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出真知,通过实际操作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问题。学会适应变化,是我们在快速变化的世界中生存必备的能力。那么,我们来看看下面这些案例中的教训和启示吧。
奖励管理制度篇一
xx年6月xxx食品有限公司全员创业激情高涨,企业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为了全面评价公司员工的工作成绩,提高工作效率,有效的激励和表彰优秀员工,进行了各班组评比,树立公司模范。
公司继续延续五月份政策,每个生产车间评选出1名工作效率高、产品质量稳定、遵守厂规厂纪的优秀员工。与五月份不同的是公司为这些优秀员工们提供了更丰富的奖品,得到奖励的员工,热情高涨,纷纷承诺会继续努力,认真工作,争做先进,起带头作用。
公司希望全体员工以她们为榜样,诚信创新、团结互助、努力进取,为了公司稳定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奖励管理制度篇二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
xx分公司经理xx自进入公司以来工作勤奋努力,他所带领的团队富有强烈的开拓意识和协作精神,已在xx市场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为中交科技的员工树立了良好的榜样。
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现对xx分公司区域经理xx予以通报表扬并奖励该员工人民币1000元整以资鼓励。
希该员工再接再厉,同时望全体员工积极向他学习,共创xx科技辉煌。
特此通报。
人事行政中心。
20xx年x月x日。
奖励管理制度篇三
增强与提高酒店员工的动力和士气,是保持酒店企业生机和活力的客观要求,是酒店企业管理中具有重要意义的环节之一,也是酒店人事管理工作成效的综合反映。
(1)以企业精神(企业文化)激励员工,加强酒店对员工凝聚力。成功的企业精神是通过酒店的口号、店歌、店徽、店服、员工活动、员工刊物、酒店在员工心目中的高大形象等多种途径,建立起酒店经营的精神支柱,形成酒店对员工的向心力与凝聚力。
(2)以目标和成就感激励员工,激发员工奋发向上,勇往直前的斗志。酒店人资质检部在员工调配中,可以提供挑战性和竞争性的工作岗位来激励那些成就感强烈的员工。
(3)以信任和尊重激励员工,提高员工的自信心和责任意识。人资质检部要以人为中心进行人事管理,靠激发员工的能动作用来改善酒店的服务质量,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与竞争能力。相信人、尊重人、尊重每个员工的人格,承认他们的工作成绩和对酒店企业的贡献,使员工在一定范围内表现与发挥自己的才干,他们才会感到工作的意义和自我的价值,进而体验到酒店企业的吸引力。
员工奖励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嘉奖员工在日常工作岗位上,对加强酒店经营管理或提高酒店服务质量有重大贡献或创造出的优异成绩。另一类是表彰员工在精神文明与素质修养方面表现突出,产生显著社会效益。
酒店实施奖励的办法可根据具体环境与条件而确定。一般可采取物质奖赏与精神鼓励相结合的办法。发放奖金是最普遍采用的物质奖赏,其次以发放纪念奖品予以奖励。酒店还可以对优秀员工给予一定假期,组织赴外地参观、考察、旅游或休养等,作为调剂先进员工紧张的'工作的奖励方法效果也佳。
精神奖励的方法,一般是颁发奖旗、奖状,发布通知、宣传报、书面表彰或召开员工大会通令嘉奖;酒店人资质检部要制定定期评选酒店最佳员工的政策,使全酒店范围内集中奖励少数特别优秀员工,成为一种制度持续下去,作为员工激励的最高奖励。另外,酒店还可以不定期评选'礼貌大使'、'礼仪小姐'、'微笑模范'等。
晋升是员工奖励的手段之一,对于工作表现优秀的员工,除了给予规定的奖励外,晋升加薪也是必要的配套措施。对优秀员工考虑予以晋升,必须按照晋升职位的岗位要求,对照晋升对象的近期考评结果,以能力条件为主全面?量、慎重决定受奖员工是否具备晋升资格,能否胜任更高职位的业务要求。酒店人资质检部要根据受奖励员工所在部门主管的意见,经过必要的审批手续,才可决定是否对受奖励员工予以晋级加薪的激励,这样才能确保酒店人事政策的科学性及有效性,对酒店的经营管理负责任。
关于酒店人事组织系统中,人员的岗位空缺晋升的操作程序,应严格按照既定的酒店组织结构及岗位设置、人事管理原则、结合晋升对象的业绩考评情况,全面决定晋升实施方案。酒店人资质检部经理应在员工晋升中,坚持组织原则和任人为贤的方针,抵制长官意志、任人为亲及开后门等不正之风,确保酒店干部队伍的素质水平,为酒店企业人事工作的科学管理把好关。
奖励管理制度篇四
为调动我校广大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鼓励科技创新和产出高水平的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全面提高学校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凡属我校教职员工和在读学生在执行本单位(昆明医学院)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在工作期间、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或非物质条件创造所取得的专利,学校投入或部分投入资金在人才培养、教学实践、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活动中所得到的专利),均属职务发明。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本奖励办法的奖励范围仅限于职务发明。
学校对以昆明医学院为第一申请单位申请获得的专利授权给予以下奖励:国际发明专利每项奖励5000元;国内发明专利每项奖励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1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1000元。专利转让后对专利发明人的奖励详见《昆明医学院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
