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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物业劳务合同(精选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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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物业劳务合同(精选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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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协议,用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撰写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或律师的帮助,以确保合同的准确和完善。合同签署后,双方应当妥善保管好合同文件,定期复查履行情况,防止权益受损和纠纷产生。

物业劳务合同篇一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性质:股份制。

法定地址:。

现任法人代表:。

乙方(职工)姓名:。

性别:年龄:学历。

籍贯:xx省xx市(县)。

身份证号码:。

甲方因工作(生产)需要,招(聘、雇)乙方为职工(员工)。甲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供双方遵守执行。

一、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按下列第x种类型执行)。

1、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x年xx月xx日起至x年xx月止,共xx年。

2、试用期从x年xx月xx日起至x年xx月xx日止共xx个月。

二、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生产)需要,应聘在x部门岗,负责工作,兼做工作。

乙方在合同期内,按本岗位职责要求,完成甲方安排的正常工作(生产)任务。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应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2、甲方应当执行国家、省有关女职工、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规定。

3、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劳动安全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语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若因乙方违规操作造成人身伤害及各项损失的应由乙方负主要责任。

4、甲方参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标准,公司为工作满一年员工(乙方)按月向社会劳动保障机构缴纳保险基金。乙方按规定应缴纳的保险基金,由甲方按月在乙方工资中代扣。具体实施办法详见公司有关规定。

5、在正常迫使操作工作条件下,乙方因工负伤,经三亚市劳动部门事故鉴定科鉴定后,甲方应积极负责治疗,直至医疗终结;治疗期间为乙方支付必要的专项医疗费,支付基本工资或生活费,伤病愈后安排乙方力所能及的工作。具体实施办法见公司财务有关规定,并参照国家、省有关规定。

6、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和女工孕期、产假期、哺乳期以及乙方符合计划生育子女劳保医疗等各种待遇按公司有关规定和参照国家、省、市规定标准执行。

四、劳动报酬。

1、甲方根据乙方现任职务、工作岗位以及本单位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工资近按月工资发放。但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乙方应得的工资不得低于三亚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乙方试用期工资x元;试用期满乙方工资x元;其中,基本工资x元;津贴及补助等按补充规定发放。

2、甲方于每月xx日为发薪日。甲方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按劳动部发(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办理。

3、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为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为四十八小时。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需乙方配合超时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具体实施办法见公司有关规定。

五、劳动纪律。

甲方应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员工守册》和各项有效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指挥,积极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1、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合同期满,自然终止;。

(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

(3)符合《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4)经有关部门批准到国外或港澳定居的;。

(5)甲方按《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裁减人员的。

2、符合《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含辞职)应当提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3、由于情况变化,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1、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2、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经三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后,应立即纠正,继续履行合同,并补发乙方被解除合同期间的工资和劳保福利。

3、乙方违反本合同擅自离职,应赔偿甲方的损失,如经过专业培训,还应赔偿培训费。具体按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八、双方另约定的事项。

甲方按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乙方应严格遵守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服从甲方及属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接受监督检查。

九、其他。

1、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办理。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省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十、甲、乙双方盖章签名。

甲方:日期:

乙方:日期:

注明:。

1、合同一份由甲、乙双方协商签订。

2、合同代签无效,涂改处必须加盖校对章。

物业劳务合同篇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性质:

法定地址:

现任法人代表:

乙方(职工)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籍贯:

身份证号码:

甲方因工作(生产)需要,招(聘、雇)乙方为职工(员工)甲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供双方遵守执行。

第一条、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按下列第_种类型执行)。

1、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止,共__年。

2、试用期从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共__个月。

第二条、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生产)需要,应聘在___部门____岗,负责___工作,兼做__工作。

乙方在合同期内,按本岗位职责要求,完成甲方安排的正常工作(生产)任务。

第三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应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2、甲方应当执行国家、省有关女职工、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规定。

3、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劳动安全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语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若因乙方违规操作造成人身伤害及各项损失的应由乙方负主要责任。

4、甲方参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标准,公司为工作满一年员工(乙方)按月向社会劳动保障机构缴纳保险基金。乙方按规定应缴纳的保险基金,由甲方按月在乙方工资中代扣。具体实施办法详见公司有关规定。

5、在正常迫使操作工作条件下,乙方因工负伤,经三亚市劳动部门事故鉴定科鉴定后,甲方应积极负责治疗,直至医疗终结;治疗期间为乙方支付必要的专项医疗费,支付基本工资或生活费,伤病愈后安排乙方力所能及的工作。具体实施办法见公司财务有关规定,并参照国家、省有关规定。

6、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和女工孕期、产假期、哺乳期以及乙方符合计划生育子女劳保医疗等各种待遇按公司有关规定和参照国家、省、市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劳动报酬。

1、甲方根据乙方现任职务、工作岗位以及本单位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工资近按月工资发放。但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乙方应得的工资不得低于三亚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乙方试用期工资____元;试用期满乙方工资____元;其中,基本工资____元;津贴及补助等按补充规定发放。

2、甲方于每月__日为发薪日。甲方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按劳动部发(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办理。

3、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为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为四十八小时。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需乙方配合超时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具体实施办法见公司有关规定。

第五条、劳动纪律。

甲方应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员工守册》和各项有效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指挥,积极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1、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合同期满,自然终止;

(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

(3)符合《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4)经有关部门批准到国外或港澳定居的.;

(5)甲方按《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裁减人员的。

2、符合《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含辞职)应当提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3、由于情况变化,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1、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2、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经三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后,应立即纠正,继续履行合同,并补发乙方被解除合同期间的工资和劳保福利。

3、乙方违反本合同擅自离职,应赔偿甲方的损失,如经过专业培训,还应赔偿培训费。具体按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八条、双方另约定的事项。

甲方按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乙方应严格遵守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服从甲方及属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接受监督检查。

第九条、其他。

1、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办理。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省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十条、甲、乙双方盖章签名。

甲方:乙方(签名)。

盖章:

物业劳务合同篇三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年龄: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

甲、乙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总则。

甲方负责实施管理____________项目,乙方负责为本项目提供劳务。

第二条合同期限。

1.附件一和二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本合同的期限为______年月日至年月日。

3.人员工作期限期满之前,如需终止雇佣,甲方应在终止雇佣之日前____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

1.遵守项目所在地的法律和法令;。

2.尊重甲方人员的技术指导;。

3.不参与项目所在地的任何政治活动;。

4.遵守甲方工地和驻地的纪律和规章制度;。

5.与甲方为实施本工程而雇佣的其他人员合作共事。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

1.对乙方给予正确的技术指导;。

2.尊重乙方的人格、风俗和习惯;。

3.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4.保障乙方的安全。

第五条工作时间。

1.每周工作____天,每天工作白班____小时,夜班____小时。

2.凡由于待料、停电、气候恶劣等非人员的责任而造成的停工,应计为工作时间,合同工资照付。

第六条合同工资。

乙方的月工资(包括伙食费)在本合同有效内按以下标准支付(人民币):。

第七条工资支付。

1.甲方应在每月工资结算日即每月_____日后一天内将工资和加班费以人民币支付给乙方。

第八条税金。

甲方负责为乙方交纳项目所在地政府所征收的一切税金。

第九条保险。

甲方按深圳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各项社会保障:。

第十条生活和膳食设施。

2.甲方应向乙方免费提供厨房、餐厅、炊具、餐具、制冰机、电冰箱。

3.乙方自费购买日常的主副食。但乙方为此而需要的必要数量的厨师和帮厨由甲方提供。

第十一条劳保用品及小工具。

1.本合同未列的,但为顺利实施本项目所必需的其他用品应由甲方免费提供。

第十二条保密。

1.乙方在执行本合同期间对于本项目的一切资料及情况应对第三者保守秘密。

2.甲方及其任何人员在执行本合同期间对于本合同规定的乙方提供劳务的条件和价格以及其他有关的资料和情况应对第三者保守秘密。

第十三条涉及第三方的事宜。

1.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涉及项目所在国政府或任何第三方的事宜,应由甲方出面处理并负担所发生的费用。

2.乙方因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而发生的涉及项目所在国政府或任何第三方的事宜,甲方应协助乙方出面处理,所发生的费用乙方负担。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如天灾、战争、内乱、封锁、暴动、传染病、政变等,使本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经双方协商本合同可以暂停。

第十五条仲裁。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合同的补充和修改。

根据需要,经双方协商,可以对本合同进行补充或修改。修改或补充的条款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后,即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随时解除合同。

1.乙方不能胜任工作;。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3.乙方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项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第十八条文字本合同用中文写成,双方各执一份。

物业劳务合同篇四

甲方:

乙方:

甲方因工作需要,需求乙方输送本单位员工赴甲方从事劳务工作,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章合同期限。

第一条协议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甲方可对乙方派遣的员工进行筛选,如不符合甲方的用人标准或条件,甲方须及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与乙方之间该员工的派遣关系。

(二)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此规章制度须事前已向乙方派遣员工公开)的派遣员工,及对失职或营私舞弊,使甲方利益蒙受重大损失的派遣员工,甲方可以解除与乙方之间该员工的派遣关系,但须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三)乙方有任何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提出书面意见要求乙方改正。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改进措施回复甲方。

(四)因乙方或其职员(乙方的派遣员工除外)、代理人的职务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的责任。

第三条甲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甲方应尊重派遣员工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严禁种族和性别歧视。

