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是指在特定的时间段内对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的表现进行总结和归纳。首先,我们要明确总结是一个有趣又有挑战的写作任务,通过范文的学习,我们可以提高自己的写作水平。
逻辑题篇一
内容摘要:尽管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思维规律、规则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论证的规则与方法)。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以培养和提高法律思维能力为目的,法律逻辑学教学需要注意:从强调逻辑自律意识着手,引导学生重视逻辑思维;用法律逻辑学理论思考,引导学生提高法律思维能力;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分析案件,让学生产生学习期望;提问式教学,使学生学会思考;适当课堂辩论,引用典故事例,设计课堂游戏,激发学生听课的兴趣;既讲普通逻辑学的知识,又讲辩证逻辑学的知识,找寻法律的生命。
关键词:法律思维法学教育法律逻辑学教学方法。
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思维规律、规则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论证的规则与方法)。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在法律教育和学习中,法律逻辑不但是基础,是工具,而且更是目的。这正如台湾著名的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所言:“学习法律,简单言之,就在培养论证及推理的能力”。
当前,法学教育困惑于怎样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逻辑学教学困惑于怎样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法律思维训练。对此,本文结合讲授法律逻辑学的体会,总结一些法律逻辑学的教学方法,就教于同仁。
一、强调逻辑自律意识,引导学生重视逻辑思维。
人从2岁左右就开始逻辑思维,在成长的过程中,逻辑思维能力不断提高,但是逻辑自律意识淡薄却是大家的通病。有一些人,我们不能说他逻辑思维能力欠缺,但在写论文、教材、专著中,在讲话、演讲、辩论中,在处理一些重要问题时,却犯了一些不该犯的简单错误。例如:《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的两篇文章。
《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社会危害性理论之辩正》第167页:“根据通说,犯罪的本质在于它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简单地说,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显然,它是一个全称判断,即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于是,反对者很快反驳”这里,作者明显在偷换论题,从“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推不出“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只能推出“有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犯罪”(全称肯定判断不能简单换位,只能限制换位)。
《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第109页:“客观真实论者一方面声称‘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另一方面又将刑事诉讼定义为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同一,这样一来,在诉讼中,所谓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这一命题可以替换为‘认识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而所谓真理无非是符合客观实际的一种认识,因此,上述命题可以进一步替换为‘认识是检验认识的惟一标准’。”作者在这里混淆了概念,将辨证思维中的“同一”理解为普通思维中的“同一”,依此作推理,结论肯定不正确。“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同一”指的是辨证思维中的“同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存的同一,而不是普通思维中你就是我,我就是你的同一。
当然,讲到这里,老师还要告诉学生:出现逻辑错误只是作者和编辑缺乏逻辑自律意识的结果,核心期刊还是核心期刊,法学专家还是专家,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全部(作者的文章还是有创新之处,这个例子还可以用来讲解思维形式与思维内容的关系等),需要注意的是,核心期刊的编辑、专家尚且出现这样的错误,我们更应该培养和提高自己的逻辑自律意识,把自发的逻辑思维转变为自觉的逻辑思维。这是学习法律逻辑学的第一个目的。
二、用法律逻辑学理论思考,引导学生提高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思维由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组成,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相互依存,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法学专业课讲授法律思维内容,法律逻辑学讲授法律思维形式,各有侧重,但在培养和提高法科大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对学生进行法律思维训练时,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彼此相依,形式离不开内容,内容也离不开形式。法律逻辑学教学中融入法律思维内容,法学专业课讲授时注意法律思维形式、方法和规律,将会大大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举两个例子:
在法律逻辑课堂上,我让学生把“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为”、“犯罪行为”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用欧拉图表示出来,大部分学生把行为划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在违法行为中划分出犯罪行为。他们认为,一种行为,要么合法,要么违法,为什么?他们说“不违法的就是合法”,“法不禁止即自由”嘛!且不说这样给合法下定义不合逻辑规则,也先不提合法的定义到底应该是什么,就举个例子,一个人坐在座位上,另一个人上来打他一下,不重,也不轻,违法吗?不违法。合法吗?没法回答,说是说不是似乎都有问题,但你肯定不能说这种行为合法。还有更多的例子,不违法的并不能说合法。“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为”、“犯罪行为”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用欧拉图应该这样表示:先将行为划分为法律调整的行为和法律不调整的行为,然后,再将法律调整的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中有一部分是犯罪行为。想一想,“法不禁止即自由”是多好的一个借口啊,法不禁止的就是自由的,但逻辑理性告诉我们,不是所有时候都这样。
在和学生一起聆听的一次学术报告中,一位教授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修改为“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司法公正,执法公平”。目的是希望“依法治国”落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权”上,而不是“依法治民”。但是如果要“依法治官”、“依法治权”,那么,凡是官和权都要依法而治。行政是权,我们呼吁依法行政,司法也是权,为什么不说依法司法呢?是现在我国的司法已经依法了,还是司法需要凌驾于法律之上,还是司法依不依法并不重要,至少不如行政依法重要,只要公正就可以了?而什么是公正?司法官说了算吗?这是从逻辑三段论推理想到的质疑。当时,正好讲到三段论推理,学生感触非常深刻。
以上说明尽管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思维规律、规则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论证的规则与方法)。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