学校为鼓励广大教职工积极争取科研项目,对以昆明医学院为第一申请单位获得国家级科研项目(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如“973”和“863”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务院各部委科研基金)给予资助经费总额10%、省级竞标性科研项目给予资助经费总额6%的奖励,以鼓励在课题申报中做出贡献的人员;对以昆明医学院为第一申请单位获得的非竞标性科技政策专项科研经费,给予资助经费总额3%的奖励。以昆明医学院名义(在学校备案)参加外单位申报并获立项的国家“973”、“863”等项目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给予学校到位经费6%的奖励。奖励金额以当年学校到位经费(匹配经费除外)额度予以奖励,并按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在年度科研项目执行情况检查中,若发现未按计划要求完成研究内容者,下一年度不再予以奖励。各类自筹经费项目、横向项目、人才建设经费(如学科带头人经费等)、学科建设经费(如省院省校共建学科经费等)、财政专项建设经费以及厅级和校内各类基金,不在奖励范围内。
以昆明医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科技奖项的课题组,学校将根据获奖级别给予匹配奖励。省级一等奖按1∶3,省级二等奖按1∶1的比例匹配奖励。部级一等奖按1∶4,部级二等奖按1∶2的比例匹配奖励。省部级三等奖及其以下奖项,学校不再匹配奖金。
为鼓励我校广大教师、科研人员与其他单位进行科研合作,其成果以昆明医学院为第二完成单位,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科技奖项的课题组,其申报资料通过学校科研处备案的,学校分别按上述比例的30%予以奖励;其成果以昆明医学院为第三完成单位,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科技奖项的课题组,其申报资料通过学校科研处备案的,学校分别按上述比例的10%予以奖励。仅以个人名誉参加外单位获奖者学校不予奖励。
学校将对获国家级科技奖励的课题组予以重奖,奖励金额由校长办公会专项研究决定。
学校鼓励广大教职工特别是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积极申报省级二等奖以上科技奖项;学校鼓励广大教职工整合校内外科研资源申报高等级科技奖项。国家级一等奖前9名、二等奖前7名,省级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在本校内均可视为共享第1名,并由学校行文认可,学校在履职考核、职称晋升、各类评审推荐中,对共享第1名者予以同等待遇。在申报科技奖项特别是省级二等以上奖项的过程中,学校各级部门应充分发挥动员、组织、协调等作用。在学校对部门、职工的履职考核,以及在职工的晋职、硕士生和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和各类评优评奖活动中,应加大对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项的权重系数。
凡我校教职工或在读学生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含共享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并以昆明医学院为署名单位发表的被国际权威检索系统 “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scie”(sci扩展版)收录的论著(摘要、增刊等除外),根据作者提供的具有检索资质机构出具的原始检索证明并经核实后,结合期刊影响因子(if)及其在本学科的国际影响力,学校分类对作者给予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1.sci、ssci收录的,
奖励额度=2000(元)×影响因子×国际影响力系数
2.ei、scie收录的,
奖励额度=1000(元)×影响因子×国际影响力系数
国际影响力是指该期刊在本学科范围内国际所有同类(对应于sci、ssci收录或ei、scie收录)刊物中的影响因子大小的排名情况。排名在前10%的,其国际影响力系数为3.0;排名在前11—30%的,其国际影响力系数为2.0;排名在前31—60%的,其国际影响力系数为1.5;排名在61%以后的,其国际影响力系数为1.0。影响力排名百分比由作者提供,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委托专家组审定后确认。
对于在《science》和《nature》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并以昆明医学院为署名单位发表论文者,除上述奖励外,每项再给予至少10万元的科研经费奖励。
以上被奖励论文正式发表一年以后,学校将根据该论文被他人引用情况,积极组织推荐申报各类科技成果奖,通过对科技成果奖的匹配奖励,实现对该论文被引用成效的再次奖励。
获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者,每篇论文奖励导师、学生及有关人员共5万元。
以我校教职工或在读学生为主编并以昆明医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出版的本学科学术著作(教材除外),在人民出版社、科学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按每10万字4000元标准奖励;在列入国家“985”工程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按每10万字2000元标准奖励。译著按上述标准减半奖励。本办法奖励的学术著作,其内容、观点必须是以本专业、本学科近期研究成果为基础,具有一定创新性。对论文汇编不予奖励。
