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起着有序规范经济交往的作用,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合同应当合理安排各项权益和责任,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几份优秀合同样本,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农村承包合同仲裁篇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实施以来,县委政府高度重视,2018年5月批准成立了xx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农业局。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组建了“三室一庭”,即:案件受理室、会议调解室、档案室,制定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聘用了仲裁人员。为解决处理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日渐突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农村社会稳定和谐搭建了平台。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机构设置。
2018年3月市农业局在腾冲召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推进会后,我县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2018年5月县人民政府成立了xx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10人,总人数为13人。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蒋文超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主任:李家贵县人民政府督查室主任。
李家法县农业局局长。
委员由县人大常委会农工委主任、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司法局、县林业局、县人民法院、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县农经站、龙山镇、白塔社区党总支书记等领导及负责人共10人组成。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由胡春炳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依法聘任仲裁员和组建仲裁庭。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按照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5年;从事法律工作或人民调解工作满5年;在当地威信较高,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的条件,聘用20名仲裁员(县农经站7人,乡镇从事农经工作的13人)。
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并由1名书记员负责记录。仲裁员实行培训上岗制度,xx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庭暂在农业局会议室。
(二)工作职责。
2.负责聘任、培训、管理和解聘仲裁员;。
3.受理仲裁申请;。
4.支持、指导、监督仲裁活动;。
2.编制仲裁员名册;。
3.送达仲裁文书;。
4.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
5.协助组织仲裁员培训、管理;。
6.协助仲裁庭完成仲裁活动;。
7.完成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保障措施。
(1)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之后又一部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专门法律,该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体系进一步健全,有利于巩固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有利于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活动。各级各有关部门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大宣传工作力度,积极做好该法实施的各项工作,保障农民群众的基本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保持农村和谐稳定。
(2)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县委、政府始终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组织调研,召开会议,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办公室要依法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3)完善工作制度。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按照《xx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章程》,建立健全相关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各有关部门明确责任领导,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对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分析研究,及时就地解决,依法行政,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4)落实经费保障。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是今后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是法律赋予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一项全新工作。县财政已将仲裁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存在问题。
(一)仲裁人员缺乏。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是农业部门一项重要工作,仲裁员既需要具备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法规知识,又要具备各类民事法律知识,还要熟悉农村民俗习惯和说服能力,对仲裁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目前虽然聘用了20名仲裁员,但都是原从事农村经营管理的人员,能够胜任仲裁工作的人员没有几个,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人员也是县农经站工作人员兼任没有专职人员。
(二)开展仲裁工作硬件建设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目前案件受理室、会议协商室、档案室办公桌椅等是临时设置,没有专门房屋和设备;调查取证现场勘查等必要的交通工具等严重缺乏。
(三)仲裁工作经费不足。我县财政虽然安排了部分农村土地仲裁工作经费,但是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和仲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案情复杂,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加之仲裁“三室一庭”建设及其办公设备配置需要经费量大,县级财政难于满足。
三、2019年计划。
(一)进一步加强学习宣传。把学习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抓,通过学习宣传,把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规,贯彻落实到广大农村、农民,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保障农民长久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加快仲裁硬件建设步伐。2019年重点解决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庭、案件受理室、会议协商室、档案室“三室一庭”建设,争取中央项目支持,完善仲裁工作条件。
(三)申请有关部门配备仲裁工作人员及编制。
(四)安排仲裁员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员培训,提高仲裁工作能力。
文档为doc格式。
农村承包合同仲裁篇二
甲方:
乙方:
为了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搞好高收养殖立体化,更好的实施菜篮子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权益,双方协调一致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财产。
甲方把金跃村大湾湾河滩承包给乙方搞养殖基地,土地所处位置于李家山金跃村,土地面积为年月日起将土地交付乙方使用至年月日。
第三条。租金及租金交纳的时间。
租金为每年伍仟元整(5000元),交纳租金时间为每年1月1日即上年到未交纳下年租金。
第五条。甲方与乙方的变更。
1、租赁期间,甲方如将出租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包括征用)必须征求乙方的同意,否则不予转租或转移。
