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长沙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篇一
1、申报类型: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专项—>创业领军人才/创新领军人才
(注:切勿选错,申报书内容是不一样的)
2、指南代码:创业领军人才:050001
创新领军人才:0500023、申报书封面上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一定要有效,保证能及时沟通。
4、申报书请用中文填写,姓名和有海外留学或大公司工作经历的请将海外大学或公司名称翻译成中文后填写。
5、个人信息表上学习、工作经历应从远到近顺序填写,时间应精确到年月,履历一直写到目前所在的企业,时间上尽量不要跳跃、空白;创业类人才的来苏时间可参照创办企业(营业执照)的时间,创新类人才可参照劳动合同签订日期。
6、以往所从事工作的经历和业绩:主要写以往有成功创业经历或有较大工作成果的经历,重点反映创业经历或以往工作业绩。最好不要以简历形式体现。
7、来苏实施的科技成果水平:首句应直截了当写出实施项目的名称(如高效低成本太阳能电池的研发及产业化),然后围绕实施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近五年的创新创业设想与目标(包括成果的产出、专利的申报、产品的市场前景、预期实现的经济效益以及企业发展)等情况简要描述。
8、创业领军人才需要填写创业计划书简介,一定要把企业特有的关键技术和产品特点、水平和优势、是否填补国内空白等简明扼要的写出来,企业的长期目标和阶段目标写清楚,还要对市场营销、财务管理、风险预估和企业发展等写清楚,让专家一目了然企业发展目标。
9、创业领军人才的附件材料中验资报告要全,不要只附首页验资说明,包括明细表全部附在材料中,如验资报告中看不出个人出资,一定要附个人出资的佐证材料;公司章程一定要是股东签字盖章的扫描件,切勿放本文文档。
10、申报系统中上传的所有附件全部正向展示,尤其是横页面,注意调整方向。
长沙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篇二
长沙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湖南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长沙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及《长沙市科技领军人才培养实施方案(2010—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是:长沙市域内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有重大发明和重大技术创新,在信息网络、新材料、生物与新医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新能源汽车、文化创意、现代农业、新能源及节能、资源与环境、航空航天等十大领域对长沙市产业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科技创新创业专家。
第三条长沙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5年内认定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100名左右。
第四条长沙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认定、管理工作由长沙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五条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两院院士,长江学者,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省杰出青年基金项目承担者,芙蓉学者,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湖南省“新世纪121人才工程”人选;
2、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省科技杰出贡献奖、市科技创新贡献奖获得者;
3、国家“千人计划”,湖南省“百人计划”和长沙市“313计划”人选;
4、近五年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项目主要完成人(前五名、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以上项目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市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第一名;
5、担任国家、省部级重大科技专项的首席科学家、项目负责人,国家实验室、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负责人。
第六条科技创新创业必须与长沙市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因此,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在满足第五条条件的基础上,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在长沙创办或领办实体科技企业持股20%以上,或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在企业担任技术总监以上职务并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合作或聘用合同;
2、所创办或领办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主导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以上,能够引领相关产业发展;
3、创办或领办企业经济效益良好,近三年年均缴纳税收在50万元以上,并具有良好的成长性,以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七条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认定包括申报、初审、专家评审、审查认定、公示及颁发证书等环节。
第八条申报。
采取个人申报,所在单位同意,区县(市、园区推荐的方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
申请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认定,需提交如下申报材料(纸质材料一式五份及电子版:
1、《长沙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申请表》;
2、相关资格、业绩、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3、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创办或领办企业的工商、税务登记证明材料,公司章程、出资证明、验资报告、合作协议或聘用合同等证明其出资人资格、股权比例、担任公司职务等材料;
4、所办企业或在长沙的创新项目近三年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如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证明、单位财务部门核准的财务证明等及其他证明材料;
5、其他辅助材料(可选:科技查新报告、产品检测报告等;
6、上述复印件在递交申请时需核对原件。第九条初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推荐上报的人选进行形式和资格审查。第十条专家评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组成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审工作,并对入围候选人进行考察,产生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候选人。
第十一条审查认定。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对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候选人进行审核,确定拟认定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人选,报市政府分管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审定。
