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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案例篇一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下面是劳动仲裁双倍工资的案例。
案情简介:
邱某是某机械公司职工,自20xx年2月到公司上班,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邱某签订劳动合同,且未按照劳动法规定为邱某缴纳社会保险,邱某于20xx年2月以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并委托王学德律师申请劳动仲裁。
案情分析:
王学德律师接受委托后,分析案情如下:
1、公司未与邱某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须支付邱某双倍工资。
2、邱某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辞职后单位应根据其工作年限支付邱某经济补偿金。
3、因公司未依法为邱某缴纳社会保险,依法邱某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要求补交。
当事人听取了案情分析,果断要求律师代理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积极取证,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权利;现本案已经审结,邱某得到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3万元。
律师提示:
1、劳动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与单位协商不成应果断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劳动者在辞职报告中应合理利用辞职理由,若理由不当可能造成损失。
3、劳动者在辞职之前应尽可能收集证据,以免在提起劳动仲裁后因缺乏证据导致败诉。
劳动仲裁的案例篇二
申请人:xxx,男,汉族,1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x市xxx区xxx路xxx号。联系电话:xxxxxx。
被申请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x路xxx号。电话: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
请求事项:
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200元(月平均工资2600元*2)。
二、裁决被诉人向申请人支付20xx年6月至20xx年6月加班费共54455.15元,其中:1、延时工作时间加班费18670.34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4667.58元;2休息日加班费24893.79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6223.44元;。
以上二项合计:xxx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1xxx年10月进入被诉人单位工作,任司机一职至今。20xx年12月28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为总务部司机,约定申请人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为700元,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但事实上,被申请人要求我除每周正常工作5天处,星期六、日还要求我随时出车,平均每月星期六、日3天以上(公司出车均有打卡记录,由公司保管,请仲裁庭要求被申请人提供我的20xx年6月至20xx年6月间的考勤记录)。另外,休息日也是随时出车加班,我早上6时30分出车接送公司员工上班,直到18时10分接公司员工下班,送完员工需要到20时,除去中午吃饭和休息时间1个小时、平均每日延长工作3个小时以上,同时,非星期一至五晚上随时候命出车加班,具体时间以公司保管的打卡记录为准。我为被申请人加班,但被申请人却没有按《劳动法》的规定给我安排补休,也没有按规定为我支付加班费。从被申请人发给我的工资条可以看出,我的加班时数、加班工资均为零,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940元(20xx年7月1日双方协商将我的合同工资变更为940元)为基数计算,20xx年6月至20xx年6月间,被申请人拖欠我延时工作时间加班费18670.34元(940元/21.75*1.5倍*3个小时*4周*12个月*2年)未付、拖欠我休息日工作时间加班费24893.79元(940元/21.75*2倍*8个小时*3天*12个月*2年)未付。为此,我多次找被申请人领导协商要求支付,被申请人均予以拒绝。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项和46条第1项的规定,我于xx年xx月xx日以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被申请人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由于被申请人拒绝支付我的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付我的仲裁请求,依法裁决。
此致
x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签名)。
注意事项:
第一,填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前应当对有关劳动争议仲裁的基本知识有所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只有在上列几种情形下,争议双方当事人方可填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提起仲裁程序如果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同时,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既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
第二,关于仲裁时效的问题。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仲裁申请时效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三,当事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争劳动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四,争议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书时,应当有正本和副本两份,正本提交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副本发送给被申诉人,当事人应当按照被申诉人的人数提交申诉书副本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被申诉人。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生效。
劳动仲裁的案例篇三
6月,某合资企业诉董某在合同期内接受厂方的培训后不辞而别,并带走技术资料,要求董某赔偿培训费和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退还技术资料。经查,1910月,董某被该企业招聘,双方签订了4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中约定:“试用期8个月;若乙方(劳动者)被甲方(用人单位)送外学习培训必须安心在甲方工作,擅自违约应赔偿培训费,并不得出卖、转让甲方技术资料。
