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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转化报告全文篇一
[摘要]旅游产品是支撑旅游业发展的基础,而地方资源在开发旅游产品中有重要的作用。本文从根据市场需求,把地方资源转化为观光旅游产品、开发城市文化旅游产品、发挥政府的开发资源之主导作用这三个方面来论述地方资源向旅游产品转化的策略。
[关键词] 旅游产品 地方资源 观光旅游产品
旅游产品是旅游业者开发和利用旅游资源,向旅游者提供旅游吸引物与旅游服务的总和;也就是旅游者向游客提供所有旅游服务的总和。旅游产品的开发,就是对旅游资源、旅游人力资源、旅游设施等进行规划、设计、开发成旅游产品过程。在开发旅游产品上,地方资源是一个重要的途径。地方的风土人情、历史文化、人文景观等等这些资源,都可以向旅游产品转化,变成丰富的旅游资源,为当地旅游业发展所服务。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论述地方资源向旅游产品转化的策略。
一、根据市场需求,把地方资源转化为观光旅游产品
游客来到旅行地,主要是观赏和游览异国他乡的自然风光以及文物古迹。根据游客的这个需求,可以把地方资源灵活转化为观光旅游产品。在此,可以充分利用地方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对景点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把旅游景点和服务组合成综合性的旅游产品。在把地方资源转化为观光旅游产品上,应该发展适应人们旅游需求的旅游产品。现在是我国旅游高速发展的时期,旅游观光产品应该把握市场的需要,对观光旅游产品进行改造升级,发展适合未来市场发展的旅游产品。现在游客喜欢在旅游观光的时候,能够有一些参与性的娱乐休闲活动。所以,在开发城市观光旅游产品上,应该结合自身旅游资源特色的基础上,注重对市场需要的把握,做好观光产品和其他旅游产品的组合,令游客在观光景点的同时,享受到其他的休闲娱乐性活动。此外,还可以利用多种资源,对观光旅游产品不断深化。观光型旅游产品一般以迷人的自然景色和城市面貌来吸引游客,但是如果游客的猎奇心理满足之后,就会有喜新厌旧的情绪,目光就会转向其它地方的景点。所以城市观光型旅游产品往往有重游率低、游客停留时间短等缺陷。为了克服这些缺陷,在设计观光型的旅游产品上,可以加大智力、技术和文化上的投入,实现旅游的种类更新;同时健全和完善旅游目的地基础配套设施,增加旅游项目的娱乐性,这样能满足游客的新鲜感和刺激感。除了丰富游览的内容之外,还可以将教育贯穿在游客的观光活动中。景点的名胜古迹在为旅游者提供审美的同时,应该进行文化和历史内涵的深挖掘,给旅游者提供教育的目的,这样能增加观光旅游产品的附加值。
二、开发城市文化旅游产品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在解决了温饱问题以后,越来越关注精神满足。人们在旅游过程中,不再仅仅满足一般的观光活动,而更多希望欣赏和了解景点的历史文化以及风土人情;还有一些旅游者,更希望在旅游中能融入到当地的民俗中,了解当地的民俗文化。因此,一些以休闲、度假行驶的文化旅游产品,也成为旅游市场的热点。为此,地方在开发旅游资源上,应该注重文化旅游类资源产品的研发,这样才能拓展市场,满足旅游者的需要。为了更好把地方资源转化为文化旅游产品,当地旅游部门应该针对旅游市场的特点,整合当地资源来设计文化旅游产品。因为游客的需求是各有千秋的,有的是观赏性的,有的是娱乐性的,有的是学习性的等等。面对市场上的这些需要,旅游部门应该整合城市的多文化资源,设计能够满足旅游需求的文化旅游产品。在旅游产品的设计上,应该深挖掘产品的文化内涵。因为文化具有地域性的特点,所以旅游产品应该强化和突出地区文化的特点。同时,在地域文化资源开发上,应该注重求同存异,突出本地优势和特色,切忌模仿照办。事实证明,一些令游客在大同小异景点之间奔波的旅游项目,已被人们厌烦和抛弃。因此,文化旅游产品应该具备有鲜明的主题。为了达到这个目标,旅游项目上从景点开发到设施建设,以及景点服务人员的穿着和素质,都应该表现城市文化的主题。为了开发有形的物质文化资源,应该不断丰富和发展旅游资源的文化内涵,这样才能不断为旅游活动增加活力,不断吸引游客的前来。面对一些无形的旅游文化资源,可以深挖掘文化的内涵,营造旅游活动氛围,使文化的内涵通过旅游设施和旅游活动体现出来,让游客真切感受到其中的文化品位。在本地资源开发为文化旅游产品上,应该遵循文化保护原则,这样才能保证文化旅游产品的可持续发展。因为对本地资源的开发,必然会对当地居民或者文化资源赖以生存的条件和环境造成影响,使原来文化赖以生存的基础丧失,从而失去了文化的真实性。所以,在开发本地资源,转化为文化旅游产品上,不能破坏文化赖以生存的环境和文化本身;应该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采取手段保护原先文化的形态,不能使本地文化被外来文化所异化。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涉及到当地居民和许多人士的切身利益。为了更好发展文化旅游产品,应该开展文化旅游的认知教育。为此,应该取得当地居民和广大群众的理解;而且需要动员社会各界各层的人士,大力宣传和积极参与文化旅游产品的宣传,把文化旅游认知教育融入到旅游知识普及和宣传活动中。这样才能塑造优秀的旅游文化氛围,促进文化资源的保护和开发。
三、发挥政府的开发资源之主导作用
成果转化报告全文篇二
2006年2月发布的《农业部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支持、规范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提高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率。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简称“科教司”)、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简称“中心”)和项目单位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负责项目实施工作。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农业科技发展纲要》,加速农业、林业、水利等科技成果(以下简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国家农业技术创新能力,为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以下简称转化资金)。为加强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转化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转化资金的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由科技部、财政部共同管理。
