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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篇一
无障碍环境的建设是全人类共同的事业。无障碍环境建设体现了以“人本主义”为主旨的规划设计理念,它既是方便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技术性手段,又充分体现了对全体社会成员的人性化关爱和普遍尊重。下文是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是指保障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独立、安全、便利地参与社会生活的物质环境和信息交流环境。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四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符合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的实际需要,与社会公众的基本需求相协调,并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对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市政府科技工贸和信息化、规划和国土、人居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和建设、城市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发展和改革、科技工贸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和国土、人居环境、交通运输、教育、公安、民政、文体旅游、住房和建设、城市管理、广播电视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市残联)、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市妇女联合会等相关单位组成。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七条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划和政策时,应当征求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的意见。
第八条市政府应当制定具体措施,鼓励研制、开发适合残疾人使用的技术和产品。
第九条市、区政府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十条市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全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公共交通建设、信息交流建设、宣传教育等内容。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的要求,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专项规划,按照规定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市政府应当每五年至少组织一次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每年应当将实施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实施情况评估报告和年度实施情况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修改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十三条区政府应当根据全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方案。
第三章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并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第十五条有关单位进行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时,对未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无障碍设计的,不予审查通过,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市规划和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条件核实时,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项目,不予通过规划验收。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无障碍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下列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邀请市残联参加,听取残疾人代表的试用意见;未达到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备案手续:
(一)道路以及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口岸等交通枢纽场所;。
(二)学校、医院以及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等文体娱乐场所;。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对外办公场所;。
(四)旅游景点、公园、公共厕所等公共场所。
其他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告知残联,残联可以组织残疾人代表试用,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政府投资的道路、建筑物和住宅区等建设项目,不符合现行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产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无障碍环境建设专项规划、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改造。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非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不符合现行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鼓励产权人按照现行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改造。具体鼓励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已建成的住宅区未达到国家无障碍设施建设工程标准的,残疾人可以根据出行需要,在不破坏建筑物本体功能且不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的条件下,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后对所居住住宅区的公共场所进行必要、合理的改造。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提供方便。
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和扩建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
主要干道、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
第二十二条主要干道和主要商业区的人行道红绿灯应当加装过街音响提示装置。
第二十三条无障碍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者负责无障碍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因城市建设或者重大社会公益活动需要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经无障碍设施产权人、管理者同意,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并采取必要的替代措施。
临时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恢复无障碍设施的原状。
第二十五条改建、扩建道路或者开设路口不得破坏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无障碍设施的连续性。
第四章公共交通。
第二十六条轨道交通应当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适合各类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
大型居住区和主要商业区的地铁站出入口,应当设置无障碍电梯。
第二十七条公共汽车和出租小汽车经营者应当配置一定数量供轮椅乘客使用的无障碍车辆。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无障碍车辆停靠的公交站台,应当建设符合标准的无障碍设施。
第二十八条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口岸等交通枢纽场所应当设置发布公共信息的电子屏幕,并指派工作人员为残疾人提供引路、咨询服务或者其他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九条轨道交通和公共汽车应当装置、使用语音和字幕报站系统。
公共汽车应当逐步设置供候车的视力残疾人识别车辆线路的提醒装置。
第三十条残联可以根据残疾人康复需要,配置专门用于接送残疾人的无障碍康复巴士。
第三十一条下列停车场应当在方便残疾人通行的位置设置符合标准的残疾人专用停车位,供行动不便的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车辆使用,并在专用停车位处设置显著标识: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对外办公场所的停车场;。
(二)六十五个停车位以上的公共停车场;。
(三)大型商场、二级以上医院、三星级以上酒店的停车场。
前款规定的停车场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但未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的,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的设置。
第三十二条使用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的车辆,应当在显著位置放置专用标志或者残疾人证。管理人员有权核对驾驶或者乘坐人员的残疾人证。
不符合使用条件的车辆不得占用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第三十三条视力残疾人可以按照规定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第五章信息交流。
第三十四条残疾人享有无障碍地获取政务信息和其他公共信息的权利。
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第三十五条国家机关应当将下列重要的政务信息制作成盲文版或者有声版提供给市、区公共图书馆,供视力残疾人阅读:
(二)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统计部门年度统计公报中的重要数据资料;。
(四)与残疾人权益密切相关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举办有听力残疾人参加的大型会议和活动时,应当配备手语翻译或者字幕。
第三十七条电视台播出专题节目时,应当同时加配字幕或者手语翻译。
第三十八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公用事业经营单位的互联网站应当逐步进行改造,按照无障碍的要求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市、区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立盲人阅览室,为视力残疾人阅读书籍、使用互联网提供便利。
第四十条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具备文字信息报警、呼叫功能,保障听力、言语残疾人报警和急救需要。
第四十一条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考试组织单位应当为残疾人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提供便利。有视力残疾人参加的,应当根据需要为其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专门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第四十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住宅区业主委员会选举时,应当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并根据需要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选票。
第四十三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向公众提供服务的单位,为听力、言语残疾人办理相关事务时,应当提供手语翻译或者其他便于沟通的服务。
第四十四条大型旅游景点应当指派工作人员为残疾人提供引路、咨询服务或者其他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五条有无障碍设施或者提供无障碍服务的公共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无障碍标识。
无障碍标识应当规范、清晰、明显。
第六章宣传教育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无障碍环境建设,普及无障碍知识。
第四十八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时段或者版面进行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公益宣传。
第四十九条残疾人组织应当定期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宣传教育活动,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学习无障碍环境知识、开展相关技能培训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十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医院、商场、酒店等向公众提供服务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无障碍环境知识教育和必要的技能培训。
第五十一条残联可以对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情况组织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残联可以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对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依法办理,并给予书面答复。
第五十二条残联、老龄工作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有关团体可以聘请义务监督员,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监督。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就无障碍环境建设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发现问题的,可以向有关单位投诉;有关单位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第五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残联有权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改正,并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残联。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损坏、侵占市政道路、公园的无障碍设施,改变其用途或者破坏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无障碍设施连续性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配置无障碍车辆、使用语音和字幕报站系统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设置发布公共信息的电子屏幕,未提供必要帮助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每逾期一日处一百元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占用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占用人处五百元罚款;停车场管理单位对占用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的行为未加制止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停车场管理单位处五百元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加配字幕或者手语翻译的,由市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设立盲人阅览室的,由市文体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规定市政府另行制定具体办法的,市政府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规定罚款处罚的,市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具体处罚办法,与本条例同时施行。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一个坡道,既可使残疾人走出家门,又方便其他公民;影视字幕,既可使聋人走出无声世界,又利于社会信息传递……。
无障碍环境,是残疾人走出家门、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也是方便老年人、妇女儿童和其他社会成员的重要措施。
同时它也直接影响着我国的城市形象与国际形象。
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集中体现,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对提高人的素质,培养全民公共道德意识,推动精神文明建设等也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国际通用的无障碍设计标准的六个方面。
(1)在一切公共建筑的入口处设置取代台阶的坡道,其坡度应不大于1/12;。
(2)在盲人经常出入处设置盲道,在十字路口设置利于盲人辩向的音响设施;。
(3)门的净空廊宽度要在0.8米以上,采用旋转门的需另设残疾人入口;。
(4)所有建筑物走廊的净空宽度应在1.3米以上;。
(6)电梯的入口净宽均应在0.8米以上。
深圳市建设篇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监制。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1.4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
2.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设计指标。
建设用地面积。
建筑总面积。
规定建筑面积。
建筑高度或层数。
建筑覆盖率。
第三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文件编号,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第四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第五条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____________元人民币。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付费次序。
占总设计费%。
付费额(元)。
付费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第一次付费。
20%定金。
20%定金。
说明: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2.在提交最后一部分施工图的同时结清全部设计费,不留尾款。3.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概算)核定,多退少补。实际设计费与估算设计费出现差额时,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4.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第六条双方责任。
6.1发包人责任:
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6.1.2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3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6.1.4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6.1.5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6.1.6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2设计人责任:
6.2.1设计人应严格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有关规定,有关工程强制性标准,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技术经济指标符合《深圳市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规定》,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__________________。
6.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__________________年。
6.2.4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6.2.6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己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l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7.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____________%.
