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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申请条件篇一
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就去申请区房管局和街道办事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3m2据介绍,申请公共租赁房以家庭或单身人士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以户主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房。
首次租赁合同期限为5年。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包括新就业的大中专、职校学生,进城务工人员,区县以上引进的专业人才,外地来渝工作人员(含外籍人士)。
并应符合下列条件:年满18周岁;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本市住房困难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未实行实物配租和领取租金补贴的家庭。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要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审核后进行配租。
据介绍,申请公共租赁房,应向住房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身份证件;工作和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
公租房申请条件篇二
1、在本市具有五年以上的居民户籍,而且是属于收入中等偏下的无房,住房困难家庭。
2、在市用人单位工作,而且具有本科或者以上的学历,收入低于规定标准、家人或者直系亲属在市区住房自主能力低于标准规定并且本市没有房产的'新大学生。
3、在市用人单位工作,具有中级或者中级以上的职称、高级以上的职业证书、收入却低于规定标准,并且家人或者直系情书在市区住房自助能力低于标准规定、本市没有房产的人员。
哪些申请家庭可予以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保障。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国家政府也有相应政策提供优先权。
1、申请人家庭直系亲属中有年满70周岁的。
2、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患有一至二级的智力问题、精神问题、残疾问题等情况。
3、烈士遗属可以享受优先权利。
4、申请家庭成员中有见义勇为人士的(以奖状为证)。
公租房申请条件篇三
12月2日,记者从市政府召开的城镇廉租房租金补贴发放暨黄家塘实物配租廉租房工作会议上获悉,我市廉租房申请条件放宽了,新一期廉租房今天起就可申请。
为让更多的困难市民可以享受到廉租房的政策,市政府规定,申请廉租房对象的基本条件,包括五年内无房或住房建筑面积(包括私有住房、房改房、公房)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含18平方米)的家庭,及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17100元)以下家庭。
会议披露,今年我市落实实物配租廉租房建设3500平方米,共72套,且经过一定装修,可以切实改变廉租房住户的居住条件。
同时,廉租房补助标准也有提高,补助重点实现了向特定困难无房户倾斜的转变。
会议指出,新一期廉租房申请受理时间从12月5日起,至月30日止。
申请受理地点为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
公租房申请条件篇四
具体条件如下: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5年(含)以上。
2.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7691元。
3.申请家庭在市区无房。
(二)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或持有市区居住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高级(含)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7年(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不受毕业年限限制)。
3.申请人在市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6个月(含)以上,或持有市区营业执照和1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无房。
5.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7691元。
6.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本市区无住房资助能力,具体标准如下: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市区拥有2套以下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50.55平方米的,认定为直系亲属在本市区无住房资助能力。
申请人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历的,其申报的经济收入不作为审核条件。
优先保障。
对符合上述申请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家庭,可予以优先保障:1.申请家庭成员中有一至二级智力、精神、下肢、视力残疾人的。
2.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年满70周岁的。
3.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烈士遗属的。
4.申请家庭成员中有见义勇为人士的。
5.根据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应当予以优先保障的其他情形。
主要流程: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交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汇总本单位申请材料后统一向登记注册所在区住建局提交申请。
无用人单位的,由申请人本人直接向户籍所在区住建局提交申请。
申请家庭不得同时申请市、区两级公共租赁住房,自提交申请材料到确认选房资格期间,不得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
公租房申请条件篇五
申请深圳公租房的条件大家清楚吗?要申请深圳公租房首先要去了解深圳公租房政策!以下是本网整理的深圳市公租房申请政策,请阅读!