三、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分析案件,让学生产生学习期望。
“案件分析是指对案件事实进行分解、条理剖析,并提出应如何适用实体和程序法律意见的活动。”案件分析是法学专业教育中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案件分析在于揭示案件中的法律理由,包括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二者在法律上的逻辑结合。事实和法律都是由概念组成命题,由命题进一步组成推理,以此来论证法律理由。所以,案件分析也可以从概念、命题和推理入手。
例如,某地方法院判决的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案。原告和被告结婚时订立书面的婚姻合同,上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任何一方有第三者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25万元给对方。现在被告违约,原告起诉请求违约金。法院审理本案,遇到的难题是:本案是婚姻案件,应当适用婚姻法,但婚姻法上没有违约金制度。违约金是合同法上的制度,而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婚姻关系不适用合同法。
怎样解决这一难题?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讲,合同和婚姻,一是财产法上的行为,一是身份法上的行为。但两者均属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其属概念。法律行为与合同、婚姻两个概念之间是属种关系。因此,法官可以适用关于法律行为生效的规则,具体说就是:其一,意思表示真实;其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三,内容不违反公序良俗。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本案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现行法对此并无强制性规定,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因此认定该违约金条款有效,并据以作出判决: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5万元违约金。
四、提问式教学,使学生学会思考。
提问式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是老师不断向学生提出问题,务求达到学生被穷追猛问,难以招架的地步。其目的是促使学生思考,通常不会问问题的人,也就不会发现问题,不会提出问题。因此,要在不断的提出问题的过程中,促使学生不仅会回答问题,更主要的是会注意问题、发现问题、并以适当的方式提出问题。
有人说,律师的作用就是重新组合案件事实,寻找法律理由,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怎样在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找到突破点?借鉴mba逻辑考试的方式,针对一个案件,请学生总结各方当事人的可能观点及证据,思考怎样支持、加强、反驳、削弱某一方的论证,怎样解释、评价某一方的观点和论证。同学之间可以假设案情,展开辩论。
在个案分析中,不断提问的方式可以启发学生的思路,鼓励学生们积极思索,互相反馈信息,并与教师沟通,在提问、反问、自问自答、互问互答中,探求解决问题、难题的路径与方法。
五、适当课堂辩论,引用典故事例,设计课堂游戏,激发学生听课的兴趣。
逻辑学是在“辩”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我国古代,逻辑学也称为“辩学”。“诉讼”的目的就是找到法律理由,说服别人,维护自身利益。故辩论对于学好法律逻辑学而言,不失为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辩论的题目可以是学生生活、学习中的热门话题。辩论要求语言流畅,有的放矢,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以理服人,分正反两方进行。如“法学教育应侧重于理论(实践)”等。这是一大部分大三学生所困惑的问题,大一、大二学习了一些专业知识,大三开始思考未来发展时,发现所学的理论与实践之间有差别,而又不知道怎样解决。辩论的过程中,我发现,他们自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这是辩论的一个作用。此外,辩论中,学生的思维过程展现出来了,逻辑问题也出来了。如:概念的内涵外延不明确,机械类比、循环论证、诉诸无知等等。往往是当局者迷,旁观者清,也往往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老师可以提醒学生注意,引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法律逻辑学是一门研究法律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方法的工具性学科,学好它对于我们的法律学习、司法实践大有裨益;同时,它又是一门交叉学科,高度抽象的逻辑学学科溶入具体的法学学科,概念多、规则多、符号多、公式多,法科学生学起来有一定难度。鉴于课程的抽象性和应用性,有必要设计一些课堂游戏,活跃课堂气氛,深化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应用。例如,为强化学生对等值命题的理解和运用,在课堂上用10—15分钟做“换一句话说”的小游戏:第一排学生写一个命题,后几排学生换一句话说,然后在传回来,前排学生评价是否等值;讲到法律规范逻辑时,为了引起学生对“应当”、“允许”等规范词的重视,请学生们课后研读法律条文,寻找三个相关法律条文,编造“两个事实与一个谎言”,上课时,请其他同学判断那一个是谎言;讲法律概念时,请学生用三个词语编一段故事;讲推理时,做“谁是作案者”、“故事接龙”的推理游戏等。
六、既讲普通逻辑学的知识,又讲辩证逻辑学的知识,寻找法律的生命。
对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加以研究,因而逻辑学本身是一个庞大而又多层次的学科体系,如今人们通常把逻辑学分为普通逻辑、辩证逻辑。普通逻辑形成最早,它侧重于静态地研究思维形式的逻辑结构及逻辑规律,研究单向的思维;辩证逻辑研究动态的思维,研究多向的思维;恩格斯说“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就象初等数学和高等数学的关系”。辩证逻辑思维时针对某一方面的论述同样要遵守普通逻辑思维的形式和规律。在通常情况下,对于简单案件,人们使用普通逻辑思维就可以了,但对于复杂案件,必须使用辩证逻辑思维才可以维护法律的正义。毕竟,人类已经进入辩证逻辑思维时期。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道德、经济、政治是统一的,经济效益有国家、集体、个人之分,有近期、中期、长远之分;道德上善与恶的标准、政治上利与弊的权衡也因出发点的不同而有差异;谈到法律,当它确定时,我们以合法性为标准进行法律思维,当它不确定时,我们怎么进行法律思维呢?而什么是合法?为什么法律如此规定呢?答案是,以当时的政治、经济、道德为标准所制定。所以,当我们讲用法律来思维时,我们仍然要考虑到政治、经济、道德的因素,当法律确定时,是立法者考虑;当法律不确定时,是司法者考虑。这样,法律就是活的法律,而不是死的法律;合法性仅仅是法律思维的重心,而不是法律思维的唯一前提。
因此,既要讲普通逻辑的知识,又要讲一些辨证逻辑的知识。这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必须告诉学生,形式推理重要,但仅有形式推理是不够的,在形式推理解决不了的地方,需要使用辨证推理。这样,学生分析案例发现逻辑知识并不能简单地应用时,就不容易产生“法律的正义是个变数”等消极看法。
法律离不开逻辑,法律的长足发展要求每一个法律人思考逻辑、应用逻辑,寻找法律的逻辑。法律逻辑学还是一个不成熟的学科,它的成熟需要逻辑学者和法学学者的共同努力,这也是法律发展的要求。
[参考文献]。
[1],2004-2-2620:45:34。
[2]林吉.法律思维学导论.[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8月版。
[3]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事例》.[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逻辑题篇二
华夏银行石家庄支行成立于2月.在短短3年时间里,这家不足200人的支行异军突起,取得了骄人的业绩.截止底,各项存款余额达26.66亿元,累计发放贷款30多亿元,各项贷款余额16.25亿元,累计实现利税7500多万元.在业务迅速发展的'同时,经营管理质量始终保持较高水平,其中,不良资产率指标始终控制在1.5%之内,不仅优于省内各家银行,在华夏银行系统也属一流.可以说,华夏银行石家庄支行走出了一条既有较快速度又有较高质量的发展之路.
