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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制度有保险个人代理人制度篇一
;摘要: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几经修改,但是在当前的民事诉讼领域,仍然有许多制度缺陷,比如,没有规定民事诉讼律师强制代理制度,纵观大陆法系的几个国家,都相应的规定了强制律师代理制度,本文从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代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出发,分析我国民事代理制度的缺陷,通过分析国外律师强制代理制度,来比较我国民事诉讼代理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而在今后的立法中不断地完善。
关键词:民事诉讼代理制度;民事强制代理;程序保障
一、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规定
我国关于民事诉讼代理制度有三种类型,分别是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委托代理,其中,法定代理是我国代理制度所规定的一种法定形式,它是基于亲属关系所产生的,而在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58条中,对委托代理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早在1982年民事诉讼法就规定了委托代理制度,在1991和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以及2015年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均对委托代理进行了修订,其中1991年修改时仅仅是取消了取消了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条款,而2012年对1991年民事诉讼进行了大规模的修改,其中将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内容进行了细化①,并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58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②。我们可以看出,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将公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进行了扩大,这也是针对我国日益增多的民事案件,而现实生活中却没有足够的律师进行代理,尤其是自1992年律考以来我国从事律师人数不多,而在这一时期,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律师数量的短缺進行了有效的弥补,而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又进一步将其细化,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这些相对于1991年规定明确了许多,但是仍然出现许多问题,导致我国民事诉讼代理制度仍不完善。
二、我国现行制度规定的缺陷
(一)就目前我国民事诉讼规定来说,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员规定过于宽泛,这样虽然能够体现当事人的自由权,但是具体看来,不利于我国的法治进程的建设,为什么这样说,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委托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以及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工作人员,而在现实生活中,这些人员没有经过正规的法律教育,法律意识浅薄,在法庭上,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比如,当事人聘请自己的近亲属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文书写作的过程中避免不了诉状冗长,以及法言法语的应用,再具体的庭审中,举证过分细化,将一些不必要的物品在举证时作为证据使用……一系列的行为将严重影响庭审进程,使得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司法效率不高,法官的办案率低下。
(二)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委托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其进行民事诉讼代理。众所周知,法律服务工作者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律师,当他们在为当事人进行代理是通常是以一种公民代理的身份或者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身份出现,但他们为我国的法治发展以及诉讼业务的发展有着一定的功绩,并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但是目前来说,我国的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范围受地域的限制,他们只能在自己居住的辖区内代理民事案件,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范围,从现实意义上来讲,这些人掌握着大量的案源,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但是却被律师们嘲笑成“土律师”但是,他们真正的在弥补我国律师数量不足,为新律师业务水平不高的道路上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三)我国并未规定民事强制代理制度,从民事诉讼法第58条应用了“可以”说明我国并不是民事强制代理,当事人在发生民事争议的时候,既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公民,这对于我国律师行业的完善是有一定的弊端的,同时也会阻碍我国的法治进程。
(四)我国并没有规定律师诉讼费用救助制度,这一项制度在德国民事诉讼法中进行了规定,如果当事人资金困难,无法负担诉讼费,并且起诉是有意义的,可以申请诉讼费的救助,如果申请被批准,当事人可以暂时不用交这笔律师费,如果是指定代理的,一旦败诉,则有国库进行支付,如果胜诉,则有胜诉方承担,这在我国的规定是存在欠缺的,在我国,规定了法律援助制度,但是法律援助的条件相对于特殊,另一方面,我国法律援助的案件律师费相当的低,基本上就是基本的交通补助,因此,在很多情况下,法律援助的案件由于律师费低,多是由一些刚刚入手的年轻律师承办。这对于当事人权益保障是及其不利的。
[注释]
②民事诉讼法第5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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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村(组)帐镇代理制度,推动我镇农村财务管理工作上新水平,根据法律法规和村(组)集体会计镇代理有关政策规定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村(组)帐代理范围包括辖区内各村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及村(组)集体经济组织。
二、镇成立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负责代理村(组)帐务。
三、实行村(组)帐镇代理制度要贯彻村(组)集体资产所有权不变、资金使用权不变、财务审批权不变、基本核算单位不变以及自愿的原则。
四、推行村(组)帐镇代理制度要做到依法委托,村(组)集体要与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签订委托协议;清理财务并公开财务帐目;办理会计帐务和印章移接交手续。村(组)集体移交会计帐目后,不再另设会计,只设报帐员,由原村(组)会计或者出纳担任。
