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总结经验是我们不断进步的关键。要写一篇好的总结,首先要对所总结的内容有全面而准确的了解。总结需要提炼出核心要点,简明扼要地表达出来。
商务条款篇一
商务条款一般是指贸易合同条款中的商务部分,是相对于合同技术条款而言的。合同需求中只有一小部分是法律条款,其他大部分都是商务条款。
法律条款主要是与强制性规范以及法律授权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条款有关。例如,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合同约定是否合法、争议管辖地如何约定等。商务条款则是当事人自己需要权衡和决策的问题,主要是与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的交易标的、价格、付款条件等条款。
(1)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
货物的品质规格是指商品所具有的内在质量与外观形态法。品质条款的主要内容是品名、规格或牌名。合同中规定品质规格的方法有两种:凭样品和凭文字与图样。在凭样品确定商品品质的合同中,卖方要承担货物品质必须同样品完全一致的责任。为避免发生争议,合同中应注明“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法。商凭样品成交适用于从外观上即可确定商品品质的交易。凭文字与图样的买卖包括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的买卖,凭说明书的买卖以及凭商标、牌号或产地的买卖。对于附有图样、说明书的合同要注明图样、说明书的法律效力。
(2)货物的数量条款。
数量条款的主要内容是交货数量、计量单位与计量方法。制定数量条款时应注意明确计量单位和度量衡制度。在数量方面,合同通常规定有“约数”,但对“约数”的解释容易发生争议,故应在合同中增订“溢短装条款”,规定溢短装幅度,如“东北大米500公吨,溢短装3%”,同时规定溢短装的作价方法。
(3)货物的包装条款。
包装是指为了有效地保护商品的数量完整和质量要求,把货物装进适当的容器。包装条款的主要内容有:包装方式、规格、包装材料、费用和运输标志法。制定包装条款要明确包装的材料、造型和规格,不应使用“适合海运包装”、“标准出口包装”等含义不清的词句。
(4)货物的价格条款。
价格条款的主要内容有:每一计量单位的价格金额、计价货币、指定交货地点、贸易术语与商品的作价方法等法。商为防止商品价格受汇率波动的影响,在合同中还可以增订黄金或外汇保值条款,明确规定在计价货币币值发生变动时,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5)货物的装运条款。
装运条款的'主要内容是:装运时间、运输方式、装运地与目的地、装运方式以装运通知。根据不同的贸易术语,装运的要求是不一样的,所以应该依照贸易术语来确定装运条款。如果合同中定有选择港,则应定明增加的运费、附加费用应由谁承担。
(6)货物的保险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保险是指进出口商按照一定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交纳保险费,以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失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上的补偿法。商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投保人及支付保险费,投保险别和保险条款法。
(7)货物的支付条款。
支付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支付手段、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地点。支付手段有货币和汇票,主要是汇票法。付款方式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不由银行提供信用,但通过银行代为办理如直接付款和托收;另一种是由银行提供信用,如信用证法。商支付时间通常按交货与付款先后,可分为预付款、即期付款与延期付款法。商付款地点即为付款人或其指定银行所在地。
(8)货物的检验条款。
检验的标准和方法。
(9)不可抗力条款。
指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的、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可由此免除责任,而对方无权要求赔偿。一般来说,不可抗力来自两个方面;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法。前者如水灾、旱灾、地震、海啸、泥石流等,后者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法。不可抗力是一个有确切涵义的法律概念,并不是所有的意外事故都可构成不可抗力。有时当事人在合同中改变了不可抗力概念通常的含义,因此需要在合同中定明双方公认的不可抗力事故。
(10)仲裁条款。
商仲裁条款的主要内容有:仲裁机构、适用的仲裁程序规则、仲裁地点及裁决效力法。仲裁裁决的效力一般是一次性的、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凡订有仲裁协议的双方,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
(11)法律适用条款。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宣布合同适用哪国的法律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规定合同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等内容。
商务条款篇二
商务合同是涉外经济贸易中的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由于合同翻译直接涉及到各方的经济利益,因此对译文有很高的'要求.本文主要围绕商务合同的准则来展开.具体来说,商务合同准则主要归纳为三点:准确、简练、通达.