作者:郭洪岐作者单位:河北省政协副主席刊名:经济论坛英文刊名:economictribune年,卷(期):2001“”(6)分类号:关键词:
逻辑题篇三
题目:假设有一个池塘,里面有无穷多的水。现有2个空水壶,容积分别为5升和6升。问题是如何只用这2个水壶从池塘里取得3升的水。
我们的答案是:
1.将5l桶装满水,倒入6l桶,此时6l桶有5l水;。
2.再次将5l桶装满水,倒入6l桶,6l水满,5l桶还剩4l水;。
3.将6l桶的水倒空,将5l桶中剩余的4l水倒入6l桶,此时6l桶有4l水;。
4.将5l桶再次装满水,将6l桶的水注满,5l桶剩余3l水。
全过程用水15l。
挑战:
比此方案少用水的同学,贴出你的答案,思路和过程,看看谁才是“最强大脑”。
逻辑题篇四
一、相信很多人都有类似的经验:
就好比现在有一份水果拼盘,有香蕉、苹果、橙子、圣女果,看着美滋滋的,却没想到这些水果已经放置许久,有不少已经坏掉了,但经过人工筛选过滤,把坏的扔掉,把好的削皮、切块,外加一个精致的瓷碟,抹一层沙拉酱,一切都变得格外美好。
因为你没看到被扔到垃圾桶的那些残渣,所以你不会相信这盘水果沙拉可能是有问题的,更不会质疑这家店是有问题的。
事实上很多人只关注到筛选过后最终留存下来的东西,并从中总结出规律,而不是从一个整体去判断这些成功事件的概率,也就是所谓的幸存者偏见。幸存相对的就是死亡,已经死了的人是没办法说话的,在互联网时代已经“死了”的人是没有话语权的,这波人很难被大众感知得到。
月收入不过4000元的大有人在,《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18》调查显示,中国有近6亿人是没有条件上网的,他们没有时间和精力在网上倾诉个人生活,我们看到最多的故事就是有几套房的中产依然没把生活过好、月薪一万过的不如月薪3000。
大众的认知就是靠这些故事编织出来的,活在10%的世界里,很容易就误以为10%是全世界。
能让我们看到的幸存者:加杠杆而成功的那波人、互联网/金融圈排在头位的那波高薪族、高收入却一直在焦虑的中产,都只是众生相之一小部分,但在别人告诉我们真实的一面之前,我们不会去质疑之前的判断,直到加杠杆投资失败、进入金融圈底层搬砖,切实地感受到原来之前的认知只是个例,但为时已晚,这就是幸存者偏见带来的结果。
二、幸存者偏见,源于古罗马西赛罗讲的一个故事:
在某次沉船事故中,幸存的刚好是一群宗教信徒,返岸后他们马上找人画了一幅出海图,大致就是出海前他们做了祈祷,所以这次事故能死里逃生,以此来宣扬他们的宗教。其他人看到,很容易就会总结出:如果想平平安安归来,出海前一定要祈祷,神明只会保佑虔心祈祷的信徒。问题是,那些祈祷后出海,却没能幸存的人又是怎么回事呢?没有人在意这个问题,因为已经死了的人是没有话语权的,也没有人会关心的。偏见就是这么来的了。
幸存者偏见尤为常见在金融与商业领域,因为这两个领域最接近钱,“幸存”下来的人往往是赚大钱的人,更容易被吹捧为“传奇”,这样的故事一旦成为公众的认知,接着就是纷纷攘攘的效仿者。人人都这么做的时候,还容易出现羊群效应,渲染出一种只要复制幸存者的方式就可以获得成功的错觉。
可是此一时彼一时,别人的成功除了跟他们广而告之的方法相关以外,往往还跟当时的社会环境、个人际遇,甚至连他们都联想不到的因素有关,所以巴菲特分享了那么多个人投资理念与方法,最后这个世界的“巴菲特”却只有一个。
所谓的“足够有钱”,巴菲特是很有钱,我是有正常的工作、稳定的收入,分配到投资上的钱一辈子拿不回来都没事,但如果你借钱加杠杆来投资,当发现我们大a股是牛短熊长时,恰巧现阶段就是慢熊,你的余钱能扛几个月?你还能借多少钱?你承担利息的敞口又能扛多久?很多人还没等到牛市,就已经退市了。“幸存”的巴菲特告诉我们要有耐心,而“死亡”的人没来得及告诉后人长期投资要有足够/源源不断的子弹,就已经被受众给屏蔽掉了。
在商业领域,所谓的风口也很容易被大家追逐。abc时代,a-ai人工智能,b1-bigdata大数据,b2-blockchain区块链,c-cloud云,区块链有点不一样,技术是没问题的,问题是有人利用技术的概念搞非法集资了,借发币来融资是国家禁止的。
过去的一年是区块链创业潮,在此之前,abc的创业模式大都是正正规规的,直到部分区块链创业公司搞ico后,创业模式就开始变质了,原来可以这么快就筹到钱,原来钱是可以这样子来的,紧接着很多公司效仿最开始发币的那些公司,哪怕是国家明令禁止,也还有这样的公司存在。
发币是危险的,哪怕公司本质上想认认真真做项目,但炒币的人看中你的币,就会开始炒作,赚钱的机会集中在20%的人手中,80%的人亏钱就会骂娘,最后剩下一地鸡毛,还有人相信你的项目吗?资本的来源有问题,就会影响整个项目发展。可能一开始有那么几家公司成功了,那是因为当时大环境还相信虚拟币,现在非法集资骗局多了,敢冒险的人也不过是想混进来捞一把,赚到钱就走、赚不到钱的就骂,所有入场的人都不怀好意,最后只会给项目留下负面影响,所以大环境一变,此路就不通了。
三、我们的大脑容量和时间都有限,认知偏见是难以避免的,那么如何避免幸存者偏见呢?小编从理财学习者的角度来说说:
第一维度是找“反例”
成功虽然自带传播力,但失败才是大多数,要找到失败的案例并不难,即使身边没有,网上也会有,只是流量都集中在成功的案例上,各大平台喜欢告诉你这些打鸡血的事。失败的案例得靠自己手动搜索了,投资前要做功课是必须的,不要回避负面的评论,如果连这一步都嫌麻烦,那接受亏钱买教训的命运也是一种学习。
找到反例后,分析一下失败的原因在哪,比如有人说价值投资在中国行不通,那是对所有人都行不通还是只对发言者行不通呢,发言者所举的论据是什么,合理还是揣测呢,合理的原因是随机的还是固定的。
如果没有先例借鉴,也可以类比,比如区块链的新型融资方式与其他的abc不同,这样的优缺点在哪?同样是公开融资,与股票也不一样,优缺点又在哪,一层一层地分析下去,很快就可以发现问题,接着再考虑这些问题能否解决,不能就果断放弃。
借助前人的经验,无论是成功还是失败的经验,都有助于自己少走不少弯路。
第二维度是问问自己缺什么。
第一个维度是看值不值得做,第二个维度则是看能不能做。
成功的原因很可能是综合性的,你最缺的是哪一方面,如何取长补短?
值得一做,自己又没能力做到该怎么取舍就看个人了,没准在这个苦苦挣扎的过程中会出现趋势扭转的时候,很多事情不到最后都没法预计的,马云还曾感叹过,当年做支付宝是做好坐牢准备的呢。
投资有风险,做自己输得起投资就可以淡定多了。
逻辑题篇五
在上述给"生产关系"这个概念下定义时,"社会关系"是属概念,"人们在生产过程中所发生"这一性质,就是区别生产关系和一切其他社会关系的种差。
为了使定义下得正确,必须遵守以下规则:(1)定义概念的外延和被定义概念的外延必须完全相等;(2)定义概念中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包含被定义的概念;(3)定义不应包括含混的概念,不能用隐喻;(4)定义不应当是否定的。
例:
"平反是对处理错误的案件进行纠正"。
以下哪项最为确切地说明上述定义的不严格?
