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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活动组织人员的认定主体 恐怖活动组织和恐怖活动人员篇一
第二条 《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登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慈善组织认定。
第四条 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
(二)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慈善活动的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
(三)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
(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慈善组织:
(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情形的;
(二)申请前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申请时被民政部门列入异常名录的;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行为的。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社会团体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七条 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
(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
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民政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核。
情况复杂的,民政部门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对该组织进行实地考察。
第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由民政部门换发登记证书,标明慈善组织属性。
慈善组织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依照税法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一条 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在申请时弄虚作假的,由民政部门撤销慈善组织的认定,将该组织及直接责任人纳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对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属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民政部门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恐怖活动组织人员的认定主体 恐怖活动组织和恐怖活动人员篇二
二 参展人员培训规划
随着成功举办展会的理念更新,以“客户为中心”的展会营销战略成为展会客户关系管理(crm)的主要含义。如何发掘新客户,维系老客户则成为参展人员关注的问题。因此会展职业培训对参展人员尤为重要。本公司采用一套会展产业链全方位结构的会展培训体系,在展前1个月对参展人员进行一次系统的培训,以提升参展人员的英文能力,专业知识及基本礼仪。
专业训练课程 团队训练
与
实际演练
成为专业展会人员
图 人员培训流程图
(一)培训目标
1.使参展人员对产品有一个全方位的了解,认识并认同公司的事业及产品文化;
2.使参展人员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掌握工作要领、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尽快进入角色; 3.帮助参展人员适应工作群体和规范;鼓励人员形成积极的态度。
(二)培训时间及地点
培训期一个月,2014年4月2日起每周三下午14:00——17:30(14:00-15:30;16:00-17:30),于多媒体会议室进行培训。
(三)培训内容