(二)甲方应根据法律及政府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法定工时制度,甲方安排乙方的派遣员工加班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保证派遣员工合法的带薪假期,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乙方派遣员工给予医疗期的相关待遇,保障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派遣员工(女性)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的合法权益,为乙方的派遣员工提供国家规定标准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卫生设施、卫生条件等。

(三)甲方应为乙方员工提供相应的员工宿舍。

(四)每月按时、足额地将服务费划入乙方指定银行帐户。

第四条乙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有关规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依据本合同规定保障乙方的派遣员工合法权益,若发现甲方有侵害乙方的派遣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乙方可以提出书面意见和要求,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乙方。

(二)乙方或乙方派遣员工有权拒绝甲方的违规操作要求,如因该违规操作造成乙方或乙方派遣员工损害,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甲方或其职员、代理人等的原因或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赔偿的责任。

第五条乙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对派遣人员进行初步筛选、组织面试。

(二)乙方应对派遣人员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须的培训。

(三)乙方应督促和监督被派遣的乙方员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政府部门相关规定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四)乙方负责派遣员工的工伤申报及认定、鉴定、赔付等有关工伤事项的善后处理,甲方给予积极协助,非因工发生的伤亡事故,乙方负责事故的处理,对发生的事故及对派遣员工的经济补偿等需由用人单位负担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三章派遣员工的权益保障。

第六条除本合同中约定已包括派遣员工权益外,本章约定派遣员工其它的权益。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退派遣员工:

(一)派遣员工在被派遣至甲方用工期间因甲方用工原因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派遣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的。

(三)派遣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第八条在合同有效期内,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退派遣员工或要求乙方更换派遣员工,但应当向乙方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单位规章制度、业务规程或劳动纪律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有违法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退派遣员工,但是应当提前四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和员工本人:

(二)派遣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派遣员工违反其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而引致乙方与其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

第十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因甲方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如符合劳动法和相关法规规定的关于辞退员工规定的情形,需要进行经济补偿、补助的,甲方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和补助金,发放金额标准按相关法律法规计算。

第四章工作时间。

第十一条应甲方要求,乙方派遣员工工作时间如下:

周一至周五17:00至次日8:00。

周六、周日24小时。

甲方确因工作需要延长乙方派遣员工工作时间,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劳务人员加班费或调休。

第五章费用及其结算。

第十二条甲方按双方确认的实际额度每月向乙方支付服务费,服务费标准参见附表。

第十三条每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调整,因此需调整派遣员工的工资(仅在派遣员工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才进行调整)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计发标准,甲方应相应调整劳动服务费标准。

第十四条服务费结算流程:

完成确认工作,自确认之日起2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供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于每月15日前将发票列示金额存入乙方账户。

(二)乙方帐户信息:帐户名称:

帐户号码:

开户行:

第十五条派遣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福利和休假待遇,假期和休假期间的工资由甲方按照当地工资支付条例支付给乙方。

第十六条女性派遣员工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权益,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甲方无须另行支付服务管理费用。

第二十条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工伤残、死亡的,相关赔付按乙方注册地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事件处理由乙方负责。规定由单位负责的经济补偿由甲方负责。

第六章合同变更、终止和展期。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的条件如对特殊情况未作规定,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及有关规定订立补充条款,经双方审查同意后作为本合同补充条款,双方须共同遵守。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约或者因一方违约而提前解除合同,则本合同终止。但合同的解除不得损害第三方的利益,双方应为此做出合理安排。

第二十三条甲、乙双方如欲终止或解除合同应期满前4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及违约责任。

第七章风险承担、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四条双方合作期间发生风险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费、补办社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按法律规定需要用人单位负担的部分由甲方承担,但因乙方原因导致风险发生的以及本合同其它条款约定由乙方承担的除外。

本条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员工退换机制、劳动合同管理风险、劳动纠纷处理与应诉主体、残疾人保障金、职工权益保护(包含但不限于工伤、医疗、生育、重大疾病),因甲方费用支付时间约定原因导致乙方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事故等。

第二十五条任何一方违反或擅自变更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

甲方:

乙方:

日期:

物业劳务合同篇五

峡口镇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认真听取审查了张彪同志代表镇人大主席团所作的工作报告。会议认为,一年来,镇人大主席团在镇党委的领导和市人大会的指导下,围绕“建设省级中心镇,争创衢州市经济强镇”这一目标,服务大局,关注民生。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全面执行镇x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议,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促进我镇经济建设和各项改革工作,发挥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作用。会议对一年来的工作表示满意,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镇人大主席团要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条例》,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权,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围绕xx届三中会精神和省级中心镇建设的要求,全力推进“打造江山水城、培育休闲慢镇、构筑和谐家园”三大工作任务,促进我镇各项社会事业和谐发展。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检查、督促镇政府实施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和办理代表议案及意见建议,继续完善人民代表的学习制度、活动制度,保障人民代表充分行使权利。人大主席团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履行工作职责的能力与水平,为推动我镇和谐社会建设发挥更大的作用。

物业劳务合同篇六

乙方:____(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家庭现住址:_______。

户籍地址: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固定电话)_______(移动电话)。

紧急联系人: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

基于甲乙双方现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企业依法制定的。

规章制度。

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一致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作为双方履约依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合同的类型与期限。

第一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期限按照以下第项执行: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于_____工作完成时终止。

(3)无固定期限,自____年___月__日起至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情形出现时即行终止。

甲乙双方同意试用期自____年_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日止,共__个月,试用期工资为:___.

第二条录用条件为:

1.学历文化:______.

2.身体状况:______.

3.工作技能:______.

4.团队精神:______.

5.其他:______.

第二章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第三条乙方同意并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从事___工作,该岗位工作任务与职责如下:

该岗位的绩效考核办法为:

第四条甲方因工作需要,依据乙方的专业、特长、工作能力和表现,需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及其工作报酬的,原则上应协商一致,但以下情况除外:

a.甲方因生产经营服务需要,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及组织机构设置等情况发生变化需调动乙方工作岗位时,乙方应予接受。

b.甲方确因生产经营服务需要,可以临时安排乙方从事其他岗位工作,工作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c.乙方因技能、身体等因素达不到生产服务、工作质量、产量等指标,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五条乙方应认真履行甲方制定的。

岗位职责。

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本职工作。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第六条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甲方因工作需要,有权临时调动乙方的工作岗位(3个月内),乙方应当服从。如甲方需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者派乙方到外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补充。

协议书。

加以确认,该协议书将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章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

第七条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岗位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乙方的工时制度:

第八条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国家的规定支付乙方工资报酬。

乙方加班须征得甲方确认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

第四章劳动报酬。

第九条乙方在正常出勤并付出正常劳动后,有权获得相应得劳动报酬。乙方岗位的薪酬制度双方约定为:

第十条双方约定加班加点计发工资基数为___元/天,事假扣除标准为___元/天,病假扣除标准为___元/天,旷工扣除标准为元/天。

第十一条甲方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甲方每月日支付乙方上月的工资。甲方按月将工资打到乙方帐户上,乙方在指定银行领取。

第十二条甲方不得随意、无故克扣乙方工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代扣乙方工资:(1)甲方代扣代缴乙方的个人所得税。(2)甲方代扣代缴的应由乙方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因乙方本人原因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需要赔偿的,甲方可从乙方本人的工资中扣除。(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乙方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五章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甲方应按规定及时为乙方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按规定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应享受的假期及相应待遇,按生育保险、女职工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公)负伤(死亡)的待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的待遇及医疗补助费发放,均按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甲方为乙方另外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1、_______.

2、_______.

3、_______.

第六章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

第十七条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应将制定、变更的规章制度及时告知员工,乙方应严格遵守。

第十八条乙方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

乙方不得从事其他任何与甲方利益冲突的第二职业或活动,并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第十九条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按国家和本单位的规定对乙方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通知解除本合同。

第七章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二十条甲方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乙方确认,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对乙方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乙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操作流程与安全制度。

第二十一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应严格按要求穿戴劳防用品。

第二十二条甲方对乙方进行职业技术、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等必要的教育与培训,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第八章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履行中,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甲、乙双方可以就工资、岗位、工作内容等事项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未经与对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对本合同约定事项进行单方变更。

第二十四条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甲方用人标准或录用条件的,甲方可即时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双方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与乙方解除本合同:

1.因乙方未能在5天内提供其被录用的相关资料,至使甲方无法办理录用及其他相关手续的。

2.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位记过、留厂察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等。

3.严重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1000元(含)以上重大损害的。

5.乙方系特种作业人员的,因其自身原因违章作业或造成物损100。

0元以上事故的,除给予经济处罚或处分外,甲方还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6.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7.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公安机关收容教育的。

8.乙方向甲方辞职或者经协商被甲方解除聘用的。

9.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的。

10.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除甲方规章制度另有规定外,下列行为为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的行为,乙方具有下列行为的,甲方可不经预告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补偿:

1、连续旷工3日或一年累计旷工6日以上。

2、对别人恶语中伤、辱骂,造谣生事,诋毁公司或他人的名誉、信用的。

3、对主管和同事使用恐吓、胁迫、暴行及其他不法行为,危害人身安全的。

4、挑拨是非,教唆、煽动他人怠工或者罢工,参与打架斗殴的。

5、私自接受业主和客户馈赠的。

6、服务态度恶劣、损害客户利益、影响公司声誉的。

7、盗窃公私财物的。

8、连续两次在群众测评被排在后三位或被公司处理两次以上仍不改正的。

9、利用社会不良力量解决公司内部问题的。

10、蓄意违抗公司或主管领导的合理安排或调遣,拒不服从工作分配的。

11、其他:

