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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篇一
一、调解组成员,必须带头学法,定期进行普法学习,提高法律知识和工作能力;
二、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于人民调解工作,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三、调解员必须做到公正严明,凡事必须弄清是非,不偏听偏信。在调解中涉及刑法的民事纠纷,劝对方按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诉讼。
四、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民事的调解纠纷,耐心疏导消除隔阂,避免事态的扩大和蔓延。
五、妥善处理民事纠纷,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定。
六、调解员必须做到廉洁奉公,不得接受任何一方的财物,否则一经发现必受严肃处理。
七、在调解工作过程中,无法进行调解时,为了避免矛盾激化,应做好稳定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汇报。
法院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篇二
卫东区人民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领导
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进一步完善目标管理和运行机制,明确岗位职责,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在全区实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院领导班子成员、各庭(室)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
党组书记、院长 刘志国
一、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平顶山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的有关规定,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
二、定期组织研究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到与审判工作统一部署,统一落实,统一检查,统一考核。
三、定期听取本院纪检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深入调查研究,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制度建设和落实工作。
四、对上级党委、纪委批办的信访件和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加强领导,督促速查快结。
五、监督院领导班子成员和全院干警的廉洁自律工作,督促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
六、及时掌握情况,切实预防干警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1
七、以身作则,勤政廉政,管好班子,带好队伍,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党组成员、常务副院长 李自平
一、协助班子主要领导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定期听取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汇报,掌握分管部门领导和干警的廉洁自律情况。
三、督促指导分管部门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成目标任务。
四、带头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党组成员、副院长 刘沛
一、协助班子主要领导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定期听取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汇报,掌握分管部门领导和干警的廉洁自律情况。
三、督促指导分管部门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成目标任务。
四、带头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党组成员、副院长 韩海生
一、协助班子主要领导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
2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定期听取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汇报,掌握分管部门领导和干警的廉洁自律情况。
三、督促指导分管部门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成目标任务。
四、带头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 宋学军
一、协助班子主要领导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定和决议,提出实施意见,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三、强化纪检部门的职能作用,掌握全院干警廉洁自律情况,防止发生违法违纪问题,认真做好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工作。
四、带头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 黄清晨
一、协助班子主要领导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定,认真组织全院干警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的廉政建设
3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三、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考察、选拔干部,及时为院党组任用干部提出意见和建议,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切实把好进人关。
四、带头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党组成员、执行局长 刘龙
一、协助班子主要领导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定期听取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汇报,掌握分管部门领导和干警的廉洁自律情况。
三、督促指导分管部门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成目标任务。
四、带头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 范战捷
一、协助班子主要领导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定期听取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汇报,掌握分管部门领导和干警的廉洁自律情况。
三、督促指导分管部门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成目标任务。
四、带头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群众
4监督。
各部门领导
一、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抓好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加强对本部门干警廉洁自律、秉公办案意识的教育,认真检查督促,切实掌握干警的思想动态和廉洁自律情况,防止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三、定期向班子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四、认真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法院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篇三
民事庭剧本
(原告方、被告方上场,书记员、法警上场)
[书记员]:现在再宣布法庭纪律,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刘华秀]: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刘华秀]: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代理权限。原告。
[原告]:原告,杨宁,男,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花园路22号1号楼2单元208户
委托代理人 :第一代理人,李梦婷,山东方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审判长]:被告。
[被告周清华]:第一被告,周清华,男,1989年1月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36号2号楼2单元102户。
被告代理人.: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秦一丹,山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代理起诉、质证、辩论、进行和解。
[被告博客网]:第二被告,宋都博客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厣蕉〖媚鲜欣虑酱舐?9号。法定代表人丛日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第二被告代理人,钟臻臻,宋都博客网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是参加庭审、进行辩论、进行和解。
