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一种经济法律行为,用于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文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是至关重要的。合同范文是起草合同时的有益参考。
网络交易合同篇一
(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
第四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五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网络经济发展。
第六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
第一节一般性规定。
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第八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九条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
第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二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第十三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十四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
第十五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
第十六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十七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采用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第十八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第十九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四)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
(五)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
第二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统计资料。
第二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二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
前款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
第二十三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时,应当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
第二十四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与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订立协议,明确双方在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其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协议、交易规则,应当遵循公开、连续、合理的原则,修改内容应当至少提前七日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协议或者规则修改内容、申请退出平台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允许其退出,并根据原协议或者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应当在其网站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证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
网络交易合同篇二
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交易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通过互联网,人们可以轻松便捷地购买商品和服务,而无需离开家门。然而,网络交易也有其独特的挑战和困惑之处。在我多年的网络交易经历中,我总结出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选择可信赖的交易平台是网络交易的关键。随着网络交易的不断普及,出现了许多不同的交易平台。但是,并非所有平台都是安全可靠的,部分平台甚至是诈骗。因此,在进行网络交易之前,我们必须对交易平台进行仔细的调查和评估。首先,我们可以查看平台的口碑和评价,了解其他用户的体验和反馈。其次,我们可以对平台的注册和证书进行核对,确保其合法性和可信度。只有选择了一个可信赖的交易平台,我们才能放心地进行网络交易。
其次,保护个人隐私是网络交易的重要考量。在进行网络交易时,我们不可避免地需要提供一些个人信息,比如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等。为了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我们必须小心谨慎地处理这些信息。首先,我们应当选择安全的密码,避免使用容易被猜测或者长期不变的密码。其次,我们应当使用独特的密码,避免多个平台使用相同的密码,以免一旦密码泄露,其他平台也受到攻击。此外,我们还可以使用信用卡或者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工具,减少直接向商家提供银行卡信息的风险。通过这些措施,我们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个人隐私。
第三,了解交易的细则和条款是进行网络交易的前提。在进行网络交易之前,我们应当仔细阅读并理解交易细则和条款。这些细则和条款通常包括商品价格、交付方式、退换货政策等重要信息。通过仔细阅读,我们可以避免因为对交易细则的不了解而产生纠纷。有时候,我们会遇到一些商家或者平台提供的优惠信息,但是其中往往包含隐藏的限制或者退货难度较大。只有在全面理解和接受这些细则和条款之后,我们才能进行理智地决策。
第四,及时记录和反馈交易体验是改善网络交易的方法之一。无论是好的还是不好的交易体验,我们都应该及时记录并反馈。对于好的交易体验,我们可以给予商家或者交易平台正面的评价和推荐,以此鼓励和支持他们的良好行为。对于不好的交易体验,我们可以向商家或者交易平台提出建议或者投诉,以促进他们的改善。通过及时记录和反馈,我们能够推动网络交易的发展和进步。
最后,网络交易是需要谨慎和理性的。尽管网络交易的便利和快捷给人们带来了很多便利,但是我们不能因此掉以轻心。在进行网络交易时,我们应当警惕虚假广告和诈骗行为,避免盲目从商家购买未知产品。同时,我们也要理性消费,避免过度购物和乱花钱。只有谨慎和理性地进行网络交易,我们才能确保自己的利益和权益不受到损害。
总而言之,网络交易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进行网络交易时,我们应当选择可信赖的交易平台、保护个人隐私、了解交易的细则和条款、及时记录和反馈交易体验,并谨慎和理性地进行交易。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享受到网络交易带来的便利,同时避免潜在的风险和困惑。
网络交易合同篇三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交易已经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购物方式。相比传统的实体店购物,网络交易具有更多的便利性和选择性。然而,网络交易也存在着一些风险,需要我们保持警惕。在过去的几年里,我个人也有过一些关于网络交易的经历,从中学到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和体会。
首先,了解商品信息是网购的关键。在网络交易中,我们无法直接接触到商品,只能通过图片、文字描述和评论等来了解商品的信息。因此,我们需要学会仔细阅读商品的详细信息,对比不同商家的价格和服务,尽量选购具有信誉度的商家。我曾经在购买一款手机时,没有仔细研究商品的参数和功能,结果买到了一款与我所需相差甚远的手机。因此,我认识到在做网络交易时,充分了解商品信息是非常重要的。
其次,选择正规的电商平台。在网络交易中,选择一个正规的电商平台是确保购物安全和权益受到保护的关键。正规的电商平台通常有良好的售后服务和消费者保护机制,能够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和便捷的购物环境。我曾经遇到过一次在小众电商平台购买商品后无法退货的情况,导致我损失了一定的金钱。之后,我更加倾向于选择一些大型电商平台进行购物,因为它们具有更完善的售后服务和保障。
