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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上诉状新证据 二审的上诉状篇一
此外,判决书第四页第六行中载明,被上诉人称“实验数据由x院所有,并由x院所述的x中心师生共享,并非本项目专用”,这一载明事实与2017年8月20日的电话录音中被上诉人自述部分存在出入。上诉人认为,无论是判决书中载明的、还是电话录音中被上诉人自称的数据归属方式,都严重的有违x院规定和教育方针,不仅侵害了学生的科研成果,更是将学生用作为导师提供科研成果及论文署名权的生产工具,进行长期奴役。
该证据可以说明被上诉人来x院任职的时间比上诉人开展涉案课题研究的时间晚了近一年。
7,一审法院将上诉人提交的上诉人的《生物化学》书籍证据排除在判决依据之列。
如果经过笔记形成时间的鉴定,该证据可以证明在被上诉人来x院任职之前,上诉人已在《生物化学》书籍上做了与涉案论文有关的笔记,可以佐证涉案论文的实验模型是上诉人提出的。
8,一审法院将上诉人提交的实验数据排除在判决依据之列。
如果对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可以证明上诉人在被上诉人来x院任职之前已结合上诉人设计的实验模型开展了探索性实验。
9,一审法院将被上诉人提交的《中国科学院上海x院研究生科研行为规范与管理办法》,以及上诉人提交的《中国科学院上海x院研究生科研行为规范与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上海x院研究生科研行为规范承诺书》、《中国科学院上海x院研究生论文发表审批表》排除在判决依据之列。
涉案论文系被上诉人的证人赵xx投稿,那么按被上诉人所称的公认的一般科研规范,赵xx须在投稿前就署名及其排序征得署名人同意。现须被上诉人的证人赵xx举证他在投稿前就署名及其排序征得署名人同意。
二,关于在系争论文草稿中出现在xx li和x liu右上角的“1”
二审上诉状新证据 二审的上诉状篇二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各审判业务部门办理审判执行案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遵循证据规则,正确适用法律,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本案中,案件事实(小前提)+后果(结论)。
综上,一审判决不仅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而且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且未“同案同判”,这既损害了司法权威,又导致判决结果严重错误和不公。上诉人现根据《^v^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㉗,特提起上诉。恳请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让上诉人在本案中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
xx人民法院
上诉人(亲笔签名或盖章):xx㉘xx年xx月xx日㉙附:本民事上诉状副本xx份㉚'二审上诉状新证据 二审的上诉状篇三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
户籍地:省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上诉人因不服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人民法院所作号民事判决中项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如下:
一、。
二、。
据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对一审判决直接予以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人民法院
上诉人:
日期: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二审上诉状新证据 二审的上诉状篇四
上诉人:赵xx,男,19xx年8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兴安街道xx村xx号。
被上诉人:杨xx,男,19xx年8月28日生,汉族,安丘市兴安街道xx居民委员会居民,住该村。
原审被告:刘xx,男,19xx年1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丘市健康路161号。
上诉人因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xxx1)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安丘市人民法院(xxx1)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原审判决认定:刘xx将涉案房屋退还给杨xx波,杨xx作为xxxx居委会的成员即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这是真正的颠倒黑白,是明显大错特错的。
首先,刘xx与杨xx的转让协议是一份无效协议!(xxx8)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4页倒数第1—2行)明确记载:原告(刘xx)对该房屋无所有权,其向被告(赵xx)主张腾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既然刘xx无房屋所有权,那么他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合法?他有没有权利来签订该房屋的所有权转让协议呢?有点法律常识的百姓都会做出正确的判断,他显然无权签订该房屋转让协议。另外,被上诉人杨xx在(xxx8)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中,是作为刘xx的证人参加诉讼,是刘xx一家人为了在购房时省点钱的顶名者。他既不是买卖关系的当事人,也不是建造人,与涉案房屋没有任何关系,该房原始购买者名义上是刘xx。xxx0年1月16日,杨xx与刘xx签订协议,约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自始至终属于杨xx所有,与事实完全不符,该约定没有效力。但原审法院却置生效判决这样的法定证据于不顾,错误的认定该协议有效,并认为退还给杨xx是有效的。显然是大错特错。杨xx自始对该房就没有任何权利,怎么会出现一个退回房屋给杨xx的结论呢?
其次,原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要求上诉人腾房。上诉人自xxx6年11月将此房屋装修后入住该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审中,原审法院没有查明上诉人是如何实际占有该房屋,是基于购买还是租赁还是强占,是用合法的手段还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诉人是购得此房,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自然应予驳回。如果是租赁,是在租赁期限以内还是已过租赁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础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却不予审查,却径直作出判决,显然是不考虑客观事实。
二、原审判决适应法律错误。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无需登记。二是继受取得,主要是通过房屋交易等法律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必须经过登记,否则,即使房屋实际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权也不发生转移。(xxx8)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四页22—23行):争议房产系xxxx居委会开发的小产权商品房。也就是说,该房屋没有进行产权登记,还没有确权。转让房屋之人没有所有权,受让人却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原审法院如此确认显然错误适应法律。
三、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
1、原审判决虽然名义上采用普通程序审理,但事实上在审理过程中自始至终只有一名审判员审理。
2、判决送达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期限,判决书虽然载明判决时间为xxx1年4月20日,但送达给上诉人的时间为xxx2年5月16日,这距离判决作出之日已经过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审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显然为刘xx与杨xx恶意串通,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谓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脚的伎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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