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总结,我们可以总结出规律和规则,指导未来的行动和决策。怎样撰写一份有深度的环保总结?有没有一些方法可以提高总结的可操作性?总结是在一段时间内对学习和工作生活等表现加以总结和概括的一种书面材料,它可以促使我们思考,我想我们需要写一份总结了吧。如何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是写一篇完美总结的关键。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最新热门总结范文,欢迎参考借鉴。
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体验篇一
本人于9月进入xx县人民法院工作以来,始终坚持兢兢业业履职,勤勤恳恳工作,干干净净做事,踏踏实实做人,在上级领导和同志们的关心、支持、帮助下,我认真履行职责,工作讲原则、顾大局,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较好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总结如下:
一、加强学习实践,提高道德素养。
近年来,我一直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理论学习作为自身的重要任务,自觉做到勤学多想,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工作,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于12月通过党组织的考察成为中共预备党员。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的同时,坚持法律专业知识学习不放松,与时俱进地学习研究新的法律法规以及当今社会主义法的价值取向,能够用法律的理念去指导工作,用法律的思想去谋划工作,用法律的手段去开展工作。通过自身的不断努力,于顺利地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
二、注重求真务实,不断提高工作能力。
始终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所有部门一视同仁,对于各项质效指标,以司法统计数据为基础,认真核实各项质效数据,真实体现各部门工作的实际情况。
三、爱岗敬业,勤奋工作自工作以来,我始终以积极的态度对待各项工作任务,热爱本职工作,能够主动思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通过理论学习和实践来弥补自己的不足。坚持爱岗敬业、勤奋工作这一基本要求,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严格遵守考勤制度,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证了本职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坚持以身作则,强化自己的责任意识。我始终认为,个人苦点累点没有关系,人生的价值在于奋斗、在于创造、在于奉献。我必须以勤奋的理念去实现人生的价值,为法院工作作出我应有的贡献。
四、尽职尽责,扎实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先进个人”称号;206月被我院推荐参加国家法官学院组织的“全国法院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培训班”,并顺利结业。作为一名审判管理人员,尽职尽责,努力工作,为本院审执质效取得全市第x名的成绩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五、无私奉献,注重廉洁自律时时处处从严要求自己,牢固树立共产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使思想上、政治上时刻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本着对自己负责,对工作负责,在廉政建设中始终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时刻做到自重、自醒、自警、自励,自觉加强党性修养,珍重自己的言行、人格和名誉。对待工作扎实细致、毫不马虎,做到顾全大局、公平公正。通过加强自身的作风建设,把廉政纪律贯穿于日常工作始终。时时刻刻按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加强学习,不断加强政治道德修养,以身作则,廉洁自律,保持清醒的头脑,自觉抑制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侵蚀。
六、主要不足。
在工作中存在急躁情绪,审判实践经验还需提高。
总结人:xx。
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体验篇二
20xx年,xx法院的人事工作要按照区委组织部的要求,在院党组的领导下,积极贯彻和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四项监督制度”,紧密围绕审判工作中心,认真履行好院党组的参谋、执行和服务的职责,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工作方法,加强对现有人才的科学管理和合理使用,不断建立、健全和完善干部人事工作制度,通过规范的干部组织工作鼓舞士气、凝聚力量、激发活力,为全院的和谐发展提供组织基础。
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继续强化调研,认真疏理我院各个层面的人员情况,进一步制定并完善xx法院队伍建设发展规划,有序地开展职务职级晋升及中层干部选拔等工作,使该项工作既体现公平公开公正晋升原则,又体现注重工作实绩、任人唯贤的培养方针,有效促进法院队伍建设的年轻化、知识化。
(一)配齐配强中层干部队伍
针对目前我院面临的中层干部人员不足、年龄偏大、部分部门低配的局面,坚持用发展的思路抓队伍建设,加大中层干部的选拔充实力度,通过积极完善以业绩为引导的干部晋升、选拔、考核、任用等干部人事管理制度,营造创新氛围和正确的用人导向,真正把那些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去。主要工作有:
1、第二批中层助理任职期满考核工作;
2、中层副职的民主推荐选拔任用工作;
3、部分中层领导岗位调整、挂职锻炼工作;
4、制定非审判岗位科组长设置方案并予以实施;
5、研究室、监察室主任试用期满考核工作;
6、第一、二批政治协理员聘任期满考核工作;
7、法警大队设置政委工作。
(二)完成各层次干部的职级晋升
政治部将根据党组的意见、我院《法官与工作人员职务职级晋升和选任的规定》的规定以及我院的实际情况,拟定各层次晋升工作实施方案:
1、与区委组织部共同完成处级干部晋升;
2、副科级晋升正科级工作;
3、科员级晋升副科级工作。
(三)初任法官遴选、助审晋升审判员、警务人员警衔晋升及高级法官的选升、晋级等工作
4、两年一度的独任法官续任、选任工作。
5、每年上下半年各一次警务人员警衔晋升。
(三)进行干警的岗位交流,合理调配审判资源
2、组织青年法官轮岗;
3、对部分人员进行岗位调整;
5、制定归档事务中心人事管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在案件多、人员少的情况下,如何合理配置审判资源,保证审判组织的良性运转。使力量组织最优化、效果产出最大化,缓解有限的审判资源与不断增加的审判任务之间的矛盾,是当前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政治部将根据岗位需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干警岗位进行了合理调整,调整过程中本着两条原则,一是加强业务庭人员配备,确保审判资源向一线倾斜,二是加大中层干部的轮岗交流力度,努力形成“交流一个人,带活一班人,走活一盘棋”的局面。
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是确保法院工作可持续性发展的重要保障,需要把人才培养工作放在重要的战略位置,从实际出发,制定措施,积极实践,努力推进人才队伍建设。政治部将根据党组要求主要开展以下几项工作:
(一)积极做好人员招录工作
按照人才培养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我院合理利用高院下拨的政法专项编制,在对本院年度收、结案、人均结案数等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确定招录数,设定好招录条件,把好公务员招录关。对新进人员进行“青年成才&8226;职业生涯规划”座谈会,鼓励其明确奋斗目标,实现阶段成长。
(二)认真做好法院人才培养工作
发挥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作用,鼓励和支持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在岗位上进一步锻炼成长,为解决审判工作中的疑难复杂问题,为社会管理的创新而作出贡献。
建立法官助理机制,做好法官助理的选拔、任用、培训等工作,并对此项工作的推进进行调研、总结,探索完善书记员能级管理的模式,以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化配置。
由本院专家型法官和部分审判业务骨干组成“导师组”,建立青年法官团队型培养模式,培养青年法官成为业务骨干和审判队伍的中坚力量,并从中培养出未来的专家型法官。
在以往的基础上继续选派年轻法官参加司法培训交流活动及赴其他单位挂职轮岗锻炼,开阔年轻法官的眼界、锤炼年轻干部的胆识、促使年轻法官脱颖而出。政治部还将一如既往的认真组织好我院在职研究生的教育学习、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的培训学习、司法考试的组织报名学习,鼓励干警不断学习、不断充实自我。
(三)进行后备干部的推荐工作
严格按照《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规定》,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院、庭两级后备干部队伍,做好全院动员、推荐工作。在此基础上多渠道、多措施地加强我院中层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研究任期届满后的工作安排,并研究制定新任(第三批)中层助理的选任工作方案。将具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专业知识素质,在现职岗位上工作实绩显著,有发展潜力的年轻同志推荐到助理的岗位上来,形成干部队伍的梯队建设。
高素质的法院干部队伍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院今年的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院党组在审判专业化建设方面的工作思路,即要在司法行为的专业化、规范化方面下功夫,认真探索岗位精细化建设,明确司法行为要求,不断提升法官责任心。同时加大司法业务培训力度,积极推进全院岗位技能轮训,切实提高法院干警的司法能力。确立“人的因素第一”的观念,把干部管理工作中各项制度的落实置于基础性地位。
(一)完善新形势下的队伍绩效评价机制
政治部进一步探索有效的队伍激励机制,通过考核的杠杆作用,引导干警在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完善审判管理和审判规范上下功夫,形成良好的竞争激励机制:
1、对20xx年我院制定修订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进一步予以完善;
2、结合非审判业绩考评体系软件的开发,探索和完善我院非审判岗位业绩考核方法。
(二)积极做好中层班子考核工作
