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是对努力付出的一种认可和奖励。要写一篇完美的总结,首先需要对所总结的内容有充分的了解和把握。虽然这些范文只是一种参考,但它们却能够激发我们的思考和探索。
档案管理制度篇一
为了加强公司的档案管理和保密工作,更好地为公司的生产(工作)服务。
适用于东莞厚街海清污水处理厂档案室内外各种资料、档案管理。
3.1行政部为公司档案管理的牵头部门。
3.2除设备、财务等专门档案由各相关部门管理,其余档案由资料档案室集中管理。
4.1凡是能反映公司主要职能活动,具有考查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材料,均属归档范围。
4.1.1建厂时原始设计资料,各种招投标文件,各种普查、调查形成的文字材料。其它需要存档的文字材料。
4.1.2各部门如生产、行政、设施维修、合同、技术、保卫、设备、固定资产等管理中形成的各类原始材料。
4.1.3部门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总结、报告及需要归档的其它文件。
4.1.4会议记录、工作计划、总结、情况汇报,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
4.2.1档案管理部门除了通过正常渠道外,应经常向有关部门和个人收集文件资料。有关部门和个人应主动配合,定期检查应存档资料,主动向管理部门资料室移交,在外开会等带回的文件资料,应及时向行政部作收文登记,个人确需的,经批准可以复印留用。
4.2.2档案管理部门在收到有关归档资料后,应根据其内容,对其价值进行鉴定,确定是否存档。每年六月底前,各档案管理部门应完成上年归档资料的清理和归档工作。无归档和存查价值的文件资料,经过技术人员鉴定和副总经理批准后可以定期销毁。凡应存档文件,应按内容进行分类、组卷、装订、编号上架,并编制检索工具,以便于查找利用。
4.3档案管理人员要求。
档案管理是一项保密性较强的工作,从事档案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应热爱档案事业,不务名利,遵纪守法、严守秘密;工作作风严谨、一丝不苟。业务上应努力学习,具有一定深度和广度知识面,掌握一定的档案管理专门业务知识,熟悉公司所管档案的特定业务的基本特点和规律,能够处理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水平。
4.4.1努力学习、宣传和执行《档案法》,遵守厂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4.4.2认真按照公司《档案综合管理办法》的要求,按时完成档案的收集、整理、组卷和编制检查等工作。质量符合档案管理标准要求。
4.4.3耐心细致地做好其它档案人员的档案立卷指导检查,为合法查阅利用档案者提供方便条件。
发挥主观能动性,开展档案编研工作,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水平。
4.4.4档案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档案法》、《保密法》,确保党和国家及本单位涉密工作的安全。
加强对档案材料利用管理,凡属重大技改、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经济数字、人事材料等档案,不得向外泄密。
4.4.5严禁非档案室人员进入档案室。本室人员进出时必须关锁好文柜、门窗,检查安全防盗设施,以防意外。
4.4.6严禁将档案机密材料带入公共娱乐场所、探亲访友;严禁丢失或泄密。如发生失泄密事件,应立即向领导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4.4.7如有违反《档案法》和《保密法》造成损失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追究相应责任。
4.5.1档案的查阅。外单位凭证件,经领导批准,在指定的阅览室和规定的范围查阅。本单位员工查阅或复印按《档案查阅制度》办理。
4.5.2凡属本厂管理人员,原则上均可查阅与本职工作范围有关的档案。
4.5.3如需查阅非本职工作或非本部门范围档案和重要档案时,须报副总经理同意后才能查阅。
4.5.4查阅档案时,须填写登记簿,不得将档案带出室外查阅。如需抄录或复印,必须经副总经理批准。
4.5.5查阅者必须保护档案原貌,不得进行任何勾划、涂改、拆损,对确需拆卷的档案,必须副总经理批准,由档案人员办理。
4.5.6严守档案秘密,不得将档案内容传与他人,否则发生后果者,根据情节给予处理。
4.6.1档案室是本厂机要重地,非本室管理人员严禁入内。
4.6.2每年组卷完成的档案,必须收集齐全,按时入库(柜)并作移交登记。
4.6.3库房应安装调温调湿设备,保持室内温度、湿度相对稳定(一般温度14℃-24℃;湿度45%-60%)。
4.6.4库房门窗应有防盗、防尘设施,并防止老鼠入侵,并设置窗帘、窗板等遮阳措施。
4.6.5档案柜、架应按规定整齐排列,并与墙壁保持适当距离。
4.6.6对所藏档案要定期检查,掌握保管情况,定期打扫,清理柜架,确保档案保存完好无缺。
4.7.1人事档案、文书档案室、技术资料室、财务档案室都是重点防火部位。
4.7.2档案室必须经常保持清洁,室内不得存放易燃油液、爆炸物品和有腐蚀性的物品。
4.7.3档案室不准吸烟、动火、不准使用电炉,照明灯不得超过60瓦,下班或人不在时作到人走电断、灯灭。
4.7.4管理人员翻阅、装订档案时不得吸烟。
4.7.5闲散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室。
4.7.6档案室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档案管理制度篇二
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考核档案(以下简称业务考核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业务考绩档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现就业务考核档案建立归档,收集,传递,传阅,保管等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1、任职资格申报表。
2、考核材料。
3、成果材料。
4、其他有关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有价值的表册和材料,如指导培养青年教师上公开课、作辅导报告、优秀教案、先进班主任工作小结等方面。
