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起着明确约定和规范双方行为的作用。在合同中应当包含所有必要的条款和附加条件,以确保交易的完整性。合同的解除和修改应按照双方的协商和法律规定进行。
货物进出口合同篇一
委托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合理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事宜,双方一致同意订立以下合同条款,以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乙方:
1.合同;。
2.发票;。
3.装箱单;。
4.提单、空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
5.提货单;。
6.货物的hs编码;。
7.贸易性质;。
8.手册,批件,如进出口许可证,配额证,免税表,证明等;。
9.报关要求及注意事项;。
10.报关所需的其他资料。
二、乙方作为甲方的报关代理人,应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乙方在代理权限内的任何责任和费用都应由甲方承担。
乙方只对因自身的过失与疏忽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负有责任。
三、甲方需要变更有关报关等事项的,应在报关前提出,并应出具书面的变更通知书。
报关后有正当理由需要更改的,甲方应书面委托乙方协助办理。
由于变更引起的一切费用和后果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必须保证报关货物不属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物品。
否则,甲方应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和费用,并对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五、甲方应保证申报的内容均真实、准确、无欺诈,且与报关单上的内容一致。
如委托的内容与报关单有出入,以报关单为准,甲方应承担由于委托内容与报关单不一致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并对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六、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报关行为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乙方对于报关进展情况及时汇报。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货物的报关、报检及报验等信息。
七、对于进口货物,甲方是进口货物的海关关税、海关监管手续费.代征增值税的义务缴纳人。
如甲方书面委托乙方代付,甲方应在乙方报关前根据乙方估算的数额将上述款项汇至乙方账户,以便乙方代甲方在纳税期限内向海关缴纳。
否则,乙方无义务为甲方垫付前述费用。
八、甲方如对海关开征的税额款有异议,应按《海关法》的规定办理,先缴纳后申请减免,手续费自负。
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办理退税手续,手续费由甲方承担。
九、乙方应收取的具体每票业务的报关、报检和报验等费用标准和结算方式,详见《报价及结算单》,《报价及结算单》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报价及结算单》中的内容甲、乙双方可根据情况进行变更,变更经双方书面确认后方可生效。
变更生效前所发生的业务,仍按原《报价及结算单》的标准执行。
若单票业务的委托书中的费用标准与《报价及结算单》不一致的,按该票委托书中的标准处理本票业务。
对于《报价及结算单》和委托书中均没有约定的乙方应收费项目,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十、甲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未付部分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若甲方指定第三方付款的,如第三方拒付、少付、延期付款的,甲方仍有付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十
一、对于甲方委托乙方代付海关关税、海关监管手续费、代征增值税的业务,甲方应在乙方指定的期限内将该税费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最后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其他费用如报关滞报金、船公司、航空公司及货代调单费等按实际发生额收取,甲、乙双方另行结算。
十二、在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费用时,乙方有权滞留相应的运输单据或货物,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十三、由于海关、卫生检疫、动植检部门的审核、查验等原因造成乙方报关、报检、报验等延误的,所产生的疏港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及其他额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十四、由于海关的原因致使货物被扣押或者报关滞后的,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同海关进行交涉,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甲方承担。
十五、如因甲乙双方的过失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给双方造成了实际损失,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的责任。
十六、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政府政策的改变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者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货物被扣、不能报关或者报关滞后,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并应在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
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十七、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双方首先就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十八、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九、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一年。
本合同期满之日前,甲、乙双方如无异议,则自动延长一年。
任何一方均可在期满前提出终止合同,但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
二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及补充的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___(盖章)。
代表:_________(签字)代表:_________(签字)。
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货物进出口合同篇二
根据《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呈报相关单证,接受审核、查验,并依法征税。进出口货物通关流程基本上分为申报、查验、征税、放行等四个环节,恒邦报关公司代理货物进口报关,针对不同贸易方式讲述通关方式及关税征收。
3.暂时进出境货物关税依据暂时免征关税范围处理,按照货物的完税价格和其在境内滞留时间与折旧时间的比例计算征收进口关税。
1.出境维修物品复运入境也要征税,以境外修理费和材料费为基础审查完税价格;
2.出境维修物品维修期限按合同规定及实际情况而定,不一定是6个月。
3.不适用退运货物按一般贸易进口报关征税。
一、德国清关到门费用4000元
恒邦报关公司代理德国机械进口、二手模具进口清关一直呈增长态势,向德国出口农产品、纺织品、成衣和手工艺产品等一个小柜低至4000元。德国清关专线安全稳定,合作德国清关公司熟悉德国清关流程,清关手续快捷,配送到门,优质的服务赢得客户长久合作!