a.对案件是否处理错误,应该有明确的标准。
b.应该说明平反的操作程序。
c.应该说明平反的主体及其权威性。
d.对平反的客体应该具体分析。平反了,不等于没错误。
e.对原来重罪轻判的案件进行纠正不应该称为平反。
[解题分析]正确答案:e。
处理错误的案件包括重罪轻判、轻罪重判和无罪而判。对后两种案件进行纠正都可以叫做平反,而对于第一种进行纠正,不能叫做平反。
逻辑题篇六
内容摘要:尽管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思维规律、规则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论证的规则与方法)。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以培养和提高法律思维能力为目的,法律逻辑学教学需要注意:从强调逻辑自律意识着手,引导学生重视逻辑思维;用法律逻辑学理论思考,引导学生提高法律思维能力;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分析案件,让学生产生学习期望;提问式教学,使学生学会思考;适当课堂辩论,引用典故事例,设计课堂游戏,激发学生听课的兴趣;既讲普通逻辑学的知识,又讲辩证逻辑学的知识,找寻法律的生命。
关键词:法律思维法学教育法律逻辑学教学方法。
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思维规律、规则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论证的规则与方法)。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在法律教育和学习中,法律逻辑不但是基础,是工具,而且更是目的。这正如台湾著名的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所言:“学习法律,简单言之,就在培养论证及推理的能力”。
当前,法学教育困惑于怎样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逻辑学教学困惑于怎样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法律思维训练。对此,本文结合讲授法律逻辑学的体会,总结一些法律逻辑学的教学方法,就教于同仁。
一、强调逻辑自律意识,引导学生重视逻辑思维。
人从2岁左右就开始逻辑思维,在成长的过程中,逻辑思维能力不断提高,但是逻辑自律意识淡薄却是大家的通病。有一些人,我们不能说他逻辑思维能力欠缺,但在写论文、教材、专著中,在讲话、演讲、辩论中,在处理一些重要问题时,却犯了一些不该犯的简单错误。例如:《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的两篇文章。
《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社会危害性理论之辩正》第167页:“根据通说,犯罪的本质在于它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简单地说,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显然,它是一个全称判断,即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于是,反对者很快反驳”这里,作者明显在偷换论题,从“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推不出“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只能推出“有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犯罪”(全称肯定判断不能简单换位,只能限制换位)。
《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第109页:“客观真实论者一方面声称‘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另一方面又将刑事诉讼定义为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同一,这样一来,在诉讼中,所谓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这一命题可以替换为‘认识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而所谓真理无非是符合客观实际的一种认识,因此,上述命题可以进一步替换为‘认识是检验认识的惟一标准’。”作者在这里混淆了概念,将辨证思维中的“同一”理解为普通思维中的“同一”,依此作推理,结论肯定不正确。“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同一”指的是辨证思维中的“同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存的同一,而不是普通思维中你就是我,我就是你的同一。
当然,讲到这里,老师还要告诉学生:出现逻辑错误只是作者和编辑缺乏逻辑自律意识的结果,核心期刊还是核心期刊,法学专家还是专家,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全部(作者的文章还是有创新之处,这个例子还可以用来讲解思维形式与思维内容的关系等),需要注意的是,核心期刊的编辑、专家尚且出现这样的错误,我们更应该培养和提高自己的逻辑自律意识,把自发的逻辑思维转变为自觉的逻辑思维。这是学习法律逻辑学的第一个目的。
二、用法律逻辑学理论思考,引导学生提高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思维由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组成,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相互依存,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法学专业课讲授法律思维内容,法律逻辑学讲授法律思维形式,各有侧重,但在培养和提高法科大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对学生进行法律思维训练时,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彼此相依,形式离不开内容,内容也离不开形式。法律逻辑学教学中融入法律思维内容,法学专业课讲授时注意法律思维形式、方法和规律,将会大大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举两个例子:
在法律逻辑课堂上,我让学生把“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为”、“犯罪行为”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用欧拉图表示出来,大部分学生把行为划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在违法行为中划分出犯罪行为。他们认为,一种行为,要么合法,要么违法,为什么?他们说“不违法的就是合法”,“法不禁止即自由”嘛!且不说这样给合法下定义不合逻辑规则,也先不提合法的定义到底应该是什么,就举个例子,一个人坐在座位上,另一个人上来打他一下,不重,也不轻,违法吗?不违法。合法吗?没法回答,说是说不是似乎都有问题,但你肯定不能说这种行为合法。还有更多的例子,不违法的并不能说合法。“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为”、“犯罪行为”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用欧拉图应该这样表示:先将行为划分为法律调整的行为和法律不调整的行为,然后,再将法律调整的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中有一部分是犯罪行为。想一想,“法不禁止即自由”是多好的一个借口啊,法不禁止的就是自由的,但逻辑理性告诉我们,不是所有时候都这样。