保护个人信息是网络交易的重要一环。在网络交易中,我们需要输入一些个人信息进行注册和支付,这些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和银行账号等。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我们首先要选择有信誉的商家和安全的支付渠道,尽量避免使用不明来源的网站或平台。另外,我们还需要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不随意披露个人信息,定期更改密码等。
与商家的沟通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在网络交易中,可能会遇到商品有异味、发货延迟等问题。在遇到这些问题时,与商家进行沟通是解决问题的关键。通过网络平台的客户服务或者售后电话等渠道与商家取得联系,表达自己的问题和要求。在和商家进行沟通时,要保持冷静和理性,坚持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在我个人的经历中,通过和商家进行沟通,我成功取得了售后服务和退款,收到了应有的赔偿。
最后,网络交易也是一种互助和信任的过程。在网络交易中,我们不仅是消费者,也可以是商家。当我们是消费者时,我们要选择信誉好的商家,仔细阅读商品信息,保护个人信息,与商家进行沟通等。当我们是商家时,我们要向消费者提供优质的商品和服务,并与消费者保持良好的沟通,解决他们的问题和需求。只有互帮互助,相互信任,网络交易才能更好地发展。
综上所述,在网络交易中,我们需要仔细了解商品信息,选择正规的电商平台,保护个人信息,与商家进行沟通,并通过互助和信任的方式进行交易。只有这样,网络交易才能成为我们便捷、安全、愉快的购物方式。我相信,在未来的网络交易中,我会继续学习和实践这些经验和体会,不断提高自己的网络购物水平。
网络交易合同篇四
网络交易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在这个信息快速传播的时代,网络交易无疑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网络交易的体验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我对于网络交易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以下是我对于网络交易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网络交易给我们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便利。通过网络,我们可以在家中舒适地购物,无需外出冒着寒风或烈日,无需排队等候。只需要打开电脑或手机,点击几下鼠标或触摸屏,我们就可以在全球各地的商家中选择我们喜欢的商品,同时能够通过比较价格和产品特点来做出有理智的选择。网络交易使得购物变得更加简单和方便,为人们节省了时间和精力。
其次,网络交易还拓宽了我们的人际交往圈。通过交易平台,我们可以与各地的卖家和买家进行交流,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意见。我们可以在这个平台上发布自己的商品和服务,与其他人建立联系。这种人际交往的方式不仅能够扩大我们的朋友圈,还可以帮助我们了解不同地域、不同文化对于商品和服务的需求和满足程度。网络交易让我们和他人之间的距离变得更近,使得我们能够更加便利地获取信息和交流观点。
然而,网络交易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首先,虚假信息和欺诈行为给网络交易带来了很大的隐患。一些不法分子会故意提供虚假的商品信息,或是以优惠价格吸引消费者,然后没有交付商品。在网络上,真实性很难得到验证,消费者容易上当受骗。此外,网络交易也给个人隐私带来了风险,我们的个人信息可能被泄露给第三方,并被用于不正当的用途。因此,我们在进行网络交易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保护自己的隐私和安全,选择可靠的交易平台和商家。
同时,网络交易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传统实体店铺的生存空间。随着网络交易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网上购物,而不再去实体店铺购买商品。这无疑给传统实体店铺造成了一定的压力。实体店铺需要不断创新和提升服务质量,以吸引消费者回归线下购物体验。同时,对于一些小型店铺来说,开辟网络销售渠道,融合线上和线下的优势,也是一种发展的机会。
总之,网络交易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和选择,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在进行网络交易时,我们应该保持警惕,选择安全可信的交易平台和商家,同时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对于实体店铺而言,要通过创新和提升服务质量来应对网络交易的竞争。网络交易将继续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重要的角色,我们应该学会充分利用网络交易的便利性,同时也要明确风险和问题,保护好自己的权益。
网络交易合同篇五
网络交易是现代互联网发展的产物,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交易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然而,网络交易也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比如网络交易的安全性问题和虚假交易等问题,这些问题也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近年来,公安部门针对网络交易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开展了一系列打击行动,大力整治网络交易领域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网络交易是充满风险和陷阱的。虚假交易、欺诈和侵权问题经常发生。正是因为这些问题的存在,才导致消费者和商家在网络交易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疑虑和不信任。因此,我们应该对网络交易进行深入的分析,认真掌握交易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风险。同时,我们也需要向广大消费者和商家传递正确的网络交易观念,强化对网络交易风险的防范意识。
在网络交易中,法律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商家合法利益的重要保障。因此,我们需要认真学习和掌握网络交易的法律规定和条款,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只有在充分了解法律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才有足够的人力和物力来保护消费者和商家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网络交易规范。
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商家合法利益的同时,我们也需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网络交易规范。通过制定约束性规定和标准,促进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建立起基于诚信和信任的交易关系,提高交易效率和质量。因此,我们需要关注网络交易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建立网络交易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商家合法利益。
网络交易安全控制是网络交易的基础保障。只有在网络交易安全控制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建立起一个安全、可靠、信任的网络交易环境。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网络交易安全的控制,掌握网络交易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风险,利用高效、智能化的安全技术来维护网络交易的安全性。
网络交易违法犯罪行为是与网络交易伴生的重要问题。因此,我们需要加强网络交易打击行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商家合法利益。通过高效、准确的打击行动,让网络交易犯罪分子失去利益的基础,从而保护消费者和商家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平稳。
总之,网络交易是一个充满风险和机遇并存的领域。在进行网络交易的过程中,我们需要认真分析交易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诚信度,建立约束性的交易规范,加强网络交易安全控制,同时加强网络交易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行动,才能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商家合法利益的基础上,实现网络交易的可持续发展。