二、德国清关时间
恒邦代理德国清关货物从深圳报关出口,2个工作日清关,深圳到德国汉堡港口约30天,德国清关2-3个工作日,配送2天。根据货物种类、海关查验项目,清关时间略有不同。
三、德国清关手续要求
德国海关要求报单使用联合国经济委员会的报单格式,申报人随货提交海关报单、装船通知、提单、原产地证明、保险单等。德国海关针对中国过去的所有货物都要求提供商业发票,而不是形式发票,所有文件必须是英文版。
四、德国清关税率
德国统一遵守欧洲经济联盟通用的税则。但是有些德国特殊的`产品,他们是有着自己特定的关税税率计算方式的。出口德国普通货物海关征税主要为进口平衡税,税率与德国同样货物应纳的增值税相等,消费税主要针对糖、啤酒、香精、酒类。
目前德国为中国在欧盟成员国中最大出口市场,由于欧盟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及知识产权纠纷,出口德国应加强质量、规格、环境等方面欧盟标准的管理,寻求中德贸易平衡。
货物进出口合同篇三
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申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国家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且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除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各类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手续,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报,也可以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
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预先在海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五条申报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和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均具有法律效力。
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通过计算机系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并且备齐随附单证的申报方式。
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按照海关的规定填制纸质报关单,备齐随附单证,向海关当面递交的申报方式。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以电子数据报关单形式向海关申报,与随附单证一并递交的纸质报关单的内容应当与电子数据报关单一致;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允许先采用纸质报关单形式申报,电子数据事后补报,补报的电子数据应当与纸质报关单内容一致。在向未使用海关信息化管理系统作业的海关申报时可以采用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
第二章申报要求。
第七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有关货物应当自运抵指运地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指运地海关申报。
出口货物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超过规定时限未向海关申报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征收滞报金。
第九条本规定中的申报日期是指申报数据被海关接受的日期。不论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或者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海关以接受申报数据的日期为接受申报的日期。
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该日期将反馈给原数据发送单位,或者公布于海关业务现场,或者通过公共信息系统发布。
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纸质报关单并且对报关单进行登记处理的日期。
第十条电子数据报关单经过海关计算机检查被退回的,视为海关不接受申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按照要求修改后重新申报,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重新申报的日期。
海关已接受申报的报关单电子数据,人工审核确认需要退回修改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在10日内完成修改并且重新发送报关单电子数据,申报日期仍为海关接受原报关单电子数据的日期;超过10日的,原报关单无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另行向海关申报,申报日期为海关再次接受申报的日期。
第十一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应当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签名盖章,并且随附有关单证。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或者以委托人的名义向海关申报的,应当向海关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且按照委托书的`授权范围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第十二条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签订有明确委托事项的委托协议,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向报关企业提供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收发货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二)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
(三)进出口所需的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
(四)海关要求的加工贸易手册(纸质或者电子数据的)及其他进出口单证。
报关企业未对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履行合理审查义务或者违反海关规定申报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向海关申报前,因确定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归类等原因,可以向海关提出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的书面申请。海关审核同意的,派员到场实际监管。
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时,海关开具取样记录和取样清单;提取货样的货物涉及动植物及产品以及其他须依法提供检疫证明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在取得主管部门签发的书面批准证明后提取。提取货样后,到场监管的海关关员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在取样记录和取样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符合规定情形的,应当按照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海关审核电子数据报关单时,需要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解释、说明情况或者补充材料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在接到海关通知后及时进行说明或者提供完备材料。
第十六条海关审结电子数据报关单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接到海关“现场交单”或者“放行交单”通知之日起10日内,持打印出的纸质报关单,备齐规定的随附单证并且签名盖章,到货物所在地海关递交书面单证并且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确因节假日或者转关运输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逾期向海关递交书面单证并且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事先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海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其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报关的,由收发货人在申请书上签章;委托报关企业报关的,由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双方共同在申请书上签章。
未在规定期限或者核准的期限内递交纸质报关单的,海关删除电子数据报关单,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重新申报。由此产生的滞报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的规定办理。