建立中层干部(含政治协理员、助理)管理台帐。协助党组抓好中层领导班子的考核工作,重点把管好队伍作为硬性指标纳入考评范围,把思想政治建设作为班子考核的核心内容。继续深化我院中层干部队伍考核,通过对中层干部队伍现状分析,对近年来加强中层干部队伍建设主要做法进行总结,制定更能反映真实情况、又有可操作性的中层干部考核办法,建立并完善中层干部管理台帐,将任务分解到年度、季度和月度,进一步明确中层干部的管理职责,切实保证全院工作能顺利有序开展。
干部人事工作中要用发展的眼光、发展的理念、发展的思路解决队伍建设中的问题,探索新规律、解决新问题、谋求新发展。围绕队伍建设的瓶颈问题、突出问题和亟需解决的问题,加强调查研究,深入研究工作对策。
(一)积极参与我区组工干部联组学习活动
充分利用区委组织部为组工干部搭建的学习平台,积极参与,根据学习计划认真开展好学习、交流和研讨活动,与本院工作职能、工作特色相结合,进一步提高我院组工干部服务大局的自觉性、党性修养、综合素质、工作作风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不断完善政治协理员制度构建
加强政治协理员的业务培训、交流。针对目前担任政治协理员的同志,基本上都有自己的业务工作需要完成,如果同时再兼任几个部门的政治协理员,时间精力明显不足。况且,跨部门担任政治协理员,工作难以深入,效果欠佳。在人员配置上还需要适当调整,以便于更好地完善和落实该项制度,促进我院政治思想工作以及整体工作的提高。
(三)推进“非审判业绩考评管理体系”
以高院推行法官(干部)业绩档案为契机,建立我院的非审判岗位人员的业绩档案,为党组在干部任用,部门在管理工作,干警在自身努力等方面提供科学的参考方法,在年终的评比表彰工作、公务员考核以及今后的晋级晋职中充分运用该系统,使全院干警的工作量和工作业绩都有客观正确的反映,从而发现干部的特长,有针对性地加以关注,配套跟进培养措施,为人才的遴选与成长提供依据。
(四)积极协调解决干部职级、选配等重点问题
为着力解决制约队伍建设发展的瓶颈问题,进一步增强队伍建设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政治部将继续深入展开我院干警职级晋升状况调研,提出解决干警职级晋升的建议,积极与区委组织人事部门、编制部门加强沟通协商,努力解决好我院干警职级晋升、职数理顺、编制补充等问题,积极争取各方的支持,多方面、多渠道促成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建成。
(五)通过提高综合素质等措施加强审判业务骨干、专家型法官后备人才的培养
要创造锻炼机会、提供展示空间、开展业务交流、参与教研活动、更新知识结构、稳定工作岗位等措施培养审判业务骨干、专家型法官后备人才。经过有计划、有重点地培养,在各审判业务领域脱颖而出一批审判业务骨干。
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体验篇三
xx法院:。
我于xx年x月x日从xx大学毕业后到本院xx部门工作,至今已三年有余。由于妻子在广州工作,长期两地分居,造成生活实际困难,现向领导提出辞职申请。
在xx部门工作的三年,我积累了实践经验、锻炼了材料撰写能力和法律应用能力,感谢领导和同事们一直以来给予的关心、支持和帮助。我相信这段经历将是我今后职业生涯的坚实基础。
我自xx年x月结婚后,妻子一直在广州工作。随着年龄的增长,安居、生育等事项逐渐提上日程,两地生活的实际困难凸现,这些家庭的羁绊不免时时分散精力。为了妥善安排生活、解决困难,特请求领导批准我的辞职申请。
此致
敬礼
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体验篇四
本人于19xx年7月参加工作(工作年限25年)。19xx年12月任地区中级法院助审员(副科级),20xx年5月至今在市中级法院执行局任审判员。在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帮助下,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20xx年至20xx年3年来,年度考核均被评定为称职。20xx、20xx年连续两年被评为“先进个人”。现将个人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本人始终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及业务理论学习,通过集中学习与个人学习相结合,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的内涵,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有效提高了工作效率。
确保案件公正执行;再次坚持做到财产处臵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实现。在执行过程中,能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和党的.方针、政策及党的廉政纪律建设的学习,自觉接受党委、政府、人大的监督,警钟长鸣,严格按照最高法的“八不准”、“十条禁令”、“五个禁止”要求自己,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做到遵纪守法、廉政勤政。几年来,本人共执结案件128件,其中调解结案37件,执行标的约5亿元。
本人在执行金秋房地产有限公司系列案件中,因这些系列案件案情复杂,社会矛盾突出,历经多个主办法官未能执结。20xx年这些案件分配给本人主办后,本人能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以顺利拍卖金秋大厦的结果使双方当事人都感到满意,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几年来,自己在学习、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仍存在不足,如理论业务学习抓得还不够紧。本人决心今后一定发扬成绩,改进不足,再接再励,把工作推向新台阶,争取更大成绩。
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体验篇五
我叫韩阳,20xx年5月份我有幸考到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成为一名书记员。
正是怀着这样的信念,我开始了书记员生活。书记员的工作是繁琐循环的,其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审判工作。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整个诉讼过程中,有大量的工作需要书记员来完成。安排开庭时间、做好诉状副本的送达及签收、开庭前阅读案卷了解案情、开庭时做好庭审笔录、提醒当事人遵守法庭纪律、庭后做好裁判文书的送达、装订案卷等,都是书记员工作的缩影。庭审笔录是书记员最重要的本职工作,人们常说一个书记员的业务能力集中体现在他的庭审笔录上。完善的开庭准备是做好庭审笔录的前提,阅卷使书记员对案情有大概了解,对庭审中可能涉及到的地点、人名、事件、法官可能问到的问题做大概摘要,这样记录起来既快捷又方便。每个法官问话、语言表达、风格有所不同,认真阅读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了解法官对案件重要事实发问的意图,区分重点和一般,准确的在庭审笔录上反映出庭审情况。
20xx年开始,伴随着“三同步两公开”以及信息化办公的推广,以前陈旧的办公方式已经慢慢开始发生变化,开庭以及审判委员会的同步录音录像将给我们提出更高的记录要求,而这所有的改变都将是我更加努力工作的动力。
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体验篇六
我院党组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县直机关党委的精心指导下,坚持以党建带队伍,以队建促审判,深入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不断加强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从而保证了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保证了法院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构建锦绣xx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司法保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不妥之处,恳请各位批评指正。
一、基本情况。
xx县法院内设机构13个、派出法庭6个,在编干警94人,党支部4个,党员90人,其中在岗党员干警86人,占在编干警总数的95.5%,现有3名以上党员的庭室13个。
二、基本做法与成功经验。
1、提认识,强活力。
县委下发了《中共xx县委关于在创先争优中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的实施意见》xx发4号文件后,我院成立了以党组书记、院长xx为组长,其他院领导为副组长、各支部书记,副书记为成员的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形成了党组书记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支部具体落实,党员干警共同参与的格局。坚持年度工作党建开局,确立了“党建带队建,队建促审判”的工作思路,于3月6日召开法院党建工作会议,制定下发了党建工作实施,要求各支部和全体党员按照有利于支部发挥作用,有利于开展各项活动,有利于明晰党的建设的各项任务“三个有利于”的要求,切实改进和加强支部建设,把党小组建在庭上,把党旗插在审判一线,同时,不断健全完善并坚持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党员“三会一课”制度,丰富、拓展学习内容和形式,大力推进学习型领导班子,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党员干部创建活动,全面提升党员干警的思想觉悟、政治素质、道德水平和服务发展的能力。
2、定载体,求实效。
一是开展“牵手共建”活动。今年7月,院长xx带领相关人员深入“牵手共建”对口单位金刚台乡河口村调研,同村两委座谈,了解共建村基本情况,指导科学发展、升级晋档工作,签署了牵手共建晋级目标。
责任书。
以明确双方党建工作目标、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谐稳定工作目标和关爱帮扶目标。我院挤出资金4万余元帮助河口村硬化村内道路整修坑塘沟渠完善卫生保洁制度改造卫生设施使该村的村容村貌有明显改观。二是开展结对帮扶工作。我院31名科级干部与金刚台乡朱裴店村的31名留守儿童结成“一对一”帮扶对子向学生们赠送书籍和学习用品;制作“爱心提醒”卡到中小学校宣传加强学生安全教育。三是开展“法官村长”工作。将74名干警分派到全县370个行政村担任法官村长排查各类纠纷107起诉前调解民事案11件接受法律咨询391人次。四是开展党史知识竞赛。6月30日在建党九十一周年之际我院组织了“学党史、颂党恩”知识竞赛在全院掀起了学习党史增强党性的新热潮。五是把创先争优活动与“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有机结合以营造科学发展的良好环境为目标组织广大党员以各自岗位特点出发开展庭审观摩法律文书点评等业务练兵活动形成我院党建工作与创先争优活动互为推动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3、建队伍,强根本。