2、乙方如因其他原因,将租用财产承包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第六条。土地期满及征用约定事项。
1、在租赁租赁期间,如乙方依法征用出租方(即土地)出租方可免去乙方征用时间截止后的租金。土地征用权及相关收益归甲方所有。
2、在租赁期间,如乙方未能征用甲方财产本合同在规定的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如双方愿意延长租赁期,应重新签订合同,如乙方不再使用甲方财产,乙方所投入固定资产,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在租赁期间除以上条件以外甲方无权干涉乙方地,乙方不得改变土地其他性质(既只能是养殖产业)。
2、在租赁期间,如乙方不按时交纳租金,甲方方可收取每月3%的滞纳金。
第八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出租期间乙方将租赁财产(既土地)无权转让给第三方。
第十条补充协议。
乙方在租赁期间若不投入生产,茺废及闭置土地一年以上,甲方方有权终止协议,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乙方每年给村民委员会交纳伍佰元(500元)的管理费。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出租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租方)法定代表人:
农村承包合同仲裁篇三
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为加快_________广场的开发建设,确保_________年该项目能顺利交付使用,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就_________广场主体结构工程承包事宜达成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及地点:广场主体结构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位于_________交汇处(祥见初步规划图),占地面积约_________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_________平方米。
二、工程承包范围:本项目全部主体结构工程(详见规划设计图及施工合同)。
三、工程承包模式:甲方向乙方发包,由乙方采用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等全包干的方式承包。
四、本项目工程总造价:按中国建筑国营二级收费标准计费,约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元)。
五、工程质量要求:必须能通过中国质检部门的质量验收。
六、施工期限: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共计_________日历天。因甲方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的,乙方施工期可以顺延。
七、工程款结算及支付方式:
1.乙方所承包工程的总价以最后工程竣工结算价为准。
2.乙方同意甲方用自己控股的将_________有限公司已取得的用地一块转让给乙方冲抵甲方应付给乙方承建本项目的工程款,差额部分,双方届时另外协商,该地块位于_________,占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可建商住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单价为_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为_________元人民币。
3.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_________地皮首期转让金了_________元人民币,具体支付数额及时间如下:
_________。
4.甲方在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的同时,乙方与甲方签订一份欠款协议书,并向甲方出具经_________律师行签印的欠甲方_________元人民币地价款的欠款依据凭据。
5.甲方根据乙方在_________广场工程上的进度投资款额分批向乙方开出收款收据,每月开出一张,直至_________广场主体结构工程完工为止,待工程竣工结算后,如果结算总额与收据总额不一致时,以最后结算总额为准,冲抵乙方向甲方开出的欠据。
八、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是否按已确定的规划及设计图纸的要求建设施工。
2.为确保工程按期完工,甲方有权检查乙方的建设施工进度。
3.为确保工程质量,甲方对乙方施工中不合格部分,有权指令乙方返工、修改。
4.甲方负责本项目用地范围内的三通一平,确保乙方进场后能正常施工。
5.甲方负责用以抵工程款之用地的三通一平,确保乙方能正常开发建设该地块。
6.甲方负责办理以地抵工程款的用地的转让手续,并配合乙方办理单项房地产开发公司成立的有关合法手续。
7.甲方必须办理好_________广场项目开发建设的各种合法手续。
8.甲方负责协调好因本项目的施工建设而涉及的外部关系。
9.甲方必须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乙方提交_________广场完整的主体结构施工图纸,以利乙方进行施工前的工作准备。
九、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有权按已审定的设计图纸的要求,采用全包干的方式完成本项目的施工建设任务。
2.抵工程款商住用地转让给乙方后,乙方有权立即投入开发建设,并可预售楼花,开发、预售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
3.乙方必须按规划、设计图纸之要求建设本项目之主体工程,并保证质量,按期完工。
4.在建设期内,乙方除应向甲方提交工程施工组织计划和施工进度计划表外,还须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提交上月施工进度表,供甲方备查和督促之用。
5.乙方须认真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以及甲方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指令进行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对经检查检验不合格部分,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返工、修改,并承担返工、修改的费用。
6.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7.乙方在_________广场主体结构工程未完工之前,不得将黄扑地块转让或抵押给第三者,必须是乙方自行开发,在有利于_________广场建设的情况下,确需转让、抵押该地块时,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转让或抵押,但转让、抵押该地块所得资金必须优先用于黄扑地皮或_________广场的开发建设。
十、保证。
1.乙方保证能按期按质完成_________广场主体结构工程的建设任务。
2.乙方保证转让或抵押黄扑地块所得资金全部进入甲乙双方在_________设立的共同帐户。根据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黄扑工程进度情况有计划地使用该资金。_________万元以上的支出由双方共同签名方能提款,每周乙方需向甲方汇报使用情况。
3.乙方必须确保_________广场工程的资金充足。若因乙方原因,导致_________广场无法继续施工,或不能按期完成_________广场主体结构工程。甲方有权凭乙方出据的借据及律师楼签印的所有关于本合作内容的法律文件,依法查封甲方已转让给乙方的黄扑地皮及其地上所有建筑物,并可以此弥补甲方的损失。对乙方在_________广场项目中的投资亦同时终止核算,甲方还有权追究乙方其他方面的违约责任。乙方愿意用自己公司的名誉及_________公司自有资产作黄扑地皮等值资产的担保。
十一、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资金不足或自身管理的原因导致_________广场工程半途停工7天以上,或落后计划进度15天的,甲方有权每天罚款乙方_________元人民币,从乙方落后计划进度的第一天起开始计算。如果乙方落后计划进度满30天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对乙方巳投入的资金一概不予核算和退还,并有权凭乙方开出的借据请求乙方还款。
2.乙方不能按期完成_________广场的主体结构工程任务,每超过一天,甲方罚款乙方_________元人民币。
3.甲方不按期将黄扑地皮转让给乙方,乙方有权不付首期土地转让金_________元人民币。
4.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七条第三项付款的,甲方有权按逾期付款的金额期限,以月息三厘计罚乙方。超过30天未付齐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乙方提前完工的,每提前_________天,奖励_________元。
十二、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甲方:(出租方)。
乙方:
为了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搞好高收养殖立体化,更好的实施菜篮子工程,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权益,双方协调一致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财产。
甲方把金跃村大湾湾河滩承包给乙方搞养殖基地,土地所处位置于李家山金跃村,土地面积为15亩.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15年,甲方从20__年1月1日起将土地交付乙方使用至20__年12。
第三条.租金及租金交纳的时间。
租金为每年伍仟元整(5000元),交纳租金时间为每年1月1日即上年到未交纳下年租金.
第五条.甲方与乙方的变更。
1、租赁期间,甲方如将出租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包括征用)必须征求乙方的同意,否则不予转租或转移.