第二十七条乙方因工作失职造成他人或自身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第二十八条乙方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乙方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扣除乙方三天的工资作为补偿。

试用期满解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时如未能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的,应当按乙方当年正常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对方作为代通知金。

第三十条具有《劳动合同法》第44条的情形的,合同终止。

第九章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三十一条乙方在下列情形下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乙方因自身主观过错,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导致本合同被确认为无效。

(2)本合同订立时,其尚未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事实,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使甲方承担连带责任的。

(3)本合同履行中,因乙方主观过错或重大过失,给甲方造成损失。

(4)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主动提出与甲方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

(5)乙方因违反本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而造成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

(6)乙方因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规定而造成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

第三十二条除按本合同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解除合同之外的,凡属劳动合同法规定应给予经济补偿金的,甲方应按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给乙方。

第三十三条乙方欠付甲方任何款项,或者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资、奖金及津贴、补贴等中做相应的扣除,不够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权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偿。

第三十四条甲方与乙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应该按照甲方的规定办理好工作、办公用品、财务和其他交接手续,甲方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款项后支付乙方的剩余的工资。甲方应在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的时间内为乙方出具离职证明和办理各种关系转移。

第十章培训服务期与竞业限制。

第三十五条如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应补充订立培训协议为本合同的附件,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双方应补充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或向本单位(或甲方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协商不成或不愿调解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八条甲方依法制定的下列规章制度作为属本合同的主要附件,与本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效力:

1、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因法律、法规的变更而不一致的,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有约定的,从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从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生效前双方签订的任何《劳动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四十二条乙方同意,在其处于联系障碍状态(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病住院、丧失人身自由等情形)时,委托合同首部的“紧急状态联系人”作为乙方的受委托人,该受委托人享有接受和解与调解,代领、签收相关文书的权限。

乙方确认,甲方有关文书在无法直接送达给乙方的情形下(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拒收、下落不明等情形),乙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家庭住址为甲方邮寄送达地址。

第四十三条甲、乙双方另行约定条款:

1、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约定的工时工作制度、劳动报酬标准无异议,并保证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不再就月工资金额和加班工资标准再追究对方的责任。

2、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四条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过本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物业劳务合同篇七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保障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结合保安工作具体情况,达成如下协议:

(一)根据甲方工作需要,甲方将不定期向乙方申请派遣保安员到甲方工作,在甲方指定范围和时间内执行秩序维护、车辆管理、消防管理等安全防范任务,并接受甲方相关秩序维护(保安)工作制度的管理,维护甲方正常工作、生活秩序。

(一)甲方有权决定执勤范围和乙方的人员调配,合理安排使用乙方派驻的保安人员。有权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增加乙方的保安队员,但须提前_____个工作日告知乙方。如果需要人员在_____人以上,甲方提前_____个工作日告知乙方,如果甲方需要减少保安人员,须提前_____个工作日告知乙方。

(二)甲方在使用乙方派驻保安员期间,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安排乙方保安人员的工作。乙方不参与甲方对乙方保安人员的管理,发生的治安案件全权由甲方处理,若乙方队员有严重失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甲方有权按甲方员工管理规定(员工手册)进行处罚,乙方应予以配合。

(三)甲方负责向乙方派遣的在岗人员免费提供_____餐(不分上班和休息日),提供宿舍并独立安装水、电表,宿舍的水电费按月计算确定。

(四)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派驻的保安人员的执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保安员不能尽职尽责或有违反岗位职责的行为,有权按甲方有关管理规定对乙方队员进行处罚,经教育不改者,可提前_____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更换。

(五)甲方不得指令乙方派驻的保安员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一)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向甲方派驻保安人员。

(二)乙方派驻的保安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必须是在安保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如果乙方保安员有不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的现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更换。

(三)乙方派驻甲方的保安人员五官端正,必须能写字,会记录,有政审证明,保证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无纹身,无不良记录等。

(四)乙方派驻甲方的保安队员,由甲方按工作需要配置安保防范器材:如服装、对讲机、电警棍、雨衣、雨鞋、电筒、岗位各类登记表、笔等执勤用具。服装及器材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如乙方队员损坏或遗失,由乙方照价赔偿。

(五)乙方委派的保安员与甲方不存在劳务关系,乙方派遣的人员各类保险由乙方负责。乙方保安员一切劳资纠纷及内部伤残事故,均由乙方负责,甲方配合处理。

(六)乙方保安员必须按甲方确定的物业管理模式、服务理念和各类工作手册执行物业保安服务,并服从甲方小区服务中心和组团服务专管员的正常工作调度,自觉接受各级物业工作人员监督和指导,主动配合搞好对业主服务、公共安全、装修管理、车辆管理、消防管理等服务工作。

(七)乙方保安员应积极协助甲方组织各类突发事件和消防实操的预演,增强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积极参加小区组织的各类社区文化活动等。

(八)乙方保安员必须参加甲方制定的业务知识培训计划,技能考核评比,并与甲方同岗位的队员一样受公司和部门奖惩制度的约束。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定员定岗,队员照片上墙,不得任意调换,确需调换,须提前_____天书面通知甲方并取得同意。

(一)费用:每名队员标准_____元/月。乙方向甲方(xx管理处)派驻保安员共计_____名(12小时工作制,每周工作6天,轮休1天),每月月底由管理处将实际考勤(扣除当月奖罚及水电费)与管理处核对后,经理签字报公司结算。注:如需增加人员,另行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

(二)费用支付时间:为次月_____日前(遇双休日、节假日支付时间顺延)。乙方每月_____日前根据管理处实际考勤,开具实际支付金额有效劳务发票到甲方财务部结算。

(一)由于甲方的原因(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除外),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条款或造成合同终止,甲方除按保安实际执勤时间付足实际费用外,另按当月保安费的_____%补偿乙方。

(二)由于乙方的原因(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除外),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条款造成合同终止,由乙方按当月保安费的_____%补偿甲方。

本合同期限为_____个月,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如因特殊情况需终止本合同,双方可提前_____月告知对方,协商中止合同。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xx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本合同终止时,甲方如需继续使用保安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乙方。

(二)合同期满后,甲、乙双方应及时续签。若其中一方无意继续合作,可在合同终止前_____日书面通报对方。

(三)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方执_____份,乙方执_____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共同具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物业劳务合同篇八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中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1、本合同为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其中试用期_____个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二条工作内容。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部门担任岗位工作。

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工作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工作标准。

第三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下述工作制,甲方并可根据具体工作需要随时调整安排乙方执行:

1、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工作时间。

2、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即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甲方遇有紧急任务时,有权依法延长工作时间,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排,认真负责地按要求完成紧急性工作任务。

4、根据工作需要和特殊岗位特点,月工作工资包括固定超时工作部份。

5、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用具,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办事程序及岗位职责与工作标准;乙方必需遵守甲方制定的相应的岗位、部门工作规范、规程及相应的各项规章制度。

6、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及有关规章制度等的教育和培训。

7、甲方为乙方每日提供_____次工作餐或相应的餐费补贴。

第四条劳动报酬。

1、甲方实行岗位工资制。乙方试用期间月工资标准为_____元。试用期满,甲方根据乙方所担任的岗位工作,按考核结果确定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甲方于每月_____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月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

3、甲方视本企业经济效益状况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并根据乙方工作考绩结果发放奖金。

4、增薪。

1)乙方有特殊贡献时,甲方予以增加工资,或提前晋升岗位工资。

2)乙方职位晋升时,甲方按职位增加工资。

5、减薪。

1)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完成工作任务时,甲方按一定比例减发工资。

2)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受到停职处罚时,甲方在乙方停职期间减发工资。

3)乙方犯有严重错误时,甲方可酌情减发工资。

4)乙方被解职或调整岗位时,其工资由甲方按照新职位或岗位确定工资。

第五条社会保险福利。

1、乙方试用期满转为正式员工后,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的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并根据岗位需要办理工伤保险。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公司规定的医疗期内发给不低于本人原基本工资百分之_____的病假工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作满_____年的由甲方发给乙方相当于标准工资一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3、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按国家和__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劳动纪律。

1、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各项工作规程、规范员工守则等;爱护甲方的财产,严守甲方的商业秘密,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2、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1、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2、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3、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隐瞒严重既往病史的;。

3)失职或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损失的;。

4)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违反本合同的保密条款的;。

7)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的。

5、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_____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2)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七条第2款的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6、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经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而需精简职工时,甲方可依法解除本合同。

7、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时,应提前_____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需在妥善交接工作后方能正式离职。乙方如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他问题正在被审查期间,不得解除本合同。

8、有下列情形时,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2)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9、本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均未提出续延或一方虽提出续延,另一方未同意时,本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10、乙方达到法律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及死亡或出现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时,本合同即行终止。

11、乙方被甲方解除本合同或乙方解除本合同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八条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_____天内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违反本合同的责任。

乙方未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前解除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其它。

1、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甲方根据经营需要而于未来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构成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__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日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以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物业劳务合同篇九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基于甲乙双方现建立合法的劳务关系,根据民法典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一致同意订立本劳务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作为双方履约依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二条、录用条件为:

1、学历文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身体状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作技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团队精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其他:

第三条、乙方同意并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_______,从事___工作,该岗位工作任务与职责如下:

该岗位的绩效考核办法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甲方因工作需要,依据乙方的专业、特长、工作能力和表现,需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及其工作报酬的,原则上应协商一致,但以下情况除外:

1、甲方因生产经营服务需要,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及组织机构设置等情况发生变化需调动乙方工作岗位时,乙方应予接受。

2、甲方确因生产经营服务需要,可以临时安排乙方从事其他岗位工作,工作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3、乙方因技能、身体等因素达不到生产服务、工作质量、产量等指标,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五条、乙方应认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本职工作;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第六条、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甲方因工作需要,有权临时调动乙方的工作岗位(3个月内),乙方应当服从。如甲方需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者派乙方到外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书加以确认,该协议书将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七条、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岗位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乙方的工时制度。

第八条、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国家的规定支付乙方工资报酬。

乙方加班须征得甲方确认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

第九条、乙方在正常出勤并付出正常劳动后,有权获得相应得劳务报酬。乙方岗位的薪酬制度双方约定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双方约定加班加点计发工资基数为___元/天,事假扣除标准为___元/天,病假扣除标准为___元/天,旷工扣除标准为_______元/天。

第十一条、甲方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甲方每月_______日支付乙方上月的工资。甲方按月将工资打到乙方账户上,乙方在指定银行领取。

第十二条、甲方不得随意、无故克扣乙方工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代扣乙方工资:

1、甲方代扣代缴乙方的个人所得税。

2、甲方代扣代缴的应由乙方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因乙方本人原因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需要赔偿的,甲方可从乙方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乙方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甲方应按规定及时为乙方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按规定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应享受的假期及相应待遇,按生育保险、女职工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公)负伤(死亡)的待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的待遇及医疗补助费发放,均按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甲方为乙方另外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1、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条、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应将制定、变更的规章制度及时告知员工,乙方应严格遵守。

第十八条、乙方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乙方不得从事其他任何与甲方利益冲突的第二职业或活动,并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第十九条、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按国家和本单位的规定对乙方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通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条、甲方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乙方确认,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对乙方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乙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操作流程与安全制度。

第二十一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应严格按要求穿戴劳防用品。

第二十二条、甲方对乙方进行职业技术、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等必要的教育与培训,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履行中,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甲、乙双方可以就工资、岗位、工作内容等事项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未经与对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对本合同约定事项进行单方变更。

第二十四条、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甲方用人标准或录用条件的,甲方可即时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双方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与乙方解除本合同。

1、因乙方未能在5天内提供其被录用的相关资料,至使甲方无法办理录用及其他相关手续的。

2、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位记过、留厂察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等。

3、严重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______元(含)以上重大损害的。

5、乙方系特种作业人员的,因其自身原因违章作业或造成物损_____元以上事故的,除给予经济处罚或处分外,甲方还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6、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7、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公安机关收容教育的。

8、乙方向甲方辞职或者经协商被甲方解除聘用的。

9、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的。

第二十六条、除甲方规章制度另有规定外,下列行为为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的行为,乙方具有下列行为的,甲方可不经预告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补偿:

1、连续旷工____日或一年累计旷工____日以上。

2、对别人恶语中伤、辱骂,造谣生事,诋毁公司或他人的名誉、信用的。

3、对主管和同事使用恐吓、胁迫、暴行及其他不法行为,危害人身安全的。

4、挑拨是非,教唆、煽动他人怠工或者罢工,参与打架斗殴的。

5、私自接受业主和客户馈赠的。

6、服务态度恶劣、损害客户利益、影响公司声誉的。

7、盗窃公私财物的。

8、连续两次在群众测评被排在后三位或被公司处理两次以上仍不改正。

9、利用社会不良力量解决公司内部问题的。

10、蓄意违抗公司或主管领导的合理安排或调遣,拒不服从工作分配。

第二十七条、乙方因工作失职造成他人或自身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第二十八条、乙方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乙方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____日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扣除乙方___天的工资作为补偿。

试用期满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时如未能提前_____天书面通知对方的,应当按乙方当年正常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对方作为代通知金。

第三十条、具有《劳动合同法》第44条的情形的,合同终止。

第三十一条、乙方在下列情形下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乙方因自身主观过错,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导致本合同被确认为无效。

2、本合同订立时,其尚未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事实,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使甲方承担连带责任的。

3、本合同履行中,因乙方主观过错或重大过失,给甲方造成损失。

4、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主动提出与甲方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

5、乙方因违反本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而造成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

6、乙方因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规定而造成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

第三十二条、除按本合同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解除合同之外的,凡属劳动合同法规定应给予经济补偿金的,甲方应按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给乙方。

第三十三条、乙方欠付甲方任何款项,或者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资、奖金及津贴、补贴等中做相应的扣除,不够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权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偿。

第三十四条、甲方与乙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应该按照甲方的规定办理好工作、办公用品、财务和其他交接手续,甲方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款项后支付乙方的剩余的工资。甲方应在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的时间内为乙方出具离职证明和办理各种关系转移。

第三十五条、如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应补充订立培训协议为本合同的附件,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双方应补充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或向本单位(或甲方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协商不成或不愿调解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八条、甲方依法制定的下列规章制度作为属本合同的主要附件,与本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效力:

1、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因法律、法规的变更而不一致的,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有约定的,从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从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生效前双方签订的任何《劳动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四十二条、乙方同意,在其处于联系障碍状态(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病住院、丧失人身自由等情形)时,委托合同首部的“紧急状态联系人”作为乙方的受委托人,该受委托人享有接受和解与调解,代领、签收相关文书的权限。

乙方确认,甲方有关文书在无法直接送达给乙方的情形下(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拒收、下落不明等情形),乙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家庭住址为甲方邮寄送达地址。

第四十三条、甲、乙双方另行约定条款。

1、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约定的工时工作制度、劳动报酬标准无异议,并保证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不再就月工资金额和加班工资标准再追究对方的责任。

2、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四条、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过本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

物业劳务合同篇十

本合同有效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一)、工作内容:

(二)、工作职责及要求:

在本劳动合同中用工期限内,甲方以现金的形式,每月应向乙方支付不低于____元(人民币)的劳动报酬;按照相关劳动法规的规定,甲方还应向乙方支付不低于____元(人民币)的劳动(养老)保险费用(由乙方自行到有关保险机构办理保险手续)。甲方每月共计向乙方支付人民币____元。乙方当月的劳动报酬,甲方最迟应在当月末后的五日内支付,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乙方在甲方上班劳动期间,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及保护条件。乙方在上班劳动时间,如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工伤,按国家工伤法规由甲方承担责任。如由于乙方违反劳动纪律或劳动操作规程及自身、自然因素发生的伤、病,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规、法纪和职业道德及甲方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接受甲方安全教育。

(一)、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可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变更劳动合同中的部分条款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严重违反甲方依法建立的各项规章制度的;。

2、在工作中,未能履行岗位职责,严重失职,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3、有连续旷工行为的;。

4、被劳动教养或判刑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1、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其劳动的;。

2、甲方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其劳动报酬的;。

3、甲方未按劳动合同约定、另行强加工作任务和未能提供劳动条件的。

凡有以上条款情形之一的,无论甲乙双方中的一方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都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提前十五天,通知对方。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2、甲方无故解除劳动合同,除全额支付当月劳动报酬外,应另全额支付一个月的劳动报酬(不含保险费用)的违约补偿金。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1、在合同期间,乙方未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工作中未按规定程序操作,恪尽职守,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负责全部赔偿(可在当月劳动报酬中抵扣)。

2、未按合同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工作中,未能达到甲方要求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劳动的实际情况扣减当月的劳动报酬。

3、乙方单方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甲方除不支付当月劳动报酬待遇外,乙方应另按一个月的劳动报酬标准(不含保险费用)向甲方赔偿违约金。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人事部门一份,财务部门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物业劳务合同篇十一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明确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对其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工业厂房、商业用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物业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发展,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改善人民生活和社会环境。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物业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业主管理权。

第五条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的主要权利是:

(一)参加业主大会;。

(二)享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表决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四)决定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业主的主要义务是:

(一)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

(二)遵守业主公约;。

(三)遵守有关物业管理的制度、规定;。

(四)按时交付分摊的物业管理、维修等费用。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定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公安、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定办法,具体划定本辖区内每个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

第七条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且使用已超过一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物业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第八条召开业主大会应当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同意才能通过。决定通过后应当予以公布。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

第九条业主的投票权,住宅按每户计算表决权;工业厂房、商业用房按物业建筑面积计算表决权。

第十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撤换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二)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四)决定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应当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少于五人。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二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处事公正、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

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报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负责,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草拟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或者修订草案并报业主大会通过,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四)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服务活动;。

(五)监督共用设备、设施、场地的使用和维护。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定期召集,召开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过半数委员同意。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业主公约是由业主共同订立的有关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管理的协议,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业主公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对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转让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的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

第十六条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原则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和委托管理物业的基本情况;。

(二)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和服务质量要求;。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标准及收取办法;。

(四)合同的期限、合同终止和解除的约定、合同终止时物业资料的移交方式等;。

(五)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八条从事物业管理的公司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提供下列服务内容: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的共用设施、设备、场地的养护与维修;。

