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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观法院的社会实践活动报告篇一
xx年年12月24号——到20xx年1月5号的实习是在新浦区人民法院进行的。平时我们都是在课堂上学习理论知识,了解社会实践,但说到真正的去办案,去运用法律知识,同学们都还没什么经验,所以本次实践课——实习,成了同学们走进社会、了解社会的踏板。
回首在少年庭已经实习的10多天,我感觉自己成长了不少。曾经在学校对未来对实务工作中法律应用的困惑和迷茫,随着这次实习的一点一滴的应用慢慢的就不见了。实习让我从一个只看到理论上操作的学生走到了一个能自己动手的实习工作者。知道了该怎么受理案件,分析案情,从一开始只会简单的整理卷宗到自己动手写审理报告,从一开始参加旁听到了自己参加庭审做笔录。每一次的进步每一次的深入都使自己的知识的更加完善。很感激这次的实习,尽管我仍会想回学校,但我已经习惯了这样的生活,更重要的是它让我深刻的体会到自身的不足,让我知道了掌握好牢固的法律知识,扎实的学到解决分析问题的技能,养成逻辑的推理思维在工作中是非常重要的。非常自然的一个转变让我对学习有了更明确的认识,对未来有了更积极进取的态度。所以感恩这些天的实习,能够有这样的收获,我是快乐的。
在过去的这两周实习过程中,让我受益最多的就是--整理卷宗材料。应该说,了解并熟悉掌握案件处理的整个过程,是实习的一个最重要的内容,而这个内容并不是仅仅只能通过亲身经历立案、庭审、结案等才能掌握的,亲身经历只是完成这一内容的一个途径,而另一个重要途径便是整理卷宗材料。卷宗作为案件结案之后的档案整理,是对案件的进展流程的客观全面反映,通过对案件处理过程的每一环节中的文书材料的处理,总结时间顺序,我可以清楚明晰的了解并掌握一个案件的进展过程,并且通过自己的思考,理解,在头脑中模拟一个案件的处理,以加深对其的掌握。我想,这就是为什么整理卷宗材料是每一个实习生最初的、必经的,也是做的最多的工作吧,这正是法院安排的苦心所在,是为了首先便让实习生对一个案件,从起诉到受理,到审判,再到最后的判决,都有一个清楚的思维,从而以便于以后的实习以及工作。
来法院的初衷,是为了要手握法律的正义之剑,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的安宁与稳定。渐渐地,手上案件一个又一个后,我的心却渐渐沉甸甸了:法律,究竟扮演一个什么角色呢?一些案件经过了法律,罪犯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后,我没有得到正义的满足,却是留下了满心的惋惜。因为,在这两个周中,我看了太多迷失的少年,听了太多花季被折断的声音,见了太多不该发生的悲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我所实习的这段时间,是我所接触的案件的主角。我统计了一下,仅11月份,少年法庭就接了9个未成年案,涉案34人,批捕了32人,另2人被公安机关作了其他处罚。这绝对是个触目惊心的数字。它向我们发出警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已刻不容缓了。 结合庭里的资料,现对这些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及原因作如下论述:
未成年人的犯案,多以侵犯财产为主。在这9个案件中,有5个是抢劫案,1个是盗窃案。未成年人关系网简单,生活需求也不多。他们大多的生活内容是吃饭、睡觉、上网、玩,所以,他们最需要的只是钱。而他们因为是未成年人,几乎没有收入,家里给的钱又不够挥霍,因此,财物很容易成为他们的目标,侵犯财产型犯罪便成了未成年犯罪的突出特点。
参观法院的社会实践活动报告篇二
a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的东湖区人民法院及我的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东华理工大学外法系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更多的经验。实习期间,我了解了刑事案件当堂审理的全过程。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审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尽量以自己所学的知识与案件有机结合起来。案件审理结束,我对审理案件的程序和知识的运用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
几起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
这是我第一次看见简易程序在审理案件中的具体运用。这些案件案情清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东湖区法院也属基层法院,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在周某团伙抢劫案整个审理过程中,审理时限很短,而且感觉开庭审理只是走下过场,法官对于此案如何判早有结论。被告人如实供述了犯案经过与事实!
