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总结也是对自己工作和学习态度的一种肯定和激励。在写总结时,我们应该突出重点,以清晰地传达所要总结的核心内容。下面是一些总结的范例,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写作的灵感。
章程篇一
第一条:足球会员俱乐部是足球俱乐部发起组织的群众团体,归属足球俱乐部。
第二条:会员俱乐部的宗旨为“团结广大球迷,推动足球事业,集聚发挥社会力量,服务足球事业。”
第三条:遵循“真诚、善意、精致、完美”的发展理念,为使会员俱乐部的工作有序有效地展开、推进,经会员俱乐部理事会议讨论,制定本章程。
第四条:会员加入:
2、家庭会员:同住一处。
的个人会员,可以家庭会员形式缴纳会费并注册;。
4、会员均应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缴纳会费,并领取会员证。
第五条:会员权利:
个人会员、家庭会员以户为单位,团体会员以负责人为代表,行使如下权利:
1、有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参加会员俱乐部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3、有获得俱乐部标志性纪念品的权利;。
4、有主场门票和球迷产品最优惠购买权。
第六条:个人会员、家庭会员及团体会员应该履行如下义务:
1、自觉遵守会员俱乐部章程,执行会员俱乐部的各项决议和决定;。
2、自觉维护足球俱乐部的形象和利益;。
3、按时到注册地交纳会费。
第七条:会员退出:
1、会员可以自由退会;。
2、凡违反本章程的个人、家庭会员及团体会员,会员俱乐部可以劝退或除名;。
3、退会不退本年度会费。
第八条:会员俱乐部的决策机构为理事会,实施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理事会由俱乐部有关领导组成,秘书长由俱乐部会员管理部主任兼任。
第九条:根据会员俱乐部发展实际,现阶段设立外联部、宣传部、会员部和活动部。各部设干事1-2名,在秘书长组织协调下开展工作,干事由10名以上会员推荐产生,秘书长提名,由理事会批准后聘用。
第十条会员俱乐部由xx省各地市足球协会协助办理当地个人会员、家庭会员及团体会员发展工作。
第十一条:会员俱乐部的办公地点为杭州文新路458号桂花城,注册资金10万元,为足球俱乐部全额投入。
第十二条:会员俱乐部在秘书长和各执行机构的组织协调下,统一开展活动:
1、组织观看主(客)场赛事及其它赛事;。
2、安排球迷与俱乐部和足球队的联谊沟通;。
3、组织会员间的球经、球技和足球文化的探讨交流;。
4、开展与省内外及国外球迷组织的学习交流;。
5、举办由社会力量支持的足球活动;。
6、完成理事会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会员俱乐部鼓励会员间加强联系,增强友谊;提倡团体会员主动开展活动,创造丰富多彩的独特个性。凡以会员俱乐部名义举行的活动,均应事先向秘书长提交活动计划,重要的,应上报理事会,并按核准内容认真实施,事后递交书面总结。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经费来源:
1、会费收入;。
2、俱乐部拔款;。
3、活动的收入;。
4、获得的赞助。
第十五条:经费使用:全部用于会员俱乐部的活动和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经费管理,现由俱乐部财务部门代行财务管理,并在每年的6月、12月向全体会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十七条:会员俱乐部将在年底对会员考评,按会员总人数的1-3%评选优秀会员,并给予适当奖励,对经常不参加会员俱乐部活动又不能说明理由的会员,将取消其第二年度入会资格。
第十八条:会员俱乐部将聘请或授予关心足球事业的各界知名人士为荣誉会员。荣誉会员由理事会颁发证书。
第十九条:作为第一年运作的会员俱乐部,x年的章程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后试行。
第二十条:本章程解释权归理事会。
章程篇二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巿生态茶叶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社住所:x市xx镇xx村xx村文化站。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茶叶种植.毛茶制作.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贮藏、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本社出资总额:884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本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理事长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二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三条本社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采取吸收新的农民成员入社等方式使农民成员达到法定比例。
第十四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决议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1.2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1.2以上的成员,在本社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一票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六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五)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六)按照章程规定承担本社的亏损;。
(七)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或被撤销、吊销及责令关闭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八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
第十九条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成员退社时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成员资格终止的,本社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一个月内,以货币形式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本社经营亏损或负有债务的,资格终止的成员须按其出资额占成员出资总额的比例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所需分摊的亏损及债务应优先从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扣除后返还。
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分摊的亏损及债务不应超过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二十一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可以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一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继承人未申请入社的,按第十八条及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二十二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本社就成员除名召开成员大会进行决议的,应在决议前15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被除名的成员,给予其辩解机会。成员大会决议对成员除名的,应在决议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被除名的成员。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自被除名之日起一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不得分配盈余,且应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赔偿数额由成员大会决定并从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中扣除,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不足以赔偿的,应以成员的其它个人财产偿还。
第二十三条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本社经营可利用且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其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并按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出资时间向本社缴付出资。
第二十五条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公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二十六条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二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财务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将理事长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采取吸收新的农民成员入社等方式使农民成员达到法定比例。
第二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出资方式、数额及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总额;。
