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论文是通过对某个主题或问题的观点进行论述和辩驳的一种文章类型。如何有效地管理时间是每个人都面临的挑战之一。这里是一些总结范文,希望能激发大家写作的灵感和思路。
上诉状应该篇一
申诉要求:。
一、要求出示吴远胜病历和死亡许可书。
二、解决居民条件。
三、发给独生子女费。
事实及理由:
二、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8号)第36条(一)歀规定:”未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的家属住房困难,家属在工作单位的,由所在位按本单位双职工作待遇解决:家属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房管理部门统筹解决。”
申诉人家里却有60平方米老式穿逗结构,的住房一间,由于吴远胜死后,申诉人要抚养孩子吴明亮,还要侍奉吴远胜的母亲汪世容(现年74岁,烈属),经济十分困难,无钱住房维修,已成危机,时时刻刻提心吊胆当地政府口头说:“地方财政没钱,你找部队?“申诉人要求给一个能遮风避雨之地即可!
三、吴远胜死时,他儿子吴明亮才只有一岁多,现长成人。继承了父志参了军,但以前的独生子女费,地方政府说:“该部队发给”,申诉人现在仍未在婚,不给军人们脸上抹黑,根据《宪法》第41条(二)歀规定、特向部队领导申诉,请速裁处。
20xx年x月x日。
上诉状应该篇二
案由:××市高级人民法院(××)高刑终字第××号判决书对于杀人犯彭××在定罪和量刑上均有失公正,认定的事实亦有出入。
申诉请求:
请求终审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此案。
事实和理由:
3.高级法院终审判决书以刑法第134条第2款之规定,判处彭××有斯徒刑七年,实属定性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判刑太轻。本案被告人犯的是故意杀人罪,应按我国刑法第xxx条惩处。为此,申诉人请求法院对此案重新复查审理,依法对杀人犯彭xx从严惩处,替我弟弟刘×平伸冤,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范文二:
申诉人:李x华,男,现年32岁,汉族,籍贯:重庆市人,捕前在广东省深圳市打工,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盖米里克监狱四监区。
原一审案号:深中法刑二初字第xx号。
原二审案号:(1996)粤高法刑终字第xxxx号。
申诉人因抢劫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粤高法刑终字第xxxx号刑事判决提出申诉。
申诉人认为:原判存在事实认定、诉讼程序及适用法律等方面错误,导致量刑过重,申诉人申请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纠正错误判决。
申诉事实与理由:
一、事实认定方面:申诉人具有立功情节,但判决书未予以认定。
两审《提审笔录》均记载申诉人提出的带深圳东州派出所公安人员抓获李海全(当时冒名李海勇)的立功情节。申诉人当时认识李海全的舅舅,知道他常到舅舅处,就带公安人员到其舅舅处抓他,并告知公安人员李海勇是他弟弟的名字,李海全才是他的真名。但两审判决书对此均未提及,更没有认定申诉人具有立功情节。
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月17日,法释8号)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这一量刑斟酌情节若得以认定,对申诉人的量刑是意义重大的。
二、诉讼程序方面:二审法院没有依法为申诉人指定辩护人。
申诉人一审被判死刑,二审直至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八才宣告判决,期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施行,该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于该款是否适用于二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死刑上诉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是否应为其指定辩护人问题的批复》(1911月12日,法释7号)中指出:“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关于被告人可能被判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规定,也应当适用于第二审死刑案件。即第一审人民法院已判死刑的被告人提出上诉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刑事申诉书范文推荐由精品学习网提供!