社保方面:
(只需符合一项)。
1、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
2、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属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一、二、三、四级残疾人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
住房方面:
(需同时符合)。
1、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
2、申请人及其配偶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领取购房补贴。
计生方面。
(只需符合一项)。
1、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
2、申请人及其配偶如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但已依法接受处理并自处理之日起满5年的。
户籍方面。
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户籍(但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能作为申请人)。
(注意,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另外,如果申请人的配偶是现役军人,但是没有深圳市户籍,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并且申请条件不受户籍限制;如果申请人的成年子女因服兵役、就读全日制学校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
年龄方面。
申请人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含当日)年满18周岁。
1、网上申请。
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8888)、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深圳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网站(/)如实填报《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轮候申请表》。
申请信息核实无误后,在线提交并打印《申请表》。
2、网上预约受理时间。
申请家庭网上提交申请信息以后,须通过系统网上预约书面申请材料受理时间,并在线打印《提交书面申请材料预约单》,申请人可以预约到就近的区住房和建设(住宅)局、新区城建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3、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申请家庭根据预约的申请材料受理时间,凭在线打印的《提交书面申请材料预约单》和申请人身份证到预约的区住房和建设(住宅)局、新区城建局提交申请材料。
(1)基本材料。
1、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轮候申请表(公共租赁住房)(须在系统中完成信息填报后从系统打印)。
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未成年子女可只提交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户口簿不能反映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之间亲属关系的,应出具其它可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如出生证、收养证明、公证书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等。
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具有本市户籍的`,可另行提交本市有效居住证。
3、申请人及其配偶、或者其它共同申请人已婚的,提交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离异的,提交离婚证明(包括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交丧偶的相关证明材料。
(2)补充材料。
1、收养过子女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失独家庭须提交独生子女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3年以下的,需提交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认证文件。
3、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属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一、二、三、四级残疾人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须提交相应的残疾、优抚证明材料。
4、配偶属现役军人的,提供军官证、士兵证等证明材料。
5、子女因服兵役或就学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需提交市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成年子女就学的,还需提交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
6、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申请时不需提交计划生育证明,但在认租时须提交;已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申请时应当提交自接受处理之日起已满5年的计划生育证明。
以上材料均须提交复印件,同时应将原件交受理窗口核验,复印件需使用a4型纸。
4、当场领取受理备案回执。
各区住房和建设(住宅)局、新区城建局工作人员根据申请家庭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材料齐备且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备案,并向申请人出具《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日常轮候申请受理备案回执》。
备案回执是申请家庭认租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重要凭证,请申请家庭务必妥善保管。
公租房申请条件篇六
日前出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等偏下收福州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须同时符合这些条件:
申请人具有本市五城区居民户籍(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且申请之日落户时间已满3年;申请人在本市五城区工作、生活;申请家庭在本市五城区年收入、财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市政府确定的准入标准。
外来务工人员须同时符合这些条件:
申请人不具有本市五城区居民户籍或者属于本市五城区农村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人在本市五城区务工且在本市五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6年,或属于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市五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1年的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申请家庭在本市五城区年收入、财产符合市政府确定的准入标准;家庭成员在本市五城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同时符合这些条件:
申请人属于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的省、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且已转正定级的在编工作人员;申请家庭在本市五城区年收入、财产符合市政府确定的准入标准;家庭成员在本市五城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本市五城区范围内部队现役专业士官,在本市登记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引进且经人事部门认定的紧缺急需人才,具有硕士学位以上(含硕士)或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的技术人员,以及环卫、公交等行业的住房困难家庭,由政府提供一定数量的公共租赁住房予以定向保障。
具体的准入条件、审核和分配规程另行制订。
二、一个家庭只能承租一套。
根据《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每个家庭确定一名年满18周岁,在本市五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家庭其他成员的收入、财产和住房建筑面积应当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一个家庭只限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之日前连续12个月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家庭财产”指的是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存款、机动车辆、有价证券、生产经营性单位股权及其他各类非住宅等财产。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是以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私有住房的合计建筑面积除以申请家庭成员人数计算确定。
三、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人群。
2、在福州城区工作并连续缴纳养老等社会保险费5年及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3、在福州城区工作并连续缴纳养老等社会保险费3年及以上的大中专职校毕业生。
公租房申请条件篇七
符合下面的条件的,可去当地房管局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需准备材料:
2、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
3、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4、住房情况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公租房申请条件篇八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廉租房是中国大陆地区推行的一项旨在解决城市特困人口住房问题的保障措施。据cctv报道,曾经有一家人在北京租住过每月67元、面积为35平米的廉租房。
中国的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给城镇居民中最低收入者。以廉租房政策推广较好的上海为例,2003年4月,廉租住房的认定标准由人均居住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提高到人均6平方米以下。2003年12月,认定标准再一次上调到7平方米以下,同时把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人均月收入低于570元的老劳模和重点优抚对象也纳入了廉租住房的解决范围。