网络交易合同篇六
网络交易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由于网络交易的匿名性和便捷性,也给诈骗、盗窃和非法交易等犯罪行为提供了机会。作为一名执法人员,我参与了多个网络交易的办案过程,积累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和体会。以下是我对于网络交易办案的心得体会,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示。
首先,网络交易办案的成功离不开技术手段的应用。在调查网络交易的过程中,我们通常需要获取嫌疑人的网络身份和交易信息。这就需要我们掌握相关的技术手段,比如网络追踪、数据分析和加密破解等。在一起网络交易诈骗案中,我们通过深入分析犯罪分子的行为模式,成功地获取了他们的IP地址并追踪到了实施地点。这得益于我们在技术上的不断学习和更新,以及与相关专业人士的深入合作。因此,对于从事网络交易办案的执法人员来说,不断提升技术能力和与技术专家的合作至关重要。
其次,网络交易办案需要全面的证据支持。网络交易具有隐秘性和虚拟性的特点,很多证据都存在于计算机硬盘、手机存储设备和邮件传输记录等中。因此,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必须善于利用科技手段来获取和保全这些证据。首先,我们需要依法获取嫌疑人的电子设备,比如计算机、手机和U盘等,然后通过专业的工具进行数据提取和分析。其次,我们还需要利用邮件传输记录和即时通讯工具的聊天记录等,来还原交易的完整过程和涉案人员之间的关系。因此,网络交易办案需要我们具备良好的计算机取证和数据分析技能,以便全面收集证据,确保侦破的成功。
第三,网络交易办案需要充分的合作和信息共享。由于网络交易跨越地域和国境,很多犯罪行为具有跨国和跨区域的特点。因此,我们必须与其他执法机关和国际合作组织保持密切联系,共同打击网络交易犯罪。比如,在一起涉及多个国家的网络交易诈骗案中,我们与美国FBI和德国警方等开展了全方位的合作。我们通过信息共享和共同行动,最终将主谋抓获归案。因此,网络交易办案需要我们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合作能力,以便充分利用各方的资源和优势。
第四,网络交易办案需要加强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网络交易犯罪屡禁不绝,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公众对于网络交易的安全意识不强。很多人在网络交易中不够警惕,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的目标。因此,我们执法人员应该加强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对网络交易安全的认识和意识。我们可以通过举办网络交易安全讲座、发放宣传资料和制作宣传片等方式,向公众普及网络交易的风险和防范知识。只有公众都具备了网络交易安全意识,才能共同构建网络交易的安全环境。
最后,网络交易办案需要注重法治和人权的保障。网络交易犯罪是一种非常规的犯罪行为,很多嫌疑人通过使用匿名身份和加密方式来掩盖自己的犯罪行为。因此,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在获取证据时,我们必须经过法院的批准,并尽量避免非法侵入和侵犯嫌疑人隐私。在对待嫌疑人时,我们必须依法依规进行讯问和审讯。网络交易办案虽然具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和追踪问题,但我们不能因此牺牲法治和人权的原则。只有在法治的轨道上办理网络交易案件,才能让嫌疑人得到应有的处罚,也能保障侦破工作的可信度和公正性。
网络交易办案是一项充满挑战的工作,它需要我们具备良好的技术能力、强大的证据支持、广泛的合作和宣传教育、以及扎实的法治和人权保障。希望通过我对网络交易办案的心得体会的分享,能够为广大执法人员在今后的办案工作中提供一些借鉴和启示。网络交易犯罪虽然猖獗,但只要我们与时俱进、合作共赢,就一定能够有效打击网络交易犯罪,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网络交易合同篇七
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
第四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五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网络经济发展。
第六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
第一节一般性规定。
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第八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九条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
第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二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第十三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十四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
第十五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
第十六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十七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采用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第十八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第十九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络交易合同篇八
(2019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合同。
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
第四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五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网络经济发展。
第六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
第一节一般性规定。
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第八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九条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
第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二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第十三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十四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
第十五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
第十六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十七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采用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第十八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第十九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四)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
(五)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
第二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统计资料。
第二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二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
前款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
