、宁德、莆田五个市在每个县级以上政府信访部门设立了律师接访室。今年以来,全省共有2505人次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参与了576次县级以上党政、人大、政协领导接访日活动,接待上访群众2.2万人次,解答信访群众法律咨询2.7万人次,参与处理涉法信访纠纷案件2833件,调处解决1528件,提出书面法律意见455条。
2、不断深化律师法律服务“三进”工作和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所“结对子”活动。指导各地、各律师事务所进一步巩固律师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成果,总结推广“进乡村”工作经验,做实做好“进校园”工作,建立完善台帐,健全规章制度,真正使律师法律服务贴近基层、贴近群众,做到服务为民,执业为民。进一步推进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所“结对子”活动,组织引导各律师事务所和广大律师发挥专业优势,协助司法所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活动,参与辖区内重大、复杂、疑难民事纠纷以及涉法涉诉案件调解。目前,全省共有333家律师事务所与364家司法所结成了对子。
3、引导律师积极介入医患纠纷调处工作。针对近期医患纠纷频发的特点,各地积极组织引导律师配合医患纠纷调处中心,发挥专业特长,开展法制宣传,依法提出调解方案,进行耐心说服教育,促成纠纷顺利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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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师年度考核总结执业律师年度考核个人总结篇五
(2011年3月28日安徽省律师协会七届五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已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安徽省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习人员的日常实习活动由律师事务所负责,实习人员管理工作由律师协会负责,同时接受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
第二章 实习条件
第四条 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五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二)热爱律师事业,忠实履行律师职责,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
(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四)近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满一年;
(二)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
(三)办公场所能够满足实习人员实习活动的需要。
(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三)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未满或者期满后未逾三年的;
(四)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第三章 实习申请程序
第八条 实习人员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报其所属的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一)申请实习人员姓名;
(二)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三)实习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限;
(五)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约定。
(一)《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拟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交高等院校法学教师资格证或科研机构的工作证复印件、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人事部门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一)本所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
(二)拟安排指导律师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材料或证明文件。
第四章 审核登记
第十二条 受理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向申请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以下简称实习证);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实习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及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不予实习登记的理由,同时将不予实习登记的决定报省律师协会备案,抄送其所属的司法行政机关。
(一)有公开发表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提供虚假实习登记材料的;
(六)有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的;
(七)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八)应撤销实习登记的其他情况。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前款所列不良品行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五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证明其不良品行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至少二名执业十年以上、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当地资深律师为其出具的品行评价和推荐书,经省律师协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第十五条 申请实习人员对律师协会不准予实习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律师协会或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接受复核申请的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申请实习人员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在收缴实习证的同时,应当同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省律师协会发现有实习人员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可以责令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撤销实习登记。
第五章 实习证管理
1、女2)-专、兼职(专
1、兼2)-四位顺序号。
第十八条 实习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实习证,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故意毁损。
实习证非故意损坏的,由接收该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向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申请换领。换领实习证的,应交回原实习证。
(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补〈换〉发申请表》一份;
(二)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三)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说明及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
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应于七个工作日内审核补发实习证,并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实习起止日期不变。
第十九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不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考核的,由律师事务所收回实习证,并上交所属的律师协会。
第六章 集中培训
第二十条 集中培训由省律师协会负责组织进行。每期集中培训期限不少于一个月。
第二十一条 集中培训内容,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大纲(试行)》为依据。集中培训教材,使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负责组织编写或者指定的教材。
省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以增加培训内容及选用其他教材,同时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律师协会与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合作成立安徽律师继续教育学院,共同对实习人员进行集中培训。省律师协会应当将开展集中培训计划和实施情况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一)执业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二)在某一领域有突出的业务专长;
(三)品行良好,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四)关心律师行业发展,热心律师教育事业;
(五)具有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六)省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集中培训结束后,省律师协会对参加集中培训的实习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由培训课程考试及考勤两部分组成,考试内容根据集中培训大纲及授课内容确定。
(一)无故迟到早退超过五次的;
(二)没有按时参加笔试考试;
(三)笔试考试不及格的;
(四)集中培训期间无故缺课超过一天的;
(五)集中培训期间请假累计超过两天时间的;
(六)严重违反课堂纪律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反集中培训工作管理制度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考核合格的,由省律师协会颁发《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参加第二的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第七章 实务训练及实习纪律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洽谈、招揽业务、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实习;
(六)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八)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项目;
(九)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报告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律师协会应当给予该实习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决定书面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三)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
(五)在实习结束时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出具考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实习活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三)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及实习效果进行监督和考查,并在实习结束时为其出具《实习鉴定书》。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三)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四)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其他依法应以律师名义从事的活动。
