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坟地管理办法篇一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原则,认真执行_、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坚持标本兼治,深入开展坟墓整治工作,杜绝散葬及乱埋滥葬现象,树立对外开放和文明城市新形象。
二、整治范围
1、位于境内下列公路可视范围(第一山脊线以内)内的坟墓:烟青公路、同三高速、绕城高速、河滨南路、奇泉路、五区连接路、802省道(高疃镇政府驻地以东)、烟凤线(张格镇政府驻地以东)。
2、虽不在上述公路可视范围,但处于山林密集地带,存在防火隐患的坟墓。
3、建成区范围内影响市容市貌的坟墓。
三、整治目标和主要任务
以公路视野范围内看不到坟头、墓碑,消除山林密集地坟墓防火隐患,以及不再出现乱埋滥葬现象为整治目标,具体完成四项任务。
1、对农村零散的坟墓就近搬入公益性墓地内。对成片、成规模的公益性坟场限制墓穴面积,核定区域范围,实施竖碑改卧碑、植树绿化遮挡。卧碑使用厚3厘米、长60厘米、宽40厘米、底座高度不超过30厘米的石材,绿化遮挡主要采用侧柏、龙柏等大规格常绿树种,以能遮挡住墓碑、墓地为标准。
2、对林区坟地建设防火隔离带或防火隔离墙,彻底消除防火隐患,防火墙高度不低于2米。
3、对建成区范围影响市容市貌的坟墓进行搬迁,墓主可将骨灰迁至英山公墓或寄存在骨灰堂、殡仪馆。
4、建立墓地管理长效机制,严格执行_《殡葬管理条例》和《省殡葬管理规定》,全面制止乱埋滥葬行为。
四、工作步骤
(一)深入宣传发动(3月16日前)。召开全区墓地整治工作会议,发布关于干线公路两侧和林区墓地整治的通告,并充分利用发放明白纸、广播、电视等形式进行宣传发动。
(二)细化实施方案(3月21日前)。对整治范围内现有坟墓在调查摸底、登记造册的基础上,由所在镇街、高新区逐类逐个研究制订整治具体方案,编制工程预算,报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开展集中整治(4月20日前)。由各镇街、高新区根据“属地管理、分头负责”的原则,按照区里的统一要求组织进行。对散葬、乱埋滥葬坟墓,原则上要迁移,超过限定日期仍未清理的,视为无主坟予以平除。对靠近干线公路的墓地使用卧碑、绿化遮挡达不到整治效果的,一律要深埋或搬迁。
(四)组织检查验收(4月30日前)。区墓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整治工作进行不定期督导,其中4月初进行一次集中督查,4月中旬全面检查验收。
(五)建立长效机制(4月30日后)。检查验收结束后,民政、国土、林业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殡葬管理法规和规章,抓紧研究制定预防和治理非法墓地、乱埋乱葬的长效机制,逐步把殡葬管理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在农村提倡建设公益性骨灰堂,用于村民寄存骨灰;对安葬在公益性墓地内的坟墓,依照缅怀林的形式,使用卧碑并加以绿化。区政府每年在清明节前后组织一次复查。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区长任组长,相关部门参与的墓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墓地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和检查。各镇街、高新区是这次墓地整治工作的实施主体,要成立专门机构,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扎实有效地开展本辖区内的墓地整治工作。
(二)实行区镇两级财政补助政策。墓地整治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区镇两级政府全额负担,其中干线公路两侧及建成区墓地整治费用按照6:4比例分摊;林区墓地整治按2:8比例分摊;需要搬迁的,补助标准执行鲁价费发〔2008〕40号文,由区镇两级按上述范围同比例分摊。区级分担部分待整治工程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到位。
(三)注重讲究工作策略。在整治工作中要注重方式方法,严格依法办事,提倡人性化执法,切忌简单粗暴行为。对整治工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要制定相应的处置预案,确保社会稳定。
(四)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区墓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各镇街、高新区墓地整治工作实行分片包干(详见附件2),分工负责相关区域墓地整治的工作调度和督导检查。区政府对墓地整治工作实行问责制,由区领导小组分阶段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和成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查,并适时组织考评。对按期完成墓地整治任务的镇街给予表彰,对工作推进不力的镇街予以通报批评。
坟地管理办法篇二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破除旧的丧葬习俗,制止乱埋乱葬现象,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创建卫生文明城镇,保护土地资源*自然环境,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政〔2009〕18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一)全县乱埋乱葬专项整治工作,以新农村建设示范点,沿铁路、沿国省县乡镇公路、沿江堤河道两侧,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林)保护区、旅游风景区、工业集中区、城镇规划区等“一点三沿五区”内及周边500米范围内的乱埋乱葬坟墓为整治重点,通过重点区域的集中整治,推动全县面上乱埋乱葬整治工作的开展,使全县基本实现骨灰进安息堂、散坟入公墓、退坟还耕田、祭祀讲文明的整治目标。
(二)对整治范围内的坟墓,一律实行迁入安息堂存放或易地迁入公墓。无法迁移的,要求就地深埋,不留坟头,恢复地貌。城镇规划区、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乱葬坟墓,一律实行易地迁移。
(三)各镇根据2009年整治任务,原则上,上半年以“一点三沿”为整治重点,下半年完成“五区”*“一点三沿”整治范围外的乱葬坟墓整治工作。各镇应视本镇实际情况*整治工作进度,调整穿插整治区域,以全面推进,力争提前完成整治任务。
二、整治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坟墓坐落位置,由各镇按照先重点区域后一般面上的方法进行清理整治。
(二)分类整治的原则。根据坟墓类型、所在位置、建墓年代,分别采取覆土绿化、就地深埋(不留坟头),迁入公益性安息堂(公墓)等方式进行整治。
