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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诉状篇一
判决书李某某供述与辩解:“……后面其就很顺利的中标了,一直到5月十多号,吴某某让其到办公室去,王某某和方某某也在,王某某提出想做某某围墙工程还要求把合同名字改了,其不同意就没谈成。之后几次也没谈成。5月18日左右收到某某的开工令,要求5月22日之前必须开工。5月19日的时候,方某某召集其与吴某某、蒋某某、魏某某、陈某某开会……”
2.方某某聚众斗殴的事情完全不知情,其在事后才知晓的;
一审判决书方某某供述与辩解:“……后面才知道围墙工地打架了。在某某围墙工程开工前,吴某某、陈某某、李某某找到其说某某围墙工地要开工了,全是李某某承包的,某某有老百姓来闹回其怎么办,其当时说的自己协调……”
因此,关于方某某被判聚众斗殴罪应做无罪辩护,具体辩护要点如下:
5.方某某是事后才知晓,工地发生打架事情……。
综上,方某某等人基于合法民事合同及倍特开工令进入施工现场,而遭到王某某等人非法阻止,而导致双方冲突;方某某等人商议内容系如何合法进入施工现场,而非聚众斗殴;根据相关证据证明,方某某交代不能斗殴及给公安机关预警等可以得出,方某某具有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及行为。
寻衅滋事罪诉状篇二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v^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八条强迫交易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寻衅滋事罪诉状篇三
**.2****年8月19日陈某某给张某某支付购标资金8**万元。
暴力一般是指对被强迫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实际强制或者打击,如殴打、捆绑等;威胁是指对被害人实际精神强制,以加害其人身、毁损其财物等。
一审法院认为方某某等人组织群众以未购买养老保险聚众上访,迫使某某区管委会基于维稳压力建议某某司暂缓发放中标通知书,威胁冯某某,殴打李某某以促使两人给中标方张某某该工程等行为,符合强制交易罪关于暴力、威胁的客观表现。
一审法院认方某某通过上述暴力、威胁行为强行从中标方张某某手中购得购标,强迫张某某退出正常经营活动,涉案中标金额8**万,这种行为违背了市场交易规则,严重侵犯了中标方张某某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故构成强制交易罪。
一审法院判决,方某某强迫他人交易金额超过一万元以上,构成交易罪,判处二年六个月。
寻衅滋事罪诉状篇四
1.一审法院认为方某某等人从张某某处购标成功后,先后由陈某某组织资金出资34**万元支付张某某购标资金、某某天星工程保证金。
2.在与某某天星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时,方某某等人以非正当理由阻止陈某某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安排李某某签订协议,让陈某某丧失对该工程的话语权。
3.方某某、吴某某等人在工程尚未施工,尚未对工程开支以及与其盈利进行核算的情况系啊,随意向陈某某以“退股”为名索要费用,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陈某某迫于方某某等人在前期强迫交易犯罪中的强势性,以及方某某等人在某某市某某的社会影响力,在心理上产生一定程度的恐惧,承诺向被告人方某某、吴某某、蒋某某、魏某某支付“退股费”。
5.在陈某某承支付“退股费”之后,李某某随即将该工程转包给陈某某一方人员,佐证方某某等人取得工程上绝对控制,即陈某某拒不支付“退股费”则无法取得在工程上投资利益。
**.方某某等人就上述方法控制工程给予陈某某精神上的强制,方某某等人构成敲诈勒索罪。
一审判决认为,方某某等人违反民事合伙的公平诚信原则,在工程尚未施工,尚未对工程开支以及预期盈利进行核算的情况下,随意向陈某某以“退股”为名索要费用,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陈某某迫于方某某等人前期在强迫交易犯罪中行为上的强势性,以及方某某在某某市某某园区的社会影响力,在心理上产生一定程度的恐怖,承诺向被告人方某某、吴某某、蒋某某、魏某某支付“退股费”。
陈某某承诺支付“退股费”之后,李某某随即将该工程转包给陈某某一方人员,这点可以作证方某某等人已取得工程上的绝对控制,若陈某某拒不支付“退股费”则无法取得在工程上的投资利益。方某某等人以控制工程的方法给予陈某某精神上的强制。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方某某以之前强迫交易的强势性以及在某某市某某区的社会影响力方式控制工程,并使得陈某某不支付“退股费”就无法在工程上进行投资获利,对陈某某内心产生产生一定程度的恐惧,精神上的强制,而非法占有陈某某财物的目的,故方某某等人构成敲诈勒索罪。
因为方某某系本案主犯,应当对全案的敲诈勒索金额14**万负责,已经达到了敲诈勒索“金额特别巨大”三十万元以上。