在和学生一起聆听的一次学术报告中,一位教授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修改为“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司法公正,执法公平”。目的是希望“依法治国”落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权”上,而不是“依法治民”。但是如果要“依法治官”、“依法治权”,那么,凡是官和权都要依法而治。行政是权,我们呼吁依法行政,司法也是权,为什么不说依法司法呢?是现在我国的司法已经依法了,还是司法需要凌驾于法律之上,还是司法依不依法并不重要,至少不如行政依法重要,只要公正就可以了?而什么是公正?司法官说了算吗?这是从逻辑三段论推理想到的质疑。当时,正好讲到三段论推理,学生感触非常深刻。
以上说明尽管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思维规律、规则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论证的规则与方法)。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
三、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分析案件,让学生产生学习期望。
“案件分析是指对案件事实进行分解、条理剖析,并提出应如何适用实体和程序法律意见的活动。”案件分析是法学专业教育中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案件分析在于揭示案件中的法律理由,包括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二者在法律上的逻辑结合。事实和法律都是由概念组成命题,由命题进一步组成推理,以此来论证法律理由。所以,案件分析也可以从概念、命题和推理入手。
例如,某地方法院判决的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案。原告和被告结婚时订立书面的婚姻合同,上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任何一方有第三者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25万元给对方。现在被告违约,原告起诉请求违约金。法院审理本案,遇到的难题是:本案是婚姻案件,应当适用婚姻法,但婚姻法上没有违约金制度。违约金是合同法上的制度,而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婚姻关系不适用合同法。
怎样解决这一难题?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讲,合同和婚姻,一是财产法上的行为,一是身份法上的行为。但两者均属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其属概念。法律行为与合同、婚姻两个概念之间是属种关系。因此,法官可以适用关于法律行为生效的规则,具体说就是:其一,意思表示真实;其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三,内容不违反公序良俗。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本案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现行法对此并无强制性规定,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因此认定该违约金条款有效,并据以作出判决: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5万元违约金。
四、提问式教学,使学生学会思考。
提问式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是老师不断向学生提出问题,务求达到学生被穷追猛问,难以招架的地步。其目的是促使学生思考,通常不会问问题的人,也就不会发现问题,不会提出问题。因此,要在不断的提出问题的过程中,促使学生不仅会回答问题,更主要的是会注意问题、发现问题、并以适当的方式提出问题。
有人说,律师的作用就是重新组合案件事实,寻找法律理由,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怎样在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找到突破点?借鉴mba逻辑考试的方式,针对一个案件,请学生总结各方当事人的可能观点及证据,思考怎样支持、加强、反驳、削弱某一方的论证,怎样解释、评价某一方的观点和论证。同学之间可以假设案情,展开辩论。
在个案分析中,不断提问的方式可以启发学生的思路,鼓励学生们积极思索,互相反馈信息,并与教师沟通,在提问、反问、自问自答、互问互答中,探求解决问题、难题的路径与方法。
五、适当课堂辩论,引用典故事例,设计课堂游戏,激发学生听课的兴趣。
逻辑学是在“辩”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我国古代,逻辑学也称为“辩学”。“诉讼”的目的就是找到法律理由,说服别人,维护自身利益。故辩论对于学好法律逻辑学而言,不失为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辩论的题目可以是学生生活、学习中的热门话题。辩论要求语言流畅,有的放矢,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以理服人,分正反两方进行。如“法学教育应侧重于理论(实践)”等。这是一大部分大三学生所困惑的问题,大一、大二学习了一些专业知识,大三开始思考未来发展时,发现所学的理论与实践之间有差别,而又不知道怎样解决。辩论的过程中,我发现,他们自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这是辩论的一个作用。此外,辩论中,学生的思维过程展现出来了,逻辑问题也出来了。如:概念的内涵外延不明确,机械类比、循环论证、诉诸无知等等。往往是当局者迷,旁观者清,也往往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老师可以提醒学生注意,引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法律逻辑学是一门研究法律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方法的工具性学科,学好它对于我们的法律学习、司法实践大有裨益;同时,它又是一门交叉学科,高度抽象的逻辑学学科溶入具体的法学学科,概念多、规则多、符号多、公式多,法科学生学起来有一定难度。鉴于课程的抽象性和应用性,有必要设计一些课堂游戏,活跃课堂气氛,深化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应用。例如,为强化学生对等值命题的理解和运用,在课堂上用10—15分钟做“换一句话说”的小游戏:第一排学生写一个命题,后几排学生换一句话说,然后在传回来,前排学生评价是否等值;讲到法律规范逻辑时,为了引起学生对“应当”、“允许”等规范词的重视,请学生们课后研读法律条文,寻找三个相关法律条文,编造“两个事实与一个谎言”,上课时,请其他同学判断那一个是谎言;讲法律概念时,请学生用三个词语编一段故事;讲推理时,做“谁是作案者”、“故事接龙”的推理游戏等。
六、既讲普通逻辑学的知识,又讲辩证逻辑学的知识,寻找法律的生命。
对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加以研究,因而逻辑学本身是一个庞大而又多层次的学科体系,如今人们通常把逻辑学分为普通逻辑、辩证逻辑。普通逻辑形成最早,它侧重于静态地研究思维形式的逻辑结构及逻辑规律,研究单向的思维;辩证逻辑研究动态的思维,研究多向的思维;恩格斯说“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就象初等数学和高等数学的关系”。辩证逻辑思维时针对某一方面的论述同样要遵守普通逻辑思维的形式和规律。在通常情况下,对于简单案件,人们使用普通逻辑思维就可以了,但对于复杂案件,必须使用辩证逻辑思维才可以维护法律的正义。毕竟,人类已经进入辩证逻辑思维时期。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道德、经济、政治是统一的,经济效益有国家、集体、个人之分,有近期、中期、长远之分;道德上善与恶的标准、政治上利与弊的权衡也因出发点的不同而有差异;谈到法律,当它确定时,我们以合法性为标准进行法律思维,当它不确定时,我们怎么进行法律思维呢?而什么是合法?为什么法律如此规定呢?答案是,以当时的政治、经济、道德为标准所制定。所以,当我们讲用法律来思维时,我们仍然要考虑到政治、经济、道德的因素,当法律确定时,是立法者考虑;当法律不确定时,是司法者考虑。这样,法律就是活的法律,而不是死的法律;合法性仅仅是法律思维的重心,而不是法律思维的唯一前提。
