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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投资顾问业务流程图篇一
2.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 文号: 证监会公告15号 发布日期: 2013年3月15日
1.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试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公司创新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资产托管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为客户依法持有或者依法管理的资产提供保管、清算交割、估值核算、投资监督、合规监控、出具托管报告等服务的经营活动。
前款所称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债券及其他债权、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信托财产、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贵金属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第三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遵循安全、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实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资产托管业务资格。
已经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依法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无需另行取得资产托管业务资格。第六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备的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二)最近1个会计的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有关规定;
(三)设有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并与其他业务部门保持独立,具有相关业务经验的证券从业人员不少于5人;
(四)具有独立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完备、安全、高效的信息技术系统;
(五)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证券公司申请资产托管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同时抄送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一)申请书;
(二)业务实施方案;
(三)资产托管业务制度;
(四)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合规性审查报告;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证券公司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接收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资产托管协议,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做出明确约定。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资产托管协议的约定提供资产托管服务,不得擅自处分所托管的资产。
第十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可以为客户提供下列托管服务:
(一)(二)
(三)(四)
(五)(六)
(七)(八)
(九)(十)
(十一)保管客户资产;
开立和管理资产托管账户; 资产持有人名册登记和权益登记; 执行投资指令,办理清算、交割; 监督投资运作;
代为收取、派发资产权益; 资产估值、净值复核和会计核算; 办理与资产托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出具资产托管报告;
保管资产托管业务档案资料;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资产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托管资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与证券公司的其他业务之间的账户设置相互独立,确保托管资产的安全、独立和完整。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发现委托内容、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或者资产托管协议的,应当要求客户改正;客户未能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持续跟进客户的后续处理,督促客户依法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对托管资产相关信息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机构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和资料,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者资产托管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为其托管的资产选定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银行,并开立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用于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将托管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保管,不得将托管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
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托管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隔离等内部控制制度,使资产托管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保持独立,切实防范利益冲突风险。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有关标准计算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资产托管业务数据报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机构集中备份。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机构对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数据进行动态监测和分析,发现证券公司擅自处分托管资产等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履行下列信息报送义务:
(一)(二)托管业务运营情况报告; 托管业务内控评估报告;