(二)绿化、环境卫生管理服务;。

(三)安全防范服务;。

(四)车辆停放及其场地的管理;。

(五)高层楼宇增设的服务项目;。

(六)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

(七)业主和使用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事项。

第二十条物业竣工后综合验收前的前期管理及其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制订前期管理守则,并在售房时予以明示。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须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将其管理权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未经综合验收合格的物业,建设单位不得移交,并应当继续承担物业管理费用。

建设单位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权时,应当同时移交物业综合验收档案资料和房屋使用说明书。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二十二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房屋管理、消防管理、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业主、使用人使用房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三)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四)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

业主、使用人不按房屋使用说明书使用房屋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负。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践踏、占用绿地;。

(二)损毁树木、园林;。

(三)占用通道等共用场地;。

(四)乱抛乱堆垃圾、杂物;。

(五)发生超出规定标准的噪音;。

(六)排放有毒、有害等污染环境的物质;。

(七)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业主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业主或者使用人装修物业,应当遵守房屋使用说明书和业主公约,并事先告知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将有关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使用人,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遵守。

第二十六条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维修责任,按下列规定承担:

(一)毗连部分,由毗连部分的业主共同承担;。

(二)建筑物本体共用部分,由该建筑物所有业主共同承担;。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场地,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出租物业维修责任的承担,应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第五章物业管理费用。

第二十七条业主和使用人应当遵守业主公约,按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交付物业管理、维修等费用。

建设单位未售出的空置物业应当分摊物业管理、维修费用,分摊比例应当不低于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但不得因此而增加其他业主的负担。

第二十八条确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应当与服务收费相适应。

物业管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政府指导价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当地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按照政府指导价约定或者由双方协商确定。

物业已交付使用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提出,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十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经约定可以预收,但预收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应当向业主公布。

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以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认可的,业主或者使用人可以不支付服务费用。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设立物业管理维修基金。

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由物业建设单位按物业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在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权时,一次性划拨给业主委员会,其所有权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款帐户代为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更新时,其费用从物业管理维修基金增值部分中开支;增值部分不足以开支的,由物业管理维修基金垫支,垫支部分应当向业主收回。

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年度计划,经业主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权时,应当按规定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已分摊到户的用于公共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业主、使用人、物业公司和建设单位之间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可视情节轻重,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一)建筑物及共用设备、共用设施不按期修缮或者养护、维修不当,造成业主损失的;。

(二)服务管理不当,使共用设施、设备遭受损失的;。

(三)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共用场地用途的;。

(四)不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第三十八条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业主或者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业主委员会或其授权的物业管理公司予以制止、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物业管理公司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以及对他人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让时,由房地产交易机构代为扣除;物业管理公司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规定,不按规定划拨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移交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订管理守则、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

物业劳务合同篇十二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劳动部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工作情况,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公平的原则,签订本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时间。

1,工作内容及地点:甲方安排乙方在。

2,工作时间:乙方岗位实行工时工作制,每天工作时间为八小时。

3,乙方应当提高职业技能,按相关标准及甲方依法制定的工作规章制度及约定履行劳务协议中的各项义务。

二、服务期限:自20______年月日至20______年月日。合同期内如遇项目保洁合同中止(或终止),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安排到其他项目从事保洁服务工作,如不服从,视为乙方单方面提出中止本合同。

三、服务报酬:保洁员报酬每月工资元,每月18—20日以现金发放。

四、在工作期间乙方应注意安全。乙方应遵循文明保洁的有关规定,在保洁过程中采取严格安全措施,如发生人身安全事故,责任与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五、工作要求和监督检查:

1、乙方应遵守甲方现场制定的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随意调班,因个人原因造成项目罚款的将视情况追究责任。

2、保洁员如请事假、病假,由其本人另请人员替班,若超过三日视为放弃本工作,休假期间不享受劳动报酬。

3、保洁员必须服从甲方工作人员的管理,甲方经常组织人员不定期进行检查,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有权对乙方进行考核,有权对乙方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乙方应积极采纳甲方在保洁方面的合理化建议。若乙方服务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六、甲方提供所需用具及工作服,所用工具由乙方妥善保管,因使用和管理不当,而损坏或丢失,一律按价赔偿,正常损耗交由甲方备查,以旧换新。

七,乙方职责。

1、乙方必须是无偷窃前科、无传染疾病的健康公民;乙方必须遵守超市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2、工作中拾到顾客的财物,应及时上缴服务台或防损主管,并登记备案,甲方给予适当奖励。

3、乙方应爱护公物做到正确使用机械设备、工具、材料、不损坏不浪费。

5、有主人翁意识,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爱岗敬业,团结互助,关心同事,文明用语,微笑服务,思想品德高尚,工作中积极主动,有吃苦耐劳的精神,禁止不服从安排和与人争吵、顶撞,养成良好的团队精神。

七、其他约定。

l、由于乙方无法提供由社保部门所要求的相关有效资料,以及考虑到双方签订的劳务协议和个人其他情况。故决定不需要甲方办理社保。

2、乙方如需终止本劳务协议须提前15天递交书面辞职申请,甲方同意后,根据乙方实际工作日发放乙方辞职前的所有劳务报酬。

3、乙方如违反甲方单位规章制度以及超市方单位制度,甲方可根据乙方违反规章制度的具体行为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赔偿经济损失、解除双方劳务协议等方式进行处罚。

4、为了便于管理收取乙方工作服管理费100元,双方协议终止时,乙方退还工作服,甲方退还乙方的服装管理费。

5、已方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健康证明复印件一份供甲方存档,如乙方刻意隐瞒自身特殊疾病(如高血压,心脏病等),在工作中因身体健康问题发生意外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

6、乙方如有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甲方有权立即辞退乙方,并根据业主要求进行赔偿,在乙方未支付赔偿金前,甲方有权暂扣乙方的劳务报酬,乙方不持任何异议.

7、乙方如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的行为,甲方可视情况轻重,进行相应经济处罚,直至解除劳务合同.

八、本劳务协议终止,甲乙双方之间互不存在任何经济补偿。

九、甲方单位的工作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超市方单位制度作为本劳务协议附件,一并遵守执行。乙方承诺已看过并知晓上述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十、乙方己阅甲方规章制度、违纪处罚条例、安全生产条例.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生效。

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身份证号: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物业劳务合同篇十三

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速,物业服务行业、企业都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劳务派遣对行业解决劳动力供需矛盾、应对企业经营风险等方面起了积极的作用。物业劳务合同怎么写?以下是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物业劳务合同范文,欢迎参考阅读。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年龄: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

甲、乙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总则。

甲方负责实施管理____________项目,乙方负责为本项目提供劳务。

1.附件一和二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本合同的期限为______年月日至年月日。

3.人员工作期限期满之前,如需终止雇佣,甲方应在终止雇佣之日前____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

1.遵守项目所在地的法律和法令;。

2.尊重甲方人员的技术指导;。

3.不参与项目所在地的任何政治活动;。

4.遵守甲方工地和驻地的纪律和。

规章制度。

5.与甲方为实施本工程而雇佣的其他人员合作共事。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

1.对乙方给予正确的技术指导;。

2.尊重乙方的人格、风俗和习惯;。

3.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4.保障乙方的安全。

第五条工作时间。

1.每周工作____天,每天工作白班____小时,夜班____小时。

2.凡由于待料、停电、气候恶劣等非人员的责任而造成的停工,应计为工作时间,合同工资照付。

乙方的月工资(包括伙食费)在本合同有效内按以下标准支付(人民币):。

第七条工资支付。

1.甲方应在每月工资结算日即每月_____日后一天内将工资和加班费以人民币支付给乙方。

第八条税金。

甲方负责为乙方交纳项目所在地政府所征收的一切税金。

第九条保险。

甲方按深圳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各项社会保障:。

第十条生活和膳食设施。

2.甲方应向乙方免费提供厨房、餐厅、炊具、餐具、制冰机、电冰箱。

1.本合同未列的,但为顺利实施本项目所必需的其他用品应由甲方免费提供。

第十二条保密。

1.乙方在执行本合同期间对于本项目的一切资料及情况应对第三者保守秘密。

2.甲方及其任何人员在执行本合同期间对于本合同规定的乙方提供劳务的条件和价格以及其他有关的资料和情况应对第三者保守秘密。

第十三条涉及第三方的事宜。

1.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涉及项目所在国政府或任何第三方的事宜,应由甲方出面处理并负担所发生的费用。

2.乙方因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而发生的涉及项目所在国政府或任何第三方的事宜,甲方应协助乙方出面处理,所发生的费用乙方负担。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如天灾、战争、内乱、封锁、暴动、传染病、政变等,使本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经双方协商本合同可以暂停。

第十五条仲裁。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合同的补充和修改。

根据需要,经双方协商,可以对本合同进行补充或修改。修改或补充的条款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后,即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随时解除合同。

1.乙方不能胜任工作;。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3.乙方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项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第十八条文字本合同用中文写成,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

常住地址。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人。

鉴于乙方与(单位)的。

尚未终止,且乙方希望基于劳务用工的形式在甲方兼职,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兼职劳务合同,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协议于年月日生效,至年月日终止。

第二条乙方按照工作岗位的要求从事有关工作。

第三条乙方在提供劳务期间,需遵守甲方规章制度。

第四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

1、本协议期满的;。

2、双方就解除本协议协商一致的;。

3、乙方未按本协议履行其义务的;。

4、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5、法律法规其他规定的。

第五条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需提前30天通知另一方。

第六条本协议终止、解除前,乙方应在一周内将有关工作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如给甲方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第七条甲方为乙方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用于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的补偿。非因劳务原因的意外伤害,由乙方自行处理及承担相关后果。