一是调查摸底,做好党支部晋位升级工作。按照县委要求,我院对党员队伍、阵地建设、制度建设及落实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并建立晋位升级目标管理台账。在充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通过班子自评、党员群众民主测评的方法,对我院党支部进行了评分定级,将全院4个党支部按照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进行了分类定级,其中3个支部被评为好,1个支部被评为较好。针对定级为较好的支部,要求其写出20xx年晋级目标,提出具体的整改提升措施并限期整改。二是认真做好创先争优承诺、践诺、评诺工作。我院运用“据实承诺、公开示诺、定期评诺”的党员承诺“三部曲”工作法,要求各支部结合部门工作,根据岗位性质提出党组织承诺;要求每名党员联系个人实际,根据各自在年龄、文化、特长、能力等方面的不同情况,作出个性承诺。在党员承诺的基础上,通过在宣传栏内“贴”出来,在会上“讲”出来,在网上“晒”出来的方式对承诺进行公示,以便于群众监督党员践诺。同时,为充分激发党组织和党员承诺践诺的动力,使承诺事项更好地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我院开展“三评一查”,考评量分予以监督。真正做到“一份承诺一份责任,一个组织一个堡垒,一名党员一面旗帜”。三是建立健全党建工作长效机制。1.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为切实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建立党组书记、党支部书记“一把手”抓党建的格局,各党支部与党员签订党建工作责任书,落实了主要领导带头抓党建的责任制,明确了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确保法院党建工作有人管、有人抓,使党建工作与审判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奖惩。2.进一步规范党组织的行为。制订和完备《党组议事规则》、《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员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党支部工作职责》等党建工作制度,并在日常工作中严格按制度和程序办事,减少工作的随意性。3.增强党员的服务意识。对党员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整顿,开展交心谈心、批评帮助,不断加强党员党性修养,永葆*员的先进性。
4、抓关键,突重点。
党的群众观点是什么;党的群众观点在法院的体现是什么;如何理解人民法院既是国家审判机关也是群众工作部门,人民法官既是司法工作者也是群众工作者等重点内容,院里组织了多次专题辅导,坚持做到“人人参与讨论,人人受到教育,人人得到提高”。同时组织全院干警在讨论中开展了征集法官忠言的活动,用自我教育的形式,进一步理清群众观点对审判执行活动的新要求。重点之二是从审判效率入手,通过深化速裁真心服务群众。今年以来,我们自加工作压力,进一步深化案件速裁工作,大胆运用小额速裁程序对符合受案范围的案件进行审理,在审理速裁案件的过程中,我们要求法官可以在晚间、休息日进行调解或开庭,可以灵活地安排询问证人的时间和方式,并要求法官在立案的当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一次开庭审理终结。院里同时还规定,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的诉讼费,一律在原来基础上减半收取。今年前8个月,我院共有661件案件进入速裁程序,调解结案469件,平均审理周期20天,调撤率达到78%。这样的快速高效,不仅受到涉诉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而且得到了上级法院的充分肯定。重点之三是从窗口职能入手,通过优化服务树立好为民形象。为进一步提升为民服务的工作水平,今年年初开始,我院不断完善各项便民设施,完成了诉讼服务指南、导诉台、电话立案、巡回审判、假日法庭等多项便民服务措施。在办案流程的源头上,做好案件的分流工作。对群体性案件、敏感性案件和矛盾易激化不宜由法院审理的案件,在做好疏导工作的同时,会同政府部门协调处理,有效分流和化解矛盾。我们专门编写印制了一批服务指南及诉讼风险提示手册,免费提供给涉诉群众,并在导诉台为当事人现场提供诉讼引导、风险告知、法律咨询、材料收转、审查立案、司法救助等服务项目,并通过公告牌、电子显示屏,公示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立案流程、法律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以及缓减免交诉讼费程序和条件等内容,将诉讼规定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收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三、存在问题及努力方向。
各位领导,我院的党建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上级领导的要求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党内关怀和谈心制度落实不够好。由于我院党员人数较多,平时对党员干警的政治进步、思想动向、情绪波动、夫妻关系、家庭困难等关心较少,还没有把党组织真正建设成为每个党员都乐意来谈理想、诉衷肠、提建议、倒苦水的党员之家;二是部分党支部团结一心引领发展的意识不够,形不成合力。
我们将以此次述职为契机,加大力度,强化措施,不断提升我院的党建水平。一是进一步加强与县委组织部的汇报沟通,争取县直党委对我院党建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力度;二是进一步加强我院党组织建设、班子建设、阵地建设、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进一步提升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三是围绕队伍建设抓党建,加强对法官队伍的政治思想教育和群众观点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实践活动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切实落实“一岗双责”,发挥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的纵向监督作用,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网络体系。
近年来,*区人民法院在区委的正确领导和市中院的大力指导下,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统揽,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三个至上”意识,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以“围绕审判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审判”为党建工作主线,结合“三个干什么”实践讨论活动,不断深化和探索基层党建工作的新路子,党建工作活力不断增强,党员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审判工作全面发展,形成了党建、审判工作齐抓共赢的良好局面。现将具体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院党员队伍基本情况。
我院设立有院党组,配置有党组成员共8名,其中党组书记1名,内设有15个职能部门,肩负辖区162平方公里、12余万人口的各类一审案件审判、执行工作任务。现有党总支部1个,总支部委员5名,其中党总支部书记、副总支部书记各一名,党总支隶属*区直工委领导,下属3个党支部,每个党支部均由5个职能部门党员联合组成。现有在编在岗干警53名,其中党员44名,占干警总数的83%,女性党员11名,占党员总数的25%,44名党员中96%达到本科以上学历。由于确保了把支部建在庭上,把党旗插在审判一线上,全院干警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支部的带领和广大党员的带动下,在各自的岗位上发挥着自己应有的价值。
出处 wwW.kaoyaNmijI.COM
二、我院党建工作开展情况。
为了发挥党组织在法院工作中的政治领导核心作用,确保法院党建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我院不断建立健全党建工作的长效机制,切实做好对党员的经常性教育管理工作。
(一)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明确党组成员的工作职责,细化党支部工作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三会一课”制度、党员联系群众制度等共十一项工作制度。坚持审判工作和党建工作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切实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建立党总支书记“一把手”抓党建的格局。坚持重心下移,下大力气建设好法院基层党组织建设,确保每一名党员都在基层党组织中受到教育和管理,切实发挥党员在审判实践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立足实际创新,处理好党建形式和内容之间的关系。结合全市法院“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要求,加强对所属党员干警的经常性思想教育,建立完善党员教育培训的长效机制,扎实推进学习型法院和学习型党组织建设;认真执行“三课一会”制度,定期召开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紧紧围绕法院中心工作,认真落实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办案能手达标竞赛,党风廉政考核等机制;在审判、执行部门配备廉政监察员,构建法官权力监督机制等,引导全体干警切实发扬“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司法核心价值观。
(三)完善党员先进性建设机制。高度重视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及发展,把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放在首位,以提高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思想素质,使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为抓手,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推行党员绩效考核通报,采取一季度一评议,全年一汇总的考核机制,对党员绩效单独通报,促使每个党员干部在服务意识、工作作风、工作方法以及工作效率等方面都有较大的提高。充分发挥党支部组织、教育、管理党员的作用,开展“党员示范岗”等活动,强化党员的党性观念和党员意识,把最艰巨的任务、最难处理的问题交给党员干警去完成。
(四)宗旨教育工作常抓不懈。将集中培训与主题教育相结合,相继开展了xx大精神、新党章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人民法官为人民”、“三个干什么”、“读书月”、爱国主义教育、党课辅导、理论研讨等活动,组织全体党员干警到革命圣地井冈山开展“重温。
入党誓词。
