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交易的公平和正当性。写合同时应注重语言的准确性和明确性,避免给解释留下空间。合同的语言应当简明扼要,避免使用过多的法律术语,以确保双方的理解和认可。
房地产合同管理篇一
1.1.招标目的:
为规范公司的招投标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开发成本,防范合同履行风险。同时也为明确各相关部门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1.2.招标工作原则
1.2.1招投标工作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给每一个投标单位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
1.2.2招投标工作的各部门参与者:严禁接受投标单位宴请、礼物;严禁泄露考察单位、入围单位、评标过程;严禁泄露标底、公司谈判草稿、公司谈判记录表和谈判内容;在招投标过程做到客观公正,各部门参与者如有违背,按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1.3招标形式:
委托代理招标、邀请招标(含公开邀请招标)、简易邀标(含公开简易邀请招标)、直接定标共4种方式。
1.3.1委托代理招标:首先按本《制度》确定好招标代理单位,然后由分管领导牵头,相应主管部门和成本控制部负责具体资料的准备以及与委托单位的工作衔接。(备注:本过程中的考察报告/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和招标报告等须经总经理批准或亲自参加。)
1.3.2邀请招标:由成本控制部牵头,组织相应主管部门依照本《制度》要求进行 招投标活动。招投标活动包括:考察单位筛选、考察、考察报告、发放标文、勘察现场、答疑文件、回收标书、开标和评标、商务谈判、招标报告等系列。(备注:本过程中的考察报告、邀标文件、评标报告、招标报告等须经总经理批准。)
1.3.3简易招标:由成本控制部牵头,组织相应主管部门依照本《制度》要求进行招投标活动。招投标活动包括:单位资格审查、发放简易邀标文件或报价说明书、答疑文件、回收标书、商务谈判、招标报告。(备注:本过程中的资格审查、简易邀标文件或报价说明书、答疑文件由成本控制部部门经理和相应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批准,招标报告必须经总经理批准。)
1.3.4直接定标:相应主管部门报请总经理批准后直接确定单位并执行公司的合同审批流程。
2.招标适用范围、竞标单位数量要求及不适用招标的范围
2.1招标适用范围
2.1.1委托代理招标:主体建安工程施工规定为委托招标。
2.1.2邀请招标:工程类预估费用在30万以上的各类项目,其它类预估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
—1—
招投标管理制度 版本编号:第1版 共10页
用5~10万元的项目;经总经理批示并同意实行简易招标的特殊情况;为满足临时工作需求,需要立即确定合作单位,并经总经理批示并同意实行简易招标的项目。
2.1.4直接定标:相应主管部门报请总经理批准并同意后实施的或特殊项目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后可不进行招投标,直接按公司的合同审批流程执行。
2.2竞标单位数量规定:
2.2.1工程类(含设计):
按单项标底估算价值在10~30万元的,应有三家及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单位。
2.2.2印刷类:
单批次印刷预算费用在0.5~10万元的,应有三家及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单位。
2.2.3制作类:
单批次制作预算费用在1~10万元的,按简易招标流程实施,应有三家及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单位。
2.2.4其它类:
预算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应有四家及四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单位; 预算费用在5~10万元的,应有三家及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单位。
2.2.5特殊情况合作单位数量不够上述标准的,在招标实施前必须报总经理批示并同意后,方可按简易招标流程实施或直接定标。
2.3不适用招标的范围:
2.3.1工程类:垄断性行业合作单位的确定、经总经理批示不进行招标的项目以及工程类10万元以下的(总经理批示需简易招投标的除外),由工程部或品质研发中心和成本控制部共同确定单位及费用报业务主管部门的分管领导确认后按公司相关流程进行合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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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合同管理篇二
十八、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十九、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二十、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的手续。
二十一、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二十二、变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二十三、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二十四、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
协议书。
中明确规定。
二十五、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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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合同管理篇三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房地产行业也随涨船高,特别是最近几年房地产泡沫严重,房价居高不下,各大中小城市都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房地产的开发其中以居民小区和商业用楼的地产开发为主,因此房地产行业的施工量大、范围广、从业人员多,由此不安全因素也就多了。国家最近出台了相关的法规,目的是规范房产安全管理方面的监督,强化房产项目施工安全管理,但在各地还是不断发生事故,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酿成了很多悲剧。
1.房产项目施工现场的危险因素
一般房产项目从破土动工开始先要有设计图纸、选址以及对施工地形地基的勘察具体的数据分析,然后上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审批后发给其许可证才能进行公开招标施工队进行工程建设。
房地产合同管理篇四
1、对每一个客户要建立一个档案页(台帐),反映其主要的经济活动及有关概况,以便跟踪管理。
2、密切注视应收帐款的回收情况,财务人员有权、有责与客户联系,并催收应收帐款,清理有关帐户。
应收购房款在应收帐款到期日前三天与客户联系,并提醒客户应收购房款到期;若应收款未超过一个月,财务部应电话等方式与客户联系催收房款;若应收帐款已超过一个月、未超过三个月,财务部每月整理一个明细表交营销中心由签约代表负责联系催收,同时财务部寄发催款通知书;若应收购房款已超过三个月,在未交房的情况下由财务部清理清册给营销中心,可重新对外销售,并寄发通知书;若到已交房的情况下,由办公室(或物业部门)协助财务部上门催收房款;若应收购房款逾期六个月以上,应由财务部整理一个清册并注明有关情况,交办公室通过法律途径处理。
3、原则上购房款一律由财务部或财务部指定人员统一收取及时入帐,他人不得擅自收取房款,更不得坐支。
4、营销中心在签订合同时,由专人收取定金或房款,同时开具收据,注明付款方式;若是现金马上缴存银行,同时每天与财务部清缴,若是银行票据(如汇票、支票、银行本票)等,应及时通知财务部并及时到银行办理入帐手续后方可开具收据,并在收据上注明票据种类、号码。
5、营销中心每签定一份合同应及时复印一份给财务部,财务部及时审核,售房合同是否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若超过授权范围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请示。
6、财务部要及时按合同清理帐户,主要客户每年要与对方核对一遍余额。
7、每月五日前报应收帐款明细表,并要有帐龄分析,附有处理意见交主管领导、总经理及有关部门。
房地产合同管理篇五
提供优质服务。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做到行为规范、热情周到、礼貌待人;实行工作人员上岗公示制,规范服务用语,严禁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现象。
搞好政务公开。坚持政务公开制度,公开房地产管理行政法规规章;公开工作职责和纪律;公开办事程序和依据;公开收费标准和依据;公开办事结果。