第十二条公示。
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认定实行公示制度,经审定的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在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意见。异议必须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颁发证书。第四章激励措施
第十四条从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创业专项资金,支持由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主持的符合长沙市产业导向的重大产学研合作等相关科技创新创业项目,每个项目给予不低于100万元的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优先支持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及其所在单位承担国家、省科技重大专项、重点项目或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等。并酌情给
予配套支持。
第十六条积极推荐创新创业成效显著、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优秀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参评两院院士遴选、国家级人才培养工程人选、湖南省科技领军人才、湖南省优秀专家等。鼓励和支持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参与评选国家科技进步奖等国家级科技奖励、湖南省科技杰出贡献奖等省级科技奖励及长沙市科技创新贡献奖等市级科技奖励。
第十七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开展创新创业沙龙活动,以及培训、学术交流、研讨、咨询等主题活动,搭建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交流合作平台,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对技术创新、产业发展、重大工程立项、生态环境建设以及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决策咨询作用。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参加重要的国际或国内学术交流活动,以及重要的评审委员会、咨询会等。支持其到国内外一流大学、研究机构或知名企业进行培训研修,不断提高其参与国际科技竞争的能力。
第五章管理考核
第十八条管理考核是实施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认定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促进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及其所在单位落实计划目标的重要措施。日常管理考核工作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实行动态管理、届满考核。
第十九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及其创新团队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
才的基本情况、专长领域、研发情况等基础资料,并及时记载其取得 的最新科研成果、考核奖惩、信用记录等重要信息,加强跟踪服务,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第二十条 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每 年应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报告所承担的市 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情况。当发生学科调整、团队重组、工作调动、职 务异动、重大疾病等重要事项时,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要 及时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出处 理意见。第二十一条 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认定周期为5年,认定期满 进行届满考核,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的培养总体效果、科技领军能力、社会影响力、经济贡献力等方面做 出考核评价。对通过考核的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市科技行政主管 部门将给予表彰,并自动成为下一期认定人选。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者,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证书。各区县(市)园区要认真核实上报的申 报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对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荣 誉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推荐资格。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及事项,以其它相关办法为准。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篇三
2012南京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
引进计划申报公告
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才引领、科技创业,制度先行、园区先试”八项重点计划的通知》(宁委发〔2011〕35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委办发〔2011〕70号)的精神和要求,特发布2012南京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简称“321引进计划”)申报公告。
一、申报对象
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在南京行政区划范围之内注册(或拟注册)创新型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国际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内,主持过重要的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拥有高技术含量的科研成果、且具有产业化的可行性,并能够取得明显经济效益;
(二)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专有技术等),且技术成果达到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或国内领先、能够引领相关产业发展,具有产业化的可行性并能够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
(三)具有海内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所创办企业相关产业领域,能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在)宁创业;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进入综合评审: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特聘专家、江苏省“双创计划”入选者;
2、在世界500强企业担任中级及以上职务或中国500强企业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3、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4、全国“985”、“211”高校和在南京高校、科研院所的教授、研究员。