(四)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七)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一)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的制定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部份职权。成员代表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本社成员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4次,分别于每季度召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理事会,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本社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成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理事共同推举一名理事主持。理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成员大会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成员大会的,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内通知全体成员并通报会议内容。成员大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纪录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一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三十二条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23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2人。理事会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七)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和10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本社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卸任理事须待卸任1年后方能当选监事。
第三十六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三十八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三十九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四十二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个月2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四十三条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四十四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四十五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四十六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30%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本年度该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该年度所有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总量(额)的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第四十七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10%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10%。
第四十八条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成员资格终止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份额,不得返还,应当留存本社,重新平均量化为本社成员中的帐户财产份额。
第四十九条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五十条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的决定,本社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十二条本社因竞争或免除解散等需要,经成员大会决议,可与他社合并。本社与他社合并,应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债权人,书面形式无法通知的,以公告方式通知。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五十三条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债权人,书面形式无法通知的,以公告方式通知。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五)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20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六条合作社因章程第五十四条的原因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第五十七条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清算组的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
清算组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五十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第五十九条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第六十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在十日内制作清算报告,报成员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并于清算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十一条本社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发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其他方式。
第六十二条本社召开的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方式进行。
第六十三条本社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证)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本社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被送达人签收挂号邮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本社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自公告刊登之日起第15日后视为所有相关人员已经收到通知。
第六十四条本社指定闽北报纸和网站为刊登本社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六十六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章程篇三
第二条社团性质:本社团是由共同的兴趣和爱好而自发组织起来的,是经我校团委和校社团联合会批准的合法文艺性社团。
第三条社团宗旨:意在丰富同学们的课余文化生活,陶冶同学们的艺术情操,增进同学们的友谊。
第四条成立条件:大学时科学前沿的开拓者,因为我们年轻,是最具活力,最具激情的群体。我们敢做,我们敢拼。而也正是这股活力注定我们要不断的追求丰富、精彩而有意义的生活。音乐作为经典艺术的经典代表是我们这群年轻的“小知”分子的经典追逐对象。
比如:近年兴起的流行音乐,吸引了千千万万的音乐爱好者。音乐已是我们年青一代释放自己的清楚活力的重要阵地,是我们年轻一代可以用来丰富自己课余生活的重要途径。这不仅是音乐的优美旋律散发着青春的芬芳,而且是一种比较自由随意表达自我的形式,易于自娱自乐。
吉他作为流行音乐的主要工具,有着非同一般的魅力。大学毕业便要步入社会,社会是我们一展十年寒窗酿出来的鸿鹄之志的舞台,这个舞台不仅要求我们拥有过硬的专业本领,同时也要求我们拥有成熟的心态和社交能力。音乐可以愉悦人的情操,提升个人的修养与品位。吉他则是音乐较为广泛的表达形式。所以音乐应是我们的必修课程,同时吉他的轻灵洒脱和弹起来的欢快淋漓,节奏的轻盈跳跃和充满青春活力更是我们大学期间最向往的课外娱乐的境界。据我们不完全统计,全校90%以上的同学都喜欢音乐,二而其中80%的同学都有学习的意向。
我们协会以普及基础吉他知识和增进当代大学生艺术情操为责任,以举办各种吉他娱乐和汇报演出及排练节目参与学校各种晚会为重要活动内容的社团。我们的宗旨是丰富校园文化,活跃校园氛围,丰富大学生课外生活,给大家一个发挥、发展与展示自己爱好与特长的舞台。
综上,学习音乐是大学生的一种需要,创办吉他协会更是一种必然。
于是,基于以上条件,xx大学吉他爱好者协会便应运而生了。
第五条:以娱乐和丰富课余生活为主。
第六条:必须是合法、安全活动为主。
第七条:能够增进会员之间友谊,提高会员对吉他的兴趣和爱好,从而提高琴艺。
第八条:能够培养出更高层次的人才。
第九条:经费来源:(一)会费;(二)赞助;(三)在核准的活动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条:本社团按照校团委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十一条:本社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社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本社团设有教学部,宣传部,外联部,秘书处四个部门。
第十三条:教学部。
负责对社团成员进行关于吉他的教课工作;。
对社员的学习情况给予评价和考核;。
组织社员参加各种比赛;。
第十四条:宣传部。
负责宣传社团的对外活动前的工作;。
设计制定活动前的海报工作;。
制作社团在招新前海报宣传栏的工作;。
对社团活动摄影并对外拟稿宣传报道;。
第十五条:外联部。
负责联系校内与校外社团的联系;。
第十六条;秘书处。
负责拟定学期详细计划,并写成书面的形式;。
制定相关活动的策划;。
制作各个活动的记录,总结;。
协助社长完成相关任务;。
第十七条:本章程经x年10月七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团会员大会执行机构。
第十九条本章程自团委核准之日起生效。
章程篇四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需要制订公司的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的重要制度,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二、设立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