本案二审虽然没有开庭审理,但依据二审判决书所载:“本院……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律师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申诉人一、二审均没有委托辩护人,没有律师的辩护意见,申诉人无法依法得到有效的法律协助。据此,二审法院没有为申诉人指定辩护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了对案件的正确裁判。
本案中,同案李光华、韩劲松均供述申诉人是“组织、提议者”,一审庭审中两人聘请的律师(两辩护人向燕、沈远贵均为四川省万县律师事务所律师)亦将罪责推到申诉人头上,使申诉人的下列申辩苍白无力:
上诉状应该篇三
申诉状是指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和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而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查案件的书状。
(1)申诉状是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为有错误而作的书面申诉。不论这些判决、裁定是否经过上诉,也不论这些判决、裁定是否已经执行完毕,都可以不受时间限制,书写申诉状进行申诉。但提出申诉,并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申诉状只能被视为决定是否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要参考材料,可能由此而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发生,也可能不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发生。不是说只要递交了申诉状,就必然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发生,这和上诉状递交之后即可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不同。但是,申诉状毕竟是使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特定机关和国家有关工作售货员得知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无错误的重要材料之一。有权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机关和人员,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审裁判的上一级人民不检察院以及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他们根据申诉状等重要材料,如认定确有错误时,法院院长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3)申诉状是一种申诉的书面形式,应将申诉理由写充分。写申诉状有困难的,可口头提出申诉,由工作售货员如实笔录。
(1)维护法律的尊严。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必须严格执行。判决、裁定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必须维护。这对于维护法律在群众中的威信,维护法律的尊严,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如果发现生效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那么,当事人或其他有关售货员使用申诉状提出申诉,实事求是地要求纠正错误,也是必要的。因为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我国审判活动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原则,必须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错误加心改正。旧社会是“官无悔判”的,他们往往会坚持错判。我们社会主义法律机关,则是本着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实事求是,对错判必须重新审理,以坚持真理、修正错误。这样做,更有利于维护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严肃性,更能提高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
(2)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申诉状是运用特殊程序保护申诉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文书。用书状申诉的一种形式,是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诉讼权利的体现。这也是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或裁定,或所认定的事实或运用的法律确有错误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
(1)名称。应写明“申诉状”三字。