2、乙方如因其他原因,将租用财产承包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第五条.土地期满及征用约定事项。
1、在租赁租赁期间,如乙方依法征用出租方(即土地)出租方可免去乙方征用时间截止后的租金。土地征用权及相关收益归甲方所有。
2、在租赁期间,如乙方未能征用甲方财产本合同在规定的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如双方愿意延长租赁期,应重新签订合同,如乙方不再使用甲方财产,乙方所投入固定资产,双方协商解决。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在租赁期间除以上条件以外甲方无权干涉乙方地,乙方不得改变土地其他性质(既只能是养殖产业)。
2、在租赁期间,如乙方不按时交纳租金,甲方方可收取每月3%的滞纳金。
第八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出租期间乙方将租赁财产(既土地)无权转让给第三方。
第十条补充协议。
乙方在租赁期间若不投入生产,茺废及闭置土地一年以上,甲方方有权终止协议,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乙方每年给村民委员会交纳伍佰元(500元)的管理费。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甲方:县镇村民委会。
乙方:身份证号: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达成如下协议:
一、土地流转的方位、面积和方式。
流转土地所在方位:。流转的面积为亩,以实际丈量面积为准。流转方式为出租。
二、流转的期限为五年。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止。
三、流转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1、转包的租金为每亩每年元,如果国家经济政策发生大的变化,租赁价格与周边土地租赁价格有较大差距时可由双方协商调整租赁价格。
2、由财政部门征收的县乡排涝水费每亩元由甲方负担。
四、协议签定以后,乙方应向甲方交纳万元的保证金,待支付流转费时扣除。每年的租金必须在月日之前支付给甲方。
五、乙方在租赁期间涉及到劳务用工,在同等条件下应该优先使用甲方。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监督乙方按时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2、不得干预乙方依法的生产经营活动。3、协助处理好与周边水系等方面的关系。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在不改变土地规定用途的前提下,有经营自主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再次转包出租。
2、按时向甲方支付流转费。
3、保护耕地,不得弃耕抛荒,不得进行掠夺性经营。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流转期内,如流转的土地被国家或集体依法征用、占用,征占用的补偿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2、流转期满后,乙方投资形成的地上附着物无偿交由甲方,投资时甲方双方另外达成了协议的除外。
3、乙方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甲方有权收回流转的土地。
4、乙方在合同期满后,对土地的耕作造成破坏致使不能正常耕作的,乙方必须负责恢复土地原貌。
九、合同期满,乙方要求续签合同的,甲方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承租。
十、违约责任。
流转期内,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元,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十一、纠纷解决办法流转期内,如双方发生纠纷,先由县镇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扏一份,县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县经管局各备案一份。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鉴证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农村承包合同仲裁篇四
第十一条委员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农业部有关司局、直属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兽医、畜牧、水产等部门推荐,由农业部聘任。
第十二条委员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素质;。
(三)在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方面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管理、实践经验;。
(四)热心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事业,能积极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五)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委员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相应的职责和任务;。
(六)遵守本章程,工作作风廉洁、严谨、客观、公正。
第十三条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二)享有委员会规定的有关待遇的权利;。
(三)按时参加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及活动,承担委员会交办的任务;。
(四)对有关涉密工作履行保密义务;。
(五)遵守和执行委员会的决定。
第十四条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聘连任,到期不续聘者自行解聘。委员本人聘期内要求退出专家委员会或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本人申请,由委员会办公室报农业部解聘。
第十五条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不能遵守本章程或因工作变动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经委员会研究同意,报农业部解聘。
农村承包合同仲裁篇五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十三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土地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
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材料,应当出具回执。回执应当载明接收材料的名称和份数、接收日期等,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第十四条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二)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三)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仲裁程序: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
(三)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受理;。
(四)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
第十六条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仲裁申请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仲裁程序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需要通知第三人参加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通知第三人,并告知其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未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八条答辩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二)对申请人仲裁申请的答辩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书面答辩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答辩,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被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第十九条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书、答辩书、有关证据材料及其他书面文件,应当一式三份。
第二十条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并告知申请人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章仲裁庭。
第二十一条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员仲裁。
第二十二条双方当事人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从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其他二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独任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仲裁庭组成情况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仲裁庭组成后,首席仲裁员应当召集其他仲裁员审阅案件材料,了解纠纷的事实和情节,研究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和理由,查核证据,整理争议焦点。
仲裁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补充证据,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自行调查取证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十四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
第二十五条仲裁员有回避情形的,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及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
当事人认为仲裁员有回避情形的,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其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并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第二十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回避申请或者发现仲裁员有回避情形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主任的回避。
第二十七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一)被决定回避的;。
(二)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因被除名或者解聘丧失仲裁员资格的;。
(四)因个人原因退出或者不能从事仲裁工作的;。
(五)因徇私舞弊、失职渎职被仲裁委员会决定更换的。
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仲裁程序继续进行。当事人请求仲裁程序重新进行的,由仲裁庭决定。
第二十八条仲裁庭应当向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政策解释,帮助当事人自行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当事人要求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庭应当终止仲裁程序。
第二十九条仲裁庭应当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纠纷事由、仲裁请求和协议结果,由仲裁员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在调解书签收前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陈述、意见、观点或者建议,仲裁庭不得作为裁决的证据或依据。
第三十一条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请人放弃仲裁请求并撤回仲裁申请,且被申请人没有就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提出反请求的,仲裁庭应当终止仲裁程序。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提出反请求的,应当说明反请求事项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材料。
被申请人在仲裁庭组成前提出反请求的,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在仲裁庭组成后提出反请求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
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决定受理反请求的,应当自收到反请求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反请求申请书副本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反请求申请书副本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反请求答辩书,不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仲裁庭应当将被申请人的反请求与申请人的请求合并审理。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反请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或者被申请人变更反请求的,由仲裁委员会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仲裁庭组成后变更请求或者反请求的,由仲裁庭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第四章开庭。
第三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开庭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公开的除外。
开庭可以在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或者村进行,也可以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当事人双方要求在乡(镇)或者村开庭的,应当在该乡(镇)或者村开庭。
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个工作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第三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
当事人请求变更开庭时间和地点的,应当在开庭三个工作日前向仲裁庭提出,并说明理由。仲裁庭决定变更的,通知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决定不变更的,通知提出变更请求的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公开开庭的,应当将开庭时间、地点等信息予以公告。
申请旁听的公民,经仲裁庭审查后可以旁听。
第三十七条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就反请求缺席裁决。
第三十八条开庭前,仲裁庭应当查明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是否到庭,并逐一核对身份。