(三)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制度,对发生严重影响客户利益、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或者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情况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的证券登记、存管、结算业务,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关于《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试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的起草说明
为推动证券行业创新发展,拓展证券公司托管基础功能,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会起草了《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试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试行规定》)。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十二)起草背景
2012年5月证券行业创新发展研讨会后,我会印发《关于推进证券公司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的思路与措施》,明确提出要拓展证券公司基础功能,创新托管体系,提升证券公司在资本市场中的中介服务地位。一段时间来,一批证券公司纷纷向我会提出,希望允许其开展资产托管业务。考虑到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一方面有利于拓展其业务范围,另一方面又涉及客户资产安全如何保障等问题,为支持证券公司创新发展,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同时有效控制证券公司的业务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我会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研究起草了本规定。
二、基本内容
《试行规定》共24条,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具体如下:
(一)审批要求
《试行规定》第5条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经我会核准,依法取得资产托管业务资格,同时规定 “已经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依法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无需另行取得资产托管业务资格”。《试行规定》明确了证券公司申请资产托管业务的审批程序和申请材料目录,并规定审核期限为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二)资格条件
《试行规定》第6条规定,取得托管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是,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二是,最近1个会计的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有关规定;三是,设立专门的业务部门,并与其他业务部门保持独立,具有相关业务经验的证券从业人员不少于5人;四是,具有独立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完备、安全、高效的信息技术系统;五是,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托管范围
《试行规定》第2条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托管资产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债券及其他债权、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信托财产、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贵金属以及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并在第23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的证券登记、存管、结算业务,不适用本规定”。
(四)托管职责
《试行规定》第10条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责包括:保管托管资产;开立、管理资产账户;资产持有人名册登记和权益登记;执行投资指令,办理清算、交割事宜;监督投资运作;代为收取、派发资产权益;进行估值和净值计算;办理与资产托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出具资产托管报告;法律、法规以及我会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资产安全
《试行规定》对保障客户资产安全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一是,第9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我会的规定以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提供资产托管服务,不得擅自处分所托管的资产。二是,第11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为每项托管资产单独建账,保持托管资产的完整与独立。三是,第14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为其托管的资产选定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银行,并开立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用于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四是,第15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将托管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保管,不得将托管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托管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清算资产。五是,第16条要求证券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隔离等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产托管业务与其他业务独立,切实防范利益冲突风险。
(六)监管安排
为加强对资产托管业务的监管,《试行规定》作了以下几方面规定。一是,第4条明确由我会及派出机构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行政监管,证券业协会进行自律管理;二是,第18条要求证券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资产托管业务数据报我会指定的机构集中备份。我会指定的机构对该数据进行动态监测和分析比对,发现证券公司擅自处分托管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我会及派出机构报告;三是,第19、20条要求证券公司按我会要求履行托管业务运营情况报告、托管业务内控评估报告等信息报送义务,发生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四是,第21、22条明确我会及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情况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并可依法对违规单位和个人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