第八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济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九条本合同期满后,甲乙双方同意续签的可以续签。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名称: 。

鉴于乙方为退休人员,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本劳务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视业务需要及乙方业绩等可提前与乙方解除劳务关系或征得乙方同意与乙方续签劳务合同。

第二条双方权利义务。

1、乙方承诺,根据乙方目前的健康状况,能够按照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劳务,也愿意承担所约定之劳务。

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乙方承担工作。

3、乙方工作时间根据甲方需要确定。

4、乙方提供劳务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达到甲方的各项要求和标准,并接受甲方的绩效考核。

5、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劳务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不得提供或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6、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劳务,向乙方支付报酬。

7、乙方的各类社会劳动保险费用均由乙方原单位缴纳或由乙方本人自行缴纳。甲方依法代为扣缴乙方个人所得税。

8、聘用期间如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费用由乙方自负,甲方不承担。

9、甲方为乙方购买一份商业意外伤害保险,用于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的补偿,补偿金额以保险赔偿金为限,保险期限与本合同期间相同。上述补偿金作为甲方给予乙方的援助,除此之外,甲方不承担乙方的工作和意外伤害事故等的责任,且乙方不享有医疗期待遇。医疗期不超过1个月。

第三条劳务报酬支付。

1、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一个月的劳务报酬。

2、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的劳务报酬包括底薪金元。

3、如需调整劳务报酬,甲方双方另行约定。

第四条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

1、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可以变更、终止或解除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本合同期满如双方未续签,则合同自行终止,双方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2、甲方有权视业务需要及乙方业绩情况等随时解除本合同。除应当支付的劳务报酬外,甲方不向乙方支付任何补偿。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依法解除本合同,并应当书面告知乙方理由,甲方不承担向乙方支付任何补、赔偿责任及违约责任:

(2)乙方连续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15个工作日没有到岗的;。

(3)乙方违反国家相关政策的;。

(4)乙方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范发生责任事故的,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7)乙方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含缓刑人员)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8)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务关系的;。

(9)乙方故意隐瞒与订立本合同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10)乙方使用他(她)人身份证件报名或以他(她)人名义签定本合同的。

(11)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

(12)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4、用人单位解散(分流/减员),或者被依法撤消、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5、任何一方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另一方,即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6、本合同终止、解除后,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将有关工作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如给甲方造成损失,应予赔偿,甲方保留进行追偿的权利。

第五条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向乙方支付劳务报酬的,每拖欠一日按照所拖欠金额的万分之四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在提供劳务中因故意或过失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按照损失的金额据实赔偿。

第六条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确定,并订立书面补充合同。

第七条争议处理。

1、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2、本合同甲乙双方的实际经营地(实际居住地)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若在履行本合同中双方有任何争议,该地址为双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造成双方联络障碍,由过错方负责。

第八条其他事项。

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物业劳务合同篇十四

第三十六条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并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总建筑面积不超过五万平方米的住宅物业,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分期开发的物业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由同一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载明由物业买受人交纳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的时间、标准和方式。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前期物业服务费标准,应当按照政府指导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最低不少于五十平方米,最高不超过三百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最低不少于十平方米,最高不超过六十平方米。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先期开发的区域按照不少于先期开发房屋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具备水、电使用功能;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服务用房所在楼层不得高于四层。

物业服务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按前条规定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预售时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在房地产登记簿中注明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和房号以及物业的其他共有部分。业主有权查询。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在交付物业前,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配置独立的水电气计量器具。

第四十一条物业买受人应当在建设单位交付物业后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

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不得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物业服务费用。建设单位已经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二)设施设备买卖合同复印件及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建筑物、场地、设施设备的清单;。

(五)物业及配套设施的产权清单;。

(六)物业服务用房的清单;。

(七)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泄露业主资料,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服务无关的活动。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前款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业主投诉,改进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不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的,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协调处理;对物业服务企业损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期整改。

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四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合同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出具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和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有效证明。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范围、物业管理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服务用房的使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使用、合同期限、物业服务企业的退出、资料的移交、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服务,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服务和社区文化活动。

第四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明码标价,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十七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四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服务到最终用户,并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第四十九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用量、单价、金额,按照实际费用和约定的方式向全体业主合理分摊。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以及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费的分摊情况提出异议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五十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一个月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没有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原物业服务企业自愿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合同自动延续至业主大会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为止。

第五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时,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其合法占有的下列资料和财物,并配合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交接工作:。

(一)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资料;。

(三)物业管理服务期间改造、维修、保养有关物业形成的技术资料;。

(四)物业管理服务期间配置的固定设施设备;。

(五)其他应当移交的财物、资料。

第五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物业管理服务,协调、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投诉。

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于物业管理服务有争议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申请协调处理。

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有关物业服务收费有争议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处理。

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五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作为停放车辆的车位或者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业主大会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

第五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业主的需要。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满足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车位、车库权属登记后方能出售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售车位、车库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区域全体业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拟出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出售价格。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车库。

第五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二)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四)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

(七)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八)损毁树木、园林;。

(十)乱丢垃圾,高空抛物;。

(十一)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

(十二)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上述行为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规约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五十六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时,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阻挠维修、更新,造成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予以赔偿。

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等原因,造成房屋、设施设备等损害的,责任人应当予以恢复原状或者赔偿。

第五十七条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管理规约内容、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十八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并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九条业主转让物业时,其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予退还,一并转让给新业主。

第六十条共有物业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共有该物业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第六十一条物业保修期内发生的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应当由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承担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建设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的,或者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的,由物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提供物业服务用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提供;逾期不提供的,责令向业主大会交纳相应价款,用于解决物业服务用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二)损毁或者破坏属于全体业主的档案资料、财物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人员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采取人身、财产侵害等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给业主、物业服务企业造成损害的,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承担民事责任。

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或者严重影响公共秩序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在其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后未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资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未及时将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服务无关的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拆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违反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条例所称共用部位,是指属于业主共有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面等)、走廊通道、楼梯间、电梯井、物业服务用房,以及房屋外墙面等。

本条例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区域内供排水管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设施、供电线路、煤气(天燃气)管道、消防设施、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等设施设备。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物业劳务合同篇十五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对物业依法享有的管理权,促进物业管理向专业化、市场化发展,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督促其依法、诚信经营和服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物业劳务合同篇十六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对物业依法享有的管理权,促进物业管理向专业化、市场化发展,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督促其依法、诚信经营和服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旧城区、城中村等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

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有争议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业主、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后确定。

第八条。

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一条。

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职责。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二条。

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第十三条。

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符合前两款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七至十五人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人数的百分之六十。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的基本资料(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地下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对业主资料保密,不得将前款资料用于与业主大会筹备无关的活动。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拟订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一)至(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第十六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表决,并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任期及职务终止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经业主委员会决定,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不按照前两款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组织召开。

第十九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将书面征求意见的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三十日以上,业主有权查阅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业主可以幢、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三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第二十一条。

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重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专有部分面积之和计算。

(二)建设单位已经出售的专有部分的业主人数,一户按一人计算;建设单位未出售的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两者之和计算。

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

任何人不得伪造业主选票、表决票、业主签名或者书面委托书。选票、表决票和书面委托书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查询。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问题;。

(五)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社区建设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对全体业主负责,接受业主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从具备以下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四)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一般由五至十五人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联名推荐、业主自荐等方式产生。

业主委员会是否实行差额选举以及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比例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五日内发出备案回执。

业主委员会收到备案回执后,应将备案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凭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回执,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印章,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定期召开。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二)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三)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服务费;。

(四)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五)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六)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中止其委员职务,并提请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终止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本人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五)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有候补委员的,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职务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资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由候补委员递补后仍不足五人,或者后期物业的业主入住后需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协助。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协助。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三日内,将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得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季度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章。

第三十六条。

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并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总建筑面积不超过五万平方米的住宅物业,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分期开发的物业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由同一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载明由物业买受人交纳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的时间、标准和方式。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前期物业服务费标准,应当按照政府指导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最低不少于五十平方米,最高不超过三百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最低不少于十平方米,最高不超过六十平方米。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先期开发的区域按照不少于先期开发房屋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具备水、电使用功能;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服务用房所在楼层不得高于四层。

物业服务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按前条规定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预售时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在房地产登记簿中注明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和房号以及物业的其他共有部分。业主有权查询。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在交付物业前,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配置独立的水电气计量器具。

第四十一条。

物业买受人应当在建设单位交付物业后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

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不得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物业服务费用。建设单位已经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二)设施设备买卖合同复印件及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建筑物、场地、设施设备的清单;。

(五)物业及配套设施的产权清单;。

(六)物业服务用房的清单;。

(七)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泄露业主资料,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服务无关的活动。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前款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业主投诉,改进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不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的,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协调处理;对物业服务企业损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期整改。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四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合同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出具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和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有效证明。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范围、物业管理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服务用房的使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使用、合同期限、物业服务企业的退出、资料的移交、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服务,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服务和社区文化活动。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明码标价,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十七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四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服务到最终用户,并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第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用量、单价、金额,按照实际费用和约定的方式向全体业主合理分摊。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以及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费的分摊情况提出异议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五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一个月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没有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原物业服务企业自愿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合同自动延续至业主大会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为止。