开庭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宣布。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宣布案由,宣读仲裁庭组成人员名单、仲裁庭纪律、当事人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仲裁员回避。
第三十九条仲裁庭应当保障双方当事人平等陈述的机会,组织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陈述事实、意见、理由。
第四十条当事人、第三人应当提供证据,对其主张加以证明。
与纠纷有关的证据由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发包方等掌握管理的,该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供,逾期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一条仲裁庭自行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向双方当事人出示。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向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第三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仲裁庭应当准许,并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
证人不得旁听案件审理。
第四十五条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仲裁庭应当组织当事人、第三人交换证据,相互质证。
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向证人询问,证人应当据实回答。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四十六条仲裁庭应当保障双方当事人平等行使辩论权,并对争议焦点组织辩论。
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双方当事人、第三人的最后意见。
第四十七条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庭书面提出先行裁定申请,请求维持现状、恢复农业生产以及停止取土、占地等破坏性行为。仲裁庭应当自收到先行裁定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仲裁庭作出先行裁定的,应当制作先行裁定书,并告知先行裁定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先行裁定书应当载明先行裁定申请的内容、依据事实和理由、裁定结果和日期,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第四十八条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当事人、第三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仲裁庭不予补正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记录该申请。
第四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程序中止: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仲裁程序的情形。
在仲裁庭组成前发生仲裁中止事由的,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中止仲裁;仲裁庭组成后发生仲裁中止事由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中止仲裁。决定仲裁程序中止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程序中止的原因消除后,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恢复仲裁程序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和第三人。
第五十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程序终结:
(二)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其他应当终结仲裁程序的。
终结仲裁程序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发现终结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三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裁决和送达。
第五十一条仲裁庭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以及国家政策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
首席仲裁员组织仲裁庭对案件进行评议,裁决依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第五十二条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和依据、裁决结果、裁决日期,以及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起诉权利和期限。
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第五十三条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裁决书中有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及时补正。补正构成裁决书的一部分。
第五十四条仲裁庭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仲裁裁决。受理日期以受理通知书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延长期限的,应当自作出延期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三人。
期限不包括仲裁程序中止、鉴定、当事人在庭外自行和解、补充申请材料和补正裁决的时间。
第五十五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在裁决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第三人。
直接送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第三人下列事项: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裁决书所确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五十六条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受送达人是自然人,但本人不在场的,由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仲裁文书送达后,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仲裁文书的,可以留置送达。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将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已经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当事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前款规定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已经送达。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独任仲裁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的仲裁规则由仲裁委员会依照本规则制定。
第五十八条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仲裁庭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五十九条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第三人,仲裁委员会应当为其提供翻译。
第六十条仲裁文书格式由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共同制定。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鉴定等发生的费用由当事人负担。
第六十二条本规则自1月1日起施行。
农村承包合同仲裁篇六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为民事合同之一种,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3篇标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范本。欢迎参考阅读!标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范本一甲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地址: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乙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地址: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为加快_________广场的开发建设,确保________年该项目能顺利交付使用,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就_________广场主体结构工程承包事宜达成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及地点:广场主体结构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位于_________交汇处(祥见初步规划图),占地面积约_________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_________平方米。
二、工程承包范围:本项目全部主体结构工程(详见规划设计图及施工合同)。
三、工程承包模式:甲方向乙方发包,由乙方采用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等全包干的方式承包。
四、本项目工程总造价:按中国建筑国营二级收费标准计费,约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元)。
五、工程质量要求:必须能通过中国质检部门的质量验收。
六、施工期限: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共计____日历天。因甲方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的,乙方施工期可以顺延。
七、工程款结算及支付方式:
1.乙方所承包工程的总价以最后工程竣工结算价为准。
2.乙方同意甲方用自己控股的将_________有限公司已取得的用地一块转让给乙方冲抵甲方应付给乙方承建本项目的工程款,差额部分,双方届时另外协商,该地块位于_________,占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可建商住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单价为_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为_________元人民币。
3.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_________地皮首期转让金了_________元人民币,具体支付数额及时间如下:_________。
4.甲方在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的同时,乙方与甲方签订一份欠款协议书,并向甲方出具经_________律师行签印的欠甲方_________元人民币地价款的欠款依据凭据。
5.甲方根据乙方在_________广场工程上的进度投资款额分批向乙方开出收款收据,每月开出一张,直至_________广场主体结构工程完工为止,待工程竣工结算后,如果结算总额与收据总额不一致时,以最后结算总额为准,冲抵乙方向甲方开出的欠据。
八、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是否按已确定的规划及设计图纸的要求建设施工。
2.为确保工程按期完工,甲方有权检查乙方的建设施工进度。
3.为确保工程质量,甲方对乙方施工中不合格部分,有权指令乙方返工、修改。
4.甲方负责本项目用地范围内的三通一平,确保乙方进场后能正常施工。
5.甲方负责用以抵工程款之用地的三通一平,确保乙方能正常开发建设该地块。
6.甲方负责办理以地抵工程款的用地的转让手续,并配合乙方办理单项房地产开发公司成立的有关合法手续。
7.甲方必须办理好_________广场项目开发建设的各种合法手续。
8.甲方负责协调好因本项目的施工建设而涉及的外部关系。
9.甲方必须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乙方提交_________广场完整的主体结构施工图纸,以利乙方进行施工前的工作准备。
九、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有权按已审定的设计图纸的要求,采用全包干的方式完成本项目的施工建设任务。
2.抵工程款商住用地转让给乙方后,乙方有权立即投入开发建设,并可预售楼花,开发、预售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
3.乙方必须按规划、设计图纸之要求建设本项目之主体工程,并保证质量,按期完工。
4.在建设期内,乙方除应向甲方提交工程施工组织计划和施工进度计划表外,还须于每月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上月施工进度表,供甲方备查和督促之用。
5.乙方须认真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以及甲方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指令进行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对经检查检验不合格部分,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返工、修改,并承担返工、修改的费用。
6.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三者,必须是乙方自行开发,在有利于_________广场建设的情况下,确需转让、抵押该地块时,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转让或抵押,但转让、抵押该地块所得资金必须优先用于黄扑地皮或_________广场的开发建设。
十、保证。
1.乙方保证能按期按质完成_________广场主体结构工程的建设任务。
2.乙方保证转让或抵押黄扑地块所得资金全部进入甲乙双方在_________设立的共同帐户。根据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黄扑工程进度情况有计划地使用该资金。_________万元以上的支出由双方共同签名方能提款,每周乙方需向甲方汇报使用情况。
一、违约责任。
第一天起开始计算。如果乙方落后计划进度满30天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对乙方巳投入的资金一概不予核算和退还,并有权凭乙方开出的借据请求乙方还款。
2.乙方不能按期完成_________广场的主体结构工程任务,每超过一天,甲方罚款乙方_________元人民币。
3.甲方不按期将黄扑地皮转让给乙方,乙方有权不付首期土地转让金_________元人民币。
4.乙方未按本合同。
第七条。
第三项付款的,甲方有权按逾期付款的金额期限,以月息三厘计罚乙方。超过30天未付齐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二、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标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范本二甲方:(出租方)乙方:为了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搞好高收养殖立体化,更好的实施菜篮子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权益,双方协调一致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财产甲方把金跃村大湾湾河滩承包给乙方搞养殖基地,土地所处位置于李家山金跃村,土地面积为15亩.