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的审理,我看到虽然审理时限很短,必备的程序却很完备的,法院在这方面控制得很好。但是,另一方面了我认为法院在庭审制度方面还是存在一些缺陷的,而且审理的环境还可以改进。在本案中我们处处都可以看到公诉人的作用。的确,公诉制度真是我们法制社会所必不可少的!如果没有公诉制度的话,那么那些坏人定会逍遥法外!
在本案中,周锦标及其同伙用刀威胁,用袜子捂住受害人的嘴,抢到钱,手机之后,把受害人扔在荒野处,将他们的车开的老远,使的受害人之后难以寻找。本案中,被告人都是专抢出租车,周锦标及其同伙用刀威胁,用袜子捂住受害人的嘴,抢到钱,手机之后,把受害人扔在荒野处,将他们的车开的老远,使的受害人之后难以寻找。其性质及其的恶劣,属于抢劫罪。
因本案尚未审结,故无法得知法院将会如何宣判。在此案中,通过了对此案原告教育背景、文化水平的了解,我感想颇多:这些人都是在青少年的时候不懂法律,为求刺激、挥霍去抢劫。走上了犯罪这条不归路,他们少年时犯罪被判了几年的有期徒刑,因此耽误了他们的美好人生。出监狱后,他们找不到工作,四处游荡,而家人又管不了或者是根本就不去管,最终他们还是选择了重新犯罪。由此案我看到了家庭教育的缺失和我国普法工作的任重而道远,同时也深切地感受到在十六大报告政府职能中强调服务功能的重要性。
本案中被告是一名出租车司机,他在明知汽车右刹已坏的情况下,仍然去载运乘客。最终导致出租车因为躲闪一辆横穿马路的自行车时往右打方向盘,但是由于汽车右刹车已坏而撞上了护栏。车上的一对年轻夫妇受伤,而丈夫受到严重的脑伤而在医院死亡。虽然在这个案子当中出租车司机说他在一出事之后就拨打了112和120。该司机就依此认为他是自首的。原告律师认为:“现在的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该种情况的定性,但是在司法的实践中,大家已经普遍认为在对于司机这个特殊的职业来说他有这个义务。则他就是交通肇事逃逸了,那属于该罪的加重情节了。“的确,如果身为司机他就应该为自己的乘客负责。在本案中,自行车违反交通规则横穿马路固然是直接的诱因,但如果司机把汽车修好后再做生意的话也不至于会发生如此的悲剧。所以最主要的责任仍然是在该司机!我们知道在我们平时的生活当中,好多的交通意外都是有行人或司机等违反交通规则的而造成的。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进一步认识到交通事故猛如虎!也证明了我们现在的市民的交通安全和遵纪守法的意识实在是太差了,如果人人都作好自己的本分,那么我们的社会上还会有如此之多的悲剧发生吗?