[审判长]: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有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反诉这是这样。同时当事人对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应当提供证据。上述权利和义务在应诉通知和庭前证据交换阶段,已经书面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是否清楚。[原告代理人一]:原告清楚 [被告周清华代理人]:被告清楚 [被告博客网代理人]:被告清楚
[审判长]: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杨宁诉被告周清华、宋都博客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敲槌)由本院审判员宋秋实独任审判,书记员刘华秀担任法庭记录,有关合议庭组成人员的通知已经在开庭前通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以及担任记录的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原告方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 被告方是否申请回避? [审判长] 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周清华]:不申请回避。
[被告博客网]: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总结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向法庭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亦应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陈述相关事实及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在所有发表对侵权文章的网站上删除侵权文章,并恢复原告名誉,消除侵权影响。
2.判令第一被告周清华在《南方周末》、《中国青年报》、博客网、天涯社区等相关媒体论坛,明显位置上,公开一个月赔礼道歉。
3.判令两被告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人民币,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公证费用归第一被告周清华承担,公证费用为1010元。事实与理由:
原告杨宁是一名自由职业者,与被告周清华,于2010年6月通过qq聊天认识,后因观点不合发生争论。自2010年6月至2011年1月,被告在博客网等多种论坛上,连续发现多篇署名为秦尘的侮辱、诽谤原告的文章,这些文章的标题分别为:《解剖杨宁》、《大过年的杨宁发什么疯》、《敬告杨宁妻子赵婧——管好你丈夫的嘴》、《透视兽医网虫
(一):杨宁,为什么大家都讨厌你呢》、《透视兽医网虫
(二):扒杨宁的皮》。通过原告调查,秦尘即是被告周清华。题为《解剖杨宁》的侵权文章中有如下文字:“杨宁先生的思维大概错乱了吧,大概有博客痴呆症了吧!杨宁除了有博客痴呆症外,还有“狂犬病”,此外,被告的文章中,还出现以下文字:“杨宁是个受虐狂,越骂他,他越幸福。”在题为《扒杨宁的皮》的文章中,称原告杨宁先生为“兽医网虫”,并道其已经精神分裂。”这些文章已经在网络上广为流传,有高达数家网站转载。而且还以邮件的方式给原告杨宁的妻子发了《警告杨宁妻子,管好你丈夫的嘴》一文,把两个人的争论扯到原告的家人,给原告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巨大影响,以上文章使原告的名誉受到极大的损害,社会评价严重降低,原告因此承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压力。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人人都有最起码的尊严,被告这样肆无忌惮地公然攻击诋毁、侮辱、诽谤原告,原告实在忍无可忍,特向贵院提出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方进行答辩,周清华,首先发表你的答辩意见。
[被告周清华代理人]: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状篇幅较长,首先申请法庭给以我充分时间进行自我辩护,并对不得以占用法庭过多时间表示歉意。因杨宁起诉我名誉权纠纷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第一部分、事实的经过
2010年6月20日,我与杨宁通过qq聊天认识,因此而产生纠纷。当天杨宁擅自地将我们的聊天记录发布到互联网,文中说“你在文革中一定会成为毛主席的红卫兵”。这种恶意宣扬别人的聊天记录,极大地影响了我对杨宁的印象,由此,当日我便将其从我的好友里清除出去。
随后的数天内,杨宁又发表具火药味与暗示性攻击的文章,大量地将“新文革”、“网霸”等词语用在我身上。我一时义愤之下,便写出了《解剖杨宁》。
随后的数月杨宁对我的攻击一发不可收拾,从2010年6月20日开始,一直到目前,杨宁依然在不停地对我骚扰。面对持续骚扰和攻击,我沉不住气,便在博客上发表文章与杨宁对抗。2010年12月18日,杨宁发文《面对“博客名人”都是出笔意淫》,有如下语句:“一位21岁海未到法定婚龄的小伙子就如此出笔意淫”。这些是赤裸裸地进行人身攻击的语句。杨宁多次公开发表骚扰和刺激我的言论,终于让我愤怒到极点,更重要的是我不希望与他再纠缠下去,因此我公开发表了《敬告杨宁妻子赵婧:管好你丈夫的嘴》一文,希望杨宁能够停止对我的攻击。在2011年1月15日,我发出《投诉函》,向博客网投诉杨宁。2011年1月15日,我发出《关于“杨宁—秦尘”事件的处理意见——致信博客网、及杨宁》,首次提出主动退步,寻求和解的可能,并且承认自己处置不当。
这是我第一次就杨宁与我的争端主动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寻求和解的可能。
2011年3月,我在北京接受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纪事》栏目采访时,再次表示愿意主动就自己的过激言词表示道歉。
2011年3月20日,我又公开发文《关于“杨宁—秦尘”事件的公开道歉》这已经是我第三次就自己的行为表达自己的歉意。至此,我已经通过各种途径,连续3次设法与杨宁沟通,主动调解此事,希望结束争端。但是,在杨宁对我的起诉状中,以及很多媒体的报道中,多有意或者无意的对于我先后多次、在多渠道向杨宁道歉的事实予以忽略.第二部分、对杨宁起诉状的辩驳
第一、对于杨宁在起诉状里所列举的材料,我进行如下解释。杨宁所列举的语句,大致可以分为两类:根本没有污辱性的、引用杨宁的。
1、“玉米虫”、“兽医”根本就不是侮辱性的语句,对此根本不构成名誉侵害。
2、博客痴呆症等词都源自杨宁的文章。
第二、杨宁在起诉状中提及的《透视兽医网虫
(二):扒杨宁的皮》一文不是我写的。杨宁将此作为起诉我的侵权证据,甚至被媒体采访时,这篇文章被广泛地说成是我写的,对此我表示强烈不满。
第三、《敬告杨宁妻子赵婧:管好你丈夫的嘴》一文,虽然有不当之处,但却是我主动希望解决争端的开始,其中并没有列举出有侮辱人格性的语句,请大家注意,我使用的是“敬意”的“敬”,而不是“警告”的“警”。
原告提出的在全国这么多大型媒体上公开道歉,超出了我本人的承受能力,且杨宁对我攻击在先,承担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的请求我认为极不合理。请法官明察,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陈述完毕。
[审判长]博客网公司,现在发表你的答辩意见。
[被告博客网]:我公司是博客网的运营商。博客业务的技术特征是用户自己注册电子信息存储空间后自行在该空间内编辑并发表图文,我公司不可能在发表前监管而只能对已有的图文进行事后监管。鉴于无法对博客文章的内容及指向的人物属于真实或是虚拟的作出判断,只有权利人受到侵犯时,通过投诉途径向我公司提出投诉,我公司才对侵权文章予以删除,但我公司从未接到过原告杨宁的任何投诉。杨宁所诉的五篇侵权文章中有三篇已被我公司在发表当日和第二日删除,另两篇系被告周清华自行删除,故在本案中我公司不存在过错,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陈述完毕。
[审判长]:根据刚才原告的陈述和被告的答辩,合议庭总结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
1、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2、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对此,原告方与被告方有异议吗?
原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被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被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审判长: 那么下面进行举证和质证。首先由原告方举证,并就你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就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目的向法庭作出相应的解释。
[原告代理人]:我方有如下证据:1.济南市公证处公证的公证书,这份证据包括周清华在网络上以秦尘为网名对原告进行人身攻击的文章,我们要证明:第一,秦尘系周清华的网名,该公证书中的多处明确表明秦尘系周清华的网名,而且这是周清华自己注册的信息:第二,周清华多次发表攻击杨宁及其家人的文章,数量相当多,从这份公证书就可以看出来;第三,周清华发表的这些文章已经广为传播,其搜索量很高。
2、公证费用票据原件,证明我方公证费用的支出。 [审判长]: 被告方对证据的真实性有无异议。
[被告周清华代理人]:没有异议。
[被告博客网代理人]:对原告提出的公证书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中一些内容有异议,其中部分内容是通过百度搜索存储(“网络快照”)的,其网址和服务器都不是博客网的,百度也指出“网络快照”不代表网站的即时页面,这些文章在公证时我们早已经删除了。另有一部分涉及天涯网站的内容与我公司无关。关于秦尘在天涯网登记的个人信息部分我们不予确认。[被告周清华代理人]:我方提交的证据是,2011年1月15日我向博客网的投诉函,证明当时我的当事人已经主动就此事寻求解决办法,他对他的过激言词已经表示了解决诚意,且投诉函中包含了杨宁对我的当事人攻击的信息,请求博客网删除。[审判长]:投诉函是如何送达的?