(2)申诉人个人基本情况。即,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如果刑事案件的申诉人是在押的,应写明现押处所。如果是被告的辩护人、亲属或其他公民申诉的,应写明申诉人姓名、职业、同被告的关系,并加写被告的基本情况。如果是民事案件的当事人申诉人,还应将对方当事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写明,即: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3)案由和不服原判决或裁定的情况。应当写清楚申诉人是何人,因何案不服何处人民法院的何字何号的判决或裁定。单位应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4)请求的目的。申诉人应简明概括地把请求人民法院所要解决的问题,自己所要达到的目的,明白地表示出来。不论是刑事不是民事案件,应明确提出要求撤销、变更原裁判或要求查处或再审,以纠正原裁判不当之处。
(5)申诉的事实与理由。这部分是申诉状的重要部分,内容要做到:
a.摆清事实。应在申诉的事实上求、求实、求准。
求全,是指所申诉的事实应是全面的,主要事实的情节要全,对原裁决有影响的次要事实也应列明,使受理的法院对案情的事实有全面的了解,如果原裁决不是依据全面事实裁判的,经过对照也可以有助于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机关和工作售货员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求实,是指所申诉的事实确属客观实际,不作虚伪的陈述。原裁判所认定恰当之处,应承认其恰当面,不要反驳;原裁判所认定的确实不当,应当用事实加以澄清。如果原裁判所所认定的事实失实,经过对照,也容易比较出来。
求准,是指申诉的事实,应在内容和文字上准确无误。如原裁判有不准确之处,也易对照,看出问题。这些都有利于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以纠正不当与错误。
b.列示证据。为了说明申诉事实的真实性,申诉人应将与请求目的相符的人证,即证明人或证人的证言,以使案情真相大白。同时应提供能说明申诉事实的物证或书证,以有利于正确地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和正确地认定案件性质。
c.法律的适用情况。在申诉状中对法律的适用情况可作两方面说明:
如果原裁判所适用的法律不当,对案件性质、罪名认定有错误,量刑畸轻畸重,应在申诉状中阐明应是正确适用的法律及其法律条、项。
如果原裁判严惩违反诉讼程序,申诉人应在申诉状中陈明正确执行诉讼程序的作法和规定。
d.理由充分。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概括申诉的事实要准确,推理的前提要真实,不要用“套话”。
二是理由的结论(即请求目的)之间,要有内在的必然联系,不应是孤立的、脱节的。
总之,申诉状要根据案情的实际情况,确定所写的重点。要依事据理,正确申诉,依事举证,反驳错误的裁判。但是任何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服从人民法院的正确裁判,这是公民应履行的义务。无理缠讼,一再申诉,也是不对的。因缠讼而妨害社会治安和诉讼秩序的,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6)结尾。有三项内容:申诉状所递交的单位,即写:“此致xxx人民法院”;申诉人的姓名,签名并盖章;具状日期(年、月、日)。
申诉状是当事人针对已生效的有错误的裁判而提出的。要使申诉状递交后能发生审判监督程序,就必须实事求是地、集中全力地说明原裁判的不当之处。因此,在写法上,申诉状主要可采用下列两种写法:
(1)证明的方法。它是指摆出恰当的事实,讲出充分的理由,通过论断证实某一主张的正确性。证明的目的是辨别是非,使真相大白。在申诉状中所使用的证明可以有两种:
a.实践的证明。即摆出在实践中存在的能说明原裁判不正确的新的事实,并举出新的证据,以证明申诉有据。
b.逻辑证明。即在使用正确的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前提下,通过正确的论证、逻辑的推理,证明申诉有理。使用这种证明方法,要正确地鲜明地建立论点,运用人证、书证、物证、旁证,并加以正确地论证。切忌使用虚假的证据,虚假的证据不仅得不出正确的结论,而且还应受到行政或法律的制裁。只要有应当申诉的新的事实,有确实的证据,用证明方法书写申诉状是颇为得力的。
(2)反驳的方法。即在申诉状中指出原裁判的错误(根据不实或论题虚假),这是在申诉状中最常用最有效的方法,往往和证明的方法结合使用。反驳的具体写法是:
a.抓住原裁判的关键性错误,建立反驳的论点,有几处关键错误的就应建立几个论点。
b.直接用新的事实与证据作为论点,反驳原裁判中所认定事实或指出其所引用法律的不当。反驳应当是有理有据,论证推理要合乎逻辑。
上诉状应该篇四
申请事项:申诉人因不服南阳市公安局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六大队于5月18日作出的宛公交认字[]第fb12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特提请重新认定本次事故,请予核准。
事实与理由:。
204月22日12时许,由马新驾驶的18路公交车(车号:豫r93368)自中州路行至仲景路南向北行驶,与由我驾驶的同方向行驶的两轮摩托车(车号:豫rcw929)发生擦碰,导致我左肱骨外侧开放性粉碎性骨折。
2011年5月18日南阳市公安局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六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我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我认为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认定是不正确的。
