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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顶板事故反思心得篇一
近日,贺昌煤业组织职工观看了最近几起煤矿事故案例,讲述了我们身边真实的安全事故,给我以深刻的体会。这些事故的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也给行业内的'安全生产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我们要从中反思,吸取教训,不断的警示自己。通过学习,我总结了以下三点。
一、通过安全思想教育工作,使每一位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要将“安全大于天”的理念真正让大家共知,提高职工联保、互保安全责任意识,增强安全责任心,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
二、要通过制度来约束和规范职工的操作行为,对于违章违纪,不论责任者出于什么目的,无论是否造成后果,一律按制度进行处理,绝不能当好人,做到宁听骂声,不听哭声,使职工对制度、规定形成敬畏感,对各项制度必须有相应的追查落实机制,一追到底,彻底追查不落实的人和事。
三、要做好各种隐患的排查,防患于未然,要建立全面细致排查隐患的长效机制,深入排查安全隐患,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活动,加强对重大隐患危险源的整改监控,对违反隐患排查有关规定者追究责任。
煤矿工作是被社会公认的高危行业,井下环境复杂多变,危险因素众多,种种突发情况令人防不胜防,因此我们不仅要有足够强的安全意识,还要懂得自保自救知识。总之,血的教训必须深刻吸取,时时刻刻铭记在心,把“安全生产,警钟长鸣”真正放在心上。
煤矿顶板事故反思心得篇二
;煤矿顶板事故心得体会
【篇一】
我们常常听到这样一句话:"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说明了安全生产对我们的重要性,分析目前所有安全事故,绝大多数是有违章造成的,也就是一切事故的根源出现在我们的思想上。安全意识不强,现场管理不严,凡事掉以轻心,这些问题依旧是引发各类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从这个意义上讲,抓安全生产,其实就是抓人的思想工作,以增强人的安全意识。我公司在三八节组织的安全演讲活动,三月十八晋城苗匠x事故发生一周年的警示,宣誓活动,无不在提醒我们要不断增强安全意识,促进安全生产;提高综合素质,实现安全生产;加强制度落实,保障安全生产。
增强安全意识,促进安全生产。
增强人的安全意识,我认为首先要通过各种培训和学习来提高。现在我们xx正在不定时的集中培训学习,以及每日在餐厅的黑板上写出一道有关安全生产的题目,以供职工在吃饭的间隙也可以了解一些安全生产知识。这种方法其实都是在意示着我们要时刻增强安全意识,保持高度警觉;要居安思危,防范于未然。我不知道你们是否注意过蚂蚁窝,只要是在平地的蚂蚁窝,都会在洞口边发现一圈高高的土,你知道它是用来干什么的吗?它们就是怕下雨的时候雨水流进洞来。一只小小的蚂蚁都能做到居安思危,防范于未然,对于我们来说,更应该如此。其次,我们还要通过身边的典型和事例来警醒。这两年,我国发生的x不安全事故很多,离我们近的,比如说我们单位6.22顶板事故,晋城苗匠x事故,还有前几天发生在孝义的安信x主井发生炸药爆炸事故,我相信,谁听说之后心情都会沉重,都会悲痛,但是我们不能只是听听而已,当时心痛一下,更多要从中反思,总结教训,不断的警示自己,告诫自己该怎样做,从哪里做起。
增强安全意识,实际上就是要我们明白防患于未然的价值,要远远大于发生事故后的吸取教训;事前努力的意义要远远大于事后的追悔莫及和追究责任,要在安全时抓安全,不要在事故后去埋怨。因此,我们的安全意识和对员工的安全教育,一定要抓到点上,落到实处,不能盲目无序,要把“安全第一”当作首要的价值取向,只有真正让员工摆正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才能使安全生产深入人心,才能确保我们的企业兴旺发达,长盛不衰。
提高综合素质,实现安全生产。
【篇二】
顶板事故是煤矿的五大灾害之一。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我矿在顶板管理方面积累了不少经验,也有不少教训。现就我矿预防顶板事故的经验和体会总结如下。
一、加强现场管理,重点严把“五关”
一是技术规范和方案设计关。根据小煤矿矿井地质条件,工程技术人员在采区和采面设计上下功夫,积极探索适合本矿地质条件和有利于顶板管理的设计方案,如采用底板岩石大巷开拓方式,就能减少采动影响,或尽可能把巷道布置在全岩中,并尽可能避开井巷交叉,这样掘进巷道时施工条件好,对顶板管理非常有利,在源头上减少了顶板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又如,有的顶板在表面上看来完好,执行敲帮问顶时也未发现有脱落征兆,作业规程或安全措施中也未对其作出明确的支护规定,这也是在编制设计时重大失误。因此,这就必须明确规定临时支护措施,编制规程决不能粗制滥造。
二是规程审批和学习关。有针对性地加强技术管理,突出解决好其中的薄弱环节,是搞好小煤矿顶板管理的关键。因此,在编制作业规程时要求每个采掘工作面都要根据地质资料和矿压观测资料,包括顶板来压规律,编制采掘作业规程,使作业真正起到指导生产,保证安全的作用。把审批规程、审批措施当作大事来抓,制定“三不批”制度,即地质构造不清不审批,规程对顶板管理措施不具体不审批,规程编写不认真,措施没有针对性不审批。同时在班次安排上要合理,如掘进放炮后要立即出碴支护,不能让破碎顶板悬空暴露时间过长,及时消除冒顶因素。“三大规程”制定后还必须组织干部和职工认真学习,让大家领会和掌握,且必须考核合格才能上岗作业。
三是工程质量关。小煤矿顶板事故绝大多数是由于现场管理不严和采掘工作面工程质量低劣造成的。采掘工程质量是顶板管理的基础,从抓好工程质量入手,提高工程质量是防止小煤矿顶板事故的一条极其重要的措施。因此,在顶板管理方面严把支护质量关,做到工程质量不合格不验收。由安监员对每个采掘面的支护质量进行安全检查,实行动态管理。
四是初次和周期来压关。初次和周期来压时易造成大冒顶垮面事故。因此,必须搞好初次放顶和周期来压期间的顶板管理,预防大型恶性顶板事故的发生。要摸索和掌握来压步距,在来压前采取加强支护的措施,如加木垛、丛柱等,确保不发生事故。