合同签订后,企业因生产需要,送董某到广州学习技术,回厂后从事车间管理与技术工作。但合同履行7个月后,董某受某市同行厂家高薪诱惑,不辞而别,并声称:试用期内有权解除合同;学习培训获得的技术资料是自己劳动所得。企业经多方努力无效,遂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分析与处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审理后认为,《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董某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约定8个月试用期已超出《劳动法》规定的最长试用期限,因此,此约定无效,试用期应按6个月执行。《劳动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这就是说,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如果未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就应作为双方行为的规范。
董某与企业在合同中就学习培训和不得出卖转让技术资料作了约定,是有效条款,董某擅自违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技术资料不是董某的发明创造,是通过企业出资在培训中获得,董某声称是自己劳动所得也是错误的。据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董某赔偿企业培训费及经济损失共计2万元,把技术资料退还给企业,双方解除合同。
劳动仲裁的案例篇四
被告:岳芳芳,女,汉族,1987年10月2日出生,地址:河南省宜阳县城关镇红旗中路医药局家属院。
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对某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劳仲裁字第()052号裁决书的第一项、第二项的错误裁决进行纠正,依法判定原告不承担支付和赔偿义务。
事实与理由:
10月份,被告到原告处工作,并于月26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工作期间原告对被告一直十分信任,委以重任,但下半年,被告对工作表现出极不负责的态度,连续三个月未达到公司的考核标准,为此,原告提前通知被告,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被告为此十分不满,2012月29日向某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诉,要求原告补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请求,某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经受理、审查,于的3月3日做出劳仲裁字第(2010)052号裁决书。
原告认为,某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裁决结果的第一项、第二项明显不当。
理由如下:
一、被告要求原告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
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和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前提下,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被申请人制定并出台的“2010年销售部薪酬激励方案”第五项“淘汰原则”中明确:销售部实行末位淘汰制,对于连续三个月排名靠后的三名销售顾问公司将予以辞退。
而申请人岳芳芳2010年9月—11月份连续三个月销售排名倒数第一。
被申请人根据公司内部出台的规章制度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并没有任何违法之处,是正当行《劳动合同法》所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
因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二、被告要求原告向其支付年11月至12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201月1月—年12月3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书面的劳动合同。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07年12月26日所签的劳动合同,在本劳动合同第一条中明确约定的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期限是2008年1月1月—2008年12月31日。
由此可知,申请人要求被申请支付双罚工资的事实基础根本不存在。
其次,《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三、仲裁庭裁决违反法律程序。
被告在仲裁申请书中仅要求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额为元,而仲裁庭裁决结果第二项却认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3433元。
在被告并未申请变更仲裁请求的情况下,仲裁庭确认的支付数额明显超出被告请求支付数额,程序明显违法。
综上所述,某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查明本案事实,裁决显失公正。
原告作为依法注册的企业,始终遵行劳动法律法规规范,对于被告的处理并未超出法律法规规范尺度。
原告认为,公司在承担义务的同时,也应当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享受在劳动仲裁中不被区别对待的权利。
为此向贵院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某市管城区人民法院。
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劳动仲裁的案例篇五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xx年4月19日入职a公司从事管理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期限从20xx年2月1日到1月31日。
20xx年3月13日,a公司以李某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书面辞退李某。
李某尚有20xx年2月份和3月份工资没有收取。
现要求a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31342.4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代通知金6567.12元;支付20xx年2月份工资7092.5元、3月份工资2364.17元。
另查:李某的妻子胥某于20xx年6月21日注册成立b公司,经营范围:加工产销精密模具及其配件。
李某在职期间多次通过a公司邮箱为自身利益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业务来往。
思考:劳动合同期限内,如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本委认为:李某作为a公司的管理人员,日常应从事生产安排,车间管理等对内工作,但本委调查证实李某在岗期间利用a公司单位邮箱,多次为自身利益以b公司名义参与与a公司无关的业务活动。
李某此行为已严重违反a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且有违相关职业操守。
因此,本委确认a公司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关系程序合法,李某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裁决如下:
一、由a公司向李某支付20xx年2月份工资6453.29元和3月份工资1334.41元。
二、裁决李某与a公司于20xx年3月13日解除劳动关系。
三、驳回李某其他仲裁请求。
劳动仲裁的案例篇六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经_______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审查,做出了_______劳人仲字[20___]第______号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书。原告认为,仲裁裁决关于_________________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撤销。
理由如下: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诉求。
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
(盖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劳动仲裁的案例篇七
申请人:孙xx。
被申请人:xx市xx机械有限公司。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8500元(2*4250);。
4、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9月份工资1656元(138元*12天);。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2月23日正式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具体在公司售后服务部从事维修工作。当时公司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口头上约定基本工资为每月2400元,出差另外有补贴和津贴(每天50元)。20xx年2月份基本工资增加为每月3000元。在这一年多的工作过程当中,我得到了公司、客户的一致好评。但是20xx年9月初,公司领导突然要求我回去先休息一个星期。可是当我休假回公司以后,公司领导却要我去其他车间工作,工资实行计件,当即被我拒绝了。然而,公司领导却说要么去新岗位工作,要么自己打报告辞职,把我的8月份工资结清就算了。对于公司在未与我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突然强行变更我工作岗位的事情,本人感到实在是遗憾和无奈。鉴于公司擅自变更我的工作岗位,加之公司未为我缴纳自20xx年3月入职至20xx年2月期间的.社保费以及20xx年3月至20xx年9月的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的状况,我已经于20xx年9月13日书面通知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本着友好和谐处理双方的劳资纠纷的原则,我请公司在接到我报告后及时结清尚未支付的8月份工资(9月底已付)以及2个月工资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给我;以及公司一直未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应该依法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给我,但是被申请人一直拒绝。
申请人为了维护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特向你委申请仲裁,请求依法申请人的上述请求。
此致
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孙xx。
20xx年1月8日。
劳动仲裁的案例篇八
袁某,某市一村民。1月,袁某所在村(以下称乙方)与该市国有企业(以下称甲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务协议书”。
该协议书约乙方派务工人员30名(袁某列在其中)到甲方从事装卸、搬运、绿化工作;甲方按乙方务工人员的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工资(男工每天6.50元)于当月将务工人员工资汇至乙方,由乙方发放;还以务工人员月工资总额30%的比例,当月付给乙方作为劳动保护费用、小型工具费、医疗费、伤假工资、伤残工资、死亡抚恤金及善后处理等有关全部费用;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经济责任。
1911月,袁某在甲方某车间配合车工加工部件的搬运过程中,受重伤。事后甲方为治疗袁某的伤,在随后的9个月支付医疗费5万余元。10月,袁某要求甲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时与企业发生争议,袁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分析与处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袁某的申诉请求。本案中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为期一年的“劳务协议书”系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袁某作为乙方输出到甲方的务工人员,袁某与甲方之间并无劳动关系,而是平等的一般民事主体。因此,袁某在甲方务工期间发生工伤,其待遇应由劳务合同当事人按照“劳务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直接诉于人民法院。
劳动仲裁的案例篇九
3月,某机械设备厂欲招聘一名机械设计师。
王某(男,37岁)应聘后,与厂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未约定试用期。一个月后,厂方发现王某根本不能胜任工作,便书面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服,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
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调查:当时该机械设备厂因生产需要,欲招聘一名有机床设计工作经验,且掌握机床电气原理和机床维修知识的机械设计师。王某得知此事后,于是到该厂应聘。当时他自称自己完全符合该厂所提出的招聘条件,不但具有8年从事机床设计工作的经验,而且精通各种机床的电气原理和维修知识。厂方听了王某的的自我介绍后,便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为机械设计师。
一个月后,厂方在工作中发现,王某不但不能胜任机床设计工作而且连进行该项工作的基本常识都不懂。于是,厂方便怀疑王某应聘时的自荐材料。经过调查得知,王某的'自荐材料纯属虚构,他高中毕业后,—直在一家国有企业当机床维修工人,并不懂机械设计。进该机械设备厂前,他刑满释放,在社会上游荡。厂方在获悉了王某的真实情况后,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分析与处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王某与机械设备厂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厂方胜诉。根据《劳动法》第18条的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王某为了达到与该机械设备厂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隐瞒了真实情况,谎称自己“具有8年从事机床设计工作经验,精通各种机床的电气原理和维修知识。这种做法属欺诈行为,因而他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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