1、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三、不得申请廉租房的限制条件
(二)离婚不足2年的;
(五)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六)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七)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3)家庭现住房面积符合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目前,武汉市标准是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以下)。
武汉廉租房申请流程及所需材料
根据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核准工作暂行规定》,第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四)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或参与过集资、合作建房。
“城区居民人均住房面积”和“城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具体标准,以武汉市统计局每年公布的上年末指标为准。
第五条 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应按如下程序申请核准其购房资格:
(三)申请人持《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向户籍所在区房产局(房改办)提出购房资格核准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1、户口簿、夫妻双方身份证(附复印件);
2、现住房的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附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收入状况证明。
第六条 对申请资料完整、有效,且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区房产局(房改办)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在申请人户籍(居住)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第七条 公示期内有投诉的,由区房产局(房改办)进一步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由区房产局(房改办)向申请人核发《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该证明有效期限为18个月。
第八条 取得《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的家庭,在有效期内持该资格证明可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并凭该资格证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感谢访问《》,如下是青岛市最新廉租房政策,里面有最新的廉租房政策以及廉租房申请条件2015,暂定2016年继续沿用该政策2015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廉租住房保障,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的廉租住房保障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市、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初审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民政、财政、建设、规划、价格、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统计、金融、税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对象及方式
第四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员(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申请人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二)申请人财产、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
(三)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在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申请人将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财产、人均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房屋、民政、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住房价格水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和人均住房面积等因素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根据财政能力、家庭平均住房水平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家庭为单位确定。
2人以下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30平方米;3人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40平方米;4人以上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50平方米。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研究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七条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
货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的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第八条采取货币补贴的,应当按照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保障面积标准与现住房面积的差额确定补贴额度。
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等因素确定。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人,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确定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的申请人,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的一定比例确定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第九条采取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应当将其名下的原住房交区住房保障机构作为实物配租住房另行配租,原住房权属性质不变。
申请人交出原住房的,配租面积按保障面积标准确定;不能交出原住房的,原则上不予实物配租,可以采取货币补贴方式。
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房屋、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人,免收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第十条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不足部分在一般预算中安排。
廉租住房租金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不得混同安排使用。
第三章资金和房屋来源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安排的资金;
(三)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四)上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五)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六)其他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来源:
(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和交出的私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三条廉租住房的建设应当遵循政府统筹、以区为主、合理规划、市场运作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兼顾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生活的便利。
第十五条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建为主的方式,各区政府应当根据市政府公布的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落实配建地块,组织实施配建。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第十六条廉租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经济适用,符合规定质量安全标准,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原则,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第十七条配建廉租住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将配建廉租住房的数量、套型面积、建设标准、配套以及建成后产权移交和交接时间等事项作为附加条款。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配建的廉租住房,竣工后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接管为国有直管房产,委托房屋所在地区房产经营单位经租。
第十九条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鼓励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和捐赠资金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政府或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改建和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以及捐赠廉租住房房源和捐赠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第四章申请审查程序
第二十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廉租住房保障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二)房屋所有权或房屋承租证明;
