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是一个反思的过程,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也为未来奠定基础。写总结要言简意赅,重点突出,表达清晰,让人一目了然。欢迎大家阅读以下总结范文,以便更好地了解总结的写作技巧和注意事项。
资金返还规定篇一
1、大部分经营范围变为后置批文即公司成立后再去办理批文,比如环保批文,消防批文、食品类的批文等等,但也有部分批文要在办理公司前搞定。
2、第二点就是创业者不必为注册资本发愁了,之前注册的话注册资本为十万你就必须向银行账户打进去十万,这十万不能随意的取用,去用的话必须在账目上标记。14年来全国大部分地区已经开始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也就是说你注册资本为10万的话,你可以在你章程规定的期限内缴足就可以了,比如之内缴足都没问题,这就大大的减少了新创企业的资金问题。
现在说一下国内大部分地区注册的流程。
第一步、名称预先审核。
有的地方要到工商局网上申请,有的是到工商局窗口申请。创业者要到公司注册地的工商局网站,找到名称审核窗口,大体上要准备的资料是公司的名称(例如深圳市xxx有限公司)、股东的身份证信息、注册资本信息、股东股份比例、经营范围,经营地址。
第二步、名称审核下来后就是准备资料去办理营业执照(各地略有不同)。
名称审核下来后要看看当地工商局是网上预约还是窗口预约或者直接办理,了解后就要准备资料,这些资料包括(以有限公司为例)章程、总经理任职书、法定代表任职书、监事任职书、公司新设立申请书、名称审核通知书、预约办理的证明(询问工商局窗口)。这些资料都可以在工商局网站下载,或者百度一下。
第三步、窗口办理营业执照。
办理营业执照前要把第二步需要股东签名的地方签上名字,并且要拿所有股东的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验一下。到窗口就按照窗口的要求把资料给他。
第四步、取营业执照。
按窗口要求取营业执照。
第五步、拿营业执照办理公章、财务章、私章。接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办完这些可以去银行开户。
资金返还规定篇二
对于捐赠资金及捐赠票据的管理,上饶市财政局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第三条规定:“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其范围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等;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审批建立的基金、附加收入等;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依据《决定》精神,我们对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凭借自身职能取得的各种馈赠、赞助、资助、庆典等收入均视为“捐赠”收入,使用捐赠票据,并作为“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来管理,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年终决算在“其他收入”中反应。
第二阶段:1999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施行。对此,我们高度重视,采用各种方式及时组织学习。如:全市财政系统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会上组织县(市、区)财政干部学习和讨论,市直单位预算外资金年度决算布置会上组织单位财务人员学习。统一思想,达成共识,明确:
1、接受捐赠的主体(使用捐赠票据的对象):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可以接受捐赠。可以将捐赠财物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2、订立协议:捐赠人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
3、捐赠票据: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财政捐赠票据。
4、专户管理:凡使用了财政捐赠票据取得的捐赠资金必须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5、资金用途:严格按照《捐赠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开展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6、财政监督:列入年度稽查范围。
十年来,上饶各级财政部门基本按照上述要求管理捐赠资金和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只提供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即: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医院、学校。除此以外的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家机关以及经民政局批准的各类学会、协会,均没有提供财政捐赠票据。
由于《捐赠法》的宣传不够、解读不一,加之制度的滞后,工作中常遇尴尬,深感棘手。
1、概念模糊。一是捐赠常常被馈赠、资助、赞助这些行为所混淆。捐赠是无偿、自愿献出财物的一种行为;馈赠是一种来往,赠与或回赠对方财物;资助是用财物具体帮助某一类人群;赞助则是一种互益行为。但在实际工作中,这些行为常常混为一谈,难辩真假。如:文化体育机构开展的各类演唱会、体育赛事等,通过市场行为获得了资金,是赞助行为,但双方打了摖边球,签订了捐赠协议;二是公益性社团常常被非公益性社团利用。由于公益性与非公益性的界定不为人所知,一些权利机构的协会、学会,利用其职务、职能之便,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取“捐赠”资金;三是公益性事业常常被曲解成本协会、学会活动。如一些有能耐获取“捐赠”资金的协会、学会,将资金用于本社团的会员活动。
2、法规相悖。《捐赠法》第十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具体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第一条:“政府非税收入范围包括:……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 第二条五款“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是指各级政府、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不包括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实物捐赠收入以及以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民间组织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财综[2004]53号文件规定的受赠主体与《捐赠法》确定的大相径庭。使得我们一线的工作人员无所适从。
另,省民政厅、财政厅、省地税局、物价局根据财规[2000]47号文件精神下发了《关于我省民间组织票据和发票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民字[2001]334号),赣民字[2001]334号较财规[2000]47号文件增加了“民间组织接受捐赠、资助,应当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江西省社会捐赠收入票据》”(第二条)。但对捐助资金如何监管没有规定。