第二十三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时,应当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
第二十四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与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订立协议,明确双方在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其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协议、交易规则,应当遵循公开、连续、合理的原则,修改内容应当至少提前七日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协议或者规则修改内容、申请退出平台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允许其退出,并根据原协议或者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
完整地阅览和保存。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证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
第二十六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八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要求平台调解的,平台应当调解;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的,平台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开展商品或者服务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记,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三十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平台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
第三十一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拟终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三个月在其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对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采集与记录,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风险。
第三十三条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应当用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开。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的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第三十四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提供在其平台内涉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等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第三节其他有关服务经营者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五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者提供经营资格证明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签订服务合同,依法记录其上网信息。申请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等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自服务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第三十六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信用信息,坚持中立、公正、客观原则,不得任意调整用户的信用级别或者相关信息,不得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用途。
第三十七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通过博客、微博等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三十八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相关违法行为,提供涉嫌违法经营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联系方式、地址等相关数据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第三十九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第四十一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对于其中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违法行为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对于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引发群体投诉或者案情复杂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查处或者指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查处。
第四十二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的消费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涉嫌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相关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数据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第四十五条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需要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
第四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站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需要关闭该违法网站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该违法网站。
第四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工作责任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发布商品或者营利性服务信息、但交易过程不直接通过平台完成的经营活动,参照适用本办法关于网络商品交易的管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实施指导意见。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9年5月31日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网络交易合同篇九
第60号。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
2014年1月26日。
网络交易合同篇十
(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
第四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五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网络经济发展。
第六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
第一节一般性规定。
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第八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九条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