对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并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其奖励办法详见《昆明医学院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相关部分。
奖励经费由学校财政专项列支,列入学校的年度经费预算中。
各项奖励每年在全校科研工作会议上予以表彰,并在学校有关媒体上公告。
刊物的奖励范围、影响因子及影响因子在学科范围内的排名以期刊当年的数据为准。同一篇文章只有一次奖励机会,以奖金额最高的一类发奖。
按本办法获得学校奖励后的专利、项目、论文、著作等,不得再用学校下拨的其他经费予以重复奖励,但各单位可用自筹经费另行给予奖励,尤其鼓励奖励工作经费。
领取奖励后,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的行为,学校将给予相应处罚,并如数追回全部奖金。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原《昆明医学院科研工作奖励办法》和《昆明医学院著作出版奖励基金试行办法》自行废止。
以昆明医学院附属单位署名的各类成果,由附属单位予以奖励。昆明医学院各直属附属单位应按照此办法统一各类奖励标准,制定相应奖励办法并执行。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本院管理机构、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和教师。
第七条 学院委托科研处统一对外签订技术合同,并刻制技术合同专用公章,由科研处保管。合同金额小于10万的技术合同,各基层单位(院、系、所、中心)在项目组参加下,负责谈判和起草合同,科研处审核盖章。合同金额大于10万元,对社会和学院有重大影响的重大项目,科研处参与谈判,提交主管院长审阅签订。
第十九条 科技开发与横向项目的结题:
1、 经过鉴定验收的科技合同项目,视为项目完结,到科研处办理结题;
2、经鉴定验收的科技合同项目,凭对方的验收凭证以及填写
《贵阳医学院科研项目结题报告》,报科研处审核同意后办理结题。
第二十一条科技开发项目和横向项目完成后的结余经费,可归项目组自主支配。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奖励管理制度篇五
在家庭早期教育活动中,应该遵循长善救失的原则,善于发现孩子的优点和长处,予以鼓励和强化。同时了解他们的缺点和错误,予以纠正和克服,从而使孩子生活充实、精神振作、学习愉快,并把孩子引上健康的成长之路。
运用表扬和批评的方法应该讲究艺术性:
(1)立足教育,注重实效。
心理学研究表明,儿童都有受到表扬和奖励的渴望,羞于批评、贬低和惩罚的心理。有人说,“不是好孩子需要赏识,而是赏识使他们越来越好;不是坏孩子需要数落,而是数落使他们越来越坏。”家长及时发现并鼓励孩子的长处,促使他们受到激励,内在的积极因素受到刺激。对于比较顽皮的孩子,也要积极地去发现他们的“闪光点”,及时给予肯定。这样做比起婆婆妈妈地数落的效果好得多,并能培植和发展孩子的自豪感和自信心。很多家长不习惯使用鼓励和赏识的方法教育孩子。一是因为直接批评来得快,不用动脑子,还能发泄怨恨。二是因为孩子是弱势群体,批评和挖苦孩子不受任何面子制约。这种教育方式有如此之多的好处,导致大多数家长十分青睐抱怨和数落的方法,这种负面的教育方式几乎成了年轻家长的通病。比如,很多家长对孩子学习好的科目视而不见,专门数落较差的科目,指责存在的缺点,结果导致孩子情绪低落,丧失上进心。聪明的家长会用赞赏成绩好的科目来带动孩子对较差的科目的信心,但很多家长不习惯这种做法,不愿意动这份脑筋。
(2)强化及时,奖惩适度。
表扬和奖励是对孩子上进愿望和积极行为的一种正面强化,而批评和惩罚则是负面强化。奖惩一定要及时方能使孩子明确对他们的奖惩行为与自身行为的因果关系,印象才能深刻,难以忘怀。假如拖得过久,时过境迁,孩子对事情的因果关系已经淡化,将削弱其强化的`力量和作用。对表扬和奖励表现出无所谓的心理。批评过多、过重,一旦超出孩子的心理承受力,会使孩子产生逆反心理,非但不能达到教育的目的,往往形成对抗情绪或防御心理。
(3)查明原因,慎用惩罚。
孩子在日常生活中出现小毛病是常有的事情。如撕烂书本、摔碎家什、弄脏衣物,跟小朋友打架,撒谎、说脏话等。处理这些孩子的错误,家长首先要判明是有意还是无意行为。无意的行为是孩子不成熟的表现,家长要持理解和包容的态度,即使是批评也应该是轻微的。如果是有意所为,必须用严肃的态度,采用相应的方法进行批评。批评和惩罚孩子选择时机很重要,尽量在孩子冷静的时候或有一定悔悟时进行批评,尽量不在孩子的朋友面前批评孩子。
(4)以精神奖励为主。
奖励一般分为精神和物质两种。精神奖励通常有口头表扬、带孩子游公园、访亲友、看电影等活动;物质奖励有买玩具、文具、书籍、体育用品等物品。在家庭早期教育中,也需要实行物质奖励,但是,更主要用精神奖励的方法。在一定的场合给予肯定和表扬,带着孩子旅游等都能激起孩子的自信心和荣誉感,获得一定的心理满足,产生前进的动力。
物质奖励的方法并非不可用,但要慎用。首先,家长尽量少在孩子面前许诺,不要导致孩子单纯追求物质利益而学习进步,不利于孩子从根本上解决进步的思想问题。许诺多了,还可能养成孩子讨价还价、斤斤计较的庸俗的习气。物质奖励更不宜使用金钱,孩子对金钱想多了,就可能把心思引向邪路,影响良好的学习习惯和行为习惯的养成。还可能促成孩子过度消费、大手大脚、贪图享受的不良作风。
奖励管理制度篇六
一、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应当给予荣誉或物质奖:。
1、认真执行本条例,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取得显著成绩的;。
2、在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方面,有重大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3、防止和避免重大伤亡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二、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教育不改的,应给予处罚:。