第三条转化资金是一种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地方、企业、科技开发机构和金融机构等渠道的资金投入,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进入生产的前期性开发,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符合农业科技发展规律,有效支撑农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新型农业科技投入保障体系。
第四条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扶持和保护农业、加强农业科技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遵守有关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科技部负责制定和发布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审议转化资金运作的重大事项,批准转化资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审定转化资金支持项目,会同财政部下达项目预算,并对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财政部负责审批转化资金年度预决算,参与审议转化资金支持重点、项目指南、年度工作计划及资金运作的重大事项,参与审定转化资金支持项目,联合科技部下达项目预算,对转化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科技部、财政部会同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成立转化资金工作协调小组。科技部和财政部分别为正副组长单位,农业部、水利部和国家林业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参与审定项目指南、推荐专家和协调重大事项等工作。
第八条科技部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聘请具有一定权威的技术、经济、管理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对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提出咨询意见。
第三章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九条转化资金根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地域性强、周期长、风险大的特点,围绕《农业科技发展纲要》的实施,支持有望达到批量生产和应用前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区域试验与示范、中间试验或生产性试验,为农业生产大面积应用和工业化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
第十条转化资金的支持重点:
(一)动植物新品种(或品系)及良种选育、繁育技术成果转化;
(二)农副产品贮藏加工及增值技术成果转化;
(三)集约化、规模化种养殖技术成果转化;
(四)农业环境保护、防沙治沙、水土保持技术成果转化;
(五)农业资源高效利用技术成果转化;
(六)现代农业装备与技术成果转化。
第十一条转化资金不支持已经成熟配套,并大面积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不支持有知识产权纠纷的项目,不支持低水平重复项目。
第四章支持对象和支持方式
第十二条转化资金支持对象主要为农业科技型企业。
转化资金鼓励产学研结合,鼓励科技成果的持有单位以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成果转化和市场竞争,鼓励科研机构和大学通过创办企业的方式申报转化资金项目。以服务于农业、农村,以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主、公益性强的转化资金项目,可由科研单位和大学承担。
(一)贷款贴息:对已具备一定产业化能力,具有市场前景,有望形成一定规模、取得一定效益,并已落实银行贷款的转化资金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给予支持。转化资金贴息金额原则上不超过第一年到位贷款所应支付银行利息的总额,并视不同情况予以贴息。
(二)无偿资助:对具有较大社会和生态效益,或不易直接取得市场回报的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资金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给予支持。转化资金资助总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重大项目不超过300万元。
申请无偿资助的转化资金项目,申请单位应匹配一定的自筹资金。
(三)资本金注入:主要用于支持有较高技术水平和后续创新能力,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及行业技术进步有较大促进作用,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
有关资本金注入项目的申请、立项及管理、参照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本金投入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科技部、财政部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转化资金项目指南,提出支持重点及申报要求。
第十六条申报转化资金项目的单位应具有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并具备一定的农业科技开发业绩。
第十七条转化资金支持的科技成果来源包括:国家或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区、市)]农业科技计划所形成的科技成果,以及企业、科研单位自主研究开发形成的农业科技成果。
第十八条转化资金支持的科技成果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农业、农村经济和农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有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有利于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
(二)有较大推广应用潜力或良好市场开发前景;
(四)科技成果必须经省(区、市)或国家有关专门机构认定或审定。
