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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战退役人员身份认定篇一
一、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
2.《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169号令)3.《工伤认定办法》(劳动保障部第17号令)
二、办理时限: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举证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时限内)。
三、所需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表样在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可以下载);(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单位的有效工作证(卡)、单位盖章的工资表、单位盖章的从事本职工作的证明、身份明确的单位同事的证明等,附证人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
(3)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交身份证的,可以提交户口簿);(4)工伤职工的直系亲属申请的,应当提交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
(5)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和相关医疗救治材料复印件(验原件),患职业病的应当提交确诊的职业病诊断书或者职业病鉴定书复印件(验原件);
(6)未参保职工还需提供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基本情况(可到工商局查询打印)(7)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证明(如相关证人证言,并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或者其他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8)因特殊原因受到伤害的证明材料
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提交上下班时间证明、公安机关或者居委会出具的家庭住址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交通事故处理证明、机动车驾驶证等材料;
②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提交因工外出证明和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裁决; ③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针对暴力伤害所作的证明材料或法律文书;
④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受到伤害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针对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为受到伤害所作的证明材料;
⑤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应当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和旧伤复发后医院的诊断证明;
(9)劳务派遣人员应当提供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受派员工和派遣单位的劳动合同、实际用工单位的事故调查材料;
(10)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11)其它特殊情况,需提供能够证明情况的相关材料。
四、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申请时限: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备齐所需的材料后,向注册地或生产经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60日。
其他主体申请时效: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备齐所需材料后可以直接向企业注册地或生产经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2.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要求补正。
3.受理后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4.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工伤保险知识问答
1、《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工伤保险参保如何交费?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时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3、用人单位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时,工伤保险怎么办?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生态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4、《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视同工伤情形有哪些?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6、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7、职工发生工伤可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可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医疗及康复待遇。包括工伤治疗及相关补助待遇,康复性治疗待遇,辅助器具的安装、配置待遇等。
(2)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因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不能自理的还可享受护理待遇。
(3)伤残待遇。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工伤职工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生活护理费等。
(4)工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8、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及时救治受伤职工这是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首先应当采取的措施。(2)及时进行工伤认定申请。
(3)支付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相关费用。包括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及必要的生活护理费用,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9、职工工伤认定时效性是如何规定的?
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应及时报告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最长时间不超过48小时。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延长30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10、哪些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工伤医疗费;(2)残疾辅助器具费;(3)生活护理费;(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6)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7)丧葬补助金;(8)供养亲属抚恤金;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费用。
11、哪些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1)停工留薪期护理费;(2)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3)统筹地区内住院治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4)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5)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费用。
12、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4)因特殊原因受到伤害的证明材料。
13、工伤就医有哪些规定?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所在用人单位应积极救治,并在3日内用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医保中心报告。工伤职工就医应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工伤职工急诊可就近诊疗,待生命体征稳定后再转往定点医疗机构。工伤职工在门诊就医,实行双联处方。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应办理《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经医保中心核准后方可前往。发生工伤未在规定时限报告的、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急诊就近临时处理除外)、未经批准转院的,其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4、结算工伤医疗费须提供哪些材料?