1、货币出资方式。
货币出资方式是指股东直接用资金向公司投资的方式。股东直接用金钱向公司投资,其认缴的股本金额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前将现金出资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临时帐户。
2、实物作价出资方式。
实物作价出资方式是指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是以实物形态进行的,并且实物构成公司资产的主体。实物必须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建筑物、设备、原材料或者其他物资,非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要的物资,不得作为实物入股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实物出资的,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转移财产的法定手续。对于实物出资,必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对于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国有资产为实物出资的,实物作价结果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资、确认。股东以实物作价出资,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并由有关验资机构验证。
3、工业产权出资方式。
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是一种无形的知识资产,它与有形资产不同,它是一种使用权。用工业产权出资,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专利权和商标权,一类是专有技术,指的是制造工艺、材料配方及经营管理秘诀。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向公司入股,股东必须是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经过法律程序的确认。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必须对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进行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应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之前办妥其转让手续。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三、签订出资协议的注意事项。
1、首先要审查股东资格。
由于全体股东要对发起设立公司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一定要审查好股东的资格,包括股东的人品、能力、家庭情况、资产情况、有无对外大额债务等。并且对股东的身份证明最好进行备份。
2、要明确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而且,全部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所以,一定要明确股东的出资方式和金额。
如涉及以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作为出资方式,出让方应当保证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系经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拥有,可以被依法自由转让。
3、要明确约定出资的时间及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等问题。
由于现在时常会出现股东出资不实或拖延出资的情况,所以,在签订出资协议时,要明确约定出资的时间,因为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及要明确约定货币出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财产权的转移问题,如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若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则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需要办理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的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且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章程篇五
第一条_________企业集团是以_________为母公司,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规范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第二条集团名称及法定地址。
名称:_________企业集团;。
简称:_________集团;。
法定地址:_________。
第三条集团母公司名称及法定地址。
名称: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第四条集团的宗旨:以集团母公司为核心,以资本为纽带,发挥集团成员的综合优势,实现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为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第五条集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本集团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母公司、控股子公司、成员单位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母公司:_________;。
控股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集团实行集中决策、分层管理、分散经营。集团理事会是集团的管理和决策机构;母公司是财务和投资中心,在集团中居于主导和核心地位,对外代表集团,母公司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和确定发展规划,负责投融资决策,从事资本运营,对经营者进行考核和任命,监控经济运行情况等。
第八条控股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但不得以集团名义签订经济合同或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集团的管理体制。
一、集团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规定,母公司依法行使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监事,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参与公司经营方针、投资方向、选择经营者及利润分配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集团母公司与其他成员单位的关系:母公司与其他成员单位的关系是参股或者生产经营、协作的关系。
第十条集团设立理事会,作为集团的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理事会由集团成员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组成。
第十二条理事会的职责。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长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审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制订集团的资本运营方针和投融资方案;。
四、讨论协调集团年度生产、经营、投资以及资金使用计划;。
五、讨论决定集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六、讨论审订集团成员的加入和退出;。
七、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
八、制订、修改集团和有关规章制度;。
九、决定集团的终止和清算;。
十、其它需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会议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必要时可由理事会召集或经1/3以上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理事会遵循如下议事原则。
一、法定人数原则: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数必须占全体理事的2/3以上;。
二、民主协商原则;。
三、无条件执行决议原则。
四、缺席理事和出席理事均对通过的决议负有执行义务。
第十五条集团不另设办事机构,其日常工作由母公司的相应部门承担。
第十六条集团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两名。
第十七条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的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理事长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会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提名副理事长;。
四、主持制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主持制定集团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六、主持制定集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七、主持制定集团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集团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集团的成员。其它凡认可和遵守集团章程,具备基本经营条件的企业单位,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经审核批准后,即为集团成员。
第二十条集团成员要求退出集团时,应提前三个月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核批准后,即可办理退出手续,控股子公司无权退出集团。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章程,损害集体声誉和利益的集团成员,集团有权责令其退出或做出除名处理。