第十九条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填写《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书》并编写《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区、市)科技厅(科委)。
第二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或省(区、市)科技厅根据转化资金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并对项目申报单位的资格、项目的先进性、真实性以及转化可行性等进行审核,在申报书上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科技部。
第二十一条科技部将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当年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二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科技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经评审认定合格的项目,纳入科技部项目库管理。同时,提出当年安排项目建议清单,由协调小组进行认定。
第二十三条评审专家由科技部、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等部门和地方推荐,并由科技部、财政部聘任。
第二十四条经认定的项目由科技部、财政部审核批准,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五条经批准的项目将根据科技部科技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由科技部主管单位同项目承担单位签定项目合同。
第六章项目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科技部根据实际需要,编列年度转化资金项目管理费预算,经财政部核批后,由科技部负责具体管理和使用。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组织项目、开展项目评审、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批准立项的项目,其项目经费的拨付,按照国家财政资金拨付的有关要求,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管理,转化资金要与其他资金来源统筹安排,并单独设帐核算。不得将转化资金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及捐赠等支出。
第二十九条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对项目运行实行跟踪管理,科技部、财政部组织专家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十条科技部依据项目合同,对项目执行情况实行监督。各有关单位要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监督工作,接受监督检查。对监理、评估不合格的项目,可采取缓拨、减拨、停拨后续资金或中止项目合同等措施。第三十一条因项目承担方原因造成的合同中止,项目承担单位须立即进行财务清算,交回转化资金余额,并提交审计意见。
第三十二条项目完成后,科技部将组织进行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科技部、财政部将视情况予以通报,除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未能通过验收的情况外,该项目承担单位今后不得申报转化资金项目。
第三十三条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固定资产及知识产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四条科技部受理社会对转化资金项目有关问题的异议,并对有较大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会同财政部提出处理意见。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行为,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负责解释。(科学技术部、财政部2002年8月28日发布)
成果转化报告全文篇三
一.政策依据及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上海实施科教兴市战略行动纲要》、《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扶持办法》对本市注册的企业进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并且对经认定的转化项目给予专项资金扶持,实现由区域政策向产业政策的转移,积极培育新兴产业,优化高新技术产业结构,形成新的高新技术产业链,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① 本市注册的内资企业中经认定的转化项目(一般项目),从项目认定次月起3年内,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之后两年,给予减半扶持。
② 本市注册的内资企业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转化项目,从项目认定次月起5年内,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之后三年,给予减半扶持。
③ 本市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认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转化项目,从项目认定次月起5年内,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之后三年,给予减半扶持。
3.经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财政部门按转化项目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以及技术贡献程度给予专项资金扶持。(营业税属地方税收;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40%;增值税地方部分25%)
二 申请科技成果转化需要的条件
1.在我市注册的法人和自然人(含内外资)企业
2.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者正在申请中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以及软件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图)
