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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最新篇一
为规范车辆管理,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控制办公用车成本,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政府车辆由政府办公室管理。
2.因公需用车辆,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提前到办公室填写“用车申请单”,车管部门根据轻重缓急的原则统筹安排,经办公室主任签批后与出车司机联系。未经批准,司机不得擅自动用车辆。
3.如遇特殊情况,领导可直接使用车辆,当班司机必须做好行车记录,事后向办公室主任汇报。
4.凡公务用车,要严格遵守用车时间以免影响其他工作安排。
5.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优先安排用车:
(1)催办呈报紧急公文,护送人事档案或机密级重要文件;
(2)接待上级领导、客人、外宾;
(3)提取数量多、重量大的公用物品;
(4)其它特殊情况(如急诊、工伤等)。
6.因公用车到外地,“用车申请单”上须填清用车的天数,经办公室主任签批后,再由主管领导审批。
7.未经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私自使用车辆,用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乃至损坏车辆,由当事人自负,并根据性质程度给以处罚。
集团公司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最新篇二
本钢浦项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暂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务用车的管理水平,本着安全高效、优质服务、科学管理的原则,根据本钢集团公务用车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隶属本钢浦项管理范围内的所有车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本钢浦项综合管理部总务室(以下简称总务室)是本钢浦项提供公务用车服务的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为本钢浦项各部门以及电镀锌产线提供公务用车服务。
二、负责管理协调公司主要领导(经理层,副总工,正、副部长)和外国专家的工作用车。
三、负责临时到我公司进行技术等方面交流人员接送车辆的协调安排工作。
四、负责安排车辆接送外国专家到机场或沈阳。
五、负责本钢浦项各部门生产应急、事故救援和其他特殊等情况的人员用车。
第三章 派车方式
第四条 公务用车以领导用车、电镀锌产线用车、生产调度用车三种方式提供公务用车服务。
第四章 派车原则
第五条 公务用车派车原则
一、原则先保证公司主要领导(经理层,副总工,正、副部长)和外国专家工作用车;电镀锌产线用车优先保证电镀锌产线对外联系工作;生产调度用车由生产部调度室统一调配。
二、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申请车辆使用时,应提前30分钟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需要所属部门正、副部长签字),要认真准确填写各项内容(包括目的、用车时间、出车点等),总务室负责车辆调遣人员应根据各部的需求合理安排派遣车辆。车辆使用人员不得以工作之名去做其他与本钢浦项工作无关事情,如发现有此类现象,司机有权停止提供车辆服务,并进行公司内部通报,情节严重者追究部门负责人管理责任。
三、临时到我公司进行技术等方面交流人员接送车辆的协调安排工作。各部应提前半小时以上,以书面形式向总务室提出车辆需求方案,总务室根据各部的需求给予合理安排。
第六条 长途车派车原则
一、目的地为本溪市外的车辆即称长途车辆。
二、如需要接送外国专家到机场或沈阳,各部应提前一天以上,以书面形式向总务室提出车辆需求方案,并协助总务室做好与外方专家的联系工作。
三、各部门主任以上(包括)如因工作原因出市区的并且要使用车辆时,应首先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经分管副总经理同意后,总务室根据具体情况安排车辆。出长途车辆当日无法返回时,须征得总经理获准,并在车辆使用申请单上有总经理签字后,总务室方可安排车辆。
第五章 用车制度
第七条 公务用车由综合部总务室统一管理,各部如因工作原因需要用车,应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或提交书面材料进行申请。
第八条 双休日、节假日、夜间用车,各部门应提前向总务室提出要求,由总务室提前做出安排,如果是非工作时间临时用车,由调度协调安排车辆。
第九条 长途车辆临时增加时间或改变行车路线,用车单位的随车人员或管理人员应及时向总务室说明情况,由总务室进行记录备案。
第十条 对超出服务范围的工程、维修、生产等其他特殊用车需求,各单位应报给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各部门要遵守本钢浦项公务用车使用的管理规定,由总务室对各部门用车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规使用车辆的,依据本钢浦项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本钢浦项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集团公司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最新篇三