应当认定马新驾驶公交车没有保持安全车速,且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对该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车辆在没有超车条件的情况下不得超车。
上诉状应该篇五
对民事起诉状格式的规范性,有很多律师并不太重视,认为这些形式上的细节无伤大雅,对于整个案件的成败也并没有多大影响。然而,民事起诉状格式的规范与否就像一个人的外形,外形是否好看就决定了你给他人的第一印象,因此,递交一份漂亮的民事起诉状其实就是向法院和对方律师递交律师的一张名片。格式规范的民事起诉状不仅美观整洁、方便阅读,而且还能体现出律师良好的专业素养及严谨的态度,在未见其人先见其状的情形下使律师给法官留下一个良好的印象,对后期的庭审会起到一定的事半功倍的效果。
那么,民事起诉状格式主要注意哪些方面呢?首先,诉状的字体及间距是很多当事人最容易忽视的问题,但也是最直观影响整个诉状美观的问题。对此,律师们可以借鉴大多数法院文书的格式标准,统一为标题黑体2号,正文仿宋小三,行间距为1.5倍。其次,诉状各部分要要素表述完整、规范,事实与理由、诉讼请求等部分标题需加粗,或者整体内容与上文主体部分空一行以示突出强调。最后,就是尾部。一般来说,可以表述为“起诉人”或者“具状人”,如果是劳动案件则特殊表述为“申请人”,同时,当事人签名需要手写且按手印。
总之,要想出具一份格式规范,所要注意的细节颇多,并非想像得那么简单,细节决定成败,也是成为一位合格的律师不可获缺的必要条件。
案由是案件法律关系构成与争议事实的概括。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xx)26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就细细地将民事案件的案由分成了300种(下文中案由后的数字即为本规中案由的序号),每一种都有其特定意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第1款的规定,案由是判决书必不可少的内容,而且是应当写明的第一项内容。对原告来说,这一法律规定所给出的启示就是,案由是民事起诉状必不可少的内容,而且应当将正确的案由写在诉讼请求的第一项中。选择案由就像大脑指挥行为一样,有什么案由,就有相对应的诉讼策略和判决结果,所以,案由对于整个案件的走向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一,在某些案件中,案由的确定将直接决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例如:一个人被楼上落下的花盆砸伤了,如果他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作为案由起诉,则案件将被确定为一般侵权案件,原告只能选定一个人或一个住户为被告,并对他所认定的被告实施了伤害行为负举证责任;如果他以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作为案由起诉,则案件就将被确定为特殊侵权案件,原告就可将所有可能实施伤害行为的个人或者住户列为被告,被告则必须为自己没有实施伤害行为负举证责任。由此可见,案由的选择决定了诉讼的难度和己方的优劣势。
其二,同一场纠纷,如果采用不同办案思路,选择不同的案由,诉讼结果可能会截然不同,如果选择失当,严重时会导致本应胜诉的案件败诉。一个较为典型和突出的例子是面对一件医疗案件,将其定性为医疗事故赔偿纠纷还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选择问题。具体来讲,如果没有十足的把握,冒然以医疗事故赔偿纠纷起诉,一旦不能鉴定为医疗事故,又不能构成医疗差错,案件就会被法院驳回起诉,从而无法进一步达到诉讼目的;如果采取更加谨慎的态度,选择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那么只要证明医疗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当事人的利益即可受到保护,而且,相对于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在办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律师的工作量要少的多。基于以上原因,对在两者之间比较不易区分的案件,一般按医疗损害纠纷进行处理,这样的处理方法几乎已经成为办理医疗纠纷律师们的共识。仅仅是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之间的差别,就会造成案件鉴定程序、证明目的、适用法律、判决结果的天壤之别,所以谨慎选择恰当的案由,选择最有利的角度和切入点是律师代理案件启动各种程序的首要任务。
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直接关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也体现了整个诉讼过程的成与败,因此,它是整个民事起诉状的“心脏”,是整个民事起诉状的主导,是整个诉讼的最终目的所在。总的来说,书写诉讼请求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诉讼请求完整。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也只能在原告诉讼请求的范围之内对原告的权益予以保护。因此,在民事诉状中将诉讼请求写完整是极为重要的,这避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丧失。