证监会公告15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业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促进基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及《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除商业银行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第三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开展基金托管业务,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其托管资格。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活动实行自律管理。第五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最近3个会计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并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和托管业务技术系统;
(三)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基金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部门员工人数的1/2;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
(四)具备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的条件,不从事与托管业务潜在重大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能够为基金办理证券与资金的集中清算、交割;
(五)具备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净资产专项验资报告,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说明;
(三)设立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证明文件,确保部门业务运营完整与独立的说明和承诺,部门内部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规定,办公场所平面图、安全监控系统及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安装调试报告;
(四)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和执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材料,拟任执业人员名单、履历、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专业培训及岗位配备情况;
(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有关条件的报告,基金清算、交割系统的运行测试报告,基金托管业务备份系统设计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应急处理能力测试报告;
(六)部门业务规章制度;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满足开展基金托管业务条件的法律意见书;
(八)开办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计划书;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七条 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办理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手续。
第八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非银行金融机构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从业人员的各项行为规范,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九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依法履行各项基金托管法定职责,并针对基金托管业务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十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将所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及其受托管理的各类财产严格分开保管,不得将所托管的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其受托管理的各类财产。
第十一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与本机构其他业务运作保持独立,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隔离业务风险,有效执行信息隔离等内部控制制度,切实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第十二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对所托管基金财产投资运作的相关信息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机构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和资料,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者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为其托管的基金选定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银行,并开立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用于托管基金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第十四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依法承担作为市场结算参与人的相关职责,为基金办理证券与资金的清算与交割,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结算协议或在基金托管协议中约定结算条款,明确双方在基金清算、交割及相关风险控制方面的职责。
第十五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公开募集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从托管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因其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技术故障、操作错误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风险准备金不足以赔偿上述损失的,应当使用其他固有财产进行赔偿。
第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情况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第十七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本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券商投资顾问业务流程图篇二