1、按归档材料的范围,形成收集归档材料的网络,将专业技术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己办理完毕的有关材料经负责人审核后,及时送交业务考绩档案的负责人。
2、业务考核档案的负责人应在每年6――7月份到到有关部门收集一次,拾遗补缺,经清理后利用暑假分类归档。
1、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工作时,其业务考核档案应及时转入有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转出时须办理登记注销手续,不得个人自带。
2、部门借阅,一般在档案室进行,特殊情况,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出,但不得超过借阅期限,如本人要求查阅,须经单位领导同意,但只能借阅不得将档案带出档案室,有关的组织推荐意见,鉴定、民意测验一般不允许查阅。
3、借阅档案一般不超过一周。如确因工作需要超期借阅,应办理续借手续。
4、任何人不得涂改、增删档案材料,归还时要清点核对。如发现问题,将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l、保管人员要模范地执行国家、机关上级机关和单位制定的档案工作法规、制度,忠干职守、积极地做好本职工作。
2、保管人员要定期将收集的材料讲行清理、分类和归档,对已形成的档案定期进行检查。
3、对业务考核档案要进行科学的管理,按照便于利用、便于管理的要求进行分类编号,要定期做好业务考绩档案的统计工作。
4、保管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的保密法规按照要求办事,做到万无一失。
5、档案室要健全防火、防盗、防潮等设施,特别每年雨季要做好防潮措施,并定期检查,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档案管理制度篇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八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第九条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十条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十一条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十二条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十四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条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十七条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第十八条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第十九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二十条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单位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单位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应当在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及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不具备设立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条件的单位和依法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其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档案局,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八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第九条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十条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十一条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十二条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十四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条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十七条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第十八条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第十九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二十条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单位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单位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应当在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及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不具备设立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条件的单位和依法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其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档案局,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档案管理制度篇四