实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否定报批制。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前来办事的人员,并做好介绍、引见承办人的工作。对于因手续或材料不完备需要退回的,承办人应向其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或相关手续;对于按规定给予办理的重大事项或疑难问题,应立即逐级呈报,及时审批。
四、实行限时办结制。在提供材料齐全的前提下:
房地产初始登记:由法定的30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办结;
转移登记:由法定的30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办结;
变更登记:由法定的30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办结;
存量房(二手房)交易及转移登记:由法定的20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办结;
房地产开发(物业)资质审批:在法定的20个工作日办结;
商品房预售审批:在法定的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受理房屋拆迁裁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法定的'30日内办结;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5个工作日内办结;
凭缴费依据签订白蚁预防合同:1个工作日内完成;
白蚁灭治:3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规范行政收费和执法行为。收费标准有上下限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收取;必须罚款的一般按罚款金额下限执行。
六、廉洁勤政。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廉治从政、廉洁从业有关规定,忠于职守、依法行政、文明管理、高效服务。
七、实行责任领导补救制。当窗口人员工作不到位时,其所在股、所的负责人要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并及时安排他人给予办理。
八、实行责任追究制。当事人投诉我方工作人员违背承诺的,经调查属实,一律视情节轻重给予效能责任追究,直至党纪、政纪处分,并将责任追究情况通报当事人。
九、本局投诉电话:,欢迎社会各界对我局工作进行监督。
房地产合同管理篇六
第五章 抵押房地产的占用与管理
第六章 抵押房地产的处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抵押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法。地上无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
第五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设定的房地产抵押,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国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直辖市、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它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第九条 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告知抵押权人。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房地产抵押后,该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
第十条 以两宗以上房地产设定同一抵押权的,视为同一抵押房地产。但抵押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十二条 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比例为限。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其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通过,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地产抵押的,其设定的抵押期限不应当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
第十八条 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九条 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条 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以已出租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二条 设定房地产抵押时,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可以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也可以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抵押当事人约定对抵押房地产保险的,由抵押人为抵押的房地产投保,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抵押房地产投保的,抵押人应当将保险单移送抵押权人保管。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为保险偿还的第一受益人。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法人分立或者合并后,原抵押合同继续有效,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抵押人死亡、依法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时,其房地产合法继承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抵押合同。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二十七条 以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
第二十八条 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合同还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二)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三)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四)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五)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
第二十九条 抵押权人要求抵押房地产保险的,以及要求在房地产抵押后限制抵押人出租、转让抵押房地产或者改变抵押房地产用途的,抵押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中载明。
第三十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厂列文件:(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二)抵押登记申请书;(三)抵押合同;(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它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五)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六)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
第三十三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书面答复。
第三十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三十五条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因依法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所有权的,抵押当事人应当自处分行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五章 抵押房地产的占用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已作抵押的房地产,由抵押人占用与管理。抵押人在抵押房地产占用与管理期间应当维护抵押房地产的安全与完好。抵押权人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规定监督、检查抵押房地产的管理情况。