作者:吴琴台刘洪泉作者单位:长江大学,外国语学院,湖北,荆州,434020刊名:考试周刊英文刊名:kaoshizhoukan年,卷(期):“”(9)分类号:h3关键词:商务合同翻译准则
商务条款篇三
这一节所要谈的英文合约的特色,其实也就是阅读英文合约的困难之处。首先,英文合约和中文合约比较起来,总是显得又臭又长,让人一开始就产生抗拒的心理,也不知道从何着手。其次,不但整份合约的篇幅可观,里面每个句子也经常拖了好几行,甚至几页都很有可能。最后,也是最令人头痛的,是有一大堆「古早时候」的制式用语,长久法学传统累积的结果,虽然或许可以显现其庄严慎重,却是阅读或使用合约者的痛苦来源。
以下就针对这些英文合约这几点特色分别说明,作一些心理准备工作,并且尝试提供几个可能有所帮助的建议。
一、又臭又长的英文合约。
这个说法在今天还成不成立,或者古代到底是不是真的这样,由于作者并无纵横古今中外的生活经验,不敢表示任何意见。我们要说明的,是英文合约的规模老是看起来比中文合约庞大,可能有其法学历史上的原因,那就是英美法系的本质:「不成文法」。
英美法学基本上架构在自古以来发生的一个个案例,所谓的“caselaw”就是指这种背景,与我们所熟悉大陆法系的“statutorylaw”,法律成文化的传统很不一样。虽然现在采取英美法系的国家,也已经进行许多法律的成文化工作,但是规模仍然不及大陆法系国家,并且许多成文化法规也仅限于宣示或参考的性质(例如美国americanlawinstitution所编撰的restatement,虽然越来越常被法官引用,但是却没有一定的法律拘束力)。英美社会里人与人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既然比较欠缺这些成文的法规作为依据,自然就比较需要运用所谓的「私法自治原则」,把可能产生疑义的问题一股脑全部写进私人合约里面了,以免因一时「偷懒」少写了一两个字,造成无穷无尽的后患。
针对英文合约篇幅冗长的特色,作者要说明以下几个概念,希望能够稍微减轻你的负担与痛苦:
1.妥善利用条款标题:如果合约里的每个条款前面都有加上标题,阅读的负担可说减少了一大半。尤其你手中拿着这本书,可以利用第壹编之肆「英文合约的结构」先把合约支解成四大部份,其中主文的部份又可以再依照第贰编的内容作更细的分类。把一件大工程分割成好几个小部份,从人类心理学的角度来看,应该容易接受得多。万一合约撰写人没有加标题,也建议读者尽量尝试自己作注记,应该对合约的掌握与理解有很大的帮助。
2.一个条款只规范一项权利义务关系:合约的最小单位是「条款」(clause)。英文合约使用的单位可能有“article”、“section”、“paragraph”,甚至还可以分“sub-section”、“sub-paragraph”等等。但是基本上一个段落应该就是一个“clause”,严谨的合约撰写人应该遵守「一个clause只规范一项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则。所以如果能够找到每个clause要规范的这一个法律关系,标示出来,也对阅读合约大有帮助。
3.定义条款与附件的处理:规模庞大的合约里,定义条款与附件很可能占去可观的篇幅,但是在首次阅读合约的时候,这两部份可能都是可以暂时被忽略的。详细的处理办法,请参阅第贰编之伍「定义条款」、拾陆「合约的附件」以及第参编之拾柒「将本文及附件分开处理」等合约阅读技巧。
二、永远等不到的句点。
「子句」是中学英文文法教材里的一大重点,也是英文作为一种语文比较特殊的地方,中文里面似乎没有真正可以相比拟的概念。英文合约里就大量地展现了英文的这个特色,在复杂的法律关系中,可以用一连串的子句,让一个句子长得让人受不了,让人一边阅读那没完没了的句子,一边不禁咒骂那小小的句点为何还不出现在眼前。
这时候除了像高中时代一样,细心分析各个子句间的关系,寻找条款的规范要点究竟何在以外,大概也没有什么其它的法宝了。但是要告诉读者的是,这种子句堆砌的合约撰写方式,事实上早就已经过时了,合约是拿来实际运用的,而非用来吓人或卖弄的,律师站在服务的角度,写出手的东西应该以客户与对造能够了解为基础,才能进一步进行谈判的工作。因此如果你的确因为文字结构的复杂而造成理解上的困扰,大可以直接请教撰写合约的人,甚至大方地要求他做适当的修改。
三、奇奇怪怪的单字。
最后要谈的这个部份,应该是很多初次接触英文合约的人感同身受的,那就是英文合约里老出现一些似曾相识,看起来不太难,但放在句子里面又不知道怎么解释的单字。例如“whereas”、“hereby”、“thereto”、“inwitnesswhereof”,乖乖查完字典,常常还是不太懂。有时候把这些字拿掉,好象对整个条款也没有什么影响,但是有时候因为卡在这些单字上面,就抓不到合约条款的意思,或意思整个都不一样了。
英文合约里的这些传统用语,有些是为了避免重复,让文字精简一点,例如“hereto”、“thereof”、“thesame”等等,都属于这类的用语。因为它们的功用是在代替一些前面已经提过的概念,因此对权利义务关系来说很重要,不可以被忽略,本编下一节「英文合约的传统用语」就要说明如何正确地解读这些单字,找出它们所代表的意义。