经过对近年来医德档案相关文献的回顾梳理和对河北省26家综合医院的调研,我们认为医德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着以下几个主要问题:2.1国家层面的医德档案管理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现在全国各医疗单位的管理制度,是依据卫生部20xx年的《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结合实际情况制订的。卫生部的这个指导意见本身就是试行版,说明还不太成熟,需要进一步实践和探索。七年多时间过去了,医疗卫生事业和医德医风建设面临的情况和问题也有很大变化,指导意见还需进一步修改和完善。2.2医德考评的客观公正性受到质疑。根据试行的指导意见规定,医德考评分为自我评价、科室评价和单位评价三个环节。但这三个环节,都是以医务人员的自我评价为基础。自我评价,要求医务人员根据自己的实际工作表现,对照医德考评的内容和标准进行客观评价。但让一个人对自己进行客观评价,其实是比较困难的,尤其是评价结果还影响着个人实际利益的时候,往往会更难。而科室评价、医院评价又都是以上一个环节评价为基础的,这样,个人评价成为影响医德考评结果的关键,这就出现了自己评自己、自己人评自己人的情况,医务人员、科室和医院本来就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关系和联系,虽然试行的指导意见规定,医院评价医务人员时,要将日常检查、问卷调查、患者反映、投诉举报、表扬奖励等记录反映出来的具体情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但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出现评价时突出表扬和优点,缩小甚至回避批评和缺点的“扬美避丑”现象,考评结果的客观公正性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和质疑。2.3河北省新版医德档案工作存在的问题。20xx年河北省卫计委出台了《河北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细则》,规定了25个考核项目,涉及到了64个加分、扣分点和13个一票否决项。我们对26家医院进行了调研,大家反映由于项目繁多,实施起来工作量大,耗费时间长,需要很多人力、精力和较长时间。由于考评内容十分丰富,涉及到全院所有一线科室和各个管理部门,协调工作多、难度大。有些医院不能及时完成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收集的资料也不完整;有的医院没有医评结果与个人利益挂钩的具体方案,考评结果没有得到切实应用;有些医院出现个别医务人员抱怨工作繁琐,存有抵触情绪等等。
2.1科学设置内容和评分标准。
一是考评内容应该包括完整的医疗服务过程中所反映出来的医德行为,重点包括医务人员基本行为规范、卫生行政部门强调的医德问题、社会和患者集中关切的医德问题。1988年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规定了救死扶伤等7项考评内容,20xx年底《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对这7项内容进行具体化,河北省的实施办法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为患者提供评价服务,自觉接受监督”内容。20xx年底,国家卫计委出台《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是对于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的最新规范,应该及时地将医务人员遵守“九不准”情况纳入到医德考评内容。医改新政策实施后,应该把药品和耗材的使用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比例等问题,也要纳入到医德档案内容中。二是在医德档案评分标准中,应明确列出一票否则项目,只要医务人员出现所列的任一项情形,当年的医德考评结果即定为较差。河北省的实施办法里列出了患者满意度低于60%、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索要患者财物等11项一票否决项。我们认为,还应该把违反“九不准”规定的行为纳入到一票否则项目中。三是对每项内容科学的设定分值。医德档案应该突出医德医风,重要的项目赋予的分值相对要高。我们调研的一家河北省级医院,8项考评内容基础分为100分,分值最高的是“患者评价”,基础分为20分,为了杜绝医务人员诱导患者赠送锦旗、表扬信现象的发生,规定了此项最高加分上限为35分。分值最低的为“注重科研”,基础分为8分。按照河北省实施办法规定,承担高层次科研课题、发表sci收录论文、获得省级科研奖项,可以获得很高的加分,为了避免出现医德部分得分较低,总体得分较高情况的发生,该院规定“注重科研”最高加分上限为10分。
2.2建立科学的考评方法。
一是要有健全的考评工作机制。医院应建立医德档案管理和考评领导小组,由医院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下设办公室,由相关职能部门参加,具体负责考评工作。各医疗、医技科室都要成立考评小组,负责对日常医德情况资料的收集、记录和整理。二是精心做好资料收集和甄别。各科室和部门要认真收集和保存体现医务人员医德医风的相关资料。认真核对各种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特别是要客观公平的甄别各种患者投诉事件中,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对于医务人员是否违反一票否决项目,更要特别小心,慎之又慎,一般要和本人当面核实,医德档案中要保存正式的调查结论或处理文件的复印件。三是组织量化打分,确定考评等级。河北省要求实行季度统计、半年考核、年终总评的考评方式。每季度结束后,科室要收集整理本科人员日常医德表现资料,并把患者满意度记入医德档案。每半年结束后,医务人员撰写自我评价,科室按照考评量化标准计算得分,填入“量化评分表”,并给出科室评价,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复核和分值修正,并参考个人评价、科室评价,做出单位评价,并按比例划定考评等级,在院内公示一周、接受监督和申诉后记入医德档案。
2.3建立患者评价机制。