治疗终结后前来结算费用时须提供:工伤认定结论、发票、费用清单、诊断证明和相关病案资料、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非本人前来办理的还须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单位介绍信)、转外就医的还应提供转院申请批准件。
15、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享受何种工资福利待遇? 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外,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发给,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学习是成就事业的基石
规定享受伤残待遇。也就是说,停工留薪期满时应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按照伤残等级发给伤残待遇。
参战退役人员身份认定篇二
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的认定的办事指南
(一)申请材料:
1.本人申请;
2.户口本、身份证;
3.退伍军人证、参战/涉核岗位档案记载;
4.有效失业登记证明;
(二)认定对象:
1.1954年11月以后参战退役人员;
2.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是指原国防科工委21试验基地,1964年至1996年在新疆等地执行核试验任务的军队退役人员);
3.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退役人员(是指参加核试验效应试验退役人员、执行过核试验保障任务的退役人员、参加过核爆炸条件下军事演习的退役人员、原与8023部队驻同一区域内的其他部队的退役人员、曾在核导弹、核潜艇等涉核岗位服役的退役人员;
4.以上人员认定的条件:退役后目前居在农村或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
5.认定参战、涉核身份的依据主要以本人档案参战涉核记载和中央军委、总参下发的参战名录为依据,档案记载必须与中央军委认定的14次作战时间、行动一致方可认定。
(三)办事程序:
1.参战、涉核退役人员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参战涉核人员情况说明表》,社区工作站进行初审后填写《广东省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登记审核表》上报街道办。
2.街道办调阅申请人档案资料,认真核实身份,符合条件的进行登记签署意见,将相关材料上报区级民政部门审核。
3.区级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定,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户籍社区工作站张榜公示。
4.对公示无异议的,区级民政部门将材料报地级市民政局复核,再由地级市民政局报省民政厅备案。
5、待审定、复核、备案手续完成后,由区级民政部门填写《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信息采集表》录入数据库统一管理,按规定享受相关补助和优待。
(四)受理单位:各区民政部门
参战退役人员身份认定篇三
工伤认定办事指南
一、类别
非行政许可事项(核准)
二、办事程序
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应在24小时内电话通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在15日内出具工伤报告书;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申报条件与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六)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七)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八)《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九)其他有效证明;
(十)身份证复印件;
四、办理方式
限时办结。
五、办理时限(工作日)
60个工作日。
六、是否收费
不收费。
七、办事地址及咨询电话
市工业西路景观大道劳动保障局3楼医疗工伤生育科
电话:8728007
八、投诉机构地址及电话
市工业西路景观大道劳动保障局12楼人事监察科
电话:87280708728071
九、韶关市劳动保障局网址:
参战退役人员身份认定篇四
南昌市办理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办事指南
一、办理三类人员考核证书人数和人员要求
1、a类不少于3人。分别为法人代表、总经理、技术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人员姓名及职务应与企业资质证书一致。
2、b类报考人数不少于企业相应资质要求的建造师人数。
3、c类不少于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规定人数(详见市安监站网站“教育培训”栏中《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参考规定》)。
4、申报人员如在外单位持有任何类别考核证书,不予以申报,即不能同时在二个单位持证。
5、申报人员不能同时持有a、c类考核证书。
二、首次申请
(一)单位注册
1、注册地址。登录市安监站网站“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网上报名”系统。网址:。
2、免费注册。申报单位自行确定注册名称和密码,注册信息必须真实、完整。系统操作说明详见市安监站网站“教育培训”栏中“南昌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考试网上报名系统操作说明”。
3、注册信息审核。注册成功后,按照自行注册的名称和密码进行相应报名。
(二)培训
1、报名。登录市安监站“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网上报名”系统→输入单位注册名称和密码→初次培训报名。
2、培训。a、b类人员由省培训中心组织培训,c类人员由市建筑教育培训中心组织培训。培训结束后,到培训部门领取“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初次培训合格证书”。
(三)考试
1、报名。登录市安监站“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网上报名”→输入单位注册名称和密码→考试报名。每双月15日分别为考试报名截止日期。
2、时间。原则上每双月集中组织一次三类人员安全知识考试,具体考试时间以通知为准。
3、核验:考试报名打印报名列表一式二份后加盖公章,并携带考试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到市安监站核验。
4、打印准考证。各报考单位在考前一周自行登录报名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
5、缴纳考试费:打印准考证后,带准考证原件和考试报名列表(经市安监站核验盖章),于考试三天前到考试地点缴费。考试费每人50元。
6、考试。采取电脑上机操作考试方式。考试时间为90分钟。
7、领取考试合格证明(即成绩单)。考试合格的人员,在考试后十个工作日到市安监站领取考试合格证明。