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2、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4、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报告或者嫁祸他人的;。
5、对批评或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一、处分包括行政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要追究行事责任。
二、先进项目部、科室、个人必须是贯彻本条例,搞好劳动保护和坚持安全生产的模范、几年万人死亡率超过一点五的,负伤频率超过36‰的,当年不能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奖励管理制度篇七
第一条 为严明纪律,奖惩分明,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为使奖惩公开、公平、公正,更好地规范员工的行为,鼓励和鞭策广大员工奋发向上,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率,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对员工的奖惩实行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 本公司设立如下奖励方法,酌情使用:
1、通告表扬;
2、奖金奖励;
3、晋升提级;
第四条 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通告表扬:
1、品德端正,工作努力;
2、维护公司利益,为公司争得荣誉,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
3、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
4、有其他功绩,成为其他员工楷模。
第六条 有以下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奖金奖励:
1、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维护纪律,节约资金,节俭费用,事迹突出;
2、完成计划目标,工作良好;
3、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公司采纳;
4、对公司作出其他贡献的,总经理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有以上表现,公司认为符合晋级条件的予以晋级奖励。
第七条 处罚办法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以下处罚:警告、 记过、降级、辞退。
第八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给以警告处分:
1、在工作时间聊天、打闹、擅离工作岗位或无故迟到、早退、旷工;
2、妨碍现场工作秩序,因过失导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者;
3、无故不参加公司安排的会议;
4、不遵守部门主管指挥;
5、浪费公物、破坏环境卫生;
6、遗失员工牌或未按要求穿戴整洁工作服和佩戴员工牌。
第九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
1、在工作场所喧哗、吵闹妨碍他人工作;
2、在禁烟区吸烟者;
3、投机取巧,谋取他人利益;
4、对同仁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
5、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躺卧、睡觉者。
6、代替他人签到或接受他人签到。
第十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予降级处分:
1、违反公司管理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没完成工作任务的;
3、擅离职守,导致事故,使公司受重大损失;
4、泄漏公司机密、遗失重要文件;
5、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受重大损失;
6、拒绝听从主管及上级领导合理指挥;
7、违反安全规定措施导致公司受重大不利;
8、造谣生事,散播谣言致公司受重大不利。
第十一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以辞退处分:
1、偷窃同事或公有财物、损坏公司或他人财物;
2、于受聘时虚报资料,使本公司误信而遭受损害;
3、对上级或同事实施暴-力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
4、违反劳动合同情节严重;
5、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或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秩序的。
6、工作不负责任,损坏设备,造成经济损失的;
7、滥用职权,违反纪律,浪费公司资产,造成经济损失的;
8、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罚的;
9、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10、散布谣言,损害公司声誉;
11、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行为的;
12、无故累计旷工三日的,在外从事同类或另谋职业;