”活动,参加了市中院组织的“天平颂”和区委举办的“颂歌献给党”庆祝建党91周年文艺汇演,感悟中国*90年的光辉历程,加深干警对党的性质、宗旨和荣辱观的认识,教育引导党员干警着力增强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牢固树立“三个至上”,真正做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五)创先争优活动扎实推进。以“人民法官为人民”、“群众观点大讨论”等主题实践活动为载体,组织开展了“三亮三比三评”活动和“四个一”活动,“三亮”即,亮标准、亮身份、亮承诺;“三比”,比技能、比作风、比成绩;“三评”,群众评议、党员互评、领导互评;“四个一”活动即:“开好一个观摩庭、讲好一堂课、写好一篇调研文章、开好一次讲评会”,通过党内积极争创先进基层党组织,争当优秀*员;法院积极争创全省先进法院;业务庭室积极争创“青年文明号”、文明庭室;干警积极争当优秀法官、办案能手、调解能手、文明干警和文明家庭。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激发党员干警积极向上的工作热情,创先争优的精神风貌。现有2个庭室获*区“青年文明号”称号,立案庭获市“青年文明号”称号,成为全市法院系统三个“青年文明号”集体之一。
三、我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感谢信。
感谢法官的公正高效文明执法。
四、我院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情况。
我院始终坚持“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的工作思路,准确把握机关党建工作的功能定位,充分认识加强机关党建对于法院队伍建设和审判工作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切实把党建工作摆到重要位置,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形成党建、审判工作齐抓共赢的良好局面。
(一)司法审判成效显着。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有效化解各类民商事、行政纠纷,扎实开展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促进社会稳定和谐。近5年来,共受理各类一审诉讼案件3012件,审结2692件,结案率89.4%,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83.5%,共受理执行案件865件,执结790件,执结标的额达2660万元。
(二)司法服务坚强有力。妥善处理。
合同。
侵权拆迁补偿土地承包劳资等各类纠纷案件,近3年共受理权属侵权纠纷案件456件,审结423件,诉讼标的金额2272万余元。深入开展“千名法官进百企”活动,对市区重点企业,上门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帮助企业解决涉法问题,防范法律风险;对确有困难的企业实行有效的司法援助,予以减缓诉讼费;妥善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仅20xx年以来就审理合同纠纷案件575件,审结499件,诉讼标的金额6521万余元,为经济发展积极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近5年来,为经济困难当事人缓减免诉讼费84.7万余元,巡回审判登门处理民事行政案件639件,对被执行人被告人无力赔偿经济特别困难的执行人和刑事案件被害人,生活困难的信访案件当事人发放救助金48万余元,为无力承担开庭听证期间食宿费用的当事人免费提供食宿15人次。院长带头走访调研辖区十八所中小学,抽调业务骨干担任辖区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为学校师生上法制课,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精神,启用“圆桌法庭”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近10年来,我院所审理的未成年人犯无一重新犯罪。
(三)司法作风扎实过硬。以司法规范化为重点,坚持“三个至上”,抓好司法作风建设。在班子建设上,坚持实行“约法三章”:凡要求全院同志做到的,班子成员首先带头做好;凡要求全院干警不能违反的,班子成员带头遵守。要求院领导班子成员在政治上做明白人,在生活上做廉洁人,在工作上做带头人。同时要求每个分管领导的工作要在全市法院系统创一流。在队伍建设上,以开展“五除”专项活动为契机,要求全院干警立足本职,从内心深处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根基,广泛开展判前释法、判后答疑、预约开庭、巡回办案、假日法庭、法官村长等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司法便民、利民、护民措施,切实转变司法作风,真心实意为民排难解纷,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今年上半年在全省163家基层法院人民满意度排名中,我院排名第13位。
(四)司法管理科学健全。不断完善院内各项。
规章制度。
先后出台《审判流程管理规程》、《案件质量、效率和效果通报制度》、审委会议事规则、车辆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考勤制度等60余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日常管理加大业务监督指导。投资20余万元对信息网、局域网进行了专网升级建成了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强后勤保障。成立审判管理办公室整合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司法统计、重大案件督办、案件质量与效率评估等五项职能提高法官办精品案件的意识确保案件质量。建立健全了用制度管案、管人、管事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了司法管理的制度化、标准化、科学化水平使我院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条不紊。
五、我院开展党建工作的收获。
近年来,*区人民法院紧紧围绕为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这一工作重心,以机关党建总揽全局,一手抓审判,一手抓队伍,公正司法,文明办案,不断赋予机关党建新的内容,取得了可喜成绩。20xx年至20xx年,三次被区机关工委评为“先进党支部”,20xx年被省委政法委评为“纠正执法问题,促进公正执法”专题教育活动先进单位、被省高院评为“全省优秀法院”;20xx年第三次被省委、省政府命名为省级文明单位,被省爱卫会评为卫生先进单位;连续多年被省、市法院评为宣传、信息、司法统计、案例编报、裁判文书工作先进单位;多次被区委、区政府评为平安建设优秀综治成员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先进单位、信访工作先进单位。近5年来,全院各部门以及干警共获得荣誉省级52次、市级138次、县级82次,树立了法院良好的社会形象。
党的事业根基在基层、血脉在基层、活力在基层。在今后的工作中我院党建工作将继续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审判中心工作和党组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党支部和广大党员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不断加强和改进党建工作,全面推进我院党建工作向前发展,保证我院队伍建设、审判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一)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重点,党员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要有新提高。引导和教育党员干部全面、正确、深入地领会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求真务实、勇于创新、与时俱进的精神。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采取多种有效的途径,切实把xx大精神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通过学习,不断提高广大党员的政治理论素养,不断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能力。
(二)以加强党的组织建设为重点,党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要有明显增强。坚持党的“三会一课”制度,各党支部坚持每月一次党的生活会制度,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支部大会,党总支要定期组织党课。要加强对党员队伍的教育和管理,用党纪党规来约束每个党员的行为。要继续抓好党员的发展,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教育,凡是不经培训、不按规定进行培养考察的不能列入发展对象。要加强党的宣传工作,围绕全院的争创工作,多渠道、多途径地宣传法院、宣传法官、宣传我院党建工作的新方法和新成果。
(三)以加强党总支和党支部的自身建设为重点,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队伍建设要有明显加强。加强党总支和党支部建设是抓好党建工作的关键。要加强班子政治理论学习,提高班子成员的政治理论水平;定期研究党员队伍和党建工作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党建工作的经验;加强班子成员的自身修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互相尊重,协调一致,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四)以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为重点,党员队员建设要实现新跨越。把加强作风建设的成果落实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上来,落实到各项审判工作上来。把加强作风建设与审判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坚持两手抓,坚持落实“一岗双责”和其他制度,切实解决思想作风、学风和工作作风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要进一步坚持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党员的监督,对违法违纪党员要严肃处理。要运用“争创”活动的载体在广大党员中积极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在广大党员中掀起学先进、赶先进、争先进的热潮,大张旗鼓地表彰优秀党员,弘扬正气,为我院实现争创一流人民法院的目标奠定基础。
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体验篇七
20_年,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干警的帮助、支持下,我以“服从领导、团结同志、认真学习、扎实工作”为准则,始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完成了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自身的政治素养、业务水平和综合能力等都有了很大提高。现将一年来的思想和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坚持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素养。