4.企业内部有完整完善的财务制度
5.成果完善证明:包括技术测试报告和用户使用意见等,或样品、样机的测试报告或质量检验、实用情况等,科技成果检索、查新报告(须经国家或市科委认可的检索查新机构提供结论)
三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及专项扶持资金服务工作内容
2.企业测评:根据企业实施科研和产品开发的情况、经营管理组织水平、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换实际销售收入等情况,诊断企业的不符合项并提出改进意见和方法。
3材料编写:按照认定要求协助企业总结与编写,企业开展科研、产品开发项目、科技成果实际转化销售以及企业的高科技产品服务的产品介绍包含内部立项、财务列支以及实际完成的科技成果转换销售收入等情况,并完成相关分析和处理,直至完成认定申报材料为止并保证申报材料附和标题的要求。
4.附件组织:项目专利证书、获奖证书、列入市级各类计划证明、高新技术企业证明、先进技术企业证明以及列入简化程序的有关证明、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企业注册经营证书等(以上如无可免)凡属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械、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许可生产、销售的批文。
5.难题攻关:对企业申报的组织编写中出现的难点问题组织相关专家研讨诊断并提出解决措施直到符合条件。
6.材料装订: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全面汇总,编制材料目录核实相关附件安规定分数印刷装订成册。
7.申报跟进:申报材料呈送后继续为企业关注审批进展情况。并就有关情况及时与企业沟通。
四 服务保障措施
1.专业组织:博士中心建立了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申报服务工作,职责分明,纪律严明,团队协同运作,以严密的组织管理方式为申报企业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2.人员配备:博士中心采用专人跟进立体式服务模式,所有工作人员均接受专家及相关知识培训,保证每家申报企业有不同专业分工的3名以上专业人员提供随时的服务,保证联系畅通、沟通及时、信息安全无误。
3.服务纪律:博士中心建立了规范的管理规章和服务纪律,所有服务人员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忠于职守,对所服务企业的任何资料严格保密,不接受客户的任何红包。礼物等。
4.品质保证:专业服务团队以良好的专业素养,诚恳对待每一位客户,无论材料编写、材料组织,还是各方沟通、申报跟进等,均以细致、周到、规范为基本准则,保证服务质量,追求客户满意度。
五 专家预评审制度
申报科技成果转化及专项扶持资金前,博士中心将辅导企业申报资料交由博士专家组进行内部预评审,提前发现申报材料不足之处根据科委内部审核模板,在递交材料前进行完善。
六 科技成果转化认定及专项扶持资金服务工作流程
1.网上公布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的要求、条件和程序
4.“市转化服务中心”项目认定部收到各主管部门盖章推荐的书面和网上
申报材料,在经审查符合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标准条件、申请材料完整规范、网上提交准确的前提上,正式予以受理,并向材料送达人出具“受理反馈单”;对于申报材料提交不齐备的项目,指出原因和具体要求退回申报单位修改;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指出不符合申请的原因,退回材料并告知有关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5.对每月10日前受理并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按技术领域分组,组织专家网上评审。
第一、成果转化项目申请财税专项资金扶持核定程序
转化项目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先期核定:
企业应在取得高新技术成果认定证书后二个月内,向主管税务部门提出申请享受转化项目财政扶持。
(2)转化项目认定证书;
(3)工商营业执照;
(4)税务登记证;
(5)一张开具的认定项目发票复印件.以上文件的复印件随核定表一并附送主管税务部门。
第二、审核程序:主管税务部门初审,同级财政部门复审。
企业从项目批准次月起,要做好项目销售分月销售明细台账。
信息反馈:主管税务部门将核定结果告知企业,企业应拿回经主管税务部门、区县财政部门审定盖章的《核定表》,其中一份企业留存,一份转交服务中心存档。
成果转化报告全文篇四
大家晚上好,今天很荣幸能邀请到各位参加项目部20xx年外出培训学习成果汇报会。感谢各位能够在百忙之中抽出宝贵时间参加会议。请允许我先做自我介绍,我叫李永强,是此次外出河南学习团队的一员,很高兴作为今天会议的主持向大家展示我们学习培训的成果。
各位领导和专工一直奋战在我们项目建设的一线,每天都非常忙碌,今天我们非常高兴各位能来参加我们的报告会,下面我们进行今晚的第一项议程。
为了开阔视野增加知识和技能储备,提高员工素质,加快工程建设以及保证以后生产的顺利进行。经崔总同意、李经理和马经理组织,选煤项目部与7月底选派一部分员工参加培训学习。其中赴****22人、河南**29人、**集团发展公司、钾肥公司34人,共计85人。经过近两个月的培训实习,我们开阔了眼界,提高了水平,我们带着学到的技术、经验和知识安全地回到项目部。一分耕耘一分收获,今晚由我们外出学习人员汇报我们的成果、交流心得体会、请各位领导和同事检阅。
1、下面进行第一项:学习培训成果汇报
丁仁军、朵海平、张元弘、刘伟、周龙、保积珍、王文博、李丰乐、杜佳乐、张晓莉、石大元、任慧、李万章、王重孙。
2、李经理是我们的总带队,为了我们的学习做了很多的工作,为我们安排吃住行,在他的照顾下我们才能安心地上班实习。下面请我们李经理为这次学习培训做总结,大家欢迎。
3、儿行千里母担忧,可以说,把我们比喻成选煤项目部的孩子,比喻成崔总的孩子一点也不过分。我们身在外地的时候,崔总时时刻刻都在操心,在我们学习期间,经常打电话询问我们的情况,领导的关心让我们感到温暖,也充满了动力。下面我们以热烈的掌声请崔总为我们做总结发言。大家欢迎。
5、接下来是今晚第二项:现场互动和交流,由我们的学生向大家讲讲自己所学到、看到、感受到的。现在开始。
6、大家都说了这么多,现在由各位领导问大家问题,大家举手回答,把自己的学习成果展示给大家。
7、通过今天的会议,我们感受到了很多,我充分感受到我们作为一个集体、一个团队的凝聚力,同志们的热情也深深打动了在场的每一个人,大家都倍受鼓舞。相信大家也明白了今后努力地方向,找到了自己的位置,这次会议也是为以后的工作生活开了一个好头,我们会在今后努力学习,踏实工作,团结奉献。绝不辜负各位领导对我们的期望。
现在我宣布,本次汇报大会正式结束,谢谢大家!