[被告周清华]:通过我的博客,并给博客网打了客服电话。
[审判长]:你的这一文章什么时候被删除的。
[被告周清华]:很快,大概5分钟。
[原告代理人]:投诉函来源于电脑存档,真实性我们无法确认,并且文章的内容与本案无关,对投诉函中所涉杨宁发表对周清华攻击的文章的内容,我们不予认可。[审判长]:被告博客网对周清华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博客网]:对投诉函真实性无异议,其当时发表在周清华的博客上,我们确实当日删除了。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博客网出示他证据。并就你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就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目的向法庭作出相应的解释。
[被告博客网代理人]:我方提供证明材料一份,证明我们已经删除了原告所诉的侵权文章。
审判长:原告代理人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这份证据只能证明被告当时删除了侵权文章。[审判长]:现在你方所诉的侵权文章在博客网上还有吗?
[原告代理人]:我们不确定。
[审判长]:双方还有证据提交吗?
[原告代理人]: 没有。
[被告周清华代理人]: 没有。
[被告博客网代理人]: 没有。
[审判长]:下面进入法庭询问阶段,被告博客网,你网站的网址是什么?
[被告博客网:http]:/// [审判长]:原告是否认可?
[原告]:是。[审判长]:被告博客网是否有监管本网站网页的制度。
[被告博克网]:有,但我们无法进行事前监管,只能是事后进行审查,对违反公序良俗的文章进行删除。
[审判长]:请你方简述一下具体的监管操作步骤。
[被告博客网]:客户发表的文章题目在我们这里有显示,我们审查题目后进一步判断是否违法,违法的文章将予以删除。对涉及知识产权等问题的,只能待接到投诉后进行审查。
[审判长]:原告是否与被告博客网就本案进行沟通,主张权利。
[原告代理人]:我们认为根据互联网相关规定,删除侵权文章是网络运营商法定义务,我们没有书面联系过被告博客网。
[审判长]:周清华,你发表原告在本案所诉文章的具体位置在什么地方?
[被告周清华]:我的博客,“敬告杨宁妻子”一文还在天涯等其他网站上发表过。其他文章是否在其他网站发表过我记不清了。
[审判长]:对你所使用网名为秦尘有无异议?
[被告周清华]:没有异议。
[审判长]:没有异议,那么这5篇文章,哪些是你自行撰写的,那些是你转载的? [被告周清华] 前四篇是我自己写的,最后一篇“扒杨宁的皮”不是我写的,我没有扒过杨宁的皮。
[审判长]请你回答问题的时候,直接明确地回答法官提问的问题。那你转载时内容是否有变化?
[被告周清华]:内容没变化。
[审判长]:原告方,转载文章原来是谁发表的?
[原告代理人]:博客网一员工发表的,我们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暂时我们认可《扒杨宁的皮》的文章是周清华转载的。但是,应当清楚的是,转载也是一种侵权,它加重了第三人侵害杨宁名誉权的后果。
[审判长]:我明白你的意思。被告博客网,你方对原告称你公司员工发表上述文章一事,是否认可?
[被告博客网]:不认可。
[审判长]:原告方,你方起诉书中请求精神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是什么?
[原告代理人]:最高人民法院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根据其侵权主观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严重程度,以及被告的经济赔偿能力等因素参考计算的。
[审判长]:周清华,你曾经几次向原告道歉,请详细说一下。
[被告周清华]:很明确,3次,分别在发给杨宁的电子邮件、博客网的专栏、中央电视台的采访。
[审判长]:原告,你方对被告周清华刚才所称的致歉是否认可? [原告代理人]:对于被告周清华的道歉我们不予认可。因为我们没有看到任何被告周清华向原告杨宁道歉的证据。而且我希望提醒法庭注意,被告在法庭上仍然至少有两次污辱原告的言词行为,所以我们并没有看到被告的诚意。所以说:第一,我们并不认可,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周清华曾经道过歉,仅被告周清华口头的声称自己三次道过歉,却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其确实道过歉,是不能让人信服的。第二,被告目前在法庭上竟然还存在两次污辱原告的言词行为,我们无法看到被告道歉的诚意。相反,我们看到了被告周清华公开的污辱诽谤。[审判长]:原告是否看到被告周清华在2011年3月20日发表的《关于杨宁—秦尘事件的公开道歉》一文。
[原告代理人]:没有看到。我们只看到了周清华对杨宁的攻击性文章,这些文章至今未删除,仍在数十家网站上被转载。
[被告周清华]:原告代理人没有看到不代表杨宁本人没有看到。
[审判长]:提醒被告按照法庭规则发言,法庭会给予双方充分发言的机会。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争议焦点还是原告文章的侮辱诋毁性质存在与否,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以及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性问题。鉴于时间原因,请大家注意简明扼要。现在就第一个辩论焦点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进行辩论。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被告周清华以秦尘的文章网名在博客网等多种论坛发表的文章中,词语带有明显侮辱、诽谤的性质,侮辱性的词语甚至涉及到了原告的家人,而且文章在网上不断被转载、传阅,已经广为传播,使原告的名誉受到了极大的损害,并且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生活和工作。网络空间尽管是虚拟的,但通过网络的一举一动折射出来的人的行为,却是实实在在的,被告周清华在博客网等多种论坛发表的文章中以“秦尘”的网名多次使用侮辱性语言贬低杨宁的人格,其在主观上具有对杨宁名誉进行毁损的恶意,客观上有实际侵犯杨宁名誉权的行为,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人对杨宁的公正评价,对原告的名誉也产生极坏影响。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中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的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民法通则适用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综上所述,我认为被告周清华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博客网公司应该在事前进行审查监管,对有侵犯别人名誉的文章,应该及时删除,被告博客网公司却不管不问,纵容被告周清华发表攻击原告的文章,并且在网上广泛传播。因此,我们认为被告博客网公司与被告周清华构成共同侵权,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审判长]被告周清华,发表你的辩论意见。
[被告周清华代理人]:杨宁所列举的语句,大致可以分为三类:根本没有污辱性的、引用杨宁的、我的当事人气愤之下说的。
1、“玉米虫”、“兽医”根本就不是侮辱性的语句,对此根本不构成名誉侵害。“玉米虫”是指国内大量从事投机倒卖域名的人的称呼,并没有污辱性。“兽医”是我国的职业的一种,因此,兽医同样不构成人格侮辱。2.“狂犬病”、“鸟编委”等过激言词,则是因为我的当事人数十次遭遇杨宁语言攻击和挑衅,导致一时义愤,情绪难以控制,才说了这些话。但是,他已经就这些过激言词表示道歉。在此,我建议法庭认真考虑我的当事人对杨宁采取这些过激言词的背景以及我方多次道歉的事实。[审判长]被告博客网公司,发表你的辩论意见。
[被告博客网代理人]:作为博客业务的提供商,我公司有义务对博客网上发表的文章及图片进行监管,但是博客的技术特色决定了,其是博客用户自己编辑文章、图片并发表在博客网上,然后我公司通过浏览文章的标题确定是否有侵权行为,对违反公序良俗的文章予以删除。此外,现在每天博客网上发表的文章有5万多篇,监管确实有困难。新颁行法律已经明确了博客服务提供商的监管义务系事后监管义务。对博客用户发表的文章,我们也要保证一定的尊重,在未明确其构成侵权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我公司无权对其进行删除。我们只能在接到投诉的时候,进行进一步审查和删除侵权文章等。本案中,原告起诉前未向我公司主张过权利,相反是我公司主动发现并删除了原告所称的侵权文章。