因此,既要讲普通逻辑的知识,又要讲一些辨证逻辑的知识。这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必须告诉学生,形式推理重要,但仅有形式推理是不够的,在形式推理解决不了的地方,需要使用辨证推理。这样,学生分析案例发现逻辑知识并不能简单地应用时,就不容易产生“法律的正义是个变数”等消极看法。
法律离不开逻辑,法律的长足发展要求每一个法律人思考逻辑、应用逻辑,寻找法律的逻辑。法律逻辑学还是一个不成熟的学科,它的成熟需要逻辑学者和法学学者的共同努力,这也是法律发展的要求。
[参考文献]。
[1],2004-2-2620:45:34。
[2]林吉.法律思维学导论.[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8月版。
[3]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事例》.[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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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题篇七
判断是人们对于客观对象是否具有某种属性的认识。在体育教学中主要体现在教师对学生的评价上。在评价体系上可以多选用一些相容选言判断,学生某一项达到一定要求就可以算其成功。例如:学生50米及格或者100米及格或者400及格均为体育成绩及格。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学生的选择性,也增加了评价体系的人性化,不至于过于挫伤学生对体育的热情。又或者,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对学生的表现进行判断,经常会听到“你必然篮球打不好。”等真值模态判断,常用这些真值模态判断等于从能力取向对学生进行评价,尤其是对小学生来说,他也会在同时降低对自己的能力判断,会对学生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
3关于小学体育课堂中推理的举例。
推理是由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判断(前提),推导出一个未知的结论的思维过程。在体育教学中会经常接触到,但是很多很常见的体育教学中的推理确实非常不符合逻辑的。例如我们经常听到体育教师这样评价一个班级:“a班同学体育成绩都好。”归其根源:a班有几个体育特长生。一个由特称判断推理出的全称判断,两个差等关系的判断却被教师这样误读了。又或者在对两个学生进行比较或者进行体育选材的时候经常会见到类比推理,即依据两个或两类对象一个一个的属性相同,并已知其中一个对象还有其他属性,推出另一个对象也具有该属性的结论。例如a同学和b同学,同样身材高、学习成绩优秀、a同学已在篮球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于是体育教师就同样断定:b同学一定可以在篮球上有所突破。当然,让b同学来尝试是可以的,但是作为两个活生生的人来说,切不可用此类类比推理,不仅不符合任何科学逻辑,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体育教师的能力和威信。
4小结。
逻辑学作为思维的有效工具,对体育教学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作为体育教师,要不断充实自己,注重多学科知识,用逻辑学来武装自己,切实在体育课中体现,从而提高体育课的教学效果。
逻辑题篇八
电子商务的特点是相对低的购买成本、虚拟的大市场、更加个性化的服务以及更短更准确的产品定位等。在国际经济大背景不景气的条件下,电子商务发展尤其迅猛,这样可以使每个微观个体节约开支,是所有人都喜闻乐见的。另外,伴随着网络安全技术的成熟以及网络带宽的增加,以及更加有利于网上搜索和支付的条件逐渐成熟,网络购物平台逐渐兴起并形成网上购物的主流。由于进入门槛大大低于实体店,网络商店也成为众多资金不足的创业者梦想起飞的地方。各国法律制度的健全以及具有成熟营销模式的公司的大举进入也为电子商务营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电子商务优势分析。
与传统的购物相比,电子商务存在着诸多优势,先做如下分析:1.虚拟大市场的优势。电子商务可以看作是一个虚拟大市场。
这个市场的优势体现在几个方面:第一,超越空间,电子商务可以将业务拓展到互联网每一个角落;第二,超越时间,电子商务没有时间上的暂停,它可以一天二十四小事,可以一周七天营业,可以没有节假日;第三,超越国家,电子商务可以在国与国之间进行,无需考虑国家界限,当然物流的全球化起了很大作用。
2.降低成本。成本是各行各业都要关注的问题,成本的节约就是利润的增加,就是战斗力,就是生存的空间。电子商务是虚拟化的,会减少一系列中间环节,减少进入的壁垒,因此,电子商务具有成本节约的优势。具体表现如下:(1)降低信息传递成本。购物或者电子商务都会涉及到信息的传递,如信息发布、信息搜索和信息交流等。电子商务提供了虚拟化的交易平台,方便快捷的提供信息,也让交易双方拥有更多占有获取信息的机会,因此大大降低了成本。而且,电子商务的网上信息传递方式还具更高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这是电子商务的优势。
(2)降低采购和物流环节的成本。电子商务平台和模式,给交易双方提供了更快捷的信息获取方式。利用电子商务,企业可以充分了解供应商的报价,实现采购的公开化、透明化。折不仅可以减少采购人员的数量,而且可以改进采购方式,提高采购效率,当然也进一步减少了物流的成本。(3)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企业的`行政管理向无纸化、标准化、透明化方向发展。通过电子商务,企业的管理层可以随时随地快速了解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的的经营状况和市场的变化,及时进行策略调整,跟踪市场。一定程度上,这减少了管理中的时间浪费和物资消耗,降低了管理成本。
这也符合行政管理向无纸化方向发展的趋势。
三、电子商务的局限性。
1.观念因素。
电子商务属于新生事物,它有自己的运作模式。与人们传统的消费购物相比,电子商务截然不同,也引起了年长者的怀疑。
调查显示,网络购物的人群大量集中在沿海省份,尤其以福建广东浙江三省最多,占到了总体的一半以上,这说明经济发达地区的人对网络购物这一新生营销模式更加有好感,并愿意以这种方式进行购物,欠发达地区可能由于物流或者宣传不到位等因素,导致大多数人的网络购物观念并不深。观念这是电子商务在这些地区推广乏力的第一大因素。
2.安全因素。
(1)信用问题。电子商务中一个难以克服的问题就是信用违约。如果出现严重的信用缺失,会影响电子商务的顺利进行。由于网络趋于开放,诈骗案层出不穷,所以人们在网络上冲浪时难免有些担心。(2)交易双方的信息安全问题。这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包括交易双方身份的确认、对交易双方信息的保密等。(3)电子商务网站的安全问题。最为突出的一个问题是网站管理的问题。电子商务的网站管理还存在着比较大的隐患由于其内在隐患的存在,容易受到h客的攻击,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4月25日,淘宝网站被h客攻击导致瘫痪,说明支付平台本身对有针对性攻击的抵御能力有限。还存在一些钓鱼网站假冒网络支付平台骗取用户进行网络支付行为。
3.法律因素。
市场秩序仅靠技术手段维持是不够的。要维护电子商务领域的安全,保证电子商务领域的正常交易秩序,还必须其他手段的辅助,如技术手段和法律手段的配合。目前,中国电子商务领域在法律法规建设上与国外差别比较大,尚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