一是患者对医德水平最有发言权。患者是医务人员的直接服务对象,医务人员医德怎么样,患者有着最切身的体会,最有发言权,因此,医德档案里应该充分反映患者的意见,突出患者的评价对医德考评的主导性作用,才能做到以问题为导向,针对患者意见不断改进和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二是应该让所有患者都能方便的参与评价。卫生部指导意见虽然规定了医德考评制度规定可将问卷调查、患者反映、投诉举报、表扬奖励等反映出来的具体情况作为考评的重要参考依据,但在实际工作中,受到患者投诉和表扬的医务人员毕竟是少数,没有受到表扬或投诉的医务人员,也并不代表着没有值得表扬的行为或者没有违反医德规定的行为,也不意味着他们的医德就在同一个水平上。而问卷调查结果往往是对某个科室医疗服务情况的综合反映,对具体医务人员的指向性不强。显然,这种考评办法,患者的参与度不够,是少数患者表达了对少数医务人员的意见,影响了考评结果的客观公正性。应该为所有患者提供方便快捷的方法和渠道,实现让所有患者对所有医务人员的监督和评价,这样得到的评价信息才更加完整和公平。三是建立患者评价平台。河北省在二级以上医院中开展患者评价机制建设。我们调研的某家省级医院,已建立了完整的患者评价系统,实现了可以让所有患者对所有医务人员、所有医疗服务环节进行评价。评价系统作为医院管理系统的一部分,由门诊患者评价模块、住院患者评价模块和出院患者回访模块组成。在门诊的收费窗口、取药窗口和各个病区,都安装了患者评价器,评价内容涉及到了服务态度、技术水平、医患关系、廉洁行医等各个方面,涵盖了从挂号一直到结账出院所有的服务环节。评价器操作方便,门诊患者在交费和取药时,就可以对接诊医生进行评价。住院患者出院时,可以对经治医护人员进行评价。一个门诊号、一个住院号对同一项服务只能评价一次,评价是“背靠背”的方式进行,不受医务人员的干扰,评价系统对实施评价患者的身份保密,保证了患者能够表达自己真实意愿。患者回访中心人工进行出院患者电话回访,并全部录音存档,工作人员把患者评价和意见输入到评价系统,出院患者没有了住院时的担心和顾虑,做出的评价更加真实可靠。评价系统把门诊、住院和出院患者评价信息自动汇总,计算出各位医务人员的满意度,成为医德考评的主要依据。
2.4发挥教育、警示激励和约束作用。
一是医德档案管理工作要与医德医风教育相结合,要在纠风反腐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医德档案的内容和标准明确了医务人员应该遵循的医德规范,也明确了违反医德要求的禁止行为,把学习医德档案内容和标准作为廉洁行医教育的重要内容,筑牢医务人员思想政治的防线。医务人员每半年都要对照标准,进行自我评价,也是一种自我教育、自我反思的有效方式。二是把医德档案工作融入医院管理工作,做为加强医务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医院服务水平的有效的管理手段。要与年度考核挂钩,只有医德考评结果为良好以上的人员,才有年度考核优秀资格。要与职称晋升挂钩,考评结果为较差的,不得晋职晋级。要与绩效工资和奖金挂钩,医院列出一定比例的奖金作为医德奖惩基金,根据医德考评情况对医务人员进行奖惩。要与医师定期考核挂钩,考核周期内,有一次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该考核周期即定为不合格。
随着医生多点执业政策的落实,必须突破现有的以医院为单位的医德档案管理制度,应该由卫生行政主管建立本地区统一开放的医德档案管理平台,可以开发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医德档案管理软件,把医德档案信息收集、管理和考评通过网络完成,实现医德档案管理的电子化和网络化,对本地区所有医院的医德档案管理系统进行联网,统一监管,实现信息互联共享,为医务人员建立了统一的医德档案,最后实现全国医德档案系统的联网,在多点行医背景下,不论医生到哪里去执业,患者都可以进行评价,并且评价信息都能汇总到医生本人的医德档案中。患者可以在网上评价医生,也可以查看医生的一些医德档案信息。经过努力,逐步实现在全国范围内对医生的医德情况可评可查。
档案管理制度篇五
为了规范公司档案管理工作,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及保密性,理顺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杜绝资料流失,特制定本制度。
1、公司档案工作实行二级管理,一级管理是指公司综合部的统筹管理;二级管理是指各部门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2、综合管理部档案管理员负责公司所有档案资料的统一收集管理,各部门的档案管理员负责本部门档案资料的使用管理。
3、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公司档案管理规定,认真细致地做好档案保管以及利用工作,充分发挥档案资料的作用。
4、综合管理部档案管理员有责任对二级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1、凡是反映公司战略发展、企业管理、经营活动等事项,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资料均属归档范围。
2、凡属归档范围的文件资料,均由公司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留存。
3、各部门归档的文件资料,原则上必须是原件,原件用于报批不能归档或相关部门保留的,综合部保存复印件。
4、凡公司业务活动中收到的文件、函件承办后均要及时归档;
以公司名义发出的文件、函件要留底稿及正文备查。
5、由公司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应保留三份原件,综合管理部保存一份,投资部及风险部各保存一份。特殊情况只有一份原件时,由综合部保存原件。
6、在归档范围内的其他资料,由经办人整理后连同有关资料移交综合管理部档案室。部门需要使用的可复印或复制,归档范围外的由各部门自行保管。
7、所有归档的文件及其他资料都要建立电子档案,由各部门制作扫描件并整理归档,归档完成后在综合部档案管理人员的监督下统一在档案室进行电子档案备份。
1、公司综合部设档案室,各部门应根据保存档案数量,设置存放档案的箱柜,并具备防火、防潮、防虫等安全条件。
2、归档资料要进行登记,编制归档目录。
3、档案管理员要科学地编制分类法,根据分类法,编制分类目录;根据需要编制专题目录,完善检索工具,以便于查找。
4、档案要分类、分卷装订成册,保管要有条理,主次分明,存放科学。
5、库存档案必须档案台账与实物相符,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相符。
6、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所管理的档案资料,了解利用者的需求,掌握利用规律。