第二十二条集团成员如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自动退出集团。
一、母公司己出让全部产权的:。
二、被依法撤销;。
三、破产。
第二十三条如发生下列情况,集团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即行解体;集团母公司终止,又没有新的具备核心企业条件的企业作为母公司。
第二十四条集团终止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公告,并对管理的经费进行清算。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修改、终止亦同。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有关具体事项和未尽事宜可另行实施细则或补充条款。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归本集团理事会。
章程篇六
第一条社团名称:xx市舞蹈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属文化艺术类社团,是由xx市国标舞好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丰富会员文化生活,提高会员人文艺术素养,渲染会员群众艺术氛围和推动全民健身为宗旨。
第四条本协会是以舞蹈爱好者为成员,接受xx市文体局和协会的领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活动范围。
(一)组织舞蹈爱好者聚会,交流学习舞蹈心得,欣赏舞蹈作品以及相关资料;。
第六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舞蹈爱好者;。
(三)对国标舞有一定兴趣,渴望通过加入本协会达到了解、掌握国标舞技巧,提高国标舞鉴赏水平,在陶冶情操、强身健体的同时提高社交能力和提升综合素质。
第七条会员入会程序及权利、义务:在社团纳新时填写报名表提出书面入会申请,经批准后成为协会成员。
第八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尽力参与协会每次活动;。
(四)常委会员需承担一定的协会工作;。
(五)向本协会提供详细个人资料;。
(六)会员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协会制度。
第十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取得协会允许。
第十一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执行机构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安全问题不由协会指导老师负责。
第十二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执行机构;。
(三)审议协会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
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二年。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
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协会执行机构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决定协会下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热心舞蹈协会社团工作;。
未受过国家的处分;。
对本协会目标有明确认识,热爱舞蹈,具有责任感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第十八条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各部门负责人任期二年,最多可连任二届。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行机构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社团执行机构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对外加强和兄弟协会及主管部门之间的交流合作,对内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五)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发起协会大型活动。
第二十条常务副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处理协会日常文件事务;。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协助会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其他负责人职权:
监察部:对协会的财务工作和协会日常工作进行监督促进工作;。
集体舞部:负责组织协会的集体舞排练和演出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社团联合会;。
(二)赞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
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各种明细帐目由具有财务知识的专人管理,每三个月向会员进行一次帐目公开,公开形式为书面报告、会议或者网络公开等。任何人提出疑问,协会有义务进行解答与改善,以保证合法,真实,准确与完整。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具有专门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协会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监察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专项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协会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协会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协会监察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对本社团章程的修改程序,必须经过会员大会通过,本协会执行机构或10。
名以上本协会成员联名提出,并交经本协会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上通过后7日内,报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会员大会执行机构。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自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章程篇七
第一条为保障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中文全称:应用职业技术学院。
英文名称:
中文简称:应用职院。
学院网址为:
学院法定住所:x自治区自治州xx市北京西路62号。
学院设有校本部、南校区、北校区。地址分别为x自治区自治州xx市北京西路62号、塔城地区xx市珠江路、塔城地区xx市路224号。
在办学过程中并入学院的机构,均为学院的组成部分。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变更办学场所。
第三条学院为从事公益服务的二类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院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主要职能。
第四条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办学规律,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民主管理。
第五条学院坚持依法治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照学院的规章制度开展工作,依法保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学院坚持民族团结互助,按照“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的原则处理和发展民族关系,在各族师生员工中牢固树立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第七条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禁止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坚持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加强和改进思想教育工作,严格管理思想文化教育队伍,引导师生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问题,坚决抵御宗教向学院渗透。
第八条学院以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为主,积极开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和疆内外合作办学;以学历教育为主,兼顾各类职业培训、鉴定和教师继续教育等非学历教育。
第九条学院合理确定办学规模,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根据发展需要,自主设置专业和调整专业结构。学院专业设置涵盖土建施工、自动化、化工技术、文化艺术、教育、纺织服装、旅游、电子商务、物流等专业类别。
第十条学院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及自治区重点支柱产业为重点,深入实施“质量立校、文化建校、人才强校、依法治校、和谐兴校、特色亮校”战略,积极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中高职融通教育,不断提高学院办学水平,提升学院服务社会能力,扩大学院影响力。
第十一条学院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作为办学的生命线,始终坚持教学工作中心地位,牢固树立“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办学理念,以教育教学改革和质量工程建设为抓手,不断深化工学结合、现代学徒制等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二条学院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多赢”的开放办学理念,积极探索办学体制机制创新,不断整合区域职业教育资源,建立区域型职业教育集团。
