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是对过去的努力和成果进行归纳和总结,以便更好地迎接新的挑战。对于那些无法具体界定的特殊情况,我们可以尝试通过抽象和概括来理解其共性和规律。以下是一些经典的总结范本,相信可以为大家提供帮助。
向信访局反映情况篇一
上访人:杜xx,男,现年83岁,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中大街中段49号付4号。
被上访人:汝州市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上访请求:
1、依法责令被上访人退还房产权,属于上访人市房两间,厦房一间,过屋一间,套房一间,共计五间。
2、依法要求责令汝州市群工部督查办科根据我的复查申请,给我一份书面答复。
3、请求人大常务委员会遵照宪法67条8款规定,撤销汝州市建设局制定同宪法相抵触的私房改造行政法规。
事实理由:
上访人是地主成份,在土改时期给我留下房屋十七间。1958年被迫搬出本院,由东风旅社占用,到1962年有了私房改造政策,我的房被私改了。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v^办公厅1980年75号文件依法落实私房。政策下达后,汝州市建设局房管处怕私房落实给个人,房管处先扒掉我们六处院的市房,盖成楼房用于谋利。政策落实了,别人的退还已交使用很久,而我的不退还,因我当时没钱、没面子。在没办法的情况下,我不让他们埋下水管道。房管处把我告到法院,法院按民事调解,从1984年3月交我使用。下余五间说是出租典当房不退还,不退还继续改造,可是我没有出租不退,而别人出租房也退。按出租典当房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益,由此我多次上访无人管,到法院告不受理。
根据《河南省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马忠臣省长三号令规定,汝州市房管处也不执行。
就按我国宪法说,汝州市也是光宣传不执行,大法明文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政府机关反尔官官相护,让汝州市房管处侵犯公民的合法房产二十多年的冤案得不到公正解决。
2006年房管处把这座楼出售给一家一户,我家的下水道也在所售房中,如果被堵怎么办,叫我怎么生存,房管处置我的生存权于何地。
现在^v^办公厅搞廉政反腐败。2006年10月28日,我再次到汝州信访办去,见到杨局长,杨让我去房管处找,房管处给我一式三份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让我到建设局去找,建设局按规定到2007年1月5日。我接到《汝州市建设局关于杜宪元要求退还私改房屋的调查处理报告》。建设局大胆地写出了侵犯我房产所有权的理由,建设局知道市委会保护他们违法行为,这真是官官相护无人管。到2007年1月10日我的复查申请交到市信访办杨局长手中,杨说现在没复查人,让我等。我多次去找,到三月十日,杨让我到市政府群工部去问,我去见到刘同志,刘收到我一份复查申请。四月九日又到市政府找,门岗人说搬到市委信访办,我到信访办见到杨问,杨叫我找群工部王部长,王说不复查私改遗留问题的申请,我说私改遗留问题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是动乱时期,不应当复查,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拨乱反正,落实各项政策,依法治国,应当复查,王推不管。我多次找杨,杨说我没办法管。到八月二十九日市长接见日,我见到杨,我说我再见见市长,杨不让见,叫我再去找王,有人说你去督查办科找刘科长,见到刘后,刘叫去房管处找张、王二人要份材料,来往跑了多次,给我一份材料,我送给刘,他不收,他让我送给群工部王部长,王看后说这不是有明文规定继续改造私房政策,你凭什么要房,我说这是60年代早拟废止的政策不能用。我说有国家宪法明文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房屋不容侵犯,还有中央办公厅80年75号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上根本没有继续改造私房这一项,另外河南省《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是河南省人民政府的三号令,省政府拟命令式,下级也不执行,王根本不说这些有关的政策法令。10月16日,我又找到刘,刘说叫建设局去法制科解决,对推不去,我到法制科问说不管。11月21日我到^v^要张表,填写的督查办违犯行政复议法,不给我书面答复对推,信访人叫群工部王部长和我谈,王说他们不应当给我书面答复,还说我再去北京拘留我,说房不应当退给我,也没说根据什么政策法令不退还我,空口说不给书面答复,这真是80年75号中央办公厅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上说,对落实党和国家的这项政策,执行不力,蓄意拖延,甚至乱用职权,顶住不办。汝州市群工部督查办科就是乱用职权,顶住不办。