原告所称我们应该在事前进行审查监管,实际上可能使我们对博客作者的言论自由造成侵犯,而且每天发表的博客文章有5万多篇,也不具有可操作性。[审判长]原告是否还有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被告周清华说是原告首先侵害其隐私权和名誉权,但是周清华并没有举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我方不予承认。[审判长]被告周清华是否还有辩论意见。[被告周清华]没有了。
[审判长]被告博客网是否还有辩论意见。[被告博客网]没有了。
[审判长]下面就第二个辩论焦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进行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其中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权利和利益。本案中,被告周清华应在博客网以及其他网络媒体的首页位置,明显位置向原告连续一个月公开进行赔礼道歉,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失抚慰金。”
上述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我方根据上述规定,要求被告应向原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万元,我方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审判长]被告周清华,现在发表你的辩论意见。[被告周清华代理人]诉讼请求我方不同意。首先,我的当事人已经多次对原告表示道歉,而且,原告要求的长达一个月在《南方周末》、《中国青年报》、博客网、天涯论坛这些全国大型媒体上公开道歉所需的费用,我的当事人也没有能力承担。其次,是原告首先对我的当事人进行的攻击,对于侵权损害结果的发生双方都有过错,故应当减轻我方的赔偿责任。第三,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的赔偿。我方对原告方提出的证据有异议,故我们不认可原告遭受精神痛苦的事实。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审判长]被告博客网,请发表你的辩论意见。
[被告博客网代理人]我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以也不接受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审判长]原告是否还有辩论意见。
[原告]对于被告周清华刚才所称的道歉我们不予认可。因为我们没有看到任何被告周清华向原告杨宁道歉的证据。并且我们无法看到被告道歉的诚意。[审判长]被告周清华是否还有辩论意见。[被告周清华]没有了。
[审判长]被告博客网是否还有辩论意见。[被告博客网]没有了。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
[审判长]: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被告周清华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
[被告博客网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
[审判长]: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当事人均同意的前提下可以进行调解.原告方同意调解吗? [原告代理人]:不同意。[审判长]不同意是吗? [原告]不同意。
[审判长]:鉴于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故本庭不再进行调解工作。本次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十分钟。(击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退庭。(合议庭退庭)[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下面继续开庭。合议庭合议认为,鉴于周清华对其在博客网上曾使用“秦陈”的署名先后自行撰写了《解剖杨宁》等四篇文章,另将《透视兽医网虫
(一):扒杨宁的皮》一文以“秦陈”署名予以转载的事实均无异议,故对杨宁所诉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周清华所撰写及转载的文章具有广泛传播的客观效果,因此周清华应对其所传播内容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周清华虽表示其撰写上述文章系基于杨宁对其本人的攻击,但在本院限定的举证期限之前,就所指杨宁文章的具体内容未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此外其已构成对杨宁人格权的侵害。杨宁基于上述内容的公开发表布,要求周清华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采纳。
博客网博客专栏属于开放性信息交流平台,具有广泛、及时、互动等传播特点, 同时,博客文章对于其他民事主体名誉利益的侵害,有赖于管理者对于争议事件的了解程度,因此其评判依据除特定文字本身外,还应借助于当事人的信息反馈。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原告发布于博客网的侵权文章现均已删除,且现有证据无法印证杨宁曾因所诉文章向博客网公司进行投诉,故其要求博客网公司以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本庭确认,周清华在博客专栏中所发表的文章使用了侮辱性词句,上述内容经公开传播即会使杨宁名誉利益受到侵害。现杨宁要求周清华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互联网中的内容处于不断更新状态,杨宁对侵权行为采用公证的形式予以固定,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取证的合理支出,现其要求赔偿公证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
鉴于博客作为存在在网络环境中相对独立的个人开放空间,因其发布主体的广泛性特点使其侧重于对信息的共享,故本案中涉及的侵权内容以非财产方式承担责任足以使被害人名誉得到及时的权利救济。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鉴于周清华发表于博客网上的侵权文章现以实际删除,且杨宁对侵权内容给其造成的严重后果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合议庭对其另要求周清华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第1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第3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书记员]:全体起立。
一,周清华于本判决生效7日内,连续30日以秦陈的署名在博客网博客专栏内刊登向杨宁的致歉声明,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博客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此负有协助义务。二,周清华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杨宁公证费1010元。三,驳回杨宁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10元,由周清华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本判决将在十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核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宋秋实 2011年4月20日
[审判长](敲法槌)请坐。原告杨宁与被告周清华、宋都博客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现在闭庭。(敲法槌)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合议庭退庭)请旁听人员离开法庭,双方当事人阅读庭审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双方当事人阅读庭审笔录后签字,全体人员退场)