13、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挟领导,严惩扰乱公司秩序;
14、在公司范围内赌博;
15、在禁烟区内吸烟或引火,在工作中酗酒妨碍工作秩序;
16、经常违反公司规定屡教不改;
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行政部门上报上级领导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行政部接到报告、检举、揭发,立即报上级领导或总经理批准后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完毕,行政部提出呈报总经理批准,交有关部门执行并通知受处分人。
第十三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十四条 员工对所受惩罚存异议者,应于处分决定后七日内,陈诉理由申覆,并以申覆后核定作为公司最后决定,当事者不得再存异议。
第十五条 受处分的员工,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公司(公司宣布辞退、开除的除外)。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行政部制定,经呈总经理核准后公布施行。
第一条 总则
(一)有章可依,违章必纠,有奖有罚,奖罚分明,奖罚有度。
(二)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三)本制度适于公司全体员工。
(四)本制度适用于未注明条款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条 奖励范围及标准
2、为公司增收节支,产生巨大经济效益者,奖励200到5000元;
3、在任职期内取得比原学历高的文凭和其他证书者,奖励100到200元;
(二)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给予记功或大功奖励:
1、对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提出改进建议,经采纳实施,卓有成效者,奖励200—500元; 2、维护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或节省物料卓有成效, 500-2000元,奖励100元,2000-10000元,奖励300元,10000元以上,奖励500元 。
3、遇有灾变,勇于负责,处置得当,经考核认定者,奖励100 — 500元;
4、有其它重大功绩,经考核认定者,奖励200-- 500元。
5、全年全勤者奖励800元。每月全勤奖50元。
7、连续三个月工作表现突出者,获得公司颁发奖金500元,奖金随当月工资一起发放。
9每月评选优秀员工,每名优秀员工奖励100元,奖励金额及人数视具体情况调整。
(三)合理化建议奖:
1、员工对公司发展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公司采纳的,将视贡献大小给予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励。但对诬告陷害和打击报复的人员,将解除合同劝其退场。
第三条 处罚范围及标准
(一)按时参加各种会议、教育及培训,不能参加者要向主持人请假,否则,迟到按每分钟5元处罚,未参加者按100元/次进行处罚。
(二)各部门拟写的对内对外文件、报表等要严格的执行校对、审核制度。若出现一处错误或错字,处以10元罚款。
(三)办公区内严禁乱丢垃圾、烟头等。 下班离开公司请关闭计算机,显示器,空调风扇等电器,如发现某位员工下班回家后不关闭自己的计算机或者显示器者,罚款10元,经理及以上级别人员罚款20元,临时外出另算。
(四)上班时间,不准长时间占用电话接打私事电话。否则处罚10元。
(五)开会、学习时遵守会纪,所有通讯工具设为振动或关机模式。否则,每次处罚10元。
(六)工作懈怠,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每次处罚50元。
(七)上班期间严禁赌博、酗酒、吵骂。出现者每人每次处罚100元。
(八)员工之间有矛盾,必须通过正确途径反映、处理,严禁打架、斗殴,若是发生打架、斗殴现象,情节较轻的将给予责任者罚款500元及开除处分,情节较重的.将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 违反档案管理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记过处分,处罚100元;情节十分恶劣的,处罚200元,并解除合同。
(十) 违反公司保密制度,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的,一经查实,给予警告处分,并罚款500元;给公司既造成不利影响,又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并罚款500元;严重影响公司形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将按国家有关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一)私自把本公司客户介绍给外单位、向客户索取回扣或中介费者,根据公司损失轻重给予相应罚款或警告处分。
(十二)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扣发本人月薪200元。
1、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2、不执行本单位规定的财务报销标准的。
(十三)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情节特别严重,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
2、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套取现金的;
3、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4、伪造、编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
