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计划前,要分析研究工作现状,充分了解下一步工作是在什么基础上进行的,是依据什么来制定这个计划的。优秀的计划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计划范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医疗诊所工作计划篇一
第一章 管理机构及分工
第一条 成立武汉生物工程学院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大学生医保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总务处、财务处、学工处、校医院等部门负责同志及各系党总支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学生医保办公室(以下简称学生医保办),学生医保办设在总务处。
第二条 学工处负责大学生医保工作的组织协调、宣传动员、信息统计等工作;财务处负责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管理等工作;校医院负责制定并落实大学生就医的各项政策和门诊医疗费报销工作;各系负责学生的参保组织、身份确认、信息采集、门诊医疗费用协助报销等工作;学生医保办负责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联络、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同做好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 参保缴费与资金管理
第三条 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学年20元。
第四条 大学生医疗保险费用按学年缴纳。每年秋季开学报到时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费用,否则不能享受医保待遇。各系凭学生缴费凭证统一填写参加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信息采集表。
第五条 大学生居民医保的保险年度为参保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新生为参保当年的注册之日至次年8月31日)。
第六条 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资金,由武汉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我校当年实际参保大学生人数和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拨付,由学校统一管理、包干使用,同时接受审计、教育、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七条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住院及门诊特大病统筹与普通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双统筹”保障方式。住院及门诊特大病统筹由武汉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我校学生医保办协助;普通门诊统筹由学生医保办负责,普通门诊就医及门诊医疗费报销由校医院具体实施。
第三章 医疗保障待遇
第八条 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按学年度享受相应的普通门诊医疗保障待遇。
第九条 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及金额:
1、在校医院和校外门诊定点医院就医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学校报销70%,个人承担30%;学生因病情需要或突发疾病在武汉市或异地基本医疗定点医院就医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学校报销30%,个人承担70%;学生在非以上医院就医的费用,学校不予报销。
2、学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每人每月最高报销限额为50元。当月(从每月1日至月末)有效,不滚存、不累计,限额以上部分由个人承担。
3、学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每人每年(保险年度内)最高报销限额为300元(由校学生医保办负责统计、审核)。
第十条 下列情况的普通门诊费用不予报销:
1、擅自外出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残及其它违法违纪和犯罪行为造成的伤害。
3、先天性疾病或生理缺陷的康复与治疗,如:腋臭、包皮过长、白癜风、汗斑、鼻息肉(慢性鼻炎)、癫痫、心理疾病等;医学美容所发生的费用;进校前已患有疾病的门诊治疗费用等。
4、已被纳入门诊特大病统筹范围的疾病门诊医疗费用。
5、不符合《武汉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和《武汉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门诊诊疗和用药范围的费用。
第四章 就医管理
第十一条 校医院为门诊定点医院。学校指定的校外门诊定点医院为解放军一六一医院、新洲区人民医院。
第十二条 门诊处方用药一般每次不超过3天剂量,慢性疾病不超过两周用量,每次就诊不超过4种药品。诊疗项目及药品应严格按照湖北省、武汉市基本医保药品目录所规定的范围使用。
第十三条 参保大学生因病需要或因校医院诊疗条件限制,需转校外定点医院检查、治疗,须经首诊医生提出,并报校医院院长批准后,方可转学校指定的定点医院门诊就医,凭外院处方回校医院取药,外院取药的费用、未经批准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学生发生急诊范围内的疾病,可直接到就近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符合医保范围的医疗费用,凭病历及附有收费清单的急诊收据,于当日或次日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到校医院补办相关手续。急诊用药限3天用量。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外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中,单项费用超过200元以上的检查、治疗项目等,如:ct、核磁共振、胃镜、肠镜及体外碎石等,须经校医院院长及医保办同意(急诊可在事后及时补办手续),方可报销。
第十六条 学生因急诊转至校外医院就诊后,应及时报告校医保办备案。急诊门诊观察一般1-2天,病情需要时应及时转入住院,病情稳定后需巩固治疗的可回校医院继续治疗。
第十七条 学生在放假、休学、教育实习、社会调查等居住在外省市期间,发生疾病(只限急症)可就地在县级以上(包括县)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诊,回校后办理报批手续,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
第十八条 学生普通门诊用药不允许自行在零售药店购药。如属治疗需要,校医院又无此类药品,确需外购的,必须凭接诊医生开出的.外购处方,经校学生医保办同意,否则费用自理。
第十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门诊费用超支较大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系总支审核,学工处签署意见,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酌情增加报销额。
第二十条 对超出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额的医疗费用和特困生个人负担医疗费的补助,将按湖北省大学生医疗保险调剂有关政策,积极配合市医保中心,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章 费用结算