3、口径混乱。一是捐赠资金的属性。按照《捐赠法》第十二条规定: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因此,资金所有权归捐赠人,捐赠资金能否作为政府非税收入?是否要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值得探讨;二是捐赠行为的随意。由于捐赠活动是零门坎儿,无须审批,因此,各路诸侯各行其是、各显神通,随意组织开展捐赠活动,造成捐赠市场混乱、捐赠资金数额不大、监管难度加大。
4、管理不一。一是由于制度的缺失,造成捐赠资金管理方式不同:一种是只要使用了财政捐赠票据的,其捐赠资金必须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另一种是根据机构性质决定是否其捐赠资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即,除代行政府职能以外的组织,虽然其使用了财政捐赠票据,但捐赠资金不要求上缴;二是对相关文件的理解,造成捐赠票据发放宽严不一:一类是无论机构性质、行为真伪,只要说是捐赠活动,一律给予提供捐赠票据。即使实施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的今天,还有财政部门为不具备捐赠主体的单位设置了“捐赠”项目;另一类是只对当地编委会确认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文化教育、医疗体育、科研福利)提供捐赠票据。
5、源头难控。由于政策上的盲点、理解上的茫然,使得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造成捐赠票据发放、捐赠资金管理的五花八门,源头失控。
1、加大宣传。民政、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捐赠法》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我市慈善事业做大做强,形成规模,与国际接轨。
2、完善制度。依据《捐赠法》,尽快出台相应的票据管理、资金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同时要制定《捐赠法》的实施细则,特别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捐赠行为要有所限制,防止将单位经费捐赠所属社团或者有人情关系、工作关系的非代行政府职能的社团;对企业,要严格限制与企业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关系的单位实行捐赠行为,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
3、准确定性。对公益事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要有一个明确的划分和定义,要便于理解和操作。
4、统一口径。有关捐赠对象、受赠主体、捐助协议、票据使用、资金使用与管理、捐赠行为与资金的监督等,要全国一盘棋,防止因口径随意造成乱收费乱摊派滋生、偷税漏税蔓延。
资金返还规定篇三
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和经济结合,充分发挥财政科技经费的引导作用,激发企业参与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财政部、科技部在科技部归口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中引入后补助机制,并制定了《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更好的贯彻和执行《规定》的各项条款,领会《规定》精神,现做政策解读如下:
一、关于总则。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有关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鼓励和引导企业按照国家战略和市场需求先行投入开展研发项目的要求,为进一步创新科技经费投入机制,财政部、科技部在科技部归口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现有财政支持模式基础上,引入了后补助管理机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后补助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科技专项需要实行后补助管理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后补助是政府运用财政资金补贴和支持科技活动的一种方式,是对现有经费资助方式的补充。后补助在符合条件的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项目中实施,纳入目前的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体系统一管理,不单独设置专项。
2.哪些单位可申请后补助?
后补助是目前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经费支持方式的有益补充,资助单位类型与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一致,均是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但根据后补助实施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开展科技活动所需的人、财、物等支撑条件以及相应的技术实力,并能够承担相应风险。
二、关于事前立项事后补助。
3.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规定》提出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中以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为目标任务,具有量化考核指标的研究开发类项目应当实施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即现有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内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必须实施后补助。由于在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下,单位需先行投入资金进行研发,因此,这一资助方式主要面向有科研需求并具备一定资金实力的企业。
4.为何设立事前立项事后补助?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是后补助最典型的资助方式,充分体现了后补助管理“先实施,后拨款”的特点:单位在国家目标指引下,先行投入资金,组织项目研发工作;财政资金“面向结果”进行补助,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即按照约定的金额补助,未完成任务目标,则没有补助,单位需自行承担项目失败的风险。事前立项事后补助资助模式旨在通过后补助经费的引导作用,激发企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企业需求与国家目标紧密结合,充分发挥企业在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同时,面向结果的补助,可有效避免科研经费挤占、挪用等现象,有效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5.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在项目设置和组织方面有什么特点?