第二条.租赁期限租赁期限1________年,甲方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将土地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条.租金及租金交纳的时间租金为每年伍仟元整(5000元),交纳租金时间为每年____月____日即上年到未交纳下年租金.
第五条.甲方与乙方的变更。
1、租赁期间,甲方如将出租财产所有权转移给。
第三方(包括征用)必须征求乙方的同意,否则不予转租或转移.
2、乙方如因其他原因,将租用财产承包给。
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第五条.土地期满及征用约定事项。
1、在租赁租赁期间,如乙方依法征用出租方(即土地)出租方可免去乙方征用时间截止后的租金。土地征用权及相关收益归甲方所有。
2、在租赁期间,如乙方未能征用甲方财产本合同在规定的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如双方愿意延长租赁期,应重新签订合同,如乙方不再使用甲方财产,乙方所投入固定资产,双方协商解决。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在租赁期间除以上条件以外甲方无权干涉乙方地,乙方不得改变土地其他性质(既只能是养殖产业)。
2、在租赁期间,如乙方不按时交纳租金,甲方方可收取每月3%的滞纳金。
第八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出租期间乙方将租赁财产(既土地)无权转让给。
第三方。
第十条补充协议乙方在租赁期间若不投入生产,茺废及闭置土地________年以上,甲方方有权终止协议,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乙方每年给村民委员会交纳伍佰元(500元)的管理费。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标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范本三甲方:县镇村民委会乙方:身份证号: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达成如下协议:
一、土地流转的方位、面积和方式流转土地所在方位:。流转的面积为亩,以实际丈量面积为准。流转方式为出租。
二、流转的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年月止。
三、流转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1、转包的租金为每亩每年元,如果国家经济政策发生大的变化,租赁价格与周边土地租赁价格有较大差距时可由双方协商调整租赁价格。
2、由财政部门征收的县乡排涝水费每亩元由甲方负担。
四、协议签定以后,乙方应向甲方交纳万元的保证金,待支付流转费时扣除。每年的租金必须在月日之前支付给甲方。
五、乙方在租赁期间涉及到劳务用工,在同等条件下应该优先使用甲方。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监督乙方按时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2、不得干预乙方依法的生产经营活动。
3、协助处理好与周边水系等方面的关系。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在不改变土地规定用途的前提下,有经营自主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再次转包出租。
2、按时向甲方支付流转费。
3、保护耕地,不得弃耕抛荒,不得进行掠夺性经营。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流转期内,如流转的土地被国家或集体依法征用、占用,征占用的补偿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2、流转期满后,乙方投资形成的地上附着物无偿交由甲方,投资时甲方双方另外达成了协议的除外。
3、乙方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甲方有权收回流转的土地。
4、乙方在合同期满后,对土地的耕作造成破坏致使不能正常耕作的,乙方必须负责恢复土地原貌。
九、合同期满,乙方要求续签合同的,甲方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承租。
二、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十。
返
农村承包合同仲裁篇七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以_________(出租、转包、互换、转让、入股)形式将座落_________,等级_______等,面积_______亩的承包地(其中:水田______亩;旱田______亩)流转给乙方从事农业生产,流转期限___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流转费用每年(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整,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付款时间每年__月__日前。
第二条:流转期内,乙方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收益权和_______、_______的权利,并接受发包方依法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流转期内,乙方承担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和_______,_______,等义务。
第四条:流转期最后一年,乙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交齐当年流转费用后,方可使用流转土地,否则,甲方有权收回流转给乙方的土地。
第五条:流转期满,乙方应保证流转的土地达到流转时土地等级和质量。
第六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双方约定条款。
第八条:违约责任。
第九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各备案一份。
第十条: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鉴证机关:(公章) 。
承办人:(鉴章) 。
农村承包合同仲裁篇八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租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切实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土地租赁方式。
甲方采用__________方式将其承包经营的土地租赁给乙方经营。
二、租赁土地的用途。
乙方只能将租赁的土地用于:__________________。
三、土地租赁时限:
从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四、土地租赁面积,承包费付款方式及时间。
甲方将_______亩土地租赁缎带乙方经营,乙方按每亩每年_______元承包费付给甲方,承包费以现金或实物折价每年______月_____日之前付清。租赁土地上有下列附着物__________。甲乙双方协商约定附着物采取方式处置。
五、双方权利与义务。
1、在租赁期内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得取土、葬坟、建窑、抛荒、开挖,不经甲方及鉴证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承包土地转包给第三方经营使用。
2、乙方在生产经营人不得破坏原有水利、电等公效力设施。
3、在租赁期内甲方无权干涉乙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乙方有生产、使用、处分收益权。
4、租赁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乙方有承包优先权。
5、在合同期间内国家有关惠农政策由____方享有。
6、履约保证金。
7、必须按约定期限租赁,否则,乙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
8、到期后,该地上所有建筑物都归乙方所有。
六、违约责任。
1、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非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2、乙方违背合同条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甲方全部损失。本合同一式四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甲方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甲方所在地乡镇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执一份。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补充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再由双方一致达成协议,现补充如下:
1、乙方不得使用任何手段和势力威胁甲方,双方必须在平等互助的情况下履行合同。
2、甲方的土地租赁时间为五年。
3、五年租赁金额双方协定为保护价格每亩900元,不允下调。
4、乙方在土地租赁期满后必须无条件地将甲方土地恢复原样,使得甲方的农田作物正常生产。
5、乙方在五年的租赁期满后场地建筑物不拆除影响甲方的粮食作物生产的,甲方有权自行拆除。
6、本合同必须有政府部门签字盖章方可有效。
甲方:
乙方:
鉴证方。
村组印章。
农村承包合同仲裁篇九
第五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及委员若干名。
第六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农业部主管副部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农业部有关司局、直属单位领导担任;委员由在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及管理和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担任。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均由农业部聘任。
第七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二)审定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准则、指南等规范性技术文件;。
(三)负责重大动物疫病、外来动物疫病和新发动物疫病的风险评估工作;。
(六)开展动物卫生风险评估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与国际合作工作;。
(七)负责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
(八)审议修订委员会章程,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审核委员会经费预算及决算;。
(十)完成农业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为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该中心为办公室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
第十条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委员会的各项决定,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起草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准则、指南等规范性技术文件;。
(三)负责建立和管理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库,负责组成和派出评估专家组;。
(五)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外来动物疫病和新发动物疫病的风险评估工作;。
(七)组织开展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技术培训、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与国际合作等工作;。
(八)筹备委员会会议,承办委员会换届组织工作;。
(九)编报委员会经费预算及决算,管理委员会工作经费;。
(十)承担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农村承包合同仲裁篇十
大家知道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法有哪些内容吗?那么,下面就随本站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20xx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第四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第八条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九条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第十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
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第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
(一)聘任、解聘仲裁员;。
(二)受理仲裁申请;。
(三)监督仲裁活动。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依照本法制定章程,对其组成人员的产生方式及任期、议事规则等作出规定。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二)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五年;。
(三)在当地威信较高,并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
第十六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员进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培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仲裁员培训计划,加强对仲裁员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章程和仲裁规则,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以及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依法组织查处。
第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当事人。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仲裁。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