这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通过实习,让我认识到法律工作者所必需的一些素质。理论知识固然不可缺少,但是只掌握了这个并不足以有用,还需要娴熟地运用于社会实际之中。
参观法院的社会实践活动报告篇三
这一次的暑期社会实习确实让我增长了不少见识,让我认识到了社会的一面,认识到了自己的渺小,短短的两个星期对我来说真是受益匪浅啊。
我所实习的单位是我家乡的一个滨湖区人民法院所属的一个基层法院——太湖人民法庭。在实习老师的教导下,让我深深感到作为一民法官是多么的令人骄傲,在这里我不仅找到学术理论体现和验证,更能找到一种神圣的使命感。
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2年来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了大量庭审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过程中我还担任了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立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理论与实习实习有机结合起来。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高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以下案件进行了深入研究,参加了一些案件立案审判的过程,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见。
买卖合同起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这是我第一次看见简易程序在审理案件中的具体运用。这个案件案情清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太湖人民法庭属基层法院,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只有一名审判员,我们趁之为法官,原告和被告的当事人都没有到场,双方都由各方的代理律师出席,法庭还有一名书记员,负责记录法庭审理整个案件过程。我便出席了这一场法庭审理。先让我叙述一下案件的梗概。
原告:制造机动车公司(公司名称不是记得很清楚,下面只好用原告被告来代替了)
被告:代理销售机动车公司
原告与被告系合作伙伴关系,在去年就将原告公司制造的机动车运输给被告,被告诉称资金周转不灵,希望原告能晚些要求付清货物的全部货款,可是直至今年,被告还未将货款付清,几经原告的追讨,被告仍然没有全部偿还,还有1万6千元的货款,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合作诚意,便提起诉讼。
双方争论的焦点是,被告曾还了20xx元给原告,原告称没有收到。被告还提出原告的货物不符合双方订立合同的质量标准,所以才迟迟未将货款付清。
经过法庭的审理:被告所称曾汇款给原告20xx元,事实上,收款人的姓名不是原告并且是一个与原告素不相识的人,可见被告提供的证据并不符实。第二个焦点是产品的质量问题,在这件事情上,被告拿出了许多信件称是客户反映质量出现问题,要求退货,被告还称曾致函给原告要求退换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原告对被告的这些证据提出质疑,因原告当事人没有出席法庭不能确认事实真伪,要求与当事人求证后给予答复。
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审理时限很短,而且感觉开庭审理只是走下过场,法官对于此案如何判早有结论。
通过这起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的审理,我看到虽然审理时限很短,必备的程序却很完备的,法院在这方面控制得很好。但是,另一方面了我认为法院在庭审制度方面还是存在一些缺陷的,就拿这起案件来说,被告拿出的证据并不充分,法官亦认为如此,这样的民事经济案件很大程度上是可以双方调解的,并不必弄得要上法庭,在场的两为律师也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够各退一步。尽管这次法官没有作出判决,但是后来的一些场面上的事情还要继续下去,也就是我上面所说的走下过场。不过从案件的侧面来说,我发现现在的人都懂得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说明现代社会的文明程度高了啊。
参观法院的社会实践活动报告篇四
两周的实习生活就这样落下了帷幕,回想起这段时期在法院的经历与所见所闻不禁对逝去的实习生活有些怀念。很感谢各位老师为我提供了如此好的锻炼机会,也很感激xx区法院的各位同志们能如此认真而又细心的教导我,让我在学习理论的同时对司法实践也有了自己的认识。本次实习时间虽然不长,但是收获却也颇丰。
本次实习主要有三个目的:
(1)深入司法实践的第一线,了解司法审判的全过程,在熟悉审判程序的同时,发现其间存在的各种问题与缺陷,从而加深对中国现实司法的理性和现实性思考。
(2)理论联系实际,将自己在校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并在实践的基础上加深对理论知识的深度与高度认识,尽力用一个法律人的身份和思维去思考问题,并学会解决问题之道。
(3)利用本次机会,找到从法律学习者到法律工作者身份转变的现实途径,了解理论与实际的背离,现实与模拟的差距,从而在背离与差距中找到平衡点,给自己的专业修养和现实能力给一个准确的定位。