第三十七条 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抵押权转让时,应当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转让后,原抵押权人应当告知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转让或者出租。抵押房地产转让或者出租所得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三十八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也可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
第三十九条 抵押人占用与管理的房地产发生损毁、灭失的,抵押人应当及时将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抵押的房地产因抵押人的行为造成损失使抵押房地产价值不足以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或者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或者直接向保险公司行使求偿权。抵押人对抵押房地产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的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房地产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务的担保。
第六章 抵押房地产的处分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的房地产:(一)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四)抵押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五)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一条 有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况之一的,经抵押当事人协商可以通过拍卖等合法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抵押人;抵押房地产为共有或者出租的,还应当同时书面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或承租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十三条 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时,以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
第四十四条 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同处分,但对处分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四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设定的房地产抵押进行处分时,应当从处分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当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抵押权人对抵押房地产的处分,因下列情况而中止:(一)抵押权请求中止的;(二)抵押人申请愿意并证明能够及时履行债务,并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三)发现被拍卖抵押物有权属争议的;(四)诉讼或仲裁中的抵押房地产;(五)其它应当中止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依下列顺序分配:(一)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二)扣除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款;(三)偿还抵押权人债权本息及支付违约金;(四)赔偿由债务人违反合同而对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害;(五)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债务和违约金、赔偿金时,抵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抵押人隐瞒抵押的房地产存在共有、产权争议或者被查封、扣押等情况的,抵押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抵押人擅自以出售、出租、交换、赠与或者以其它方式处理或者处分抵押房地产的,其行为无效;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抵押人予以赔偿。
第五十条 抵押当事人因履行抵押合同或者处分抵押房地产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抵押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仲裁协议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抵押人违反前述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依法清理债务,也不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的,抵押权人有权向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保留追偿债务权利,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拆迁主管部门批准,拆迁人应当暂缓向抵押人发放拆迁补偿费或者拆迁安置房地产权登记证件,直至法院作出判决为止。拆迁期限届满,若法院尚未作出判决,经县级以上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拆迁人可以依法实施拆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五十二条 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地产抵押活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房地产合同管理篇七
我的主要工作重点分为三个方面:
一是负责xx项目的设计管理,主要包括:
1、总平面图的确定。目前xx的总平面图已经确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已经上报规划局。由于xx的开发对xx现状带来了大量的负面影响,因此需要重新进行排布,现已让设计院出具方案四套,但方案问题较多,还需进一步修改。
2、单体方案的确定。目前xx的户型平面已基本确定。正在进行外立面效果图的设计,设计院发来的三套方案经过讨论已将修改意见反馈,等待修改出图。
3、xx发改委批文所需材料的编写。现在所有报告已经送审,等待审批完毕后办理发改委批文。
二是负责xxx的设计管理和后期的技术服务工作,主要包括:
1、xxx配套施工图纸的设计,包括协同项目部与供电公司进行结合。确认电专业图纸涉及范围等。配套图纸设计工作已经完成。
2、xxx人防审图及人防备案。工作已完成。
3、xxx绿化图纸的设计,xxx绿化图纸设计已基本完成,图纸会审已经结束。
4、协助成本部对预算中的疑问进行解答,并对设计不合理的地方进行变更。
5、协助项目部进行现场施工的相关问题的解答,出具设计变更,包括厨房门洞,下水管线,阳台等。
6、协助营销部对销售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进行解答,对销售过程中发现的户型需要修改的地方进行变更,包括沿河小高层增加阳台,别墅增加车位等。
三是负责材料公司商业地块的设计管理,主要包括材料公司平面及立面方案的选定,平面及立面的确定。设计院出具的方案现阶段还需要继续调整。
四是日常的合同签订,材料交接等工作。
五是协助xxxx基建办进行集团公司办公楼手续的相关办理。
经过一年的工作,发现了自己在工作中的很多不足和困惑。
1、应注重书面资料的整理和归档。无论是与合作单位之间的交流还是单位内部部门之间的协调,在之前的工作中并没有注重书面资料的存档,多数靠口头交流。当问题发生时,难以找到当时的资料,给问题的解决带来了很多困难。
2、设计管理是设计院与公司的联系纽带,在与设计院的交流过程中,很多时候设计院难以理解我们的意图。因此在设计的过程中常常不能完全体现我们的意愿。在与设计院和领导交流方面还应再加强。
3、所有的工作所有的疑问,在设计阶段能解决是最好的。但所有对政策的落实,对平立面的判断,设计院出图时的内部审核和细致程度都对时间提出了大量的要求,与此同时对设计阶段的时间卡的又特别严格。进度和质量之间的平衡难以把握。外界条件瞬息万变,设计工作又是牵一发而动全身,一次小小的改变,影响的是整个项目,因此这些地方往往会给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在今后的工作中还需要继续努力,具体可由一下几个方向