在政治理论的学习上,我积极参加了“人民法院为人民、公正司法树形象”学习教育活动,通过不断的学习教育,提高了自身的政治素养,使自己进一步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牢固树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信念和宗旨;增强了事业心和责任感;养成了谦虚谨慎、言行一致、健康向上的良好道德品行。
二、严谨细实、勤奋努力、认真履行职责。
在工作中,我追求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注重改进工作思路和方法,讲求工作的原则,把“实事求是,务实创新、细实严谨”作为自己的座右铭。结合实际和办公室工作的特点,妥善处理好各种关系,做到了上情下达、下情上传、协调内处关系、综合各方信息,起到了参谋助手作用和桥梁纽带作用。
三、严于律已,不断加强作风建设。
一年来我对自身严格要求,始终把耐得平淡、舍得付出、默默无闻作为自己的准则,始终把作风建设的重点放在严谨、细致、扎实、脚踏实地埋头苦干上。以制度、纪律规范自己的一切言行,严格遵守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尊重领导,团结同志,谦虚谨慎,主动接受来自各方面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坚持做到不利于法院形象的事不做,不利于法院形象的话不说,积极维护法院的良好形象。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发扬成绩,克服不足,以对工作、对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脚踏实地,尽职尽责地做好各项工作,不辜负领导和同志们对我的期望。
一、强化政治学习,提高思想觉悟。
作为一名法院干警,本人在过去的一年中,能认真学习政治理论,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三个至上”思想为指导,积极参加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学习的司法警察警示教育活动。通过实实在在的教育、警示以及典型案例的学习,使我进一步增强职业道德修养和爱岗敬业意识,决心努力提高自身能力素质,更好地承担起肩上的责任。
二、加强业务学习,不断充实自我。
为了胜任本职工作,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需要,我能注重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技能和素质。平时我认真学习《四项规则》等与工作密切相关的工作规则,不断规范自己的司法行为。为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我还参加电大法律本科的学习,并在本学年通过各项考试顺利毕业。此外,我还能加强体能锻炼,熟练掌握法警技能,全面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
三、立足本职工作,完成各项任务。
本人在平时的工作中能做到踏踏实实,勤勤恳恳。__年上半年,作为一名驻基层法庭的法警,本人能不折不扣的完成值庭任务,维护正常的庭审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完成庭长及审判人员交办的送达及其他工作。下半年回到法警队工作,在短时期很快进入角色,顺利完成大队领导交代的各项工作任务。依照《四项规则》等有关程序法的规定,进行规范性的操作提押、值庭、临时看管、排妨、送达诉讼文书和协助民事执行等各项调警任务,不怕辛苦,毫无怨言。
四、遵守规章制度,严谨工作作风。
在过去的一年中,本人能严格遵守“五个严禁”、“六条禁令”以及院、庭、队各项规章等一系列廉政制度,特别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学习司法警察警示教育活动以来,我能更加严格要求自己,时时处处督促自己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在廉洁自律方面,我能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在思想上保持警钟长鸣,不做任何违法违纪的事情,用自己的实际行动维护法院清正廉洁的形象。
当然本人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本人将在以后的工作中更加严格加求自己,改进不足,争取更大的进步。
20__年的工作已经结束了,现在就我全年的工作学习情况,总结如下:
一、20__年工作的基本情况。
20__年我主要负责执行立案、债权凭证的发放和查封扣押财产的评估。上半年我共立执行案件件,其中恢复执行案件件,接受外地法院委托和中院省院指定案件件。发放债权凭证案件件,委托评估案件件,参加举行听证会记录次,参加审委会汇报案件记录次,向研究室报送信息材料篇,向高院报送调研信息材料篇(已发表),同时我还积极地完成了执行局和科里临时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二、执行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待执行工作的力度和措施不够,对于执行工作缺乏深层次的研究,没有联系当前执行工作的实际,从根本上找原因,从根本上分析和研究,只是为工作而工作,理论学习的时间少了,作应付表面工作的时候多了,以致于工作总是浮在表面。
2、对待工作的热情和耐心不够,综合科的工作繁杂而琐碎,尤其我们的工作是为两个执行业务庭服务,加强业务的监督和指导是我们的工作重点,这势必与两个执行业务庭快速结案的工作要求有冲突,有时在工作上缺乏与两个业务庭的沟通和交流,有时业务庭有的执行人员态度不冷静时,我缺乏耐心的说明。
三、今后工作努力的方向。
1、树立大局意识,处理好个人工作与全局工作的关系。
没有个人工作的发展,就没有全局工作的发展,但个人工作必须服从全局工作,围绕全局工作来开展。必须强化组织纪律观念,坚决果断地、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科的'决定,切实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做到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及时向科长及局领导反映,同时坚持实事求是,自己部门能够解决的问题要尽力克服和解决,尽可能为院领导和局领导分忧解难,形成各负其责的良好工作机制。处理好自己与科里其他同志的工作关系,互相支持,互相配合。
2、树立公仆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无论做什么工作,人的思想因素是第一位的。我们综合科做为执行的“窗口单位”,一定要树立“为人民服务,向人民负责,使当事人满意”的思想意识。人民法官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任何人不能以人民赋予的权利谋私利,要设身处地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牢固树立公仆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3、内强素质,外树形象。
综合科是执行工作改革的产物,是执行裁判权的行使者,这就要求综合科干警必须具备过硬的业务素质,不但要熟练掌握执行程序中的法律知识,并且应掌握审判方面相关法律知识。今年,我科每周要拿出相应时间进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通过学习促工作,提高办案质量,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
同时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是执行工作的开端,也是窗口。审查人员的精神面貌、言行举止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对执行局的看法和认识。因此,在工作中我要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严格按章办事,认真处理每一起案件,热心为群众服务,让当事人高兴而来,满意而归。
4、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配合科长带好队伍。
认真学习院里、局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落实到实处。通过学习规章制度提高自律意识,克服厌烦浮燥情绪,端正思想意识,踏踏实实、全心全意的干好本职工作,确保自己的工作不给综合科的工作、执行局工作拖后腿,不出问题。并配合科长带好队伍,首先管好自己,配合科长做好模范带头作用。
这一年来,虽然在各位领导和同志们的帮助下,在工作上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有不足之处。如工作中开创性,主动性精神不足,这些问题都需要在今后的工作学习中纠正。希望在明年,各方面工作都能上一个新的台阶。
时间如白驹过隙,稍纵即逝,转眼已在__法院工作一年了。一年以来,思想上,我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政治素养得到了较大提升;工作上,我精益求精,较为圆满地完成了职责范围内的各项任务;学习上,我毫不懈怠,认真学习了新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为了便于组织更好地了解我过去一年的表现,现将工作学习情况总结如下:
一、思想上,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强化党性修养。
在法院工作期间,我积极响应县委政法委的号召,每周五下午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并做好学习笔记。在此期间,我系统地学习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重要文件,牢固树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以及价值观,思想认识和自身素质都有了新的提高。
二、工作上,坚持在实践中学习,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到了刘庭长的耐心指导和同事们的积极配合与帮助,较为圆满地完成了职责范围内的各项任务,得到了领导和同事的认可。20__年4月初至今,我在民二庭工作。在新的岗位上,我除了做好书记员的工作外还兼任内勤,负责每月报表、邮件收发、信息稿件写作、法律文书上网等。法综表和司法统计20__报表非常繁琐,稍不注意就会出错,在接手的那个月,我加班加点花了三四天时间才探索出报表的程序及技巧。经过几个月的磨练,现在我已经能够熟练地完成内勤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不足之处及今后的努力方向。
一年以来,在组织、领导和同志们的帮助和支持下,我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依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
一、办案经验匮乏,工作方式不够成熟,对工作的预见性和前瞻性不够,缺乏对突发性事件的处理经验。
二、兴趣爱好不够广泛,缺乏体育锻炼,没有突出的运动特长。
三、创新意识不足、人际交往能力及政治理论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针对以上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着重从以下方面进行改进:
一、工作上,勤学善思,遇到不懂的问题,多向有经验的法官请教,多和群众接触,认真聆听当事人的诉求,真正做到司法为民,成为受人尊敬和信赖的法官。
二、加强体育锻炼,培养新的兴趣爱好,强身健体,争取在未来的体育竞赛中为院里争光。
三、培养创新意识,积极主动与同事进行交流和沟通,坚持政治理论学习,提升政治理论素养。