事实被抹杀了,正义没有了。《^v^宪法》明文规定: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容侵犯。可我至今都弄不明白,谁赋予被上访人那么大的权利,强行侵占属于上访人的房屋,我欲哭无泪,求告无门。我为讨还属于我的房屋在汝州市各职能部门及被上访人处奔波不下百余次,从1982年到现在,二十多年过去了,退房仍遥遥无期,我已是耄耋之年,末日不多,在有生之年,我会继续奔走。我坚信:法律不容践踏,真理不会改变,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容侵犯,这是神圣的宪法赋予我的权利,我会不惜一切的维护我的权利,我恳求上级主管部门尽快责令被上访人退还上访人的房屋。
向信访局反映情况篇二
我叫xx,男,党员,xx县x镇人,二等乙级伤残军人。退役后,于1999年——202-年年底在x镇镇政府二级机构上班。我向政府及各级领导所反映的问题如下:
一是有关我家宅基地及本人下岗问题的情况反映。
我们家现处于x镇老南北大街上,北与x镇老政府大院为邻,老宅基地是在老政府大院西部地下室大楼处,大约有一亩多地。1966年,那时的xx人民公社要盖政府大院,经民政所杨x、土管焦x代表政府让我们搬迁至现在的住所,蜗居至今。证明材料因年久丢失,证明人杨群坡已下世,现有我家老房产证及那时同时搬迁出去的老人为证。问:几十年既成事实如此,现在我们居住的地方属不属于我们家的宅基地!
我们家东、南两面与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x店为邻。20xx年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为加宽自己的门面房,要占用我们家的宅基地,他们竟采用以势压人、持强凌弱的方式要强行霸占(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经理xx的爱人是县委常委办公室主任)。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经理及县委常委办公室主任虽然没有直接出面,可从他们每次委派的负责人及镇政府要员的言行和霸道做法中,不能不使我往这方面联想——以势压人、持强凌弱!那时的镇党委书记于xx曾经三番五次勒令我在家反省:“什么时间同意出让宅基地了,你再来上班!”口气不容人辩解,每次停止我的工作总长达三五十天!!新华书店委派的调解人员许多次来调解时就伙同镇政府的有关人员与xx村委人员喝得醉醺醺的,曾经不止一次地说:“你让也得让,不让也得让,你信不信?我们有的是人!”试想,如果他们都是据公办事的工作人员及老百姓,他们能如此猖獗吗?他们在多次令我反省,多次无果的情况下,镇政府于202-年年底利用合乡并镇、精简机构的“合理”机会,终于“名正言顺”地把我给下岗了。
二是恢复工作及妥善解决双方宅基地问题的要求。
我是部队二等乙级,也就是现在的六级伤残军人,于1997年退伍后,经县劳动局、民政局安排在xx镇镇政府二级机构工作。中央曾经三令五申对退伍转业军人要妥善安置,我想更别说我是二等乙级伤残军人了。而现在的我是要工作没工作,要地没地,常年劳苦奔波在外打工,妻儿不得团聚,老人得不到照顾!所以,现在的我:
一是迫切要求有关政府及各级领导能够恢复我的工作。
二是恳求县新华书店及镇政府在合情合理合法的情况下,本着协商调解的原则来解决我们双方的宅基地问题,而不在是像原来那样采取以势压人、持强凌弱的方式解决问题。
反映人:
20xx年x月x日。
向信访局反映情况篇三
上访人:杜xx,男,现年83岁,汉族,住xxx。
被上访人:xx。
法定代表人:
上访请求:
1、依法责令被上访人退还房产权,属于上访人市房两间,厦房一间,过屋一间,套房一间,共计五间。
2、依法要求责令xx群工部督查办科根据我的复查申请,给我一份书面答复。
3、请求人大常务委员会遵照宪法67条8款规定,撤销xx建设局制定同宪法相抵触的私房改造行政法规。
事实理由:
上访人是地主成份,在土改时期给我留下房屋十七间。1958年被迫搬出本院,由东风旅社占用,到1962年有了私房改造政策,我的房被私改了。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中央办公厅1980年75号文件依法落实私房。政策下达后,xx建设局房管处怕私房落实给个人,房管处先扒掉我们六处院的市房,盖成楼房用于谋利。政策落实了,别人的退还已交使用很久,而我的不退还,因我当时没钱、没面子。在没办法的情况下,我不让他们埋下水管道。房管处把我告到法院,法院按民事调解,从1984年3月交我使用。下余五间说是出租典当房不退还,不退还继续改造,可是我没有出租不退,而别人出租房也退。按出租典当房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益,由此我多次上访无人管,到法院告不受理。
根据《河南省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马xx省长三号令规定,xx房管处也不执行。
