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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篇一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离休、退休的;
(4)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5)发生下述情况之一的;
a、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
c、职工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但必须得到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6)符合下述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a、户口迁出本市;
b、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
c、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等情况的(由继承人、受遗赠人领取)。
职工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办理提取时除需携带相关的证明材料和经单位核实后出具盖章的《滁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外,同时须提供本人公积金卡、身份证及复印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房产共有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共有产权人身份证、房屋共有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单位集中统一办理的,须出具经办人身份证。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发生危重疾病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依照第二、三、四、八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依照上述1-3项提取的,提取金额保留到十位整数;依照4-10项提取的,需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1)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
(2)在离休、退休或到达离休、退休年龄时。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
(4)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时。
(5)非沪籍职工调离上海时。
(6)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抵冲。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15%);
4、离休、退休的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非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农业户口的,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0、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12、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3、本人、配偶及其父母、子女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大疾病的。
公共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篇二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5、职工调出或户口迁出本市不能办理账户转移手续的;
6、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7、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8、发生危重疾病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9、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10、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以上的;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前款第1—5项的提取项目,可一次性销户提取个人帐户内余额本息。提取人及配偶未还清公积金贷款的,还清贷款再作销户提取。
2、前款第6—11项的提取项目,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⑴购买商品房、二手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房改房的。以房产证上时间一年内提取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提取额加上贷款额之和不得超过购房总价。
⑵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还贷期内,每年可一次或分次提取。先提取借款人的,不足部分再提取配偶的,借款人及配偶提取额度之和,不得超过当期偿还贷款本息。提前还贷的,从还贷之日起一年内提取提前还贷额。
⑶新建、翻建住房的。以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一年内提取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经审核的预(决)算金额。
⑷大修住房的。以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日期一年内提取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经审核的预(决)算金额。
⑸支付房租的。原则上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额为房租超过家庭收入15%以上的部分。
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根据有关证明材料,酌情办理提取。
1、离、退休的:离、退休批文或离、退休证。如单位已办理了个人账户封存,且已到法定退休年龄,可凭身份证办理提取手续。
2、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一至六级伤残等级的鉴定证明。
3、职工账户封存满二年或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下岗证。
4、非本市户籍,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籍户口证明。
5、出境定居的: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证明或当地户籍注销证明。
6、异地调动并户口迁出本市,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户籍迁出证明、工作调动证明、迁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职工新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遗赠权证明、公证书。
前款第1—7项的提取项目,可一次性销户提取个人帐户内余额本息。提取人及配偶未还清公积金贷款的,应保留个人账户一年还贷额,待还清贷款再做销户提取。
8、购买商品房的:
(1)在本市购房,提供房产证、契税发票或购房合同、首付款收据、网上备案确认单。
(2)在外地市购房,提供房产证、契税发票或提供购房合同、首付款收据、网上备案确认单及住房商业(公积金)贷款合同。
9、单位集资建房的 :集资建房批文、参加集资建房人员明细表和缴款票据。
10、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拆迁安置协议、缴款票据或房产证、契税发票。
11、购买二手房的:房产证和契税发票。
12、购买房改房的:购房发票,房改房审批表或房产证、购房发票。
1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⑴房产证和工程预决算。
⑵在城镇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预(决)算书。
⑶在农村的,提供户口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有关部门的建房批准文件及预(决)算书。
14、大修自住住房的:房产证、市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大修鉴定报告和预(决)算书,经现场勘察后确定。
1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⑵使用商业贷款的,提供身份证、住房借款合同、银行还贷存折或还款明细表(需加盖银行印章)。
⑶一次性提前还贷或部分提前还贷的,必须先还款后提取,提取时应提供身份证、银行提前还款证明等。
以上还贷提取,先提取借款人的公积金,当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以还贷的情况下,可以提取配偶及共同还款人和其他产权共有人(父母、子女)的公积金用以还贷。
16、支付房租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付款票据,经核实后确定。
1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明、近期领取费用的证明。
18、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医疗部门出具的重大疾病证明、年度内自负医疗费用凭证,本人申请,单位证明,可提取部分住房公积金。
符合提取条件的,即时审批;特殊情况的,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
1、职工本人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核实后,符合条件的,在《淮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上签字、盖章。
2、职工本人携带同行储蓄存折(卡)、持《淮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和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3、到银行办理支付手续,银行将提取的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配偶)储蓄账户或转入缴存单位账户。
(1)职工或其配偶归还商业贷款本息的还款期限内每年可提取一次。首次提取,不逾越首付款额度,以后各次提取,不逾越对应时段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2)职工或其配偶归还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本息的还款期限内每年可提取一次。职工、配偶及参贷人提取金额之和不逾越对应时段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3)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自审批文件批准之日起1年内的。
(4)租房自住,租赁合同期限内的。
(5)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享受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证的。
(6)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购买商品房的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1年内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2)购买房改房的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1年内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3)购买拆迁安排房的自签订拆迁弥补安排合同(协议)之日起1年内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4)购买再交易房、拍卖房的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5)购买保证性住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1年内的。
公共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篇三