7.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7.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其他。
8.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8.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8.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4发包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它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8.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8.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7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8.8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__份,发包人____________份,设计人____________份。
8.9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订金后生效。
8.10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或其派出机构备案。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1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____鉴证意见:_________________。
备案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鉴证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深圳市建设篇三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制定了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运用市级财政资金和市政府筹措的其他资金、实物,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实行人才安居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人才根据《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进行认定。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人才安居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及监管;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人才安居实施情况;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安居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全市人才的身份、户籍、婚姻、社会保险、住房情况和住房保障情况等信息共享,逐步实现人才安居网上申请、受理、查询、公示、投诉、监督等功能;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定期开展人才安居执行情况的核对和检查。
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拟订本行业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制定人才认定标准,根据市住房保障部门的要求提供人才参加医疗保险情况。
市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制定人才安居货币补贴计划,并按计划向市住房保障部门安排货币补贴资金。
市规划国土、公安、卫生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根据市住房保障部门的要求,分别提供实施人才安居必需的住房产权登记、户籍、计划生育等相关情况。
第四条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参加,研究审议人才安居有关重大事项,日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
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拟订的本行业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汇总形成本市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草案,经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议报市政府审定后,对外公布。
第五条人才安居采取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实施。
实物配置包括免租住房、产权赠与、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和购买安居型商品房等形式,货币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等形式。
第六条人才已婚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者享受购房优惠政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每个家庭只能租住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只能享受一次购房优惠政策;人才同时符合租房补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只可以享受一种安居形式,不可以重复享受;申请人及其配偶均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各自申请享受租房补贴政策。
人才同时符合多个人才层级的,按照其最高人才层级实施人才安居,但其自愿按照低人才层级申请的,不可以按照高人才层级再次申请;人才层级提升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标准的,可以再次申请人才安居。
人才自愿承租或者购买低于其人才层级所对应的面积标准住房的,低于面积标准部分不予补偿。
第二章杰出人才安居。
第七条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杰出人才,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免租入住200平方米的住房:。
(一)申请人通过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后,由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二)、(六)、(八)、(十一)项规定的材料。
(二)市住房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配偶是否享受过本市购房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行审核。
(三)审核合格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住房,与用人单位、申请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抄送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
第八条杰出人才免租住房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超过;10年期限届满后可以续租。
租住免租住房的,不得转租。免租期间发生的物业管理、水电气等费用由承租人自行负担。
杰出人才离开原用人单位未退房的,在被本市新用人单位录用之前,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向市住房保障部门交纳50%租金,一年后仍未被本市新用人单位录用的,按照市场租赁指导价向市住房保障部门交纳租金。
第九条杰出人才在本市工作居住满10年,或者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作出突出贡献且入住后在本市工作居住满5年的,可以通过其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二)、(六)、(八)、(十一)项规定的材料,申请赠与所租住房的房屋产权。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赠与产权条件的,提交市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审定。
经审定同意赠与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签订房屋产权赠与合同。房屋产权赠与合同抄送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原房屋租赁合同自行解除。
第三章领军人才安居。
第十条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领取过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的领军人才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免租3年的住房,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须具有本市户籍。
领军人才免租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
(一)国家级领军人才150平方米左右;。
(二)地方级领军人才100平方米左右;。
(三)后备级人才80平方米左右。
领军人才及其用人单位应当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二)、(四)、(五)、(六)、(八)、(十一)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一条领军人才免租住房免租期内的管理,参照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免租期届满后需续租的,领军人才应当通过其用人单位,提交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材料申请续租。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签订租期不超过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算。
第十二条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领军人才,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购房补贴,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须具有本市户籍。
领军人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申请购房补贴:。
(一)申请人通过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后,由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二)、(四)、(五)、(六)、(八)、(十一)项规定的材料,以及房地产证或者房地产买卖合同(权利人或者买受人为申请人)、用人单位足额发放由其分担的购房补贴书面证明文件及凭证。
(二)市住房保障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及其配偶是否享受过本市购房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行核查。
(三)核查合格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用人单位、申请人签订购房补贴合同。购房补贴合同抄送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市房地产登记机关。
(五)购房补贴合同签订后,市住房保障部门向领军人才一次性发放30%的购房补贴,剩余70%在5年内按年度等额发放,由领军人才持本人身份证和购房补贴合同于年末到市住房保障部门领取。
第十三条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租住过免租住房的领军人才,可以按照下列程序申请3年的租房补贴:。
(一)申请人通过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后,由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二)、(四)、(五)、(六)、(八)、(十一)、(十二)项规定的材料。
(二)市住房保障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及其配偶是否享受过本市购房优惠政策、是否在本市租住过免租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核。
(三)审核合格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用人单位、申请人签订租房补贴合同。租房补贴按月直接划入申请人个人账户。当年未领到租房补贴的,下一财政年度一次性补领上一年度应发的租房补贴。
第十四条购房补贴不超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购房价的50%,由政府和用人单位分别承担80%和20%,购房单价以申请时市规划国土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市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计算。
领军人才租房补贴标准为:。
(一)国家级领军人才4800元/月;。
(二)地方级领军人才3200元/月;。
(三)后备级人才2560元/月。
第十五条购房补贴合同签订后,领军人才在本市工作满10年的',所购房屋产权可以转让。领军人才在本市工作未满10年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因按揭而进行的抵押登记除外)的,市房地产登记机关应当暂缓登记。