第八章 实习关系的中断和变更
第三十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转所。但因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未能履行实习协议而被中断实习,或者因律师事务所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而被中断实习的,原律师事务所可以在六十日内向所属的律师协会申请办理实习人员转所实习,已进行的实习有效。其所属的律师协会同意实习人员转所实习的,应当为其办理实习变更登记。原律师事务所应当为转所人员出具实习情况记录及评估意见。
第三十一条 实习人员因重大疾病等个人原因申请暂停实习的,经由同意其实习的律师协会查证属实的,可以允许其暂停实习。
暂停实习期间,实习人员的实习证应交回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保管;暂停时间不计入实习期限,暂停实习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个月,超过两个月的,已进行的实习无效。第三十二条 实习人员因暂停事由结束需要恢复实习的,应通过所属的律师协会审核同意,并备案登记。
(一)转所申请一份;
(二)与拟转入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一份;
(三)转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一份;
(四)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五)实习证原件。
第三十四条 实习人员因不可抗力中断实习超过一个月的,应当依中断的时间顺延实习截止日期,并自该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十日内向准予其实习的律师协会报告,经认可后其实习期限顺延。
第九章 实习考核
第三十五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满后,经集中培训考核合格,可申请实习考核,实习考核由其所属的律师协会统一组织。
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材料审查与素质测评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标准进行。
第三十六条 省、市律师协会应当设立实习考核委员会。省律协实习考核委员会负责全省律师实习考核的指导、监督工作,市律协实习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实习考核工作。实习考核委员会人员由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代表若干人组成。
实习考核人员如发现被考核人员为自己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实习人员,或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的公正进行时,考核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七条 执业律师担任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我省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管理和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
(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四)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无不良执业记录。
第三十八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三)掌握律师执业基本技能的情况。包括实习人员接受了刑事案件辩护及代理、民事和行政案件代理、非诉事务代理、担任法律顾问、法律咨询以及代书法律文书等技能训练,掌握律师业务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情况等。
(一)实习人员撰写的不少于3000字的实习总结;
(二)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四)省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五)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七)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指导律师,应当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实习人员掌握律师业务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的程度,并如实填写考评意见和《实习鉴定书》。
(一)不少于10件诉讼、仲裁或者非诉法律事务代理的活动记录、心得体会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其中诉讼案件不少于5件,并附不少于2000字的报告书。
(三)所属的律师协会需要的其他考核材料。
前款所列材料均要求原件,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和指导律师签名,将作为该实习人员实务训练考核材料,提交实习考核委员会进行审核评定。
第四十一条 律师协会应在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考核申请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对实习人员的考核。
对实习人员的考核,按照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对实习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填写《实习人员考核情况登记表》,提交实习考核委员会。
(二)根据审查情况,由实习考核委员会进行实地考查并组织面试,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实务训练情况、执业基本技能掌握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律师执业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综合测评,据实出具测评意见。
(三)对经审查、测评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以适当方式将其名单、基本情况及审查、测评的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日;接到有问题的举报应当立即调查核实。
(四)对通过前三项考核程序的实习人员,由实习考核委员会进行集体评议,形成最终考核意见,并由律师协会负责人签字确认。
(一)品行良好;
(三)完成集中培训项目并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五)通过综合素质测评被评为具备律师执业基本素质。
实习人员经考核合格的,律师协会应当在《实习人员考核情况登记表》中签署考核合格意见,于十五日内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合格证》,并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同时抄送所属的司法行政机关。
(五)不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应要求实习人员完成相关实习项目,待其完成实习项目后重新进行考核,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对考核不合格的,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不合格的意见、理由及处理结果填入《实习人员考核情况登记表》,并于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并将考核结果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同时抄送所属的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十四条 实习人员对实习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组织考核的律师协会或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律师协会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五条
省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及实习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发现考核工作有违反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组织考核的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重新进行考核。
第四十六条
经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自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合格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超过一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由准予其实习的律师协会重新对其进行考核。超过三年未申请执业的,实习人员应重新参加省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班进行培训,取得集中培训班结业证后方可申请重新考核。
按照前款规定重新进行考核,应当重点考核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自实习期满至申请执业期间是否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并据实出具考核意见。
已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的实习人员实习期满超过六个月未申请考核的,律师协会不再对其实习活动进行考核,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七条
实习人员所属的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实习人员档案,并自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实习人员、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的有关资料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开展实习管理工作的情况书面报告省律师协会。
第四十八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转所的,实习档案应由其原属的律师协会转至其现属的律师协会,实习档案调取时应提供原属的律师协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同市之间转所的,由其所属的律师协会在其档案中备注说明其转所情况。
第四十九条 省律师协会分期将实习人员的名单及有关证件编号在安徽律师网或《安徽律师》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省律师协会可以对相关档案进行检查,对未建立档案或档案不齐全的,省律师协会可以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一章 实习监督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指导、管理职责的;
(二)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违反实习纪律或者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行为的。
实习指导律师有前款规定情形,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给予处理的,其所属的律师协会可以责令停止该律师的实习指导工作。
第五十一条 实习人员凭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律师协会考核的,由所属的律师协会撤销对该实习人员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该实习人员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理决定应当在十五日内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并抄送相应的司法行政机关。
前款规定情形的处理发生在实习人员已经获准律师执业之后的,所属的律师协会应当同时将处理决定的通报准予其执业的省司法行政机关。