五、代理会计员和报帐员要认真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1、代理会计员要做到遵守财经法律法规,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了解掌握所代理村(组)有关经济活动的情况;要认真办理各项会计业务核算工作,编制财务会计及有关农经报表,做好财务公开,保管会计等有关档案;要加强对村(组)集体资金和集体资产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对集体资产拍卖转让和项目施工的帐务处理,应当以招投标方案、中标报告为依据,严格控制超标支付工程款,同时要加强集体承包合同的管理,对已兑现的承包金、预收的承包金、欠缴的承包金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帐务处理,特别对欠缴的承包款要进行应收帐务核算处理,不遗漏;要拒绝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抵制侵犯村集体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勇于向有关部门反映违纪问题。
2、报帐员要做到帐务处理日清月结,严把财务审核和支付关;要认真搞好现金收付、银行结算和日记帐及报帐工作;要做好库存现金、有价证券、收款票据和支票的专管工作;要加强各类合同管理,编制财务计划,搞好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工作。
六、村(组)帐代理要按以下凭证传递和帐务核算程序规定运作:
1、村(组)集体发生经济业务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须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并经审批人签字审批后,交给报帐员办理报销手续;
2、村(组)报帐员应于每月1—5日(民主理财日)将发生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交给村(组)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核。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符合支出规定的凭证加盖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核专用章,或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长签字盖章;对不符合支出规定的,应由报帐员退还经办人员,收回支出的款项,同时调整现金存款日记帐。
3、报帐员应在每月5日前应将经过村务监督小组审核后的原始凭证进行分类、汇总,报送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并办理票据交接手续。
4、代理会计员对原始凭证逐张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加盖会计审核专用章;对不符合开支规定的予以退回,收回款项,并由报帐员同时调整现金存款日记帐。
5、代理会计员根据审核通过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进行电算记帐、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和财务公开表,并在下月的10日前将上月各类报表反馈给村(组)集体,由村(组)集体向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七、代理会计员或报帐员不履行工作职责、对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予以入帐处理的,一经发现,镇农办和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村(组)集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赔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每年分上下半年,把财务代理情况向村民代表通报。
1、通报内容。(1)镇会计中心财务代理工作情况,包括全镇财务代理概况以及建立健全代理工作制度、执行代理工作制度、代理工作技术手段、工作方法和措施等情况;(2)各村(组)收支情况和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的情况,特别是专项资金、大额资金使用等情况。
2、财务代理通报形式,镇会计中心将财务代理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在上下半年各村(组)召开的村民代表大会上向村民代表通报以及在村(组)务公开栏向村民通报同时,在每年的镇人大会议上向人大代表通报财务代理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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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制度也是二级建造师的考点之一,具体有什么内容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一起看看吧!
ps:代理是一种事实行为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的基本结构:代理是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指被代理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
内部授权委托或法律规定
代理人 外部行为
第三人
特征: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二者缺一不可
i. 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
ii. 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不需指定过程)
iii. 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所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需要指定过程)(②和③都属于法定代理)
ps: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关键区别是依据不同。
1、当授权不明确时,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又称:有权代理)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①没有代理权
2、无权代理 ②超越代理权 的责任承担
③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1) 经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3)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1、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任承担:
(1) 对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2、 代理事项违法的责任承担: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3、 转托他人代理的责任承担:
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转托的,代理人对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
紧急情况除外。
1、 委托代理的终止:
①代理事务完成;
② 取消委托或辞去委托;
③ 代理人死亡; 注意:这里没有被代理人死亡。
④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⑤ 作为代理人、被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
①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②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③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④ 取消指定;
