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民事决定书采纳建议篇一
检不准见[ ] 号
_______________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不批准你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院印)
第三联送达申请人
不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一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过程中,依法不批准受委托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使用。
二、本文书共三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申请人。
民事决定书采纳建议篇二
按照市委组织部《关于开展党员组织关系排查工作的通知》(泰组通〔20xx〕6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党员组织关系排查的通知》(泰组通〔20xx〕7号)文件要求,20xx年10月以来,局党委所属基层党组织深入开展党员组织关系排查和清理,对所有党员逐一登记造册。排查工作中,因原改制企业泰州华厦集团公司党支部(二建公司)于20xx年7月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对其所属能联系的党员按照便于参加组织生活的原则帮助转移组织关系,但仍有刘传玉、邹方亮、魏文根等3名党员经多方努力仍无法取得联系。(见附表)
现依据党章党规和《从严规范民主评议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实施细则(试行)》(泰组发〔20xx〕17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江苏省处置不合格党员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泰组发〔20xx〕11号)及本次党员排查清理的相关要求,经20xx年11月24日局党委会研究,决定对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且经多方努力仍无法取得联系的原泰州华厦集团公司刘传玉、邹方亮、魏文根等3名党员,按自行脱党进行组织处置,并从党内除名。
特此决定。
中共xx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委员会
11月25日
民事决定书采纳建议篇三
宁环限改字〔20xx〕4号
宁强县刘家湾东南采石场:
法定代表人:许辉
地址: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汉源镇亢家洞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宁强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宁强县刘家湾东南采石场产生的粉尘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放,仅采用渗坑处理生产废水,所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以上事实,有宁强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采石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采石场立即停止生产,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有效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废水、粉尘。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采石场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按要求进行改正,并按时告知我局改正情况。
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你采石场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采石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宁强县环境保护局
20xx年4月24日
民事决定书采纳建议篇四
(制裁审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时使用)
()__字第__号
被制裁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其基本情况)。
……(写明决定结果)。
民事决定书采纳建议篇五
1:同意注销x有限公司;
2:同意清算组于x年x月x日作出的清算报告;
3: 同意委托办理公司注销手续。
全体股东签名:
年12月6日
民事决定书采纳建议篇六
检不捕[]号
____________:
你______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______号文书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______,经本院审查认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______。请依法立即执行,并在三日内将执行情况通知本院。
年月日
(院印)
第三联送达侦查机关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决定不批准逮捕时使用。
二、本文书共四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侦查机关,第四联侦查机关退回后附卷。
民事决定书采纳建议篇七
(20xx)苏02司惩复◑号复议申请人孙雷不服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塘法院)(20xx)苏0204执586号拘留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
孙雷申请复议称:其于20xx年6月8日向北塘法院提交的财产申报资料是其本人主观意愿上积极配合法院,不存在刻意隐瞒、虚报、谎报的意愿。对于北塘法院告知其中信银行卡未向他们申报,其也如实报了具体原因,属于非主观刻意瞒报、漏报,故请求法院酌情对待。
本院审查查明:20xx年2月29日,北塘法院作出了(20xx)北商初字第0566号民事判决,判令:一、孙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1826107.86元及相应利息。二、孙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中国民生银行公司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律师费97800元等。该判决生效后,因孙雷未按期履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北塘法院受理后,于20xx年6月1日向孙雷等发出了(20xx)苏0204执586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孙雷等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2054620.61元及相应利息。如实向法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一键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