其次,诉讼请求明确。民事诉状中的请求事项必须写得明确、具体,不能写得含糊其词、抽象笼统。所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所提出的实体权利的主张,在内容和所涉及的范围上,必须具体化,能够界定,否则便无实际意义,且人民法院也无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为使诉讼请求明确具体、一目了然,如果民事案件中的原告对同一被告提出了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建议分项列出,切忌将多项请求混在一堆,以免法院漏审漏判。
最后,诉讼请求适度。在提出诉讼请求时不可多多益善,要提出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少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案件受理费是以诉讼标的额为基数按比例收取的,如果诉讼请求中的标的数额过大,与判决数额之间的差额风险只能由自己承担,这无形中会增加诉讼成本。一般情况下,在确定诉讼标的额时有如下参考因素: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办法的具体标准,当地的社会经济生活水平,对方当事人经济承受能力,类似案例的判决等。例如: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为了取悦当事人,很多律师会将赔偿数额尽可能的拉大,结果往往是造成法官调解难、当事人对判决结果有怨言的局面,同时还无形中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事实与理由”在整个民事起诉状中就形同它的“筋络”,法官通过它可以最直接地了解到整个纠纷的前因后果及症结所在,这部分的表述直接影响到诉讼请求是否能被法院受理。一般而言,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对于事实,我们虽然不必过于冗长的表述事实经过,但要对基本的事实表述清楚,事实的要素包括时间、地点、人物、原因、经过、结果以及双方争执的焦点等,我们应把事实的各种要素写清写全。同时,对于事实要素的表述也可以采用不同的方法,比如:有自然顺序法,我们可以采用按时间、地点、人物、原因、经过、结果以及双方争执的焦点等事实发展的先后顺序进行表述,这是最常用的方法;有突出焦点法,为了突出事实的矛盾所在,抓住原告、被告双方争执的焦点问题,围绕焦点记述案情事实。还有突出主责法,抓住争执双方的主要责任人的一方,围绕主要责任人的民事责任来记述案情事实。
其次,有了事实就需要相应的理由对其支撑。对于理由,引证相关法律条文是关键,在有了法律依据之后,还要从法理上进行分析,以便分清是非、明确责任,论证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从而说服法官认可自己的诉讼请求。值得注意的是,在民事起诉状中不仅要突出引用主要的实体法律规定,同时还需要兼顾相关的程序法,这样既有实体法支撑又有相应的程序法支撑,不仅显得更加完整,而且诉讼请求更容易得到支持。
最后,对“事实与理由”部分,律师们在写作时最需要注重技巧。不同的案件类型,对“事实与理由”的要求会有所不同。其中较为典型的是“离婚案件”。首先,措辞用语方面:离婚的当事人往往比较敏感,所以在措辞用语方面要特别注意,不可用太多富有感情色彩的用语,比如“拳打脚踢”、“恶贯满盈”、“风流成性”等等,否则会激化矛盾,导致还未开庭双方当事人都已怒火中烧了,有时甚至累及律师还跟着遭殃。其次,相识经历的表述方面:如果双方是自由恋爱并且相恋时间较长,为了规避感情基础的事实,建议不要过多的表述;如果双方是介绍相识并且相恋时间较短,这时为了突出感情基础薄弱,就可以多着笔详写一下。再次,婚后生活矛盾的表述方面:有很多律师喜欢在这方面多加渲染,我个人建议这方面主要围绕几个法定的情形进行表述,比如:多次因吸毒接受行政处罚,分居满二年等,对于其他酌定的情形只要简单表述即可,而且表述不要冗长,言简意赅为好,这样使法官在阅读时一下能找到核心所在。
综上,一份民事起诉状其实就像一个人一样,谁都希望自已是一个心脏正常、大脑清晰、筋络通顺、形体美观的人,同样,一份格式规范、案由准确、诉讼请求合理、事实与理由表述到位的民事起诉状也会赢得法官及当事人的青睐,无形中也使律师赢得了胜诉的第一步。
上诉状应该篇六
起诉状是一种法律文书,格式、内容都是有法定要求的,按《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以上是在内容方面最基本的要求,具体的起诉状肯定要根据案情事实充实、确认。
起诉状最主要的目的在于让法官了解当事人的主张及其理由,所以只要写清楚自己的诉讼请求或主张,并简要陈述这些诉讼请求或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法律即可。一定要注意阐述的事实和理由要和自己的诉讼请求一致,要成为支撑诉求的依据,如果和诉求不配套,就没什么意义了。
诉状不是越详细越好。事实上,好的诉状就是简单的诉状。诉状只要简明扼要地把案件说清楚即可。
一个诉状能写很多事,能提很多诉讼请求。对于专业的法律人士来讲,一个案子之所以是一个案子,不是看它包含了几个“事”,而是看它是否属于同一个“法律关系”。只要是同一个法律关系内的,提几个诉讼请求都可以。但不是一个法律关系的,即便在一件“事”中,也不能作为一个案子起诉。
三、有经验的律师写的起诉状通常都是比较简单的,甚至最初起诉的时候对具体的证据和理由不会做过多详细阐述。这是为什么呢?就起诉状而言,少写了内容今后可以充实,漏写了内容今后可以补充,但错写了内容是很难更改的。而且有些特殊案件,一些事实的表述角度还可能会根据起诉后已方和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相应调整。
而且,相对比较简单的诉状,可以避免自己的办案思路和方案被对方过早了解透彻。那些更细致的内容通常会在当庭或庭后以书面代理意见的方式表达。
另外,通常,在律师所写的状诉状中,很少写那些感情色彩浓厚的内容。因为,从法律角度来看,案件胜诉与否,关键是法律上的事实和证据,所以,讲事实摆法律才是硬道理。
一份清楚阐述案件事实简明清楚、法律依据明确的诉状会让法官对案件事实和关键有更明确的认识,才是一份好的诉状!