第十三条学院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院的业务主管部门是自治区教育厅。学院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举办者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以宏观管理、间接管理为主,支持与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推动学院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第十五条举办者支持学院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纠正学院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第十六条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院院长、副院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免的人员。
第十七条举办者核定学院办学规模和学院发展规划,明确学院办学任务。
第十八条举办者保障学院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并制定经费拨款标准和使用办法,根据国家标准制定教育教学质量标准。
第十九条举办者保障学院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学院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第二十条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院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主制定并实施学院事业发展规划;。
(三)依法自主设置专业和调整专业结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学院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学院章程履行各项职能;。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自治区教育政策;。
(三)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和就业服务;。
(四)规范使用办学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接受举办者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评估和考核;。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按照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内部治理模式运行。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学院党委和行政对重大问题坚持“集体领导、民主决策、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十三条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各机构根据学院授权履行相应职能。
第二十四条学院设立图书馆、校史馆、档案馆、网络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五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校友会等组织机构。
第二十六条各民主党派和群团组织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七条学院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学院对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学院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学院与外界联合设立的组织机构,其权责由学院与合作方商定。
第二十九条学院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信息公开,依法接受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二节学院党委。
第三十条学院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临时召开。学院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三十一条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二条学院党委每两周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
党委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
(四)会议决定事项由分管党委委员负责组织实施;。
(五)凡经党委会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行动上须无条件服从并贯彻执行。
第三十三条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其他法规,加强党员遵纪守法教育。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三)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党内其他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涉案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节院长。
第三十四条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因故缺席由其委托的副院长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两周召开1次,如遇重要事项,可临时召开。
(二)院长办公会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决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根据议事内容,会议可以邀请与议题相关的单位、部门代表列席。列席人员由院长审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三)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四)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院长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五)凡经会议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行动上须无条件服从并贯彻执行。
第三十六条学院实行院务公开,院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节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作为院内最高学术机构,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开展活动,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十八条学院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三十九条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四十条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专业的教授或副教授及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青年教师应占一定比例。
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院的专业设置相匹配,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四十一条学院根据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系(部)委员名额。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需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最后报院党委会审定。候选人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0周岁。
第四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3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四十三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1-2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置在科研处,办公室主任由科研处处长担任。
第四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四十六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当到会人数2/3以上方可召开,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五节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管理、咨询和审议机构,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开展活动。
第四十八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和教学相关职能部门、系(部)负责人及行业、企业知名专家等组成。
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
第四十九条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候选人经系(部)、部门推荐,报学院党委会审定,由院长聘任。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
第五十条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从委员会选举中产生。
第五十一条教学指导委员会职责:
(一)对学院的教学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职能部门提出的关于教学工作的规划、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制度,并提出意见。
(三)审议、指导学院专业设置和建设规划。
(四)审议、指导教学实验室设置和建设规划。
(五)审议各类教学奖励的评定标准和办法。
(六)审定教学改革各类项目的管理办法,评审各类重大教学项目。