一审法院判决方某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寻衅滋事罪诉状篇五
18.方某某安排可受控制的李某某与某某天星签订委托协议,方某某、吴某某作为保证入签字,后陈某某通过李某某给某某天星支付工程保证金2****万元。
****年8月2**日,李某某作为**天星公司的授权代理人与某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2**.方某某、吴某某、蒋某某、魏某某和陈某某等人商议各占一股,由陈某某及蒋某某、魏某某出资,方某某、吴某某因可以协调村民及政府关系为由不再投入资金。
21.蒋某某、魏某某未按约定出资,并向方某某提出退出该工程,经方某某组织召集某某、陈某某等人商议确定由陈某某分别向蒋某某、魏某某支付“退股费”3**万元,陈某某分别于2****年8月、2**1**年3月向蒋某某、魏某某各支付3**万元。
22.蒋某某、魏某某退出后,吴某某向方某某提出向陈某某索要“辛苦钱”;
**.陈某某于2****年9月以“借款”名义向吴某某支付1**万元。
**1**年11月29日,李某某与陈某某一方的某某荣签订该工程的转让承包协议。
2**.2**1**年2月李某某从工程上支付4**万交给方某某;
2**.方某某分2**万给吴某某;
**1**年**月陈某某向吴某某支付余下1**万元;
寻衅滋事罪诉状篇六
**.方某某为泄私愤,在某某区街道办办公楼楼道与李某某相遇后追打李某某。
一审判决书认为方某某多次威胁、恐吓刘某某,指使池某某殴打刘某某的头部,为了泄私愤,在公共场合追打李某某,用烟头烫刘某某等行为符合《刑法》以及《解释》关于寻衅滋事罪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因此,方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一审法院判决,方某某两年内多次实施随意殴打、辱骂、威胁他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一年六个月。
寻衅滋事罪诉状篇七
****年*月*日,李某某挂靠某某某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中标承建某某倍某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某某市某某园区某某村和某某村的某某府项目围墙修建工程(以下简称“围墙项目工程”)。
3.某某村村民王某某、方某某因与李某某协商承建“围墙项目工程”未果,阻止李某某进场施工。
****年*月*日,方某某召集吴某某及李某某、陈某某等人商议确认次日由李某某组织其他社会人员强行进入“围墙项目工程”。
****年*月*日,李某某召集了四十余名社会人员到达工地现场统一服装,与某某村村民王某某等人发生斗殴,致王某某、王某某、蒋某某、李某某等人受伤。
**.经鉴定,王某某损失程度系轻微伤;
寻衅滋事罪诉状篇八
一审法院认定方某某召集吴某某、李某某等人开会,会上明确由李某某组织社会人员强行进场,李某某亦按照商议结果组织社会人员于次日强行进场并与王某某等村民发生斗殴,因此,方某某系该次聚众斗殴行为的组织者。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为方某某、吴某某实施了与李某某等人商议决定斗殴的行为,方某某、吴某某有聚众斗殴的的主观故意,系该次聚众斗殴的组织者,均构成聚众斗殴罪。
一审法院判决,方某某构成聚众斗殴罪,并判决二年有期徒刑。
寻衅滋事罪诉状篇九
3.一审法院认定方某某用烟头烫刘某某的腿部,在方某某供述与辩解没有涉及到,而只是刘某某本人及刘某某证人证言确认的。这种认定方法显然是违法的。
方某某供述与辩解,“在街道办二楼碰到李某某朝李某某舞了下手,有点像要打李某某耳光,并对李某某说:“李书记,你作为纪委书记,举报他人达到目的这种卑鄙事你也做得出来。”李某某觉得其要打人,骂其“神精病“就跑了……”与张某某证人证言印证了方某某没有打李某某的事实。
5.一审法院关于方某某指使池某某威胁冯某某也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点可以从方某某供述与辩解印证。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方某某寻衅滋事的相关事实都存在事实不清,证据等情况,因此,关于该罪名应做无罪辩护,主要相关事实涉及到证据是否充分角度,以及上述事实是够构成犯罪等进行论证。
所以,本案方某某被判四个罪名是存在无罪辩护的理由和空间的。不过,上述无罪的事实和理由需要经过查阅全案卷宗材料核实相关事实才能进一步确定无罪辩护方案。
寻衅滋事罪诉状篇十
综上,一审法院未查明陈某某系主动联系方某某帮忙处理项目施工相关事宜,双方更是多次商议决定,由于方某某等人在处理当地关系,寻找挂靠公司等事宜出力,在方某某等人不用出资情况下,而占有项目股份,并且支付相应辛苦费等事实,而不顾上述事实基础之上,认定陈某某系基于方某某之前强迫交易的强势性以及在某某市科创园区的社会影响力方式控制工程,而胁迫陈某某支付相应报酬,从而判决方某某等人构成敲诈勒索罪系完全错误的。
因此,方某某被判敲诈勒索罪应当做无罪辩护,具体辩护思路如下:
寻衅滋事罪诉状篇十一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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