1.情况介绍。包括人员介绍、筹备情况介绍、展出情况介绍等。情况介绍的目的是使展台人员熟悉展出背景、环境和条件。首先相互自我介绍,培训者和接受培训者自我介绍,不仅要介绍姓名、工作,还要介绍在展览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展出介绍,包括展览会和展台情况。展览会情况,包括名称、地点、展出日期、开馆时间、场地平面、展馆位置、出入口、办公室、餐厅、厕所位置等,展台情况包括展出意图、展出目的、目标观众、展台位置、展台序号、展台布局、展出工作的整体安排等。展出活动介绍,包括记者招待会、开幕仪式、馆日活动、贵宾接待活动等,并对展台人员提出相应的工作要求。展品介绍,要详细介绍每一项展品,其性能、数据、用法、用途等。市场介绍,包括销售规模、销售渠道、规章制度、特点习惯和销售价格等。
2.工作安排。向展台人员布置展台工作,并提出要求和标准,必须使展台上的每一个人知道、理解展出目的;布置展台工作,包括观众接待、贸易洽谈、资料散发、公关工作、新闻工作以及后续工作等,进行分工,提出要求;管理安排,包括工作时间、轮班安排、每日展台会议、记录管理等;行政安排,包括展台人员的宿、膳、行、日程等安排。展出主要是为了成交,展台工作准备就是围绕此开展,包括市场调研、准备货源、准备产品资料、准备贸易条款等。
3.技术训练。主要训练展台的接待礼仪和推销技巧。展台工作与其他环境下的工作有所不同,即使是有经验的推销人员也应接受展台技巧培训。可以使用模拟方式并应准备完善、系统的培训资料。另外,如果可能,要培养展台人员积极认真的工作态度、协作精神和集体感。
(四)培训计划
书面培训+实际模拟演练
培训以书面培训和实际模拟演练相结合。书面培训传授基本的参展知识,模拟演练则用知识来实际操作,为参展人员创造了接近展台真实的情景。这样可以检验参展人员对所需知识和技能的掌握程度;可以让参展人员提前进入展览工作状态;可以让参展人员熟悉展台现状的设备和展出产品。相信真正的展会时会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恐怖活动组织人员的认定主体 恐怖活动组织和恐怖活动人员篇三
人员及组织结构
一、组织结构
我们开心小屋西点店,内设总经理,人事部,创意部,采购、后勤部,销售部及财务等部门。其次,根据需要,招聘糕点师傅、收银员,服务人员若干名。
二、员工的选聘与薪金的奖罚制度
员工选聘:糕点师2名、裱花师1名、营业员1名、服务员2名、领班1名(要求着装整齐统一)
薪金制度:试用期1个月,工资1500加提成。
奖罚制度:迟到3次以上或无故缺勤将给与一定惩罚;每月全勤或为店内带来较高业绩者将给与一定奖励。
三、员工培训
员工培训:新到的员工在实习期内本店将会带领其进行一定培训,同时对于部分员工进行定期外出培训,以便使员工更好的了解消费者需求。
员工培训方式,有下列几种:
(一)、按月考核辅导
每个月,领班和所有员工都会进行一次沟通,领班会以绩效考核表评估,不过在填表之前,员工如果对评估有任何意见,都可以先和领班协商,进行双向沟通,但是其目的仅限于建立共同的价值观与辅导。领班不会因为员工的答辞而修改考核成绩。
经过每个月的考核与事后个别谈话,员工可以感受到被关心的程度,因而激起了劳动意愿,为下次的考评努力。
(二)、采取多样化的沟通方式
在门市内全体工作人员有三种主要沟通方式:
1.会议:会议又分(1)全体大会;(2).后勤会议;(3).领班会议;(4).员工会议。
2.临时座谈会。
3.利用公告栏。
沟通方式一般为面谈,除了成绩考核以外,在训练及辅导时也常使用沟通方式。例如:麦当劳门市还备有各种笔记本,如服务员联络簿、经理联络簿、训练员联络簿等,这些随时可将公事上的重点写下,也可借此互传信息。麦当劳具有的这些沟通渠道,其真正意义在于创造“资源共有化”,所有工作人员持有一种共识,进而促使每个工作者参与、合作、负责。
四、人员管理规章制度
(一)、建立卫生管理组织,健全食品卫生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相关卫生制度张贴上墙,并建立食品卫生档案。
(二)、按规定领取卫生许可证,所有食品从业人员须取得有效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后上岗
(三)、必须具有专用的原料处理、烹调、食品储存(冷藏)、餐具洗涤消毒、更衣、燃料及废弃物堆放场所;饮食制作与生活区严格分开,厨房和点心间必须按生进熟出的流程合理布局。
(四)、厨房或饮食制作间必须用白色瓷砖等浅色、不透水、不吸水材料铺砌或覆涂2米以上的墙裙,加工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间和炉灶上方应铺砌到顶;地面应设明沟排水,沟内三面贴光滑防水材料,阴角成弧形;地面必须用不透水、耐腐蚀材料铺砌,应向明沟方向有1-3%的倾斜。在排水口、吸排气口应安装防鼠设施。
(五)、后厨各功能间(场所)应设以下设施。粗加工间应设有两只以上水池和操作台,并分设存放货架。烹调间应配有适当大小的配菜台和有盖的调味品容器,半成品存储专用冰箱,以及有明显标记的配菜、盛菜盆。炉灶、蒸灶应使用气、油、电炉或隔墙式煤灶,灶面使用不渗水、光滑材料建造,炉灶上方装有大于灶面的通风排油烟和排气罩。点心部应配有工作台、洗涤池、蒸煮排气设施、托盘架、专用生、熟冰箱(柜)。制作裱花点心的须设1平方米以上的专间,入口处应设二次更衣室、洗手消毒设施,裱花工作台上方安装紫外线杀菌灯。设有洗手消毒设施、空气净化消毒设施及降温设施。供应水果拼盆的应配备工作台,水果清洗消毒池和洗手池,专用砧板、刀具、用具和冰箱。备餐间应设工作台、调味品和小吃保洁柜,备餐用餐具保洁柜和洗手池。