(七)监督、指导全院教学工作,对加强全院教风和学风建设提出意见。
第五十二条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持或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教学指导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六节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工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五十四条学院设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对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十五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系(部)、部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以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其中教学、科研人员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6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5%,并根据学院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高级职称人员以及非中共党员、女性、青年、工人、少数民族代表。教代会每届任期5年,届满需进行换届选举。
第五十六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行使权利,同时应当积极履行代表义务,正确处理国家、学院、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十七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学院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权,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执行有关决议。
第五十九条学院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学院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工会支持学院依法行使管理权。
第六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节学生代表大会。
第六十一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院党委领导、院团委指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并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六十二条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通过学生会工作计划。
(四)讨论、决定本届学生会工作方针与任务。
(五)选举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委员。
(六)讨论学院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七)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院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八)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十三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系(部)民主选举产生,各系(部)代表名额根据各系(部)学生总数按比例分配。学生代表大会每届任期2年,届满须进行换届选举。
第六十四条学生代表大会可以每学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经2/3以上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经学院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召开。闭会期间,由学院学生会主持其日常工作。
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第八节系(部)。
第六十五条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六十六条系(部)是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专业建设、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组织实施单位,接受学院的统一领导,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六十七条系(部)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院长提议报党委会讨论决定。系(部)下设、变更教研室或研究所,须报人事部门审定、备案。
第六十八条系(部)根据学院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专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落实;。
(二)制定师资队伍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培养、引进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各类人才的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五)组织开展各类职称的初评工作;。
(六)负责学生的教育管理;。
(七)负责系(部)内的资产和财务管理;。
(八)负责系(部)的社会服务活动;。
(九)在学院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九条系(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院党委批准可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
第七十条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研究重大事务的决策机制和工作方式,负责讨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七十一条系(部)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副主任协助主任履行职责。主任一般由具有高级职称人员担任。系(部)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是系(部)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系(部)的教学科研、专业建设、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工作。
第七十二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
第七十三条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处于育人主导地位。学院尊重和爱护教师,热心为教师服务,保护教师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学院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对教职工进行管理。
第七十四条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就职务、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学院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五条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维护党的方针政策、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自觉抵制宗教向学院渗透,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
(二)忠诚教育事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在能力、素质、品德等方面的全面提升,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五)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弘扬现代文化,服务社会发展。
(六)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七)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八)学院规定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六条学院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各类教职工实行分类管理。学院对教职工实行聘任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学院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对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聘用制度。学院与受聘人员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
第七十七条学院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学院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流动、确定绩效工资和奖惩的依据。
第七十八条学院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重视教职工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建立学习型组织,构建完整的进修、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七十九条学院建立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制度。
第八十条学院建立统一的奖励和荣誉体系制度,学院对在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院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院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八十一条学院保障和支持教职工通过教代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院管理。