本次实习的单位是xx市xx区人民法院,其成立于20世纪中叶,已经历了半个世纪的发展和自我完善。昆区法院有大批优秀而努力的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的第一线做人民利益的守护神,尽最大的努力维护着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昆区法院具有规范而体系化的组织机构,内设机构有政治处、纪检监察室、办公室、研究室、审判监督庭、案件质量评查室、立案庭、立案二庭、司法技术鉴定管理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第三庭、第四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局和法警大队,各机构在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方面相互独立,而实则又相互联系不可分离,共同为昆区法院的`发展而努力,为人民的利益而奋斗。
本次实习我的具体工作岗位与工作职责是,在民四庭从事书记员的工作。民四庭作为法院的一个内设机构,其主要负责的案件有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所有权确认纠纷等,其主要运用的法律有《合同法》《物权法》《民事诉讼法》《民总》《债权法》等。民四庭办案以调解为主,判决为辅,实行调判相结合的运行方法,在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基础上慎重地行使法院的审判权。而书记员的工作是琐碎而又需要认真细心的,其主要工作范围有整理并装订卷宗,扫描案卷,作庭审、调解、谈话笔录,送达法律文书等。在实习期间,我在从事以上工作之余,还能参与案件听审,以一个非专业人的身份去看待司法审判。由于实习时间短,所以还有很多工作并没有涉及到,在以后的时间里一定会抓住机会去尝试和体验。
本次实习,我主要的工作内容包括四个方面,具体过程如下:
整理卷宗,扫描案卷。
整理卷宗,扫描案卷是我在本此实习过程做的最多的工作,整理卷宗包括排序、编页码、填写证据目录及卷宗目录、装订案卷等。每天看着一沓沓的案卷在手中无数次的翻阅,心中还是会有一点成就感的。整理卷宗先是排序,按照信息表、缴款书、起诉状、答辩状、身份证明、受理案件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原被告证据、开庭传票及送达回证、调解笔录、开庭笔录、判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宣判笔录、送达回证等顺序将所有的资料整理成册。对于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还有副卷,而副卷的内容则包括合议笔录、判决书原件等。这种整理工作对于我这个实习生而言并非易事,因为不是所有卷宗里资料都想以上所说的那样详细而又简单,很多时候会出现很多新的东西弄得我不知所措,所以我总在一遍又一遍的向庭里的正式书记员们询问,还好她们都很耐心而又细致的为我讲解。当然有些时候,我觉得有问题的地方向她们询问的时候她们也会不知所措,毕竟不是法学专业出身并且从事工作的时间不是很长,所以我们只好按自己的理解行事了。编页码倒是一件不需要用脑子的事情,只要小学数学过关了就能胜任,所以其间也没遇到什么问题。填写证据目录及卷宗目录也不是很有技术含量的活,根据之前编的序和排的页码,将信息综合之后填在目录表上就行了。当我将调解笔录与调解协议分开写了之后,遭到了书记员之一的反对,她说两个应该写到一起。于是我按自己的理解告诉她说,调解笔录是法院在当事人之间主持调解时的记录,应该属于法院文件的一部分;但是调解书虽然是在法院的努力下当事人双方达成的,但是那是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或者可以说成是契约,其一旦成立在当事人之间起作用,而法院只享有其不履行时的后续权利。在我不很专业但是听起来还算比较合理的解释下,并且在她向比较有资历的书记员的咨询下,她采取了将两者分开写的方式。其实这都是比较小的事情,但是通过这件事我有了两方面的启发:第一,法学作为专业性比较强的学科体系,其在实务工作中对工作者的专业素质要求是比较高的,所以我应该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第二,现实中,基层法院大多数书记员并非科班出生,甚至很多法官也并非受过专业教育,因此要想法院的运行更加的专业化、水平化,在注重工作人员的实践经验。
参观法院的社会实践活动报告篇五
自20xx年6月29号至20xx年7月24号在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实习,实习之初我们一行四人进入执行局,执行局正在进行积案的清理工作,我负责填写封面正、副卷,卷宗目录正、副卷,恢复执行审批表及备考表,忙完一个星期,执行局清理积案初步工作基本完成,由于下一步工作方案还未制定出,故繁忙的工作暂告一段落,因此执行局实习人员过多,在笔者自愿的条件下独自一人留在执行局继续执行局的实习历程。从第二星期开始工作明显减少,甚至没有,在刑庭的请求下,笔者暂时性地参加了刑庭繁忙的工作,但是仍然属于执行局,在刑庭通过填写刑事一审案件正卷目录了解到了很多办案程序,见识了很多法律文书。
执行局清理积案初步工作基本完成之后,闲暇时间比较多,除了在刑庭做了两天事其他的时间就自由安排,这就方便的到法庭旁听,通过法庭旁听及之后阅读庭审笔录初步掌握了庭审程序。