(一)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
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证据来源。
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第二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申请予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仲裁程序:。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
(三)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处理;。
(四)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
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
通知书。
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仲裁程序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书面答辩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答辩,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被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二十六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二十七条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其他二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各自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员仲裁。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仲裁庭组成情况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第二十九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开庭可以在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或者村进行,也可以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当事人双方要求在乡(镇)或者村开庭的,应当在该乡(镇)或者村开庭。
开庭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个工作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仲裁庭请求变更开庭的时间、地点。是否变更,由仲裁庭决定。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第三十四条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除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外,仲裁庭应当终止仲裁。
第三十五条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开庭过程中有权发表意见、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为其提供翻译。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与纠纷有关的证据由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发包方等掌握管理的,该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供,逾期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八条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第三十九条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四十条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仲裁庭应当依照仲裁规则的规定开庭,给予双方当事人平等陈述、辩论的机会,并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
经仲裁庭查证属实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四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第四十二条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纠纷,经当事人申请,仲裁庭可以先行裁定维持现状、恢复农业生产以及停止取土、占地等行为。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先行裁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以及国家政策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四十五条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裁决日期以及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起诉权利、期限,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在裁决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起诉权利、期限。
第四十六条仲裁庭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十七条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五十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五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共同制定。
第五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十三条本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和现代农业建设,农村人口流动和劳动力转移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数量不断增多,纠纷形式多样化,纠纷领域不断扩大,纠纷表现出的矛盾十分复杂。
因此,建立适合国情,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制度提到议事日程。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一些地方开始尝试运用仲裁的方法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积累了一些经验,但各地在仲裁机构设置、工作程序、裁决执行等方面存在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农村基层干部群众迫切要求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呼声十分强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广泛听取民声、掌握民意的情况下,于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在其总则中指出,制定这一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是中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对推动中国农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明确了运用调解、仲裁双渠道化解纠纷的原则。一旦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六种情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申请调解和仲裁。
这六种情形是: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注重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并设专章予以规定: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形式和人员予以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是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四是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亮点一: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受理范围。该法规定: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适用本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因确认土地承包关系、履行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受侵害等发生的纠纷。
亮点二:明确了仲裁机构的设立、组成和职责,规范了政府与仲裁机构的关系,建立了仲裁员管理制度,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既符合仲裁的一般原则,又有必要的行政支持。
亮点三:明确了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条件和方式,实行申请仲裁,不要求当事人订立书面仲裁协议;规范了仲裁的受理制度、仲裁程序,允许当事人口头申请、答辩等。
亮点四:明确了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亮点五:规定了灵活便捷的开庭程序,旨在减少农民的仲裁成本,把纠纷化解在基层。
亮点六:规定了仲裁制度与司法制度的关系: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允许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没有实行“一裁终局”;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农村承包合同仲裁篇十一
第三条下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依法设立,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注重调解,尊重事实,符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七条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农户代表人由农户成员共同推选;不能共同推选的,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二)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第八条当事人一方为五户(人)以上的,可以推选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
第九条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
第十条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
当事人或者第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
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仲裁时效因申请调解、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重新计算。
在仲裁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事由,当事人不能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农村承包合同仲裁篇十二
甲方: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土地承包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土地亩、每亩承包费_______元承包给乙方。
二、合同期限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到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三、承包价格:本合同期限内按每亩_____元,在_____年_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结清。结不清收回土地,若有诚信,可续签,价格再议,本合同长期有效。
四、结算方式:以现金结算,甲、乙双方以收据为凭。
五、甲方承包的土地不能有任何争议、纠纷和债务。
六、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享有独立的生产自主权、经营权,但不能改变土地用地性质,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方式,乙方要认真管理好甲方的土地,不得让别人占用,及时除草,不能留下杂草,保养、平整好每块土地,不得损坏。
七、违约责任:上述条款是甲、乙双方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违约,否则,单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农村承包合同仲裁篇十三
第二条____市/县/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仲裁委员会)在____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导下依法组织设立,并报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聘任、解聘仲裁员;。
(二)培训、管理仲裁员;。
(三)受理仲裁申请;。
(四)指导、监督仲裁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本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____市/县/区____【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登记、审查仲裁申请;。
(二)监督管理仲裁程序;。
(三)编制仲裁员名册;。
(四)组织仲裁员培训;。
(五)管理仲裁文书和仲裁档案;。
(六)管理仲裁工作经费;。
(七)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本仲裁委员会由_____市/县/区人民政府及____【注:有关部门】代表、____【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____【注: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成员人数为____人【注:总数为单数,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