五是事故多发地点顶板管理关。要想杜绝顶板事故的发生,必须做好事故多发地点顶板管理工作。回采工作面一定要有具体措施保证采空区的冒落高度和悬顶距离,措施不落实不施工,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周期来压、过断层、过老巷、工作面收作及掘进工作面开门、过三岔口和贯通等。都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由矿总工批准,由生产矿长组织实施,由安监部门负责监督。加强工作面断头和安全出口支护,回采工作面上下顺槽坚持超前20米支护,由于压力大顶板破碎时,加大超前支护长度,绝境工作面重点抓好前探支护的使用,采掘工作面坚持敲帮问顶制度,预防零星顶板事故。这是顶板事故多发区和多发段,是顶板管理的重点部位,也是顶板管理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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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22日,泽州县郊南煤矿重大责任事故一案,一审宣判。我为本案中的一名陕西籍农民工李某担任了审查起诉、一审期间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侦查机关认为,李某对于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在起诉意见书中排名第二,我认为意见不妥,向其出具了书面的辩护意见。在一审时,起诉书把李某排在倒数第二,但是,审查认定的事实还是没有变化。在一审中,对于罪名和李某是否应当负责,我提出了不同意见,法院的判决没有全部采纳,李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三年。对于这一结果,李某表示接受,不再上诉。对于这一结果,即在意料之中,也在意料之外。
律师作为魔鬼的辩护人,其职能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异议,尽可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也导致律师的辩护意见在逻辑体系有些矛盾,既然是无罪就不应该说自首、立功。可是在刑事辩护就是形式辩护的大环境下,只能双保险,一方面讲无罪,一方面讲自首、立功了。我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发表如下,请大家批评指正,不当之处请予以指正。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李某重大责任事故罪辩护意见
某人民检-察-院暨办案检察官:
一、郊南煤矿是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隐患的违法矿井,因此郊南煤矿“6.3”透水事故的定性应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而不是重大责任事故罪。
根据公开资料,郊南煤矿核定年生产能力15万吨,核定每班入井人数为44人,为高瓦斯等级矿井。根据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煤矿关闭工作的通知(晋市办[2014]79号)的规定,郊南煤矿为整合关闭矿,该矿定于2014年12月底前关闭。郊南煤矿因达不到30万吨/年生产能力且未实现机采等,不具备复产条件,而未能复产。本案发生的透水事故不是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发生的安全事故,是在泽州县煤炭局责令该矿停产以后,郊南煤矿在未取得政府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组织生产引发事故。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规定,违法煤矿是指:取得有关证照,但在生产或建设中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执法指令进行生产或建设的煤矿。《决定》第(五)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存在以下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其中郊南煤矿就存在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二、李某在本案中不具备排除险情的决策者资格,将其治罪有悖法理,起诉意见书将李某排为第二被告不符合事实。
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均是过失犯罪,指的是行为人对其行为后果是过失,对其行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有明知的认识。本案中,郊南煤矿的总工程师、总安全员,经过专门培训,负有专门职责。对煤矿生产的探水、排水规程是清楚的,对其不采取防范措施的不作为和安排工人进行生产的违章行为是明知的。而李某仅是包工队的普通民工,并不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的专门知识。因为,过失犯罪并不具备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故只能根据个人具体行为来认定相关人员是否构成犯罪。李某不具备犯罪的主观要件特征,指控李某涉嫌犯罪有悖法理。况且,李某作为不脱产的普通民工,对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也不负有管理、维护的职责。其并不具备符合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
四、如果公诉机关认为李某构成犯罪,应当注意以下情节。
1、李某存在自首情节。2014年6月3日,透水事故发生以后。煤矿安排工人回老家,李某也被安排回老家。李某等人走到河南省济源市时,包工队负责人又打电话让李某等几个代班长回来。在回来的路上,李某给公安机关打电话,告诉办案民-警自己的车牌号码和到达的大致时间。等李某下了高速以后,就被等待的公安干警控制带走。随后,李某如实供述了所知情况。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李某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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