第二十一条 参保大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疾病就医时,先自付全部费用,再按规定程序和比例予以报销。医疗费用报销时,由学生持本人身份证及病历本(如本人因病不便办理的,由所在系签章后可委托辅导员代为办理)及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诊疗费用发票(校内出具校医院收据)、检查报告单、复式处方及转诊手续等材料,于每月1日起(校外普通门诊于每月10日前)到校医院和校学生医保办办理审核报销手续,报销上月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材料由学生本人整理、各系组织登记,经校医院、校学生医保办审核无误后,由校医院财务室按规定支付比例给付参保学生。
第二十二条 因病等原因休学且享有当年医保的学生,其当年门诊医药费包干使用,复学后予以报销,当年普通门诊医药费报销金额不超过20元。
第六章 校医院的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二十三条 校医院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诊疗服务质量。
第二十四条 校医院要将各种药品价格、治疗费用等相关收费信息向学生公示。各种药品和治疗用品的采购,要做到货比三家、质优价廉。
第二十五条 校医院要建立、完善学生医疗服务管理制度,确定由院长分管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学生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参照湖北省、武汉市的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建立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疾病诊疗规范和本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学生的医疗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校医院要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审批及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武劳社[2015]77号)的规定,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按章审核,为大学生提供优质、廉价、准确的医疗服务。学生在校医院就诊时发生的各项医疗费用,校医院应按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最低价格收取。
第二十七条 校医院要严格执行用药原则。门诊每张处方不超过4种药,一般疾病不超过3天药量,慢性疾病7—10天药量,最长不超过2周,肺结核、肝炎等特殊慢性疾病最长不超过1个月药量。用药情况应在病历或用药登记卡上详实记录。禁止搭车看病、搭车开药、以物充药、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医务人员应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实事求是地为学生书写病历、处方、用药登记卡等诊疗资料;为学生提供快捷、方便、热情的医疗服务,实行科学化管理,确保会诊、转诊、抢救等诊疗活动的及时性和规范化。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医院就诊时应自觉遵守本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文明就医,妥善保管好个人病历,不得无理取闹或纠缠医务人员。凡干扰校医院正常医疗秩序的、或违规违纪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参保大学生的住院医疗及门诊特殊病病种医疗的保障待遇及管理按照《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学校大学生医保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不予报销的项目(根据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执行)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
2.各种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4.各种健康体检;
5.各种减肥、增肥、增高项目;
6.各种预防、保健性的治疗项目;
7.各种治疗咨询、医疗鉴定费用;
8.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9.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营养疗法等;
10.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11.中种科研型、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12.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13.其他不予报销的诊疗项目。
一、目的
通过定期对全院医疗工作的检查、考核,对医疗质量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改进,提高全院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满足人民对医疗的需求。
二适用范围
院医疗检查考核小组,检查考核全院医疗质量。
检查小组组成:
组 长:陈晓会
副组长:刘艳红 孟祥辉
成 员:李永君 林跃
检查方法:
检查小组每季度定期按各科医疗质量考核标准,对全院医疗质量进行检查、考核、评分、做好记录,及时分析、评价、总结、反馈,提出改进意见,并对改进结果追踪复查。
三、职责
检查小组每季度按各科室医疗质量检查考核标准,对各相关科室医疗质量进行检查、分析、总结、反馈。
四、工作程序
1.医务科制定各科室医疗质量项目指标。
2.医疗质量检查考核小组每季度定期对各相关科室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考核,并检查各科医疗质量管理小组的活动情况。
3.检查考核结果评定与总结
(1)对质量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研究,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对策,提出改进措施,并做记录,由医务科总结反馈到各科室,并汇总全院通报。
(2)奖惩办法依据《医院效益工资考核分配办法》。
(3)凡发生医疗差错、事故者,按《基本医疗管理制度》、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及《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中的有关规定,另行处理。院内则按《医疗纠纷接受与处理程序》中处理方式进行。
三、一级医院“统计指标”及标准值
1.入院诊断与出院诊断符合率≥85%
2.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90%
3.医院感染率≤7%
4.无菌手术切口感染率≤1%
5.一人一针一管一用一灭菌执行率100%
6.常规器械消毒灭菌合格率100%
7.年褥疮发生次数0
8.一次性注射器、输液(血)器用后毁形率100%
9.病床使用率≥60%
10.年病床周转次数≥32次
11.平均住院日≤6天
12.门诊处方合格率≥95%
13.门诊病历书写格式合格率≥90%
14.住院病历书写格式合格率≥95%
15.x光摄片甲片率≥30%
16.医疗仪器设备完好率≥80%
17.特殊诊断设备检查阳性率≥20%(主要指b超)
18.0-7岁儿童建卡率100%
19.四苗接种率≥90%