首先,起诉状的标题要用大号黑体字突出标示,以一号字体为宜。标题下面是原被告身份信息,姓名、住址要尽量准确详细,能提供电话号码的一定要写上,以方便法院立案部门向当事人双方送达传票。
第三步,事实与理由部分,此处要完整的叙述案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对事实的陈述要准确,千万不要出现开庭后又更改的状况,那样会对己方不利。
第四步,起诉状所要送达的法院,民事诉讼一般情况下,受理案件法院是被告所在地法院,此处应写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
最后是落款,写明起诉人姓名、起诉状书写日期。起诉人签名、按手印。
上诉状应该篇七
上诉人:(刑事案件被告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或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则不列被上诉人)。
(姓名等基本情况)。
上诉人因______一案,不服(高法1988年解释上诉状应写明上诉人收到裁判文书的时间,宜写在此处——华氏注)______人民法院____年__月__日()字第____号刑事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具体的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具体内容,阐明上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
代书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xx,男,汉族,38岁,身份证编号:,初中文化,河南省开封市人,现住河南省开封市街号院号楼号。
上诉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永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
2.改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上诉人在本案中的地位决定上诉人无从知晓河南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文化公司)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文化公司为本案第一被告人丁xx发起成立,在设立公司之时,丁xx向工商登记部门投送的各种资料及公司的设立过程,上诉人均不知晓。上诉人开始只是丁xx的一个司机,后被丁xx派到郑州分公司任副经理,从事的都是按照丁的指令做一些具体事务,包括文化公司对外招标的各种事宜,上诉人均不知晓,故上诉人没有机会知道文化公司的资金运作状况。再者,上诉人原来没有从事过项目投资方面的工作,加上自身文化程度较低,也无能力判断文化公司是否投资该项目的资金状况。但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号判决书认定上诉人明知被告人丁xx无履行能力,仍介绍被害人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骗取合同履约金,属认定事实错误。
二、上诉人无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占有施工企业的钱财。
上诉人虽然介绍了两家企家和文化公司签订了合同,但所收的这两家企业的合同履行金,均按照丁的`指示,全部交给了丁本人或汇到了丁指定的帐户上。至今为止,上诉人为文化公司工作时垫付的各项费用6万多元(已向法院提交证据)也无着落。客观地说,上诉人本人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何来占有受害企业钱财之谈,更谈不上主观上的占有。
综上所述,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判决书针对上诉人而言,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有错必究的工作态度,给上诉人一个公平的判决。
此致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刘xx代理。
律师:陈xx。
20xx年11月27日。
上诉状应该篇八
申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如是刑事案件申诉人在押的,还应写明现押处所;要是被告人的辩护人、亲属、其他公民申诉的,应写明申诉人姓名、职业、同被告人关系,并加一段介绍被告人个人基本情况)。
对方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申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19××年×月×日××字第××号刑(民)事判决,提出申诉。
申诉的理由和请求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上诉状应该篇九
申诉人:______市_______养鸡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场址: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乡。办公电话: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孟________,男,______年出生,系该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李________,男,______年出生,系该场饲料采购员。