二、申报要求
(一)2011年1月1日以后在南京首次创(领)办创新型企业的均可申报。
(二)拟注册创新型企业的申报人,须与所选区(县)的南京紫金科技创业特别社区、高新区、开发区(工业园、科技园、创新街区)及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签订入园协议。未确定区(县)和创业载体的,可由“321引进计划”专项办协助推介。
(三)申报人所创(领)办企业的行业领域主要为电子信息、风电与光伏装备、智能电网与电力自动化、通信、节能环保、生物和医药、新材料、轨道交通、航空航天、软件和服务外包等南京市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领域以及具有创新商业模式的高端现代服务业。
(四)申报人到南京创业后,每年在南京实际工作时间须在半年以上。
(五)初创式申报人须在所创(领)办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且在入选公告发布后3个月内,申报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包括技术入股)不低于政府扶持资金。
(六)嫁接式申报人应具备2个必要条件,一是与本土企业在南京合作创(领)办新企业,同时担任新企业副总经理(或相当于)及以上职务;二是须持有新创企业30%以上股权(或期权)。新注册企业的实收货币资本不低于政府扶持资金。
(七)已入选南京相关人才计划的人员及其创业团队成员,或与申报人同属一个创业团队的其他成员,不再申报本计划。
(八)同一申报人最多可申报本计划两次,且不可连续申报。
(九)同一申报人每次仅限在一个区县(园区)申报,且每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三、扶持政策及兑现
按照《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委办发〔2011〕70号)执行。
四、申报办法和工作程序
(一)申报时间:2012“321引进计划”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全年受理申报,分两次评审,申报截止时间分别为2012年6月10日和2012年12月10日。
(二)申报方式: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可登录“南京321计划”网,通过“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申报系统”在线申报。
(三)申报材料:
1、申报人应按照在线申报系统的提示,逐项填写个人基本信息、知识产权信息、创业(拟创)企业信息等,并在系统指定位置上传《南京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创业计划书》,以及各类证书、证明、协议、报表等附件材料原件的数码照片,以备查验。
2、在线填写和提交的附件材料包括:
(1)引进人才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资质证明(证书)、在原单位担任重要岗位职务的证明和其他有关工作经历、资历的证明材料;
(2)专利等知识产权证书及权属证明。反映人才能力、业绩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创业计划书;
(4)已创(领)办企业的营业执照、会(审)计事务所的验资证明、公司章程、相关财务报表、拟创(领)办企业须提交与载体签订的入园协议;
(5)嫁接式人才还需提供与新企业签订的引进协议、股权(或期权)证明书;
(6)其他需要提供的附件材料。
(四)申报网站与咨询电话
1、“南京321计划”网:
2、各区县(园区)的咨询电话,可在申报注册页中查询;
(五)工作程序:在线申报——区县(园区)专项办初审--—资格认定——技术评审——综合评审——审定公布。
南京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
长沙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篇四
2013南京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
引进计划申报公告
一、申报对象
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在南京行政区划范围之内注册(或拟注册)创新型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国际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内,主持过重要的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拥有高技术含量的科研成果、且具有产业化的可行性,并能够取得明显经济效益;
(二)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专有技术等),且技术成果达到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或国内领先、能够引领相关产业发展,具有产业化的可行性并能够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
(三)具有海内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所创办企业相关产业领域,能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在)宁创业;
(四)申请直接进入综合评审的申报人,应同时符合下列2方面条件。
1、申报人具备以下四方面背景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特聘专家、江苏省“双创计划”入选者;(2)在世界500强企业担任中级及以上职务或中国500强企业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3)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4)全国“985”、“211”高校和在南京高校、科研院所的教授、研究员。
2、申报人须于申报截止日前完成新设企业工商注册手续,且注册资本足额到位。初创式申报人,须在所创(领)办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申报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包括技术入股)不低于政府扶持资金;嫁接式申报人,须担任与本土企业合作成立的新企业副总经理(或相当于)及以上职务,并持有新创企业30%以上股权(或期权),新注册企业的实收货币资本不低于政府扶持资金。
二、申报要求
(一)2012年1月1日以后在南京首次创(领)办创新型企业的均可申报。
(二)拟注册创新型企业的申报人,须与所选区(园区)的南京紫金科技创业特别社区、高新区、开发区(留创园、工业园、科技园、创新街区)及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签订入园协议。
(三)申报人所创(领)办企业的行业领域应以南京六大类11个方向的战略新兴产业为主: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包括高端软件与新型信息服务、下一代信息网络、新型显示三个方向)、生物产业(包括生物医药、生物农业两个方向)、节能环保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包括智能制造设备、轨道交通、卫星应用三个方向)、新能源产业(智能电网方向)、新能源汽车产业领域以及具有创新商业模式的高端现代服务业。
(四)申报人到南京创业后,每年在南京实际工作时间须在6个月以上。
(五)初创式申报人须在所创(领)办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且在入选公告发布后3个月内,申报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包括技术入股)不低于政府扶持资金。
(六)嫁接式申报人应具备2个必要条件,一是与本土企业在南京合作创(领)办新企业,同时担任新企业副总经理(或相当于)及以上职务;二是须持有新创企业30%以上股权(或期权),且在入选公告发布后3个月内,新注册企业的实收货币资本不低于政府扶持资金。
(七)已入选南京相关人才计划的人员及其创业团队成员,不再申报本计划。
(八)申报人及其创业团队成员,不可同时申报“南京高端人才团队引进计划”;申报人的创业团队成员,不可同时申报本计划。
(九)同一申报人最多可申报本计划两次,且不可连续申报。
