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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告案例分析报告公司财务状况分析案例篇一
(一)固定资产投资估算及相应报表的编制
本项目的基础数据及主要内容如下:某化工项目是新建项目,生产国内市场紧缺的某种化工产品甲产品,年生产规模为2300吨。项目拟于20xx年开工,建设期3年,20xx年投产,当年达产80%,20xx年起,达产100%,生产经营期按14年计算,计算期17年。厂址位于某城市远郊,租用一般农田50亩,每亩每年租金20xx元,在项目建设期初全部付清。项目拟建综合办公楼3000平方米,生产车间6500平方米,仓储设施3000平方米,以及全套生产加工设备和水、电等基础设施。
(1)综合办公楼3000平方米,单位造价1000元/平方米,则办公楼估算价值=3000×1000=300(万元)
①建筑工程费用。生产车间建筑面积6500平方米,单位造价1000元/平方米,则生产车间估算价值=6500×1000=650(万元)
②设备购置费。全套生产加工设备价值总计为2495万元。 ③安装工程费。以设备购置费的15%计算,即 安装工程费=2495×15%=374.2(万元)
(3)仓储设施3000平方米,单位造价400元/平方米,则 仓储设施估算价值=3000×400=120(万元)
(4)辅助工程。项目进行水、电基础设施等共计花费80万元。
项目工程费用=300+650+2495+374.2+120+80=4019.2(万元)
(1)无形资产。项目租用一般农田50亩,每亩每年租金20xx元,共租用17年,因而土地使用费为170万元。 (2)递延资产。本项目发生开办费75万元。 其他费用=170+75=245(万元)
基本预备费用=(4019.2+170+75)×4.75%=202.5(万元)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工程费用+其他费用+预备费用=4019.2+245+202.5=4466.7(万元)
第一年的借款利息=(年初借款本息累计+本年借款额度÷2)×年利率=(0+500÷2)×9.72%=24.3(万元)
依此类推,分别计算第二、第三年的借款利息分别为126.9万元、273.6万元。 建设期利息总计=24.3+126.9+273.6=424.8 (万元)
项目固定资产总额=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建设期利息=4466.7+424.7=4891.5(万元) 根据上述估算结果,即可编制固定资产投资估算表,以反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及其构成。
表6-1固定资产投资估算表单位:万元
已知该化工项目年产甲产品2300吨,经预测该产品在生产期初的出厂价格为16 380元/吨(含税)。并经调查测算获得下面相关资料:应收账款的周转天数为30天;外购原材料、燃料及动力储备期为两个月;在产品、产成品的周转天数分别为18天和36天;现金周转天数为30天;外购原材料、燃料及动力的赊购期为1个月。
根据上述资料,运用流动资金测算的公式,即可对项目营运期内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变化情况作出测算,并相应编制流动资金估算表(表6-2)。
表6-2流动资金估算表 单位:万元
注:流动资金估算中所需的经营成本、外购原材料、燃料及动力等数据来自“项目总成本费用估算表”和“外购原材料、燃料及动力估算表” 。
下面仍以某化工项目为例来说明该表的编制。根据表6-1、6-2,该化工项目总投资为5598.1万元,即:总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期利息+流动资金=4466.7+424.8+706.6=5598.1(万元)
万元。项目资金来源如下:在项目建设期间,企业自筹资金1202.3万元,其余3264.4万元全部由中国建设银行贷款,其中,项目第一年借款500万元,第二年借款1562.1万元,第三年借款1202.3万元,年利率均为9.72%。项目建成后,根据估算,第4、5年分别需要流动资金580.1万元、123.9万元。企业根据自身资金情况,将提供30%流动资金,并全部在第4年投入,其余由中国工商银行贷款,年利率为8.64%。
根据上述资料,即可编制出该项目的投资计划与资金筹措表。
已知该项目与成本估算的相关资料如下:
(4)修理费按折旧费的50%提取;
(1)原材料、燃料及动力估算
生产人员年工资总额=24×0.912=21.9(万元) 管理人员年工资总额=5×0.96=4.8(万元)
项目年工资及福利费总额=(21.9+4.8)×1.14=30.4(万元)
(3)折旧费估算
无形资产年摊销费=170/10=17(万元) 递延资产年摊销费=75/5=15(万元)
(5)修理费用估算
修理费=293×50%=146(万元)
(6)借款利息估算
长期借款利息详见借款还本付息估算表,正常年份流动资金利息为: 正常年份流动资金利息=494.6×8.64%=43(万元)
(7)其他费用估算
年其他费用=30.4×270%=82(万元)
(8)总成本费用估算
综合以上各部分费用即可得出项目总成本费用。如:
第6年总成本费用=1576+283+30+146+293+32+251+82=2694(万元)
(9)经营成本估算
第6年经营成本=2694-293-32-251=2118(万元)
(10)固定成本与可变成本估算
第6年固定成本=30+146+293+32+251+82=835(万元) 第6年可变成本=1576+283=1859(万元)