为充分发挥企业在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后补助赋予了项目承担单位充分的自主权。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不设置课题,企业可根据项目任务目标,自主对项目任务进行分解并确定合作单位。在项目组织方面,由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发展需要,自行组织科研团队开展研发工作,科技部不再组织项目过程管理。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在发布指南时不设定经费控制数。申报单位根据科技活动的实际需求编制项目预算,应真实反应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不再区分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预算评估也是对项目整体预算进行评估。申请预算时,单位除提供项目总体目标、考核指标、验收方式方法、项目预算等内容外,还需附近三年经审计或主管部门批复的财务报表,以便对单位支撑条件、资金实力进行判断。
7.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为何不组织经费过程管理及财务验收?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在立项环节,科技部与项目承担单位通过签订任务书对项目目标任务、考核指标、拟补助经费额等内容进行了约定。项目实施过程中,考虑到项目实际发生的支出为项目承担单位的自有资金投入,后补助资金仅是对单位投入的补助,且财政资金“面向结果”进行补助,单位需为完成项目目标承担相应风险,为充分发挥项目承担单位的自主管理作用,后补助项目不再组织过程管理和财务验收。项目完成任务目标通过技术验收后,即可按照原备案的预算给予后补助资助。这更有利于激发承担单位创新的积极性,也有利于鼓励单位在实际投入时厉行节约,以更少的投入获得更优的成果。
8.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在验收环节与目前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有什么区别?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突出结果导向,项目通过验收才能获得补助经费,故项目验收是实施后补助的关键环节。因项目成果主要面向工程化、产业化,《规定》突出强调了对相关技术指标、性能的定量化考核,并引入用户评价、第三方检测等方法,力求用客观数据验证结果,以保证验收结论的权威性和说服力。
9.如何理解“拟补助经费不超过项目预算的50%”?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由企业结合自身发展需求自主申报,体现企业目标与国家目标的紧密融合,项目经费应由企业和国家财政共同投入,财政补助起补充和引导作用。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中不可申诉补贴(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的认定条件的有关规定,将后补助的补助额度定义为50%内。具体比例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在不超过50%的范围内确定。
10.允许多家单位同时承担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是如何考虑的?
同一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原则上只委托一家单位承担,当出现多家单位竞争,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各不相同、难以判断优劣时,为鼓励单位积极开展研发,可同时委托多家单位承担,但为避免过度竞争造成资源浪费,委托承担单位数量不超过3家,并按照择优资助原则对取得最优成果的单位予以资助,以发挥财政资金的最大效益。
11.多家单位同时承担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时为什么“不得延期”?
多家单位承担同一项目时,项目任务书将约定统一的项目执行期,项目执行期结束后,统一组织项目验收,并选择最优成果单位进行资助。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如果个别单位延期验收,将导致各单位执行期不一致,无法保证验收的公平性,因此将严格按照任务书约定的时间进行验收,一律不予延期。
三、关于奖励性后补助。
12.奖励性后补助与科技成果奖励经费的区别是什么?
奖励性后补助主要为解决国家急需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利益或重大产业技术问题等发挥关键作用的相关原创成果,如发生h7n9禽流感疫情时,为控制病毒传播,开展的病毒检测试剂和药品征集工作等。科技成果奖励经费主要用于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两者在支持方向、面向的对象上均有所不同。获得奖励性后补助的成果,如在后期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推广等方面较为成功,也可继续申请科技成果奖励经费。
13.为何设立奖励性后补助?
区别于事先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无事先立项程序,实施机制更加灵活;征集的技术成果面向解决国家急需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利益或重大产业技术问题,目的性强。通过奖励性后补助,能够切实提高国家科技计划或专项解决突发性、应急性重大问题的能力。同时,奖励性后补助对单位原创技术成果进行补助,引导和鼓励各类创新主体自主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14.“研发记录完备”如何界定?
单位在申请奖励性后补助时,为证实该技术成果属于申请单位的原创成果,要求应具备完整的研发记录,做到“痕迹管理”,研发记录可通过多种形式体现,如实验记录、测试记录或内部成果登记等,由于记录形式多样,《规定》对记录的方式不做具体要求,单位可通过内部研发管理制度进行明确。
15.“未得到财政专项资金资助”如何理解?
为避免财政资金的重复支持,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对于已经或正在接受中央或地方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技术成果不再重复予以资助。对于使用财政资金资助建设的生产、研发平台开发出新的技术成果,若该技术成果在研发阶段未获得过财政资金支持,则符合申报条件。
16.奖励性后补助的奖励额度如何确定?