5、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财物的;
6、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公司款项的;
7、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
8、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解聘。
(十四)物资保管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物资保管人员予以警告并扣发本人当月月薪200元。
1、收发物资手续不全、管理混乱、帐、卡、物不符的;
2、未经批准擅自发放、外借库存物资的;
3、库房内物资存放不规范、排列不整齐、零乱不堪的;
4、防火、防盗措施不健全,所存隐患不能及时排除的;
5、所管库内物资因管理人员管理不当而出现霉烂、变质、锈蚀、损坏,造成一定损失的;
6、清仓查库时,发现帐物不符,不能及时纠正,又不及时报告,造成公司资产损失的;
7、假公济私,私自挪用公司物资,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或办私事的。
(十五) 财务部如发现考勤内容不真实,出勤天数有虚假,要给予纠正。由于考勤虚假导致公司多支出的工资、补助金额,要对考勤员、审核人及负责人给予同等金额的处罚。
(十六)凡未按照公司正规流程(晋升、辞职、报销等)办事者罚款200起,部门经理400元起。
(十七)如遇特殊情况,罚款条例没有规定的,可比照相关条例执行。
第五条 员工记功的奖励与记过的处罚方法:
1.同年中三次记功,岗位工资自动升一级;
2.同年中三次记过,岗位工资自动降一级;
第六条 其它
(一)对员工进行处分,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档案。
(二)受处分的员工,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公司(公司宣布辞退、开除的除外)。
奖励管理制度篇八
第一条 为调动地方发展生猪生产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的规模化、产业化,建立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机制,增强农村发展活力,增加农民收入,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15]22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猪调出大县,是指生猪调出量和出栏量符合规定标准的县(县级市、区、旗和农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对生猪调出大县按本办法规定给予奖励的专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发展生猪生产。
第四条 对生猪调出大县的奖励,坚持“引导生产、多调多奖、直拨到县、专项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资金的测算因素
第六条 测算数据主要以统计系统提供分县分年的数据为准。
第七条 分县的生猪出栏量、存栏量按前3年的数据进行算术平均。
第八条 生猪调出量按生猪出栏量扣除当地生猪消费量计算。
调出量=出栏数—当地消费生猪数量;其中,当地消费生猪数量=(当地农村人口数x农村人均消费猪肉数量+当地城镇人口数x城镇人均消费猪肉数量)/平均每头猪产肉量。
第九条 财政部每年年初印发奖励资金申报指南,明确当年生猪调出大县的入围标准。
2015年生猪调出大县入围标准为:年均生猪出栏量大于80万头的县;年均生猪出栏量在60万头至80万头之间,且人均出栏量大于1头的县。
第十条 对达不到财政部规定生猪调出大县入围标准,但对区域内的生猪生产和猪肉供应起着重大影响作用的县(如36个大中城市周边的产猪大县), 由省级财政部门牵头,会同省级畜牧(或农业)、商务等部门提出意见,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认可后,可以纳入奖励范围。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申报和拨付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根据财政部每年印发的奖励资金申报指南,组织本省的资金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 财政部根据入围标准选定生猪调出奖励大县,并按奖励因素及各自所占权重等计算具体奖励数额,奖励资金直接分配到生猪调出大县。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拨付到省级财政。省级财政在收到奖励资金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县级财政,不得滞留、截留和挪用。
第四章 奖励资金的用途
第十四条 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发展生猪生产。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二)生猪养殖大户购买种·公猪、母猪、仔猪和饲料等的贷款贴息;
(三)防疫服务费用支出,要严格控制在奖励资金总规模的10%范围以内。
第十五条 奖励资金是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只能用于上述发展生猪生产的支出,不得用于部门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与生猪生产无关的支出。
第五章、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动态监管制度。由省级财政部门牵头,会同省级畜牧(或农业)、商务等部门建立对生猪调出大县的动态监测,对分县的生猪出栏、存栏和调出等基础数据进行动态管理,跟踪基础数据的变化。根据监测情况,对生猪调出大县奖优汰劣,有进有出,实行动态监测。