7、严格遵守档案安全保密制度,做好档案流失的防护工作。
8、凡公司工作人员调离岗位前必须做好资料移交工作,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1、档案属于公司机密,未经许可不得外借、外传。外单位人员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不得借阅。
2、借阅档案资料,须经档案保管部门负责人批准。阅档必须在办公室指定的地方,不得携带外出。需要借出档案的,须经档案保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3、借阅档案,必须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4、借出档案材料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周,必要时可以续借。过期由档案管理员催还。需要长期借出的,须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5、借阅档案资料者必须妥善保管档案资料,不得任意转借或复印、不得拆封、损污文件,归还时保证档案材料完整无损,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
6、借出档案材料,因保管不慎丢失时,要及时追查,并报告主管部门及时处理。
7、重要档案、机密档案不得借阅,必须借阅的要经分管副总经理同意,必须外借的,由总经理审批。
1、本制度综合部负责修订、完善并解释。
2、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档案管理制度篇六
一、档案科所有工作人员都有保护档案义务,档案属于涉及托管人员隐私,未经许可不得外借、外传。
二、各类档案的借(查)阅,必须填写《档案借(查)阅申请单》。
三、个人档案一律须托管人员本人、或委托书指定的委托人,经过相关审批流程后方可借阅。
四、外单位来人借(查)本托管人档案,需持单位《档案借(查)阅申请单》并经科长签字批准,方可查阅。
五、阅档必须在档案室,不得携带外出,以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借出档案材料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周,必要时可以续借。过期由档案管理员催还。需要长期借出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六、外借的档案借阅者必须妥善保管,借阅的档案只限本人使用,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借、拆开、调换、污损文件或在文件上圈点、划字等,要保持档案的整洁、完整。
七、外借档案一旦发生遗失、损坏、销毁等,应立即知会办公室进行处置。
八、档案室对外借逾期未归还的档案,要及时做好催还工作。
九、借出和归还档案时,应做好清点手续,由档案管理员与借阅者当面核对清楚。
档案管理制度篇七
一、查阅利用本馆开放档案、资料者,须持身份证(或工作证、学历证书)等有效证件,同时填写查阅登记表;受他人委托者,还须出具他人上述任一证件(含复印、传真件)及委托查阅申请书。
二、查阅重要的或密级档案,按《档案保密制度》办理;查阅本职范围外的重要档案,须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查阅珍贵档案时,以复印件代替原件利用。
三、档案、资料一般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外借的,除出具所在单位证明外,须经办公室负责人或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并办理外借手续(限5天内归还);若续借,需办续借手续。
四、带给利用档案时,按学校有关规定收费。
五、外国组织和人员利用开放档案、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查阅利用档案时不得随意涂改、拆卷或损毁。本室工作人员对违规者,有权给予劝告、责令赔偿或其它处置,直至追究法律职责。
七、未经主管校领导批准或办公室授权,任何单位、个人无权公布档案资料。
档案管理制度篇八
为加强对机关文书档案和违纪人员档案的管理,保证机关档案的安全和合理利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机关文书档案是机关重要的机密材料,涉档人员应牢固树立保密保卫意识,确保机关档案的安全。
(二)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转移、分散和销毁档案;不得擅自提供档案或向他人泄露档案内容;不得擅自将无关人员带入档案室。
(三)保持存档地段的清洁,严禁在档案柜旁存放不利安全的物品,严禁在档案室吸烟。经常检查防盗、防火、防潮、防蛀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四)查阅借用档案,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外单位查阅档案,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并填写《查阅档案申请表》,同时由查阅档案单位负责人和本机关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查阅。查档人员只能查阅经同意查阅的档案材料,不得在档案材料上圈画、涂改,不得拆换、抽取、增添档案材料,未经批准不得复制、抄录和拍照档案材料。本机关档案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经过批准后可以借用,但必须严格手续,加强管理,借阅单位必须妥善保存,不得转借、毁损,借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五)机关档案管理由办公室负责。文书档案管理按照县档案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原则上时限在10年以上的文书档案应移送县档案馆保存。机关各室立卷归档的文书档案,除需要移送机关档案室统一管理的外,其余的档案由各室自行保存。
(六)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如有变动,应认真做好档案及相关资料的移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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