2017年1月28日,住建部、财政部和央行三部委联合发文称:今后无房(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的职工,只要连续缴存公积金满3个月,无需租金发票、税票也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针对新政在惠州的实施前景,记者第一时间采访了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该负责人介绍,当前市公积金中心并未收到相关指导文件,但在当前的支取业务办理过程中,租房的缴存职工提取公积金的情况本身就占据一定比例。
面对记者追问公积金租房提取情况,该负责人针对租住公租房和商品房的不同分类介绍道,市公积金中心在租房提取公积金过程中,租住公租房的缴存职工,只要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完整,就可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而租住商品房的职工,提供主管部门备案的租房合同,以及发票等凭证也能实现按照租金的一定比例提取住房公积金。
对照三部委发文的新政,对于租住商品房的职工无需提供租金发票、税票也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规定引起该负责人关注。
该负责人指出,在以往的公积金租房提取业务中,职工提供发票、税票和租房合同,这对于提取公积金的金额和比例就有具体参考,取消这一要求这也意味着新政在未来的实施过程中还有待进一步细化。对于新政受益人群,该负责人指出,租房提取公积金的缴存要求降低和条件放宽,对于城市稳定就业的无房职工和异地务工人员以及就业时间不长的新毕业大学生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
房租等支出压力不小,一直也想着将公积金用起来,但是租房提取的要求严格很难办理。对于新政,何小姐表示,28日下午一推出就在关注,但不知什么时候惠州能正式实施。
据悉,等建设部和省建设厅下达具体指导文件后,市公积金中心将结合惠州具体情况尽快实施。
作为一种住房保障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而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把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取出来的行为,是实现利益的一种方式。在符合了公积金提取条件后,可以按照提取公积金的程序要求,提取住房公积金。那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呢?本文将从这两方面为您具体分析,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2、职工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二、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一)首先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批。公积金中心完成审批和录入业务后,在单位填写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上加盖公积金审批专用章。
(三)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中心已审批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以及单位填写并签章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账凭证”,到开户的公积金中心办理转账业务,公积金中心将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至其单位基本结算账户,由单位取出支付给职工。
2017年1月28日,住建部、财政部和央行三部委联合发文称:今后无房(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的职工,只要连续缴存公积金满3个月,无需租金发票、税票也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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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篇四
提取条件:缴存公积金的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帐户内的公积金余额。
(一)职工在城镇规划区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产权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房自住,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非本市户口的职工,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含调动)的;
(八)死亡或宣告死亡的。
一、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定义
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生住房方面或政策允许的其他用途时,支取个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1.住房消费提取:
(1)购买自住住房;大修、翻建自有住房;自建自有住房;
(2)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3)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2.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4)死亡。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次数(时间)要求
1.采取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住房,每年可支取一次;
2.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每季可支取一次;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每年3、4月办理支取。
四、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对象(本人、配偶或继承人)及提交材料要求
(一) 住房消费支取
1.采取一次性付款的职工,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发票或收据办理支取。
2.购买自住住房,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提供借款合同,首付款发票办理支取。
3.建造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规划房管部门开据的宅基地批复或其他建房批准证明材料、购买材料发票办理支取。
4.大修自住住房的,住平房者应提供产权人提出的修缮申请、房管部门出具的修缮证明文件、修缮费用发票办理支取;住楼房者应提供物业管理部门的修缮证明文件、分摊到本户的发票办理支取;家住农村的应提供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房屋管理部门开据的大修、翻建证明和产权证明及购买材料的发票办理支取。
5.支付超过本人分摊房租中超过本人工资收入5%的部分,应提供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及租赁合同(指经房屋管理部门认可的有效契约),以及上年度内的租房缴款发票。
(二) 销户提取
1.离退休的: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2.出国定居的':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及国外定居证明;
3.丧失劳动能力且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部门提供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4.职工死亡办理销户,如职工死亡前已办理了用于住房公积金支取的个人储蓄卡,法定继承人可提供死亡职工开立的个人储蓄卡账号,并在“住房公积金个人储蓄账户明细表”上签字,将支取款项直接划入该账户中。
职工死亡前未办理用于住房公积金支取的个人储蓄卡的,则由该职工的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持身份证原件,向管理部提供死者的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经过公证的遗产继承文件或由公证部门出具的有关遗产继承的公证书、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用于支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储蓄卡账号,管理部审核上述材料,留存复印件,填写一式三联的《住房公积金职工死亡销户申请书》,第一联管理部留存,第二联加盖管理部业务用章后报送市中心会计处,办理相关支取手续。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缴存余额的。
公共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篇五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部分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蓄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
4.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5.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很多购房者都补知道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下面我们将详细的.介绍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依照上述1-3项提取的,提取金额保留到十位整数;依照4-10项提取的,需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申请时间
1.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在支付房款后两年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额达到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和已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且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4.租房自住的,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房租。
(二)提取程序
1.符合上述规定的职工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领取并填写提取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手续。
2.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或者租房自住的,办理第一次审核后,由开户银行发给《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以后凭《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办理提取手续。
3.原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在上级主管部门托管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实并加具意见后,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手续;无上级主管部门,且职工住房公积金在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托管的,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核手续。
以上是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主要内容,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请继续关注后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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