第十七条 财政部及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地方上报的基础数据资料和奖励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 冒领补贴或者挪用、滞留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奖励资格,收回奖励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要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制定对奖励资金的具体落实办法,加强奖励资金管理,保证奖励资金及时、如数拨付到县。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产市场管理,保护房产流通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建成区(以下简称城区)范围内进行房产交易、租赁、交换等流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房产市场的管理应坚持合理调节供求,搞活房产流通,强化管理手段,保护双方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产局是本市房产市场的管理部门。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负责房产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屋买卖、租赁、交换等方面的法律 、法规 、政策、规定。
(二)办理房屋交易、拍卖、交换手续。
(三)参与房屋租赁、抵押、典当等经济合同的鉴证工作。
(四)审查出租、抵押、典当房屋产权人的资格,监督、管理、租赁等经营活动。
(五)参与制定各类房产的流通价格标准。
(六)按分工评定进入市场流通的房产价格,并为仲裁、公证、保险等活动进行房产价值、价格评估。
(七)负责管理房产流通活动中的经纪人(中介人)。
(八)调节房产交易、租赁、赠与和以房产为资本兼并、合资入股、抵押等活动中的纠纷。
(九)依法查处、打击房产流通中的非法活动。
(十)指导各县(市)区的房产流通管理工作。
城建、土地、财政、税务、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应配合做好房产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交易管理
第五条下列房产均可进行交易或变更产权:
(一)单位自管的房产;
(二)个人私有和共有的房产;
(三)市直管的公有房产;
(四)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资企业所有的房产;
(五)房地产开发单位新建的房屋;
(六)按规定允许出售的部队所有的房产;
(七)企业兼并、拍卖、抵押等的房产;
(八)单位和个人与国内、外联营合资的房产;
(九)法院依法判决没收、抵债、抵税、抵罚没款等的房产;
(十)按规定允许交易的其它房产。
第六条各类房产交易、产权转让转移、抵押、典当、拍卖和以房产为资本合资、联营等活动,应在市房产市场管理部门指定的场所内进行,并到房产市场管理部门办理立契、审核、过户手续。
第七条出卖和产权交换、转移的房产,必须具备合法的产权证件。单位所有的房产,还须具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直管公房需持有市房产局核发的《直管房产产业证》。
第八条购买房地产开发单位出售的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成交后应持购房协议书和付款收据到市房产市场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确权手续。
第九条出卖租赁期未满的房屋,产权人须征得承租人同意,并事先办理好过租承诺手续或与承租人就中止租约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进行房屋交易和产权变更的,应按有关规定缴纳税金和交易管理费。
第十一条平房和整体楼房产权变更后的三十日内,产权人应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属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有产权、债务纠纷的房屋,不得买卖已批准征用或拨用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不得买卖非法、违章建筑的'房屋和临时建筑的房屋,不得买卖经法院裁定限制产权转移的房产,不得私下黑市交易,不得利用房屋交易非法谋利。
第三章租赁管理
第十三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私人所有的、具有合法产权证件,无倒塌危险的房屋均可出租。
第十四条租赁房屋必须由租赁双方持租赁合同 到房产市场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出租方还须到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向房产市场管理部门缴纳租赁管理费。
第十五条租赁期间,租赁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中止合同或进行其它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十六条租赁合同期满仍需续租的,应重新办理租赁手续。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有优先租用权。
第四章交换管理
第十七条使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房屋的,在规定允许的落围内均可进行房屋用交换。