实习后一段时间不仅我的闲暇时间比较多,我的指导老师们后段时间也基本上在闲暇中度过,自然而然地交流就相应多了起来,有时候法官们的一些争论让我们打开眼界,他们不仅关注时事问题,还更加注重法理的分析,他们评论时事问题的角度新颖非一般人所能及,他们分析法理的透彻非一般人所能理,他们对社会制度应然、实然的分析、争论不禁会引发我们这些法学初学者深深地思考。有时候我只是静静地听,但有时候他们的话语会以我为中心,以增进我的知识为目的,通过与他们的交流,我得到了很多启示,下文将逐条分析。
通过一个月的实习,笔者对法院困境有了初步的认识,下面主要从四个方面展开阐述:
我们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四款明确规定了起诉四个必备条件,同时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由此可见,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起诉设置了最低限度的门槛,只要求原告身份合适,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及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及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为保障人民行使起诉权奠定了法律基础。
但是在实践中立案门槛显著高于立法立案门槛,以江夏区人民法院一执行案例为例,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而裁定中止执行的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因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财产而申请执行,立案庭不予直接立案,要求申请人到执行局签字再予立案。
但是,民俗诉讼法的起诉四个必备条件的规定在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同时也给法院带来困境,由于立案门槛比较低,众多的社会纠纷纷纷涌向法院,导致法院超负荷运载,法院在依法立案与社会现实之间难以抉择。
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而制度建设在法制假设中处于重中之重的地位,搞好法制的制度建设,实行法治,抛弃人治是人之所向。实行法治要求一切在法律的统治之下,是法律的统治而不是用法律的统治。
法治建设要求法院依法办案,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然而,在我国特殊的体制下,法院很难完全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在现实中政府文件、领导人的讲话决定法院判决据我国的例子屡见不鲜。行政干预司法仍然极为严重,不是法律的统治,而是在用法律来统治。
行政干预司法加大了法院工作难度,依法理法院要严格依法办案,法律就是法院的“圣经”,但是行政干预使法院工作有了两个指导,法院到底是按照法律办案还是依照政策办案在考验着法官们。依法办案就会违背“圣旨”,依政策办案将打乱正常的法律工作秩序,民众缺乏预期,法律工作者也将失去往日的工作激情。
法院工作者的职业素质普片低下在我国现阶段是不争的事实,退伍军人进法院、法院干部职工子弟留守法院等在前些年竞相火热登场,但是,从江夏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我国法院如今仍然重点抓政治工作,忽视了对法院法律工作者的基础法律教育以及法院法律部门职业能力教育,这也为行政干预司法提供了“良好的思想氛围”。
法院是法律的殿堂,是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的法定场所,那么法院法律工作者应该把学习重心放在法律相关知识的学习上,其他国家机关也应该积极引导,鼓励,督促这一学习,而恰好相反,政治思想工作成了重点,而把极为重要的基础法律教育以及法院法律部门职业能力教育晾在一旁。
如今,法官办案不仅要依法,而且还要照顾广大人民群众意见,(实习报告 )更为重要的是还要与政客的意见相差无几,法官承担着沉重的法律责任、社会责任及政治风
险,在办案过程中承担着本不应该承担的多重社会责任、政治风险。
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就要求,各级法院审理案件都要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明显违背“以法律为根据,以事实为准绳”的办案基本原则。
房屋执行问题更加反应了法官办案的难度,最高院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只拥有一套房屋的,此房屋不能成为执行标的物,尽管法官可以依此办案,不执行此标的物,但是法官常常会感到良心不安。假如被执行人欠债权人几十万债款不还,其拥有一套几百万的房屋又不能被执行,法官依“法”办案,但往往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理想与现实的差异、失去的与拥有的差异使部门法院人事感到有很大的心里落差,依法理,司法权力是几大重要国家权力之一,应当有与其法理地位相一直的相对独立性,但是,在我们法院系统,这种独立性很少会体现出来。同样,在我国过去法院对外享有极高的威望,法院要执行案件可以用很多强制手段,案件的执行率之高让人望尘莫及,而如今案件执行难问题已越来越突出,很多以前用的强制手段如今只能成为执行员思想里面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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