20.新生儿乙肝疫苗接种率100%
21.围产儿死亡率≤10%
22.产前检查率≥95%
23.产后访视率≥80%
24.卫生技术人员“三基”考核(合格标准为80分)合格率100%
25.护理技术操作合格率(合格标准为80分)100%
26.基础护理合格率(合格标准为80分)100%
27.一级护理合格率(合格标准80分)≥80%
28.护理文件书写合格率(合格标准为80分)≥85%(根据护理模式改革的需要,护理文件由各院自定)
29.急救物品完好率100%
30.法定报告传染病漏报率0
31.医疗责任事故发生次数0。
医疗诊所工作计划篇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医医疗机构的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障人民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集体、个体开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院、中医院校及中医研究机构的附属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中医康复医院、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中医诊室及一切以各种名称面向社会而主要从事中医医疗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 中医医疗机构均依本办法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并接受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凡批准开业的中医医疗机构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准以任何理由破坏中医医疗机构的设施,干扰其正常工作秩序。
第二章 执 业
第五条 中医医疗机构开业,均应向当地县(区)级以上中医药、卫生行政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批准后方可执业。
第六条 中医医疗机构的布局,由当地中医药、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
第七条 中医医疗机构必须具备下述基本条件:
(一)中医医院(含中医院校及中医研究机构的附属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中医康复医院:至少设病床三十张;医师五人,其中主治中医师以上一人、中医师不少于二人;护师、士不少于五人;有相应的药剂、放射、检验等医技人员和诊断、治疗等仪器设备。
不足三十张病床及相应条件者,不得称医院。
并有相应的医技人员和房屋设备。
(三)中医诊所:有二名以上中医师及相应的房屋和设备。
(四)中医诊室:有一名以上中医师及相应的房屋和设备。
第八条 中医医疗机构开业的审批:
(一)中医诊所、中医诊室,由当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中医医院(含中医院校及中医研究机构的附属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中医康复医院、中医门诊部、其它以各种名称面向社会而主要从事中医医疗业务的单位,由地(市)级或其以上中医药、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三)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批准中医医疗机构开业;也不准擅自借用其它机构名称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九条 中医医疗机构在申请开业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构名称、设置科目、床位编制;
(三)业务用房产权证书或租赁合约;
(四)诊疗设备及药品情况;
(五)与申报规模相称的资金情况;
(六)有关规章制度;
(七)法人代表有关情况及其资格证件。
第十条 中医医疗机构改变机构名称、增减病床、变更科目、停业、迁移都必须报原批准开业的中医药、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登记。
第十一条 中医医疗机构不准聘用未取得中医师、士资格或卫生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从事医疗技术工作。
第十二条 中医医疗机构张贴、刊登、播放广告,必须经当地中医药、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其内容只限于单位名称、诊疗时间、诊疗科别、专科特色、医师专长、药物、仪器介绍及地址和电话。不得做虚夸宣传。
第十三条 中医医疗机构的各项收费,必须按当地卫生物价部门批准的医疗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价。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四条 中医医疗机构是社会主义医疗卫生事业设施,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和各类人员工作职责,使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五条 中医医疗机构必须保持和发扬中医特色,坚持运用中医药防治疾病,积极引进现代科学技术,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第十六条 中医医疗机构要经常对职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并要不断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 中医医疗机构有承担预防和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义务,并要积极开展中医药和卫生保健科普知识的.宣传工作。在发现法定传染病或疑似法定传染病时,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并按规定时间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发生重大灾害、事故时,中医医疗机构必须服从中医药、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积极参加防病治病、抢救伤病员工作。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中医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医药、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开业执照等处罚。
第二十条 未获中医药、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即擅自开业的,由当地中医药、卫生行政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民族医医疗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厂矿企业、部队面向社会从事中医医疗业务的单位,也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中医医疗机构不包括盲人按摩机构,盲人按摩机构管理办法由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可按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颁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管理,保障公民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的中医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零售药店申请设置的中医坐堂医诊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请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药品零售药店,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二)具有独立的中药饮片营业区,饮片区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