苏州市相城中等专业学校
关于公务用车的管理规定
为规范公务用车制度,保证行车安全,节约开支,根据学校工作实际,经校长会办会研究,制订车辆管理规定如下:
一、因我校没有专门的公务用车,所以凡有学校公务活动均为租用合格的教师私人车辆或社会车辆。凡学校领导、师生参加上级会议、教研活动、技能竞赛等公务活动需要车辆,必须到校长助理吴宇清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开具《行车任务单》,方可认定为公务用车。
二、校长办公室负责公务用车的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统一调度。
三、租用教师私人车辆或社会车辆的驾驶员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安全生产意识,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严禁酒后开车和违章驾驶,随时保持充沛的工作精力,专心驾驶,并做好车辆的维护及出车前的车况检修工作,杜绝一切安全事故隐患,保证行车安全。凡因违章驾驶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四、用车人要提前计划好,尽量避免向同一地点重复派车,能拼车的尽量拼车,出发前计划好行车线路,提高办事效率,节约时间、减少不必要的绕路。
五、回校后,用车人核准后在《行车任务单》上签字,凭《行车任务单》在学校财务处结账,结算标准:每公里为壹元陆角(1.6元/公里)。
六、本规定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苏州市相城中等专业学校
2011年8月30日
集团公司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最新篇四
关于修改《公务车辆管理规定》的说明
因车辆修理费、汽油费上涨等因素,我院原2008年制定的《公务车辆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收费标准与当前实际情况已不相符。经调查,2008年油价为93# 5.16元,97# 5.42元;2011年93# 7.45元,97# 7.90元,涨幅45%左右。如:公汽公司租车按台班计算,一个台班收费为:黄石1000元,大冶1200元,阳新1500元,且不包括用车过程中产生的汽油费、过路费。
《公务车辆管理规定》(讨论稿)对医院2008年制定《公务车辆管理规定》的内容进行了以下六个方面的修订:
1、在第一点“使用原则”内容中,增加了第3条,“交通车是医院接送职工上下班专用车,原则上只能在黄石辖区内使用。” 增加了“第10条、省外地区原则上不予派车。”
2、修改了第6条,把“原则上职能科室三名科长以上外出方可派车(特殊情况例外)。”改为“原则上职能科室三个科室共同在本市公务外出方可派车。”
3、将原来的私事用车及收费内容编入了使用原则内容。
4、增加了第三点“审批程序”条款,明确规定了科室用车应提前办理相关手续。
5、根据当前情况,修改了第四点收费标准,按行驶路程公里数收取往返费用。
6、增加了第五点“驾驶员管理”条款,明确规定了驾驶员的职责。
公务车辆管理规定
(讨论稿)
为了加强医院车辆使用管理,保证公务用车安全有序,节约经费支出,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隶属管理
1、小车、面包车隶属院办管理,由院办调派。“120”救护车隶属急诊科管理,由医务科、急诊科调派使用。院办负责审核管理医院用车各项费用支出。
2、车辆实行管理负责制,各车辆必须建立车籍档案,对车辆行驶全程、用油、维修及安全事故等情况进行记载,及时办理车辆保险、年检及安排驾驶员培训等相关工作。
3、车辆维修和购油程序。驾驶员填写申请,经科室负责人同意,院办公室审核,院领导批准后方可维修和购油。严格控制车辆购油指标,由院办购置油卡统一管理。
二、使用原则
1、小车是医院领导外出公务用车。在院领导不用车的情况下,接送教授会诊可调派。
2、面包车是医院日常公务专用车。车辆用途以主任医师外出开会、市场开发、巡回医疗、职能科室公务外出为主。
3、交通车是医院接送职工上下班专用车,原则上只能在黄石辖区内使用。
4、“120”救护车是医疗救护专用车。车辆用途以接送病人、拿血等医疗活动为主,非医疗用车一律不得使用“120”救护车辆。
5、用车发生冲突时,先领导后科室,先紧急后一般,先公事后私事。
6、原则上职能科室三个科室共同在本市公务外出方可派车。
7、临床医技科室公务外出用车费用计入科室成本,多个科室参加的,按人数平均分摊。各科用车费用由院办汇总报经管科。
8、医院职工本人因特殊情况需用车,应提前1—2天向院办申请,在不与医院工作用车相冲突的情况下,可以调派。
9、公务用车调派实行出车单管理,驾驶员凭出车单出车;职工用车将现金交经管科,凭医院交费单调派出车。
10、省外地区原则上不予派车。
三、审批程序
1、临床医技科室公务外出用车,需提前填写用车审批单,经科室主任申请签署同意意见,院办统筹安排进行审批后,方可派车。
2、职能科室公务赴市外地区或特殊情况用车,需提前填写用车审批单,经分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同意,院办统筹安排进行审批后,方可派车。如有特殊情况,先出车后补办手续。
四、收费标准