第五十二条 律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实习组织、管理、考核工作中有违反本规则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应当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实习人员认为律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或者对律师协会不准予实习登记、给予实习管理处分、出具实习考核不合格意见的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相应的市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省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安徽省境内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组织管理工作,依据本办法执行;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拟担任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人员的实习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援助律师在办理实习登记时除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第(一)项至第(五)项材料外,还需提交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调入法律援助机构占编人员工作的文件原件与复印件。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安徽省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安徽省律师协会2007年4月1日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意见》同日废止。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执业律师年度考核总结执业律师年度考核个人总结篇六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已经第七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六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期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律师行业自律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指律师协会在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对律师的执业表现做出评价,并将考核结果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记入律师执业档案。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教育、引导和监督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 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年度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由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和直辖市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设区的市未建立律师协会的,可以由所在的省、自治区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指导、监督本区域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负责组织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
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评定机制,负责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第六条 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 考核对象和考核内容
(一)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
1
(二)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
(三)上一年度因病暂停执业的。
(二)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四)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五)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要求考核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第九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第十条 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三)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三)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 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二)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三)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三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在每年第一个季度集中办理,并与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相衔接。具体工作流程和时间安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规定。
(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三)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一年度因变更执业机构新转入的律师,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前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召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个人总结,组织进行民-主评议。根据考核评议情况,由律师事务所依据本规则规定的考核内容、考评标准,对律师上一年度的执业表现出具考核意见。
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成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完成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将对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意见及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或者直辖市律师协会。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和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依据本规则规定的考核内容、考评标准,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及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结果。
在审查中发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律师事务所对该律师重新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和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结果在本地律师协会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
律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出具考核结果的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出具考核结果的.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和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时间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
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由其通过备案审查后,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第二十条 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或者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和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暂缓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再予审查确定。
第二十一条 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如实报告,由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或者直辖市律师协会责令其限期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由律师协会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 律师经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或者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其存在的问题,书面责令其改正,并安排其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教育。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由律师协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情节严重的,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可以建议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第二十三条 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中,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或者直辖市律师协会发现律师有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行为的,应当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发现律师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组织完成本区域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后,应当将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总结及考核结果报省、自治区律师协会备案,同时抄送所在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于每年的4月30日前将本区域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总结报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同时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按年度编制全国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报告,报司-法-部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律师,参加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或者直辖市律师协会组织实施的执业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当抄送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或者直辖市律师协会。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管理,规范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指律师协会在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对律师的执业表现作出评价,并将考核结果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记入律师执业档案。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教育、引导和监督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各市律师协会负责本区域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区直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由广西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广西律师协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负责组织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