成果转化报告全文篇五
《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立足科技体制改革总体部署,一方面注重聚焦解决广东科技成果转化突出问题,另一方面注重体现广东科技立法特色,下面是详细内容。
《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xx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xx年12月1日
(20xx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当尊重科技创新和市场规律,体现智力劳动价值分配导向,按照利益共享、公平公开、权利与义务一致、激励与约束并重、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有利环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保障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各方主体的权益,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工作,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和宣传,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科技人员共同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体制,鼓励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培育科技成果交易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第六条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应用类科技项目和其他相关科技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和创新资源配置的导向作用,在制定相关科技规划、计划和编制项目指南时听取相关行业、企业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等主管部门在组织实施应用类科技项目时,应当明确项目承担者的科技成果转化责任和期限,将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情况纳入科技项目验收和后评估的指标体系。组织项目验收时,应当增加行业专家的比例,并可以委托第三方对成果转化情况进行评估,邀请用户进行匿名评价。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科技成果管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管理、运用和保护。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科技报告制度,推进科技成果的完整保存、持续积累、开放共享和转化应用。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科技成果信息平台,健全科技成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科技成果信息采集与服务规范,无偿向社会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对本省科技成果转化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价。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在项目结题时向有关的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报告,并按照规定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
鼓励利用非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报告,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首购、订购等政策措施,采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事后奖补、以奖代补、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成套设备、通用和专用设备及核心零部件等首台(套)装备的研发。
第九条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享有自主处置权,可以自主决定成果的实施、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事项,相关主管部门不再审批或者备案,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除外。
鼓励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将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固定资产以及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入股组建科技成果转化实体。对科技成果转化实体取得的市场收益,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后,可以将其用于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市场经营活动。
第十条 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步骤、权利责任、分配方案、组织保障等事项,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的制定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职工意见,经公示后由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本单位重大决策事项的相关规定审议通过。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涉及的重大事项,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
第十一条 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时,应当保障成果研发团队或者完成人的知情权,成果研发团队或者完成人应当配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拟转让或者放弃持有的科技成果的,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成果研发团队或者完成人,成果研发团队或者完成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二条 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制定科研项目管理台账制度,如实记录参与研究开发和转化科技成果的人员变更、工作分工、实施进度和工作成效等实际工作量信息。该管理台账可以作为科技成果转化权益分配的确认依据。
第十三条 鼓励和引导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部门,并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成果转化收益,用于该部门的运行和对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
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代理开展科技成果许可、转让、作价投资等工作。
第十四条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
通过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单位应当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可以采取公开询价的方式确定挂牌交易、拍卖前的基准价格。
第十五条 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通过协议定价、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单位负责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没有非法牟利的,不承担科技成果转化后价格变化的责任。
第十六条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财务管理制度,将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计入科研事业收入,作价入股的股权红利计入其他收入,并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和统一会计核算。
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和收益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采取向他人转让、合作实施、作价投资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应当与受让方或者合作方签订投资协议,并明确无形资产投资退出方式。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发生投资亏损的,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不纳入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免责办理亏损资产核销手续。
第十八条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其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报告,说明本单位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数量、实施转化情况以及相关收入分配情况,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后一个月内报送同级财政、科学技术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学技术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成效纳入对单位以及单位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将评价结果作为对单位给予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之一,并对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突出的相关单位及人员加大科研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产业技术创新制度。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具有市场应用前景、产业目标明确的科技项目,应当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由企业牵头与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及其他组织共同实施。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服务和生产新产品,可以自行发布信息、委托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征集其所需的科技成果,或者征寻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为企业获取所需的科技成果提供帮助和支持。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业通过购买科技成果、技术入股等方式,承接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单位的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对承接科技成果的企业,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技术合同交易额或者技术入股出资额的一定比例依法给予补助。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业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支持以优势企业为主体,联合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共同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国际技术转让平台等。
第二十四条 中小微企业申报各级财政性科技资金项目,承担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中小微企业工作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支持大型企业联合中小微企业承担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中小微企业工作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提供指导和服务。