第五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时,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其合法占有的下列资料和财物,并配合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交接工作:

(一)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资料;。

(三)物业管理服务期间改造、维修、保养有关物业形成的技术资料;。

(四)物业管理服务期间配置的固定设施设备;。

(五)其他应当移交的财物、资料。

第五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物业管理服务,协调、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投诉。

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于物业管理服务有争议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申请协调处理。

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有关物业服务收费有争议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处理。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五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作为停放车辆的车位或者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业主大会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

第五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业主的需要。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满足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车位、车库权属登记后方能出售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售车位、车库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区域全体业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拟出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出售价格。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车库。

第五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二)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四)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

(七)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八)损毁树木、园林;。

(十)乱丢垃圾,高空抛物;。

(十一)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

(十二)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上述行为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规约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五十六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时,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阻挠维修、更新,造成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予以赔偿。

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等原因,造成房屋、设施设备等损害的,责任人应当予以恢复原状或者赔偿。

第五十七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管理规约内容、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十八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并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九条。

业主转让物业时,其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予退还,一并转让给新业主。

第六十条。

共有物业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共有该物业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第六十一条。

物业保修期内发生的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应当由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承担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的,或者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的,由物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提供物业服务用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提供;逾期不提供的,责令向业主大会交纳相应价款,用于解决物业服务用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二)损毁或者破坏属于全体业主的档案资料、财物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人员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采取人身、财产侵害等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给业主、物业服务企业造成损害的,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承担民事责任。

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或者严重影响公共秩序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在其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后未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资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未及时将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服务无关的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拆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违反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所称共用部位,是指属于业主共有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面等)、走廊通道、楼梯间、电梯井、物业服务用房,以及房屋外墙面等。

本条例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区域内供排水管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设施、供电线路、煤气(天燃气)管道、消防设施、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等设施设备。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业主通过选聘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旧住宅小区,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更新改造工作,完善配套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逐步改善旧住宅小区综合环境。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旧住宅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合理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指导和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日常活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建立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调机制,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六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业主实施自我管理的能力和意识。

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相关工作人员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进行物业管理法律知识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区物业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物业管理备案、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处罚等物业管理信息进行共享。

第八条房地产、价格、公安、城市管理、交通、工商、环保、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安全、物业收费、治安消防、公共秩序、环境卫生、房屋和设施设备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专营服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

第九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培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行为给予公开批评,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及其筹备组、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告、公布、通告或者公示的事项,可以通过书面通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发布或者管理规约、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方式告知全体业主;发布人应当选择一种或者几种便于业主查阅的告知方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划定或者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加盖印章的书面回执。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划定或者确定物业管理区域不合理的,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开始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工作之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

(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营业执照;。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四)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预测绘或者实测绘报告;。

(六)地名批复文件。

第十三条已经实施物业管理但未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的建成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办理:

(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申报表;。

(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五)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六)物业管理用房坐落位置、建筑面积;。

(七)地名批复文件。

物业服务企业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资料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报告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四至范围、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情况。

第十四条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后,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

(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申报表;。

(二)物业管理区域四至范围说明及附图;。

(三)确定物业管理区域的理由和依据。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确定物业管理区域的理由和依据应当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情况等。

第十五条已备案且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需要划分为若干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对原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有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等形成分割方案,且分割方案应当经拟分割的各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依照前款规定分割后的若干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交以下资料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

(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申报表;。

(二)分割后各物业管理区域四至范围说明及附图;。

(三)分割方案;。

(四)已分割各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分割方案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新建物业出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公告全体业主。

前两款所规定明示或者公告的内容包括: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四至范围说明及附图;。

(二)公共场所、公共绿地的面积和位置;。

(三)公共车位数量和位置;。

(四)地下室、底层架空层、天台的面积及其权属;。

(五)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的面积和位置;。

(六)共用设施设备名称及权属;。

(七)其他需要明示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第三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依法履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大会可以设立业主监事会,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代表全体业主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的工作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的工作补贴经业主大会决定后由全体业主承担。

第十九条本市建立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管理规约约定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提倡业主通过电子投票系统进行决策。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的统筹建设和维护,制定电子投票具体操作细则,为业主参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事务提供方便、快捷的决策方式。

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建设、维护经费由相关部门分年度列入部门预算。

第二节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一)占已交付使用物业业主总人数20%以上业主联名的;。

(二)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先期开发部分建筑面积50%以上的。

符合前款规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7日内会同联名业主将组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的事项公告全体业主,公告时间不少于15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筹备组的组成、业主代表的条件、产生方式以及业主提交资料的方式和期限等。

第二十一条筹备组由业主代表5人至13人的单数、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代表1人以及建设单位代表1人组成。

筹备组业主代表由业主联名推荐产生,根据联名推荐人数多少的顺序确定;联名推荐人数相同的,可以抽签确定排名顺序。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委派1名代表参加筹备组工作,建设单位不参加筹备组工作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二条筹备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任职;。

(三)不存在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利益或者报酬的行为;。

(四)不存在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活动的行为。

除前款规定条件外,筹备组成员中的业主代表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还应当经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法律知识培训。

筹备组业主代表不符合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经1/2以上筹备组成员签字确认,由筹备组取消其业主代表资格并公告全体业主。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不符合本条第一、二款规定条件,以及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更换。

第二十三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拟定的筹备组成员名单、基本情况、联名推荐人数等情况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拟定的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期满,业主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全体业主发布筹备组成立的公告并附具筹备组成员名单。

第二十四条拟定的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期间,业主对拟定人选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7日内进行核查,被核查人员应当回避核查工作。

经核实,拟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更换;拟定的业主代表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取消其业主代表资格并公告全体业主。

更换筹备组成员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公示。

第二十五条筹备组成立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为筹备组和业主大会的活动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并在规定期限内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下列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回执;。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清册;。

(四)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测绘报告;。

(六)已筹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清册。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业主清册等相关文件资料,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提供,逾期仍拒不提供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查询业主姓名和房屋面积,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并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日内由成员中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召集、主持首次会议推选筹备组组长,集体学习筹备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规则。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筹备组成员中提名,经过半数筹备组成员同意后产生。

筹备组组长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职责的,按前款规定程序重新确定。

第二十七条筹备组会议由筹备组组长召集和主持,也可以由筹备组组长委托筹备组其他成员召集和主持。筹备组组长不召集筹备组会议的,经1/3以上筹备组成员同意,可以由会议发起人组织召开筹备组会议。

筹备组成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除外。筹备组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筹备组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筹备组成员半数以上同意。

筹备组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筹备组会议作出的决定,参会成员应当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二十八条筹备组可以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筹备组印章,印章由筹备组组长或者筹备组组长指定的筹备组成员保管。筹备组印章应当根据筹备组会议的决定,用于筹备组公示、公告等筹备文书的发布。

筹备组解散后,其印章由保管人交回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废止。

第二十九条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四)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六)制定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规则;。

(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20日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规则和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规则不得与拟提交表决的业主大会管理规约和议事规则抵触和冲突。

第三十条业主对公示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以书面署名形式向筹备组提出书面意见。筹备组应当自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7日内集体讨论决定是否采纳并书面答复。

需要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的,应当及时修改,修改后的草案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公示。

第三十一条候选人由业主自荐或者业主联名推荐等方式向筹备组提出。筹备组应当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核查候选人的资格,并保证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型物业至少有1名候选人。

第三十二条筹备组应当将拟定的候选人名单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公示期间,业主认为候选人不符合《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以书面署名形式向筹备组提出;经筹备组核查确认的,不再列入候选人名单,并告知全体业主。

第三十三条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但未形成决议的,其工作期限延长6个月;逾期仍未召开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业主大会成立之日起,筹备组自行解散。

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未能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组自行解散。业主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重新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再次成立筹备组。

第三节业主大会。

第三十四条业主共同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决定是否设立业主监事会;。

(五)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六)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七)筹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制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八)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九)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

(十一)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收支预算结算报告、业主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三)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决定前款第(七)项和第(八)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三十五条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约定:

(一)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四)业主共同利益的维护;。

(五)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

(六)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

(七)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约定:

(一)业主大会名称;。

(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

(五)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

(六)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

(七)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

(八)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资格、人数、任期和职务终止等;。

(九)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业主委员会委员补选规则等;。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十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业主大会设立业主监事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还应当对业主监事会职责、议事规则和工作经费,监事的选举规则、监事的资格、人数、任期等事项进行约定。

第三十七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每年至少召开1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告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物业管理情况报告;。

(二)上一年度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

(三)上一年度业主大会收支情况报告;。

(四)物业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并于10日内发布召开临时会议的公告:

(一)经已交付使用物业业主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

(二)经业主委员会决定;。

(三)经业主监事会提议;。

(四)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

(五)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业主委员会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并公告全体业主;逾期仍不召开的,由业主监事会组织召开;未设立业主监事会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

20%以上业主或者业主监事会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5日内作出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决定;业主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诉,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15日内核查。经核查符合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议程形式及表决规则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并同时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但因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决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除外。

公示期间,业主可以对业主大会会议拟表决事项提出建议和意见。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机构对业主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应当受理并予以说明,并可以对拟表决事项的具体内容进行修改。拟表决事项经修改后应当重新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第四十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和电子投票等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达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需要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当由业主本人或者业主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名。