(四)申报
1、前往江西省安全质量监督局购买企业电子公章;
2、登录江西建设监督网→在线办事→三类人员申报,进行企业三类人员初次申报。
3、上传附件材料:
(1)a类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考试合格证明、身份证、法人代表证书或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资质证书、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如申报人员在企业资质证书上无名字,则需上传公司红头任命文件。
(2)b类人员(项目负责人):考试合格证明、身份证、建造师注册证书、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最高学历(学位)证书。
(3)c类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合格证明、身份证、高中以上学历证书、安全员证书或施工员证书或工程类专业技术初级以上职称证书。
4、原件核验。以上附件材料上传加盖企业电子公章后,于三个工作日内将所有附件材料原件报送市安监站审核,逾期退回。
5、领证。经省建设厅审核通过后,前往江西省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安全科领取证书。
三、延期
1、报名。登录市安监站“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网上报名”系统→输入单位注册名称和密码→继续教育报名。
2、继续教育。a、b类人员由省培训中心组织继续教育培训,c类人员由市建筑教育培训中心组织继续教育培训,取得“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3、延期申请。
(1)登录江西建设监督网→在线办事→三类人员申报,进行企业三类人员延期申报。
(2)上传附件材料:
①申请人所在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证书;
②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③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4、原件核验。以上附件材料上传加盖企业电子公章后,于三个工作日内将所有附件材料原件报送市安监站审核,逾期退回。
5、延期盖章(换证)。经省建设厅审核通过后,携带“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考核证书”原件,前往江西省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安全科进行延期盖章(换证)。
四、变更
(一)因施工单位企业名称变更,考核证书相应变更
1、申请变更报告二份(市安监站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一份),报告应说明要求变更的项目、内容及理由,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附件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①资质证书副本和工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
②三类人员考核证书;
③b类人员变更另附变更后的建造师注册证书
④多人同时变更,应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变更汇总表》(见附件);
3、申请变更单位将纸质变更材料报市安监站审核盖章后,将材料扫描上传至江西建设监督网“三类人员申报”系统,待审核通过后,将纸质材料和需变更的考核证原件送交江西省安全质量监督局安全科。
(二)因工作单位调动,考核证书在本地单位之间变更
1、变更报告:调入单位以书面形式报告(打印并加盖公章),报告一式两份(市安监站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一份)。报告应说明要求变更的事项和理由,以及拟办理变更人员的相关信息;
2、附件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①调出单位出具同意调离的证明材料,材料上应注明调出人员的姓名、考核证号和调入单位的名称,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报调出单位所在地安监站签属转出意见并盖章;
②拟变更人员身份证和考核证书;
③a类人员变更另附原单位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④b类人员变更另附变更后的建造师注册证书;
⑤与调入单位签订的社保局劳动合同;
⑥多人同时变更,应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变更汇总表》(见附件)。
3、调入单位将纸质变更材料报市安监站审核盖章后,将材料扫描上传至江西建设监督网“三类人员申报”系统,待审核通过后,将纸质材料和需变更的考核证原件送交江西省安全质量监督局安全科。
4、调出单位人员必须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要求。
(三)因工作单位调动,考核证书调出本地
1、变更报告:调出单位以书面形式报告(打印并加盖公章),报告一式两份(市安监站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一份)。报告应说明要求变更的事项和理由,以及拟办理变更人员的相关信息;
2、附件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①调出单位出具同意调离的证明材料,材料上应注明调出人员的姓名、考核证号和调入单位的名称,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报调出单位所在地安监站签属转出意见并盖章;
②拟变更人员身份证和考核证书;
③a类人员变更另附原单位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④b类人员变更另附变更后的建造师注册证书;
⑤与调入单位签订的社保局劳动合同;
⑥多人同时变更,应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变更汇总表》(见附件)。
3、调出单位将纸质变更材料报市安监站审核盖章;
4、调出单位人员必须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要求。
五、遗失补发
1、企业出具申请遗失补发报告(打印并加盖公章),报告和附件材料一式两份(市安监站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一份),报告应说明相关情况;
2、在省级以上报纸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申请遗失补发单位将纸质材料报市安监站审核盖章后,将材料扫描上传至江西建设监督网“三类人员申报”系统,待审核通过后,将纸质材料送交江西省安全质量监督局安全科。
六、注销
1、注销报告:注销单位以书面形式报告(打印并加盖公章),报告一式两份(市安监站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一份)。报告应说明拟注销人员的姓名、考核证号和原因,经企业所在地安监站初审、盖章并签属注销意见。
2、附件材料:
①三类人员考核证书;
②a类人员注销另附原单位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③b类人员注销另附变更后的建造师注册证书;