1、注意多向领导、同事虚心学习工作方法和工作形式,多与大家进行工作中的协调、沟通,从大趋势、大格局中去思考、去谋划、博采众长,提高自身的工作水平。
2、要提高工作质量,还要具备强烈的事业心、高度的责任感。每一件事情做完以后,要进行思考、总结工作,真正使本职工作有计划、有落实。尤其是要找出工作中的不足,善于自我反省。
3、爱岗敬业,勤劳奉献,不能为工作而工作,日常工作要主动出击而不是被动应付,要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摈弃浮躁、等待的心态,善谋实干,肯干事,敢干事,能干事,会干事。
4、平时多注意锻炼自己的听知能力。在日常工作、会议、领导讲话等场合,做到有集中的注意力、灵敏的反应力、深刻的理解力、牢固的记忆力、机智的综合力和精湛的品评力;在办事过程中,做到没有根据的话不说,没有把握的事不做,不轻易许愿,言必行,行必果。
5、注意培养自己的综合素质,把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结合起来,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为本职工作奠定基础,从而做出更大的贡献。
在未来的时间里,我一定再接再励,甘为人梯,做好本职工作,让领导和其它员工踏踏实实安安心心的奋斗在自己的岗位上。我坚信,只要肯努力就一定会做的更好,走的更远。
房地产合同管理篇八
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关于房地产抵押,国家有哪些相关规定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抵押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地上无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
第五条房地产抵押,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设定的房地产抵押,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国家实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第九条房屋权属登记分为:
(一)总登记;
(二)初始登记;
(三)转移登记;
(四)变更登记;
(五)他项权利登记;
(六)注销登记。
第十条房屋权属登记依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登记申请;
(二)权属审核;
(三)公告;
(四)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本条第(三)项适用于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
权利人(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公房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
第十二条权利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三条权利人(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单位或者相关人的有效证件。
代理人申请登记时,除向登记机关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权利人(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四条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
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者换证。
凡列入总登记、验证或者换证范围,无论权利人以往是否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
总登记、验证、换证的期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五条总登记、验证、换证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开始之日30日前发布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登记、验证、换证的区域;
(二)申请期限;
(三)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
(四)受理申请地点;
(五)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第十七条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十八条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三)房屋翻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合同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按照权属单元以房屋的门牌号、幢、套(间)以及有具体权属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一)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
(二)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权利人(申请人)申请可以准予暂缓登记:
(一)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的;
(二)按照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准予暂缓登记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属于违章建筑的;
(二)属于临时建筑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一)申报不实的;
(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三)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
(四)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30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15日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第二十八条房屋权属登记,权利人(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登记费和权属证书工本费。
登记费的收取办法和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在国家统一制定的办法和标准颁布之前,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法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权利人(申请人)逾期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第三十条从事房屋权属登记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第三十二条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1份。
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房屋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十四条《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第三十五条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登记机关查验需换领的,予以换证。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第三十六条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登记机关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过失导致登记不当,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滥用职权、超越管辖范围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外的房屋权属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抵押活动的适用该法。
地上无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不适用本办法。
二、什么叫房地产抵押?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什么叫抵押人?