由于不同客户的风险偏好和服务需求不同,所依据的证券研究报告观点会有差异,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不同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就同一问题向不同客户提供的投资建议,可以是不一致的。
但是,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遵循忠实客户利益原则,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这也是防范利益输送的基本要求。这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中有明确规定。
证券时报记者 李东亮 吴清桦
对营业部投顾如何管理?投顾费用如何收取?投顾服务是否可以个性化?不少券商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过程中遇到的这三个困惑已得到释疑。
证券时报记者日前从有关渠道获悉,根据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券商今后在提供投顾业务的过程中,将不得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但券商提供的投资建议可因不同层面客户而异,而投顾业务管理应采用总部集中制。
禁止利润分成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今后证券公司将与证券咨询机构执行同一规定,即不得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原因在于,投顾服务采用收益分成的收费方式,可能会出现顾问服务人员为了获取分成收益,向客户提供不适当的、高风险的投资建议行为,一旦客户亏损,容易发生纠纷。
接受记者采访的一些券商投顾业务负责人表示,他们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过程中发现,相对于收取固定服务费和实行差别佣金率而言,采用投资者因接受投顾服务而产生的利润进行分成的收费方式,更容易为投资者所接受。
不过,大多数券商也认为,券商提供的投顾服务仅是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辅助客户做出投资决策,而非代理客户做出投资决策。如果券商提供的投顾服务按利润分成的形式进行收费,容易向代客理财的方向诱导投资顾问,不利于券商对于该项业务的风险控制,因此宜采用按照服务期限、客户资产规模收取费用,也可以采取差别佣金率等其他方式,或者根据自身情况探索合理的证券投资顾问收费方式。
投资建议因客户而异
记者还获悉,由于不同客户的风险偏好和服务需求不同,所依据的证券研究报告观点会有差异,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不同投顾人员就同一问题向不同客户提供的投资建议可以不一致。
与此同时,相关监管部门还表示,《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也鼓励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向客户说明与其投资建议不一致的观点,如其他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研究报告观点,以便于客户评估投资风险。
在此之前,1997年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25条即规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就同一问题向不同客户提供的证券分析、预测或者建议应当一致。不过,该项规定的初衷是,防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就个股向不同对象提供不一致的建议,导致不同客户之间或者客户与公众投资者之间的利益输送问题。
时至今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形式已发生深刻变化。
业界表示,《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明确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遵循忠实客户利益原则,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这也是防范利益输送的基本要求。投资顾问业务不同于研究报告,应该在充分考虑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的基础上,提供适配的产品。因此,投资建议因客户而异更能满足不同层面投资者的要求。
总部集中管理投顾
在开展投顾业务时,大多数券商投顾分散在各个营业部。在这种情况下,营业部是否可直接或者经公司授权管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控由总部统一管理还是由营业部管理?券商表示还不太明确。
对此,相关监管部门表示,证券公司可以在公司层面设置一级部门或者二级部门,实施相对集中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在此基础上,证券公司应当加强规范营业部投顾人员执业行为。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以证券公司的名义向客户提供,以公司为主体与客户签订服务协议或者营业部根据公司制定的范本与客户签订服务协议,均应当明确证券公司为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责任主体。
投顾的风险点比较多,容易产生比如代客理财,合同签署时是否有承诺收益等问题。业内人士分析认为,集中进行投顾管理和风险控制,主要是为防范投资顾问人员私下代客理财、承诺投资收益、以个人名义签订服务协议以及以个人账户收取服务费用等风险
券商投资顾问业务流程图篇三
国泰君安的投资顾问业务模式
投资顾问业务模式浮现 国泰君安力推君弘俱乐部
2010年08月26日 15:52来源:猫扑新闻
投资顾问团队咨询服务模式、后台支持的服务产品化模式受业界关注
证券行业经纪业务的转型正如火如荼地进行,在不断探索投资顾问角色定位和业务模式方面,众券商各有所长。目前最受业界关注的是两种模式——侧重投资顾问团队咨询服务模式和侧重后台支持的服务产品化模式。
未来中国证券业经纪业务的发展将是一场比拼专业服务水平的品牌比赛。业内人士认为,证券公司投资顾问能力高低决定了品牌公司服务附加值的高低,行业将诞生一大批类似于明星基金经理的明星投资顾问,而他们将构成公司经纪业务的品牌价值。
以国信证券为例,该公司侧重于以营业部为单位建设投资顾问团队。其中,投资顾问类似于资管业务负责人,其团队包括市场经理、研究人员、专业客服等10人左右。其服务客户的资产规模动辄几十亿,堪比小型券商的资产管理部。该公司明星投资顾问李旦认为,投资顾问是介乎公募基金经理和散户之间的第三种资产管理者,他们比散户更注重价值投资,比公募基金经理更看重趋势投资。
光大证券[16.22-0.61%]副总裁王宝庆则认为,投资顾问的任务是帮助客户实现财务目标。他们需要全面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使客户资产能够在控制风险后进行多元化投资。
对于这种涵盖客户经理、后台客服、证券分析师三种职能的投资顾问团队,国泰君安
[99.28 0.00%]证券副总裁何伟表示,“这对个人综合业务素质和营业部管理提出更高要求,很难大规模复制。目前只是过渡时期,券商真正开始投资顾问化服务,尚需时日。”
何伟担忧的也是行业的现实问题,行业巨大的人才缺口实际上制约了服务全面投资顾问化模式的扩张。华泰联合证券副总裁朱永强认为,“行业需要时间来培训投资顾问,客户也需要时间培养对证券品牌的认可。”
后台支持助力服务产品化
提升投资服务水平的另一种尝试是加强客服系统整合——前端推介和大后台支持的投资顾问模式应运而生。券商可以通过整合技术、资讯、制度等各种要素,构筑一个高效的客户服务平台,实现投资顾问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
华泰联合证券副总裁朱永强认为,建设证券公司大后台可以规避投资顾问个人风险因素,公司强大的后台支持模式可以大规模复制,让服务产品化,并用流水线式的工作流程来保证高效服务能够到位。
国泰君安证券、华泰联合证券等券商,是以分公司和区域层面来规划投资顾问团队建设。“每个区域市场的客户需求不同,要因地而异。”国泰君安证券副总裁何伟表示,“在现行的三级管理体系下,投研是最好的后台支持。”