(十)同一申报人每次仅限在一个区(园区)申报,且每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三、扶持政策及兑现 按照《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委办发〔2011〕70号)执行。
四、申报办法和工作程序
(一)申报时间:2013“321引进计划”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全年受理申报,分两次评审,申报截止时间分别为2013年5月20日和2013年11月20日。
(二)申报方式: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可登录“南京321计划”网,通过“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申报系统”在线申报。
(三)申报材料:
1、申报人应按照在线申报系统的提示,逐项填写个人基本信息、知识产权信息、创业(拟创)企业信息等,并在系统指定位置上传《南京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创业计划书》,以及各类证书、证明、协议、报表等附件材料原件的数码照片,以备查验。
2、在线填写和提交的附件材料包括:
(1)引进人才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资质证明(证书)、在原单位担任重要岗位职务的证明和其他有关工作经历、资历的证明材料;
(2)专利等知识产权证书及权属证明。反映人才能力、业绩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创业计划书;(4)已创(领)办企业的营业执照、会(审)计事务所的验资证明、公司章程、相关财务报表、拟创(领)办企业须提交与载体签订的入园协议;
(5)嫁接式人才还需提供与新企业签订的引进协议、股权(或期权)证明书;
(6)其他需要提供的附件材料。
(四)申报网站与咨询电话
1、“南京321计划”网:
2、各区(园区)的咨询电话,可在申报注册页或《2013申报指导手册》中查询;
3、“321引进计划”申报工作咨询电话:025-58595830。
(五)工作程序:
在线申报——区(园区)专项办初审--—资格认定——技术评审——综合评审——审定公布。
长沙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篇五
芜湖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和团队认定及相关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人才特区建设水平的意见》(芜市发〔2015〕1号)和《关于加强自主创新建设人才特区的实施意见》(芜市发〔2013〕7号)有关政策措施,支持企事业单位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高端人才,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高端人才是指2013年4月以后从市外首次引进到我市企事业单位(不包括驻芜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团队是指2015年4月以后从市外引进到我市进行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团队。
第三条 人才认定条件
(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简称“领军人才”),是指掌握国际领先技术,引领产业发展的人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五类人才: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首席科学家;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中国专利金奖主要完成人;
3、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和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入选者等专家学者;国家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新创业人才;
4、携带拥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在我市产业化,并能够填补国际国内空白的创业项目或团队带头人;
5、年薪200万元以上的人才。
(二)创新创业高端人才(简称“高端人才”),是指从事主导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研发,转化重大科技成果的人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七类人才:
1、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百人计划”、省“特支计划”入选者等专家学者;
2、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从事重大项目、关键技术或新兴学科研究工作,及在国内大型企业或曾在国外知名企业(机构)总部担仸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或经营管理人才;承担国家和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的主要完成人;
3、在攻克技术难关、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代表行业最高技术水平的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获得者、国际技能竞赛获奖者,及取得国家级技能竞赛二等奖及以上、省(部)级技能竞赛一等奖的高技能人才;
4、携带拥有国内先进水平的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市场潜力并在我市产业化的创业项目或团队负责人;
5、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四县企业引进的急需紧缺的工程技术类人才,可放宽到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6、获得省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市级以上首席技师,及教育部认定的在国外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有在国外从事本专业3年以上工作经历)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海外留学人才;
7、年薪50万元以上的人才。
第四条 创新创业团队认定条件
创新创业团队,分为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团队、创业团队三类。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是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世界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的科技成果或高新技术产品,来我市独立创办公司或与我市企业(单位)共同创办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省外、境外人才团队。创新团队是指以高层次创新人才为核心,创新业绩显著或有较大的创新潜力,依托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研发平台和项目,致力于创新成果产业化的人才团队。创业团队是指带技术、项目、资金落户芜湖创业,技术和产品有较好的市场前景,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和技术创新需求,能引领我市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的优秀团队。
第五条 引进人才申报认定领军人才、高端人才的,须在用人单位主业关键技术岗位、或高级管理岗位工作,签订5年以上服务期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明确双方职责、权益和违约责仸。其年龄约定应符合以下要求:引进领军人才中的第1、2类人才不受年龄限制,其他各类高层次人才年龄一般要求在55周岁以下。
第六条 申报人才认定程序及时限