各市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评定机制,负责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第六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律师执业管理与奖惩的基本依 1
据。
第二章 考核对象和考核内容
(一)获准执业不满3个月的;
(二)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
(三)上一年度暂停执业超过6个月的。
(二)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三)律师遵守律师事务所章程、协议及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五)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六)律师完成继续教育培训规定课时的情况;
(七)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八)自治区律师协会根据需要要求考核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第九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第十条 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2
(四)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五)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培训规定课时。
第十一条 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三)不按规定履行会员义务,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五)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经调查投诉属实的。
第十二条 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二)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三)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的。
(一)因违法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二)所在律师事务所因违法被处以停业整顿,处罚期未满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尚未判决的;
(四)在年度考核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未完成继续教育培训规定课时的。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四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在每年的一季度集中办理,并与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同步进行。
(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三)获得行政或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证明材料;
(四)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证明材料;
(五)自治区律师协会根据需要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一年度因变更执业机构新转入的律师,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前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以及会员变更登记表。
兼职律师另需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允许其兼职从事律师执业、同意参加年度考核的书面意见。
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提交本人工作单位出具的其在本单位专职从事法律工作以及本单位同意其继续担任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证明。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组织召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个人述职,组织进行民-主评议。根据考核评议情况,由律师事务所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对律师上一年度的执业表现出具考核意见。
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成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完成本所律师上一年度的考核工作,并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材料报县(市、区)司法局签署意见后再报所属的市律师协会审查。
第十八条 各市律师协会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材料和考核意见进行审查,确定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结果。
律师协会在审查中发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受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律师事务所对该律师重新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律师协会在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应当将考核结果在本地律师协会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被考核律师对律师协会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出具考核结果的律师协会提出复核申请。律师协会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
第二十条 各市律师协会应当在每年的2月28日前完成对本市律师年度考核工作,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连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材料报市司法局备案;由各市司法局通过备案审查后,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每年的3月31日前报广西律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如实报告所属的市律师协会,由律师协会责令其限期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由律师协会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第二十三条 律师经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该律师所属的市律师协会应根据其存在的问题,书面责令其改正,并安排其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教育。
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由律师协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情节严重的,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可以建议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第二十四条 各市律师协会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中发现律师有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行为的,应当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发现律师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包含律师事务所分所及律师。
第二十六条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西律师协会理事会授权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管理,规范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积极推进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强化律师自律管理的自觉性,确保律师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指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对律师在考核年度内执业活动情况的定期考核。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业务绩效与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相结合,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专项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所设立年度考核委员会(或小组),负责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对象为在本所执业的全体律师。在本所执业的律师应当参加执业年度考核。
本所每年 月 日前完成本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当地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备案。
1、参加政治学习及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律师协会章程情况;
2、遵守律师行为规范和准则以及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
3、执业素质和执业能力情况;
1
4、业务开展情况;
5、参加公益活动及履行法定义务情况;
6、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情况;
7、其他应当考核的内容。
第七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1、符合合格的各项条件;
2、政治素质高。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3、业务能力强。熟练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办理过重大、疑难案件或重大-法律事务,具备独立办理较复杂法律事务的能力,在某一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力;重视业务理论研究,专业水平较高。
4、执业形象好。热爱律师事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无违法违规执业记录和受当事人投诉(经查投诉不实的除外),自觉服从、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协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积极参加行业相关活动。
5、热心公益事业。有奉献精神,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部门组织的各种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积极参政议政,在律师行业和群众中具有较高威信。
3、具备与履行律师职责相适应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4、法律服务质量符合行业公认标准;
5、参加本所组织的各种活动和公益活动,依法履行法律援助等 2
义务;
6、按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或认可的业务培训;