就按我国宪法说,xx也是光宣传不执行,大法明文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政府机关反尔官官相护,让xx房管处侵犯公民的合法房产二十多年的冤案得不到公正解决。
202-年房管处把这座楼出售给一家一户,我家的下水道也在所售房中,如果被堵怎么办,叫我怎么生存,房管处置我的生存权于何地。
现在党中央办公厅搞廉政反腐败。202-年10月28日,我再次到汝州信访办去,见到杨局长,杨让我去房管处找,房管处给我一式三份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让我到建设局去找,建设局按规定到202-年1月5日。我接到《xx建设局关于杜xx要求退还私改房屋的调查处理报告》。建设局大胆地写出了侵犯我房产所有权的理由,建设局知道市委会保护他们违法行为,这真是官官相护无人管。到202-年1月10日我的复查申请交到市信访办杨局长手中,杨说现在没复查人,让我等。我多次去找,到三月十日,杨让我到市政府群工部去问,我去见到刘同志,刘收到我一份复查申请。四月九日又到市政府找,门岗人说搬到市委信访办,我到信访办见到杨问,杨叫我找群工部王部长,王说不复查私改遗留问题的申请,我说私改遗留问题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是动乱时期,不应当复查,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拨乱反正,落实各项政策,依法治国,应当复查,王推不管。我多次找杨,杨说我没办法管。到八月二十九日市长接见日,我见到杨,我说我再见见市长,杨不让见,叫我再去找王,有人说你去督查办科找刘科长,见到刘后,刘叫去房管处找张、王二人要份材料,来往跑了多次,给我一份材料,我送给刘,他不收,他让我送给群工部王部长,王看后说这不是有明文规定继续改造私房政策,你凭什么要房,我说这是60年代早拟废止的政策不能用。我说有国家宪法明文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房屋不容侵犯,还有中央办公厅80年75号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上根本没有继续改造私房这一项,另外河南省《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是河南省人民政府的三号令,省政府拟命令式,下级也不执行,王根本不说这些有关的政策法令。10月16日,我又找到刘,刘说叫建设局去法制科解决,对推不去,我到法制科问说不管。11月21日我到信访局要张表,填写的督查办违犯行政复议法,不给我书面答复对推,信访人叫群工部王部长和我谈,王说他们不应当给我书面答复,还说我再去北京拘留我,说房不应当退给我,也没说根据什么政策法令不退还我,空口说不给书面答复,这真是80年75号中央办公厅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上说,对落实党和国家的这项政策,执行不力,蓄意拖延,甚至乱用职权,顶住不办。xx群工部督查办科就是乱用职权,顶住不办。
事实被抹杀了,正义没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容侵犯。可我至今都弄不明白,谁赋予被上访人那么大的权利,强行侵占属于上访人的房屋,我欲哭无泪,求告无门。我为讨还属于我的房屋在xx各职能部门及被上访人处奔波不下百余次,从1982年到现在,二十多年过去了,退房仍遥遥无期,我已是耄耋之年,末日不多,在有生之年,我会继续奔走。我坚信:法律不容践踏,真理不会改变,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容侵犯,这是神圣的宪法赋予我的权利,我会不惜一切的维护我的权利,我恳求上级主管部门尽快责令被上访人退还上访人的房屋。
此致
上级。
向信访局反映情况篇四
附件1:
(告知单文号)。
×××(信访人名称):
××××年×月×日,你(或你们)提出的××××信访事项,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由本×××(移民管理机构名称)予以受理,并将在6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请耐心等待,并配合办理。
特此告知。
(盖×××移民管理机构信访专用章)。
××××年×月×日。
抄送:×××(上一级移民管理机构、同级信访工作机构)-1-。
附件2:
(交办函文号)。
关于交办×××信访事项的函。
×××(移民管理机构名称):
现将×××(地名)×××(信访人姓名)来信(或来访)材料随单转去。请你局(办)按《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在60日内书面答复×××(信访人姓名),并将办理情况(附答复信访人意见书)上报我局。
(盖×××移民管理机构信访专用章)。
××××年×月×日。
抄送:×××(需告知机关或单位、同级信访工作机构)。
-2-。
附件3:
(告知单文号)。
库区信访事项交办告知单。
×××(信访人名称):