⑤ 监护关系消灭;
1、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是( b )。
b、 被代理人死亡(属于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
d、 代理人死亡(属于委托或指定代理终止)
2、 以下不属于无权代理的是( a、b、c )。
a、 没有代理权进行活动;
b、 超越代理权进行活动;
c、 代理权终止后进行活动;
d、 滥用代理权进行活动;(部分有权代理,部分无权代理)
e、 代理权限约定不明确;(属于有权代理)
3、 法定代理主要是为了维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设计的,法定代理属于全权代理,法定代理人原则上应代理被代理的有关( d )方面的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和其他允许代理的行为。
a、生意; b、财产; c、合同; d、责权
4、 以下构成代理关系的是( a )。
a、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 b、招标人与评标委员会
c、总包与分包 d、联合体牵头人与联合体成员
注意:本题是从题意上选择a,但是他们之间不一定构成代理关系。
5、 由于不具备编写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甲房地产公司依照《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与乙招标代理公司签定了一份合同,由乙公司负责公开招标工作,请问:甲、乙之间的这种法律关系属于( c )。
a、法定代理; b、指定代理 c、委托代理 d、无权代理
1、以所有权为核心的有体财产权制度
财产权体系包括: 2、以知识产权为主体的无体财产权制度
3、以债权、继承权等为内容的其他财产权制度
重点:债权、物权和知识产权
关于债权:
(一)债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ps:债是请求他人为一定给付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
给付有二个含义1、作为;2、不作为
(二)债的发生根据:是能够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
(这个法律事实就称为债权)
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
1、 合同:合同是引起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据;
债权≈权利(要回来)
债务≈义务(给出去)
2、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
因侵权而产生的债,又称为“致人损害之债”
3、 不但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
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但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
(注意:没有赔偿义务)
4、 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5、 债的其他发生根据:遗赠、抚养、发现埋藏物等。
(三)债的消灭(考试重点)
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既存的债务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
1、 债因履行而消灭:(自然终止)债权人的利益得一实现;
2、 债因抵消而消灭:
(1)必须是对等债务
需符合的条件: ( 2)必须是同一类的.给付之债;
(3)同类的对等之债都已到履行限期;
3、 债因提存而消灭:
提存的含义:
① 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
② 债权人下落不明;
③ 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
而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可以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的行为。
提存是债务履行的一种方法。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债权人仍不领取提存标的物,应当归国库所有。
4、 因混同而消灭:
混同,是指一具体的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5、 因免除而消灭:
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
6、 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仅指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因为人身关系是不可继承和转让的)
相关习题:
1、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中,承包人有请求发包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而发包人则因相应地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这些都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都是( d )的关系。
a、债权; b、权; c、责权; d、债
提示:
债权:只包含权利;
债:有二个含义,一是债权,二是债务。
2、张某原是甲建筑公司的采购员,辞职后与王某合办一家乙建筑设备租赁公司。张某现以甲公司的名义与长期负责甲公司大客户丙公司签了3000吨钢材购销合同,丙公司对张某辞职并不知情,则对该合同承担付款义务的应该是( a )。
a、甲建筑公司; b、乙建筑设备租赁公司
c、张某; d、张某、王某与乙建筑设备租赁公司
ps:(1)这题的债是因合同而产生的,合同的双方是甲建筑公司和丙公司,张在中间是表代理行为,承担付款义务的是甲建筑公司,这个法律关系履行结束后,甲公司可以向张某起诉,追回公司的损失。
(2)张某的行为,与乙公司无关。
3、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获得的利益。下列情况能发生不当得利的是( d )。
a、施工单位向工人支付工资; b、施工单位为工人办理社会保险
c、施工单位为工人发放降温费; d、施工单位计算错误多给张某三天工钱。
3、 承包商有责任在没有竣工验收之前保护好工程,这是基于( a )之债。
a、合同; b、无因管理; c、侵权行为; d、不当得利
4、(多选题)下列行为中,一般不能引起债的法律关系产生的是( a )。
a、乙建设单位向若干施工企业发出招标公告;
b、某企业在银行取款时,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多支付其2万元;
c、 施工企业塔式起重机倒塌将附近一超市砸毁;
d、 设单位将施工企业遗留的施工设备代为保管。
保险代理制度有保险个人代理人制度篇四
招标代理公司的管理制度如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公司全体员工都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各项决定、经律。
第三条 公司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公司财产。 第四条 公司禁止任何所属机构、个人损害公司的形象、声誉稳定。
第五条 公司禁止任何所属机构、个人为小集体、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或破坏公司发展。
第六条 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第七条 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文化知识,公司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和业务过硬的员工队伍。
第八条 公司鼓励员工发挥才能,多作贡献。对有突出贡献者,公司予以奖励、表彰。