鉴于给予奖励性后补助的技术成果能够解决的问题类型不同,成果贡献也不相同,难以确定统一的奖励额度,因此《规定》提出,由科技部商财政部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奖励额度。
17.为什么奖励性后补助强调技术成果的实际应用?
奖励性后补助旨在鼓励对于取得有助于解决国家急需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利益或重大产业技术问题的技术成果的实际应用。给予经费奖励的必要条件是单位将其技术成果实际应用于解决相关问题,如未实际应用的,将收回奖励经费。收回奖励经费的程序按照科技部现有的经费回缴程序执行。
四、关于共享服务后补助。
18.共享服务后补助的支持范围是什么?
共享服务后补助主要是对面向社会开展公共服务取得绩效,并通过科技部、财政部绩效考核的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科技部将根据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对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实行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机制。
19.共享服务后补助的设计思路是什么?
为促进科技条件资源整合和高效利用,设立共享服务后补助。符合条件的平台取得服务绩效后,可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经考核符合支持条件的,给予相应补助。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促进平台提高服务绩效,支撑创新主体实现技术进步、推动产业发展。
今后一个时期的平台发展工作重点在于整合资源,扩大开放,提高服务能力。因此《规定》提出对平台建设实行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对不参加绩效考核或连续两次绩效考核较差的平台,不再纳入共享服务后补助范围。
20.共享服务后补助的经费拨付有哪些要求?
共享服务后补助实行分类分档定额补助,根据申报单位的平台运行服务情况的考核结果,确定拟补助项目及补助档次,公示无异议后按照相关预算管理程序拨付经费。共享服务后补助经费按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地方)下达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所在单位。
五、其他。
21.后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有哪些?
后补助的根本目的在于鼓励单位以国家目标为导向,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或面向社会开展科技服务,共享科技资源。因此,《规定》对于后补助经费的使用,赋予单位更大的自主权,除共享服务后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运行服务外,其他两种方式补助经费可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22.后补助资金财务处理和税收问题如何处理?
后补助项目财务、会计处理依据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如《企业会计准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规定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后补助资金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的,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符合条件的后补助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同时,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后补助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3.后补助项目申报时应在实施周期哪个阶段?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和奖励性后补助对项目是否在实施周期内的要求有所区别。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任务书将明确规定成果的取得时间,对签订任务书时项目的实施进度不作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要求即可;奖励性后补助是对于已实施完成并取得技术成果的项目给予的补助。
资金返还规定篇四
随着公司注册新政策的发布,2015年的公司注册流程以及注册资金都有了写变化。如果您最近正想着注册一家公司的话,想必你的耳朵里经常充斥这的一定是零元注册公司,成为老板,再也不需要去找人投资你就能注册公司了,只需要认缴就可以了。不需要验资。这次国家对公司注册法的调整无疑是给了我们想当老板,注册公司的提供了更大的便利。
那么这次新政策主要的改变有三大特点:
第一,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第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开始实施注册资本认缴制,没钱也能注册公司。新政策对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都不做限制了。请广大客户抓住机会,欲办从速。我们将用最认真的态度,最快的速度,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服务。我们还为您提供公司一站式服务:注册公司、工商注册、办照、记账、垫资、等全方位服务。为您创业打造一片蓝天!!!