(三)方案公布的原则。各镇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整治计划。对整治方案确定的有关事项要广泛征求各村(社区)意见,并向社会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四)依法操作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法定程序操作,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确保社会稳定。
三、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2009年2月20日至2009年2月28日)。
1、各镇根据整治要求,认真细致地开展调查摸底,做到底子清、情况明。
2、核准应整治坟墓数量、位置,编号登记,查清墓主。
3、核准已建公益性安息堂*公墓的数量、位置。
4、摸清殡葬车营运现状,制定好公益性安息堂(公墓)建设规划。
第二阶段:宣传发动(2009年2月25日至2009年3月5日)。
1、召开县整治乱埋乱葬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协调会议,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
2、编印下发《殡改政策文件汇编》。
3、召开各镇、村(社区)*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全县整治乱埋乱葬工作动员会议,下达乱埋乱葬专项整治工作目标责任书。
4、村(社区)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墓主座谈会,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5、各镇在调查摸底基础上,制定好整治方案*工作计划。
第三阶段:专项整治(2009年3月6日至2009年12月31日)。
1、各镇人民政府要加大力度,做细工作,按照“谁家坟墓谁负责,谁的范围谁整治”的原则,督促墓主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方式自行进行整治。
2、对墓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自行进行坟墓整治的,各镇结合本镇实际可给予适当补偿。对逾期仍不按规定迁入安息堂(公墓)又不就地处理的坟墓,由各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解决,直至采取强制处理措施。
3、整治结束后,整治范围内如再出现新建坟墓,或深埋后又重建、重修的,一律按无主坟墓进行平毁处理。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考核(12月)。
对专项整治实施情况,由县整治乱埋乱葬工作领导组检查验收,及时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对在专项整治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四、主要措施
(一)明确领导责任。开展整治乱埋乱葬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任务重、政策性强,县成立整治乱埋乱葬工作领导组,由县长任组长,县委副书记、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民政、财政、督查、*、物价、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农委、林业、水务、河道、工商、卫生、城管、广电、文化旅游、监察、文明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具体负责整治乱埋乱葬日常工作。各镇要相应成立组织,切实加强领导,实行党政主要领导“一把手”负责制。同时,实行县领导包镇、镇领导包村(社区)、村(社区)组干部包户的工作责任制,包干负责,一抓到底。各领导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配合抓的工作机制,确保完成整治工作任务。
(二)强化目标管理。县政府与各镇人民政府签订《乱埋乱葬专项整治工作责任书》,各镇也要与各村(社区)签订《乱埋乱葬专项整治工作责任书》,把整治工作的重心*责任落实到基层。
(三)加强宣传教育。坚持利用清明、冬至前后开展殡葬改革宣传周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进一步普及科学知识,教育群众转变观念,移风易俗,倡导厚养薄葬,引导群众理解*接受殡葬改革政策,自觉进行殡葬整治。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教育,全县党员领导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要带头移风易俗,带头做好整治工作,积极支持殡葬改革。
(四)推进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各镇根据制定的公益性安息堂(公墓)规划要求,加快公益性安息堂(公墓)用地的审批*建设步伐,对按规划要求按时完成公益性安息堂(公墓)建设任务的村(社区),由各镇结合本镇实际,给予奖励补助。同时,对殡葬运输业严格依法加强管理。
(五)严格考核奖惩。在专项整治期间,县政府对各镇乱埋乱葬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年终考核,并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的重要内容。未完成整治任务的,不得参加文明创建*新农村示范点的评比。县政府将视各镇整治乱葬坟墓*公益性安息堂(公墓)规划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拿出一定资金,实行以奖代补。
(六)建立督查制度。对各镇专项整治进展情况进行定期督查通报,组织新闻媒体对整治工作跟踪报道。
坟地管理办法篇三
(一)治理方式。根据不同区域、不同地段,因地制宜采用“迁、平、绿”等方式进行综合整治。
1、“迁”就是将坟墓迁到公益性公墓或“三沿六区”以外的地方深埋;
2、“平”就是拆除、移除坟墓超范围硬化物,达到“减面积、减高度”的效果,同时提倡使用卧碑。“活人墓” 不论区域,一律采取“平”的办法拆除;
3、“绿” 就是在坟墓周边种植植物进行遮挡。
(二)治理标准。必须按照“拆围、降碑、绿化、整洁”的标准进行治理:
1、立碑标准:立碑规格不超过米×米× (~)米。
2、卧碑标准:卧碑规格不得超过米×米× (~)米。
3、卧碑安放标准:平整后与地面保持一致,碑座不得硬化,卧碑安放碑面与水平面夹角不超过30度,改造后墓碑最高处不得超过米。碑座及墓碑周边不得贴瓷砖、大理石等进行装饰,不得设置其它装饰物件。
4、治理后坟墓总面积标准:坟围拆除清理干净,治理后单墓占地(含立或卧碑)总面积不超过4平方米,合墓(含立或卧碑)占地总面积不超过6平方米。坟墓周边不得围砌、硬化;坟墓前拜台不得硬化。
5、绿化标准:治理后坟墓前后进行树、花、草绿化遮挡,达到整体美观效果,交由墓主亲属管护。
6、整洁标准:坟墓治理后,墓区建筑垃圾必须全部深埋或运走处理。实行易地迁埋的,土葬原墓穴要消毒(墓穴底部及周边土壤用生石灰或漂白粉铺1-2cm厚,然后用土壤填平,施工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平整、植树绿化或复垦。墓区主干道、祭拜通道应通畅、平整,砂石铺面为主,尽量减少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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