第十八条交换房屋必须事先征得房屋所有者同意,并到房产市场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进行房屋交换
(一)房屋产权不清的;
(二)现住房无正式承租权的;
(三)家庭成员对现住房有争议的;
(四)单位擅自内调市直管公房住户的;
(五)拖欠房租和供热费的;
(六)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未修复或未赔偿的。
第二十条自行管理房屋的单位,对换入的非本单位职工住户在房屋管理、维修、供暖服务等方面,应与本单位住户同等对待。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交换房屋,不得利用房屋交换谋取暴利或进行其它违法活动。
第五章价格管理
第二十二条房产市场实行指令性价格和指导性价格。
第二十三条房产出租、出售价格、收费标准和评估价格的规定,以及适用范围的确定,应报市物价是部门核准。最高限价由市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出售的商品房和新、旧公房及单位出租的住宅用房应执行指令性价格,不得突破市物价部门制定的价格标准。
其它各类房屋的交易、租赁应执行指导性价格,交易、租赁双方可在房产市场管理部门评估确定的基本价格基础上自行议价,超过基本价格的部分按规定收取超标准费。凡规定有最高限价的,不得突破最高限价。
第二十五条从事房产价格评估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市以上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正规培训,并须经考核合格取得专业评估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六章经纪人管理
第二十六条经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房产市场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并核发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在房产流通中从事中介服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经纪人的报酬由市房产市场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和成交率及中介服务质量确定。
第二十八条经纪人在中介服务中必须遵守房产市场的各项管理制度,不得利用其身份之便从事损害双方权益的活动,不得索要财物,不得谋取非法收入和进行其它违法活动。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模范遵守本办法,在房产市场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检举揭发违法交易等行为有突出贡献的,由房产市场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由房产市场管理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六条、第八条规定,进行房产交易、产权转让转移等活动未到房产市场管理部门办理手续的,责令其补办交易手续,并对买卖双方各处以成交额5%至10%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二条规定,非法买卖房屋或买卖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的房屋等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对交易双方各处以成交额10%至20%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擅自出租房屋的,责令其立即停止出租或限期补办手续、没收出租方全部非法所得,并对出租方处以非法所得金额2至3倍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中止合同、损害对方合法权益或利用经纪人身份从事违法活动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五)违反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法、私自交换使用房屋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补办交换手续,并处以交换双方各50元至100元的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利用房屋交换谋取暴利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其非法所得金额2至3倍的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超标准或超限价出售房屋的,按国家物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当事者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处罚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当地人民法 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的,由决定处罚的部门或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建制镇、独立工矿区的房产市场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房产局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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