第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二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第十三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十四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
第十五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
第十六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网络交易合同篇十一
乙方:_________。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购买基于_________网络报表平台的数据处理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提供的基于_________网络报表平台的数据服务,涉及的各种数据处理功能,均为_________网络报表平台内置的功能。
二、甲方根据乙方介绍和系统演示,能够正确理解_________网络报表平台所具有各种功能,能够正确理解乙方提出的基于_________网络报表平台的数据服务的含义和范围。
三、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同意:
1.甲方明白intermet网络和其他网络通讯媒体并不能完全保证其存放内容的保密性和安全性,乙方提供相应的措施以利于甲方信息的保密和安全,但不担保非乙方原因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2.甲方保证不上传任何损害乙方合法权益及危害服务器安全的程序和数据。
四、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向甲方提供如下服务:
3.乙方提供足够的空间来保存甲方的数据;。
4.对甲方提出的关于_________网络报表平台的任何问题,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解决并给予书面答复;如果是甲方软件系统的原因引起的_________网络报表平台不能正常使用,乙方要尽力协助甲方解决问题。
5.定期备份甲方的数据。
五、甲方向乙方订购_________个_________网络报表平台客户端,服务期限_________个月(服务期限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对_______网络报表平台服务器端进行设置,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设置好后的用户名和系统访问初始密码,用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到甲方指定的邮箱中。
六、乙方向甲方提供该项服务的费用标准为每个客户端每月人民币_________,甲方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乙方服务费人民币_______;合同到期后,甲方若要继续购买这项服务,甲、乙双方需重新签订服务购买合同。
七、乙方收到甲方的服务费后,本项服务正式开始。
八、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本合同自动解除:
3.当甲方未按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其服务费用,在乙方继续提供该项服务至结束之后的第五个工作日而仍未收到甲方应付的费用。
十一、双方同意当合同发生争议或合同中有未尽事宜时采取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交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三、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双方代表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网络交易合同篇十二
合同。
第一条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自愿、平等互利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订立本合同。
第三条付款方式(甲方选择)。
(一)支付宝()。
(二)网上银行支付()。
(三)货到付款()。
(四)其它()。
第四条签订本合同进行网络团购的,团购起止时间为: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承诺本次团购购买者达_____人时成团交易,逾期未达约定人数的不成团交易,甲方支付货款通过原支付方式返还。本次团购每一名用户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超过________份。
第五条购买商品的,乙方将所购商品送至甲方收货地,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所需运费由__________方承担。
购买服务的,甲方持消费凭证(网站下载网络经营者反馈的有关信息、密码、凭证等)于_____年__月__日至__月__日前往_______________________消费。
第六条甲方收到所购商品后,应核对商品数量、品种、型号、规格、花色是否符合约定,检查商品是否损坏。符合约定的签收;不符合约定的不予签收。
验收后,发现问题的,甲方应妥善保管货物,在自收到货物后10日内向乙方提出异议,乙方应在甲方提出异议后10日内予以与甲方协商处理。
第七条乙方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制定的相关质量要求,符合网页介绍的性能标准,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的质量状况。
第八条乙方必须在销售网页上设置退款功能并予以标注。甲方未购得商品或者消费的,所支付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款通过__________________退还。
第九条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对所购商品或者服务有相关信息的知情权。
(二)甲方应仔细阅读乙方网页所展示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信息,了解网络购销活动详情后签订本合同。
(三)乙方负责将本合同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甲方可登录乙方网站,进入已购商品或者服务信息项中查询或打印相关信息。
(四)乙方保证其网页展示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合法与真实。
(五)乙方应依法保护甲方的个人信息,不得擅自将甲方的个人信息披露给他人。
第十条违约责任_。
(一)甲方违反约定无故拒绝接受所购商品或者服务的,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二)乙方未履行约定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乙方未采用足够的安全措施保证网站交易的安全,导致甲方的信息泄漏,或擅自将甲方的个人信息披露给他人,对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__项办理:
(一)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甲方点击购买“确认”键起成立并生效,合同有效期内,非经双方协商同意或者法定理由,合同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日。
网络交易合同篇十三
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
第四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五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网络经济发展。
第六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
第一节一般性规定。
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第八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九条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
第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二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第十三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十四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