现场交单审核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向海关递交与电子数据报关单内容一致的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特殊情况下,个别内容不符的,经海关审核确认无违法情形的,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重新提供与报关单电子数据相符的随附单证或者提交有关说明的申请,电子数据报关单可以不予删除。其中,实际交验的进出口许可证件与申报内容不一致的,经海关认定无违反国家进出口贸易管制政策和海关有关规定的,可以重新向海关提交。
第十七条企业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向海关进行联网实时申报。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三章特殊申报。
第十八条经海关批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在取得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舱单)数据后,向海关提前申报。
在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等已确定无误的情况下,经批准的企业可以在进口货物启运后、抵港前或者出口货物运入海关监管场所前3日内,提前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且按照海关的要求交验有关随附单证、进出口货物批准文件及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文件。
验核提前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件有效期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准。提前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税率、汇率的适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批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个月内向指定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集中申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有效担保,并且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按照要求向海关报告货物的进出口日期、运输工具名称、提(运)单号、税号、品名、规格型号、价格、原产地、数量、重量、收(发)货单位等海关监管所必需的信息,海关可以准许先予查验和提取货物。集中申报企业提取货物后,应当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个月内向海关办理集中申报及征税、放行等海关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向海关申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征收滞报金。
集中申报采用向海关进行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的方式。
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税率、汇率的适用,按照《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经电缆、管道、输送带或者其他特殊运输方式输送进出口的货物,经海关同意,可以定期向指定海关申报。
第二十一条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并且提供能够证明申报内容真实的证明文件和相关单证。海关按规定实施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申报价格、税则归类进行审查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按海关要求提交相关单证和材料。
第二十三条需要进行补充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如实填写补充申报单,并且向海关递交。
第二十四条转运、通运、过境货物及快件的申报规定,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四章申报单证。
第二十五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到海关现场办理接单审核、征收税费及验放手续时,应当递交与电子数据报关单内容相一致的纸质报关单、国家实行进出口管理的许可证件以及海关要求的随附单证等。
第二十六条向海关递交纸质报关单可以使用事先印制的规定格式报关单或者直接在a4型空白纸张上打印。
进口货物纸质报关单一式五联:海关作业联、海关留存联、企业留存联、海关核销联、证明联(进口付汇用)。
出口货物纸质报关单一式六联:海关作业联、海关留存联、企业留存联、海关核销联、证明联(出口收汇用)、证明联(出口退税用)。
第二十七条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当随附的单证包括:
(一)合同;。
(二)发票;。
(三)装箱清单;。
(四)载货清单(舱单);。
(五)提(运)单;。
(六)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
(七)进出口许可证件;。
(八)海关要求的加工贸易手册(纸质或者电子数据的)及其他进出口有关单证。
海关应当留存进出口许可证件的正本,其余单证可以留存副本或者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货物实际进出口前,海关已对该货物做出预归类决定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申报时应当向海关提交《预归类决定书》。
第五章报关单证明联、核销联的签发和补签。
第二十九条根据国家外汇、税务、海关对加工贸易等管理的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办结海关手续后,可以向海关申请签发下列报关单证明联:
(一)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二)用于办理付汇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三)用于办理收汇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四)用于办理加工贸易核销的海关核销联。
海关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应当在打印出的报关单证明联的右下角规定处加盖已在有关部门备案的“验讫章”。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申领报关单证明联、海关核销联时,应当提供海关要求的有效证明。
第三十条海关已签发的报关单证明联、核销联因遗失、损毁等特殊情况需要补签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原证明联签发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且随附有关证明材料,海关审核同意后,可以予以补签。海关在证明联、核销联上注明“补签”字样,并且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进出口的货物及进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货物,加工贸易后续管理环节的内销、余料结转、深加工结转等,除另有规定外,按照本规定的规定在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第三十二条采用转关运输方式的进出口货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的监管办法》办理申报手续。
第三十三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报关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货物进出口合同篇四
_______(下称卖方)。
________(下称买方)。
经同意:卖方出售、买方购买________(下称货物),其数量、规格、价格详见清单a.
兹同意如下:
1.本。
合同。
所列条款,包括了双方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在此以前双方所达成的一切协议或协商,除双方授权主管人或代表同意载入本合同的条款外,其余一律无效。
2.买方须由卖方确认的银行,开出不可撤销的、无追索权的、保兑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允许转船和分批装运、以卖方为受益人的见票即付信用证。信用证有效期为末批货物从装运港启运后45天。信用证保兑费用由买方支付。
3.卖方须向议付行提交下列单据:
(1)整套清洁海运提单一式两份;。
(2)发票一式四份;。
(3)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质量证书一式两份;。
(4)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数量/重量检验报告一式两份。
4.允许的溢短装数量为相当于信用证总金额5%的货物数量。
5.交货:
(1)交货期为________;。
(2)装运港________。
6.装运条件:
(4)买方应将租船方出具的租船单一份尽快提交给卖方。
7.货物装船后,凡发生货物短缺、损坏、变质,其风险均由买方承担。货物之投保由买方自理。