第八十二条学院规范教职工的职务行为,引领教职工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
第八十三条访问学者、挂职干部、青年志愿者等人员,在学院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学院规定以及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八十四条学院建立教师申诉(调解)委员会,就教师因职责权利、职务评聘、年度考核、待遇及奖惩等,与学院及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发生的纠纷,或者对学院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提出的意见,及时进行调处,做出申诉结论或者调解意见。
第八十五条学院教师申诉(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成员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认可。一般由工会委员、教职工代表及各职能处室领导组成,办公室设在学院工会。
第八十六条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院教育活动的主体。
学院制定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招生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努力为各类考生提供享受高水平教育的机会。
第八十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八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国守法,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业,修德践行,完善人格。
(四)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九条学院保障和支持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及其他各种形式依法参与学院管理。
第九十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领导、监察室、团委、学工部、教务处、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学院监察室。
第九十一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九十二条学院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九十三条校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激励校友,凝聚感情,交流学术,弘扬母校优秀办学传统,共商母校的发展,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繁荣富强贡献力量。
第九十四条国内各省、市、自治区、地州市,以及有条件的县可依据校友会章程,建立当地校友分会。
第九十五条校友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每届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
第九十六条校友会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长,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九十七条校友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的联系和情况交流;。
(二)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
(三)进行学术交流、组织联谊活动;。
(四)接受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及社会各界的各项捐赠;。
第九十八条学院校友包括:
(二)曾经在学院及其前身工作过的教职工;。
(三)学院授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和名誉教授的社会人士及其他兼职人员。
第九十九条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学院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吸引社会资金,不断提高办学实力。
第一百条学院依法妥善处理办学资金,节约支出,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坚持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一百零一条学院建立财务预决算制度,学院一切收入均纳入预算管理,同时实行财务审批制度。日常财务支出根据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由学院授权分级审批;重大财经事项、年度经费支出、预算由学院党委会或者院长办公会决定。
第一百零三条学院内部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布财务收支账目。加强财务审计和监督,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一百零四条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物资、设备的采购和管理,并依照国家《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规,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一百零五条学院依法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以及学院拥有的其它各种知识产权。
第一百零六条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在学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国有资产科、各归口管理部门、各资产使用单位的三级管理,并依法接受上级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一百零七条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一百零八条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一百零九条学院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一百一十条学院依据自身教育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市场办学机制,为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学院积极与政府、高校、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进行多形式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国家以及地方和区域发展提供服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学院校训为:厚德、笃行、博学、强技,校风为:团结励志、求实创新,教风为:修德敬业、传技强人,学风为:尊师、守纪、尚学、致用。
第一百一十三条学院校标为。
校标是双圆套圆形徽标,标志图形主要由“应用”的拼写大写字母y、“职业”的拼写大写字母z、天山图案巧妙组合与抽象变形,字母y组成的图案也体现了学院所在区域交通区位优势。整体外形犹如天山脚下腾飞的雄鹰,寓意学院辉煌的未来。下部是建校时间“1974”;内外圆周形成区域左、右分别为哈萨克文和汉文书写校名,两种文字书写的院名对称均分圆环;整个院标为墨绿色。中文为毛泽东书体。
第一百一十四条学院校徽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师为红底白字,学生为白底红字。
第一百一十五条学院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校徽和毛泽东书体、哈萨克文手写体“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字样的校名。
第一百一十六条学院校歌为《圆梦职院》。
第一百一十七条学院校庆日为6月10日。
第一百一十八条本章程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学院党委会讨论审定,经院长签发,报自治区教育厅核准。
第一百一十九条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本章程生效之后,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均应该符合章程精神,不得与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应遵照本章程有关内容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一百二十条学院设立章程审查委员会,由学院党委负责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按照谁审定谁负责的原则,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依据章程审查学院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章程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一百二十一条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二)学院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院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章程修订案的审核程序依据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学院党委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本章程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后,由学院向社会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章程篇八
为了保障每位会员享有应得的权利和稳定可靠的俱乐部资源,同时也为了建设好xx企业家俱乐部,为各位会员提供更优质的服务,特制定本会员章程如下:
1.1xx企业家俱乐部(以下简称俱乐部)是xx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设立的吸纳xx省有影响力的企业家群体加盟的高端商务俱乐部,所有愿意在“不断培训中提高管理,不断创新中求发展”的积极奋斗和进取的企业家们,均可提出入会申请。