为了能够在电子商务战中赢得一席之地,目前,我们必须结合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具体情况,也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制定出适合我国现状的发展策略,并制定具体的配套措施,以便能够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健康有序的发展。
4.传统卖场暂时不可被替代性。
我们网络购物时经常会碰到这样一些问题,如无法从照片判断实物、实物与照片不符等。这时候传统卖场的优势就体现出来了,购买者可以进行体验购买。还有一些情况,网上商店并不提供对某些商品的长期质保业务,这时候去实体店里体验后买得的有长期质保的产品或许是最省钱省力的选择。
四、电子商务的前景展望。
笔者认为数十年内,实体店都将以一种重要的销售形式存在着。当我们无法进行网上支付的时候,实体店就是解决紧急问题的不二选择,毕竟现金消费是最简洁有效的形式。前,中国电子商务才初具雏形,时至今日,网络商铺已经逐步实现了与实体店一并经营的模式,并且电子商务的影响力在日渐壮大。
在这场商业模式的转换中,中国的电子商务企业较快的实现了对这一商业模式的探索,从c2c到b2b让我们看到了企业和人真正的面对面,淘宝网也成为很多新新人类的个人主页,种种的细节都显示了电子商务作为一个新兴商务模式所蕴含的强大商机。
参考文献。
[1]顾穗珊,毕新华.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管理[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
[2]帅青红.电子支付结算系统[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作者简介:胡丹(1980-),女,汉族,浙江宁波人,就读于西南财经大学国际商学院,研究方向:国际贸易学。
逻辑题篇九
概念有两个基本的逻辑特征:内涵和外延。概念的内涵是指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特性或本质;概念的外延是指反映在概念中的一个个、一类类的事物。例如:"商品"这个概念的内涵是为交换而生产的产品;外延是指古今中外的、各种性质的、各种用途的、在人们之间进行交换的产品。
任何概念都有内涵和外延,概念的内涵规定了概念的外延,概念的外延也影响着概念的内涵。一个概念的内涵越多(即一个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特性越多),那么,这个概念的外延就越少(即这个概念所指的事物的数量就越少);反之,如果一个概念的内涵越少,那么,这个概念的外延就越多。
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必须明确,否则会闹笑话。
某小学老师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时,讲到"给予胜于接受"。一个学生即抢着说:"是的,我爸爸在工作中总是努力给予别人,竭力避免接受"。老师说:"太好了,向你爸爸学习。随便问一句,他是干什么工作的?"学生说:"拳击运动员"。
概念间的关系按其性质来说,可以分为相容关系和不相容关系两大类。
概念的相容关系有:(1)同一关系,是指外延完全重合的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例如,"北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这两个概念就是同一关系的概念。(2)从属关系,是指一个概念的外延包含着另一个概念的全部外延这样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比如,"教师"和"教授"这两个概念,前者的外延就包含着后者的全部外延。(3)交叉关系,是指外延有且只有一部分重合的这样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比如,"企业家"和"mba"这两个概念的外延就具有交叉关系。
概念间的不相容关系有:(1)矛盾关系,是指这样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即两个概念的外延是互相排斥的,而且这两个概念的外延之和穷尽了它们属概念的全部外延。例如:"男人"和"女人"。(2)反对关系,是指这样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即两个概念的外延是互相排斥的,而且这两个概念的外延之和没有穷尽它们属概念的全部外延。例如"红色"和"黄色"。
在人的各种能力中,说话能力是表现一个人见识和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说话水平高的人讲起话来都很有逻辑性,说话当然必须遵守逻辑要求,但有时说话者却故意违反逻辑要求而造成某种特殊的言辞效果,以更好地达到说话的目的。同一个概念可以用不同的言辞来表达,同一个言辞也可以表达不同的概念。说话水平高的人总能处理好概念与言辞之间的关系,并利用这些关系创造出不同的说话效果。
有人向楚怀王敬献了一种长生不老药,传达官捧着药走向楚王。一位侍卫随口问道:"可以吃吗?"传达官回答道:"可以吃"。侍卫一把抢过药来吞下肚去。楚王大怒,命将其处死。侍卫申辩道:"我吃那药时明明问过传达官"可以吃吗",他说"可以吃"我才吃的。因此,罪不在我而在传达官。况且,别人献的是不死之药,我吃了药而被处死,这药岂不是成了送死之药?大王处死我这个无罪之人,只能证明献药人欺骗了您。"楚王只好赦免了他。
阿凡提开了个理发店,可阿訇每次来理发都不给钱。这天,阿訇又来了。阿凡提在给他刮脸时问道:"胡子要不要?"阿訇回答说:"要!"阿凡提一刀将他的胡子割下来递给他:"要就拿去吧!"阿訇大怒,阿凡提说:"不是你自己说"要"吗?"阿訇气得干瞪眼。这时,阿凡提又问他:"眉毛要不要?"阿訇赶紧说:"不要!不要!"阿凡提飕飕两刀刮下阿訇的眉毛,顺手扔到地上:"不要,那就丢地上吧!"阿訇气得要死,可又没办法。从此再也不敢上阿凡提的理发店了。
要明确一个概念就是可以从这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加以明确。定义是明确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通过定义,从而明确这个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特点和本质。比如:"生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逻辑题篇十
遵从利益原则,同样会带来风险,首先一点是,利益原则过于好用,使得人们在职场之外也遵循它,甚至每时每刻都用得不亦乐乎。
你必须要明白,我所说的利益原则,是有起因和基础的。这个基础就在于,职场本是利益交换的场所,所以用利益原则不会有任何问题。
纯粹用利益原则,显然是以偏概全。这一点虽然说得少,其实很重要。
而另一点的风险是,人们喜欢用利益来取代理想,也就是说,他们的最大目标和利益目的毫无区别。这从原理上来看是没有问题的,当一个人没有远大理想的时候,赚钱为目的当然可以。
但值得注意的是,一个有着伟大理想的人,最后的成就通常高于以赚钱为目标的人。因为理想,就相当于人的信仰,你的信仰越高尚,你的动力就越足,最后你能达到的高度就越高。
伟人和市侩如何区别?伟人也会用利益原则做事,但他们的理想是高尚的。而把赚钱做为最高目标的人,就是毫无疑问的市侩了。
何去何从,自我选择。
逻辑题篇十一
符号就是征兆,就是表达传播意义、信息的象征物,符号是代表某一事物的另一事物,是在交际过程中能够传达思想感情的媒介物。在古希腊时期,医学家希波克拉底把病人的症状看作符号,世称“符号学之父”。后来,古罗马时期的著名医师、哲学家噶盖伦写了一部叫《症状学》的书,书名为“semiotics',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符号学”。当前,符号学已经介入了人类生活的一切领域,德国哲学家卡西尔说:“符号化的思维和符号化的行为是人类生活中最富有代表性的特征。”因此,他主张把人定义为“符号的动物”,用来取代“人是理性的动物”。