(六)、应设有主食、副食和饮料等分开堆放的容量足够的专用食品仓库,应有离地20厘米以上的货物垫离架或货架,并有防鼠、防虫措施和良好的通风。易腐食品必须配备生、熟专用冰柜(箱),经营单品种湿点心的可只配一台双门冰箱,做好食品索证登记工作。
(七),须设用具固定的清洗、消毒(三只池)和足够大的防蝇防尘保洁设施。用具消毒方式应采用以蒸汽、电子消毒柜、洗碗机等热力消毒为主,辅以药物消毒;蒸汽、电子消毒的应配备排气装置。
(八)、前厅和厨房必须具有防蝇防尘设施,主、副食、饮料仓库、食用容器洗涤、消毒间也必须具有防蝇防尘设施
(九)、应设从业人员更衣室,更衣室内有挂放衣裤的更衣柜(橱)和鞋箱。食品从业人员工作衣、帽冬夏各不得少于2套。制作西点的工作人员应有3—5只口罩。
(十)、积极开展除害活动,做到无鼠、无蝇、无蟑螂。涉外门窗防蝇防尘设施齐全,室内外环境卫生做到整洁、条理、无死角,窗明几净。
(十一)其他
制作的师傅:早八点上班五点下班(也可做完下班,一般不要超过五点)每周一天休息。要求:产品要做好;卫生也很重要:每天下班前打扫卫生烤炉,打蛋机,醒箱等每天清理打扫;死角卫生定期打扫!
收银员(营业员):早六点上班,上货→擦地→擦柜台等。下午做出的产品包装等到晚九点下班擦地!上一天休息一天
裱花师:早九点上班,有蛋糕做蛋糕,没蛋糕打扫卫生,然后要做的事是做蛋糕上的装饰巧克力等;下午六点下班。
恐怖活动组织人员的认定主体 恐怖活动组织和恐怖活动人员篇四
项目名称
高炉大型检修组织模式与主要工艺研究
提出人姓名
建议项目级别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
西筹组
所在部门
炼铁项目部
项目需求的背景及必要性
攀钢西昌钒钛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投产后,因为炼铁生产工艺、总图布置、生产及检修组织机构、人员、外部作业环境的不同,高炉的大型检修组织模式及主要检修工艺与本部比较将发生较大变化,为确保高炉大型检修的安全、可靠顺利实施,有必要对攀西高炉大型检修组织模式与主要检修工艺进行研究。
高炉检修按时间和性质可分为四类:临时检修、定期检修、小修和大修。临时检修和定期检修
临时检修主要是指换风口及小渣口,也包括必须处理的小检修工作。临时检修要休风,按短期休风程序操作。
定期检修时为了更换风口大套或中套,送风弯管,部分炉身冷却壁、主皮带、热风阀、布料器溜槽等。定期检修时间短的有十几小时,长的达几天,所以高炉按长期休风处理。小修与大修
繁重的检修工作,在定期检修期间不能处理时,高炉应进行小修(扩大性小修)。小修项目有:修、换炉衬,更换上部(炉身)冷却壁,更换布料器,主皮带传动设备等。小修所需时间为5天到数周,随工作量而异。
小修的高炉要进行停炉,但不放残铁。炉缸炉料是否要扒除,取决于是否更换炉缸砖衬和冷却器。
大修内容包括更换全部炉衬(特别是炉底),更换金属结构的一部或全部,扩大高炉容积等,大修时间需30~45天。
攀西项目投产后,各项条件与本部比较有较大变化: 炼铁生产工艺方面,因为实行“一罐制”,取消火车运输铁水,增加铁水转运系统,高炉炉前生产作业工艺及作业内容方面发展较大变化,导致高炉检修的内容将发生较大变化(高炉检修将包含铁水转运系统360吨吊车、铁水过跨车等主要设备的检修),其检修周期及作业环境将发生较大变化。
同时实行“一罐制”后,炼铁与炼钢系统作业联系更密切,需要重新组织研究两个系统检修周期匹配情况。
另外攀西项目烧结方面设置的是两台360m2烧结机,因为高炉与烧结机的大中修时间不同有必要对烧结机中修、大修时的“炉机匹配”情况进行研究,制定必要的保产措施,做好生产组织预案。总图布置方面,攀西项目与本部区别较大,例如高炉周边与本部比较因为增加了铁水转运系统和高架公路,给高炉检修作业时的大型吊装作业、大型设备构件组装等作业缺乏场地,将极大影响高炉检修的物流组织,较大影响了检修作业工期,需要通过研究新工艺或组织模式进行克服。
在检修组织机构方面,虽然攀西项目的组织机构及外协作业内容并没有完全形成,但是从目前已知背景来看,未来高炉检修组织的机构、实施机构及相应作业人员与本部比较将发生较大变化,另外,检修期间生产系统配合内容也应该提前做好预案(建议另项研究);因此必须提前做好组织机构及人员(检修人员来源、能力素质)准备,对将来检修组织模式进行研究。
在主要检修工艺方面,因为总图布置、作业人员力量、检修工具(大型设备)等与本部相比发生了较大变化,应在检修工艺方面做好技术储备,如定期进行的布料器溜槽更换检修工艺、布料器更换工艺、热风阀更换、冷却壁更换、进风管更换、主皮带及原料系统皮带更换传动设备更换,甚至大修时炉壳安装、冷却壁安装、高炉上升下降管安装等工艺,并应充分利用当前结构及设备安装机会积极收集相关数据(如大型吊机在当地风速、地面环境的吊装能力,常见天气条件下的各项工作的作业率、物流及当地条件等);为将来检修组织储备技术条件。并适当引进外部检修先进技术,为将来顺利检修创造条件。