已知有关销售资料如下:
(1)项目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后年产甲产品2 300吨,并能全部销售;
年销售收入=2300×16380=3997(万元) 年增值税=(销售收入-外购原料、燃料及动力等)×增值税税率/(1+增值税税率)=(3997-1859)×17%/(1+17%)=311(万元)
年城市维护建设税=年销售收入×税率=3997×0.6%=24(万元)
年教育费附加=年增值税×2%=311×2%=6(万元)
财务报告案例分析报告公司财务状况分析案例篇二
xx年 11 月 30日
一、案例简介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
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
建设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二、研究主题
对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农村产权改革政策的分析。
三、发展历程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确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指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
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2003年3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承包地不得买卖。
2008年10月12日,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xx年11月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决定,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允许工业、商业、综合等性质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
最终实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
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
四、案例分析
(一)案例背景信息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改革红利,已基本释放完毕,“后发劣势”日渐彰显。
在双轨制之下,各种特殊利益集团逐渐成型。
经济改革尚未最终完成,政治、社会、文化等领域的改革,尚待更有效地启动。
但不愿继续改革,靠着特权吃市场的“原地不动派”,已隐然成为一股力量。
同时,随着社会自由的增加,民间迅速觉醒,自我治理的要求高涨。
特殊利益背后的特权现状,与普遍的平权诉求,发生激烈碰撞。
在更现实的宏观层面,权利缺乏导致的消费不足,也使中国经济难以持续运转。
中国已不可能不继续改变。
习xx和胡xx都曾清醒宣示:“停顿和倒退没有出路。”
回归具体领域,需要明晰土地产权,给农民“更大的财产权利”,以建成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需要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建成现代市场经济。
城乡发展不平衡不协调,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存在的突出矛盾,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但是,城乡二元结构没有根本改变,城乡发展差距不断拉大趋势没有根本扭转。
根本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
必须健全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
1.城乡差距:城乡居民收入比为3.1:1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917元,比上年增长13.5%,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 10.7%;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中位数(指将所有调查户按人均收入水平从低到高顺序排列,处于最中间位置的调查户的人均收入)为7019元,增长 13.3%。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比上年增长12.6%,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9.6%;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为21986元,增长15.0%。
从数据看,城乡居民收入比为3.1:1,城镇和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仍保持“3”倍以上的差距。
2.农民从土地中获益甚少