四、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工作能力,扩大知识面,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
五、多思考,多动笔,不断提高自己的文字写作功底,全面提升自身综合素质。
20__年,在领导的关心、爱护、帮助下,本人积极进取、扎实工作,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思想方面。
所谓“态度决定一切”,在工作上也如此,工作态度决定工作本身。如果对工作思想认识到位,以良好的态度对待,以积极的心态应对,即便能力差点乃至愚钝点,也能把工作做扎实、做好。反之,即使能力很强、学历很高、智商一流,如果没有正确的思想观念,没有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作风涣散,也不能把工作做好。
本人努力提升思想认识水平,从整个单位和办公室的全局出发,正确认识和摆正自己的位置,对待工作不推诿、不扯皮,积极把份内的事情做好、做细。正是出于那么一种心态,在办公室人少事多的情况下,除做好新闻中心的工作外,在办公室主任的安排下,积极主动参与办公室的其他工作,全年没有请工休假、探亲假,周末和晚上也经常加班加点工作,任劳任怨,不抱怨。
除任劳任怨和不抱怨外,要把工作做好,必须正确对待与同事、领导的关系。“人上一百,形形色色,三六九等”,州法院180余人,每位同志的生命历程千差万别乃至大相径庭,即便在办公室几个人中,每个同志的思想观念、能力水平、行为方式都不尽相同,因此,在工作中,与同事、领导产生分歧是不可避免的。如果与领导产生分歧,自己先听取领导意见、反思自身、及时改正,如果认为自己的意见正确,则主动向领导说明,争取领导的理解和赞同,最后则优先执行领导意见。如果与同事产生分歧,最重要的就是交流、沟通,然后加以取舍,我相信,天下没有沟通不了的事情,即便沟通不了,那也是暂时的。
同时,正确对待领导和同事的批评。不把领导和同事的批评当作他们对自己有意见,相反,那是领导和同事对自己的关心、爱护,还应该感谢他们呢;遇到恶意的批评时,如果不是原则性的问题,也应该以与人为善的心态看待问题,把他们的批评作为鞭策,作为自己更加进步的动力。
总之,通过一年来的工作,自身的思想认识上了一个台阶,思想境界得到了提升甚至升华,看待事物的眼光更加积极和深刻。
二、学习方面。
要做好工作,必须与时俱进;要与时俱进,必须不断学习。当今是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的更新日新时异,如果不及时加强学习,随时便会落后于时代的潮流。__年,在繁忙的工作之余,本人加强学习,学习能力和知识水平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
一是加强政治理论学习。通过认真研读《求是》等党的理论刊物,继续深入学习马克思政治理论;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学习提升,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特别是认真学习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有关理论,把优秀的政治理论运用到具体工作中,既提升自身政治理论水平,又推进工作。
二是加强法律业务学习。及时学习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特别是认真学习了《侵权责任法》等事关民生大计的法律;参加了省高院组织的预备法官学习、考核,1—5级法官培训;在工作中遇到法律问题,积极向老法官请教、探讨,提升法律素养;撰写案例分析1篇。
三是加强新闻业务学习。在办公室从事新闻信息工作,除加强政治理论和法律业务学习外,还得加强新闻业务学习。__年,本人认真研读了《新闻采访学》等新闻教材,阅读了《中国新闻奖获奖作品汇编》、《美国百年好新闻》等书籍,以新闻记者的视觉,认真阅读《人民日报》、《南方周末》、《南风窗》、《凤凰周刊》、《法制日报》、《中国青年报》等刊物上的好新闻,思考其写作优劣。
三、具体工作。
一是做好内刊编辑工作。编辑《__审判》正刊6期、增刊1期;编辑《法院信息快讯》23期;编辑《“三项重点工作”信息专报》44期。
二是做好编务工作。组建《__审判》通讯员队伍,制订《__审判通讯员管理办法》;做好每半年一次的稿酬登记、发放和信息通报工作,认真组织发放刊物,搜集读者对《__审判》的意见建议。
三是做好新闻外宣工作。全年撰写新闻信息稿件364篇,被《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__日报》、《__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__人民广播电台等各媒体采用364篇、__余篇次,投稿被采用率100%。
四是做好其他工作。在办公室主任的安排下,7月至9月中旬负责部分办公室的其他文秘工作;参与人民法庭合理布局的调研、法院民意沟通平台的调研;做好领导下乡调研的信息撰写工作。
五、存在问题及下一步打算。
存在问题:
1、学习不够,一年来所学十分有限,仅限于表面知识的学习,学习的层次极低。
2、统筹安排工作时间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下一步打算:
1、加强学习,特别是要注重深层次的学习。
2、统筹安排工作时间。__年虽然没有请工休假、探亲假,还利用周末和晚上的时间加班加点工作,但某些工作由于时间关系未处理好,因此,在遇到多项工作要做、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必须统筹安排时间,提升工作效率。
3、做好内刊编辑工作。对于下一步如何更好地做好《__审判》的编辑工作,计划于__年1月初召开一次编辑委员会,详细汇报和总结__年的工作,提出__年的工作思路。
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体验篇八
20__年,__庭以“两个务必、两个率先”、“回顾过去、开拓未来”主题教育活动为契机,狠抓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通过全庭同志的共同努力,超额完成了年初确定的各项任务。
截止12月25日,全年共完成调研任务17项。审理案件185件,比去年同期增长59.5%,其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148件,比去年同期增长74.1%;审理涉外商事案件37件,比去年同期增长19.4%。审结案件165件,超出岗位目标(75件)120%。其中知产案件审结136件,知识产权案件结案率为91.2%,超出岗位目标(82%)9.2%。以调解结案以及经调解后撤诉的案件62件,调解结案率为37.6%。现将一年来的各项工作总结如下:
一、狠抓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为了切实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加强调研和对下指导的能力,我庭从审判、调研及其他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入手,制定了一系列规范化管理制度和措施。
1、加强制度化建设,制定了八项制度和规则。
(1)制定了《案件请示、汇报和讨论制度》,对在现有司法体制下既能充分发挥审判长、合议庭的作用,又能在一定的管理、监督下最大限度地保证案件质量,以及提高全庭人员的业务素质起到了有效作用。
(2)制定了《加强调查研究和对下指导工作的意见》,提高了全庭及审判人员的调研能力,保证了对下指导的及时性和针对性,加大了对下指导的力度。
(3)制定了《关于聘请知识产权法律咨询专家的意见》,并配套建立了咨询专家库,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遇到的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提高了审判效率,保证了我庭审理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的准确性。
(4)制定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案件审限管理办法》,并经审委会讨论通过后在全省范围内施行。该规定对于缩短涉外民事案件的审理周期、加快审判节奏,提高审判效率,优化投资环境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5)制定了调解书样式,修改完善了一、二审判决书样式,增加规定了新的证据规则内容,强调了对法律的引用和解释,从而规范了全省法院的法律文书制作,提高了文书的质量和写作效率。
(6)制定了《内勤工作制度》及《书记员工作规则》,加强对内勤和书记员工作的管理,题化内勤及书记员的服务意识、效率和质量意识。
(7)制定了二审庭审新规则,进一步落实了新证据规则在庭审的运用,提高了庭审效率和质量。
2、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采取的措施主要有:
(1)加强对裁判文书质量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承办人的责任心,严格合议庭成员及审判长对文书质量的审核和监督。
(2)观摩庭审。组织全庭人员观看了我院十佳法官候选人的庭审过程,提高审判人员的庭审质量、效率、技巧和效果。
(3)鼓励审判人员通过多种途径参加学习,并提供学习的机会和便利,提高业务素质。
(4)建立案件台帐制度。实施庭长对审判长、审判长对合议庭成员的管理体制。承办人、审判长和庭长均建立案件台帐,对案件的审理质量和效率进行有效管理。
(5)实行案件审理流程管理。促使案件及时开庭审理,保证裁判文书在当庭判决后十日内发送当事人。
(6)强化审判人员调解意识,实行调判并重,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全年审结的件案件中,调解结案或经过调解后当事人撤诉的为62件,调结率为37.6%,较去年增长10.8%,为历史最高。同时,还进一步强化调解方式的灵活性和多样化,例如,采取书面调解、电话、传真调解等不同方式。在今年上半年非典时期,我庭汤小夫副庭长成功运用电话调解方式审结一起中港投资纠纷,化解了社会矛盾,有力地保护了港商的投资权益,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对于我庭调解结案的成功经验,《法院信息》第89期专门予以刊发。
3、抓制度和措施的落实,确保审判任务保质保量完成。今年,我庭的知识产权案件和涉外商事案件较去年有较大升幅。截止12月25日,共审理案件185件,较去年同期上升59.5%,其中知识产权案件148件,较去年同期上升74.1%;涉外商事案件37件,较去年同期上升19.4%。而我庭审判人员相对较少,全庭共有审判人员10人,书记员4员。由于下列因素的影响导致办案力量更为紧张:
(1)工学矛盾相当突出,审判人员累计学习时间9个多月。
(2)两位审判人员承担全省专项培训任务60余天。
(3)调研任务繁重,共承担了本院和最高法院下达的17项调研任务。
(4)两位书记员下派锻炼。在人员少调研和审判任务繁重的情况下,我庭以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为核心,着重抓了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狠抓制度落实,向制度要效率,提高审判人员的工作责任心,确保各项工作高效有序地运行;二是抓工作作风和思想建设,提高全庭人员的使命感和工作积极性。大多数审判人员均能发扬无私奉献的精神,经常自觉加班加点。在全庭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我庭超额高质量地完成了各项审判和调研任务。目前共审结各类案件165件,结案率为89.2%,岗位目标为结案75件,结案数超出岗位目标120%。其中审结知识产权案件136件,结案率91.2%,超出岗位目标(82%)9.2%;审结涉外商事案件29件,结案率为78.4%。
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体验篇九
尊敬的各位公司领导:
您好!