法院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篇四
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一、民事调解书的概念
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在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下,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采取调解方式,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后而写成的文书。民事调解书有一审、二审、再审调解书的不同。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第85条规定:“调解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和经济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的实体问题的重要方式之
一。因此,民事调解书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文书之一种,其法律效力与民事判决书是相同的。”
二、民事调解书的作用
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常用的重要的司法应用文之一,具有法律效力。它既是当事人协商结果的记录,又是人民法院予以批准的证明,也是当事人遵照执行的根据。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民事诉讼纠纷,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一种重要方法。它体现了我国特有的调解和审判相结合的民事诉讼原则,这种方式有利于合理解决当事人的诉讼纠纷。根据我国民事审判实践证明:多数民事纠纷案件都是采用调解的方式结案的,这是因为民事纠纷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不论当事人双方争议的问题多大,都是在人民利益根本一致的基础上产生的纠纷,只要弄清是非,辨明曲直,晓之以理,大多数纠纷是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因此,搞好调解工作和制作好调解书是民事审判业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对于加强人民内部的友爱关系,促进安定团结,搞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预防和减少纠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民事调解的内容、格式
民事调解书的格式与民事判决书基本相同,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又细分为标题、编号、当事人、案由、事实、理由、协议、落款、日期、书记员等部分。
(一)首部
1.标题:标题分两行写明法院名称和文种。
2.编号:写在标题右下方的位置。写明:“[年度]×民×字第××号。”
3.当事人情况:
(1)一审的调解书,应按顺序分别写明原告、被告、第三人的自然情况。
(2)二审的调解书按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的顺序写。
(3)再审的调解书按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的顺序写。具体写法与一审、二审、再事判决书相同,可分别参照。
4.案由:即写明案件的性质。如“婚姻纠纷或购销合同纠纷或损害赔偿”等。
(二)正文
一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如系二审或再审调解书,在其之前还应写上诉人提起上诉的情况和再审的提起情况。案件的事实可写法院确认的事实。如果案件是在法院受理后,尚未开庭情况下,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和事实清楚,并经双方同意而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的事实可写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无论是哪种情况,事实都应当写得简明扼要,不必像判决书那样写得过细。
二是写明调解达成协议的内容。协议内容是指在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原则下达成的解决纠纷的一致意见,它是调解书的核心内容。在事实写完之后,应另起一段,写明如下一段文字:“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 1
如下协议:”而后,用分条分项式写明协议的具体内容。最后,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书送达前,如有一部分已执行,在本协议内容中,应将已执行的那一部分也写入调解书协议内容中,并加括号注明(已执行)。
(三)尾部
首先写明法院对协议内容予以确认的态度及调解书的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之后由审判庭人员署名,注明制作日期,加盖院印,书记员署名,左方打出“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校对戳。
四、写作注意事项
1、调解只根据当事人的自愿,在查明事实和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不能强迫调解。调解不成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有关法律和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否则不应确认。
2、叙述调解书的事实,一般可不必分清是非,确定责任,这是因为双方已就争议的内容达成了一致处理意见,但如果一方坚持要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也要可在事实中将之反映出来,总之,以尊重当事人意愿为前提。
3、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如果涉及民事行为无效或者合同无效的问题,不应在调解书在确认,而应当另行制作决定书确认民事行为无效或者合同无效。这是因为,民事行为或者合同的有效无效确认,只能由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确认的机关(如仲裁机关)予以认可,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自愿原则的体现,无权就民事行为或合同的效力进行确认。
4、当事人在一审中达成调解协议的,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必须制作调解书,对于调解不离婚、维持收养关系、即时履行和当事人不要求制作调解书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对不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在二审和再审中,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应当制作调解书,因为它涉及到原审判决的效力问题。
5、调解书的内容应明确具体,便于当事人的履行。调解书中不应使用强制性的词语,不宜写进教育性无法律上实体意义的词句,无必要写当事人无其他争议和调解成立的日期。调解书也无需写撤销原判决,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和再审调解书送达后,即视为原判决撤销。
五、民事调解与民事判决的区别
首先,解决纠纷的方式不同。民事调解书反映的是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地达成协议的内容;民事判决书反映的则是人民法院依法以判决的形式解决纠纷的内容。
其次,体现的意志不同。民事调解书在合法的前提下,主要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志,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的确认;民事判决书则体现了人民法院的意志即国家的意志。