8.买方应通过银行及时向卖方提供履约按金,金额为合同总值的3%,有效期为末批货物自装运港启运后30天。此按金作为买方部分违约但尚未涉及全部协议的违约罚金。买方不按第2条开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时,卖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没收上述3%按金并写信给买方告之理由。
9.买方须按本合同第2条所规定的日期前开立本批交易信用证,否则,卖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本合同,或对由此而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
10.适用规则和章程:
(1)装运条款:见清单b;。
(2)外轮在________港速遣费和滞期费收取规定,见清单c;。
(3)滞期费率/速遣费率以及装卸结算法则刊行于________应遵照________颁布之规则予以办理。所有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11.除保险公司和船方应承担的索赔外,凡涉及货物质量、数量和重量等争执,双方应通过协商予以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则提交________商检局或其下属单位进行裁决,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均无权上诉。
12.卖方因自然的原因而无法控制之因素,诸如不可抗力、政变、罢工、禁运、解雇等造成合同货物推迟交货或妨碍交货,卖方不承担责任。但卖方按买方之要求,应向买方挂号邮寄由________出具的证书,如有可能,也可提交由________主管当局出具的证书。
(某一)。
13.凡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提交被告方国家根据该国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该仲裁机构另有判定外,则由败诉方负责。
清单a。
1.物品名:________。
2.货物规格:________。
3.数量:(由卖方定,买方同意溢短装总额之5%)。
4.单价:________。
5.总值:u.s.d.________。
(每公吨价为________总值按实际交货数量而定)。
6.包装:________。
清单b。
装运条款。
1.合同规定的每批交货日前20天,卖方应将合同号、数量、预定交货期写信告诉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2.每批货物装运前15天,买方应将:船名、船籍、抵港日期、合同号、载重吨位等须经卖方认可的项目以信件告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交货。
3.买方将委托装运港________远洋运输公司作为其海运代理,买方承担一切费用,买方将通过________获得该船进出装运港口的所有签证。
买方须于船抵装运港10天之前,将该船详情以信件告知卖方。(包括船名、船籍、船员人数、船员国籍、呼号、载重、吃水和总长等)。
4.船达装运港,卖方不能及时装货,由此而引起的空舱费和滞期费,则由卖方承担。
若15天装运期满而船未达装运港,则自16天起的仓储费和滞期费由买方承担。
5.卖方保证1个工作日连续24小时每个舱口的装货率为____公吨,滞留期/速遣期按附件c之规定计算,________远洋运输公司按外轮停靠________港的有关速遣费和滞期费计算暂行规定,与买方直接进行结算。
6.货装完毕,卖方将合同号、品名、数量、载运船名和启航日期以信件告知买方。
清单c。
外轮停靠________港装卸有关速遣费和滞期费计算规定(附件略)。
卖方代表:________。
签字:________。
买方代表:________。
签字: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货物进出口合同篇五
一、申报的含义。
申报是指报关人在规定的期限按照海关规定的形式和要求向海关报告进出口货物的情况,申请海关按其申报的内容放行进出口货物的一项法律行为。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应由具备法定报关资格的报关员代表报关人向海关办理。
申报是办理进出口货物进出境通关手续的第一个环节。申报是整个进出境通关环节的基础,海关将根据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审核、查验、征税、统计、放行,并对其中的申报不实等走私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二、申报的时限。
1、进口货物的申报时限。
为了促使进口货物尽快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加快口岸通关效率,海关法对进口货物的报关时限作了明确规定。《海关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及其代理人超过规定期限未向海关申报的,自申报期限到期次日起,到申报日为止,每日向海关交纳相当于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0.5%o的滞报金。
应缴滞报金=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滞报天数×滞报金征收率。
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10元,构成滞报但计算所得的滞报金金额低于起征点的,海关免于征收滞报金。
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及其代理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依法提取变卖处理(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者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
对于进口货物中属于溢卸、误卸的.,应自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关办理退运出口或者进口报关手续;必要时,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逾期未办相关手续的,海关按照超期未报货物进行处理。
2、出口货物的申报时限。
为了加强海关对出口货物的监管,切实保证出口货物的实际出口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方便诲关对出口货物的监控和查验,海关要求出口货物在实际运抵海关监管区后才向海关申报。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有些出口货物由于产地发货或运输途中发生问题等特殊原因,不能在申报前运抵海关监管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可以事先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特准,提前向海关申报。
三、申报的方式。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货物的进出口,可以同时采用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形式。电子数据报关是在现代科学技术进步的背景下,海关利用现代的数字信息通讯技术,允许企业通过电子计算机和网络系统将报关有关资料传输到特定的海关计算机系统,以电子数据报关单向海关申报。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电子数据报关单与纸质报关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均应承担相应单证申报不实的法律责任。
四、申报的手续。
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工作一般包括准备单证、确认货物或提取货样、正式报关、报关数据的修改或撤销等几个环节。
1、准备单证。
为了做到依法申报、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必须认真检查申报必备的单证,检查内容主要是单证是否齐全、准确、有效,单证是否一致等。
通常在向海关报关前应当准备齐全海运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许可证件等单据,以便确认进出口报关活动的完整性、真实性与合法性。
2、确认货物或提取货样。
为了做到依法申报、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必须认真检查货物,确认货物与申报单证相一致。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在正式向海关申报前应当对申报货物予以确认,确认实际进出境的货物与申报进出境的货物是否一致。
为了确认货物,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在经海关同意后。可以在申报前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需要依法检疫的货物,应当在检疫合格后提取货样。
但对于进口货物在进境后,海关已经取得走私违法证据的,海关可不予其确认货物的权利。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如经确认发现货物系境外错发错运,则可以终止申报程序,按照海关关于直接退运的规定,向现场海关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在出口货物运入海关监管区前也应当确认货物,检查货物与申报单证是否一致,以保证依法申报和如实申报。
3、正式报关。
正式报关是报关人对所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的合法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开始。