对方当事人:_______市______鱼粉厂(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厂址: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街_____号。
法定代表人:刘________,男,系该厂厂长。办公电话:_____________。
因_______市_______鱼粉厂诉_______市养鸡场合同纠纷一案,申诉人不服_____市_____区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和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的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字第_____号民事判决,现提出申诉。申诉的理由和请求如下: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被申诉人_______市_______鱼粉厂的厂长刘_________,来到申诉人_______市养鸡场,与该场场长孟________签订了一份购销鱼粉的合同。合同规定了4项内容,如鱼粉的数量、质量、价款和交接货时间、诉讼法等,没有“货到付款”的规定,更没有逾期付款必须为销方支付滞纳金的规定。所以,一、二审的'判决责令申诉人为被申诉人支付滞纳金是错误的。交接货之后,被申诉人确实多次到申诉人单位索要鱼粉款,但申诉人没有及时付款,一是当时确实无钱,没有能力支付,二是在合同中没有规定付款的具体时间,尽管没有及时付款,但不能称为违反合同规定,因为合同没有这方面的规定。现在,申诉人已经将全部货款付清,在此基础上,又让申诉人支付货款滞纳金,既无事实依据,也无合同根据。故此提出申诉。申诉的具体请求事项如下:
一、请求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撤消本案的一、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二、请求法院查清事实,判决被申诉人索要鱼粉滞纳金无理,不予支持。
此致
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______市_______养鸡场。
委托代理人:李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盖章)。
附:1.购销鱼粉合同复印件1份。
2.一、二审判决书复印件各1份。
3.________市_______区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1份。
上诉状应该篇十
起诉书的内容和结构由首部、正文、尾部组成。
此外,还有“附项”。
一、首部。
1、标题文书上部正中写“民事起诉书”。
2、当事人基本情况。
在原告和被告栏目内,分别写明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和住址。
当事人的书写程序是:(1)原告,有几个依次写几个。
原告如有代理人,就写在哪个原告的下一行。
(2)后写被告,有几个依次写几个。
(3)再写第三人,有几个依次写几个。
原被告如果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时,就在原、被告栏内写明单位名称、地址,再写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有委托代理人的,注明委托代理人姓名、单位和职务。
二、正文。
正文是民事起诉书的主要部分,包括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1、请求事项。
即诉讼请求。
要简明扼要地写出请求法院解决的民事权益的争议问题,也就是案由。
即请求法院依法解决原告一方要求的有关民事权益争议的具体事项。
如请求赔偿,偿还债务,履行合同等。
2、事实。
即双方争议的具体问题,要把争议的起因、经过、现状、特别是争议的焦点,具体地写清楚。
叙述案情时,必须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案件事实,叙事要明确,与争议事实有直接关系的事实,要详细叙述明白,与案件事实关系不大的,但又必须交待清楚的,可以简要概括。
3、理由。
即诉讼请求的根据,主要是列举证据,说明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同时根据事实,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分析论证。
总之,写正文部分时要注意以下问题:a、请求目的必须明确具体。
b、提出的要求合情、合理、合法。
c、写事实和理由时,着重写争议的焦点和实质性重点,阐明因果关系,写过程尽量概括,力避拖沓,空洞;分析必须有根据,引用法律必须准确。
3、尾部。
在正文之后,另起一行写明致送机关,而后在其右下方,由具状人签名或盖章,注明具状的年月日。
4、附项。
这是民事起诉书的附加部分。
应具体写明民事起诉书副本的份数和证据的种类、名称、数量以及证人的姓名、住址等。
原告:何x,男,汉族,19xx年11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4305x91113,地址:x229号3单元602号;范x,男,汉族,19xx年02月03日出生,身份证号:432x4570,地址:xx村6组17号;彭x,男,汉族,19xx年04月02日出生,身份证号:43x217,地址:x开发区45号。