你(或你们)于××××年×月×日来信(或来访)反映的××××××××信访事项,我局(办)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已(将)交由×××(移民管理机构名称)办理。
向信访局反映情况篇五
各位领导,同志们:
下面我代表军户农场党委,将军户农场近年来的信访和稳定工作,向大家作一个简要汇报。
近年来,在师党委和有关部门的坚强领导和积极支持下,经过农场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我们军户农场的信访工作呈现出信访量明显减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连年下降的良好局面。尤其是今年以来,农场实现了赴京上访和赴兵团集体上访“零”的目标,赴师上访1起,上访总量与往年相比幅度有所下降。我们主要有以下几点做法:
一、党委高度重视是信访工作取得成效的根本保障。
一是把领导接访和干部下访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并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领导接访和干部下访的规章制度,专门下发了文件,布置了硬性的任务和指标,要求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二是实行了领导分工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主管领导直接抓,要求班子成员深入各个单位,包单位、包部门,逐一把脉,现场办公,具体说就是必须做到“五包”,即:包调查、包处理、包劝解、包稳控、包做思想工作,“三必须”即:必须去群众反映问题多的地方、必须去工作推进难的地方、必须去重大决策出台后可能引发利益调整的地方。
这些措施的落实,增强了各级干部的责任感,提高了他们的办事能力和工作效率,加快了解决问题的速度。
向信访局反映情况篇六
_______省_______市人民检察院:
我们怀着十分气愤的心情,向你院反映_______县人民检察院滥用职权的问题,希望督促纠正其违法行为,以便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具体事实如下:
我是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_村的农民,现临时住在______县_______城_______街_______号。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我在______县_______市场摆摊卖货,与邻摊床卖货的魏_________发生口角,并厮打起来,后来被周围群众拉开,纠纷便平息。可是,魏_______找到了在_______县人民检察院的亲戚岳________,岳_______会同另两名检察人员,来到市场将我带到________县人民检察院。我妻子白_______听说我被带走,便找到_____县人民检察院,要求让我赶紧回去,继续卖货。岳_________对我和我妻子说:“交1万元,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结案时,只要你能随传随到,这1万元再返给你们。”于是,我们向_________县人民检察院交保证金1万元(收据附后),我被放回。时间过了1年,取保候审到了期限,我去索要这1万元,得到的答复是,我经营的货物是假冒伪劣产品,被罚款了,这1万元不能返还。我经长达两年的索要,一直未见效果。近日,因________县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人更换,新来的人推说:“此事是前任班子处理的。”推之不管。
我们认为,我们经营的商品到底是不是假冒伪劣商品,应由有关部门鉴定。即使是假冒伪劣产品,也不归检察院处理,________县人民检察院以此为由对我们进行罚款处罚,属于越权的滥用职权行为。我们希望你院,督促______县人民检察院改正错误,正确执法,返还我们的1万元。
______省______市人民检察院。
上访人:李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_____县____城____街___号。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向信访局反映情况篇七
我叫xx,男,党员,xx县x镇人,二等乙级伤残军人。退役后,于1999年——2005年年底在x镇镇政府二级机构上班。我向政府及各级领导所反映的问题如下:
一是有关我家宅基地及本人下岗问题的情况反映。
我们家现处于x镇老南北大街上,北与x镇老政府大院为邻,老宅基地是在老政府大院西部地下室大楼处,大约有一亩多地。1966年,那时的xx人民公社要盖政府大院,经民政所杨x、土管焦x代表政府让我们搬迁至现在的住所,蜗居至今。证明材料因年久丢失,证明人杨群坡已下世,现有我家老房产证及那时同时搬迁出去的老人为证。问:几十年既成事实如此,现在我们居住的地方属不属于我们家的宅基地!