现在所有的城市土地加在一块也就2.5亿亩,但是农民拥有三大块财产——18亿亩承包地、2亿亩左右农村宅基地,以及不到1亿亩的其他二三产业的经营性建设用地。
城市2.5亿亩土地给城市居民带来了很大的一个财产,但是农民拥有的这些资产因为受到各种各样的产权不明晰,给农民带来的收益很少。
根据统计数字,现在每年农民从财产性收入得到的收入不到3%。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郑风田说,一般讲的财产权应该有三个权利,包括处置权、转让权、抵押权。
所以,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应该让农民可以进行抵押、出租、出借、转让。
(二)问题分析
要想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就必须让集体土地入市。
早在十几年前,广东、浙江就有地方提出地方性的集体土地入市法规,全国不少地方也在试点。
但由于各种严格的限制,农民的承包地、宅基地、住房不能作为资本流动,很难带来财产性收入。
而现实情况却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隐形市场活跃,违法用地屡禁不止,用地流转权利缺乏可靠保障,如何打破坚冰,让工业化与城镇化过程中农民也能够真正受益,需要进一步改革。
农村土地改革已经千呼万唤,而且也是大势所趋。
我国土地目前存在以下四方面的问题:
一是建设用地奇缺,各地正在掀起一场“推山填海”的找地运动,亟盼农地解困;二是农地闲置惊人,下乡走一走,空心村比比皆是,这既是资源浪费,也不符合城镇化的要求;三是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很大程度上,政府对城镇和工业用地的垄断带来了这一问题;四是政府以往的征地方式引发的社会矛盾凸现且成本逐年高涨,在以往的大规模征地进程中,农民却是权益受损最严重的一方,补偿标准按农业用地价值来核算的,与土地最后的实际价值相差甚远,所以矛盾重重。
有学者统计,2012年政府土地出让收益中有60%用于征地拆迁相关费用。
问题的症结还是在于农地和农民长期被差别对待,城乡存在巨大权利鸿沟。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自由流转市场要建立健全,就必须依靠要素市场的平等化,必须实现城乡用地“同地同价同权”。
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也要赋予更多其他政治权利。
当然,此前农地入市试点出现的一些问题,也要在未来试验改革中针对性地规避或完善。
正如习xx总书记所说,改革是由问题倒逼而产生,又在不断解决问题中得以深化。
目前我国群体性上访事件中60%与土地有关,问题不可谓不大。
农地直接入市能在多大程度上缓解这一问题,仍然有待各地的改革深化和具体实践。
(三)方案对策
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说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城乡土地领有同等的产权权利、适用同等的法律规则。
这意味着集体土地不需要走变更为国有土地之后的程序、过地方政府的`手才能上市。
农民持股的村集体,甚至持有单块土地的农户及农民本人,都能同地方政府一样,成为土地供应的主体。
农村集体土地的上市,显然不宜走政府拍卖的老路, 必须以打破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为目标,并与政府土地拍卖形成分庭抗礼的竞争态势,地价才有望不受操控。
农村土地入市要想真正对抑制房价起效,显然更需竞争机制的引入以及利益关系的重建。
而且这也将打破长期以来土地被地方政府垄断的格局,也将打破长期以来,土地市场由政府与开发商分肥的利益格局。
值得注意的是,在流转过程中要始终坚持18亿亩耕地红线,坚持用途管制,防止在流转过程中把农地都变成建设用地。
此外,《决定》中对三类不同性质的土地,改革方向和重点是不一样的。
第一类是关于承包地经营权,明确要在坚持保护耕地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
第二类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明确“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即允许的是工业、商业、综合等性质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
第三类是农村宅基地,明确可“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
但要坚决遏制“小产权房”,小产权房不合法的根本原因,是其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违反了土地用途管制,冲击了耕地保护红线。
这意味着,即便改变集体土地性质,小产权房也无法合法化。
2.农村土地确权:
农民享有的法定财产权利中,土地是其最主要的要素。
但是跟农民有关的农村集体土地中,农民的用益物权长期得不到保障。
除了农民对自己的承包地和宅基地上享有用益物权外,对村集体的资产,农民也享有相应的权利。
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主要是土地财产权,包括抵押、处置及最根本的交易权。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农村集体建设土地入市是未来的必然趋势,但前提是须明确产权主体及权益分配机制,防止公权力侵占。