第十五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
第十六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十七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采用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第十八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第十九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四)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
(五)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
第二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统计资料。
第二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二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
前款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
第二十三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时,应当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
第二十四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与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订立协议,明确双方在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其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协议、交易规则,应当遵循公开、连续、合理的原则,修改内容应当至少提前七日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协议或者规则修改内容、申请退出平台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允许其退出,并根据原协议或者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应当在其网站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证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
第二十六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八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要求平台调解的,平台应当调解;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的,平台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开展商品或者服务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记,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三十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平台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
第三十一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拟终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三个月在其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对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采集与记录,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风险。
第三十三条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应当用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开。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的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第三十四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提供在其平台内涉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等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第三节其他有关服务经营者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五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者提供经营资格证明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签订服务合同,依法记录其上网信息。申请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等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自服务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第三十六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信用信息,坚持中立、公正、客观原则,不得任意调整用户的信用级别或者相关信息,不得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用途。
第三十七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通过博客、微博等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三十八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相关违法行为,提供涉嫌违法经营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联系方式、地址等相关数据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第三十九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第四十一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对于其中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违法行为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对于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引发群体投诉或者案情复杂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查处或者指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查处。
第四十二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的消费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涉嫌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相关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数据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第四十五条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需要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
第四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站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需要关闭该违法网站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该违法网站。