我们家东、南两面与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x店为邻。2001年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为加宽自己的门面房,要占用我们家的宅基地,他们竟采用以势压人、持强凌弱的方式要强行霸占(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经理xx的爱人是县委常委办公室主任)。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经理及县委常委办公室主任虽然没有直接出面,可从他们每次委派的负责人及镇政府要员的言行和霸道做法中,不能不使我往这方面联想——以势压人、持强凌弱!那时的镇党委书记于xx曾经三番五次勒令我在家反省:“什么时间同意出让宅基地了,你再来上班!”口气不容人辩解,每次停止我的工作总长达三五十天!!新华书店委派的调解人员许多次来调解时就伙同镇政府的有关人员与xx村委人员喝得醉醺醺的,曾经不止一次地说:“你让也得让,不让也得让,你信不信?我们有的是人!”试想,如果他们都是据公办事的工作人员及老百姓,他们能如此猖獗吗?他们在多次令我反省,多次无果的情况下,镇政府于2005年年底利用合乡并镇、精简机构的“合理”机会,终于“名正言顺”地把我给下岗了。
二是恢复工作及妥善解决双方宅基地问题的要求。
我是部队二等乙级,也就是现在的六级伤残军人,于1997年退伍后,经县劳动局、民政局安排在xx镇镇政府二级机构工作。中央曾经三令五申对退伍转业军人要妥善安置,我想更别说我是二等乙级伤残军人了。而现在的我是要工作没工作,要地没地,常年劳苦奔波在外打工,妻儿不得团聚,老人得不到照顾!所以,现在的我:
一是迫切要求有关政府及各级领导能够恢复我的工作。
二是恳求县新华书店及镇政府在合情合理合法的情况下,本着协商调解的原则来解决我们双方的宅基地问题,而不在是像原来那样采取以势压人、持强凌弱的方式解决问题。
反映人:
20xx年x月x日。
向信访局反映情况篇八
xxx纪委信访室:
自接到xxx村危害农田信访案件后,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周密部署,组织专人进行核查,现将信访案件调查处理情况汇报于后:
一、核实情况。
反映所居住的xxx村距离从事生产的半山采石场不足百米之遥,且半山采石场是村民必经的村道之一,采石场的存在给村民的农田造成巨大的危害:农田、果树遭到严重的破坏,财产损失严重:1、位于石场下游的二百多亩农田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黄土沙石冲到田中,影响作物生长;水利灌溉的长坝无法使用,有两条渠道现已全部被填没,三十多亩良田因水坝被塞断,无法耕作,现已全部荒芜,附近的一大片果树被砸得枝拆叶碎、遍体伤痕。2、秋天雨水少时,满山遍野白茫茫的一片,石粉能飞到各户的屋里头,一两天不打扫就会到处都是石灰粉,严重扰乱了村民正常生活秩序,影响村民们的身体健康。
附近果树也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坏。xxx等人因赔偿问题多次于采石场老板张大海协商未果,所以出现上访事件。
二、情况处理。
1、政府已责成村两委立即向村民做好解释工作,安抚村民情绪。
2、责令村两委立即与张大海衔接,督促张大海尽快对采石场进行整顿,并对已经造成的农田损坏情况作出赔偿。
4、如张大海仍拒交赔偿款并拒对其采石场进行整顿,按照相关合同,追究其相关责任。
5、对反映的问题召开党员干部、群众代表及信访当事人会议,并对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逐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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