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什么叫抵押权人?
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什么叫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
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六、什么叫在建工程抵押?
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七、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如何处理?
同时抵押。
八、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哪个?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九、哪些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告知抵押权人。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房地产抵押后,该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
十一以两宗以上房地产设定同一抵押权的,是否视为同一抵押房地产?
若当事人没有约定,应当视为同一抵押房地产。若有约定,则从约定。
十二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的行使有何规定?
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十三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额有何限制?
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比例为限。
十四以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房地产抵押的,有何规定?
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十五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必须经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其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必须经董事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抵押的,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应当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
十九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有何规定?
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二十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是否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应当。
二十一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应当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二十三设定房地产抵押时,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如何确定?
可以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也可以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抵押人为抵押的房地产投保,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抵押房地产投保的,抵押人应当将保险单移送抵押权人保管。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
原抵押合同继续有效,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抵押人死亡、依法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时,其房地产合法继承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抵押合同。
二十七房地产抵押,抵押当事人能否不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不能。
二十八房地产抵押合同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
(二)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三)抵押房地产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四至等;
(四)抵押房地产的价值;
(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七)抵押权灭失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九以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是否须提交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
是的。
三十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合同还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二)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
(三)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
(四)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
(五)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
应当在抵押合同中载明。
30日。
三十三房地产抵押合同自何时生效?
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三十四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哪些文件?
(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二)抵押登记申请书;
(三)抵押合同;
(五)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六)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7日内决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抵押人,抵押权人
三十七 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哪个文件上作记载?
抵押合同。
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15日内。
30日。
四十四 已作抵押的房地产,由谁占用与管理?其义务如何?
抵押人。
抵押人在抵押房地产占用与管理期间应当维护抵押房地产的安全与完好。抵押权人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规定监督、检查抵押房地产的管理情况。
四十五 抵押权与债权转让的关系是什么?抵押权转让时有什么要求?
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抵押权转让时,应当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转让后,原抵押权人应当告知抵押人。
四十六 抵押房地产是否可以转让或者出租?
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转让或者出租。
四十七 抵押房地产转让或出租所得价款应当用于什么?
抵押房地产转让或者出租所得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也可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
四十九抵押人占用与管理的房地产发生损毁、灭失的,抵押人的义务是什么?
抵押人应当及时将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抵押的房地产因抵押人的行为造成损失使抵押房地产价值不足以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或者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
抵押人对抵押房地产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的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房地产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务的担保。
五十 哪些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的房地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的房地产:
(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
(四)抵押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五)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五十一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地产时,抵押人的义务是什么?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抵押人;抵押房地产为共有或者出租的,还应当同时书面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或承租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五十二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时,其受偿顺序如何确定?
以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
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处分,但对处分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应当从处分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当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五十五抵押权人对抵押房地产的处分,因哪些情况下中止?