再次,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而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只有在上诉期过后,当事人不上诉的情况下才发生法律效力。可见两者的区别很大。尤其要注意的是法院调解不同于诉讼外调解,它具有诉讼的性质,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因此,民事调解书的制作应与民事判决书的制作一样,引起我们高度的重视。
【 范 文 】
××省××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民字第424号
原告:韩××,男,××岁,汉族,××省××县人,××第二轧钢厂工人,住本区西八角胡同11号。
被告:杨××,男,××岁,汉族,××省××县人,××第二轧钢厂退休工人,住本区东八角胡同×号。
被告:杨××(被告杨××之子),男,××岁,×族,××省××县人,××市公共汽车公司×场司机,住址同上。
第三人:××区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区房地产管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男,××岁,××区房地产管理局前门房管所干部。案 由:强占房屋。
原告韩××20××年左右起租住被告杨××所有的本区西八角胡同××号南房一间(6.4平方米)。20××年××月,因杨××无力修房,由韩××从银行贷款135元将房屋修缮。双方协议,贷款以韩××应交的房租折抵。之后,韩已偿还了105元。20××年×月,此房由××区房地产管理局代管。后因韩××家住房拥挤,××区房地产管理局于20××年×月份分配给其本区北桥湾×号东房一间(15.9平方米),同时,将西八角胡同××号之房停租收回,韩××住进北桥湾×号东房一间后,至今未将西八角胡同××号之房腾退。20××年×月×日,杨××及其子被告杨××将此房强占。韩××向我院起诉,要求杨××、杨××其子退还此房,并赔偿给其造成的损失。经询问,第三人××区房地产管理局提出,西八角胡同××号之南房一间韩××现无权居住,应当由房管部门收回,并要求韩××补交20××年×月至20××年×月所欠房租(99.34元)。
本院认为:韩××在房管部门为其解决住房困难后不交回原房,××区房地产管理局未及时收回韩××原住的本区西八角胡同××号南房一间以及杨××及其子强占出租房都是错误的,均应批评。现此房按政策规定应由房管部门收回另行分配。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调解,三方自愿达成协议,内容如下:
一、韩××、杨××、杨××于19××年××月×日前从本区西八角胡同××号南房内搬出,将此房交给××区房地产管理局(已执行);
二、杨××、杨××赔偿韩××损失费10元(已付清);
三、韩××修房贷款所欠部分由××区房地产管理局负责与银行总算,与韩××无关。韩××已偿还的贷款扣除房租后,多余部分归××区房地产管理局折抵韩××的部分欠款,其余欠租由××区房地产管理局自行负责。
本调解书与生效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20××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误。
书记员 ×××
法院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篇五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 北京奇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德晨,职务:总经理
电话:***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农林服务中心 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理人:钟兆启,职务经理
请求事项:
一、撤销通州区人民法院(2012)通民初字第10388号判决;
二、判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
三、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因不服通州区人民法院(2012)通民初字第10388号判决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故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请求贵院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做出公正判决。
一、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的问题。
原审法院对合同效力的认定,上诉人表示同意,但法院认为:“根据法庭查明情况,奇沃公司应当分别于2010年12月31日和2011年12月31日前缴纳下一年度的租金,但在农林服务中心按照双方约定提供租赁场地后奇沃公司一直未按期缴纳相应租金,且逾期已经超过合同约定的60日”的认定有异议。按照合同约定在租赁期间乙方在原场地上建设一栋面积为700平方米的二层办公楼并无偿提供镇农业服务中心办公使用,但所有权为乙方。乙方为无偿使
用人,属于利益享有方,但对方却承担较少的法律义务。上诉人一直没有拒缴租金的行为,事实是:一直以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将建设好的房屋拿出一部分作为被上诉人的办公用房屋(被上诉人曾经多次修改我方的建设、装修图纸可以证明其具有日后使用房屋的目的),用于获得政府支持、冲抵土地租金,但是,被上诉人为侵占上诉人已经建好的房屋所有权,故不要上诉人给的租金,而提出解除合同,以达到侵占上诉人房屋的目的。
二、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解除法定条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法律规定了被上诉人的通知义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此即债务人迟延履行。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予一定的履行宽限期。本案中被上诉人并未提出书面通知。
2、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为重要,如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实现,于此情形,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本案中上诉人当庭表明愿意支付租金,立即可以履行。故被上诉人的合同目的可以得到事项,故法院不应判令予以解除合同。
3、贯彻鼓励交易的立法宗旨。鼓励交易是我国《合同法》的立法宗旨。这类案件要严格掌握合同解除的条件,对不具备合同解除条件的案件,就不确认其合同解除的效力。如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只有达到“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严重程度时,才可以解除合同。如果违约造成的后果并不严重,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就不要判决解除合同,使生效的合同尽可能得到履行,从而促进交易,增加社会财富。
本案中上诉人要求支付土地租金,合同目的可以实现,所以法庭不应判令解除合同。被上诉人行使解除权是显失公平的,之所以认为该条件是显失公平的,(一)是因为上诉人未付租金部分为15万元,解除合同后其建设投入300余万元均不能得到补偿,15万元相对300余万元而言,明显相差很大。上诉人仅仅因为未付15万元租金而导致最终损失300余万元,被上诉人却因此得利300余万元。
(二)是被上诉人出租房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获得租金这一经济效益,而租金给付时间的迟延,被上诉人而言并不很重要,其可以得到房屋建成后无偿使用的目的,对于700平米的房屋无偿使用来见,区区15万元显然是太少了,仅计算700平方米的租金,恐怕也不止每年15万元,因此造成的后果也并不严重,不会因此造成被上诉人合同目的的落空。因此如果通过诉讼上诉人获得租金,同时合同继续履行,不仅能保持双方利益的均衡,而且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三)是租金支付期限届满后,出租方应当要求承租方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租金,上诉人没有书面通知上诉人支付租金,直接起诉请求判令合同无效,显然过于苛刻。因此对此案的处理应当是驳回被上诉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判如所请。