采用电子投票形式的,应当通过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表决。

第四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期限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因故需要延长投票期限的,应当按照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公告全体业主,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第四十二条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期限届满,应当按照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统计和查验业主的表决意见,并及时公布表决结果。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应当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可以邀请业主对计票全过程进行监督。

表决结果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产生的表决结果应当公示30日以上,采用集体讨论形式产生的表决结果应当公示7日以上。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房号和专有部分面积,业主对表决事项赞同、反对、弃权的意见,全体业主对表决事项赞同、反对、弃权意见的汇总结果等。

业主大会会议的选票、表决票和书面委托书由业主委员会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

未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公示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限期公示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四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公示期间,业主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机构应当记录并及时答复。公示期满,业主对表决结果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公告业主大会决定。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业主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查验本人表决意见,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机构应当及时提供业主本人表决意见以供查验。查验的业主表决意见与公示的表决结果不一致的,应当重新统计、公示表决结果。

业主查验本人意见,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有效房产证明;业主委托他人查验表决意见,还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第四十四条业主可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的物业维修资金使用等物业管理事务,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不得与业主大会的决定相抵触。

第四十五条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四十六条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

物业劳务合同篇十七

甲方:

乙方:

基于甲乙双方现建立合法的劳务关系,根据民法通则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一致同意订立本劳务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作为双方履约依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合同的类型与期限。

第一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二条、录用条件为:

1、学历文化:

2、身体状况:

3、工作技能:

4、团队精神:

5、其他:

第二章、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第三条、乙方同意并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_______,从事___工作,该岗位工作任务与职责如下:

该岗位的绩效考核办法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甲方因工作需要,依据乙方的专业、特长、工作能力和表现,需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及其工作报酬的,原则上应协商一致,但以下情况除外:

1、甲方因生产经营服务需要,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及组织机构设置等情况发生变化需调动乙方工作岗位时,乙方应予接受。

2、甲方确因生产经营服务需要,可以临时安排乙方从事其他岗位工作,工作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3、乙方因技能、身体等因素达不到生产服务、工作质量、产量等指标,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五条、乙方应认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本职工作;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第六条、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甲方因工作需要,有权临时调动乙方的工作岗位(3个月内),乙方应当服从。如甲方需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者派乙方到外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

第三章、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

第七条、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岗位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乙方的工时制度。

第八条、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国家的规定支付乙方工资报酬。乙方加班须征得甲方确认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

第四章、劳务报酬。

第九条、乙方在正常出勤并付出正常劳动后,有权获得相应得劳务报酬。乙方岗位的薪酬制度双方约定为:________。

第十条、双方约定加班加点计发工资基数为___元/天,事假扣除标准为___元/天,病假扣除标准为___元/天,旷工扣除标准为_______元/天。

第十一条、甲方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甲方每月_______日支付乙方上月的工资。甲方按月将工资打到乙方账户上,乙方在指定银行领取。

第十二条、甲方不得随意、无故克扣乙方工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代扣乙方工资:

1、甲方代扣代缴乙方的个人所得税。

2、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3、因乙方本人原因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需要赔偿的,甲方可从乙方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乙方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五章、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为乙方购买_________意外伤害保险卡,用于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的补偿。保险期间与本合同期限相同。

第十四条、甲方为乙方另外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第六章、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应将制定、变更的规章制度及时告知员工,乙方应严格遵守。

第十六条、乙方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乙方不得从事其他任何与甲方利益冲突的第二职业或活动,并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第十七条、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按国家和本单位的规定对乙方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通知解除本合同。

第七章、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八条、甲方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乙方确认,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对乙方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乙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操作流程与安全制度。

第十九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应严格按要求穿戴劳防用品。

第二十条、甲方对乙方进行职业技术、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等必要的教育与培训,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第八章、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履行中,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甲、乙双方可以就工资、岗位、工作内容等事项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未经与对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对本合同约定事项进行单方变更。

第二十二条、双方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与乙方解除本合同。

1、因乙方未能在5天内提供其被录用的相关资料,至使甲方无法办理录用及其他相关手续的。

2、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位记过、留厂察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等。

3、严重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______元(含)以上重大损害的。

5、乙方系特种作业人员的,因其自身原因违章作业或造成物损_____元以上事故的,除给予经济处罚或处分外,甲方还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6、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7、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公安机关收容教育的。

8、乙方向甲方辞职或者经协商被甲方解除聘用的。

9、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的。

第二十三条、除甲方规章制度另有规定外,下列行为为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的行为,乙方具有下列行为的,甲方可不经预告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补偿:

1、连续旷工____日或一年累计旷工____日以上。

2、对别人恶语中伤、辱骂,造谣生事,诋毁公司或他人的名誉、信用的。

3、对主管和同事使用恐吓、胁迫、暴行及其他不法行为,危害人身安全的。

4、挑拨是非,教唆、煽动他人怠工或者罢工,参与打架斗殴的。

5、私自接受业主和客户馈赠的。

6、服务态度恶劣、损害客户利益、影响公司声誉的。

7、盗窃公私财物的。

8、连续两次在群众测评被排在后三位或被公司处理两次以上仍不改正。

9、利用社会不良力量解决公司内部问题的。

10、蓄意违抗公司或主管领导的合理安排或调遣,拒不服从工作分配。

第二十四条、乙方因工作失职造成他人或自身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乙方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章、培训服务期与竞业限制。

第二十六条、如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应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章、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劳动争议,协商不成或不愿调解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因法律、法规的变更而不一致的,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有约定的,从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从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三十一条、甲、乙双方另行约定条款。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约定的工时工作制度、劳动报酬标准无异议,并保证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不再就月工资金额和加班工资标准再追究对方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过本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_____年___月___日。

物业劳务合同篇十八

劳务输入单位(甲方):

地址:

劳务派遣单位(乙方):

地址: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劳务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根据甲方要求,甲方所需劳务派遣人员实行自行招聘方式。

第二条甲、乙双方间的权利、义务须严格按劳动法规及商定协议执行。乙方劳务派遣人员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纪律,保质保量的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三条乙方必须做到随时满足甲方的工作要求,制定完善的工作标准、质量标准、安全卫生标准、管理标准和考核标准,并报甲方审定后执行。

第四条服务内容。

(一)派遣人数:

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为甲方派遣名劳务派遣人员,为甲方提供服务。

(二)工作地点:

(三)工作内容及:

(三)派遣到甲方的劳务人员的要求: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四)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劳务费;。

(六)除本合同约定的劳务费用外,甲方不承担乙方劳务派遣人员的其他任何费用;。

(七)甲方不承担任何乙方劳务派遣人员劳动用工相关连带责任。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时提供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人员;。

(九)根据合同约定,为甲方做好服务,取得服务费用。

第七条相关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乙方管理费用:每人元/月;。

(三)遇国家法定节日需要安排正常上班的,按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上班人员的加班工资。

(四)费用的结算方式、支付时间:。

服务费用按月结算:乙方应当于次月的5号前向甲方提供上月正式的劳务费发票及各项费用结算明细,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开具的正式劳务发票及费用结算明细后10日内将本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劳务派遣服务费用以转帐的形式支付给乙方。

第八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贰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日。

止。在协议期内,乙方与劳务派遣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派遣人员与甲方的劳务合同关系自行终止、解除。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及违约责任。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未尽事项进行增项;。

(二)可以视甲方服务情况增减劳务派遣人员,同时增减劳务派遣服务费用;。

(七)乙方劳务派遣人员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为甲方提供服务时因过失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负责承担赔偿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的70%,甲方承担30%的责任。乙方劳务派遣人员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为甲方提供服务时因故意或失职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100%。

第十条合同的续签、终止。

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如果当事人一方欲续签本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对方同意后,双方协商另行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遇有政府行为或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按实际天数支付相应费用,双方当事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及时修改、变更合同内容,变更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其他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

(二)工伤事故的处理:

1.乙方须为劳务派遣人员代缴工伤保险金;。

2.在履行劳务过程中,劳务派遣人员如发生伤亡事故:

(四)在履行劳务过程中,甲方如与劳务人员发生争议和纠纷,由乙方负责进行调解。

第十三条附则。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两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物业劳务合同篇十九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保洁员一经聘用必须遵守各项规定,并按照本协议严格执行。

一、甲方聘用的保洁为小时工,每天6小时工作时间,按工时支付报酬,工资每月为800元标准发放,不签订劳务合同,不办理社会保险。

二、聘用期年月日至年月日为三个月,保障金400元,乙方如需解除合同应提前15天向甲方提出请示,乙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擅离职守,甲方不退还400元保障金。

三、乙方必须身心健康,无任何身体和精神疾病,能够胜任保洁员所承担的体力劳动,甲方分配的工作任务为每小时满负荷工作量,乙方如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工作任务,必须延时完成任务,所延时间不再计报酬。

四、乙方在受聘期间身体状况和年龄如在工作期间发生疾病等身体年龄相关的情况,责任由乙方自负,乙方在工作中必须严格按规程作业,注意人身安全,工作中造成伤残等人身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自负。

五、乙方在工作期间发生隐藏、捡、拾物品、偷盗、破坏公共财物,不退还保障金。

六、乙方在工作期间3次检查不合格,而且不加以改进或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予以辞退,不服从工作分配,在同事间吵架、不团结、制造矛盾,对集体荣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辞退,不退还保障金400元。

此协议签字后生效。

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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