资金返还规定篇五
(1)《公司法》在年做了改革,以前的注册资本是实缴登记制,现在是认缴登记制。
(2)实缴登记制,即公司成立,股东缴纳注册资本时,需出具验资报告,且实缴的注册资本不能低于全部注册资本的20%,剩余的注册资本,必须在两年之内全部缴清,同时要求股东货币出资比例,不能低于股东全部注册资本的30%。
(3)认缴登记制,即工商局的营业执照只登记公司所有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不强制要求提交验资报告,取消实际缴付出资20%、剩下的两年之内必须缴清,也取消货币出资不能低于30%的规定,关于出资的时间,让股东在章程中约定,理论上写100年也是可以的。
(1)注册资本跟公司实力、资信状况无关。
认缴登记制,不意味着注册资本可以任意写,也不意味着认缴注册资本不用缴,只是由原来法律规定的限定两年之内缴清,变为股东在章程里自由约定何时缴付,可以约定十年,也可以约定二十年,甚至更长的100年。但并不意味着免除缴清注册资本的责任。
(2)认缴注册资本的补齐义务。
认缴注册资本,在公司清算或者解散时,应认缴而未认缴的注册资本,也应按应认缴的注册资本进行补齐。
三、注册资本改革认缴制对创业者有什么好处。
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制,认缴制打破了束缚在创业者身上的枷锁,让小成本真正成为现实。
(2)简化年检公示。
认缴制中的年报公示制度解放了企业年检,对企业来说,不用每年年检往工商部门跑了,既减轻了负担又节省了时间。同时信息公式制度,人人可查,大大加强了投资者对企业信任。
企帮帮小编讲讲:什么是注册资金认缴制。
(3)提高办事效率。
实现注册登记申请、年度报告电子化,无纸化。这也是信息化社会的一大趋势,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时代也将很快到来。
(4)信用体系公开化。
认缴制的出台推动了企业信用体系的初步建立,信息网上公示后,企业对大众来说不再神秘,一举一动都在市场的监督下,以市场监督企业的目的得以实现。
四、认缴注册资本越大,股东的责任越大。
股东是以认缴的注册资本的额度为限,来承担公司的债务和责任。如果公司的注册资本越大,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相应的越多,股东以认缴的额度去承担公司债务和责任。
【拓展阅读】。
商标注册能否成功,取决于很多因素,若是其中一点没有达标,商标就可能面临不予注册的风险。那么怎么判断自己的商标是否可以注册呢。
1、在先注册商标。
众所周知,商标主要分为45大类,每个大类下面还分有不同的小类,而商标申请则是需要细化到这些小类上,官方规定,注册商标的时候可以选择一个大类里的十个小类,增加一类则需要加钱。而根据《商标法》规定,同样的大类可以拥有多个商标,但是小类不予重复。
2、近似商标。
商标近似也是现在不少申请人头疼的问题。随着常用汉字越来越少,商标近似的可能也就越来越大。
近些年,商标近似的案例数不胜数,即便成功注册了一枚商标,可能也会面临商标纠纷。在商标审查越来越严格的情况下,商标近似出现的概率也会越来越低。
企帮帮小编讲讲:怎么判断自己的商标是否可以注册。
3、商标名是否触犯《商标法》。
商标注册也有着时代的背景,我国的《商标法》在不断的更新、细化、优化,有不少商标,现在已经无法成功注册了,譬如带地名的“上海”等等。在不断优化《商标法》的过程中,一些原本可以注册的词汇,如今都不能在申请了。
4、恶意抢注商标行为。
恶意抢注指的是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恶意抢注”多发生在以“申请在先”为授权原则、能带来一定经济利益或精神利益的权利领域,故多发生于商标、域名及商号。
最新版《商标法》强化了对恶意注册及囤积商标的规制,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同时,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赔偿数额计算倍数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并将法定赔偿数额上限从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
资金返还规定篇六
自工商登记实行认缴出资以来,注册资本可以上无封顶,下无底线,加上时限任意,一些合伙人对注册资本大有盲目求高之风,有的甚至玩起项目前任意增资,欠债后又随意减资的把戏,殊不知每个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即是承担责任的限额,认缴的越高,将来如有公司债务承担的责任也越大,实践中很多法院判例已证明,未实缴的注册资本一不小心就会成为股东不能承受之巨债。
二、注册资本金风险之二非货币出资。
1、出资形式。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出资形式包括货币和非货币两种,非货币形式如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都是法律允许的,但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是不允许作价出资的。(注意:特别劳务出资是合伙企业的专属权利。)。
2、非货币出资评估非必须但有必要(应特别注意,很多企业都出现此项风险)。
除涉及国有资产需依法进行评估外,其他非货币资产在工商登记时一般不再需要提交评估报告,只要全体股东认可价值即可,这样虽然看起来很美,但是隐患却很大:一方面,如果公司一旦涉及债务纠纷或诉讼,出资将由法院委托评估,若发现明显低于章程定价的,将被直接认定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另一方面,如果后期进行新三板、ipo的,虽然有不少案例显示监管机构对主办券商和律师有明确核查过程和结论的,不需要再行评估,但涉及到现实情况若无法形成有效证据和依据,依然会要求企业对相应非货币出资进行评估。
房屋、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需要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同时需要实际交付给公司使用,其中变更手续是法院认定履行出资义务的依据,实际交付使用则是股东享有股东权利的前提。如某股东将其所有的商标权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始终未办理变更手续,则法院可以强制其在合理期间办理变更,变更完毕后,法院会认定该股东已经履行出资义务,但其股东权利是可以从实际交付时享有的,这也是很多个人公众平台会遇到的问题。
三、注册资本金风险之三未履行出资义务。
1、债权人起诉法院的必要条件。
当公司对外负有大量债务时,对于债权人来说,如果某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则是绝地反击的利好,债权人既可以单诉也可以串诉,即要求某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若是公司增资时未履行出资义务的,甚至可以将未尽忠实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管一并起诉。
如果未履行出资(含未全面履行)出资便转让股权的,若受让人对此知或应知的,受让人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建议股权转让时对认缴出资由谁承担一定要约定清楚,以避免后续风险。