如科斯定理所说:权利的清晰界定是市场交易的本质前提。
确权不是形式,而是一种关系的终结,也可以说是市场交易的需求在倒逼产权权利的界定。
截至xx年6月,全国林地确权27.02亿亩,已完成99.05%;颁发林权证1亿本,占已确权林地面积的96.37%。
全国农地确权,应像林地确权一样,尽量在物理上确权到每家每户;一些农地如果在物理上确权到户难度太太,那可在物理上确权到村集体,但在股权上仍要确权到户。
这样,持有本村全部或部分农地的村集体就是股份公司,村集体持有的农地就是法人财产,农户或农民就是股东。
这两种确权方式,均可确保农户或农民对农地的产权权利,在此基础上,村庄治权与产权分离也就手到擒来了。
3.治权产权分离:
目前农村最大的问题是治权产权不分:一方面村支书或村主任以村集体的名义,把持了本应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治权,做了几十年的村支书与村主任并不鲜见,根本不受任期限制;另一方面这种落到少数人手里的治权,又延伸到根本没有确权到户的村集体土地上,这些内部人等于变相把持了本应属于农户与农民的农地等资产,可以通过利益输送等隐蔽方式甚至明目张胆的方式化公为私。
这是农村不稳定的根源所在。
(四)评估决策
1.农村产权改革给农民带来的好处:
十八届三中全会允许转包耕地、出让宅基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可同地同权同价是给农民发了三个大红包。
第一个红包是耕地转包。
农民将承包地转包出去,平均转包的费用上海大概一千多元,中部七八百元,西部是三五百元。
第二个红包是出让宅基地。
一旦宅基地商品化,商品价值一下子可以实现几十万亿,就装进农民口袋里了,城乡收入差距一下子就缩小了,中国就可以走出中等收入的区间进入高收入国家行列了。
第三个红包,便是《决定》提到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可同地同权同价。
过去农村建设用地是先征地变成国有,再搞一级开发,再进行招拍挂,现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了,无论是集体收入也行,分给老百姓也好,又是一个大红包。
2.对于此次农村产权改革的担忧:
一些人担心农民获得土地产权后,就会受骗廉价卖掉土地而生活无依。
这些自诩的聪明人,是把农民当成智力比自己低的非人类。
我们要相信农民的智慧,想用一把彩色玻璃珠去换农民的土地无疑是天方夜谭,农民不是短视的,他们会更注重长期的发展。
换个角度来讲,虽说“农民不能失去土地”一直被看成是社会主义革命成功的象征,看成是国家根本制度的红线。
这个方案正在突破这一禁忌。
但事实上这应该是一个不存在的问题。
既然农民以前没有实质性地拥有土地,失去便无从谈起。
对此前的所谓集体进行“所有权”登记确认,权属人才可以按自己意志,决定“失去”或者是“继续拥有”。
如果国家承认农民有一块跟国有土地“平等的权利”的土地,并且可以交易,当然比随时可能被拆房赶人要强得多。
机会都没有,从前理论上的拥有便成为现在事实上的没有。
还有些人担心热钱会涌向农村市场。
放开农村建设用地市场后,应该注意热钱向土地市场的大量涌入。
最近几年,国际金融资本过剩,导致国际上亿公顷土地被金融资本侵占,形成新的“圈地运动”。
而近几年,中国也存在增发货币,金融过剩的现象。
一旦农村建设用地开闸,这个政策将对那些“有钱人”成为利好,便于他们将热钱流入农村建设用地市场。
以后,农村建设用地将成为新的投资领域,这个问题应该引起重视。
3.土地产权改革的阻力:
值得一提的是,农村土地要实施流转,还面临着土地政策法规瓶颈。
1986年颁布,1998年第一次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对此,中国 城市经济学会副会长、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顾问杨重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在我国现行法律范围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并不允许出让或转让使用权。
放开集体建设用地自由流转的最大瓶颈是法律红线,而所面临的法律瓶颈不仅止于 《土地管理法》、《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甚至《宪法》都得随之进行修正。
“三农问题”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院长温铁军强调,《决定》中提出“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将打破长期以来土地被地方政府垄断的格局,也将打破长期以来,土地市场由政府与开发商分肥的利益格局。
要打破传统的利益固化格局并非易事。
一是这种利益固化格局已形成,如果切断地方政府融资渠道,将导致地方政府资金链条断裂。
二是农民的权益保障呼声较弱。
要想实现“同市同权同价”,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五、结语
古老的土地,连接过去伸向未来,
我们走在中国的大地上,
我们走过乡土,走过城镇,走过大都会,
又将目光聚焦在了黄土地、黑土地、红土地上;
我们走在中国的大地上,
这片土地曾经悲伤,这片土地曾经辉煌;
我们走在中国的大地上,
这片土地沐浴阳光,这片土地充满希望。