(三)中药饮片质量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品种齐全,数量不少于400种。
第五条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必须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中医坐堂医诊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药品零售药店法定代表人担任。
第七条中医坐堂医诊所登记注册的诊疗科目应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医科”科目下设的二级科目,所设科目不超过2个,并且与中医坐堂医诊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范围相对应。
第八条中医坐堂医诊所的命名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识别名称:药品零售药店名称和地名,通用名称:中医坐堂医诊所。
第九条中医坐堂医诊所聘用的医师,应当是取得医师资格后经注册连续在医疗机构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中医坐堂医诊所可以作为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的第二执业地点进行注册,但至少有1名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的第一执业地点为该诊所。
第十条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可以在中医坐堂医诊所执业,其他类别的执业医师不得在中医坐堂医诊所执业。
第十一条中医坐堂医诊所只能提供中药饮片处方服务,不得超出执业范围;同一时间坐诊的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不得超过2人。
第十二条中医坐堂医诊所执业,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加强对中医从业人员的教育,预防医疗事故,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中医坐堂医诊所须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
(一)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
(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三)人员聘用、培训、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
(四)技术规范与工作制度;
(五)医疗事故防范与报告制度;
(六)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八)就诊患者登记制度;
(九)财务、收费、档案、信息管理制度;
(十)其他有关制度。
第十四条中医坐堂医诊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中医病历书写、处方管理的有关规定。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规范使用有关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十五条中医坐堂医诊所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诊疗科目、诊疗手段、诊疗时间以及收费标准等。
第十六条中医坐堂医诊所发生医疗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对中医坐堂医诊所实施日常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实行信息公示和奖惩制度。
第十八条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定期收集接受服务公民的意见和建议,将接受服务公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中医坐堂医诊所和中医从业人员的重要标准。
第十九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疗诊所工作计划篇三
20xx年—20xx年对实现和谐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好我区全年的医疗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本人的个体中医诊所在市卫生局及区卫生局的正确领导和关心支持下,紧紧围绕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扎实做好诊所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卫生部门的各种岗位培训,努力发扬中医中药的特长,为地区的卫生事业作出了贡献,现具体工作总结如下。
在市区卫生局及有关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参加各种卫生系统政治思想教育。认真学习执业医师法的有关内容,高度重视个体医疗在医疗活动中出现的医疗纠纷问题,按医师法的规定的范围进行行医,不超范围行医。全面按照市区卫生局的精神进行各项工作。在工作中视患者为亲人,急患者所急,想患者所想,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20xx年—20xx年救治患者达千人,无一例医疗纠纷发生,并且受到患者的一致好评,使患者就诊量在不断增加。
自己在工作中,不断的研究中医学理论,并且与实践相结合。在近40年的医疗工作中,中医强调的是要达到内部肌体功能的自身协调平衡,增强免疫力,削弱和排除致病的不利因素。激活有利的内因,调解平衡状态,消除疾病,保持健康。本人能够很好运用中医为广大患者服务,充分挖掘和发挥中医药“简、便、验、廉”的特色与优势,努力为群众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在治疗慢性疾病中充分发挥了中医的特色,治愈患者达数百人。并在工作中也感到了中医的博大精深,自己深深的体会要为患者更好的服务就要不断的加强医疗理论的学习。
本人持证上岗,按执业范围行医,并根据继续教育相关规定及要求,执业医师执业范围管理办发,本人定期参加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举办的各项培训工作。20xx年—20xx年在市医院,防疫站等会议室,学习了肺结核、乙肝,非典,手足口病,爱滋病,鼠疫等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办法及医药管理质量的报告。培训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诊断治疗水平得到了提高。
一是个体医疗诊所医药处方填写不完善。
二是对中医诊所的药品进行质量检查。
三是中药饮片质量把关不严。
通过检查,有效地促进了中药饮片的管理,和处方填写的不足,使区个体医疗诊所在管理方面及药品质量当中得到了提升。本诊所发现的问题,即时整改,杜绝一切隐患。
本诊所还存在不足,房屋布局不合理,中医和中医药知识的宣传不足,今后在工作中,大力推动传统中医的健康发展,并且为广大患者提供质量好,价低廉的医疗服务,争创合格优秀的个体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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