符号学,是关于符号的科学。符号学作为一门独立的新兴学科,崛起于20世纪初年,瑞士语言学家索绪尔和美国哲学家皮尔斯是现代符号学的两位奠基人。索绪尔创立了“semiology”一词,皮尔斯使用“semiotics”。索绪尔从语目学的角度把符号解释为是由能指和所指所构成的统一体。他指出符号是一种二元关系,包括能指和所指。而皮尔斯着眼于整个符号世界,他认为符号是由符号形体、符号对象和符号解释构成的三元关系。符号的三元关系大致表明符号是一事物表明另一事物。皮尔斯关于图像符号(icon)、索引符号(index)和象征符号(symbol)的符号分类,给了后来符号学家们以深刻的启示。20世纪上半叶,美国哲学家莫里斯第一次把符号学分为三个部分:研究符号与符号之间的关系的语形学部分(syntactics)+研究符号与其所指的对象之间的关系的语义学部分(semantics);研究符号与其使用者之间的关系的语用学部分(fragmatics)。1946年,莫里斯在《指号、语言和行为》一书中更明确和具体地定义了这三个术语:语用学是符号学的这样一个部分,它在符号出现的行为中研究符号的起源、应用与效果;语义学研究符号所具有的各种方式的意谓;语形学研究符号的种种联合,而不考虑这些联合的意谓,也不考虑这些联合和它们在其出现的那种行为之间的关系。莫里斯关于符号学的三分法,很快得到哲学家卡尔纳普的积极支持。卡尔纳普在1942年出版的《语义学导论》一书中表述说:“如果在一个研究中明白地涉及了说话者,或者换一个更为普遍的说法,涉及了语言的使用者,那么我们就把这个研究归入语用学的领域中……如果我们不考虑语言的使用者而只分析表达式和它们的所指谓,我们就是从事语义学领域内的工作。最后,如果我们也不考虑所指谓,而只分析表达式之间的关系,我们就是从事(逻辑的)语形学的工作。”
所谓符号学方法,则是从语形、语义与语用及其相关性上去研究符号及其形成的一些基本概念,再推及于整个符号系统,逐步建立一个讨论一般符号的理论体系,用以分析人类的各种符号行为的构造与运作。于是符号学就变成了人文学科与社会科学的方法论了。在人类从物质世界走向精神世界的过程中,符号起着重要的作用。卡西尔说:“符号系统的原理,由于其普遍性、有效性和全面适用性,成了打开特殊的人类世界——人类文化世界大门的开门秘诀!一旦人类掌握了这个秘诀,进一步的'发展就有了保证。”
逻辑作为一门科学,诞生至今已有两千多年。
亚里士多德是古代西方最早全面!深入!系统地探讨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的逻辑学家。逻辑问题起源于三个古老的国家,即古代的希腊、印度和中国。这三个国度逻辑研究的兴起都是同论辩的盛行相联系的,是服务于如何正确论辩的。逻辑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没有被称作逻辑学。直到中世纪后期,欧洲一些国家还把逻辑教材和论着,称为“论辩术”或“思维术”。16世纪末期,英国哲学家弗兰西斯?培根创立了归纳逻辑,他的逻辑论着就是《新工具(1662年发行的被后人视为近代逻辑学代表的“波尔?罗亚尔逻辑学”,它的原名叫《思维的艺术》。印度的逻辑学叫“因明”,而我国称其为“名学”、“辩学”、“论理学”,直到19世纪末期,欧洲逻辑学传入时,才将其音译为“逻辑学”。
逻辑学是一门历史悠久的学科。按照逻辑学发展的阶段或历程,逻辑学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传统逻辑阶段和现代逻辑阶段。前者包括传统演绎逻辑与传统归纳逻辑。后者包括现代演绎逻辑和现代归纳逻辑,也叫数理逻辑或符号逻辑。逻辑学的主要研究方法是形式化、系统化的方法。主要研究手段是采取人工符号,研究语言符号的结构。
三、符号学和逻辑学的相互联系。
从二者区别来看,两者研究的对象和方法不同。符号学以人类社会的符号现象为研究对象,研究符号的构成、分类、符号与符号之间的关系(语形学),研究符号与其所指的对象之间的关系(语义学),研究符号与符号使用者之间的关系(语用学)等等。符号的方法是人文学科与社会科学的方法论。它是从语形、语义与语用及其相关性上去研究符号及其形成的一些基本概念,再推及整个符号系统,逐步建立一个讨论一般符号的理论体系。逻辑学的研究对象是思维的逻辑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逻辑方法,尤其是以推理的形式为主要对象。逻辑学以形式化、系统化为主要研究方法。以数理逻辑为例,它借助人工语言表示思维的形式,用符号化、形式化的方法处理逻辑联结词和量词的命题形式、推理形式和推导规则。
从二者相互联系来看,亚里士多德是逻辑学的创建者,他的逻辑研究同时体现了他的符号学思想。正如海森堡所说:“亚里士多德在他的逻辑中分析了语言形式,分析了与它们的内容无关的判断和推理的形式结构。”亚里士多德开创了对符号的语言学和逻辑学的研究。他在《解释篇》中说:“口语是心灵的经验的符号,书面语是口语的符号。”斯多亚学派把符号学看作哲学的一个基本部分,并认为逻辑学和知识论包括在符号学之中。洛克在《人类理解论》一书中把科学分为三类,其中第一、二类为物理学和实践学,至于第三类,他说:“可以叫做semiotic,就是所谓符号之学。各种符号因为大部分是文字,所以这种学问,也叫做逻辑学。”索绪尔侧重于符号社会功能的探索,期望建立一种符号学,以便使语言在其中得到科学的描述,认为“语言是一种表达观念的符号系统,因此,可以比之于文字/聋哑人字母/象征仪式/礼节形式/军用符号等等。它只是这些系统中最重要的”。因此,我们可以设想有一门研究社会生活中符号生命的科学,它将构成社会心理学的一部分,因而也是普通心理学的一部分,我们管它叫符号学。语言学不过是这门一般科学的一部分。皮尔斯着重于符号自身的逻辑结构的研究。他认为符号是“扩展了的逻辑学”。他还说:“逻辑学就其一般意义来说,……仅仅是符号学的别名,是符号学的带有必然性的或形式的学说。”我们可以把逻辑看作是“关于符号的一般必然规律的科学”。
逻辑学是符号学的一部分,而符号学的发展拓展了逻辑学的研究空间与视域。符号学丰富了逻辑学的发展。符号学分为三大块,每一大块都可以推动逻辑学的发展。逻辑学就是符号学:从语形学上看,逻辑学是狭义符号学的语形学;从语义学上看,逻辑语义学又叫形式语义学;从语用学上看,逻辑学也包含着语用逻辑。符号学尤其是语用学的发展,促进了语用逻辑这一新的部门逻辑的诞生和发展。语用学研究语言及其使用者的关系,是关于语言交际的理论。语用逻辑是语用学与逻辑学交叉产生出来的新学科,它从语用学的视野来研究逻辑学,是现代逻辑学语言逻辑的一个分支。从语用学的观点看,逻辑学呈现出与以往不同的一些重要特征:第一,逻辑学更加关注语言的使用者,关注语言使用中人的因素;第二,逻辑学关注包括语言使用者在内的所有语境因素。逻辑学深化着符号学,为符号学的研究提供新范式。符号学家高概在《话语符号学》一书中说)对于符号学的研究,在60年代的法国,有一个占主导地位的逻辑学、数理学或称形式主义的范式。”而且他认为,法国符号学家罗兰&巴尔特的关于文本符号分析的论文集《写作的零度》,就充分表现了逻辑学范式的基本思想。这种范式是一种对于符号文本的无主体分析,着重于文本的曾遍性和必然性,在这种范式下分析的结果是显现文本的逻辑特征和数理特征。在逻辑学的范式中,符号的意义是由符号所指称的对象所决定的。即使在符号学的语用学范围内,符号的意义虽然和符号所在的语境紧密相关,但在逻辑学范式下的语境概念仅仅只是决定真值的一个参考点,逻辑语用学范式中的符号意义空间仍然只是一个欧几里德的平面空间。逻辑学也运用符号学的范式。我国逻辑学家李先焜先生认为逻辑学本身研究的对象就是一种符号。现代逻辑称为数理逻辑或符号逻辑,绝非偶然。由于使用了符号语言,现代逻辑较之传统逻辑获得了更为精确、有效的分析和表述工具,从而大大发展了传统逻辑对于命题和词项推理的研究,并建立起命题逻辑和谓词逻辑的精确完备的体系。总之,符号学和逻辑学两者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互动关系。逻辑学推动着符号学的发展,符号学要成为规范性的学科,就要借助于逻辑学。
逻辑题篇十二
1:规律,事物的完成的序列。
2:事物流动的顺序规则。
3:事物传递信息,并得到解释的过程。
逻辑就是思维的规律,规则。逻辑学就是关于思维规律的学说。有逻辑和逻辑学两个概念通用。辑与逻搭配读轻声。
逻辑(理则学),源自古典希腊语(logos),最初的意思是“词语”或“言语”,(引申出意思“思维”或“推理”),1902年严复译《穆勒名学》,将其意译为“名学”,音译为“逻辑”;因为该词是由日制汉语“伦理”一词分拆而来,所以日语还把它译为“论理学”。传统上,逻辑被作为哲学的一个分支来研究。自从十九世纪中期,逻辑经常在数学和计算机科学中研究。逻辑的范围非常广阔,从核心主题如对谬论和悖论的研究,到专门的推理分析如或然正确的推理和涉及因果关系的论证。
在我国古代,逻辑学又被称为理学、理则学、名学、刑名之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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