六、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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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告案例分析报告公司财务状况分析案例篇三
高速公路作为政府提供的一种准公共产品,具有典型的资本密集型特征,资金投入数额巨大,占用时间长,对区域经济发展、自然和环境影响较大,投资风险较高。高速公路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设施,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其目的主要是为社会公共需求服务,西方经济学界通常将其视为公共产品,在方便出行、改善投资环境、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长期以来,我国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并成为发展的瓶颈。1984年我国出台了"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用于促进高速公路建设,提出适当"贷款修路",建成后"收费还贷",以弥补政府投资的不足。这项政策实施以来,效果非常明显,高速公路里程由起初的几百公里,发展到了20xx年的4.54万公里,交通长期制约经济发展的状况得到缓解。总体来看,我国高速公路发展呈现以下态势。
运输能力增长较快。到20xx年底,全国公路营运汽车达802.58万辆,比上年增加69.36万辆。运输量持续快速增长。20xx年全社会完成公路客运量186.05亿人、旅客周转量10130.85亿人公里,分别比上年增加16.31亿人和838.76亿人公里。货运量完成146.63亿吨、货物周转量达9754.25亿吨公里,分别比上年增加12.46亿吨和1061.05亿吨公里。高速公路主营业务收入达20xx多亿元,居世界第一。分地区看,盈利水平高低依次为东部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在路网效应渐趋显现、车流量持续较快增长、计重收费普遍实施,高速公路行业景气度持续向好,处于高投入期,20xx年公路建设资金仍以银行贷款和地方自筹资金为主,所占比重比往年有所提高。全年公路建设到位资金5481.85亿元,国内贷款占40.7%,地方自筹占32.8%,所占比重比20xx年分别提高2.5个和0.9个百分点。在未来若干年我国经济保持年均增长8%的条件下,高速公路年均竣工里程需求在4000公里左右,20xx年总需求在6万公里左右。预计20xx~20xx年间,全行业需投资0.5万亿~0.6万亿元,平均每年投资规模在1400亿~1600亿元左右。
目前,高速公路建设融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财政拨款用于公路和区域干线公路建设。
(二)征收车辆购置费税。对所有购置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车辆购置税,资金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
(三)征收公路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
(四)贷款修路。1984年国务院作出了"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重要决定,允许通过集资或银行贷款修建收费公路,并对通过收费公路(桥梁、隧道)的车辆收取过路过桥费,用于偿还贷款。
(五)利用资本市场。积极利用国内、国外两个资本市场,采取转让公路收费权、发行企业债券和在境内外发行股票等形式,拓宽融资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六)利用外资,国家鼓励利用境外金融机构、经济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建设公路。利用外资建设公路主要是两个渠道:一是直接利用外资;二是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虽然我国高速公路建设投融资形式呈多样化,但实际情况是以国内贷款和自筹资金为主。
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政府承担了许多社会和经济建设的职能,由于政府的预算收入和支出有限,因而单靠政府的财政预算很难进行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为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步伐,伴随着政府投融资体制和财政预算体制的改革,为优化政府支出结构,降低政府负债的风险,许多省(区)市都成立了国有独资或控股的高速公路投资企业,作为融资平台,拓宽融资渠道,发挥杠杆作用,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和国外投资来参与高速公路建设。
(一)融资渠道单一