国内外相关技术发展趋势
在生产工艺方面,国内已经有数座实施“一罐制的”高炉(重钢新区、新余钢铁)投产,在检修组织及技术方面积累了相关的经验;同时在高炉与烧结机“炉机匹配”检修方面,也有不少钢铁厂积累了相关经验。
在组织结构及检修模型方面,攀西项目拟采用的“作业长制”、“点检定修制”等是国内先进检修组织模式,在检修工艺方面,国内外不少高炉检修时采用了多种新工艺大大的缩短了检修作业时间,如宝钢高炉炉壳提前组装、整体平移工艺将高炉炉壳安装占用主线时间从30天缩短到5天,高炉冷却壁快速更换工艺、高炉smed快速工装设备切换技术等加快了高炉检修进程;使得整个5555立方米高炉大修时间由135天缩短到88天。
项目开展内容
1、“一罐制”生产对炼铁检修组织模式影响研究。
2、攀西高炉与烧结机检修周期“炉机匹配”的研究。
3、攀西项目总图布置、外部条件(天气、物流、人力资源、设备工机具)等对高炉检修的影响研究。
3、攀西项目高炉临时检修、定期检修、小修和大修组织模式及检修作业力量、必须工具及技术准备研究。
4、根据研究结论,在工程建设期间草拟检修模型、检修预案,同时完善工艺设备设计方案,尤其是物流通道、吊装机具设计,力争给以后检修工作实施带来方便,在结构及设备安装过程中收集各项检修必须数据。
达到技术目标
做好管理及技术储备,确保临时检修、定期检修、小修和大修周期符合生产要求。
预期创新效果
高炉大型检修组织模式及部分检修工艺创新
建议完成时间
2011年7月
项目经费预算
100万
建议承担单位
西筹组炼铁项目部、设备管理部、炼钢项目部、烧结原料项目部、攀冶公司、攀信公司。
相关资料
单位意见
主管领导:
科研主管部门意见
项目主管人
主管领导
恐怖活动组织人员的认定主体 恐怖活动组织和恐怖活动人员篇五
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认定模式研究
摘 要:《反恐怖主义法》确定了“以行政认定为主,司法认定为辅”的“双轨制”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认定模式,这是对我国反恐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但是《反恐怖主义法》在认定模式上仍有完善的空间。
关键词: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认定模式;行政认定;司法认定
201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怖主义法》)正式实施,该法共97条,从九个方面对打击恐怖主义做了全面规定,是我国长期与恐怖主义斗争的经验总结。无论从法律效力还是规范内容上,《反恐怖主义法》标志着我国反恐实践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反恐怖主义法》第二章第12至16条系统规定了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确定了我国“双轨制”的认定模式,相比过去仅有行政性规范和法律性文件规定有了较大进步,但在认定模式上仍有完善的空间。
一、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认定模式概述
纵观世界各国反恐法律和实践,对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大体有以下两种方法:
1.行政认定
行政认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认定标准依法对相关组织和人员是否为恐怖组织和恐怖人员进行确认并公布的行为。美国和英国是行政认定的典型模式。行政认定的优势表现在:首先,行政认定具有主动性。行政机关对恐怖组织和人员的认定无需相关申请,这种方式有利于在恐怖活动发生之前有防止和打击恐怖势力;其次,行政认定具有高效性。行政行为的价值取向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行政认定的高效能对恐怖组织和人员做出快速反应;再次,行政认定具有应变性。恐怖活动组织为了生存需要,经常变换名称和地址,行政认定程序简便能及时把握恐怖活动组织的新动态。不可否认,在具有诸多优点的前提下,行政认定也存在着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公开程度不高、证据规格较低、缺乏监督程序等缺点。
2.司法认定