因下列情况而中止:
(一)抵押权人请求中止的;
(二)抵押人申请愿意并证明能够及时履行债务,并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三)发现被拍卖抵押物有权属争议的;
(四)诉讼或仲裁中的抵押房地产;
(五)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况。
五十六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其分配顺序是什么?
依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
(二)扣除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款;
(三)偿还抵押权人债权本息及支付违约金;
(四)赔偿由债务人违反合同而对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害;
(五)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
有权。
其行为无效;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抵押人予以赔偿。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房地产合同管理篇九
为及时研讨处理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明确工作方向和提高工作效率,协调工作和统一行动,保证公司决策贯彻到位,特制定本制度。
二、会议分类及组织
(一)高层例会
1.公司高层例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负责召集。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不定期召集;
2.出席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等高层成员及公司部门负责人;
3.会议内容:公司发展中较重大的战略、经营决定;其它需要由公司高层例会解决的问题。
(二)公司全员大会
1.全员大会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召集和主持。公司应根据自身情况,定期召开全员大会;
2.出席人员:公司全体职员;
3.会议内容:通报公司的经营和发展情况,进行工作小结和职员思想交流。
(三)公司办公例会
1.公司办公例会由总经理负责召集和主持,根据公司情况定期召开(每周六举行);
2.出席人员:公司全体职员;
3.会议内容:总经理对各部门前期工作总结,并安排下期工作计划,布置各部门需协调和处理的问题及其它相关工作。
(四)部门例会
1.部门例会由部门负责人召集和主持,每周至少举行一次;
2.出席人员:部门全体职员;
3.会议内容:传达公司办公例会精神,部门职员依次汇报前期工作情况和下期工作计划,部门负责人对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给予解答或指示。
(五)外联会议
2.会议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
三、会议管理
(五)综合办公室对会议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应予以督导。
一、制订目的: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解决工作中存在问题,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与联系,
打造有战斗力的'团队。
二、适用范围:公司(含分公司)各种会议
三、会议种类及细节安排
四、会议管理制度
1、与会人员必须将手机调到会议状态,会议期间不准拨打、接听电话。
2、会议期间禁止吸烟、闲聊。
3、参会人员必须提前5-10分钟签到,无故不准请假,经常不参加会议的人员按照《奖惩制度》予以处分。
《会议纪要》,交组织者确认后,发给全体与会人员。
影设施、白板、白板笔、开水或瓶装水)。
6、与会者要提前准备汇报材料、议题、议程、发言内容。
7、会议发言应言简意赅,紧扣议题,和会议无关的话题不能带到会上。
8、会议纪要必须由主持人签发。
本公司智慧财产,未经允许,不准复制
为了加强工程质量、进度管理、安全管理,规范例会操作流程,制定本 制度。
一、根据实际情况,工程例会采用定期周例会形式,时间定于工程首次例会结束后的周五下午三点。工程例会由在建项目监理主持,工程例会地点:总包单位会议室。
二、除定期的工程例会外,工程部可根据工程需要召开工程及各项目组 专题会,解决工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三、严格会议制度,相关人员不得无故缺席会议,参加人员必须准时到会。到会及会议制度如下:
1、各单位相关负责人迟到,罚款50元/人次;迟到30分钟视为旷会处理,罚款xx元/人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建设单位批准的视为矿会,罚款xx-x元/人次;中途更换负责人未经建设单位批准的视为矿会,罚款xx-x元/人次。
2、监理单位相关参会人员矿会达到3次以上,则视为监理单位不作为,建设单位将拒绝支付监理费。
3、总包单位相关参会人员矿会达到3次以上,则视为未能履行总包单位相关职责,建设单位将拒绝支付所有工程总包管理费,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将由总包单位承担所有责任。
4、甲方指定分包单位相关参会人员矿会达到3次以上,则视为该分包已无任何问题需要相关单位协调处理,所有问题该分包自行解决,如不能履行合同,因此产生的违约责任由该分包承担。
5、会议期间各参会人员手机一律调为静音或震动状态,造成严重干扰会议正常进行的,罚款xx-x元/次。以上罚款,相关单位应于3日内上交建设单位,否则将双倍从该单位合同应付款中扣除。以上所罚款款项将作为卫生环境及文明施工基金应用于整个小区工程或部分奖励与会一贯较好的单位或个人。