领军人才在领取购房补贴、租房补贴期间离开原用人单位的(退休的除外),原用人单位应当自其离职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暂停发放其购房补贴、租房补贴。
领军人才被本市新用人单位录用后,由新用人单位持人才社会保险卡、劳动合同、身份证明等材料,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继续发放剩余购房补贴、租房补贴。经审核无误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与新用人单位、人才签订购房补贴补充协议或者通知领军人才,并继续发放剩余购房补贴、租房补贴。
暂停发放购房补贴、租房补贴期间,不记入补贴时间。
第四章高级人才和中初级人才安居。
第十六条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中初级人才和新引进高级人才,工作单位属于本市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范围,且其职称、学位、年龄条件符合以下规定的,可以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者领取租房补贴:。
(二)中初级人才:国内外全日制高校毕业,博士未满36周岁,硕士未满31周岁,学士未满26周岁。
前款所列年龄条件,以申请年度的1月1日为审查、判断时点。
高、中初级人才购买安居型商品房的条件、标准、程序及监督管理等,按照本市安居型商品房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高、中初级人才家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60平方米;单身高、中初级人才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40平方米。一套住房可以安排多人租住,但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
用人单位所在片区有空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无空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方可申请租房补贴。高、中初级人才租房补贴标准为:。
(一)具有正高级职称的高级人才,2000元/月;。
(二)具有副高级职称的高级人才,1500元/月;。
(三)具有博士学位的中初级人才,1000元/月;。
(四)具有硕士学位的中初级人才,500元/月;。
(五)具有学士学位的中初级人才,200元/月。
高、中初级人才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者领取租房补贴的期限均不超过3年。
第十八条高、中初级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租房补贴实行集中受理审查制度。
深圳市建设篇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依照《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住宅装饰工程施工的特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友好洽谈和协商,就双方的住宅装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
2、工程内容及做法:详见双方确认的工程预算表、施工图和工程内容。
3、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____种方式。
(1)包工包料;。
(2)包工、包部分材料;
(3)包工不包料。
4、工程期限及保修期:工程期限_____天。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保修期:____月。自工程竣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计算,并由乙方开具工程保修单。
5、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本合同总价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____元,合同生效后,甲方按下表中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___________________支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支付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工前三天支付(合同总价60%)___________元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支付(合同总价35%)___________元双方验收合格支付(合同总价5%)___________元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向甲方提出工程结算单,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由甲方在五天内审核完毕如无异议视为同意,并在签字同时结清工程余款,工程发票(合同总价)中所应缴纳的税金由甲方承担。
二、双方应尽的责任及义务甲方:
2、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并承担相应费用;
3、负责协调施工队和邻里之间的关系;
5、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6、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进行检查和监督;
7、甲方家庭成员对工程的意见,均需经过甲方代表与乙方接触。乙方:
1、根据施工图纸,提供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备案认可;
4、文明施工,佩证上岗,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尽量减少噪音,不扰民及污染环境,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三、工程变更。
1、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修改意见及增减工程项目时,须提前与乙方联系,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后,方能进行该项目的施工。
2、甲方私自与工地施工人员商定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一切后,由甲方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延误工期的,还应赔偿。
四、材料、设备的供应。
1、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应为附合设计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供应到现场,并事先通知乙方,双方对所供应材料的数量及外观进行共同验收,办理交接手续后由乙方负责保管,并收取一定的保管费用,如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甲供材料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乙方如挪用,按挪用材料的双倍价格补偿给甲方。
3、由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必须与所供的材料明细表中的品种、规格、型号、品种、等级、质量、计量标准及数量相符,经甲方签字认可后再行使用。
4、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时,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其后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五、质量标准及验收。
1、本工程质量标准按年____月____日发布的____省《住宅装饰质量标准》执行。
3、如未经验收,甲方自行搬入家具或居住,则视为验收合格。
4、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由质检部门对工程质量予以验证,经验证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及质量标准的,验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符合合同约定和质量标准的,验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5、室内环境质量乙方与甲方共同做到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年____月____日发布实施)的建筑装饰材料。工程完工后,乙方应根据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和建设部年____月____日联合发布实施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进行室内环境的检测,并提供检测报告。检测费用根据建设部建办质17号文件精神,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属装修装饰工程最后一个环节,应列入工程预算中,检测结不合格,双方应分析原因,明确责任,责任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治理费用。
6、甲方如有特殊施工项目和特殊质量要求,双方应确认,并另签补充合同。
六、工期延误。
1、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签字,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2、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因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3、甲方不按期支付工程款,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4、因乙方责任未按期开工或无故中途停工而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因乙方所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或造成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七、工程监理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甲方与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的姓名、联系电话及其职责等通知乙方。
八、违约责任。
1、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在双方未取得一致意见并办理合同终止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解除合同,应按合同总造价的5%作为违约金,会付给对方,因一方擅自解除合同,使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时,应进行补偿。如一方因故无法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过另一方法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3、甲方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要求提供材料、设备,应偿付乙方因此造成的停工、误工机械台班的实际损失。
(2)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的规格差异,乙方向甲方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
(3)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造成质量问题或损坏,由甲方承担责任。
(4)甲方未按约定期支付工程款的,每延误一天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1‰的滞纳金。
(5)甲方未办理有关手续,要求乙方拆除原有建筑结构设备管线,乙方有权拒绝施工。
4、乙方责任。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甲方有权要求无偿修理或返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2)乙方擅自折改原有建筑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等,如有损坏,应予赔偿。
(4)由于乙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天向对方支付合同价款1‰的滞纳金。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的,可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其它约定事项。
1、因施工而产生的垃圾清除和材料搬运,甲方可委托乙方负责,其费用由甲方负责。
一、附则。
1、双方另有约定,可签订补充合同。
2、本合同(包括附表)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终止。
3、本合同和补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非法转包。
乙方: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签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盖章):___。
经办人:_________电话或手机:___________。
深圳市建设篇五
(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由勘察人编填)。
勘察证书等级:
发包人:
勘察人:
签订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
勘察人: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建设地点:
1.3工程规模、特征:
1.5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
1.6承接方式。
1.7预计勘察工作量:
第二条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2.1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
2.2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2.3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2.4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2.5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由勘察人收集的,发包人需向勘察人支付相应费用。
第三条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四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
第四条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1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4.1.1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定于年月日开工,年月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由于发包人或勘察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
4.1.2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
4.2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2.1本工程勘察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计取费用;或以"预算包干"、"中标价加签证"、"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等方式计取收费。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由发包人、勘察人另行议定。
4.2.2本工程勘察费预算为元(大写),合同生效后3天内,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20%作为定金,计元(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费);勘察规模大、工期长的大型勘察工程,发包人还应按实际完成工程进度%时,向勘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的工程进度款,计元;勘察工作外业结束后天内,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计元;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10天内,发包人应一次付清全部工程费用。
第五条发包人、勘察人责任。
5.1发包人责任。
5.1.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5.1.2在勘察工作范围内,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段),发包人应负责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可靠、地下埋藏物不清,致使勘察人在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民事责任。
5.1.3发包人应及时为勘察人提供并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如: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平整施工现场、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挖好排水沟渠以及水上作业用船等),并承担其费用。
5.1.4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
5.1.5工程勘察前,若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的,应根据勘察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关承担费用和运到现场,派人与勘察人的人员一起验收。
5.1.6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5.1.7为勘察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并承担费用;如不能提供时,应一次性付给勘察人临时设施费元。
5.1.8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窝工,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应支付停、窝工费(计算方法见6.1);发包人若要求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前完工(或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时,发包人应按每提前一天向勘察人支付元计算加班费。
5.1.9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勘察人有权索赔。
5.1.10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5.2勘察人责任。
5.2.1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5.2.2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发包人、勘察人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5.2.3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5.2.4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5.2.5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5.2.6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由于发包人未给勘察人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而造成停、窝工或来回进出场地,发包人除应付给勘察人停、窝工费(金额按预算的平均工日产值计算),工期按实际工日顺延外,还应付给勘察人来回进出场费和调遣费。
6.2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
6.3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勘察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已进行勘察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内时,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50%的勘察费计元;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时,则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100%的勘察费。
6.4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
6.5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勘察费千分之一。
6.6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勘察人不履行合同时,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其它约定事项:
第九条本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发包人、勘察人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发包人、勘察人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签字盖x后生效;按规定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发包人、勘察人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一式份,发包人份、勘察人份。
发包人名称:勘察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住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银行帐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证意见:
备案号:经办人:
备案日期:年月日鉴证日期:年月日
深圳市建设篇六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勘察证书等级:__________。
发包人:_____________。
勘察人: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监制。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勘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__________________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
1.2 工程建设地点:____________。
1.3 工程规模、特征:____________。
1.4 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____________
1.5 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____________。
1.6 承接方式:____________。
1.7 预计勘察工作量:______。
第二条 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2.1 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
2.2 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2.3 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2.4 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己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2.5 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由勘察人收集的,发包人需向勘察人支付相应费用。
第三条 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四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
第四条 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1 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4.1.1 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定于__年__月__日开工,__年__月__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由于发包人或勘察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
4.1.2 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
4.2 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2.1 本工程勘察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____计取费用;或以“预算包干”、“中标价加签证”、“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等方式计取收费。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由发包人、勘察人另行议定。
4.2.2 本工程勘察费预算为____元(大写____),合同生效后3天内,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20%作为定金,计____元(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费);勘察规模大、工期长的大型勘察工程,发包人还应按实际完成工程进度____%时,向勘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____%的工程进度款,计____元;勘察工作外业结束后____天内,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____%,计____元;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10天内,发包人应一次付清全部工程费用。
第五条 发包人、勘察人责任。
5.1 发包人责任。
5.1.1 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5.1.2 在勘察工作范围内,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段),发包人应负责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可靠、地下埋藏物不清,致使勘察人在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民事责任。
5.1.3 发包人应及时为勘察人提供并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如: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平整施工现场、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挖好排水沟渠以及水上作业用船等),并承担其费用。