1、以医院为中心辐射区域进行划分,行驶路程在15公里含15公里以内的区域往返收取150元费用;行驶路程在15公里—50公里以内的黄石辖区往返收取300元费用;行驶路程在50公里—100公里以内的区域往返收取400元费用;行驶路程在100公里—150公里以内的区域往返收取500元费用;行驶路程在150公里以上的区域按台班费收取600元/天。
2、按每趟计算,行驶路程在150公里以内的区域含油费及过桥过路费,行驶路程在150公里以上的区域不含油费及过桥过路费。
3、“120”救护车收费标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五、驾驶员管理
1、医院每部车辆要定人管理,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与保养,保证正常安全行驶。
2、驾驶员要树立节支的观念,节约用油,认真填写行车记录,出车补助按市卫生局有关规定执行。
3、驾驶员出车时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证件配带齐全,严禁私自将公车借给他人使用,严禁酒后驾驶。
4、因自身原因违章驾驶被处罚和造成车辆损坏等情况,所有后果及费用由本人承担。
集团公司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最新篇五
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合理有效的使用各种车辆,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对公司所有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进行控制,确保车辆安全、良好地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行政部管理的所有车辆及相关人员。
第二章 车辆使用管理
第二条:行政部负责车辆派遣及使用,并对各部门用车进行审批、协调、安排,保证公司车辆的有效使用。
第三条:公务车辆使用管理
3.1、公司员工因公务外出或接送客户,可申请用车。如私事用车需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3.2、工作用车推行合派制度,凡两个用车者去相近地域,且用车时间又基本一致,只派一辆车。
3.3、车辆原则上不外借,特殊原因需外借的,需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借用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借用者承担。
3.4、原则上控制私车公用,如公司业务确需使用私车的,需经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批准,每次用车补助10元。
第四条:公务车辆使用流程
4.1、部门及员工申请用车时,应到行政部填写《派车单》,然后经行政部领导签字后,由行政部安排车辆及驾驶员。若行政部领导外出时,可电话申请,事后补办手续。遇到紧急情况除外。
4.2、公务车辆驾驶人员在收到《派车单》时,应提前检查车辆状况及油
量情况,按照派车单上的时间按时出车,并填写好派车单的相关数据,包括出 车日期、出车事由、派车人、起至里程、实际用车里程,由用车单位人签字。
4.3、驾驶员及公务车辆申请人员在停车等候过程中,车辆需熄火,不得出现停车开空调现象。公务办理完毕后,应及时返回公司,不得办理私人事务。
4.4、公务车辆驾驶人员返回公司后应将填好的派车单及时上交行政部审核,审核无误后由行政部存档。
4.5、公司公务车驾驶人不得擅自将车开回家。办完公事必须将车辆停放在规定的地点。
第三章 车辆用油管理
第五条:行政部负责对公务车辆的用油进行统计、监督、控制。第六条:车辆油费管理
6.1、公司所有车辆统一用现金加油,不准用油卡加油,油卡加油一律不报销费用。
6.2、公司所有车辆统一由驾驶员用现金加油,并及时索要发票。用车单位及人员在油票上签字证明,报销发票时应附行政部领导审签的车辆费用审核单。并按财务管理规定审批报支。
6.3、油料实行单车成本核算,核定车辆耗油年平均标准为:桑塔纳1元公里,皮卡0.8元公里。
6.4、车辆用油每月统计一次,年底汇总。
6.5、《车辆用油统计表》中的现金加油应详细记录日期。
第四章 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第七条:职责
7.1、公司车辆维修及材料购买实行定点。由行政部与驾驶员共同选择维修点并确定维修项目及费用。
7.2、行政部负责对维修质量进行验证,并保存相关的评定、维修质量、维修记录等资料。
7.3、驾驶人员负责定期检查车辆状况,并处理简单的车辆故障。7.4、驾驶员负责及时发现、检查故障;并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经行政部批准,方可进厂维修。维修后由驾驶员确认保养维修合格;保留更换部件交公司验审;对维修质量进行及时反馈。
第八条:工作流程
8.1、日常检查、保养、维护
8.2、驾驶员须做好车辆出、收车检查,保持车辆内、外清洁。8.3、行驶中注意车辆是否有异常声响。
8.4、经常检查各润滑点,发现缺油或油变质应立即补充或更换。8.5、每月由驾驶人员对电瓶外表进行清洁,经常检查电瓶使用情况,保持电瓶周围干燥清洁和有效工作能力。
8.6、每月由驾驶人员检查车辆消防设施。
8.7、行政部对车辆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车辆造成机械事故及影响运输任务。
第九条:定期保养
9.1、驾驶人员要严格按照车辆保养相关规定定时对车辆进行保养。9.2、保养维修必须在指定的维修厂进行,驾驶员不得自行选择修理厂 9.3、驾驶员根据车辆运行里程数填写运行记录,由行政部核实后安排车辆保养时间。