司法认定,是指法院在刑事诉讼中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标准对相关组织和人员的身份进行确认的行为。俄罗斯、德国等国家采取司法认定模式。司法认定的优势表现在:首先,司法认定具有公平性。司法行为的价值取向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法院在诉讼活动中保持中立立场,严格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原则,相比行政认定更为公平;其次,司法认定证据规格更高。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的采信必须排除合理怀疑,在对恐怖组织和人员的认定中,如果对证明的相关事实还存在“合理怀疑”,就不能确认恐怖活动组织或个人的性质。①再次,司法认定有更完善的救济程序。司法认定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完成的,被认定的组织和个人可以依照普通刑事诉讼的救济程序寻求救济。同理,除了上述优点,司法认定也存在反应迟钝、事后确认、相对滞后的缺点。
采取不同的认定方法就会出现不同的认定模式,主要分为“单一制”和“双轨制”。所谓“单一制”就是仅采用行政认定或司法认定一种方式确认恐怖组织和人员;“双轨制”指同时采用两种方式来确认恐怖组织和人员,但不同国家侧重可能不同。当今各国实行“单一制”认定模式的较少,较多国家都是采用“双轨制”认定模式。
二、我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章内容评述
中国《反恐怖主义法》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第二章用5个条文明确规定了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标准、认定主体、认定申请、认定后果、认定救济等内容。我国《反恐怖主义法》采取“双轨制”的认定模式,以行政认定为主,司法认定为辅。从我国反恐实践经验来看,这种认定模式具有以下优势:
1.有效预防恐怖主义活动
《反恐怖主义法》第12条明确规定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是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行政机关,相关机关对于需要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应当向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提出申请。以行政认定为主一方面延续了我国2011年《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也符合反恐实践需求。恐怖主义活动具有高度隐蔽性,一旦发生将造成严重后果。行政机关在恐怖主义活动发生之前主动认定其性质,采取预防措施,将有效避免恐怖活动的发生。
2.高效打击恐怖主义活动
当前恐怖主义活动国际化、智能化程度越来越高,反恐工作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愈加强调综合性。以行政认定为主,是在充分考虑行政权的特点及国内外反恐形势做出的正确选择。首先,行政权行使范围广泛,有利于综合各种反恐情报信息和执法手段,切实满足反恐实践工作需要;其实,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领导与被领导的组织关系,能够确保认定结果的统一性与权威性,保证令行禁止。最后,行政程序更为简便灵活,能够对反恐形势做出快速反应,调整认定名单,充分考虑国家利益与外交政策,有效采取行政制裁措施。
3.保证反恐工作的公正性
《反恐怖主义法》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以依法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在行政认定之外,辅以司法认定说明我国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不仅强调反恐工作的实效性和高效性,更强调反恐工作的公正性。司法认定具有更严的程序规范、更高的证据标准,更完善的救济手段,司法认定不仅能确保认定结果的公正,更能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利,是行政认定的有效补充。
三、完善我国恐怖组织和人员认定模式
《反恐怖主义法》所确立的“以行政认定为主,以司法认定为辅”的双轨制认定模式沿袭了我国一贯做法,符合我国反恐实践,具有科学合理性,但五个法条的规定毕竟过于简单,有待进一步完善。
1.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的衔接机制不明