5.1.4 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
5.1.5 工程勘察前,若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的,应根据勘察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并承担费用和运到现场,派人与勘察人的人员一起验收。
5.1.6 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5.1.7 为勘察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并承担费用;如不能提供时,应一次性付给勘察人临时设施费____元。
5.1.8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窝工,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应支付停、窝工费(计算方法见6.1);发包人若要求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前完工(或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时,发包人应按每提前一天向勘察人支付____元计算加班费。
5.1.9 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勘察人有权索赔。
5.1.10 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5.2 勘察人贡任。
5.2.1 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5.2.2 出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发包人、勘察人商定为实际损失的____%。
深圳市建设篇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国家有关法规,经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第二条: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
序号资料文件名称份数内容要求提交时间。
第三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
序号资料文件名称份数内容要求提交时间。
第四条:工期。
本岩土工程自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开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完工,工期为__________天。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完工或交付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5.1本岩土工程收费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计取;或以“预算包干”、“中标价加签证”、“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等方式计取收费。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由发包人、承包人另行议定。
5.2本岩土工程费总额为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生效后3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预算工程费总额的20%,计____________元作为定金(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工程费)。
5.3本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按下表约定分____________次向承包人预付(或支付)工程费,发包人不按时向承包人拨付工程费,从应拨付之日起承担应拨付工程费的滞纳金。
拨付工程费时间(工程进度)占合同总额百分比金额人民币(元)。
第六条:变更及工程费的调整。
6.1本岩土工程进行中,发包人对工程内容与技术要求提出变更,发包人应在变更前_________天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通知,否则承包人有权拒绝变更;承包人接通知后于_________天内,提出变更方案的文件资料,发包人收到该文件资料之日起_________天内予以确认,如不确认或不提出修改意见的,变更文件资料自送达之日起第_________天自行生效,由此延误的工期顺延外,因变更导致承包人经济支出和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责任。
7.1发包人责任。
7.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问内向承包人提供资料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承包人按合同规定交付报告、成果、文件的时间顺延,规定期限超过15天以上时,承包人有权重新确定交付报告、成果、文件的时间。
7.1.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前交付报告、成果、文件时,发包人应按每提前一天向承包人支付______________元计算加班费。
7.1.3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如不能提供时,应一次性付给承包人临时设施费_______________元。
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发包人应解决承包人工作现场的平整,道路通行和用水用电,并承担费用。
7.1.5发包人应对工作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和地下管道、线路的保护负责,对承包人提出书面具体保护要求(措施),并承担费用。
深圳市建设篇八
根据《民法典》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名称_________;工程地点_________;工程规模_________;工程投资_________。
第二条委托方根据本合规定填写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委托书。(见附表一、二)。
第三条勘察设计费取费的依据和取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勘察设计费的拨付办法,自合同生效后_________天内,委托方应向承包方给付定金。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设计费,不足部分委托方应在_________天内一次结清(或订为分若干次结清)。
勘察任务的定金为勘察费的30%,设计任务的定金为估算设计费的20%。本工程的勘察费为_________元,估算设计费为_________元。
委托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承包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四条委托方的义务。
1.委托方应在商定的时间内向承包方提供必要的资料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与资料的可靠性负责。提供资料的内容,技术要求及期限见附表三。
2.在勘察设计人员进入现场作业或配合施工时,应负责提供以下工作和生活条件:_________。
3.委托方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承包方参加。
4.按有关规定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如期如数付给承包方勘察设计费。
5.维护承包方的勘察成果和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或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
第五条承包方的义务。
1.承包方应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提交有关勘察成果和设计文件,并承担责任。提交勘察成果的范围、进度和质量,以及设计的阶段、进度、质量和设计文件份数。详见附表四。
2.初步设计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在原定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修改,由承包方负责。原定任务书有重大变更而重作或修改设计时,须具有设计审批机关或设计任务书批准机关的意见书,经双方协商,另订合同。
3.设计单位对所承担设计任务书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进行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的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试车考核及工程竣工验收。对于大中型工业项目和复杂的民用工程应派现场设计代表,并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常驻代表费用由双方协商(另附协议)。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因勘察设计质量低劣引起工程返工,或未按期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损失,由承包方继续完善勘察设计任务,并视造成的损失浪费大小减收或免收勘察设计费。具体规定如下:_________。
2.因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承包方除免收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外,还应付给委托方与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相等的赔偿金。
3.承包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交勘察成果、设计文件,每拖延一天,应向委托方交纳按勘察设计费5‰的违约金。
4.由于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未按期提供勘察设计必需的资料或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工作的返工、窝工或修改设计,委托方应按承包方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具体规定如下:_________。
5.因委托方责任造成勘察设计工作的重大返工或重作设计,应另行增加勘察设计费用。
6.委托方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付费时,应偿付逾期的违约金。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该工程勘察设计费的5‰计算。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属于一个部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或双方不属于同一部门的,合同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附则。
本合同未言明事项,一律按《民法典》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规定执行。
本合同附件:《建设工程设计委托书》、《工程地质勘察委托书》、《建设文件和勘察设计基础资料交付日期一览表》、《勘察设计文件交付日期一览表》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正本_________份,委托方、承包方各执1份;副本_________份,分别报送_________备案。
委托方(盖章):_________承包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名):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名):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深圳市建设篇九
现行的《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于1月1日起实施,规定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杰出人才,可申请免租金租住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口结构和创新创业环境,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和政府筹措的其他资金、实物,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实行的安居活动。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杰出人才、领军人才的人才安居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及监管;负责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配租(售)及监管;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人才安居实施情况;负责提供人才租住公租房情况以及由其负责的购房优惠情况。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负责提供人才社会保险、人才认定证书以及享受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情况。
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本市人才安居年度货币补贴预算和决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根据住房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的拨付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补贴款。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和市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各区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安居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全市人才的身份、户籍、婚姻家庭、社会保险、住房和住房保障情况等信息共享,逐步实现人才安居网上申请、受理、查询、公示、投诉、监督等功能。