第四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工作责任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发布商品或者营利性服务信息、但交易过程不直接通过平台完成的经营活动,参照适用本办法关于网络商品交易的管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实施指导意见。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3月15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5月31日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网络交易合同篇十四
在今日举办的“网络交易自律与发展峰会”上,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网络交易平台工作委员会发布了“网络交易自律倡议书”,号召全国网络交易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教育引导、不断提高商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自觉接受监督。京东、美团大众点评、途牛等300多家网络经营者到场支持。
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王江平在峰会上表示,企业自治是构建社会共治格局不可或缺的'要素,维护和谐的网络市场环境离不开网络交易平台的共同努力,只有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才是最有竞争力和生命力的企业。
作为网络交易的监管平台,目前工商总局按照发展与规范并重的原则,探索实施审慎有效监管,规范网络市场秩序。今年5月1日实施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将网络销售与实体店销售共同纳入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管范围;9月1日实施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互联网广告各活动主体的义务与责任。工商总局承担起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如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个人信息保护、预付卡等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规范。今年5月-11月,全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深入开展了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对网络市场的主体准入、广告发布和交易行为,按照一体化监管的原则,强化监督执法,重拳整治市场乱象。
网络交易合同篇十五
网络交易已经成为了维系现代生活的重要一部分。随着电商平台的发展,网络交易的规模不断扩大。但是,网络交易也成为了不法之徒进行犯罪活动的重要场所,涉及的犯罪类型也越来越多样化。近年来,公安机关针对网络交易中的黑产老千、假货、诈骗等行为开展了一系列打击行动,成效显著。我曾担任一起网络交易办案中的办案人员,深感其中的艰辛与体会,现在,我愿意与大家分享我所得到的所领悟。
第一段:案情简介。
回忆起当初的案情,我仍然心有余悸。那是一起认真做细做实的案件,在跨省合作下,我们收集到了大量的证据,最终让罪犯得到了应有的制裁。案件的主要嫌疑人利用合法的电商平台,向多名消费者出售一种虚假的健康食品,并且采用强制交易等手段,骗取了消费者的信任和财物。案件中,我们一边追踪证据,一边进行分析研判,在警员的身心协调下,最终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并让其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这一经历让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了网络交易中的犯罪本质和警务人员所需要面对的挑战。
第二段:重视预防监管。
在网络交易中,预防监管是至关重要的。通过提升产品质量、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加强客户保护等方面来加强对网络交易的监管,可以大大减少犯罪发生的可能。这需要有关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企业和用户共同参与。在实践工作中,警务人员应当不断加强信息收集和监测,把握市场动态,及时洞察犯罪活动的发生趋势,这是预防监管的重要动力。
第三段:加强打击手段。
网络交易涉及到大量的数据传输、信息收集和货款结算等环节,容易受到黑客攻击和数据泄露的威胁。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也使得犯罪分子的手段愈加高明。针对网络交易中的各类犯罪,公安机关应当不断提高打击手段和技术水平,特别要强化跨域合作,让犯罪嫌疑人无处藏身。
第四段:挖掘客户维权意识。
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往往容易受到侵害。警务人员应该加强宣传,鼓励消费者增强维权意识,通过法定渠道来处理纠纷。同时,还要调动公益组织和律师参与,放大维权效果,打击犯罪嫌疑人的违法行为。
第五段:总结与反思。
本篇文章谈到了网络交易办案中的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深刻认识到网络交易中犯罪嫌疑人的猖獗和制约影响。针对网络交易中的种种犯罪,我们需要有效预防监管、加强打击手段、挖掘客户维权意识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应对。这需要全程协作和持续发力,正如我们案件所体现的。只有如此,才能保障消费者安全合法的网络交易环境,维护政务社会的长久和平稳定。
网络交易合同篇十六
很多电子商务网站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类似如下的规则:“鉴于网络服务的特殊性,用户同意网站有权随时变更、中断或终止部分或全部的网络服务(包括收费网络服务)。如变更、中断或终止的网络服务属于免费网络服务,无需通知用户,也无需对任何用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网站不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出错发生都不作担保”等。
点评:网站安全与稳定对商家而言是其开展电子商务交易的基础,对用户而言是保障其交易安全的前提。故对商家而言,保障网站具备基本的安全性、稳定性是其基本义务。对此,基于现有电子商务网站安全性、稳定性方面存在较大缺陷的现实,上述规则的存在,无疑加大了用户的交易风险,免除了商家自身保障网站安全、稳定的责任,具有霸王条款属性,该类缺乏法律效力。
2、用户账号、密码及资金安全保护缺陷。
现有大部分网站对基于用户账号下的相关责任皆有如下类似的规定:“每个用户都要对其用户名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全责。”
点评:用户的账号及密码、资金安全依赖两方面的保护:一是用户自身的妥善保管,二是网站方面的安全保护措施。该规定将一切基于用户账号引起的责任归于用户,缺乏基本的合理性,并非所有的责任都是因为用户自身保管方面的过错所致,网站系统安全也是导致用户账号信息泄露或被盗用的一个重要原因,此类责任非属用户过错所致,故用户无承担全责的依据,网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该类免责条款免除己方责任,加大对方责任,具有霸王条款的属性,该条款欠缺相应的法律效力。
3、用户隐私信息保护缺陷。
用户隐私信息是用户权益的重要部分,现有电子商务网站在用户隐私信息保护方面的缺陷主要包括:一是无相应的隐私保障规则;二是虽有关于隐私保障的规定,但或者规定过于概括,或者规定本身存在瑕疵不利用户保护。在现有电子商务网站的相关隐私保护条款中,主要缺陷存在于隐私保护的除外情形规定中,较多网站将“符合其他相关要求”、“为保障网站的商标权等合法权益”、“出现其他紧急情况”等作为隐私保护的除外情形。
点评:网站通过类似规则设定兜底条款,实则无限制扩大对用户隐私信息的利用,更甚至明确将维护网站(商标权等)权益作为利用用户隐私信息的条件,无疑是对用户隐私权的侵犯,而网站对诸如“紧急情况”、“公共利益”、“不可抗力”等概念的'扩大解释或者界定不明,亦将导致用户隐私权益面临巨大风险。
4、用户支付安全保障缺陷。
现有电子商务网站对用户支付安全保障的缺陷主要存在于网上支付中,很多网站的交易及支付规则中对网上支付有如下类似规则:“如果系统没有提示支付失败或成功,您可通过电话、atm、柜台或登录网上银行等各种方式查询银行卡余额,如果款项已被扣除,网上支付交易应该是成功的。”
点评:此规定的缺陷在于网站将用户支付结果的确定义务归于用户,由用户通过查询余额的方式来查明支付是否成功,而无论对于支付成功或失败,网站均应有相应提示,且必须是明确的、惟一的提示,而如依该条款,用户的资金将面临较大的风险。因为用户在网上支付后并不能即刻得到支付是否成功的结论,同时,上述规定最终也没有规定确定支付成功与否的方法,而仅仅表示“网上支付交易应该是成功的”,仍旧具有不确定性,用户的交易资金安全存在风险。
5、配送相关责任缺陷。
网上交易中的配送模式主要以第三方配送为主,该模式下配送相关责任的缺陷,主要在于货到后核对机制的欠缺以及配送过程中货物致损等相关责任分配不明。