(三)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
(四)身份和户籍证明;
(五)财产状况证明;
(六)婚姻状况证明;
(七)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进行申请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的住房状况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资料转区民政部门。
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反馈区住房保障机构。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机构。
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书面通知区住房保障机构予以登记,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机构及民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时,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区住房保障机构对已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其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予以公开。
已登记并属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应当优先安排发放补贴。
已登记并属于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其他急需救助家庭的,在实物配租中应当优先安排。
第二十四条轮候到位可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区住房保障机构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按照协议约定自行租赁住房,并将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等资料报区住房保障机构备案。经区住房保障机构审查符合要求的,由区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拨付租赁住房补贴。
轮候到位可以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区房产经营单位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和实物配租结果,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予以公布,并向市住房保障机构和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和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格式文本。
第二十六条取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人,应当按年度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报情况调查核实,予以公布,并将结果报区住房保障机构。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及时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的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收回廉租住房。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将年度复核结果报市住房保障机构和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机构及民政部门的审查结果或对住房保障机构确定的`轮候顺序等有异议的,可以向该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提出复核的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复核。
第五章监督
第二十八条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加强对区住房保障机构和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工作的业务指导,并做好人员培训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建立廉租住房保障档案,加强动态管理,对被保障家庭(单身人员)定期走访、抽查,及时掌握其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查证属实的举报者,住房保障机构可以予以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街道办事处不予受理,并报区住房保障机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申请人2年内不得再申请住房保障。
第三十二条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登记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取消其登记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申请住房保障。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廉租住房补贴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退回;对拒不退回租赁住房补贴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廉租住房的,由区房产经营单位依法收回,并按市场价格追缴相应的房租。
第三十三条取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单身人员)将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区房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收回廉租住房。
第三十四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和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廉租住房保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同时废止。
2016最新北京廉租房政策:2016北京廉租房申请条件及流程#e#1、廉租房申请人户籍登记地在本区,取得本市户籍满5年的方可申请。就是说外地的朋友必须取得北京户籍并满5年才能申请廉租房,否则是不满足北京廉租房申请条件。
2、在申请人为单身的情况下,要求符合晚婚年龄。
3、已经离异的单身申请人要求离异满3年后方能提出申请。
4、符合北京廉租房申请条件的朋友申请廉租房的家庭上年月收入人均低于580元(连续一年)。
5、家庭人数为1人的,年收入要求低于6960元、家庭人数为2人的要求年收入低于13920元,申请家庭每增加1人,按增加6960元计算,依此类推。
6、申请廉租房的家庭人数为1人时要求家庭总资产低于15万元、家庭人数为2人时低于23万元、为3人时低于30万元、4人时低于38万元、家庭总人数5人及以上的要求总资产低于40万元方可申请。
7、无房户或者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应低于7。5平方米、且申请人和家庭成员5年内未出售或者转让过房产。
8、被拆迁、有特殊病人员、重残人员、有年龄在60岁及以上人员、居住市政府确定的解危排险范围内房屋的居民。
9、申请楼房配租的家庭人口应当在二人以上。
有以下情况的不得进行廉租房申请:
(二)离婚不足2年的不得进行廉租房申请;
(五)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不得进行廉租房申请;
(六)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不得进行廉租房申请;
(七)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不得进行廉租房申请;
(八)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不得进行廉租房申请;
(九)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2016年北京廉租房申请流程
1、申请登记:
廉租房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或持证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廉租房书面申请,填写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2、审核公示:
(1)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就廉租房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区房地产管理部门。
(2)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自收到廉租房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廉租房申请人家庭的住房状况进行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廉租房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区民政局。
(3)区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财产状况进行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4)经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核,对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公开登记结果并报区建设局备案。
公租房申请条件篇九
根据《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号)、《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杭房局〔2011〕198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工作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受理对象。
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富阳区,下同)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及创业人员,具体条件如下: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5年(含)以上;。
2.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7691元;。
3.申请家庭在市区无房。
(二)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4.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7691元;。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无房;。
6.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本市区无住房资助能力,具体标准如下: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市区拥有2套以下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50.55平方米的,认定为直系亲属在本市区无住房资助能力。