规划国土、公安、税务部门负责根据住房保障或者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的核查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提供房屋产权登记、户籍、纳税等信息。需要由住房保障或者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的相关核查信息,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五条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
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公租房的配租(售)及管理;负责提供区住房保障情况。
第六条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部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加,研究审议人才安居有关重大事项,日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
第七条人才安居采取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实施。
实物配置包括免租金租住、产权赠与、租住公租房和购买安居型商品房等形式;货币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等形式。
第八条申请人已婚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租住公租房或者购房优惠政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都符合租房补贴申请条件的,可以各自申请。
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应当在本市用人单位全职工作并通过用人单位提出安居申请。用人单位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申请人同时符合租房补贴、购房补贴和公租房申请条件的,不得同时享受。
申请人自愿承租或者购买低于其人才层级所对应的面积标准住房的,低于标准部分不予补偿;自愿承租高于其人才层级所对应的面积标准住房的,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同期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租赁指导租金(以下简称市场指导租金)缴交租金。
人才安居政策与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不得同时享受。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得申请租房补贴。
各类人才已享受广东省有关人才住房货币补贴的,在享受本市人才安居政策时应当扣除广东省人才住房货币补贴。
第十条住房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审核合格后,应当在本部门政府的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落实相关人才安居政策。
第二章杰出人才安居。
第十一条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杰出人才,可以通过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免租金租住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
第十二条杰出人才租住免租金住房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免租金期限累计不超过10年。免租金期限届满后可以续租3年,但应当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缴交租金。
承租人不得转租住房。租赁期间发生的物业管理、水电气等费用由承租人自行负担。承租人未按时缴交的,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
承租人离职的,原用人单位应当自离职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市住房保障部门。承租人离职未退房的,自离职之日起至被本市新用人单位录用之日止,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缴交租金,1年后仍未被本市新用人单位录用的,按照市场指导租金缴交租金。
第十三条杰出人才签订免租金住房租赁合同后,在本市全职工作满10年,贡献突出并取得本市户籍的',可以通过其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赠与所租住房。
经审核符合赠与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提交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定。经审定同意赠与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与杰出人才签订住房赠与合同。
第三章领军人才安居。
第十四条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拥有商品住房、未领取过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的领军人才,可以申请租住免租金住房3年,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领军人才免租金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
(一)国家级领军人才不超过150平方米;。
(二)地方级领军人才不超过100平方米;。
(三)后备级人才不超过80平方米。
领军人才租住免租金住房期间的管理以及续租,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执行。
第十五条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租住过免租金住房、未拥有商品住房的领军人才,可以申请累计不超过3年的租房补贴,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领军人才租房补贴标准为:
(一)国家级领军人才4800元/月;。
(二)地方级领军人才3200元/月;。
(三)后备级人才2560元/月。
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季度发放。
第十六条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拥有不超过一套商品住房的领军人才,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购房补贴,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领军人才购房补贴由用人单位和政府按照1∶1的比例分担,政府根据用人单位实际补贴情况确定补贴金额,但政府补贴金额不超过以下标准:
(一)国家级领军人才每年15万元,总额75万元;。
(二)地方级领军人才每年10万元,总额50万元;。
(三)后备级人才每年8万元,总额40万元。
领军人才购房补贴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5年内按年度发放。
购房补贴续发期间购买商品住房的,不影响余额发放。
第十七条领军人才在领取货币补贴期间离开原用人单位的(退休的除外),原用人单位应当自其离职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自其离职当月起暂停发放货币补贴。
领军人才被本市新用人单位录用后,可以通过新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继续发放货币补贴剩余部分。
第十八条申请购房补贴之前已经领取过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的,应当从购房补贴中相应扣减;租住过免租金住房的,应当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从购房补贴中相应扣减。
已经领取购房补贴的领军人才或者其配偶的人才层级提升后,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补发购房补贴差额,且不受拥有商品住房套数的限制。
第十九条领军人才自首次领取购房补贴之日起10年内,用以申请购房补贴的房屋产权限制转让,在限制转让期内申请转让该房屋产权的,应当退回已经领取的购房补贴。
第二十条领军人才可以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房,按照本市安居型商品房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时,领军人才可以申请不超过90平方米的住房,且不参加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住房面积不受家庭人数的限制。
第四章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
第二十一条人力资源部门在办理新引进人才的接收、调入或者引进手续时,应当告知新引进人才申请租房补贴的条件和程序。
本办法所称新引进人才是指本市接收的应届毕业生、新调入的在职人才、新引进的归国留学人员。
第二十二条新引进人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办理接收、调入或者引进手续的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发放租房补贴:
(一)本科以上学历;。
(二)具有本市户籍;。
(三)本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正在租住公租房。
新调入的在职人才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年龄条件:本科未满30周岁、硕士未满35周岁、博士未满40周岁。上述年龄条件以调入年度的1月1日为判断时点。
新引进人才应当在引进审批文件签发之日起1年内提出租房补贴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第二十三条新引进人才的租房补贴标准为:
(一)本科6000元/人;。
(二)硕士9000元/人;。
(三)博士1元/人。
第二十四条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发放50%补贴。首次补贴发放半年后,经审核申请人户籍仍在本市、未正在租住公租房且已累计缴纳3个月社会保险的,由人力资源部门发放剩余补贴,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再发放剩余补贴。
新引进人才不得重复享受租房补贴。
新引进人才在领取租房补贴期间不得租住公租房。租房补贴期间为人力资源部门首次发放租房补贴之日起1年内。
第五章公租房配租(售)。
第二十五条公租房通过个人轮候、重点企事业单位定向配租(售)等方式面向人才出租。
本市户籍人才可以按照深圳市公租房轮候的有关规定申请轮候。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将公租房定向配租给重点企事业单位或者经本级政府批准的企事业单位,租金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由承租单位统一缴交。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将公租房或者安居型商品房出售给经本级政府批准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十六条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市政府重点扶持产业政策,定期拟订本行业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遴选条件及初选名录。
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初选名录汇总后,形成本市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草案,在市政府的网站和本部门政府的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经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
名录的增减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按照上述程序确定。
各区政府可以根据本区重点扶持产业政策确定本区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
第二十七条重点企事业单位人才租住公租房的建筑面积标准为:
(一)单人20平方米左右;。
(二)两人35平方米左右;。
(三)三人50平方米左右;。
(四)四人及以上65平方米左右。
第二十八条面向重点企事业单位定向配租的公租房的首次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可以申请续租一次,续租期限不超过3年。
续租期满后再次申请续租的,应当按照市场指导租金标准缴交租金。
定向配租的承租单位被取消重点企事业单位资格的,公租房租赁合同期满后,住房保障部门不再与之续租。
第二十九条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每年在本级政府的网站和本部门政府的网站公布面向重点企事业单位配租(售)的公租房的数量、位置以及配租(售)情况。
实行定向配租(售)的住房由承租(买受)单位负责日常管理。承租(买受)单位只能出租给本单位在本市未拥有商品住房或者政策性住房的职工。