在实行报关自动化和实行海关与报关企业电子数据交换的口岸,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按照特定的电子格式将申报数据输入海关的计算机网络。海关计算机接到有关单位传输的电子数据后进行逻辑处理,此时应被视为海关接受了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在海关接受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后,在同时或一定期限内。应打印纸质报关单并随附其他申报单证提交给现场海关。
在尚未实现报关自动化的口岸,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在向海关申报时,应同时提交纸质报关单和其他随附单证。在这种方式报关时,当海关关员对报关员所提交的报关单证进行登记处理时,意味着海关接受了申报。
4、修改资料或撤销申报。
海关接受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但有下述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同意,可以修改资料或者撤销申报:
货物进出口合同篇六
内容提要:本文对我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的主要内容及其适用进行了阐述,解释了我国现行的原产地法律制度及其原理。
主题词:原产地原产地标准反规避原产地标记。
9月3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国入世后颁布的第一部非优惠性的关于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行政立法。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各个世贸组织成员国都应确保它们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性程序与wto协定及其附件的规定相一致。《原产地规则协议》是wto一揽子协定的一个组成部分,当世贸组织成员国在过渡时期修改或制订新的原产地规则时,均应遵守《原产地规则协议》的有关规定。
在入世前,我国的原产地规则分为适用于进口货物的和适用于出口货物的两个规则,分别是海关总署在1986年12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在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认定工作由海关负责,实质性改变的判定标准采用的是税目改变或从价百分比;而我国出口货物原产地的认定和原产地证书签发工作由贸促会和商检局负责,实质性改变的判定标准采用的是加工工序辅以增值百分比,国家经贸部对全国出口货物原产地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这种体制与《原产地规则协议》的原产地规则应一致统一的原则是不相符的。我国入世后,既要履行wto规定的义务,又要行使wto提供的权利,那么在入世前实行的《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和《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就无法满足入世后的现实要求,例如wto规定的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反补贴、贸易保障措施是入世前我国外贸制度所没有的,而在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第一条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适用范围中就包括了反倾销、反补贴、贸易保障措施等,所以应依据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的内容或原则,制订我国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一、立法目的。
原产地是指依据适用的原产地规则,生产或制造某一产品的国家或单独关税地区被确定为该货物的来源国(地区)。原产地被称为国际贸易中货物的“经济国籍”,但和人的'国籍可以是有双重或没有国籍不同,每件货物原则上只能有一个原产地。由于各国之间的历史、政治和经济关系的不同,各个国家实行的与进出口相联系的关税和其他税费,以及各种限制措施会随货物原产地的不同而有所差别。为实施这些贸易措施,就需要某种规则把货物的经济国籍和针对该国货物规定的有关关贸措施连接起来,这就需要原产地标准(规则)。例如我国决定对原产x国的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但在进口的同类商品中哪些是原产x国的产品呢,就需要适用原产地标准这一工具去判断,对于符合原产自x国标准的货物就要征收反倾销税,不符合的就不征收。由此可见,运用原产地规则确定货物的经济国籍,是有效适用关税和非关税贸易措施的关键一环。因此进出口原产地管理在国家对外贸易制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我国《对外贸易法》第22条规定:国家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原产地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制订合理科学的原产地规则不仅可以准确认定进出口货物的“国籍”,加强对外贸易的规范化管理,明确国别贸易结构,而且还是有效实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救济措施不可缺少的工具,以保护国内产业免遭进口商品不公平竞争的损害。
与出口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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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进出口合同篇七
甲方:
乙方:广州xxxx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进出口货物运输业务委托乙方代理运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将其进出口货物交给乙方代理承运,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承诺尽力确保甲方货物安全、准确、及时运抵甲方指定地点。
二、出口货物运输
(一)、甲方责任
1、货物装运前 天向乙方提供托运资料并确认运价,以便乙方及时向船公司预订舱位及安排拖车。
2、及时办理报关报验手续,以确保货物按时装船。
3、办理货物运输保险。
4、按规定时间向乙方结算有关运费及一切垫支费用。
(二)、乙方责任
1、在接到甲方托运单证后,乙方应提前将柜号、船期、船名、截数期及到达目的港通知甲方,按时拖柜前往通知地点装货,并确保货柜适货和适航。
2、乙方自接受订舱日起负责跟踪货物出运的全过程,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甲方。
3、乙方代为从船公司拿取提单交给甲方,并先代向船公司支付一切相关费用。
三、进口货物运输
(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起运港货物装运前 天向乙方提供托运资料,以便乙方通知船公司在起运港安排预订舱位及货柜。
2、书面向乙方指示提单上的发货人名称及办理起运港的货物出口手续,以确保货物按时装船。
3、甲方需提前 天向乙方提供有关进口货物的详细、准确的资料(甲方客户所提供的.资料经由甲方确认后,应视为甲方提供),以便乙方办理相关的运输、报关、报检等手续。
4、由于甲方提供的资料不正确或甲方其他原因造成货物不能及时装船、清关所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5、办理货物运输保险。
6、根据双方达成的支付条件按时支付运费(甲方已确认的运费不论乙方是否已向承运人支付,甲方必须按所确认的金额和时间付给乙方)及乙所有垫支费用。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在接到甲方的托运单证后,按甲方要求向船公司预订舱位及安排货柜给甲方的发货人装载货物。
2、乙方应及时准确地同甲核对提单,如有不符甲方应当立即向乙方提出。
3、头程船开船后,跟进船公司代理将全程提单尽快交给发货人,并协助甲方在
目的港提货。
4、货物到达中转港后,乙方必须立即安排从船公司或空运公司提取货物,并代甲方垫付提货所需的一切费用。并安排船公司或空运公司将甲方的货物从中转港运抵甲方指定的收货地点。
5、乙方须谨慎处理,保证甲方货物的安全及时运抵目的地,如属于乙方的原因造成货物延期到达、货损货差的,乙方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和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除外)。如属于其他责任人的原因造成货物延期到达、货损货差的,乙方尽力协助甲方向责任方进行索赔。
四、报价及支付条件
1、运费及其他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报价单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2、月结30天,每月的20日前乙方将货运发票送交给甲方,甲方于每月20日前将运费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号上。
3、由于甲方不能按时支付运费,乙方有权留置甲方其他还处于乙方控制下的货物直到甲方付清应付的费用。
五、争议
1、本协议除本文内容外,记载于提单背面的内容均为合同组成部分。
2、适用法律:除适用中国法律外,还包括国际货物运输惯例和国际公约。
3、本协议的规定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相抵触的,按法律的规定处理。如本协议未作规定的,而法律对此有规定的,则按法律的规定处理。
4、如有纠纷,双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败诉一方还应承担另一方因聘请律师而支付的律师费。
六、有效期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月 日止。协议结束后,双方表示愿意再合作的话,则重新签订合同。