1.2xx企业家俱乐部是旨在增进企业家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xx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之间的相互了解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专业、优质的交流平台,提供商务洽谈、品位沙龙、主题研讨、旅游考察等服务,帮助会员提升自身价值、加强竞争优势与合作,实现会员价值最大化,为会员提供专业、亲和、超值的服务,让会员拥有与众不同的尊贵感受。
1.3本俱乐部采用会员制的形式开展服务,会员的会籍限量发行,会员按本章程之规定享有权利和义务。
1.5会员条件。
俱乐部会员:
(一)良好的教育背景,具有较丰富的管理经验,在业界拥有良好的口碑;。
(三)有加入企业家俱乐部的意愿;。
(四)同意遵守企业家俱乐部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
(五)愿意履行企业家俱乐部会员的义务。
2.1会籍的定义:本章程所指的会籍为本俱乐部的会员资格和身份,以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2.2会员会籍:凡年满18周岁之中外人士,均可申请本俱乐部的会员会籍。
2.3会籍的取得:
a申请人应真实填写《会员入会申请表》,提供本俱乐部规定的入会资料。
b本俱乐部将对入会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在收到入会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c经审核认可后,俱乐部与申请人签订《企业家俱乐部会员入会协议书》.
d俱乐部将会员通讯录给予申请人,申请人即时成为会员,享有本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也应履行本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
2.4入会需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申请人申请时应向本俱乐部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申请人签署的入会申请表;。
2.5会籍的期限:俱乐部对会员实行会员终身制的原则。
2.6会籍的取消:
a会员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俱乐部有权取消其会籍:
有损害本俱乐部名誉或蓄意破坏本俱乐部声誉者;严重不遵守本俱乐部规定,经劝告仍不改正者;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
b被取消会籍者,此后不再享有本章程规定的权利。
3.1俱乐部举办系列研讨会,邀请资深企业管理学家、权威专家,就时政经融热点、项目管理和企业创新发展问题定期进行深入的分析、探讨与交流,全面提升企业家自身管理水平,挖掘企业家经营管理智慧,促进xx企业在不断改革创新中高速发展。
个人魅力。
3.3利用网络信息平台,为会员提供便捷、即时、大容量、多层次的行业资讯服务。
3.4俱乐部将不定期举办系列研讨会和发布会,邀请资深时政经融专家,就热点问题展开深入研究探讨,为会员创造一个高水平的学术经验交流平台。
3.5不定期组织优秀典型项目观摩活动。
3.6与其他协会和组织进行友好交流与互动。
4.1会员的权利。
a优先参与俱乐部举办的所有活动;。
b免费定期教育培训;。
c会员有权介绍亲友入会;。
d会员有权拒绝俱乐部安排会员应履行责任和义务之外的其它要求。
4.2会员的义务。
a会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俱乐部章程;。
b会员有义务配合俱乐部安排的工作人员开展服务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c及时更新个人资料及联系方式,提供对俱乐部及活动的各种意见建议;。
5.1俱乐部理事会是俱乐部的执行机构,领导本俱乐部开展工作,俱乐部理事会由xx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领导和成功企业家组成,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总干事若干名,全部由选举或推荐产生。
5.2理事会的职权是:
1、确定本俱乐部组织架构;。
2、制定、审议内部管理制度;。
3、决定理事长、秘书长和总干事等职位的人事任免;。
4、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5.3理事会经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5.4秘书处是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负责俱乐部的常务工作,设秘书长一名,总干事若干名,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5.5理事长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代表本俱乐部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5.6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长工作会议,商议由秘书处提交的工作计划和具体事项。
5.7秘书长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6.1俱乐部经费来源:
1、x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拨款。
2、俱乐部会员共同承担。
3、捐赠及赞助。
4、其他会务收入。
6.2本俱乐部资产管理需按国家规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6.3会费主要用途:
•相关管理费用;。
•俱乐部各项活动的开发、开展费用;。
•俱乐部宣传费用;。
•俱乐部持续发展的其他费用。
7.1本俱乐部章程的修改、经常务理事会一次审议通过。
7.2俱乐部因故终止时,俱乐部网站将发布终止公告并通知会员,会员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即时会无条件终止。
8.1本章程解释权归俱乐部所有。
8.2与本章程有关的问题,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
8.3常务理事会在必要时候可以制定单项决定,补充规定、实施细则等予以实施。
8.4本章程自x企业家俱乐部公布之日起实施。
章程篇九
第一条本会全称为xx县xx中学xx届高中五班同学会。
第二条本会是同学的一个自发性联谊会,本会宗旨:增进友谊、互助互勉、共同发展、回报社会。
第三条本同学会不涉及任何政治、宗教活动。
第四条本会由以下成员组成:
1、会员:凡是xx县xx中学xx届高中五班的同学,承认本会章程均可自愿加入会员。
2、特别会员:班主任等有关教师。
第五条会员义务。
1、承认并遵守同学会章程和会员守则。
2、维护同学会利益。
3、无条件资助需要帮助的会员。
4、尽力而为多缴会费。
第六条会员权利。
1、会员(包括特别会员下同)拥有参加由同学会组织的一切活动的权利。
2、每个会员拥有了解、监督和评议同学会委员会工作的权利。
3、每个会员拥有表决、选举、被选举和向会员大会提出意见的权利。
4、困难会员享有其它会员资助的权力。
第七条如有严重违反同学会章程或者严重损害同学会利益行为的会员,同学会委员会可以撤销其会员资格。
第八条会费来源:
遵循“主动参与,各尽所能,自愿奉献”的原则,由会员自愿赞助,每年200元起,不设最高限额。每年3月份整月为会费缴交时间,由各会员汇到指定账号。会费不足时,由理事会研究可向会员征收少量会费。
第九条会费管理:
1、会费管理要在会员大会的监督下,由秘书长和财务处负责共同管理,费用开支由会长、副会长一名联审批。
2、会费实行独立核算,在银行开立专门帐号定期存款,作为基金实现保值。秘书长负责分类列帐,撰写财务报告,经会长审批后,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筹措会费的来源(含交费清单)和支出项目的详细说明。
3、会费的使用秉着“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的原则,不铺张,不浪费,不讲排场,重实用,以追求会费最佳使用效果。区域内及跨区域联谊活动经费,原则上由参与活动的会员自愿赞助。联谊规模及意义较大,确需在同学会基金中列支的应在事前征得会长同意。
4、秘书长与财务处负责收集、整理、记录、通报以现金或非现金(报帐)等方式对同学会做出积极贡献的人和事,并对以非现金(报帐)方式提供赞助的事项进行估值,列入非现金赞助科目。
5、因工作失误造成财物损失的人员应该追究其责任,并承担一切后果。
6、已经缴纳会费但未能参加同学会聚会活动,、被撤销会员资格、私自退会的会员不退会费。
第十条本会设立理事会,职务如下:
1、名誉会长一名,为同学会的总顾问。
2、会长1名,同学会的总负责人。
3、副会长4名,协助会长办理事务,负责日常工作。
5、会计、出纳各1名,负责具体管理资金账户,汇报本年度会费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会费预算。
第十一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以下方式选出:
1、会长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从会员中(不包括特别会员)选出。
2、副会长、秘书长由会长根据各地区会员的得票情况提名,在会员中(不包括特别会员)选任。
第十二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5年,可连任。
第十三条同学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全体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所作决议必须由半数以上会员(不含特别会员)出席并通过才有效。其具体职责为:
1、听取与评议同学会委员会的工作;。
2、选举或罢免同学会会长;。
3、制定和修改同学会章程;。
4、审议会费收缴支出情况;。
5、讨论并决定其他旨在达到本章程第二条所指之目的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全体会员聚会:按照“一年一小聚,三年一大聚”的目标,每届委员会五年内应组织五次以上会员聚会。聚会活动规模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活动内容尽可能做到年年有主题,次有新意,使每次聚会都能成为凝聚浓情,增进友谊,奉献爱心,催人奋进,享乐人生的盛会。如有半数以上的会员提议,可随时开展活动。跨区域活动:倡导会员借出差及闲暇之余,给老同学打个电话、问一声平安,看一看昔日风华正茂的少年脸上是否又添上了岁月的沧桑。
第十五条参加会员家庭之婚庆、吊唁等活动(具体方案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同学会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人员均为义务服务,不具有任何待遇和特权。会员的工作单位、住址、电话号码等一旦变动,应及时通知会长,以便联系。
第十七条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xx县xx中学xx届高中五班同学会。
第十九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时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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