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的衔接涉及两个问题:其一是司法认定的结果是否需要行政认定的再次确认?其二是行政认定的结果是否能在刑事审判中直接适用?对于第一个问题,第16条规定“对于在判决生效后需要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的,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由此可知,《反恐怖主义法》并未对司法认定是否需要行政认定的确认做出直接规定,但对公告情况做出明确规定,公告是认定的后置程序,由此推知,司法认定后无需行政认定的确认,需要公告的,必须由行政认定的公告机构予以公告。对于第二个问题,学者们有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司法认定程序可以在行政认定的基础上将证明责任的分配进行相应调整,即在一定程度上实行证明责任的倒置。②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在认定程序中,直接依据我国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程序衔接制度,国家反恐怖主义领导机构在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时依据的证据可以依法被转换为刑事证据使用。经两造质证后,再决定是否采用。这种机制形式上虽未涉及行政认定结果,但是实质上利用了行政认定依据的行政证据,有利于保障司法公平正义的实现。③司法认定相比行政认定,在证据标准上要求更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直接采用行政认定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司法审查的功能,甚至导致行政权向司法权的扩张,所以直接采用并不可取。对证据责任进行调整,在肯定行政认定的基础上,让被告承担否定认定的举证责任,有违“疑罪从无”、“任何人都不得自证其罪”的原则。笔者认为在司法认定中,将行政认定的证据进行质证再依法采用更符合司法程序的精神。
2.行政?j定效果单一
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第14条规定,对认定为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应当立即予以冻结。纵观世界各国,行政认定后可能导致的效果有: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财产;取缔该组织的相关活动;限制成员活动并制裁该组织成员等。我国仅规定“冻结”,缺乏对物力和人力的措施,使得行政认定的效果大打折扣。建议今后修改《反恐怖主义法》时,可以增加对财力的没收财产、对物力的查封、扣押、对人力的驱逐出境等措施。
3.完善行政认定的救济手段
司法认定适用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救济规则,但行政认定的救济,《反恐怖主义法》仅规定复核程序。对此,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对于行政认定应当进行社会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救济途径也应采取行政复议、司法审查等制度。也有少数学者认为,由于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层级高,司法审查和社会监督会影响其权威性,不符合我国国情。④笔者认为,行政认定作为一项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是对其进行司法审查和行政相对人进行权利救济的重要制度。行政诉讼作为公民权利救济的最后手段,《反恐怖主义法》不应阻却公民的权利救济途径,而应允许提起行政诉讼。
[注释]
①杜邈.中国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认定双轨制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1):67-73.②倪春乐.比较与借鉴:论恐怖主义犯罪追诉中的恐怖组织认定[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120-126.③参见许尚豪,康健.恐怖活动组织与人员的认定程序研究[j].山东社会科学2016,(3):112-118.④转引自许尚豪,康健.恐怖活动组织与人员的认定程序研究[j].山东社会科学2016,(3):112-118.基金项目:本文是湖北警官学院2016年院级科研项目《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6yb001。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在读博士,湖北警官学院,湖北 武汉 43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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