2、本协议未尽事宜请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甲方: 乙方:广州xxxx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
时间: 时间:
货物进出口合同篇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6月3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2014年6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瑞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瑞士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瑞自贸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与瑞士关境之间的《中瑞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瑞士联邦和列支敦士登公国之间的关税同盟条约生效期间,列支敦士登公国属于瑞士关境。
第三条 进口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国为瑞士:
(一)在瑞士关境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二)在瑞士关境境内全部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瑞士、中国原产材料生产的;
(三)在生产和加工该货物过程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在瑞士经过实质性改变,即符合《中瑞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非原产材料价值百分比、制造加工工序或者其他要求的。
《中瑞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原产于瑞士的货物,从瑞士关境直接运输至我国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中瑞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在瑞士关境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一)在瑞士关境的领土、内水提取的矿物产品或者其它无生命的天然生成物质;
(二)在瑞士关境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产品;
(三)在瑞士关境出生并且饲养的活动物及其产品;
(四)在瑞士关境狩猎、诱捕、捕捞、采集、捕获或者水产养殖获得的产品;
(五)在瑞士关境注册并且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以及其他产品;
(八)在瑞士关境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
(九)在瑞士关境收集的仅适于原材料回收的旧货;
(十)完全用上述第(一)至(九)项所列产品在瑞士关境加工获得的产品。
第五条 在瑞士关境境内,使用非瑞士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符合《中瑞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该货物所对应的非原产材料价值百分比标准的,应当视为原产于瑞士关境的货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非原产材料价值百分比是指允许使用的非瑞士原产材料价格占产品出厂价格的最大百分比,该百分比应当依据下列公式计算:
非原产材料价格
产品出厂价格
其中,非原产材料价格,是指非原产材料(包括原产地不明的材料)在瑞士进口时,海关按照《海关估价协定》审查确定的完税价格。进口时价格无法确定的,该价格应当按照在瑞士关境境内产品生产过程中最早确定的实付或者应付价格计算。
第六条 在瑞士关境境内使用非原产材料,按照《中瑞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经实质性加工获得瑞士原产资格的产品,作为另一产品的生产材料进行进一步加工的,该产品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不影响另一产品的原产资格确定。
第七条 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不构成实质性改变:
(一)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者储存过程中保持良好状态所进行的操作;
(二)冷冻或者解冻;
(三)包装和再包装;
(四)洗涤、清洁、除尘、除去氧化物、除油、去漆以及去除其他涂层;
(五)纺织产品的熨烫或者压平;
(六)简单的上漆以及磨光;
(七)谷物以及大米的去壳、部分或者完全的漂白、抛光以及上光;
(八)食糖上色或者加工成糖块;
(九)水果、坚果以及蔬菜的去皮、去核以及去壳;
(十)削尖、简单研磨或者简单切割;
(十一)过滤、筛选、挑选、分类、分级、匹配;
(十二)简单的装瓶,装罐,装袋,装箱,装盒,固定于纸板或木板以及其他简单的包装;
(十四)对产品进行简单混合,无论是否为不同种类的产品;
(十五)把零部件装配成完整产品或者将产品拆成零部件的简单装配或者拆卸;
(十六)屠宰动物。
进口货物仅进行本条第一款所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的,不视为瑞士原产货物。
第八条 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瑞士关境境内用作生产另一产品的材料,在瑞士关境进行的最后加工工序超出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范畴,该货物应当视为原产于瑞士关境。
原产于瑞士关境的货物进入中国关境后,进行的加工没有超出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范畴,该货物应当视为原产于瑞士关境。
第九条 在瑞士关境境内使用非瑞士原产材料生产的产品,非原产材料价格不超过产品出厂价格10%,该产品应当视为原产于瑞士关境。
按照《中瑞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应当适用非原产材料价值百分比标准的货物,不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第十条 根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归类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个单一品目或者子目项下的成套货物,应当作为一个整体认定其原产资格。
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同一批进口货物,包括根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归类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个单一品目或者子目项下的多件相同货物的',应当逐一确定每件货物是否具备瑞士原产资格。
第十一条 根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归类总规则应当与货物一并归类的包装材料,应当作为货物的组成部分一并确定原产地。
适用《中瑞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非原产材料价值百分比标准确定原产地的货物,其零售用包装材料的价格计入原产材料价格或者非原产材料价格予以计算。
用于在运输途中保护货物的包装材料以及容器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
第十二条 与进口货物一同报验、一并归类的附件、备件、工具、说明书或者其他信息材料,与货物一并开具发票,数量在正常范围之内的,应当作为货物的组成部分一并确定原产地。
适用《中瑞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非原产材料价值百分比标准确定原产地的货物,其附件、备件、工具及说明书和其他信息材料价格计入原产材料价格或者非原产材料价格予以计算。。
第十三条 在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时,货物生产、测试或者检验过程中使用,但是本身不构成货物物质成分的下列物品,其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一)燃料、能源、催化剂以及溶剂;
(二)用于测试或者检验产品的设备、装置以及用品;
(三)手套、眼镜、鞋靴、衣服、安全设备以及用品;
(四)工具、模具以及型模;
(五)用于维护设备和建筑的备件以及材料;
(七)生产、测试或者检验过程中使用,不构成货物物质成分的其他物品。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至第十三条规定应当在瑞士关境境内连续完成。
第十五条 货物生产或者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可互换材料,同时包括瑞士原产材料和非瑞士原产材料的,可以依据瑞士关境的库存管理制度确定所使用的材料是否为原产材料。
第十六条 适用《中瑞自贸协定》协定税率的进口货物应当自瑞士关境直接运输至我国境内,途中未经过中国、瑞士关境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以下简称“其他国家或者地区”)。
除通过管道运输至我国的瑞士原产货物外,原产于瑞士关境的其他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视为“直接运输”:
(一)未做除装卸、物流拆分或者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需处理以外的操作;
(二)处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监管之下。