第九条 公司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
第十条 公司尊重专业人才的辛勤劳动,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提供应有的待遇,充分发挥其知识为公司多作贡献。
第十一条 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端正工作作风和提高工作效率,反对办事拖拉和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
第十二条 公司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降低消耗,增加收入,提高效益。
3、法人代表或技术经济负责人由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事业单位任命。
二、注册资本金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的实收资本和验资报告中载明的实际出资的注册资本金为考核指标。
三、超过60岁的人员,不得视为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部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退休的专职人员,无社保证明的,需提供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内退手续的专职人员,需提供原单位内退证明及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
四、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及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甲级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其注册人员的级别要求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他注册人员,乙级、暂定级资格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级别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个及两个以上执业资格,证书不能重复计算,只能计算为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中的1人。
含有个人社会保障代码、缴费基数、缴费额度、缴费期限等信息的参加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名单和缴费凭证。
员名单和委托代理管理协议(合同)。
案管理办法等。
八、工程总投资是指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上的工程总投资额,含征地费、拆迁补偿费、大市政配套费、建安工程费等。
九、招标代理业绩证明材料中的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1、招标人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与地址;
2、工程概况与总投资额;
3、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间;
4、代理酬金及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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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制度有保险个人代理人制度篇五
通过最近对于公共关系学课程的学习,我对于公共关系学做简单阐述。公共关系学这门课程主要讲述了公共关系的概念,起源与发展,职责与功能,组织与对象,以及公众心理分析,公共关系过程,传播的模式与媒介,公共关系实务等内容。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主要学习了公共关系的基本内涵、定义、公关礼仪、基本要素与研究范畴。公共关系产生和发展的历史、社会条件和中国公关事业的历史机遇。公共关系的角色、功能和原则。公共关系组织机构的类型及其特征。公共关系从业人员的类型及其工作范围,公共关系人员的培养和选拔。
公共关系工作开展的基本程序和“四步工作法”的实施。不同类型公众的特点与分类公共关系工作。不同类型公众的心理特点以及公关工作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各类大众传播媒介的特点、功能及选择的原则。大众传播的写作技巧和发布技巧,新闻与公关广告。人际传播的特点、线路及手段。公关谈判、演讲、劝说、沟通的技巧。赞助、庆典、开放组织、展览、危机公关、举办会议等公关专题活动的技巧。公关礼仪的性质与公共关系的个人礼仪、组织活动礼仪。政府公共关系的特点与主要工作。 团体、事业组织公共关系工作的目标与主要工作。 现代公共关系传播的本质是:组织与公众之间信息的双向交流。 现代公关传播的本质特征是:组织与公众沟通交流的“双向性”“传播沟通”是现代公共关系理论的精髓,是公共关系的本质属性。公共关系随着经济全球化,在经济高度发展的当代社会变得越来越重要,作为一名当代大学生要学习好这门课程以适应这个人际关系错综复杂的社会,也为今后充分展现自己才能奠定基础。
一、共关系的定义
公共关系(public relations,.,简称“公关”)是由英文“public relations” 翻译而来的,中文可译为“公共关系”或“公众关系”,不论是其字面意思还是其实际意思基本上都是一致的,都是指组织机构与公众环境之间的沟通与传播关系。公共关系学也是我国高等教育的一项新兴专业,开设大专、本科至最高硕士的课程。关于公共关系的各种定义有很多,一般指一个社会组织用传播手段使自己与相关公众之间形成双向交流,使双方达到相互了解和相互适应的管理活动。这个定义反映了公共关系是一种传播活动,也是一种管理职能。
二、公共关系的一些基本知识
a.一个核心——形象:社会公众对组织(企业)的整体评价和印象。 b.两种指标——(1)知名度:公众对组织知晓了解的程度; (2)美誉度:组织活的 公众满意,赞誉的程度 c.三个要素——(1)公共关系的主体,组织。公共关系的主体是社会组织,尽管有些个 人,为了某种特殊利益也举办公关活动,但他们在从事公共关系活动时,不是以自然人的身份,而是以法人的面目出现的。全面研究组织是社会学的课题,而公共关系学主要是从公共关系活动的角度,对组织相关的性质进行一些必要的分析。 (2)公共关系的客体,公众。公共关系也称作公众关系,因为公共关系的工作对象就是公众。要做好公共关系工作,就必须了解和研究公众。 (3)公共关系的手段,传播。当组织明确了公共关系目标,确定了目标公众,并有了公共关系活动的设想之后,便要考虑如何运用媒介把目标和设想变成行动。媒介即传播,是连接社会组织和公众的桥梁,是完成沟通的工程,也是实现公共关系目标的惟一手段。 a.传播的含义。在这个意义上,传播是指个人间、群体间或群体与个人 之间交换、传递新闻、事实、意见、感情的信息过程。这种传播是双向性的信息交流与分享。公共关系的主体与客体之间正是通过这种双向信息交流而建立起相互信任、相互理解关系的。 b.传播的要素。传播作为信息交流活动,有其特定的结构,它是由以下要素有机地组成的动态过程:信源、信宿、信息符号、信息通道。 c.公共关系传播媒介及传播活动的作用。公共关系传播可以分为自发传播与自觉传播两种。公共关系的传播媒介既有大众媒介,又有群体媒介和人际媒介。 d.四个层面——状态,活动,意识和学科(职业)。
三、公共关系的工作程序和方法:
1、立项阶段。包括主题是否具有迫切性;是否具有主够的经费支持项目的开展;项目的进行是否具有可行性 2、调研阶段。内容包括活动目标的研发;确立目标公众;确立活动主题; 3、策划阶段、论证阶段和决策阶段。 方法:群体组合策划模式、策划会的组织、专题活动的构思等。
四、公共关系传播的基本内涵:
公共关系传播是一种有组织、有计划、有一定规模的信 息交流活动。它的目的是沟通传播者与公众之间的信息联系,使组织在公众中树立良好的形象。 第一,公共关系传播的主体是组织,不是专门的信息传播机构。 第二,公共关系传播的客体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组织内部公众,另一部分是组织外部公众。 第三,公共关系传播以大众传播媒介作为主要手段,以人际传播作为辅助手段。
五、公共关系活动的业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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