本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____【注:一至二】人,委员____人。
第六条本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期为____【注:三至五】年。
仲裁委员会换届,应当在任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完成;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换届的,应当在任期届满后两个月内完成。
第七条本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任期内因故更换的,由仲裁委员会组织重新确定人选。主任、副主任更换的,由本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决定。
第八条本仲裁委员会每年召开____【注:不少于一】次全体会议。根据主任、副主任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全体会议。全体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举行,会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修改章程须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全体会议主要负责议决以下事项:
(二)选举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三)决定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除名;。
(四)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的,决定主任的回避;。
(五)审议仲裁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七)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本仲裁委员会从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中选聘仲裁员,颁发聘书:
(二)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五年;。
(三)在当地威信较高,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
第十一条本仲裁委员会定期组织仲裁员进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培训。
第十二条仲裁员聘期____【注:一般为三】年,期满可以继续聘任。
第十三条本仲裁委员会建立仲裁员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仲裁员的依据。
第十四条本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仲裁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纪守法,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本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被选定或者被指定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主动报告是否有回避情形。
第十六条本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记录人员、翻译人员等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仲裁程序进行的情况。
第十七条仲裁员辞聘,应当提前三个月向本仲裁委员会提交辞呈。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在仲裁程序结束前不得辞聘。
第十八条本仲裁委员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员,予以解聘:
(一)故意隐瞒应当回避事实的;。
(二)无正当理由故意不到庭审理案件的;。
(三)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四)其他不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
第十九条本仲裁委员会对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以及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仲裁员,予以除名,且不再聘为仲裁员。
第二十条本仲裁委员会不向当事人收取仲裁费用,工作经费依法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经本仲裁委员会____年____月____日全体会议讨论通过,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
农村承包合同仲裁篇十四
第三条下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依法设立,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注重调解,尊重事实,符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七条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农户代表人由农户成员共同推选;不能共同推选的,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二)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第八条当事人一方为五户(人)以上的,可以推选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
第九条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
第十条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
当事人或者第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
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仲裁时效因申请调解、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重新计算。
在仲裁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事由,当事人不能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一)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十三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土地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
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材料,应当出具回执。回执应当载明接收材料的名称和份数、接收日期等,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农村承包合同仲裁篇十五
第一条为规范本社的活动行为,根据《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本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本社名称:专业合作社。
本社住所:
第三条本社由、、、、、、等个社员组成,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本社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为准)。
第五条本社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社社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本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社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努力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组织社员开展生产经营,扩大产业规模,提升产品品质,提高社员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降低风险,依法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社员收入。
本社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服务。
第七条本社的主要任务:
(四)统一组织销售社员的产品;。
(五)统一注册商标、产品包装、广告发布和市场开拓;。
(七)统一开展社员需要的法律、保险等服务和文化、福利等其它事业。
第二章股金设置。
第八条本社注册资金由社员认购的股金组成。
第九条社员认购股金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作价出资(实物、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出资认购股金的,必须经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评估作价出资认购与货币出资认购享受同等权利。
第十条社员认购的股金,本社向社员签发股权证书,作为所有者权益和盈余分配的依据,并以记名方式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本社注册资金为万元,每股股金元。单个社员(含团体社员)认购的股金不高于股(单个社员的股金不得超过总股金的20%)。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的股金不低于股(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的股金应占本社股金总额的一半以上)。
社员之间可以联合认购股金,联合认购股金的.社员应推选一名社员,并由其进行注册,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社员的姓名(名称)、认购的股金、出资方式、所占比例(附后):
第十二条社员部分或全部股金,经理事会审核,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在社员之间转让。
第三章社员。
第十三条凡从事与本社同类或相关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和组织,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自愿提出入社申请,认购股金,经理事会(合作社成立前由发起人)讨论通过,成为本社社员。
第十四条以组织名义入社的社员,其权利和义务由该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行使。
第十五条社员的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社社员(代表)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产品优先交售权;。
(三)享有按股金额和交易额参加盈余分配权;。
(四)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五)有权建议本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六)有权拒绝本社不合法的负担;。
(七)有权申请退出本社;。
(八)享有本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分配权。
第十六条社员的义务:
(二)按本社规定认购股金,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积极参加本社组织的学习、培训等各项活动,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五)根据社内分工,发扬互助协作精神,积极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六)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财产,爱护本社的设施;。
(七)承担本社认为需要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十七条社员退出本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担保字据,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退社后,其入社股金于该年度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社经营盈余,可参加盈余分配;本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合作社公共积累不能分配。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制度;。
(二)不履行社员义务;。
(三)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惩处的。
第十九条社员死亡的,其社员资格和股金可由其具有入社条件的继承人继承。继承人不愿意入社或难以继承的,可按本章程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本社设立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代表)大会由全体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由社员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社员人数的分之一。代表任期3至5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监事会(监事)成员;。
(三)决定增减注册资金和股金转让;。
(四)决定合并、分立、终止、清算;。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生产经营方针和投资规划;。
(八)决定重大财产处置;。
(九)决定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需要社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一)四分之一以上社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员代表提议;。
(二)监事会(监事)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