另外一些传统用语,则是像中文里面的「文言文」一般,有很多没有意义的虚字,或者仅是合约里的「制式」用语,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重大的影响,例如中文合约的最后一句话通常会说「恐口说无凭,特立此约为证」,这句话不写进合约里,也不会有什么关系。而英文合约的最后则通常出现“inwitnesswhereof,……”的字样,来表示类似的意思。本书将于介绍各种条款时,于适当的地方一并整理这些用语,增加读者对他们的认识。
事实上,在以英文为主要语言的国家当中,律师们对于这些传统用语大多已经抱持负面的态度,不少人用“archaic”(古老、过时、不适用)这种字眼来形容,表示应该用白话、一般人可以接受的字句来代替。不过这终究属于比较新的主张和趋势,目前几乎所有在台湾可以接触到的英文合约,都仍然掺杂有大量的这些传统用语,因此对它们作一定程度的了解,还是十分重要的。
商务条款篇四
第七章投资报酬与退出一、股票上市二、股权转让三、股权回购四、股利。
第八章风险分析一、资源风险。
三、研发风险。
项目公司与关联公司公司组织结构。
企业信息化与电子商务市场分析。
swot综合分析。
d.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偿还期。
一.附件。
2.董事会名单及简历。
二.附表。
2.主要客户名单。
商务条款篇五
互联网贸易日益成为当今社会主流贸易形式。无论是国内贸易还是国际贸易,互联网拉近了商事主体之间的距离,实现了“供”与“需”的完美契合,体现了相当便捷性和高效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提供b2c电子商务模式合同格式条款完善分析,欢迎大家参考学习。
电子商务合同,简称电子合同,是伴随互联网贸易迅速发展的大背景下,为规范互联网贸易秩序,保护交易主体的切身利益,将调整传统商业活动各商事主体行为的合同,引入互联网交易。电子商务合同既有传统合同所体现的契约精神,体现传统合同的平等性、自主性和意定性,其自身又具有快捷性、便利性和虚拟性等特点。
目前,世界各国立法对电子商务合同还没有给出一个恰当明确的定义。但学术界对此分为两种观点,及广义说和狭义说。广义说认为,一切经过电子、光学等途径旨在确定商事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契约形式均为电子商务合同。比如通过电报、传真等往来函电确立的合同可为电子商务合同b2c电子商务模式合同格式条款完善分析b2c电子商务模式合同格式条款完善分析。狭义说认为,电子商务合同的拟定仅通过电子数据交换(即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简称edi)来订立。笔者认为,其对电子合同可以界定为: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通过上述定义可以看出电子合同是以电子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通过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
电子合同按照不同方式有着不同类型。上文提到电子商务合同拟定通过edi形式来订立,因此通过订立途径可将电子商务合同分为:通过电子数据交换订立的合同、通过电子邮件订立的合同以及通过商务网站订立的合同,如个人在淘宝、京东、亚马逊等网站购物的订单为典型。若以商事主体为分类基础,可分为:企业之间的business-to-busines合同、企业与行政部门之间的business-to-administration合同、个人间的customer to customer(c2c)合同、企业对消费者business-to-customer(b2c)合同等。其中b2c合同为电子商务合同的主流形式,其信息交流的双向性、交易手段的灵活性、物流运输的便利性和成本低收益高的特点在电子商务中得到广泛应用。
(一)电子商务合同提高了缔约的效率
电子商务合同的典型特征是缔约的高效性,与传统的缔约过程相比,发出邀约与做出承诺往往是分秒必达的情形。如此的高效性,使得商事主体能够充分了解供需焦点的所在,抓住商机,达成交易。
(二)电子商务合同的虚拟性可能会出现虚假宣传和诈骗的问题
首先,商事主体的买方通过数据电文来了解卖方的商品信息,这种认知仅存在于虚拟的网络而非现实世界中。所售商品信息是虚拟的,商品是不可触碰的,对商品的质量、规格、用途等信息真实性缺乏足够的认知,难以甄别。此外,卖方为了扩大销量,吸引买方眼球,往往会对所售商品夸大宣传和不当吹嘘,使得买方购买后与自己的逾期相较甚远。
其次,买方面对的只是卖方上传到互联网中的信息,买方与卖方缺乏直接沟通买方对卖方的商誉难以有直观的判断,甚至对卖方的真实信息都不知情,使得不良卖方容易冒用他人名义进行诈骗。
在电子商务合同蓬勃发展的今天,电子商务合同隐含的瑕疵犹如达摩克利斯之剑那样影响电子商务合同的良性发展。电子商务合同的主要作用在于及时传递商品信息,促成交易达成。电子商务的高效性必然要求缔约要追求效率,格式合同正是迎合该特点而在电子商务合同中大量采用。然而,和现实生活中格式合同一样,电子商务合同也存在一些不公平条款,尤其是卖方向买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尤为典型,其表现如下:
1.合同提供方减轻甚至免除责任,仅承担由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责任;
2.合同风险分配不合理,加重对方责任。特别在不可抗力方面,往往风险由买方承担;
5.通过约定方式将瑕疵担保期间缩短;
6.增加买方对利益主张的举证责任。例如,将合同条款解释模糊化,曲解其中的意思,加入晦涩难懂、生僻的术语;将显示公平条款的文字缩小,故意使买方出现疏忽;将电子合同复杂化,同时将显示公平条款掺杂其中,使买方故意忽视其中的不公平条款。
近几年,电子商务呈现井喷式增长,因电子商务合同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以北京市二中院为例,据统计,2015年及2016年前10个月,二中院辖区内先后审结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分别为29件和212件,相较于2015年全年度,2016年前十个月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的数量增幅超过600%。
随着电子格式合同纠纷越来越多,其效力问题成为摆在交易双方和司法机关的一道难题,同时也是理论界和实务届争论的热点问题之一。民法理论上,判断格式合同条款效力方法有两种:一是是否有违强行法的规定,即根据改格式条款是否有违民法特别是合同法的强制性法律判断其效力;二是是否有违民法原则的规定,即根据格式条款是否有违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一)电子商务合同格式条款若违反民法及合同等强行性法律规定而无效
所谓强制性规范是指必须依照法律适用、不能以个人意志予以变更和排除适用的规范b2c电子商务模式合同格式条款完善分析b2c电子商务模式合同格式条款完善分析。电子商务主体虽根据合意达成的条款若违背强制性规范应属无效。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的关于以店堂声明、告示等形式作出的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无效。《电子签名法》第3条关于不适用数据电文的形式的文书,若违反即无效等。
(二)电子商务合同若违反民法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而无效
民事法律关系强调契约自由,电子商务合同格式条款若并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理应认定条款是有效的。然而,“法律一经制定,便已落后于时代”,法律条文本身具有局限性和滞后性,某些格式条款虽并不违反强行性规定,但可能严重违背公序良俗,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虽然无法通过现行法律进行调整,但应当援引民法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进行调整。
(一)我国现行有效法律的相关规定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电子商务材料的专门立法。对于电子商务合同的调整,除应当遵循《合同法》总则条款之外,还应当适用《合同法》第 39、40、41 条对格式条款的一般性规定。
除《合同法》外,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在消费者领域对格式合同作出了特别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26条的关于以店堂声明、告示等形式作出的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无效b2c电子商务模式合同格式条款完善分析电子商务师。[7]《电子签名法》第3条关于不适用数据电文的形式的文书,若违反即无效等。
(二)完善电子商务合同格式条款的途径
1.完善电子商务合同的起草
首先,应当沿用《民法总则》、《合同法》总则及其他相关条款,来规范电子商务合同的起草。其次,应当体现电子商务合同的特有内容,如电子签名的效力、数据错误的责任归属、后悔权制度等,而且规定对于显失公平条款或合同应当如何处理的内容。最后,推出特定行业的规范性文本并在相对应的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备案,防止出现权利义务极端不平等的合同。
2.完善电子格式合同的签订
缺乏协商与沟通是格式合同的“通病”,电子商务合同的格式条款也无法免俗。并且,电子商务格式合同仅有一方提供,无法避免且必然会在合同内容上向起草一方倾斜。据此,确立对电子商务合同格式条款的提醒注意显得尤为必要。除了列明合同的全部条款,还应当从文字格式拍板上进行规范,甚至应当对一些重要条款进行单独列明。针对电子商务“无纸化”的特点,还可以采取合同接收方全文阅读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的程序设置,以期增加对不公平条款的核对。