(签字页,本页无正文。)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2012年9月17日
法院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篇六
法院民事审判庭实习报告
xx年5月28日至xx年7月20日,根据教学计划和法律专业的特点,在我们大三马上就将进入大四毕业进入法律实践操作部门之前,文法学院法学系组织我们04级法学两个班的学生到法院这一司法实践部门进行了一次短期的专业实习。这次实习活动是教学计划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检验我们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的重要手段,是教学活动必须具备的环节。实习的目:通过实习,让我们全面了解法院实施法律的情况;通过实习,培养我们初步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法律问题的能力;通过实习,可以使我们认识到自己在理论和实践方面存在的不足,增强学习的主动性、针对性、创造性;在实习过程中,通过虚心接受法学实务工作者的指导和帮助、诚心学习法学实务工作者的好思想、好作风、好经验,全面提高我们的综合法律素质和法学修养。
在这次实习中,我们二十一位同学到了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进行实习。我和其他五位同学被分配到了民事审判庭庭实习。在实习中,洪山区人民法院给了我们极大的方便和帮助,也给予了我们较高的评价:虚心学习,认真工作,专业扎实,理论功底好,实践能力不断提高。同时,这次的实习也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体会和感受。
一、实习成果
专业实习是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协助司法人员解决实际生活中的法律事务,是跟着指导老师学习司法经验和了解、掌握案件处理方法和程序的过程,专业实习是一种课堂内外的学习。在近两个的实习中,我学到了很多课堂内外学不到的东西,取得了令人满意的实习成果:
1、了解了大部分法院的部门和工作程序
法院是一个处理纠纷,处理矛盾,给当事人公平、公正的结果的地方,而法院对外的个窗口是立案庭。我虽然没有在立案庭实习,但是因为有时有些案子和文件也会送到那里,并且也从在立案庭实习的同学那里了解了一些情况。立案庭的工作是十分繁多的,每天到立案庭立案的当事人很多,立案庭的工作人员不仅要面对各种各样的人员,有企业、律师,也有教师、工人、老人等等,这些当事人有文明的,也有蛮不讲理的,立案庭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经常要与这些当事人进行说理和劝解,而不是简单的审核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这么简单。立案庭还为那些不懂法律程序或者是不懂得怎么写起诉书、不会写字的当事人提供方面,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用法院专门的起诉书范文进行填写。立案庭还有一个信访接待室,负责法律咨询、非诉信访的处理、诉前调处纠纷及日常信访接待中的解释、息访工作。法院信访工作是密切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手段,是维护法律尊严和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渠道,是切实保障公民的信访申诉权利的重要窗口。信访接待室是很重要的,事情也特别的多,群众来信来访所反映的问题涉及到法院工作的很多方面,是当事人充分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有利于法院的改进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使当事人得到合法合理的处理。立案庭立案后还要对案件进行分类和开庭排期,通知被告和相关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最后再送到立案庭。可以说立案庭是法院工作的关,是法院工作的开始,占据很重要的位置。
洪山区人民法院有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和行政庭、政治处、审监庭、执行庭等几个重要的部门,我们的实习是由政治处进行安排的,政治处主要负责法院内部的事务,由于行政庭的工作不像其他审判庭那么多事务,因而这次没有同学在行政庭实习,审监庭是对法院审判工作进行监督的部门,这次也没有同学在那里进行实习。我们同学大部分被分配到执行庭、刑庭和民庭实习。
执行庭是审判工作的最后环节,是当事人在判决后因为对方不履行判决的义务而有权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的一项权利,是当事人实现权利的保障。执行工作并不轻松,特别是在这种高温的天气下,执行局的法官们要到当事人那里进行执行工作,大部分时候执行工作都是困难重重,很多当事人都不配合,而法官们还要依法办事,真是苦了执行的人员。
刑庭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是伸张正义的地方。虽然洪山区人民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但是刑庭的工作却是很多的,即使案子都相对简单一些。简单但并不代表案子不重要,每一个案子对于与案子有关的当事人都是很重要的。我在实习期间到刑庭去旁听过,与民庭有较大的区别,更严肃和谨慎。刑庭的法官要审理案子,也要到看守所去讯问当事人,以便对案件有更清楚的了解,以便作出更加合理的判决,让当事人心服口服。
民事审判庭又分为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二庭以及民事审判第三庭三个庭,民二庭主要处理的是医疗事故方面的案
案件,民三庭主要处理人身损害赔偿和交通肇事的案件,而我实习的民一庭主要处理的是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遗嘱继承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以及劳动争议纠纷的案件,从上述民一庭的主要受案范围可以看出民一庭处理的是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的纠纷,十分的琐碎,民一庭在洪山法院创下了几个最:民事审判庭里案件最多的,是用调解方式结案最多的,同样也是上访最多的,毕竟清官难断家务事,这些案件因为与当事人密切相关,法官在审理时都很认真,但是正因为太紧密了,一旦稍有不称心意当事人便会上访。
除了以上的部门以外,我对法院的保卫部门也有了一个较为深刻的认识。虽然众所周知,保卫科就是为了保证单位工作顺利的部门,但是正是因为法院地位的特殊性,以及重要性,保卫部门的工作也就相对更重要一些。我们到法院实习每天都是要凭政治处发的实习工作证才可以进入法院的,偶尔忘了带,那就比较麻烦了。进入法院有一个检测仪器,用来检测是否带有危险品的,当事人或者是旁听人员进入法院要携带身份证进行登记,到楼上找法官的要将身份证放在保安那里,并且领一张来访单,要有接待法官的签名才可以拿回身份证离开。如果不是这么繁杂的手续,也许法院就不是那么平静了,不管法官如何公平合理的判决,总有一部分的人是不舒服的,谁也不知道他们会是怎么样的一群人,会做出什么举动,就像那天就有一个当事人因为判决后执行上的问题,找承办法官闹事,在民一庭里大呼小叫,将好心倒给她的水泼到法官坐的椅子上,甚至更过分的是竟然用高跟鞋把法官的门蹬出了一个洞来,如果她带了什么其他危险品那后果就严重了,可见保卫部门是很重要的,不只是维护法院的秩序,保护法院的工作人员,同时也有对来法院的当事人的保护,是法院不可缺少的一个部门。
2、实习检验了我的法学知识,也提高和培养了自身的实践能力。