点评:在第三方配送模式下,网站并非直接的货物配送方,对于货物的运输及送达、签收、付款等相关流程不直接参与,而保障用户利益的基本原则就需要网站尽可能确保用户及时收到货物并货物的完整性,因此第三方配送模式下货到后的电话核对机制必不可缺,而现有电子商务网站普遍欠缺该制度。
6、第三方配送责任承担。
对于第三方配送时货物运输过程中导致的货物损失及相应的责任承担问题,现有绝大部分电子商务网站配送规则中对此未作明确规定。
点评:该制度的欠缺将导致用户因货物运输中的损失而影响正常购物,或者因责任无法明确而最终导致用户无故承担责任或无法追偿。
7、退换货规则缺陷。
网络交易合同篇十七
承包人: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
为了更好地开展洗浴休闲经营服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乙方承包经营甲方的__休闲洗_中心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协议书,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合同。
甲方将座落在的__洗_中心承包给乙方经营,乙方根据本协议书约定享有经营管理权和承包受益权。
乙方对甲方所有的__休闲中心的现状已有充分了解,愿意承包经营甲方的上述休闲中心,并保证合法经营。
甲方将经营休闲中心所需的证照提供给乙方保管使用,乙方应当按照经营正当经营,并切实维护甲方的商誉。
二、经营方式。
乙方承包经营期间,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主用工。
三、承包期限。
1、承包期限为__年,即从__年_月_日起至__年_月_日止。实际承包期限自甲方移交之日起算。
2、根据法律规定或本协议书约定,提前解除或终止协议书履行的,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四、承包金及缴纳。
乙方承包经营的年承包金为______元,采取先缴纳后使用原则;乙方应按下列方式向甲方缴纳承包金:
1。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经营证照。
1、甲方于本协议签字之日将休闲中心经营所需的各种证照交给乙方,证照清单详见。
2、上述证照乙方经营期间由乙方保管,证照的年检工作及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3、乙方应在本协议书解除或终止之日将有效证照全部移交给甲方。
六、消费卡。
乙方同意甲方此前已发放的消费卡可在乙方经营期间可继续使用,持卡者在持甲方消费卡至乙方消费时,乙方应当提供服务。
七、担保或保证金。
丙方自愿为乙方在本协议框架类的全部义务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丙方提供担保的期间为二年。
或乙方向甲方缴纳保证金_____元,乙方违约的',乙方无权主张保证金,保证金归甲方所有。乙方无违约行为的,甲方应在协议解除或终止后及时退还保证金。
乙方缴纳的保证金由甲方保管期间,不计收利息。
七、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按约定收取承包金。
2、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及时将休闲洗_中心移交给乙方使用,乙方在确认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等处于适用状态,能够满足乙方正常承包经营需要时予以接收。
3、甲方将休闲洗_中心设备设施管道等的线路图提供给乙方,以便乙方经营过程中负责维护保养。
八、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承包金。
2、乙方应当合法经营。
3、乙方应当爱护休闲洗_中心设备设施,适时维修和保养。经营期间的水电费用及其他有关部门收取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确需适当调整休闲洗_中心装饰的,应当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在协议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当将调整后的装饰等无偿地移交甲方享有。
5、乙方在经营中不得违反国家的政策和法律,否则后果与经济责任自负。乙方与第三方之间签订的任何协议与甲方无关,涉及甲方的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6、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使用甲方财产对外提供担保,不得擅自处置甲方财产。
7、乙方不得以甲方休闲洗_中心名义对外进行担保或从事与经营范围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作出任何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
九、违约责任。
双方应当全面履行本协议书约定,任何一方违约的,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金______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一方违约的,守约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或终止本协议书的履行。
十、其它。
1、协议期满后,甲方如重新对外发包经营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经营权。
2、协议期满或解除后,原有设备及设施归甲方所有,乙方添置的设备设施归乙方所有,甲方可折价取得该部分设备设施。
3、协议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条款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效力。
十一、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担保人各一份。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
担保方:________。
日期:________
网络交易合同篇十八
网络交易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中一种普遍、便捷的购物方式。我作为一个经常在网上购物的消费者,通过这个过程积累了一些经验和体会。本文将分享我对网络交易的心得,并就其中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第二段:网络交易的便利性与风险。
网络交易的最大优势在于其便利性。仅凭一个点击,我们就能享受到各种商品和服务,使得购物不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但与此同时,网络交易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有些商家信誉不好,存在欺诈行为;同时,我们也可能面临到商品质量与描述不符、售后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因此,在进行网络交易时,我们需要保持警惕,选择信誉好的商家,防止个人信息泄露。
第三段:如何选择靠谱的商家。
提高网络交易的购物体验,关键在于选择靠谱的商家。一方面,我们可以通过查看商家的评价和评论来了解客户对其服务的评价。同时,了解是否有退换货政策和售后服务保障也非常重要。另一方面,我们还可以选择购物平台,如大型购物网站,这些平台往往会进行严格的商家审核,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因此,在进行网络交易时,要多方面考虑商家的信誉度和平台的权威性。
第四段:注意个人信息保护。
在网络交易中,我们会不可避免地提供一些个人信息,如手机号、地址等。为了防止个人信息泄露,我们应该注意以下几点。首先,选择安全可靠的支付平台,如支付宝、微信支付等。其次,对于购物网站注册时需要填写的信息,我们可以选择适度隐藏一些敏感信息,如生日、身份证号码等。再次,定期更改密码,并避免使用相同的密码在不同的平台上。最后,小心不要点击不明链接,以防陷入网络钓鱼等骗术。
第五段:给商家和平台的建议。
作为消费者,我们还可以向商家和购物平台提出一些建议,以提高网络交易的质量。首先,商家应该加强售后服务和退换货政策,及时解决客户在购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其次,购物平台需要加强商家的审核和监管,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和纠纷解决机制。最后,商家和平台都需要提高客户信息保护意识,保护客户的隐私权。
总结:
通过网络交易,我们可以享受到购物的便利,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风险。选择靠谱的商家、注意个人信息保护是确保网络交易顺利进行的关键。希望我们的经验和建议能帮助更多消费者安全愉快地进行网络交易。网络交易的未来将更加繁荣发展,我们也需要不断学习和适应其变化,以便更好地享受这种便捷的购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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