四、例会参加人员
(一)建设方:专业工程师、预算工程师
(二)监理方:在建项目监理单位总监或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
(三)总包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
(四)甲方指定分包单位:各分包项目负责人。另外,可根据具体问题扩大参加例会人员参加范围。
五、例会内容
(一)总包单位汇报内容:
1、总结汇报本周工程进展情况,质量控制情况、安全及文明施工情况及施工中需协调处理的各种技术等问题。
2、汇报下一周工程计划情况。并在会后将下周进度计划提交监理单位。
3、施工中遇到的问题和下阶段可能遇到的问题。
4、需要建设单位、监理或其他单位协调解决的问题。
(二)甲方指定分包单位汇报内容:
1、本周施工情况,质量控制情况及施工中需协调处理的各种问题。
2、下阶段可能遇到的问题。
3、汇报下一周工程计划情况。
(三)监理单位根据工程情况提出意见:
1、本周该监理单位负责工程的工程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
2、总结本周工程的质量控制情况、总体进度、安全及文明施工情况。
3、对工程进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汇总,对工程的下一步计划情况进行分析,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建设单位内容:
1、对本周工程进展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进行总结。
2、提出下一阶段工程的总体要求。
六、例会上各单位提出的问题或优化建议在会议上必须经过讨论作出明确结论;对需要再次讨论的问题,在会议记录上明确最终解决日期。
七、首次例会需明确各单位各自的组织机构、人员及职责范围,明确施 工过程中的例行监理程序及禁止行为。
八、每次例会后,监理单位做好工程例会会议记录,例会结束后2日内整理出会议纪要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后,下发总包及各分包单位。甲方指定分包单位由甲方负责下发。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房地产合同管理篇十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退出机制,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遵循“公正公开公开、优胜劣汰、奖勤罚懒”的原则进行员工退出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项目公司。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为公司员工退出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公司实行日常考核退出与年度考评退出相结合的.退出机制。公司可根据日常考核及时退出不符合要求的员工,也可根据年度考评结果,按规定退出一定比例的员工。
第六条公司对各层级人员统一实行退出制度,以确保各个层级人员的合理流动。根据管理层级不同,公司职员分为员工层(主管以下职级人员)、基层管理层(主管至部门副经理职级人员)、中层管理层(部门经理至公司总经理助理职级人员)和高层管理层(公司副总经理至公司总经理职级人员)四个层面。
第七条原则上,公司根据年度人力资源实际现状及日常考核、年度考评情况,采取全公司综合平衡的方式,合理确定当年退出员工的比例。
第八条退出形式包括降级、降职、待岗、劝退和辞退等形式。
第九条降级是指员工工资降级、降档;降职是指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员职务级别及薪资级别的降低;待岗是指员工被停止岗位工作,并进行重新择岗定岗;劝退是指公司根据考核评估结果,要求员工主动辞职;辞退是指公司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及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与员工终止劳动关系。
第十条通过日常考核,若发现有工作表现不佳、工作能力不符合岗位要求,以及责任心和工作主动性严重不足者,应及时实施退出,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一条日常考核退出首先由部门负责人(或其直接上级)向人力资源部提出退出建议或要求,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员工的直接上级、同级员工代表、部属代表及业务分管领导等进行专题评议,以全面评价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能力,客观反映其优缺点等。根据评议结果,由人力资源部拟订建议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按以下权限报批后实施退出:
3.项目公司其它职级人员的退出,由所在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十二条根据年度考评方案分不同层级和权限考核后确定拟退出的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相关人员及代表,组成考评小组进行补充调查或评议,全面了解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能力,客观反映员工的优缺点,并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调查或评议结果拟订建议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按上述审批权限报批后实施退出。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部应在退出方案批准后,负责会同员工的直接领导与拟退出人员进行正式的面谈沟通,明确指出其不足和缺点,并给予合理建议,帮助其端正思想、调整心态。