7、未发生被投诉及查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的情形;
8、遵守本所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本所管理。
1、考核年度内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2、业务素质和执业能力不能适应履行律师职责基本要求的;
3、未按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或认可的业务培训的;
4、不履行法律援助等法定义务的;
6、严重违反本所规章制度的;
7、受到律师行业公开谴责以上惩戒的;
8、有其他违反律师管理规定或严重影响律师行业声誉和本所声誉行为的;
9、不服从本所管理的;
10、有不符合律师应有品行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 律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就本人在考核年度的执业活动情况进行总结,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填写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本所在考核时可采用民-意测评、走访当事人和相关执法机关等方式,了解律师的执业情况。
1、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处罚、处分未执行完毕或期限未届满的;
2、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因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的;
3、因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无法参加考核的;
4、在考核过程中被发现有涉嫌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调查处理的;
5、正在接受投诉查处的;
暂缓考核情形消失后,律师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进行执业年度考核。
2、律师执业证书原件;
4、律师协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本所对于执业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律师应当责成其限期改正,也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律师在被告知考核结果之日起,六个月后可以申请重新考核。
第十四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律师执业管理与奖惩的基本依据。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结合律师行业自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指在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对律师的执业表现做出评价,记入律师执业档案。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教育、引导和监督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诚信、尽责执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 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年度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一)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
(二)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
(三)上一年度因病暂停执业的。
(二)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四)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五)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第六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考核等次是对律师上一年度执业表现的总体评价。
第七条 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三)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四)能够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第八条 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三)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二)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三)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召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个人总结,组织进行民-主评议。根据考核评议情况,对律师上一年度的执业表现出具考核意见。
律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出具考核结果的考核小组申请复核。出具考核结果的考核小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待有查处结果再予确定。
第十三条 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由考核小组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律师经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应当根据其存在的问题,书面责令其改正,并安排其参加本所组织的培训教育。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由本所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山东明廉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执业律师年度考核总结执业律师年度考核个人总结篇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管理,规范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积极推进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强化律师自律管理的自觉性,确保律师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指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对律师在考核年度内执业活动情况的定期考核。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业务绩效与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相结合,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专项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所设立年度考核委员会(或小组),负责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对象为在本所执业的全体律师。在本所执业的律师应当参加执业年度考核。
本所每年月日前完成本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当地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备案。
1、参加政治学习及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律师协会章程情况;
2、遵守律师行为规范和准则以及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
3、执业素质和执业能力情况;
4、业务开展情况;
5、参加公益活动及履行法定义务情况;
6、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情况;
7、其他应当考核的内容。
第七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1、符合合格的各项条件;
2、政治素质高。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3、业务能力强。熟练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办理过重大、疑难案件或重大法律事务,具备独立办理较复杂法律事务的能力,在某一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力;重视业务理论研究,专业水平较高。
4、执业形象好。热爱律师事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无违法违规执业记录和受当事人投诉(经查投诉不实的除外),自觉服从、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协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积极参加行业相关活动。
5、热心公益事业。有奉献精神,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部门组织的各种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积极参政议政,在律师行业和群众中具有较高威信。
3、具备与履行律师职责相适应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4、法律服务质量符合行业公认标准;
5、参加本所组织的各种活动和公益活动,依法履行法律援助等
义务;
6、按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或认可的业务培训;
7、未发生被投诉及查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的情形;
8、遵守本所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本所管理。
1、考核年度内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2、业务素质和执业能力不能适应履行律师职责基本要求的;
3、未按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或认可的业务培训的;
4、不履行法律援助等法定义务的;
6、严重违反本所规章制度的;
7、受到律师行业公开谴责以上惩戒的;
8、有其他违反律师管理规定或严重影响律师行业声誉和本所声誉行为的;
9、不服从本所管理的;
10、有不符合律师应有品行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 律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就本人在考核年度的执业活动情况进行总结,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填写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本所在考核时可采用民意测评、走访当事人和相关执法机关等方式,了解律师的执业情况。
1、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处罚、处分未执行完毕或期限未届满的;
2、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因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的;
3、因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无法参加考核的;
4、在考核过程中被发现有涉嫌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调查处理的;
5、正在接受投诉查处的;
暂缓考核情形消失后,律师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进行执业年度考核。
2、律师执业证书原件;
4、律师协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本所对于执业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律师应当责成其限期改正,也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律师在被告知考核结果之日起,六个月后可以申请重新考核。
第十四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律师执业管理与奖惩的基本依据。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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