2、财产性股东权利受限。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可以依据章程、股东会决议对股东的财产性权利进行限制,包括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不过股东知情权常不受此限。
3、被除名之风险。
如果经公司催告缴纳,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的股东,完全有可能被公司以股东会决议形式解除股东资格,该股东寻求法院救济的一般也得不到支持。
四、注册资本金风险之四任性减资。
股东应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按认缴的数额履行足额出资也是每一个股东天然的义务,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认缴的出资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抽回、减少,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在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若公司减资未通知已知债权人,根据最高法院的判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民申1112号):公司减资未通知已知债权人,减资股东应对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建议:股东减资不可任性,严格履行应有的通知、公告等程序,很难确保未来不会惹火烧身。
五、注册资本金风险之五认缴无时限。
有些合伙人认为,给认缴出资加一个未来期限不就不用担心面临的未出资的风险了吗?是的,可以采用将认缴放在几十年后,公司发展顺利的话还可以由投资人买单,但是如意算盘也会在下面特殊情况下落空:
1、解散时全部提前到期。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资产,既包括已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也包括放在未来认缴的出资,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抵债时,股东及设立时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又将被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恶意延长出资期限。
现有判例大多支持“股东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公司债权人不得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观点,但如果股东为逃避对公司债务承担的责任,修宪(公司章程)延迟缴纳出资的,将有极大可能被法院直接判令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对债权人来说,这将又是追债的利器之一。一旦发现认缴期限有变动,立即可以亮剑求偿。如果进入执行阶段,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情况下,债权人主张追加恶意改期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让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胜诉几率更大。
资金返还规定篇七
1、营业执照不体现注册资金,实收资金。关于注册资金是实行认缴制的,也就是不用验资就可以把公司注册下来。关于验资的时间,可以在公司章程里面体现,可以是,也可以是等等。
2、营业执照不需要提供注册地址,注册地址挂靠商务地址。因为一个商务地址可以挂靠无数个公司。不需要客户去租注册公司的地址。
3、注册资金自己写,想注册多少万就写多少万,实行注册资金认缴制,但是网上查询(比如:注册100万,实收的话就是0)但是也可以实打注册资金(比如注册资金100万,实收资金100万)。
国家正在大力发展知识产权战略,商标注册的重要性越来越得到体现,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对商标注册的需求越来越大。商标局数据显示,,全年受理商标注册申请达到228.5万件;,全年受理商标注册申请达到287.6万件;预计全年受理商标注册申请量将会更大。既然商标有这么大的需求,那商标注册流程是怎么样的呢?商标注册费用又需要多少呢?想要了解深圳福田商标注册,以下的内容值得你学习。
目前商标注册只有2种途径:
1、自己填写商标申请文件,去国家商标局的窗口进行提交。
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让他们帮你做商标申请文件,以及提交商标申请文件。
1.如果你会查询商标,填写商标申请文件,而且离北京比较近,自己去国家商标局提交商标申请文件是可以的。
2.如果你在其他省份不方便去北京,而且不会查询商标,不会填写商标申请文件,那只能交给商标代理机构去办理了。(商标代理机构会收取一定的代理费用)。
商标注册流程:
你想要注册商标,当然要先有一个满意的商标名字或者商标logo。(商标可以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声音、三维标志或其组合的颜色)。
确定好注册商标的途径:
是自己去北京国家商标局进行注册呢?还是交给商标代理机构去进行注册。
确定好以什么名义来进行申请:
是以个人名义申请商标,还是以公司名义申请商标呢?(个人名义申请需要个体户营业执照以及个人身份证,公司名义申请需要公司营业执照。)。
商标查询:
这是商标注册最为关键的一步,商标注册之前都必须要经过商标查询,商标查询可以大大地提升商标注册的成功率,通过商标查询,去看看你要注册的商标是否存在近似商标,或者是否有一模一样的商标被注册了。如果不进行商标查询,直接去提交这个商标申请,结果存在近似商标,或者一模一样的商标,那你的商标是不能注册成功的。(商标在先原则:一个商标,谁先注册,那个商标就是谁的。)(如果你不会商标查询的话,建议你还是交给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去办理商标注册会好很多)。
资金返还规定篇八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系统内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润率,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管理机构。
(一)公司设立资金管理部,在财务总监领导下,办理各二级公司以及公司内部独立单位的结算、贷款、外汇调剂和资金管理工作。
(二)结算中心具有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与下属公司在资金管理工作中是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接受管理的关系,在结算业务中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客户关系。
第三条存款管理。