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阅读我的辞职申请汇报。我是怀着十分复杂的心情写这封辞职信的。自我进入公司之后,对我的关心、指导和信任,使我获得了很多机遇和挑战。经过这段时间在公司的工作,我在公司学到了很多知识,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对此我深表感激。由于个人原因,经过深思熟虑之后我决定辞去目前在公司所担任的职务和工作。我知道这个过程会给公司带来一定程度上的不便,对此我深表抱歉。我已准备好在下个月从公司离职,并且在这段时间里完成工作交接,以减少因我的离职而给公司带来的不便。非常感谢您在这段时间里对我的教诲和照顾。在公司的这段经历于我而言非常珍贵。将来无论什么时候,我都会为自己曾经是公司的一员而感到荣幸。我确信在公司的这段工作经历将是我整个职业生涯开展中相当重要的一部分。祝公司领导和所有同事身体安康、工作顺利!再次对我的离职给公司带来的不便表示抱歉,同时我也希望公司能够体恤我的个人实际,对我的申请给予批准。
辞职人:xxx。
20xx年x月x日。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体验篇十
在过去的上半年中,高家司法所在区司法局和街道的双重领导下,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安置帮教等各项工作职能,使我辖区的司法行政工作有了新业绩、新成效,为高家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现将司法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强素质,注重业务知识学习。
为了提高社区司法工作人员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促进对政策法规的理解,高家司法所坚持每月组织学习业务知识,学习先进的工作经验,通过学习,使基层司法工作人员明确了法律知识、了解司法行政工作的近期工作任务,同时也促进了各社区工作人员之间的交流和沟通。
二、树形象,做好普法宣传工作。
我们根据高家的实际情况,按照我区“”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开展开展普法教育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充分利用条幅、板报、宣传栏宣传《水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司法所于6月1日在大街举办了以“珍爱生命、远离毒品”为主题的禁毒宣传活动。在救助贫困母亲、关爱女孩等宣传活动中我们都能发挥职能优势,为9名弱势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年初以来,高家司法所的普法博客充分发挥了普法宣传作用,我们按时更新博客内容,上传工作动态,并及时回复居民的咨询,这种普及面广,互动性强的普法方式得到了社区居民的认可,在大庆电台百湖之声栏目和区电视台龙凤新中做了专题报道。
三、抓基础,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我们始终把辖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作为司法所工作的重点,全面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我所经常性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每月召开矛盾纠纷分析例会,提高调解员对纠纷的调处能力。根据市司法局的统一要求,进一步规范了纠纷调解报表,并做到及时、准确上报调处情况。上半年,司法所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6次深入到各社区进行排查、调处矛盾纠纷,共排查受理各类民事纠纷64件,调解成功62件,其中邻里纠纷43件,婚姻家庭纠纷20件,劳务纠纷1件。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有力地维护了高家辖区的和谐稳定。
四、有重点,落实“六调联动”工作机制。
按照区委政法委和区司法局的工作要求,不断完善“六调联动”体系,落实“三横三纵”调解工作运行模式,推动联动调解机制向社区延伸。
一是强化意识。3月23日,司法所组织辖区人民调解员、社区民警、调访信息员和义务巡逻队成员,成立了综合调处室,制定了综合调处工作例会制度,即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综合调解工作会议,由司法所主持召开,及时对前一阶段的工作进行总结。通过宣传、讲解,每个成员都充分认识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增强了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是形成网络。通过居民推选出20名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社区居民担当义务调解员,成立了“远亲不如近邻”群众调解队,负责各社区的矛盾纠纷调解、上报工作。3月16日,卧里屯司法所邀请群众调解队的义务调解员、社区警务五队队长、街道妇联主席及社区调委会主任召开“群众调解之家”座谈会。群众调解队建在社区,有利于紧密配合社区调委会、司法所工作,及时有效地化解居民纠纷,维护辖区稳定。
三是联合调解。高家司法所与高家分局社区警务五队、六队、街道综治办、社区居委会、群众义务调解队联合建立综合调处室,实施“整合资源、构建平台、完善机制、做实基础”的工作模式。社区民警接到报案后告知司法所,在综合调处室共同调解。3月26日,综合调处室调解的张某与蒋某因争夺房产引发的婚姻家庭纠纷,得到了新闻媒体的关注,并在大庆电视台的大城小事栏目中跟踪报道了联合调解的全过程。
五、明底数,做好释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于今年6月份对辖区回归的刑释人员和解教人员进行了一次全面摸底排查工作。对他们的安置情况及去向进行了了解掌握。在此期间,我辖区有刑满释放人员4人,解除劳教人员2人。在排查过程中,对每一个刑释解教人员建立了档案,建立了帮教对子。高家司法所对每一位帮教对象都做了帮教记录,每两个月对安置帮教对象进行跟踪了解情况,暂时无法直接了解到的,通过社区干部和家属了解,全面掌握帮教人员的工作、生活、思想动态。做到对每一位刑释解教人员“有人问、有人管、有人关心”。
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体验篇十一
-年,我院在县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紧紧围绕县委提出的“突出一个重点、打好六场硬仗”的工作思路,以“上水平、创一流”为目标,全面加强审判执行工作,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全面从严管理队伍,为平安、法治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坚持公正司法,把司法办案作为第一要务。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1786件,审(执)结1693件,审(执)结率达到94.8%,在全市法院案件质效考核中名列前茅。其中刑事案件受理124件,审结124件,结案率为100%;民事案件受理1086件,审结1046件,结案率为96.3%;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受理26件,审结26件,结案率为100%;执行案件受理550件,执结497件,执结率为90.4%。在刑事审判工作中,突出对毒品犯罪分子的严厉打击,共判决毒品犯罪案件25件27人,其中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8人,十年以下三年以上有期徒刑9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7人,拘役3人。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同时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到案件审理过程中,努力发挥好定纷止争、惩恶扬善的功能。
创优发展环境,服务经济发展。准确把握司法工作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切入点、落脚点,围绕中心工作提供司法服务,制定出台了《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发展的实施方案》。我院审理的原告壶化集团爆破公司与被告宽城县久安爆破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时,正值国家证监会对壶化上市进行实质审查,该笔资金如不能及时收回,影响壶化集团年利润,我院受理后,执行局组织5名精兵强将牺牲节假日,利用7天时间,辗转石家庄、承德、宽城自治县等地,查询了20多家银行和市、县车管所、房管所,冻结存款111万元,查封车辆两部(价值80余万元)、房产两处(价值360万元),有力地维护了县域骨干企业的合法权益。去年我院共审(执)结此类案件35件,为壶化集团、中钢集团、农商行等11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促进了县域经济健康发展。
围绕县委中心工作,依法支持城建拆迁改造。在非诉行政案件审查工作中,我院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积极配合县城拆迁改造工作,审查非诉执行案件11件,下达准予执行裁定10份。同时抽调5名业务骨干到四个工作片区,利用五个多月时间,配合完成了30多万平米20-多户的拆迁工作任务,取得了拆迁改造工作的阶段性成果。
支持脱贫攻坚,提供法治力量。为打好脱贫攻坚这场硬仗,我院发挥审判职能,加大对贫困户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全年审结涉贫案件21件,为打好脱贫攻坚战提供司法服务。同时抽调4名院领导、16名干警组成四个帮扶工作队,分别进驻集店乡四个村开展脱贫攻坚帮扶工作,我院还挤用10万元办公经费为帮扶村解决实际困难。
二、贯彻新发展理念,在支持和推进改革上有新作为。
积极支持监察体制改革。认真学习监察体制改革文件精神,落实“1+4”规定要求,积极支持和配合监察体制改革。王某贪污一案是市监察委员会成立后、首例适用留置措施的案件,我院受理后,院领导同业务骨干组成合议庭,加班加点、快审快判,仅用十五天时间就审结此案,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审判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得到市县领导的充分肯定。
积极推动旅游法庭建设。为服务全域旅游示范县建设,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关切,经省高院批准,去年6月我院成立了全省首家旅游法庭——-县人民法院大峡谷旅游法庭,一方面为游客和景区管理人员宣讲《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提高旅游景区管理水平和游客法治意识;另一方面通过审判和专项排查,及时发现景区设施安全隐患,提出司法建议,督促景区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减少人身、财产损害纠纷的发生,确保游客和景区的安全;同时及时调解和裁决在景区内发生的旅游合同、人身损害、旅游消费等涉旅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庭成立以来,调处涉旅纠纷12起,提出司法建议16份,如:我院审理的原告彭某某等与被告太旅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法官主动参与调解,双方调解协议达成后,我院依法予以司法确认,及时化解了这起游客伤亡事故,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近一年来旅游法庭在维护游客合法权益、规范旅游秩序、提升景区依法管理水平、加快旅游业发展上发挥了法治保障作用。与此同时,国家、省、市30余家媒体对这项创新工作进行了宣传报道,10余家兄弟单位前来学习参观。
积极推动家事审判改革。常平法庭被省高院确定为全省家事案件审判改革试点后,我院党组高度重视,成立了家事案件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指导组,由一名副院长挂帅主抓这项工作,为拓宽家事纠纷解决渠道,由我院牵头,县综治办、工青妇等24家单位建立了家事审判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多元化家事纠纷解决机制。制定了《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家事案件回访制度》、《家事案件审理规程》、《家事案件调查工作规则》、《家事案件调解规则》、《家事调解员工作规则》等相关制度;审判理念从侧重财产分割转向全面关注当事人身份利益、人格利益、情感利益和财产权益。配置了专门家事审判庭,将法官坐堂问案变为法官和家事案件当事人座谈式办案,拉近了法官与当事人、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设立了1—3个月的家事纠纷冷静期,选任了四名公道正派、擅长做群众工作的家事调解员参与家事案件调查和调解,聘请了全市知名心理咨询师,为当事人提供心理疏导,引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全年共审结此类案件86件。
积极推动执行机制改革。去年我院新收执行案件执结497件,同时还执行历年积案131件。主要做法一是建立了执行指挥中心,配置了网络查控系统,一年来,我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等措施1500余次;二是结合实际用好用足法律手段,通过最高法院执行“黑名单”曝光“老赖”780余人,针对被执行人多为本乡本土的自然人,充分发挥电视台、报等当地媒体的作用,发布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通告,曝光失信被执行人46人,对23人发出悬赏执行公告,对12人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对1人以拒不执行判决罪移送公安机关;三是采取分组执行的办法,将执行案件按照被执行人区域、标的额大小、被执行人履行能力进行梳理,分门别类,因案施策、类案同法,确保取得实效。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去年我院执行案件首次实现结案数大于收案数,取得了历史性突破,为二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打下了良好基础。
文档为doc格式。
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体验篇十九
《条例》贯彻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是最新的关于当几率处分条例的全文: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二条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条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八条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认定,依照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执行。
本条例所称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之外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十一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四十三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分则。
第六章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规定,播出、刊登、出版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组织、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条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投敌叛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向敌人自首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煽动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七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社会稳定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情节较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较轻,能够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十八条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五十九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六十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三条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四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章程活动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五条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六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七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八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一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轻并认真检讨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八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出国(境)留学费用,由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三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四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接受其他礼品,按照规定应当登记交公而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按照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对方财物的,应当追究该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其他第三人从中收受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有第一款规定情形,查实本人知道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四)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五)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
(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
(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第七十九条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款购买住房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一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二条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贪污贿赂行为。
第八十三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四条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六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八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退(离)休后,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对下属单位、客户刁难报复,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的财物合伙私分的,以受贿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因行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本条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九十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二条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介绍贿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行贿取得的违纪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四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从事下列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一)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八)依照党内法规从事党的纪检、组织(人事)、宣传等工作。
第九十六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隐瞒境外存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九十七条进行走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走私的,从重处分。
单位走私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九条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本单位资金不退还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条国家机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挪用财政资金或者科研、教育、卫生、军工等专项资金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零一条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企业(公司)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国有企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公司)同类的业务,谋取非法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以他人名义登记注册企业(公司),实则本人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其亲友经营的;。