被告:x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地址:x工业厂区。
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全由被告自行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原告三人之间的关系为自然合伙人,合伙人略有变动,有相关合法变更手续证明)于20xx年06月10日与被告签订了《**客运站租赁合同》。
截至今日这段时期内,原告屡次强烈要求被告严格按合约履行自身的职责和义务,被告却充耳不闻、视而不见,完全视合约为一纸空文,严重违反了合同的各项约定,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被告的行为已属严重违约。
原告不得不向人民法院陈述事实,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其中,被告严重违约事实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1、交付的建筑物及附属物问题重重根据合同法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被告交付给原告经营使用的建筑物应该是合法合规合标的。
时至今日,被告交付原告使用的建筑物主体工程及附属物都未合格验收,主体工程合格验收证仍迟迟未见下达。
车站在原告连续经营长达一年后,被告的`施工人员依然驻守在车站,还隔三差五地进行相关项目的施工和整修,就连消防许可证亦是不久前才审批下来。
与此同时,被告拥有车站物业相关的资料和手续只有部分与原告沟通或移交过。
截至目前,原告全然不知车站的建筑物及附属物究竟还有多少手续仍未办理完毕或合格验收。
2、协助办理的营业执照与合同约定大相径庭“**汽车客运站”与事实上由被告协助办理的“dg市**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完全是两码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相关规定,等级、简易站的站名为“地名+标志名+(汽车)客运站”,如“广州××汽车客运站”,配客点的站名为“地名+配客点名称+(汽车)客运配客点”,如“dg××汽车客运配客点”,而以范才云为法人注册的“dg市**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为客运站(配客点),而合约上所签约的“**汽车客运站”,只有等级和简易站才能配有该名,而目前经营范围上明确规定为(配客点)的**客运站,按照法律规定只能配用“dg市**汽车客运配客点”这一名称,而不是现注册的“dg市**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这一名称。
显现,合约上所签署的“**汽车客运站”跟实际营运的“dg市**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和实际经营范围方面完全是南辕北辙、极不吻合。
3、核心经营租赁物迟迟未实际履行《**客运站租赁合同》明确提出:“乙方承包甲方出资成立的**客运站及dg市**镇公共汽车有限公司、dg市**客运有限公司”。
而事实上,原告现经营的“dg市**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是由原告出资成立(法人代表为范才云)的,被告只是充当一个协助办理的角色。
可想而知,就连原告租赁的核心经营标的物,被告从一开始就未交付,也未交付任何由其出资成立的公司给原告实际经营使用,难道不是蓄意欺诈和有意违约吗?同时租赁期间,合同约定由被告出资成立的dg市**客运有限公司,虽未明确什么时间成立、如何成立等问题,但原告经营车站长达一年之久后,被告对dg市**客运有限公司的成立没有任何反应和作为,甚至避口不谈或虚与委蛇。
而**客运站实际经营的需要,客运有限公司的成立便显得迫在眉睫、弦在箭上。
如果客运有限公司成立不了,原告根本就无法以客运公司的名义向政府部门申请相关营运线路的经营权,也就是说在客运有限公司未成立之前,原告根本无法正常开展自身的线路业务,致使原告进驻车站长达一年之久依然连续巨额亏损、债台高筑,蒙受了巨大的经营压力和经济损失。
4、其它违约事实《**客运站租赁合同》中的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中的第四款:“该客运站可先以临时配合点名义进行营运,并开始报验,一年后,政府部门方可按客运站的营运情况进行验收,达到标准后,方授予三级站的资格”。
其文字中的‘配合点’按规定应为‘配客点’,不知被告是有意为之,还是故意混淆视听,以此来逃避法律事实。
同时,一年之后,**汽车客运站虽经相关部门验收后,但因主体工程未合格验收和消防资料不齐等原由,三级站资质亦迟迟未见授予下来,被告完全对这一约定视而不见、置若罔闻;《**客运站租赁合同》中的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中的第八款:“甲方应负责与**镇政府沟通,确保所有途径**、并在**境内经营客运的车辆务必进入**汽车客运站,由乙方统一管理”。
合约规定被告必须履行义务,商请**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协调等。
而事实上,被告对这一约定没有任何积极作为的表现,直至07月15日,在原告自身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投诉和上访政府各主管部门后,才有了目前车辆初步进站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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