公司内各二级公司除在附近银行保留一个存款户,办理小额零星结算外,必须在资金部开设存款账户,办理各种结算业务,在资金部的结算量和旬、月末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10万元以上的大额款项支付必须在资金管理部办理特殊情况需专题报告,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保留其他银行结算业务。
第四条借款和担保业务管理。
(一)借款和担保限额。集团内各二级公司应在每年年初根据董事会下达的利润任务编制资金计划,报资金管理部,资金管理部根据公司的年度任务、经营发展规划、资金来源以及各二级的资金效益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总公司及二级公司定额借款、全部借款的最高限额以及为二级公司信用担保的最高限额,报董事会审批后下达执行。
年度中,资金管理部将严格按照限额计划控制各二级公司借款规模,如因经营发展,贷款或担保超限额的,应专题报告说明资金超限额的原因,以及新增资金的投向、投量和使用效益,经资金管理部审查核实后,提出意见,报财委、董事会审批追加。
(二)集团内借款的审批。凡集团内借款金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外币按记账汇率折算,下同)以内的,由资金管理部审查同意后,报财务总监审批;借款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由资金管理部审查,财务总监加签同意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担保的审批。各二级公司向银行借款需要总公司担保时,担保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总监审批,担保额在300~20xx万元的,由财务总监核准,董事长审批。担保额在20xx万元以上的,一律由财委加签后报董事长审批,并经董事长办公会议通过。借款担保审批后,由资金部办理具体手续。对外担保,由资金部审核,财务总监和总裁加签后报董事长审批。
第四条其他业务的审批。
(一)领用空白支票。在资金部办理结算业务的企业,可以向资金部领用空白支票,每次领用张数不超过5张,每张空白支票限额不超过5万元,由资金部办理,领用空白支票时,必须在资金部有充足的存款。
(二)外汇调剂。集团内各二级公司的外汇调剂由资金部统一办理,特殊情况需自行调剂的,一律报财务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自行办理。
(三)利息的减免。凡需要减免集团内借款利息,金额在5000元以内的,由资金部审查同意,报财委审批,金额超过5000元,必须落实弥补渠道,并经分管副总经理加签后,报财委审批。
资金部以资金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为中心,定期开展以下资金检查和管理工作,并根据检查情况,定期向财委、总经理、董事长专题报告。
(一)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的现金库存状况。
(二)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的资金部的结算情况。
(三)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在银行存款和在资金部存款的对账工作。
(四)对二级公司在资金部汇出的10万元以上大额款项进行跟踪检查或抽查。
第六条统计报表。
各二级公司必须在旬后一日内向资金部报送旬末在银行存款、借款、结算业务统计表,资金部汇总后于旬后2日内报财委、总经理、董事长。
资金部要及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并且每两天向财务总监及副总监报一次存款余额表。
资金返还规定篇九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按照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三原则,要求公司必须保持注册资本的相对稳定,同时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规定了具体的条件和程序。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是指在公司成立后,经权力机构决议,依法定程序在原有注册资本的`基础上予以扩大,增加公司实有资本总额的法律行为。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主要途径是股东增加出资,情况比较简单;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发行新股来增加注册资本,也可以将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情况比较复杂。下面主要介绍一下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和要求。
(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由董事会拟订增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决议内容应包括新股种类及数额、新股发行价格、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二)增量发行新股应符合法定条件。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三)发行新股须进行审批。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后,董事会必须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四)进行公告。公司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表及附表。
(五)公积金转增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15%。
(六)变更登记。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后,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是指公司成立后,经权力机构决议,依法定程序使其注册资本在原有基础上进行削减的法律行为。其法定程序如下:
(一)公司权力机构作出决议或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在有限责任公司,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议通过;在国有独资公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减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股份有限公司,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议通过。