3.规范电子格式合同的争议解决
第一,对于产生争议的电子格式合同条款,如无法适用通常解释,应采取不利于合同提供方的方式解释b2c电子商务模式合同格式条款完善分析b2c电子商务模式合同格式条款完善分析。第二,对于争议解决的途径,根据网络拥有突破地域限制的特点,如完善法院管辖制度,引入如视频仲裁等。
商务条款篇六
1、研发成果的归属方式:
(1)乙方接受委托开发软件,知识产权归属乙方,乙方授权甲方在一定范围内使用;
(2)乙方接受委托开发软件,知识产权归属甲方,乙方不再具有所有权;
(3)研发成果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且对技术情报和资料均承担保密义务。
2、知识产权的保密条款。
(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给甲方的产品无知识产权纠纷,如果出现知识产权纠纷,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2)甲乙双方均对对方提供的技术情报和资料承担保密义务。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终止,本条款长期有效。
(3)甲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乙方的开发报价,否则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赔偿,赔偿金为该开发报价的200%。
(4)乙方在未经过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将所开发的内容透露给第三方,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赔偿金,为该开发报价的200%。
二、安全及环保条款。
1、乙方的工作需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乙方应对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因素加以识别,对安全隐患予以防范,有相应的安全措施,不对他人和自身造成任何危害,并承担违反上述承诺所造成的损失。
2、乙方的工作需符合国家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的任何材料不对环境造成污染,不对人身产生有害影响,并承担违反上述承诺所造成的损失。
三、争议解决条款。
1、仲裁和诉讼只能选一个,仲裁一次性生效,仲裁不服不能去法院,法院是二次终审。
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里没有约定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3、在合同里写明当争议出现时,双方都认可质量、技术品质的检验机构和鉴定机构;
4、劳动合同出现争议,必须去劳动仲裁委仲裁,仲裁不服,可以去法院。
四、预防合同欺诈的措施。
1、注意合同对象的选择:对方要有好的信誉,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2、对合同内容反复斟酌,做到用词准确、表达清晰、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合同条款越完备,欺诈的可能性就越小。尤其要审核合同的全部条款里面是否有影响价格条款的内容。
3、聘请律师参与合同审核;
4、请工商局为合同做鉴证,请公证机关为合同做公证;
5、建立健全企业的规章管理制度。
(2)查询对方的相关资格、资质和信用的信用调查和信用分析制度;
(3)合同专用章与合同文本的管理使用制度;
(4)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跟踪、监督和检查制度。
商务条款篇七
核心内容:有时候劳动者好不容易终于找到一份工,却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候没有详细阅读,使得劳动合同中的霸王条款继续存在,损害着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小编一起来认识劳动合同中霸王条款,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现实生活中,少数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夹藏私货,设置了一些“霸王条款”,使劳动合同成为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隐性地区。提醒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劳动合同中违法设置的“霸王条款”无效。
霸王条款一:限制女职工婚育。