1、申报程序:用人单位对照领军人才、高端人才认定条件和资金补贴项目要求,按隶属关系自行申报;市属单位、县区、集中区、开发区等经办机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审核认定;报市人才特区工作领导小组备案确认。
2、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县区(集中区、开发区)、市等经办机构分别在受理后10、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和备案确认手续。
第七条 申报人才认定材料要求
1、提交用人单位申请人才认定报告、填报《芜湖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高端人才认定审批表》;
2、提供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所引进人才的身份证(护照)、资格证书、学历学位证书、技术成果证书,以及与引进人才签订的服务期合同、人事档案托管证明、月工资(年薪)收入单、参加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等原件及复印件;
3、引进人才在芜创新创业其它相关证明资料。如创业企业(项目、团队)及自主知识产权有关证明材料、知识产权入股合同或专利及其产业化合作协议、企业研发等重大项目的聘书或协议,该人才在原工作单位的仸职证明和有关获奖证明等。
第八条 申报人才团队材料要求
1、提交评审主管部门出具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团队、创业团队等认定的批文;
2、提供人才团队的人员简明信息登记表等附件材料。
第九条 资金补贴项目及标准
(一)引进人才补贴
1、对认定为领军人才的,给予用人单位引进人才补贴。补贴标准:第1类人才500万元,第2类人才300万元,第3、4类人才100万元,第5类人才60万元。
2、对认定为高端人才的,给予用人单位引进人才补贴。补贴标准:第1类人才50万元,第2、3、4类人才30万元,第5、6、7类人才20万元。
3、对通过中介机构引进领军人才和高端人才的,给予用人单位中介费补贴。补贴标准:中介机构收取的中介费的30%,每人最高补贴15万元。
4、引进人才对全市产业发展有决定性、关键性作用的,由人才特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一事一议”方式确定补贴额度。
(二)引进人才团队补贴
对引进的人才团队中,符合我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高端人才条件的成员,按照引进单位支付其成员的年薪给予资助,分为12-30万元、30-50万元、50万元以上3个区间,分别按年薪的20%、30%、40%的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三)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补贴
对领军人才、高端人才赴境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交流访问、短期进修,经市人社等相关部门同意的,由市财政给予派出单位活动经费补贴。补贴标准:每年每人次1万元,每个单位每年最多不超过10人次。
(四)购房及契税补贴
对引进的领军人才、高端人才本人或以配偶名义在我市首次购买自住商品房的,可申请享受购房补贴及契税补助。补贴标准:购房补贴为其总房价的30%,分五年按每年20%拨付到位,其中领军人才最高每人补贴50万元,高端人才最高每人补贴30万元。契税补贴为其购房所实际缴纳的契税额度。
(五)生活补贴
对认定为领军人才、高端人才的,可申请享受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生活补贴与购房补贴不重复享受。补贴标准:
1、对领军人才中的第1类人才每人每月补贴7000元,第2类人才6000元,第3、4、5类人才5000元。
2、对高端人才中的第1类人才每人每月补贴4000元,第2、3、4类人才3000元,第5、6、7类人才2000元。
对领军人才、高端人才携带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一同来芜落户的,每增加一名,每月增发1500元生活补贴。
第十条 申报资金补贴材料要求
(一)申报引进人才补贴
1、用人单位提交申请引进人才补贴报告、人才认定证明材料、填报《芜湖市引进领军人才、高端人才资金补贴审批表》;
2、提供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单位开户银行账号等;
3、申报引进人才中介费补贴的,还须提供中介机构证照、中介合同、付款发票及转账凭证等材料。
(二)申报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补贴
1、用人单位提交申请参加境外国际学术会议补贴报告、填报《芜湖市引进领军人才、高端人才资金补贴审批表》;
2、市人社等相关部门同意参加会议人员的函件;
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会议通知、培训日程安排、培训小结及有关培训费、差旅费票据,申请单位开户银行账号等。
(三)申报购房及契税补贴
1、用人单位提交申请购房及契税补贴报告、人才认定证明材料、填报《芜湖市引进领军人才、高端人才资金补贴审批表》;
2、市房地产登记管理机构出具的引进人才在我市首次购买自住商品房证明,购房协议(房产证)、购房及缴纳契税票据等;以配偶名义购房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材料;
3、个人银行卡(账)号。
(四)申报生活补贴
1、用人单位提交申请生活补贴报告、人才认定证明材料、填报《芜湖市引进领军人才、高端人才资金补贴审批表》;
2、申请单位发放给引进人才逐月(年薪)的工资发放原始凭证、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个人银行卡(账)号等;
3、携带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一同来芜落户的,须提供落户证明和结婚证、户口簿等家庭关系证明材料。
(五)申报引进人才团队补贴
1、填报《芜湖市引进人才团队资金补贴审批表》;
2、提供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单位开户银行账号等;
3、提供用人单位支付个人薪金的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资金补贴申报时限及拨付方式
1、凡是涉及人才引进资金补贴的项目,统一于每年10月上旬至12月下旬集中受理申报。市属单位、县区、集中区、开发区经办机构在受理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上报备案程序;市人才特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确认工作。
2、市、县区、集中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在收到市人才特区工作领导小组备案确认件材料后,按照市人才特区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分级审核,分别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资金拨付审批手续,每年3月底前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位。
3、引进人才补贴、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补贴一次性补贴到用人单位账户;购房补贴分5个申报,每按20%拨付到个人银行账户;生活补贴期限为3年,分、按等次申报拨付到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同一事项符合多项补贴标准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补贴资金除已经明确的资金保障渠道外,均按现行市与县区财政体制实行分级承担,市与县、集中区按2:8比例分担,市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桥开发区按4:6比例分担。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除追回补贴资金,取消相关政策待遇外,将视情节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芜湖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高端人才认定及相关补贴实施细则(试行)》(芜人社秘[2013]255号)废止。

一键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