定向配租(售)的承租(买受)单位应当将本单位配租公租房的条件、程序以及结果等在本单位网站或者信息公告栏公示,并将配租结果报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滥用权利、玩忽职守、假公济私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以隐瞒或者虚报年龄、学历、职称、人才认定文件、户籍、婚姻家庭、社会保险、住房和住房保障等情况弄虚作假的,或者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本办法规定的人才安居待遇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依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但骗取本办法规定的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的,由人力资源部门处3万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杰出人才、领军人才租住住房或者领取货币补贴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回所租住住房,或者终止发放货币补贴:
(一)人才认定文件被市人力资源部门撤销的;。
(二)被刑事处罚的;。
(三)擅自将住房转租他人的;。
(四)累计3个月未按时缴交租金或者相关费用的。
第三十三条定向配租(售)住房的承租(买受)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提请取消其重点企事业单位资格:
(一)向本单位不符合条件员工或者非本单位员工出租配租(售)住房的;。
(二)未将本单位配租(售)住房的配租条件、程序以及结果依法公示的;。
(三)未将本单位配租(售)住房的配租情况报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的;。
(四)未及时查处本单位员工违规转租配租(售)住房行为的;。
(五)累计3个月未按时缴交租金或者相关费用的。
定向配租(售)住房的承租(买受)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0万元罚款,提请取消其重点企事业单位资格:
(一)擅自改建、扩建配租(售)住房的;。
(二)擅自改变配租(售)住房用途的;。
(三)利用配租(售)住房从事非法活动的;。
(四)违规出售配租(售)住房的。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及人才违反本办法规定,被依法处以行政处罚的,或者被解除租赁合同、终止发放货币补贴的,住房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本部门政府的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住房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将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相关征信机构应当依法将相关个人、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在征信记录中作不良行为记录。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购房优惠政策,包括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或者享受过购房补贴、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领军人才因违法行为被终止发放购房补贴的,视为已享受购房优惠政策。本办法施行前针对高层次人才实行的购房贴息视为本办法规定的租房补贴。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住房是指各类带有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以及政府赠与住房等。
本办法所称在用人单位全职工作是指人才的人才安居政策申请单位与其劳动合同签订单位、社会保险缴纳单位、纳税申报单位一致。社会保险或者纳税申报中断的,视为该人才已离开用人单位。
第三十六条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仅限于以下种类:
(一)人才认定证书;。
(二)劳动合同;。
(五)用人单位担保文件;。
(六)房地产证(权利人为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用人单位已发放由其分担的年度购房补贴的凭证。
第三十七条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应当在人才认定证书有效期内申请人才安居政策。
人才期末评估为不合格的,停止续发货币补贴,不再受理其赠与住房的申请。人才期末评估为合格的,申请赠与房产或者续发货币补贴,不受人才认定证书有效期限制。
第三十八条人才安居的条件、标准以及申请材料等需要调整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市住房保障部门和市人力资源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施行后,相关事项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四)2015年1月1日后新引进人才可以按照本办法申请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
(五)重点企事业单位已承租的公租房到期后,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续租;个人承租的公租房到期后,符合深圳市公租房轮候与配租条件的,可以续租,不符合该条件的,应当退租,或者按照市场指导租金标准缴交租金。
前款所称已受理是指本办法施行前住房保障部门已经受理相关申请的情形;已承租是指本办法施行前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已经在住房保障部门办理租赁手续的情形。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6月1日颁布实施的《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深圳政府令第229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建设篇十
楼市中最热的议题不是房价的涨跌问题而是令所有国民为之震撼的1000万套保障房的推出。这一决议预示了我国未来住房体系的发展和改革方向:保障房将与商品房齐头并进中国房地产市场将迎来双轨制发展模式。在近几年我国楼市的发展中保障房发展一直落后于商品房发展这使得众多中低收入群体及“夹心层”人们只能选择“望房兴叹”而这种不平衡的发展也加剧了商品房市场的畸形发展。住建部明确今年我国保障房数量有可能将首次超过商品住房投资额将高达1.3万亿元预计在“十二五”期末“十三五”初我国城镇居民的住房结构会发生很大变化将会有20%以上的家庭的住房是通过政府的保障或者政策支持来解决的。为快速有效地改善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我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要求大力推进住房保障制度创新不断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确保市民群众享受到适当的住房条件实现“住有所居”。
深圳是全国较早开展住房制度改革的城市。经济特区建立以来,全市共建设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约27万套,户籍人口住房自有率达76%,常住人口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7平方米,较好地解决了职工的住房问题。以来,针对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我市根据国家和省的部署要求,于20和通过提供8209套保障性住房,基本解决了以前符合本市户籍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年以前符合条件本市户籍低收入家庭,也将在近期通过实物和补贴等方式予以保障,低保家庭实现了廉租住房应保尽保;之后新增的户籍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将在近年内基本得到解决。
根据当前的住房保障状况,结合本市户籍和常住人口比例倒挂的实际情况,以及夹心层和各类人才的住房实际困难,我市自去年开始对住房保障体系进行了重大调整,除原有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传统实物保障方式外,提出了安居型商品房的保障方式,同时进一步扩大货币补贴的范围,对各级人才实行货币补贴。目前,我市正在构建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在内的具有时代特色的住房保障新模式,其中“夹心层”住房困难家庭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员工、以及符合条件的人才由安居型商品房进行保障。为了规范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深圳市政府出台了《办法》。
二、主要内容及影响。
《办法》分为六章共36条,具体包括“总则、规划与计划、建设用地与开发、销售和产权管理”等内容。《办法》所称安居型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和转让年限,按照规定标准,主要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单身居民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居型商品房的建设、管理及相关活动,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安排安居型商品房建设用地及其供应,负责安居型商品房预售许可,根据市住房保障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申请人员的住房产权登记情况。
(一)主要内容。
1、申请。
《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要求,购买安居型商品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除了均需具有深圳市户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外,还要求申请人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累计缴费5年以上,或者申请人依照《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经认定为人才且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同时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深圳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在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深圳市转让过自有住房。
此外,年满35周岁、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单身居民,可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一居室安居型商品房。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曾经离婚的,离婚前其原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但在离婚后归其原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所有,且离婚时间距申请受理日不满5年的,不得申购安居型商品房。
2、回购。
《办法》规定,签订买卖合同后,安居型商品房产权所有人可以申请取得完全产权。10年限制产权期限内,需要转让安居型商品房的实行政府收购制度;已经购买了一居室安居型商品房的单身居民结婚的,可以申请政府收购其购买的安居型商品房,并换购较大户型的安居型商品房一套。
《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购房人在取得安居型商品房完全产权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政府收购该安居型商品房:需要转让所购安居型商品房的、因银行实现抵押权而处置安居型商品房的、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需处置安居型商品房的、户籍迁出本市的等。
3、规划建设。
《办法》规定,在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中,总量上配建不低于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30%的安居型商品房,面向人才供应的安居型商品房建筑面积占安居型商品房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60%,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办法》,新建安居型商品房户型主要按照两居室户型设计,适度安排一定数量的一居室和三居室型,最大户型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并积极推广和应用政府保障性住房标准化和系列化设计成果。
4、开发与销售。
《办法》第三章明确规定了建设用地与开发的详细内容,如筹集建设方式、建设管理制度、竞价方式等;第四章明确规定了销售及产权管理的详细内容。
《办法》提出了建设、筹集安居型商品房的五种方式,同时强调了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实行建设和管理任务书制度。关于竞价方面,《办法》提出,市规划国土部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安居型商品房建设用地竞得人的,可以采取“定房价、竞地价”方式、“定地价、竞房价”方式进行竞价。“定房价、竞地价”是指根据已确定的安居型商品房最高销售价格,并综合考虑该宗地基准地价、市场评估地价,确定该宗地出让底价,出让底价不得低于该宗地基准地价和市场评估地价两者的均值。地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中标人);“定地价、竞房价”指根据该宗地市场评估地价、基准地价等因素,确定该宗地价格,由此确定安居型商品房竞价的起始房价(标底)。出价低于起始价(标底)且出价最低的,为竞得人(中标人)。房价竞价结果为安居型商品房最高销售价格,由市规划国土部门通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