一些女职工相对集中的单位,出于自身生产经营的考虑,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女职工需要工作多少年、达到多少岁,方可结婚、生育。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霸王条款二:无条件服从加班要求。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满足自身生产进度的要求,在劳动合同中对加班加点做出强制性规定,要求凡是加班加点,职工都要无条件服从,否则就作旷工处理或者给以罚款。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要事先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特别提醒,如果劳动者遭遇霸王条款,用人单位以此来约束劳动者,或者劳动者触犯霸王条款引发劳动争议,劳动者可拿起法律武器,依法主张劳动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无效。
霸王条款三:收取押金或扣押证件。
少数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在劳动合同中要求职工提供担保或者以定金、保证金、服务费、培训费、电脑费等名义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或是扣押职工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或暂住证、资格证书等其他能证明职工身份的`个人证件,防止职工不辞而别。
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收取定金、保证金(物)和抵押金(物),都属于违法行为,职工都有权拒绝。如果已被收取押金或扣押证件的,职工有权在进入用人单位后随时要求予以返还。
霸王条款四:职工伤病残亡概不负责。
为了逃避自己的法定责任,少数用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工作中出现伤、病、残、亡等现象,企业概不负责。这类企业大多集中在建筑、化工、机械等工伤事故多发行业。我国工伤保险赔偿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只要不是劳动者本人故意行为所致,如发生工伤事故,不论职工是否存在过错,无论造成伤害的责任在谁,都应该按照规定标准对其进行伤害补偿。
霸王条款五:提前离职收取违约金。
一些用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劳动者没有履行完劳动合同提前离职,要支付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享受自由离职权,合同虽未履行完毕,职工只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只需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规定只有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收取违约金:一是在公司支付培训费用并约定了服务期限,职工在约定的服务期内主动离职的;二是违反了竞业限制责任的。
商务条款篇八
合同法从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弱者利益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在拟定合同条款及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双方的和义务,不能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的条款欺负对方。同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类条款予以说明。
(2)在合同中规定,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具有合同法第52、53条规定的情形的,该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如果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从保护弱者出发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非格式条款一般是在格式条款外另行商定的条款,或对原来的格式条款重新协商修改的条款,是当事人的特别,如果与格式条款不一致,当然采用非格式条款。
延伸阅读:
关于格式条款争议的处理。
1.采用格式条款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如果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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