在现有投融资体系下,高速公路建设的投资主体还不够广泛,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性资金、政府出面获得的政策性和商业性贷款、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费,以及依靠政府信用举借的内债和外债等。由于地方财力的有限性,政府只能更多地依靠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方式,缺乏直接融资手段,高速公路建设的大部分融资来源于负债融资。在项目运作上,政府通过财政拨付项目一定比例的资本金,然后以高速公路的收费权质押,向商业银行贷款,用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建成后再用收费偿还银行贷款的本息,这种模式通常概括为"贷款修路,收费还贷"。但这种模式必须是在高速公路项目在其法定的收费年限内(《公路收费条列》规定为30年)车辆通行费的收益大于项目财务费用的前提下,才能进入良性循环,否则高速公路项目在发挥其良好的社会效益的同时将政府将承担巨额的负债。这也使得政府投资项目的资产负债率过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风险。
直接融资的主要来源是证券市场,通过企业上市直接募集资金。到20xx年5月为止,全国收费路桥类上市公司已经达到19家,诸多效益较好的高速公路已经纳入上市公司。但是在20xx年底,为规范高速公路经营权转让,国家交通行政部门暂停了直接融资的审批。
(二)融资环境不容乐观
由于中央、省级财政性资金对高速公路投入不足,导致高速公路建设经营公司的资本金严重不足或到位情况不好,高速公路的外部形象下降,无形资产贬值,失去了应有的吸引力和投资盈利空间,这一问题在中西部尤为突出。高速公路投资大、建设周期长、回报率不高等特点,决定了国家投入应是建设资金的主渠道,而这块资金正逐年减少。
此外,针对当前投资规模依然较大,货币流动性过剩问题依然严重的情况,国家通过宏观调控,控制商业银行信贷规模,通过刚性的制度约束,限制了信贷投放的增长,对投资增长产生明显的抑制作用。另外,20xx年、20xx年的连续7次加息,增加了资金使用的财务成本。近期,央行表示不排除央行再次提高存贷款利率的可能性。在这种背景下,一方面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受影响,放不出款;另一方面,承贷主体的财务成本屡创新高,使得目前还主要依靠信贷资金支持的高速公路行业的资金需求与供给存在较尖锐的矛盾。
(三)融资的系统风险
目前,高速公路举债或融资主体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市场主体,无项目决策权,但仍须按照政府部门的规划完成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满足社会发展需要。由于地方政府融资的决策主体与这些投资主体间责权利模糊,由于举债融资未完全纳入地方政府债务总量,缺乏有效监督制约机制,债务责任不与权利挂钩,领导者借债和还债情况不考核、不评价,造成债务责任缺位,导致公路建设投资效益被忽视,甚至出现了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出现了严重问题。许多项目往往不具备经济可行性,回报率很低,但为使项目通过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收益却完全可以支撑项目。没有谁去考虑融资、负债、收益的关系。政府不断下达项目,高速公路公司不断融资,企业运作的量化指标,如负债率、偿债率等也无法操作,没办法对偿债作统一的安排,一旦出现明显的偿债高峰期,并且偿债额巨大,那么就可能爆发企业的债务危机和信用危机。
另外,高速公路融资的价格风险主要是服务价格,即通行费价格风险及其导致的收费额的变动风险。高速公路融资特别是银行借贷融资均以通行费收费权和收入作担保,而高速公路公司又不能像一般的公司按《公司法》规定具有产品(通行费价格)的定价权,通行费的初次定价或事后调价主要是政府(有关部门)决定,所以当初在融资谈判台上估计或约定的担保金额往往难以兑现。现在贷款是按工程进度和质量验收情况拨付,一些分段通车收取通行费的工程项目,经常因估计的通行费价格与实际执行的价格有差距,直接导致通行费收入下降,其履约质量下降,信用度降级,使整个融资受阻甚至夭折。高速公路运营成本高,债务负担重。据统计,截至20xx年底,全国收费公路(90%以上的高速公路收费)贷款余额为5900亿元,贷款利息约500亿元,而同期收费额仅400多亿元,不足以支付贷款利息。因此,这些问题作为系统性风险,最后将全部集中到政府身上。
(四)融资地区性差异大
东部高速公路伴随经济发展起步早,发展快,车辆流量大,收益性好,已经完成了资本的积累,总体上资产负债结构已进入良性循环。高速公路建设市场发育较完善,相对融资渠道较宽广,高速公路建设的融资比例达80%以上,其中地方自筹和企事业单位的资金比例占总投资的18%。而西部地区位于国家道路网的末梢,地质条件复杂、经济欠发达和人口稀少,其工程造价高、收费价格低、车流量小的特点,使得投资者望而却步。尽管国家的西部开发战略加大了扶持力度,再加上自身融资能力差,融资渠道单一,高速公路建设的国家直接投资比例占将近30%,地方自筹比例仅为总投资的4.8%,只相当于东部地区的1/4。
随着新一轮的高速公路建设投资高峰期结束,"十五"时期公路建设贷款已开始进入还贷期,还贷任务很重,压力大,一些地区的一些项目已经出现了偿还困难,甚至形成不良贷款。甚至有专家称,国外20世纪70年代公路建设中出现的债务危机有可能在我国中西部地区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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