《办法》提出,安居型商品房最高销售价格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市规划国土部门综合考虑开发成本、税金、合理利润和该宗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评估地价、基准地价等因素,按不超过同期同区域同类型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70%的标准拟定。单套住房具体销售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销售价格的基础上,由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单位考虑楼层和朝向等因素,参照本有关规定确定,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5、法律责任。
《办法》强调,要严格规范安居型商品房建设管理,虚报者将五年内不予申请。《办法》规定,申请人申请安居型商品房时虚报、瞒报有关情况或伪造有关证明材料的,依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处于罚款,并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申请人及其配偶提出的政策性住房申请。
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购买安居型商品房的,主管部门应当解除安居型商品房买卖协议、收回安居型商品房、退回原购房款,按照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租赁指导价收取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搬迁之日期间的租金,并按照收取租金的三倍处以罚款。《办法》规定,在申购工作中,有些单位和个人为申请人出具了虚假证明材料的行为由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办法》还规定,申请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市住房保障部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及违法行为人的居住地进行公示,同时将公示内容抄告其所属单位。
(二)影响。
安居型商品房是深圳首创的住房保障模式。在所有类型的保障住房中,安居型商品房与普通商品住房的性质是最为接近,可替代性也最高,因此安居型商品房对普通商品住房的影响和冲击也最大。
1、小户型商品住房市场。
(1)根据购买者。
安居型商品房的保障对象与商品房的购买者存在较大的交集,根据《办法》规定的“连续缴纳社保5年以上(经认定为人才的,连续缴费3年即可)、之前未享受过任何购房优惠和拥有过自有住房的深圳户籍居民”,即可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房。因此《办法》对申请人没有设置资产门槛,有可能导致部分经济实力较强但没有购房的客户也可以购买安居型商品房;同时《办法》规定了60%的安居型商品房面向“人才”提供,“人才”的界定即是“具有较高的学历、较高的技能”,在现代社会,人才的收入相对较高,导致其购买力也相对较强。上述这两类人群都是商品住房的有效潜在客户,安居型商品房入市之后,将以其较低的价格和较低的申请门槛,吸引这两类客户购买安居型商品房,直接降低了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需求。
(2)根据房屋户型面积需求。
安居型商品房对不同面积单位的普通商品住房都有影响,但影响程度有所差别,总的来说,对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的影响最大。
一方面,小户型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首次置业者所占的比重最大;另一方面,安居型商品房的户型面积与普通的小户型商品住房存在较高的可替代性。较多的客户交集和较强的产品替代性,导致小户型相对于大户型普通商品房市场较易受到冲击。
2、供应量造成的影响。
根据《深圳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中的要求,十二五期间,深圳将建设安居型商品房16万套,建筑面积1200万平方米,规划期内年均建设量为3.2万套,240万平方米,安居型商品房的配建总量不低于普通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30%。因此安居型商品房建成入市后,深圳将形成较为明显的普通商品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两个相对独立的市场。
安居型商品房形成规模供应之后深圳将可能出现商品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双轨运行的局面。安居型商品房的大规模建设可能导致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量的压缩,届时安居型商品房占整个商品住房的比例可能将超过30%,双轨市场的特征会更明显。
3、住房成交均价。
安居型商品房将拉低普通住房成交均价,《办法》明确规定了如“总量上配建不低于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30%的安居型商品房”、“安居型商品房价格不超过同期同区域同类型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70%”等条款。据有关专家称,假设商品住房均价维持不变,通过简单的计算,能计算出安居型商品房能够促使深圳商品住房均价下跌。附加考虑安居型商品房进入市场后,商品住房的需求减少所带来的价格下行压力,整个商品住房的均价还有可能进一步降低。
三、意义。
安居型商品房建设是深圳建设民生幸福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的出台,意味着深圳在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应及创新保障模式、规范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方面,又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今年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在明显缓解户籍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基础上,深圳将大力建设安居型商品房,以解决户籍人口中的夹心层家庭和各类人才的住房困难问题。这是深圳根据自身经济社会发展方向及时调整出台的住房保障政策,无论是扩大保障的惠及面,还是切实提升深圳对各类人才的吸引力、影响力,安居型商品房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安居型商品房分配是关注度极高的民生问题,如何避免过去在保障房申请上由于制度缺陷导致的种种乱象再度重演,使之体现出更多的公正与公平,始终是问题的核心之一。《办法》专门辟章规定的相关法律责任,有利于规范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权限职责,针对公职人员渎职行为的处罚力度,《办法》体现了更为严厉的权威性。安居型商品房是深圳今年新提出的一个保障房种类,不论是保障对象,还是审核程序,都与经济适用房有所不同。我们在迈进一步的同时要看清接下来面临的难题,如何建立起相应的更科学、更严密的审核监督体系,如何将《办法》真正落到实处,是一个艰巨的任务!
深圳市建设篇十一
[岩土工程设计、治理、监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国家有关法规,经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第二条: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
序号资料文件名称份数内容要求提交时间。
第三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
序号资料文件名称份数内容要求提交时间。
第四条:工期。
本岩土工程自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开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完工,工期为__________天。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完工或交付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5.1本岩土工程收费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计取;或以“预算包干”、“中标价加签证”、“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等方式计取收费。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由发包人、承包人另行议定。
5.2本岩土工程费总额为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生效后3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预算工程费总额的20%,计____________元作为定金(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工程费)。
5.3本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按下表约定分____________次向承包人预付(或支付)工程费,发包人不按时向承包人拨付工程费,从应拨付之日起承担应拨付工程费的滞纳金。
拨付工程费时间(工程进度)占合同总额百分比金额人民币(元)。
第六条:变更及工程费的调整。
6.1本岩土工程进行中,发包人对工程内容与技术要求提出变更,发包人应在变更前_________天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通知,否则承包人有权拒绝变更;承包人接通知后于_________天内,提出变更方案的文件资料,发包人收到该文件资料之日起_________天内予以确认,如不确认或不提出修改意见的,变更文件资料自送达之日起第_________天自行生效,由此延误的工期顺延外,因变更导致承包人经济支出和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责任。
7.1发包人责任。
7.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问内向承包人提供资料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承包人按合同规定交付报告、成果、文件的时间顺延,规定期限超过15天以上时,承包人有权重新确定交付报告、成果、文件的时间。
7.1.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前交付报告、成果、文件时,发包人应按每提前一天向承包人支付______________元计算加班费。
7.1.3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如不能提供时,应一次性付给承包人临时设施费_______________元。
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发包人应解决承包人工作现场的平整,道路通行和用水用电,并承担费用。
深圳市建设篇十二
6.乙方勘察人员、勘察机具进入工程地点的交通运输和劳务费均由甲方负担。
7.甲方对乙方的勘察成果文件,不得擅自修改,不得转让给。
第三者重复使用。
第四条乙方的义务。
第五条定金及勘察收费标准及拨付办法。
第六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纠纷的处理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属于同一部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或不属于同一部门的,按以下第项方式解决:
(1)申请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返
深圳市建设篇十三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由承包人编填)。
勘察证书等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监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二条: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
第三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
第五条: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5.3本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按下表约定分____________次向承包人预付(或支付)工程费,发包人不按时向承包人拨付工程费,从应拨付之日起承担应拨付工程费的滞纳金。
第六条:变更及工程费的调整。
6.1本岩土工程进行中,发包人对工程内容与技术要求提出变更,发包人应在变更前_________天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通知,否则承包人有权拒绝变更;承包人接通知后于_________天内,提出变更方案的文件资料,发包人收到该文件资料之日起_________天内予以确认,如不确认或不提出修改意见的,变更文件资料自送达之日起第_________天自行生效,由此延误的工期顺延外,因变更导致承包人经济支出和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责任。
7.1发包人责任。
7.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问内向承包人提供资料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承包人按合同规定交付报告、成果、文件的时间顺延,规定期限超过15天以上时,承包人有权重新确定交付报告、成果、文件的时间。
7.1.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前交付报告、成果、文件时,发包人应按每提前一天向承包人支付______________元计算加班费。
7.1.5发包人应对工作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和地下管道、线路的保护负责,对承包人提出书面具体保护要求(措施),并承担费用。7.1.6发包人应保护承包人的投标书、报告书、文件、设计成果、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泄露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承包人有权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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