(三)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第一百零五条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金融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强迫金融企业或者国家金融监管机构违纪违法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由于党和国家机关非法干预致使金融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对金融从业人员可以依照第一款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其中,金融从业人员进行了抵制的,不予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八条虚开、伪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票据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非法占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条从事资产评估、验资(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工作的社会中介组织,出具虚假评估、虚假资信证明、虚假鉴证等文件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二)知悉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者商业秘密的;。
(五)利用行政垄断或者行业垄断地位,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
(六)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和服务流向外地市场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三条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一十四条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一十五条不按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的,追还所欠公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确因生活困难到期无力归还的除外。
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个人借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将公款借给他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将接受的礼品集体私分的,以私分国有资产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收缴的财物,或者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账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账簿或者转为账外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二章失职、渎职行为。
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三)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四)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行为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工作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的;。
(五)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物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物资丢失、损坏、变质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一条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在决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投产等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四)对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
(五)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在管辖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三)对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
(四)对发生的重大事件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学校、幼儿园或者公共场所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
(四)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有害食品,发生危害人身健康的事故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在执纪、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中,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
(二)对他人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和办理的;。
(三)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的;。
(四)对依照规定应当移交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的案件不移交的;。
(五)在办案工作中因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导致有关人员伤亡等事件的。
在行政裁决或者案件侦查、起诉、审理、审判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或者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或者经查证确属冤假错案而不予纠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三十五条违反有关规定,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以各种方式乱收费、乱摊派的;。
(二)擅自向他人征收、征用财物的;。
(三)有其他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情形的。
第一百三十六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强令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强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属人员叛逃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属人员出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保密工作方面不负责任,致使发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九条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损失的数额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十三章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条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申诉材料私自扣押、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被批评人、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对党员或者公民的申辩、辩护、申诉、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二条侵犯党员或者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伪造选举文件、篡改选举结果或者以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妨害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三条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侮辱、诽谤他人的;。
(二)对他人进行殴打、体罚、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的;。
(三)非法侵入或者非法搜。
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体验篇二十
敬爱的党组织:
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愿意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我衷心地热爱党,她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是有能力领导全国人民进一步走向繁荣富强的党。她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并通过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实现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不懈奋斗。
从上学开始,一串闪光的名字----江姐、雷锋、焦裕禄、孔繁森……给了我很大的启迪和教育。她们都有一个共同的名字----共产党员,这确立了我要成为她们中的一员的决心。我把能参加这样伟大的党作为最大的光荣和自豪。特别是近两年来,有很多的天灾人难,但也是因为这些,让老百姓更加深刻地感受到了党对我们的关怀,从来没有哪个党的领导人像我党的领导人这般为了人民如此不辞劳苦。汶川大地震,温家宝总理亲做总指挥,这是任何一个国家的领导人都没做到的地步,多少个日子,温总理一直坚持在最前线,亲自指挥。是党给予了受灾百姓生存的希望,他们一直坚信,党不会抛弃人民,党一定会在第一时间派出救援队伍赶赴第一线,因为中国共产党是人民的党,她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人民的最根本利益。
参加工作四年来,在组织和院领导的关心和教育下,我对党有了高层次的认识。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的革命实践证明没有中国共产党的就没有新中国,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人民就不可能摆脱受奴役的命运,成为国家的主人。党自成立以来,始终把代表各族人民的利益作为自己的重要责任。在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上,集中反映和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上坚持走群众路线,并将群众路线作为党的根本工作路线;在党员的行动上,要求广大党员坚持人民利益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及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毛泽东思想是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列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创立的。毛泽东思想是马列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邓小平理论是毛泽东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指导中国人民在改革开放中胜利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正确理论。在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在跨越世纪的新征途上,一定要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用邓小平理论来指导我们的整个事业和各项工作。
利和特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共产党员要体现时代的要求,要胸怀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现阶段的各项政策,勇于开拓,积极进取,不怕困难,不怕挫折;要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已奉公,多作贡献;要刻苦学习马列主义理论,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掌握做好本职工作的知识和本领,努力创造一流成绩;要在危急时刻挺身而出,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坚决同危害人民、危害社会、危害国家的行为作斗争。
我决心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接受党对我的考验,我郑重地向党提出申请: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反对分裂祖国,维护祖国统一,不做侮辱祖国的事,不出卖自己的国家,不搞封建迷信的活动,自觉与一切邪教活动作斗争。
我深知自己按党的要求差距还很大,还有许多缺点和不足,如在实际工作中处理问题不够成熟、政治理论水平不高等。希望党组织从严要求,以使我更快进步。我将用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地接受党员和群众的帮助与监督,努力克服自己的缺点,弥补不足,争取早日在思想上,进而在组织上入党。
请党组织在实践中考验我!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体验篇二十一
尊敬的中共xx县人民法院第二党支部:
201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全国代表大会胜利召开!值此极具历史意义的宏伟时刻,我怀着十分激动与迫切的心情向党组织提出申请:我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愿意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通过平日的工作生活中对党的理论知识的学习,特别是近期对十九大精神的学习,我对中国共产党有了更深的认识。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我们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中国共产党一经成立,就把实现共产主义作为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义无反顾肩负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团结带领人民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付出巨大牺牲,敢于面对曲折,勇于修正错误,攻克了一个又一个看似不可攻克的难关,创造了一个又一个彪炳史册的人间奇迹,谱写了气吞山河的壮丽史诗。历史已经并将继续证明,我们党始终是时代先锋、民族脊梁,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民族复兴必然是空想。党的十九大擘画了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宏伟蓝图,提出分两步走,用两个十五年时间,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此刻,我更加迫切的希望加入中国共产党,成为先锋队的一员,为实现党的伟大事业贡献一份微薄而坚强的力量,在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强国的征程,让自己能直接参与并全程见证。这是使命,也是荣耀;这是责任,更是担当。我决心要在党组织的培养和帮助下,在实现中国梦的生动实践中放飞青春梦想,在为人民利益的不懈奋斗中书写人生华章!
我深知,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不仅是一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先锋,更需要在不断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努力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树立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只有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才能充满为共产主义而奋斗终身的信心和勇气,才能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不遗余力地奉献自己的智慧和汗水。我要切实增强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维护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为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不懈奋斗。
现将我的个人情况向组织反映:本人姓名:
家庭主要成员情况如下:以上信息请党组织审查。
今天,我虽然向党组织提出了申请,但我深知,在我身上还有许多缺点和不足,因此,希望党组织从严要求我,以使我更快进步。今后,我将用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地接受党员和群众的帮助与监督,努力克服自己的缺点,弥补不足,在实际工作中以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志存高远、脚踏实地,不忘初心、不懈奋斗,争取早日在思想上,进而在组织上入党。
请党组织在实践中考验我!此致
申请人:2018年7月7日。
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体验篇二十二
第二十六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七条参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八条处分决定单位负责人的回避,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决定;其他参与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的回避,由处分决定单位负责人决定。
处分决定单位发现参与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二十九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但是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三十条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受处分的期间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单位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后,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原处分决定单位提供解除处分相关证明的,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二)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三)印发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五)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存入该工作人员的档案。
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回避。
第三十六条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该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第三十八条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在处分期满后一个月内作出。
第六章复核和申诉。
第三十九条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受到处分的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受理。
第四十条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处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不当的。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或者工资待遇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工资待遇,按照原岗位等级安排相应的岗位,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四十五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对机关工勤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教育、医疗卫生、科技、体育等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工作的实际情况,与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国务院监察机关联合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一键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