第十七条 原产于瑞士的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进口报关单》),申明适用《中瑞自贸协定》协定税率,并且同时提交下列单证:
(一)由瑞士关境授权机构签发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格式见附件2)或者经核准出口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格式见附件3)。
(二)货物商业发票、运输单证。
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境内的,应当提交从瑞士关境至我国的全程运输单证、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所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海关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
原产于瑞士关境的货物通过管道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境内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原产地申报为瑞士关境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时未提交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的,应当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瑞士原产资格按照海关要求进行补充申报(格式见附件4)。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就进口货物具备瑞士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的,海关可以根据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申请,收取相当于应缴税款的等值保证金后放行货物,并且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进行海关统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办理担保的情形除外。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进行补充申报,并且同时提交了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保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海关也可以审查接受。
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提交有效的原产地证书正本或者原产地声明,也未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瑞士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的,其申报进口的货物不适用《中瑞自贸协定》协定税率,海关应当依法按照该货物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或者其他税率计征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并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进行海关统计。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征税放行后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的,已征税款不予调整。
第十九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自收取保证金之日起6个月内,向海关申请退还保证金:
(二)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以及海关要求提供的与货物进口相关的其他文件。
经海关审核,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担保期限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自缴纳保证金之日起6个月内或者经海关审核延长的担保期限内,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的,海关应当立即办理保证金转为进口税款手续,海关统计数据同时作相应修改。对提交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的,海关应当自担保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或者在税款保函规定的保证期间内要求担保人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第二十条 原产于瑞士关境的同一批次进口货物,经海关依法审定的完税价格不超过600美元的,免予提交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
为规避本办法规定,一次或者多次进口货物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一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的原产地证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瑞士授权机构在货物出口前或者出口时签发;
(二)含有瑞士通知中国海关的印章样本等安全特征;
(三)以英文填制;
(四)自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第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技术性原因等特殊情形导致未能在出口前或者出口时签发原产地证书的,可以补发原产地证书并注明“补发”字样。补发的原产地证书自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原产地证书正本被盗、遗失或者损毁,并且经核实未被使用的,出口商或者生产商可以向瑞士授权机构书面申请签发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上应当注明“原产地证书正本的经核准真实副本(编号 日期 )”或者加盖“副本”字样,并且注明之前的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以及签发日期。经核准的副本在原产地证书正本有效期内有效。
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向海关提交后,原产地证书正本失效。原产地证书正本已经使用的,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无效。
第二十三条 原产地声明应当由瑞士经核准出口商打印、加盖或者印刷在发票或者装箱单等商业单证上,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包含瑞士经核准出口商的注册号码和原产地声明序列号;
(二)自商业单证开具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第二十四条 为确定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的真实性、所提供信息准确性、相关货物原产资格以及货物是否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要求,海关可以在原产地证书签发或者原产地声明出具后36个月内向瑞士有关机构提出核查请求。
在等待核查结果期间,依照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以依法选择按照该货物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或者其他税率收取相当于应缴税款的等值保证金后放行货物,并且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进行海关统计。核查完毕后,海关应当根据核查结果,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或者保证金转为进口税款手续,海关统计数据应当作相应修改。
第二十五条 进口货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中瑞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一)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三)根据核查结果,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不真实或者不准确;
(四)自提出原产地核查请求之日起,海关没有在6个月或者双方海关商定的期限内收到核查反馈结果,或者反馈结果未准确说明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是否有效、产品是否具备原产资格等。
(五)不符合本办法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出口货物申报时,出口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并向海关提交《中瑞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的电子数据或者正本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中瑞自贸协定》生效之前已经从瑞士关境出口,尚未抵达我国的在途以及中转货物,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在《中瑞自贸协定》生效之日的6个月内补发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