省级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专项资金应当优先支持属于重点培育对象的中小微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研究制订有关的财政支持政策,促进中小微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二十五条 鼓励发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新型模式,支持创业人员使用自有或者受让的科技成果创办企业。
鼓励高等院校教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技人员支持学生创业或者与学生联合创业。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可以与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及其他组织进行人才、知识交流和技术转移,共享研发设施,采取科技特派员或者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技术创新联盟等产学研合作方式,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
合作各方应当签订协议,依法约定合作的组织形式、任务分工、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风险分担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推动企业与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实施科技成果对接。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推动技术交易市场建设,为科技成果转让等技术贸易活动提供交易场所、信息平台。
第二十八条 支持建立市场化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咨询评估、成果推介、交易经纪、融资担保等服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咨询、科技信息服务等工作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按照规定享受非营利科研机构的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承接政府委托的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项目。科学技术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技中介服务管理规范,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和区域发展需要建设公共研究开发平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集成、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科技成果系统化和工程化开发、技术推广与示范等服务。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风险补偿金等措施,鼓励和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重点发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和基于互联网的新型孵化方式,促进科技成果有效转化。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科技企业孵化机构运营评价体系,引导和鼓励各类科技企业孵化机构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服务。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科技成果转化财政经费投入,财政经费可以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以及作为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用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养及其他相关方面对科技成果转化给予支持和保障。
第三十二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财政后补助等方式对企业实行普惠性财政补助,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支持和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相关活动。
第三十三条 企业、高等院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进行技术转让所得,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项目密切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所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四条 支持有条件的人民政府依法建立政策性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风险补偿资金、科技融资担保和科技金融服务平台,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金融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高等院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的融资支持力度,提高企业、高等院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转化科技成果的能力。
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依法发行股票和债券、股权交易、融资租赁、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筹集资金,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引导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等参与风险投资事业,通过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者风险基金等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技术、教育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审制度,职称评审依据应当包括专利创造、标准制定及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等内容。
科技人员参与职称评审与岗位考核时,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要求同等对待,技术转让成交额与课题指标要求同等对待。
第三十七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引进和培养措施,加大对国内紧缺的前沿技术路线研究、技术需求分析、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技术营销、技术并购、知识产权运营等领域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
第三十八条 鼓励企业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设立相应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
鼓励企业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机制。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重要贡献的有关人员,企业可以通过新产品销售提成或者股权、期权等形式予以奖励。
第三十九条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全部留归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奖励其他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人才引进与培养和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可以规定或者与成果研发团队、完成人约定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制定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规定。
(三)将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
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和报酬的份额不低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本条第一款所称净收入是指科技成果技术合同成交额扣除完成交易发生的直接成本,包括评估费用、谈判费用、专利申请和维持等费用及税金等。
第四十二条 科技人员面向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活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报酬。
第四十三条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中担任行政职务的科技人员,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规定获取奖励和报酬。
第四十四条 本省国有企业和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和报酬支出,计入本单位当年工资总额,但不受本单位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第四十五条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资助的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省人民政府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资助的应用类科技项目,项目立项单位与项目承担者在签订项目合同时,应当约定成果转化期限,明确未在约定期限内实施转化的,可以由成果研发团队或者完成人实施成果转化。
第四十六条 企业、高等院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及成果研发团队或者完成人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未履行科技报告提交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等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义务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记入科研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三年内该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不得申报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
第四十八条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单位担任行政职务的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非法牟利、骗取奖励或者报酬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科学技术等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驻粤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承担本省财政性资金资助项目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成果转化报告全文篇六
男:跳吧!最可爱的孩子们!所有的快乐属于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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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心存感恩,才会拥抱快乐;
女:小草感谢阳光,滋润它成长;
男:鱼儿感谢海洋,赋予它生命。
女:我们怀着深深地感恩之情。
男:感激社会关爱之恩,感激父母养育之恩。
女:感激教师培育之恩,感激他人帮助之恩;
合:感激大自然赐予之恩。感激祖国的养育之恩,
男:请欣赏诗朗诵我与祖国共成长,指导教师:石金军
结束语:山口镇东村小学兴趣小组成果汇报演出到此结束,祝大家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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