第十四条在完成与拟退出人员的面谈沟通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按批准方案实施退出。在面谈沟通后若有特别情况的,人力资源部须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报公司领导审定。
第十五条考核不合格,并根据公司退出机制经审定实行降级、降职的,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调整手续。
第十六条考核不合格,已不适合担任现岗位工作并经审定实行待岗的,待岗期限为2个月,自审定之日起计算。待岗期间的薪资按原月薪标准的50%发放,不享受奖金分配。
第十七条在待岗期间,待岗员工应移交原岗位工作,可以在公司范围内寻找合适岗位。待岗员工如选中合适岗位,并与接收单位协商一致的,由人力资源部办理逐级报批手续。待岗员工经批准重新上岗的,员工的薪酬按新的岗位和职级重新确定。
第十八条待岗期满后,员工仍未寻找到合适岗位或无任何单位接收的,公司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由人力资源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考核不合格,并经审定实行劝退和辞退的,以及员工主动辞职的,由人力资源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后,应保守公司商业机密,不得带走公司业务资料,不得损害公司社会形象和利益。如有违反并致使公司社会形象及利益遭受损失的,公司保留依法追究法律和经济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房地产合同管理篇十一
1、财务档案资料包括:会计凭证、帐本及报表有关合同,银行税务资料、收据、发票等。
2、财务档案管理责任人为主办会计。
3、会计凭证要分月份装订成册,注明日期、凭证号、第几册、会计报表每年装订成册。
4、财务部收据及发票按年、月分类保存,保管期限为15年。收据、发票须统一管理,采取登记、领取制度、购回收据、发票后要逐本登记并注明号码去向,使用后逐本缴销。
5、财务档案的查阅须报请财务负责人,并建立查阅、借阅登记档案。
6、财务档案外借需经财务总监、主管财务领导、董事长批准并予以登记,财务部及时催还。
7、会计凭证、税务资料保管期为15年,会计凭证及有关资料烧毁由会计提出并编造清册,经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批准方可烧毁,在烧毁时至少有经办人,副总经理以上人员在场。
8、会计凭证资料烧毁清册为永久性档案,不得烧毁。
房地产合同管理篇十二
第一条为满足x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类会议的需要,营造整洁、规范、有序的会议氛围,确保公司各类会议的顺利举行,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的会议室是指公司专用会议室。
第三条综合管理部为会议室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控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遵照执行,参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会议室的配置和布置。
第五条会议室的配置包括会议桌椅、演示板、书写笔、视听设备、饮水设施、空调、换气扇、烟缸及电话等。
第六条会议室应根据具体会议的规格、性质和需要进行布置,主要包括会标、盆栽植物、桌牌等。
第三章会议室的管理。
第七条管理人员职责。
(一)每天对会议室进行保洁、整理;。
(二)每次会议后立即清扫、整理;。
(三)每天对盆栽植物进行养护并定期更换;。
(四)每天检查设施设备,发现问题立即酌情处理;。
(五)每天检查物品的备用情况,根据需要随时补充;。
(六)做好会议室的使用安排;。
(七)根据会议要求,做好会议室的'布置工作;。
(八)做好会议的保密工作;。
(九)做好会议室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八条管理要求。
(一)场地和设施设备整洁、摆放有序;。
(二)盆栽植物美观、养护得当;。
(三)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四)消耗性物品不短钝。
(五)会议室的安排合理有序、不冲突;。
(六)会议室的布置快速、周到、规范;。
(七)安全防范工作周密、细致。
第四章会议室的使用。
第九条需要使用会议室的部门应将拟召开会议的名称、规格、时间、人数及相关要求提前1天(需做会标的提前2天)通知综合管理部。
第十条综合管理部根据各部门预约的会议时间、规格、人数等因素,视先后、轻重、缓急进行统筹安排,合理调配,并将确定的会议室地点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如遇会议时间、场地重叠,无法按照要求作出安排的,综合管理部应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以作出相应调整或另行安排。
第十二条使用会议室的部门及员工应正确使用并爱护会议室的设施设备,发生问题应及时与综合管理部联系,同时应自觉保持会议室的整洁,不随意丢弃烟蒂、杂物等。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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