(二)编制表册。公司决议减少注册资本时,董事会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通知和公告。应当注意的是,就增加注册资本这一事项,公司不必通知和公告债权人,但当公司减少其注册资本时,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四)进行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公司章程原定的注册资本发生变化,须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办理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的,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收购本公司股票的方式减少注册资本的,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资金返还规定篇十
【修订前】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年修订后】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解读】。
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是指公司依法对已经注册的资本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削减的法律行为,简称减资。减资依公司净资产流出与否,分为实质性减资和形式性减资。实质性减资是指减少注册资本的同时,将一定金额返还给股东,从而也减少了净资产的减资形式,其实际上使股东优先于债权人获得了保护。形式性减资是指只减少注册资本额,注销部分股份,不将公司净资产流出的减资形式,这种减资形式不产生资金的流动,往往是亏损企业的行为,旨在使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净资产水准接近。减资虽然可能危及社会交易安全,但是却有其合理性:一方面,公司运营过程中可能存在预定资本过多的情况,从而造成资本过剩。闲置过多的资本显然有悖于效率的原则,因此,如果允许减少注册资本,投资者就有机会将有限的资源转入生产更多利润的领域,从而能够避免资源的浪费,这是实质性减资的合理性所在。另一方面,公司的营业可能出现严重亏损,公司资本已经不能真实反映公司的实际资产,公司注销部分股份,而不返还股东,由股东承担公司的亏损,使得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净资产水准相符,有利于昭示公司的真正信用状况,反而有利于交易的安全,这是形式减资的合理性所在。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减少注册资本采取认可的态度,只是要求比较严格,限制性的规定较多。根据本条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有以下几个程序:
(1)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减资无论是对公司股东还是公司债权人,影响都很大,本法赋一予了股东和债权人在公司减资过程中进行自我保护的方法。但是,无论是股东进行投票,还是公司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前提都是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尤其是财务状况有一定了解才可做出理智的决定,因此,本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股东会(股东大会)做出减资决议。公司减资,往往伴随着股权结构的变动和股东利益的调整,在公司不依股东持股比例减资尤其是在注销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因此公司减资直接引发公司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为了保证公司减资能够体现绝大多数股东的意志,根据本法规定,就有限责任公司来讲,应当由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即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进行;就股份有限公司来讲,应当由公司的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即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决议通过才能进行;就国有独资公司来讲,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3)向债权人通知和公告。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这一程序与公司增资的规定相同,主要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4)减资登记。公司减资以后,应当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减资只有进行登记后,才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认。
公司减资对债权人的影响甚巨:公司的实质减资,导致公司净资产减少,等同于股东优先于债权人回收所投入的资本;公司的形式减资,也会减少应当保留在公司的财产数额,同样会导致公司责任财产的减少。因此,公司减资时一定要注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根据本条规定,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债权人没有在此期间内对公司主张权利,公司可以将其视为没有提出要求。
【特别关注点】取消对注册资本的要求。弱化了资本的信用,强化资产的信用,对公司资本从事前控制转到事中或事后控制。
资金返还规定篇十一
1、各子公司重视做好“资金预算”工作,具体做好以下报表:。
a、资金收支月度报表;
b、季度资金预算报表,同时上报上季度实际发生报表和分析报告;
2、资金预算编制及上报时间要求:。
a、资金收支月度报表,根据月度实际收付情况进行编制,每月10日前上报;
c、资金预算报表,根据集团或主机厂指标,同时结合上资金周转情况,在年底25日前上报(第四季度总结与可合并)。
d、上报的资金预算报表,可以分汽车销售、售后维修产业预算。
1、制定预算时必须客观实际,总经理为组织负责人,对预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2、资金的日常使用及周转严格按预算执行,总公司根据相应的资金预算来协调及安。
3、资金部对各公司上报的资金预算和分析进行审核,发现有明显的考虑不全、敷衍。
了事的,予以退回重做;
后,实在不能支持资金的,则应及时给出回复。
三、保障措施管理。
1、财务管理中心对该项制度落实情况检查,对未按要求执行或不配合的,对相应负。
责人提议负激励,并列入月度考评;
2、资金部根据各公司的资金预算以及实际使用,结合平时不定期检查,对预算工作。
做的较好的公司,提议相应的正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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