据了解,国泰君安一方面将营业部分析师、客服人员转型为投资顾问;同时总部还将研究所的分析师作为后台投研团队,向前台提供股票分级及分类研究、客户成长周期研究、市场发展状态研究等。
“目前,国泰君安的客户服务已经分为专业服务、产品服务、咨询服务、信息服务四类,投资顾问只需根据客户的需求,推介后台研发产品,以此实现服务产品化。”何伟表示,“我们公司君弘财富俱乐部已在进行类似探索,对客户进行分级、分类,开展系统针对性研究,这将为未来业务收费打下基础。”
“强大的后台系统”是何伟反复强调投资顾问模式能否成功的关键。对国泰君安来说,投资顾问的工作就是按照管理流程,对客户进行适当性管理。投资顾问根据客户的投资偏好、风险承受能力,向客户推荐适合的产品和服务,其它工作则由“系统”自动完成。
·链 接·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投资建议,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活动。投资建议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按照有关新规征求意见稿的要求,证券投资顾问应当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而且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德邦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全面试行
2011年03月03日02:03来源:上海证券报作者:方俊
3月1日,德邦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开始全面试行,客户参与热情较高,北京朝阳北路营业部签出了投资顾问业务第一单,而该客户的佣金也相应从0.16%提高到0.3%。
据了解,德邦证券投资顾问团队由营业部和公司总部投资顾问组成,投资顾问职级分为首席投资顾问等六个级别,而投资顾问的主要工作是向客户提供适当的资产配置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品种的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实际上,早在2008年年初德邦就开始细分经纪客户,创新地推出了“财富玖功”产品;2009年中旬,德邦开始对“财富玖功”经纪业务品牌进行了全面升级换代;2010年年初,德邦证券又开展了“投资顾问制”的服务体系建设,而此次公司投资顾问业务全面试行又走在业内前列。
(方俊)
券商投资顾问业务流程图篇四
开展投资顾问业务的构思和设想
近几年券商营业网点的快速增加,新的营业部几乎都会采用低佣金竞争策略,老营业部了留住客户,只能跟随,造成整个行业经济业务利润大幅下降。
证券公司已经充分认识到通道问质化、佣金价格战以及投资者需求日益复杂等难题,以前“重通道轻服务”模式已经难以维持,证券公司急需寻求新的可持续发展之路。而证券公司向服务转型,可以更好的体现差异化竞争,锁定客户的个性化需求并创造利润,最终在新一轮的竞争中脱颖而出。
投资顾问团队化服务、有针对性的个性化服务将成为未来证券公司在市场竞争的有利武器。同时,也为那些真正有投资顾问服务能力的从业人员一个广阔的发展空间。
投资顾问佣金管理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我们应当按照“同类客户同等收费”、“同等服务同等收费”的原则,制定证券交易佣金标准,按照这个原则。推行服务化产品,实现不同佣金定价、佣金标准服务、差别化佣金收取和分配管理。同时,要贯彻落实关于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相关法律法规、监管章程、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对投资顾问业务中执业资格管理、客户适当性管理、佣金管理、执业行为合规性管理等方面的合规风险,做到有效管控,充分保障投顾业务的合规动作。
开展投资顾问的好处有很多。直接收益:对公司:增值佣金贡献(投顾同客户签订协议中,约定的不同收费模式可以带来直接增值收入或者增值佣金收入部分)对客户:客户资产的增长(通过投顾服务,实现的客户资产的增值)间接收益:公司品牌提升,吸引更多新增用户,也可以预防现有客户的流失。通过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加强客户对投资顾问的信任度、对公司的忠诚度。
目前证券公司投资顾问发展模式大概分为四种:
一、后台支持的产品化管理模式。
二、投资顾问团队咨询服务模式。
三、盘活营业部现有客户资源。
四、前后台联动的产品开发模式。我们可以考虑交叉使用各种模式。
客户需要的服务,可能包括以下几个层面:
一、投资品种服务,如资产分析、投资品种的基本面、技术面、消息面、资金面分析等,但股民更需要的是能在他郁闷时,有人帮我,因此咨询请求的响应很重要。
二、自主服务的工具,如选股助手、资讯浏览、研报检索。
三、标准化的产品服务,能自助选择自己喜欢的服务产品,而不是无目的地推送信息。
四、人的服务,也就是目前最热的投资顾问服务,包括推、拉、播、互动服务。
券商投资顾问业务流程图篇五
关于“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的建议 公司领导:
证券投资顾问这一新的业务形式在很大程度上将会改变经纪业务以打佣金价格战为主的营销模式。在不久以后,投资顾问业务很有可能替代传统通道佣金收入,成为券商经纪业务的主要收入来源。新规定所指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拥有良好的服务意识,专业的投研团队,优秀的咨询人员和经纪人是做好投资顾问业务的根本。按照这样的推断,投资顾问业务的竞争其实就是专业人才储备的竞争。新规定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招揽客户不得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签订服务协议前,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相关信息。这也对投研和顾问团队的服务能力和业绩水平有很高的要求,否则持续营销将很难做下去。我公司可转型为投资顾问业务的人员储备相对匮乏,人员短缺问题较为严重。虽然立即着手投资顾问人员组织和培养为时不晚,但是如果相对较为有效的和高水平的人事制度、员工激励机制等多方面公司制度环境建设没有跟上,特别是当券商之间的投资顾问业务竞争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如何留住优秀的投资顾问服务人员将是个问题。到头来,公司如果为她人做了嫁衣裳,将是很大的损失。
新规定称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所以投资顾问服务不应当只局限在“荐牛股”的层
面,更应当包括针对不同客户需求的资产配置建议。在提供传统交易通道的同时,投资顾问人员更应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为其推荐合适的理财产品和理财建议。把培养和巩固客户的忠诚度作为券商之间竞争的有效手段。
在对投资顾问服务费的收取问题上,新规定不仅明确了“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以公司账户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禁止证券投资顾问个人向客户收取费用”,同时也明确了“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与客户协商并书面约定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安排,可以按照服务期限、客户资产规模收取服务费用,也可以采用差别佣金等其他方式收取服务费用”。按照规定,收取服务费用的形式有多样,如果可行的话可以设置多种服务费用收取方式,让客户自我选择。避免对客户收取服务费用方式一刀切的做法。
结合产品销售部的工作内容和投资顾问业务的规定,建议投资顾问团队在服务客户的同时将基金销售也结合到业务当中。证券投资基金也是一个很好的投资理财产品,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需求推荐不同类型和品种的基金。同时希望投研团队能对现有的证券投资基金也做一个较为深入的研究,为投资顾问服务建立相应的“基金池”。
以上建议供领导决策参考。
产品销售部
201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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