9.4、驾驶员须办理完审批手续后方可对车辆进行保养、修理,不允许先斩后奏。
第十条:定期保养操作流程:
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行政部检查---审批--凭审批后的《车辆维修申请单》(项目、金额)经分管领导签字后---对审批后的项目进维修---维修过程中如需增加维修项目,由行政部确认维修---对维修车辆进行检查---索取发票及维修清单----行政部对维修项目进行审核------经行政部、分管领导签批。
第十一条:突发故障处理
11.1、在行驶过程中发现故障,驾驶员应及时检查,查明原因并判断故障严重程度和对行驶安全的影响程度,主动设法排除故障。
11.2、如驾驶员无法排除故障,须估算费用并征得行政部同意就近寻找修理厂处理,对故障严重程度及发生故障的原因应及时汇报,请示处理方案。
11.3、发生修理后必须将更换的部件交回公司验审。行政部对车辆突发修理原因进行鉴定、审核。
11.4、突发修理的操作流程:口头向领导进行维修申请---获批准后进行维修(不能到指定处修理时,选择就近的修理厂)---补填《车辆维修申请单》---对维修质量进行反馈和记录-----行政部鉴定、审核----分管领导签字---分管-财务领导签字报销。
11.5、保养、维修后的车辆须经行政部及驾驶员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出车。
第五章 车辆年检、保险管理
第十二条:车辆年检
12.1、行政部对所有车辆年检日期详细登记,在有效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安排年检事宜。
12.2、车辆年检由驾驶员办理。
12.3、年检时出现违章信息,驾驶员应详细记录,并报告行政部。12.4、年检时发生的费用,如有非正常收费(如违章罚款等),驾驶员应详细报告行政部,按有关规定处理,经批准后方可办理业务。一切费用都应有票据,以便处理。
第十三条:车辆保险
13.1、公司车辆保险期限由行政部详细登记,在有效期结束前十日内安排购买保险。
13.2、行政部根据不同车辆确定需购买险种及保额。
13.3、同一车辆在确定险种及保额后,应至少找两家保险公司报价,并选择价格较低的保险公司。
第六章 车辆罚款及理赔管理
第十四条:车辆罚款管理
14.1、车辆因违章停车、闯红灯、不系安全带、不按指向道路行驶、证件携带不齐全、将车辆交付他人驾驶等责任性原因产生的罚款及扣分,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14.2、驾驶员在明显限速路段超速行驶产生的罚款和扣分,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车辆事故理赔管理
15.1、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交警大队事故科及公司领导。由保险公司进行事故鉴定,出具鉴定报告。
15.2、驾驶员应及时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点将车辆尽早修好,不要耽误正常工作,修理费先由驾驶员垫支或凭保险公司的事故受理单向公司借款支付。
15.3、驾驶人员应将正确无误的公司名称及银行帐号告知保险公司,在保险公司受理事故后应跟踪保险公司及时将理赔款汇至公司帐号。
15.4、当公司已确定收到该笔理赔金额时,驾驶人员应凭受理单来财务部领款或办理冲账手续。
第十六条:事故责任承担
16.1、驾驶员违章、酒驾导致的责任事故及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驾驶员负责,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16.2、严格限制公车私用,违反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驾驶员本人负责。
16.3、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无本方责任的(含便于处理事故减少经济损失而主动担责的),免于处罚。
16.4、驾驶员私自将公司车辆交付他人驾驶的,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切责任由驾驶员承担。
第七章 驾驶员出差补助
第十七条:对集团公司专职驾驶员出车按以下标准执行: 17.1、驾驶员驾车出差至本市其他县市的,每天(次)补助8元。17.2、驾驶员驾车出差至省内其他地市的,每天(次)补助15元。17.3、驾驶员驾车出差至省外的,每天(次)补助30元。17.4、加班补助:节假日、晚上加班补助每天30元。
17.5、节假日、晚上加班期间出车的,超过4小时的,按半天计算,超过8小时的按1天计算补贴。
17.6、节假日、晚上加班驾驶车辆外出的,只能享受加班或出差补助中的一项,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择,不能重复享受补贴。
第八章 奖励
第十八条:设立安全和节能奖
18.1、公司设立行车安全奖。全年行车无安全责任事故的,且没有违章罚款的,年终给予安全奖励500元。
18.2、公司设立节能奖。全年行车达到耗油标准的,年终给予200元奖励。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集团公司行政部。第二十条:集团下属各子公司、厂(场)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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