带我的指导老师是书记员戴老师,天去的时候老师就教给我一个很重要的任务:参加审判案卷的整理即整理已经审结并且已经宣判的案子的卷宗。我起初以为这个懂得看那个正卷目录的人都懂,可是我错了。整理卷宗看似简单,是个不需要动脑的体力活而已,但事实并不是这样的,它也需要你动脑筋来思考,需要十分的耐心和谨慎。卷宗记录着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辩护以及法院的庭审过程、调解、法官对案件的评议、判决书、送达回证等重要的内容,这些内容都是不可遗漏的。对照着正卷目录,我整理了三四份,虽然只有这几份,却不是那么顺利,有一些材料我不知道应该放在哪里,看着似乎可以放在最后“其他”那一部分里,可是又好像不是,只好将这些疑问一一向老师问清楚。按顺序将材料整理好后,要对它们进行编页,我起先是将它们先都用锥子钻三个洞,然后用绳子绑起来,要将它们绑得整齐有序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有时候卷宗比较厚时可以用专门的钻孔机,我次用的时候还挺紧张的,以前都没有碰过。穿绳子时也是有技术的,我以前在图书馆看见坏的图书被很好的钉起来,一直在想那绳子是怎么穿的,不过一直不明白,在法院终于学会了,也是一个具有技术的活动呢。用绳子穿好后,将编的页码填到页的正卷目录中,编页的要求是正反面都有内容的材料两面都要编上页码。边编页也是边检查的过程,刚开始时发现了错误,可是由于我已经用绳子绑起来所以只好重新拆开,调整好后再绑上,后来我就学会了先将页码编好再绑绳子。页码编好后要在最后一页的背面贴上封条。这就差不多完成了,还需要老师和承办法官的检查。因为老师跟我说的较为简单,整理的那几个案子也相对简单,第二天另一个老师叫我帮我同学一起整理时,发现还有很多我没有学到,比如普通程序的案子,有合议庭的评议要另外挑出来,整理成一份副卷,正卷是可以提供给当事人查看的,但是副卷则属于内部文档,不能将其提供给当事人查阅;还有如果证据较多可以单独整理成一卷等等内容。
在整理卷宗时不要单单只是为整理而整理,在整理的过程可是一个非常好的学习机会,可以完整的看到案件,可以先看案子,看一下庭审笔录,然后用所学的知识自己判断案子该怎么处理,然后对比法官的判决,这样既可以运用所学也可以找到不足,实在不明白原由则可以去找承办法官进行请教。
在法院实习一个很重要的学习活动是是参加开庭审理。我听得比较多的是民庭的案子,有其他同学有担任书记员出庭记录,我没有这样学习的机会,不过我仍然珍惜可以作为旁听人员进行学习的机会。旁听可以让我对诉讼法中所学的程序有一个更加深刻和真实的体会,在庭审中可以观察原被
告是如何进行举证、质证的,原被告如何进行辩护,以及法官是如何掌握和调度整个庭审的进度和秩序的。也可以思考案子的真相是如何的,作为法官应该如何进行判断和判决。旁听有旁听的秩序,法官会对使用手机和说话等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进行制止。现实的法庭与我们在学校所进行的模拟法庭是不同的,现实的法庭庭审程序是
比较简单的,当然庭审的过程也不是一帆风顺,有时候庭审过程就像是在菜市场吵架,法官要制止好久才能让他们停下来。在庭审中有律师参加,这也让我对律师这一行业有真实的认识。以前觉得律师就是百辩之雄,不过在现实当中,律师可是有各种各样,有能言善辩的,也有言辞不清的,有思维逻辑性强的,也有比较乱的,这才是真实的,只有认清了,以后的路才好走。
制作审判法律文书是在法院实习的另一个学习内容,即使先前学习过法律文书的写作,到了自己真正动手还是很难的。我打过判决书、调解书和裁定书,每一种文书都不同的,在打的时候,判决书要详细,对于双方提交的证据要写清楚证据名称、证明的内容等,要从证据中查明案件的事实,然后写明法院的判决理由和事实,判决的结果。调解书对于法院判决的理由就不用书写,但是要根据调解笔录将调解结果写好,最后要在调解书最后将调解书的效力写入。裁定书应该说是较为简单的,我只打过关于撤诉申请予以确认的裁定,只要修改一下案号和当中的当事人信息就差不多了。判决书和调解书要写得既简洁又要丰满有力,除了格式要正确,表达也要通顺,一份判决书或者是调解书也是一份作文,要多读一些书才能写出一份好的审判文书。
我的老师还是民一庭的内勤,她要签收从立案庭送过来的案子,然后将案子送给庭长进行审批,最后再送到各位法官手里签收,还有就是移送案件、调卷等等工作,这些工作虽然简单,却是法院工作的一部分。
3、实习让我对民事调解有一个深刻的认识
民一庭处理的纠纷主要是生活中的纠纷,因而调解的方式在民一庭中被频繁的使用,民一庭 月份收到离婚诉讼共 件,其中以调解结案的有 件,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共 件,其中调解结案的有 件,从这些数据中可以看出调解在其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很有调解经验的杨法官说要做好调解工作法官要具备三种力量:一是人格的力量,调解工作的主持者应该是通晓法律知识,有法学素养,有一定的威望,说话有分量的人,他能够以自己的言行使大家信服,能服众。调解员本身的人格魅力能使当事人对其产生信任感。二是智慧的力量,调解员要思维敏捷,处理事务的方法多样,反应能力迅速,拥有这样的智慧才能对矛盾作出反应,才能抓住矛盾的中心,帮当事人找出解决的途径。三是情感的力量,法官被要求在审
判中不要带个人的感情色彩,在调解中要公正、公平,但是这并不是说调解者就应该板着一张脸,很严肃的对待当事人,或者是对矛盾不闻不问,漠不关心,这样并不能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大家都是人,都有感情,因而应该以情动人,试着去了解当事人的感情,以情动人,才能解决好矛盾。
调解工作在庭前、庭中、庭后都可以进行,有很多的案件在开庭以前就调解结束了,在开庭的过程中如果双方当事人有和好或将矛盾解决的可能,也会当庭进行调解,庭后调解的也有。要做好调解工作,不能就事论事,会陷于被动。调解应积极做好预防工作,预防民间纠纷的发生,将纠纷化解于萌芽状态。对已发生的纠纷,在进行调解的同时,要特别注意防激化,防止纠纷的恶化的转化,调解员的工作方针是调防结合、以防为主,要寓防于调,以调促防,以防保调,在进行调解工作时,要时刻注意预防工作,化被动为主动。调解要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双方都要自愿,调解的过程中要合法,平等对待当事人,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
调解的进行应该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前提下进行,当事人有时候会情绪激动,说话没有仔细考虑,语气十分恶劣,法官面对的当事人经常是这样子,经常可以听见当事人生气的声音以及指责的声音,法官要好好的劝解他们,将他们再带回到矛盾的焦点上。看着法官们辛苦的调解,真的是又佩服又自惭,自己要学习的东西还有很多的。
4、实习增强了我的综合素质
在民一庭学习,经常有当事人过来进行调解,也经常有电话打进来进行咨询案件的情况,我时常会接接电话,帮法官接待一下当事人,面对的是各种各样的人,在处理和这些人的交往中提高自己的交际能力,对人待物的能力。而处理文书和参加庭审,提高了我书写的能力,锻炼了口才,也让自己更加谨慎、细致,严谨程度有了一定的提高。
5、通过实习,我对法院工作有了新的认识
前去法院实习之前,由于几乎没有接触过法院,法院在我眼中是很神秘的地方,既有正义又时常有舆论认为法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法院是花钱的当事人的话筒,法院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我在法院实习期间看见的是法官们认真办案的情形,以及他们为当事人尽心尽力办事,虽然偶尔有人说法官因为当事人一方是其同学而故意刁难另一方当事人,不过我想决大部分的法官还是比较遵守法官的职业道德的,腐败并不是主要的。
二、实习中暴露出来的问题
1、法学教学过程中的问题
三年的法学学习在这次的实习中并
不能让我们实践起来很快,法学的教育主要培养了我们的理论素质,但是对我们的实际动手解决事情能力的培养则比较不够,虽然有模拟法庭、有法律文书写作课,但是与实
际还是有较大的差距。接触的案例也较少,对现实涉足太少,把现实看得太简单,处理问题有些任性,也缺乏必要的法学人格培养,做事情不够稳重。
2、实习本身存在的问题
实习的时间短了一些,实习是到了一个新的环境,我们要用一些时间去适应这个新环境,两个月的实习只是让我们刚刚熟悉了这里,熟悉了一些程序上的情况,对于实体方面则只有很肤浅的认识,跟老师的学习还没有深入,还没有达到自己能处理一些很简单的案子的地步和独立处理案子的程度。我在实习过程中很羡慕其他同学有机会去尝试着独立办理案件,可是却缺乏机会。
三、设想与建议
我觉得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有一段距离。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完成的。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大学的法学院应当与公安、检察院、法院、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定期安排学生见习,让学生更好地消化所学的知识,培养学生对法学的兴趣,尽量避免毕业后出现眼高手低的现象,向社会输送全面、合格、优秀的高素质法学人才。
在实习的时间上可以适当的延长,最好能让同学们分别到不同的司法机关进行实习,这样可以多熟悉一些部分的工作情况,这可以提高同学们的适应能力和学习各种知识和实际动手能力。
报告人:肖林
xx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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