第二十八条 《中瑞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上标有原产地标记的,其原产地标记应当与依照本办法确定的货物原产地相一致。
第二十九条 海关对依照本办法规定获得的商业秘密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同意,海关不得泄露或者用于其它用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x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实质性改变,是指在瑞士关境境内使用非瑞士关境原产材料生产的产品,符合《中瑞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该产品所对应的标准。
非原产货物、非原产材料,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不具备原产资格的货物或者材料;
原产货物、原产材料,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具备原产资格的货物或者材料;
简单,是指既不需要专门的技能也不需要专门生产或者装配机械、仪器、装备的行为。
可互换材料,是指相同种类或者商业品质相同的可以互相替换的材料,这些材料在投入最终产品的生产后无法加以区分。
授权机构,是指经我国或者瑞士的国内法或者其政府机构指定签发原产地证书的任何机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货物进出口合同篇九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__________签订。
甲方为:中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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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工厂。
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区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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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为:____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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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为开展来料加工(或来件装配)业务,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加工(装配)的项目。
乙方向甲方提供加工(或装配)______(产品)______套(或件)所需的原材料(或散件);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原材料(或散件)进行加工(或装配),加工(或装配)后将成品交付乙方。
第二条交付来料与加工成品的数量和时间。
或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分批将加工(或装配)后的成品负责运至______港口(或车站)交付乙方。
乙方在提供原材料(或散件)时,按百分之______的备损率提供给甲方,多提供部分不计加工(或装配)数量。如乙方未能按时、按质、按量提供全部原材料(或散件),致使甲方停工待料造成损失,乙方在接到甲方提出的通知后,应予赔偿。如甲方未能按时、按质、按量交付成品,在乙方提出后,甲方亦应负责赔偿。
第三条加工费。
甲方为乙方进行加工(或装配)的加工费,每件(或套)计____币______元。(注一)。
第四条付款办法。
乙方将不作价的原材料(或散件)运交甲方;加工费由乙方给甲方开出即期付款信用证。(注二)。
第五条来厂专家和技术培训。
根据实际需要,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派遣专家并为甲方培训必要的技术人员,来厂专家和培训人员的数目、时间、任务以及费用负担等,由双方另行商议。
第六条运费、保险费。
乙方将原材料(或散件)运交甲方的运费、保险费由乙方负责;甲方将成品运交乙方的运费、保险费由甲方负责。成品的运输保险,由甲方按原材料(或散件)成本加上运费、保险费、加工费之和的110%投保综合险、战争险(如陆上运输则投保陆上运输险)。在加工装配期间,由甲方负责投保火险。(注三)。
第七条质量检验。
(1)甲方在收到原材料(或散件)后,应按乙方提供的技术标准,对其规格、品质进行验收,如发现乙方提供的原材料(或散件)的规格、质量不符合技术标准,或数量不足,由甲方向乙方提出检验报告后,乙方负责退换或补足。
(2)乙方在收到甲方加工的成品后,按双方议定的验收标准验货,如因甲方装配不当造成质量问题,由乙方向甲方提出检验报告,甲方负责返修或赔偿。
第八条不可抗力。
由于战争和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双方同意的其它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时,遇有上述事故的一方应尽快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并与对方协商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对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不得提出赔偿要求。
第九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致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受损害方并拥有罚款__________元的权利。
第十条仲裁。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方式进行协商解决。如未能解决时,提请____国______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负担。
第十一条担保。
为了保证双方履行合同和及时按合同规定支付罚款或赔偿损失,双方应分别向对方提供各自银行所出具的保函。
第十二条转让。
本合同所载明的权利和义务,非经双方一致同意,一方不得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第十三条有效期限。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到本合同规定的______套(或件)由甲方加工(或装配)成成品交付乙方并收进全部加工费时终止。
第十四条续订。
本合同有效期限届满之前,如一方认为需要续订合同,可以向对方提出并进行协商。
第十五条文本。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双方各持1份。副本______份。
第十六条补充或修订。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进行协商补充或修订。
第十七条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的适用法律。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见证人:(签字)。
货物进出口合同篇十
甲方: 签约编号:
乙方: 签约地点: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的原则签订以下协议:
一 .乙方作为在中国的出口代理公司,代理甲方出口至目的国家,并可以向甲方提供收货场地,负责仓储安全.
二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采购,协助验货,出货,代理出口等事宜。
三 .乙方在为甲方代理提供出口的行为中必须保证其合法性,不得采购涉及仿牌等违法产品。
四. 代理进出口货物总额100万美元.
五. 有效期为2017年12月31日
甲方: 乙方:
法人:
代码:
协议编号:yt040101
甲方(委托方):
乙方(代理方): 青岛源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货物的进出口运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为其进出口货物运输的代理人,代理其办理进出口货物运输的相关事宜。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履行代理职责。
根据双方要求,可代办下列业务范围内的全部或部分业务:
1. 订舱(含租船,包机,包舱);2. 托运;3. 仓储;4. 包装;
13. 国际多式联运;14. 集运(含集装箱拼箱);15. 进口换单及相关操作; 双方共同择定办理上述第 项业务。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责:
6.甲方未按乙方要求的时间、地点入货,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7.最迟于通关后,开船之前确认提单内容;
8.交付乙方费用,领取提单;
(二)乙方权责:
1.乙方接受委托后,应按甲方的委托要求,认真履行其代理职责,妥善处理委托事项;
3.在合理的时间内收到相关单证时,为甲方代为报关,并将有关信息及时通知甲方;
4.乙方负责协调相关单位,按甲方的合理要求安排至甲方指定地点装箱;
6.待货物装船后,乙方为甲方缮制提单,开船后签发经甲方确认的提单;
7.收取费用后将提单交于甲方;
三、费用
2.特殊情况发生的费用,如加急费、更改费等可由甲方单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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