申请人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历的,其申报的经济收入不作为审核条件。
二、优先保障。
对符合上述申请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家庭,可予以优先保障:
1.申请家庭成员中有一至二级智力、精神、下肢、视力残疾人的;。
2.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年满70周岁的;。
3.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烈士遗属的;。
4.申请家庭成员中有见义勇为人士的;。
5.根据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应当予以优先保障的其他情形。
四、租金标准。
按照《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杭价服〔〕12号)、《杭州市物价局等3部门关于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杭价服〔〕96号)文件规定执行,根据土地等级实行差别化租金,其中:彭埠单元标准租金为16元/平方米·月;象山人家、普德人家、北城铭苑、景冉佳园标准租金为12元/平方米·月;都市阳光华苑、都市阳光乐苑标准租金为10.5元/平方米·月;非成套房源租金标准按照下调一个土地等级租金标准执行。
对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住房保障专用)》、《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区级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家庭,可按《杭州市物价局等3部门关于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杭价服〔2014〕96号)的规定申请租金减免。
五、申请、审核、公示流程。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交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汇总本单位申请材料后统一向登记注册地所在区住建局提交申请;无用人单位的,由申请人本人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区住建局提交申请;本次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受理时间从205月27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逾期不受理。
申请家庭不得同时申请市、区两级公共租赁住房,自提交申请材料到确认选房资格期间,不得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
1.领取表格。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可在日常工作时间到户籍所在地区住建局领取《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有用人单位的,到单位登记注册所在地区住建局领取),除《申请表》外的相关材料可在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方的网站下载。
2.提交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及所需申请材料交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及所需申请材料交至户籍所在地区住建局,由区住建局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将申请家庭信息按月反馈至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社区以备公示。
3.单位(街道社区)公示。用人单位(街道社区)填写《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情况公示表》并加盖单位(街道社区)公章后,在用人单位(街道社区)张贴公示(公示期7天),接受群众监督。单位(街道社区)负责核实举报情况,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4.单位(街道社区)交件。用人单位由指定经办人将申请材料和公示材料按户整理后,连同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并交至登记注册地所在区住建局;街道社区将公示材料交所在区住建局。
5.区级初审。区住建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申请家庭基本信息录入业务审核系统,收件资料按户整理形成卷宗并及时交至市级审核机构;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主体不符合的原因。
6.市级审核公示。市级审核机构对申请家庭的房产、收入等进行审核,确定基本符合条件申请家庭,按月在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方的网站公示(公示期7天),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主体不符合的原因。
六、选房顺序的确定及选房家庭的产生。
市级审核机构按配租原则对基本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定期(每两个月)分类摇号并产生选房顺序号,按照可选房源数量与选房家庭数量1:1的比例确定选房家庭范围,未列入选房范围的家庭进入轮候,轮候期一年。摇号结果及选房通告将在《杭州日报》、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方的网站上发布。
七、受理登记。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收件单》,在规定时间内到原申请地区住建局领取《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单》(以下简称《受理单》);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及创业人员,由用人单位指定经办人持单位介绍信、《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收件单》、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原申请地区住建局领取《受理单》。
申请人或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受理登记均有效,受理登记的时间先后不影响选房顺序,请有序参加,防止拥挤排队现象的发生,保证受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公开选房。
(一)参加选房。列入选房范围的申请人持《受理单》、本人身份证原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选房现场参加选房。申请人未参加选房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配租手续的,视作放弃本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保障资格终止。自放弃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市、区两级公共租赁住房。
(二)配租原则。申请家庭配租人数与配租房源户型按下列原则进行对应:
1.单人户申请家庭可配非成套或成套一居室住房;。
2.两人户申请家庭可配成套一居室或二居室住房;。
3.三人(含)以上户申请家庭可配成套二居室住房。
属同一单位工作且同性别的单人户可申请合租(须提交《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合租申请书》)。
如选房家庭无对应户型房源可选时进入轮候,轮候期一年。
九、办理配租入住。
(一)公开选房结束后,申请人有用人单位的,申请人、用人单位与市级经租管理单位签订三方租赁合同;申请人无用人单位的,申请人与市级经租管理单位签订双方租赁合同。租赁合同需进行公证,除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免交公证费用外,其余承租人与市级经租管理单位共同承担公证费用。同时,承租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按时缴纳房屋押金和租金。承租人持市级经租管理单位签发的《入住联系单》到所选房屋物业公司办理入住手续。公共租赁住房是政府保障性租赁住房,只租不售,并且不得装修、不得违规使用。承租家庭应自觉遵守相关管理办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为3年,租赁期满前须重新申请并经市级审核机构审核,符合届时准入条件的,续签订租赁合同;不符合届时准入条件的,依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回房屋。除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承租人的承租期累计不得超过两个租赁期限。
十、违规处理。
(一)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有权取消其租赁资格,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配合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3.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4.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给其他人员居住的;。
5.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现状的;。
6.不再符合规定的.申请条件,未按时办理退出手续的;。
7.存在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其他行为的。
(二)承租人有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可采取以下措施:
2.将承租人相关违规信息在公共租赁住房现场进行通报,或在有关媒体上进行曝光;。
3.如承租人属于监察对象的,应将其行为通报工作单位监察部门,并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承租人有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之日至实际退房之日,应按标准租金的三倍缴纳租金;。
他规定情形的承租人,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之日起5年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不再批准其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
申请人员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的,自发现并退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
十一、政策法规。
《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11〕20号)、《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杭房局〔2011〕198号)可在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方的网站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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