3、申请注销单位将纸质遗失补发材料报市安监站审核盖章后,将材料扫描上传至江西建设监督网,待审核通过后,将纸质材料送交江西省安全质量监督局安全科。
七、办理部门地址及电话
1、江西省安全质量监督局地址:高新五路996号。电话:88513389;
2、南昌市建筑行业安全管理监督站地址: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1318号建设大厦17层办公室、技术室。
电话:88535375、88535737;
3、南昌市建筑教育培训中心地址:井岗山大道842号徐家坊客运站旁。电话:85232080 ;
4、江西省建筑教育培训中心地址:华龙国际大厦29楼(老福山立交桥旁)。电话:86250069。
参战退役人员身份认定篇五
技术合同认定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技术合同认定 办事机构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有:区县科委、开发区科技局、园区管委会、保税区科技局、市经委、市教委、市知识产权局、市科协、市总工会技协、市农科院、北方技术交易市场、市科委科技企事业管理处。
办理地址和联系方式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认定登记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
申办条件
1、第一次申请认定登记的卖方,要进行卖方注册。
卖方注册是指卖方在第一次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时,需持法人证书、营业执照、身份证和填写完整的《用户注册申请表》等证明材料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办理注册手续。
2、申请单位应先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网()提出申请后再持技术合同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办理认定登记手续。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有:区县科委、开发区科技局、园区管委会、保税区科技局、市经委、市教委、市知识产权局、市科协、市总工会技协、市农科院、北方技术交易市场、市科委体改处。
3、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依法进行审查认定,对符合技术合同条件的合同给予登记,打印“技术合同登记表”,并加盖“天津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用章”。对不符合条件的合同不予登记。
4、技术合同交易额在1000万元以下由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出具“天津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并加盖“天津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用章”。技术合同交易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由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后,到市科委审核并加盖“天津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用章(登记章号01)”后生效。
5、当事人办理审批技术交易奖酬金手续时,应先填写“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扣除成本,并需在核定表上加盖财务章。
6、登记人员对当事人填写的技术性收入核定表进行审核,根据本次实现的技术性收入20%-40%比例核算奖酬金,并在“技术合同登记表”上记录。
7、外资机构的技术合同、外国企业和外国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的技术合同、国内企业对境外企业开发、转让的技术合同,应到天津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认定登记手续。
8、申请单位可持“合同执行信息表”到开户银行办理提奖酬金手续;持经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天津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增值税手续。
申办时应做事项和应备材料
一、技术合同认定需提供的材料
1、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3份)
提交的技术合同文本要填写规范、条款完整,标的内容要具体、明确,法定代表人要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应当出具纸介形式的合同文本。
2、科技部印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3份)
3、技术收入核定表并加盖公章及财务专用章(3份)
4、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技术合同成交后,进账单或发票复印件(1份)
6、第一次申请认定登记的卖方,要进行卖方注册。
申请登记的技术合同,应是已生效的合同,并在合同的有效期内。
技术合同标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产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或领取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交生产许可证或有关批准文件。
二、技术进口合同认定需提供的材料
1、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的技术合同办理认定登记,应出具外方委托授权书(外文及中文翻译件)(1份)。
2、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3份)
技术进口合同为外文合同的,申报单位应到国家正式承认的、有翻译资格的翻译单位,将技术合同主要条款译成中文填报,同时附上外文合同。或提供双方正式签字的中外文技术合同文本。
3、科技部印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3份)
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进出口资格证书或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
5、境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外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境外公司注册证明)(1份)
7、《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复印件(1份)
8、《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证》复印件(1份)
9、技术合同成交后,卖方开具的发票复印件(1份)
10、提成合同需提供要办理的技术交易金额计算明细(1份)
11、技术开发类合同需提交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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