第二十四条社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十五条社员(代表)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方式(或者按交易额与股金额结合的一人多票方式。但单个社员最多不得超过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六条社员(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表)代理,一个社员(代表)最多只能代理2名社员(代表)。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七条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5天向社员(代表)书面报告会议内容,否则社员(代表)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人(单数)组成,理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至5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人。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向社员(代表)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制度、工作计划等有关事项;。
(三)讨论决定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任免;。
(四)讨论决定入社、退社、除名和继承;。
(五)讨论决定对社员与职员的工资、奖励和处分;。
(六)根据本社发展需要为社员提供各项服务;。
(七)聘用或解雇本社职员;。
(八)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
(九)履行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理事会负责经营本社业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承包合同仲裁篇十六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为充分开发土地资源利用农村土地,增加村集体和村民收入,经过甲方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并进行公开协商,确定该合同涉及村集体所有荒地湾由乙方 开发承包。为更好的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合理、自愿、共赢的原则订立以下协议:
一、土地位置、名称、面积及所有权、抵押权情况。
(附地理位置图)。
第二条 土地名称: 荒地湾 。
第三条 土地面积: 平方米。
第四条 土地所有权属于 村集体所有,该荒地湾并无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物权及物权障碍。
二、承包期限及起止时间。
第五条 承包期限: 年,自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止。
三、承包费用及支付时间。
第六条 承包费用: /年,支付时间:每年的xx月xx日。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第七条 承包土地的用途: 。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有权收取承包费用;
(2)有权监督承包方按照承包协议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3)可以在与乙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从乙方承包地进行排水;
(4)有权制止乙方损害承包土地;
(5)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6)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7)在协议承包期限内,未经乙方同意情况下,不得变更承包费用;
(8)配合乙方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等必要的权利证书。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权利;
(4)乙方应当按时支付承包款;
(5)在必要的情况下,乙方可以提供通信、架铺公共设施等便利;
六、协议解除。
第十条 协议解除的条件。
(1)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约的;
(2)乙方拒不支付承包费用,经两次书面催告依旧不履行的;
(3)承包土地被征收、征用等导致承包经营权丧失的;
(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六、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若甲方擅自解除合同或者擅自收回、调整承包地,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乙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甚至以划分“口粮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的,应当按照乙方为修整土地的投入 元及其他实际投入 元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甲方擅自增加承包费用、在承包地设置抵押、质押等影响乙方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 元的违约责任。
八、纠纷的解决。
第十三条 若双方因本协议产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议不成,由 管辖,违约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包括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在内的诉讼支出。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自签订之日生效,本协议未尽事项,可以补充协议形式予以约定。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承办人:
年 月 日。
农村承包合同仲裁篇十七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仲裁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
附件:1.申请书副本份。
2.其他有关材料份。
3.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复印件。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农村承包合同仲裁篇十八
如果我们有一块土地是空闲的,我们就可以选择承包给别人了,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整理了承包合同,希望大家阅读一下标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范本甲方:村民委员会乙方: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乙方通过方式取得甲方荒滩荒山(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经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特立此合同:
第二个山头与。
第三个山头之间的山谷中分线。
二、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________年不变,即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终止。
三、乙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林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总承包款为人民币元整,付款方式为:
四、乙方承包荒滩荒山后应积极治理,在荒山上植树、种草或搞多种经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利用承包范围内的林木、粘土、沙石等矿产资源或建造固定设施。
五、乙方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但不得转包。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荒滩荒山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荒山的开发治理成果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承包的荒滩荒山在合同履行期内除乙方交纳承包款外,乙方不负责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八、乙方将荒滩荒山承包后,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荒滩荒山资源,发现问题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九、甲方保证该荒滩荒山(林地)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四、此合同发生纠纷由裁决。十。
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证处一份、乡人民政府备案一份,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土地承包合同参考范x依据_________省_________农场_________文件规定,为明确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特订立本合同。
二、承包土地名称:甲方将_________大队_________号地耕地面积_________公顷承包给乙方。
三、承包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四、承包土地用途:种植业生产经营。
五、地租价格:按_________省_________农场当年度规定的价格执行。
六、租金交付时间:当年____月____日前由乙方以现金方式交与甲方,以甲方出据的收款凭证为准。
七、合同保证金:为保证乙方认真履行合同条款,甲方按每公顷_________元的标准,收取保证金;乙方交付的保证金,甲方按当期银行利率计息,在双方解除合同时,甲方退回乙方。如乙方在承包期内违约,保证金做为违约金没收。
八、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单位使用的土地;。
3.按合同约定的租金价格和应交方式收缴租金;。
4.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5.依照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6.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乙方对发包责任人擅自更改合同内容或不合理的摊派有权拒绝;。
4.维护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不得给土地资源造成损害;。
5.按合同约定土地租金价格和交租时间及交租方式交纳租金。
2.土地流转双方必须签定书面合同,并报甲方备案;。
3.土地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土地流转后的土地租金、交租时限、方式,仍按由乙方按合同规定执行。
十、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另立合同。十。
二、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基层单位一份。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发包责任人(签字):____________责任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签字):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关于个人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收购方(甲方):_______________种植方(乙方):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____________土地承包和西瓜收购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将其承包的______________土地_______亩中的_______亩转承包给乙方种植大棚西瓜。转承包期限: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每亩承包金额为______元,合计承包金额为_____元。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付清。
第二条 乙方承包土地的用途必须为种植大棚西瓜,乙方产出的西瓜由甲方按当日市场价收购。
第三条 质量要求。
2.外观质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收购保证金:甲方口是口否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收购保证金_______元。交货时保证金应(口抵作收购款口返还甲方)。保证金支付后,因甲方违约解除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因乙方违约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保证金。
第五条 交货时间:乙方于合同期内于采摘前______天通知甲方,由甲方安排采摘时间;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计量方法:以交货地的称量为计价重量;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由乙方负责装车。
第六条 检验方法:甲方在收购当场验收;检验时间:与交货时间相同;检验地点:与交货地点相同。
第七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甲方在收进乙方货物后____日内现金支付货款。双方约定保护价的,当交货时市场收购价格低于保护价时,以保护价为准:市场收购价格高于保护价时,双方可协商上调价格。
第八条 乙方于转承包期满后,清理好棚架、薄膜等杂物。如乙方未清理,甲方可请人或自行清理,所付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如乙方将转承包的土地转作他用,甲方可提前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条 违约责任。
4.甲方未按约定收购复合产品要求的产品,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经核实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依法向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提交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三条 对于产品质量要求等内容,双方可另附附件详细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本合同于土地转承包期满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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