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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复议申请书篇一
申请人(裁定书称被申请人):邓柏福
邮寄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远志新外滩2栋18号 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
2、依法责令被申请人承担错误行为造成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事实和理由:
一、法院作出的裁定书,违反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例。
1、《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申请人2004年成立湖北武汉惠能化学原料有限公司,主营:乳化柴油、石油添加剂,由于技术的缺陷,生产的柴油达不到欧ⅲ排放标准,导致几百万的经济亏损,随后飘泊在世界里的日子这里就不说了。申请人一直以知足、知不足、不知足,作为人生航程的“校正仪”,几年中先后申请取得了多项发明专利,同时,结识全国10几个省的中医医师,学得一身优异的中医技术,如胃溃疡穿孔、颈腰椎病、男性阳痿早泄、男性死精子与奇形精子的不育症等,达到了用药小,疗效短,治愈率高之目标,总之,申请人为了弥补亏损,没昼没夜寻求在科研工作中。
申请人自2013年回到了本市,金融投资公司工作了一年,2014年加入了永州市中草医药研究会,从事中草医药研究开发工作,这是一家民间组织机构,工作是没有工资的,只是靠发出名片、做义诊传播信息,从而让患者找来治病得点工资,平均一个月不足1000元,妻子主要照看两个3岁和4岁小孩,时有靠网上发布信息一个月赚几百元,可说申请人时有家里拿不出100元钱,几年来,一家4口就这样艰苦度过。
另、说说申请人的“资产”,别人社会上有的东西全都有,申请人除了有几个小孩,2台电脑和2部不到1000元的手机,其他什么都没有了,还欠下了银行、亲朋好友近100万元债款,不说了,眼泪是五行学说“泪、汗、涎、涕、唾”五行归属的重要一行,还要留着它保护眼睛看世界,留着它开发技术还货款。
综上串述,说明了申请人没有心存借钱不还的意图,没有停用电话及其他正常通讯,没有好逸恶劳,更没有违法乱纪,只是没有偿还能力,然而,法院在执法过程中,(1)《民事诉状书》副本、传唤传票、《民事裁定书》没有实施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2)予以冻结银行账户没有立即通知申请人;(3)没有考虑保留申请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须品;(4)予以冻结申请人账户仅有2700元,不至于严重影响被申请人的正常经营。
法院藐视法律,未保持中立公证的立场,裁定予以冻结申请人银行账户,其行为偏离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德观,违反了《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的行为,申请人认为有假公济私的嫌疑。
二、法院作出的裁定书,缺乏事实依据。
三、法院裁定有损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是一名合法的社会公民,是一名不计名利的科研工作者,因为被申请人的恶意诉讼被冻结银行存款,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正常生活和社会声誉,被予以冻结的2700元,本是用于交第4季度房租费1700元左右(包括水电费),因不能按期支付房租,耐着面子求情于房东。申请人10月24日找到法院,得到的是“民事诉状、民事裁决书、传票”,还要付出是10月27日到法院合议庭复议,时间、差费,算大点3000元,算小点也要上1000元,具体多少由法院判定。
综上,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申请法院对(2017)湘1121民初2439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并依法作出裁定。
此致
祁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证据(电话清单)一份3页
裁定复议申请书篇二
申请执行人袁清忠,男,1970年3月17日生,汉族,衡山县人,住衡山县开云镇交通村5组4号。
被执行人陈辉广,男,1968年8月5日生,汉族,衡东县人,住衡东县新塘镇广田村4组(异议人之夫)
一、(2009)山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并未将异议人列为被告且判决有支付申请执行人袁清忠货款的给付义务,异议人与被执行人陈 辉广虽属夫妻关系,但属两个独立人格的自然人,陈辉广的经营行为属于个人负债并非家庭负债,异议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被执行人,并非裁定中所讲“可以追加异议人为被执行人,也可以不追加为被执行人。”可见执行法院具有极大的随意性。不能依法追加异议人为被执行人就不能拍卖复议人共有的房屋份额。
与被执行人选择了佳圣公司评估,第二次选择了兴隆公司评估,上述事实有审理记录证实。
三、12月26日、27日,异议人通过传真形式发给了代理人的委托书和书面异议书,执行人员不予认可,请问有哪一条法律规定必须由委托人与受委托人当面在承办案件的法官面前签名才算合法有效呢?这是在变相限制或剥夺异议人行使权利,对于应当暂时中止的行为而没有依法中止并通知相关人员。
四、法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选择的佳圣评估公司,这有监察人员在场见证;而实际上进行评估的却是易成公司;易成评字(2011)第0803号评估报告显示其估价作业期是2011年7月7日至8月8日,而法院的评估委托书是7月12日且不是当事人双方选择的佳圣公司,也就是说评估行为在先,委托书在后,法院的委托和易成评估公司的评估行为都没有合法依据,评估人员刘雪梅没有合法资质,其现场勘察没有法院工作人员和当事人到场监督,故评估报告程序违法且不具有合法性,因此不能采用。毕竟评估公司接受委托的是执行法院衡山县法院,而不是司法技术的管理机构衡阳市中院司法技术处。
认的其他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本人、优先购买权人或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而执行法院未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优先购买权人门面的租赁人罗某和其他优先权人信用社派员到拍卖会场,故正旺拍卖公司的拍卖行为在程序和拍卖根据上不具有合法性。
综上所述,执行法院程序上的违法性必然导致执行结果实体上的违法性,将会损害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执行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拍卖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外司法鉴定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款不当,恳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复议的事实和理由,撤销原裁定结论,纠正执行法院的违法行为,以示公正!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申请人: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裁定复议申请书篇三
邮寄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远志新外滩2栋18号 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
2、依法责令被申请人承担错误行为造成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事实和理由:
一、法院作出的裁定书,违反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例。
1、《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申请人20xx年成立湖北武汉惠能化学原料有限公司,主营:乳化柴油、石油添加剂,由于技术的缺陷,生产的柴油达不到欧ⅲ排放标准,导致几百万的经济亏损,随后飘泊在世界里的日子这里就不说了。申请人一直以知足、知不足、不知足,作为人生航程的“校正仪”,几年中先后申请取得了多项发明专利,同时,结识全国10几个省的中医医师,学得一身优异的中医技术,如胃溃疡穿孔、颈腰椎病、男性阳痿早泄、男性死精子与奇形精子的不育症等,达到了用药小,疗效短,治愈率高之目标,总之,申请人为了弥补亏损,没昼没夜寻求在科研工作中。
申请人自20xx年回到了本市,金融投资公司工作了一年,20xx年加入了永州市中草医药研究会,从事中草医药研究开发工作,这是一家民间组织机构,工作是没有工资的,只是靠发出名片、做义诊传播信息,从而让患者找来治病得点工资,平均一个月不足1000元,妻子主要照看两个3岁和4岁小孩,时有靠网上发布信息一个月赚几百元,可说申请人时有家里拿不出100元钱,几年来,一家4口就这样艰苦度过。
另、说说申请人的“资产”,别人社会上有的东西全都有,申请人除了有几个小孩,2台电脑和2部不到1000元的手机,其他什么都没有了,还欠下了银行、亲朋好友近100万元债款,不说了,眼泪是五行学说“泪、汗、涎、涕、唾”五行归属的重要一行,还要留着它保护眼睛看世界,留着它开发技术还货款。
综上串述,说明了申请人没有心存借钱不还的意图,没有停用电话及其他正常通讯,没有好逸恶劳,更没有违法乱纪,只是没有偿还能力,然而,法院在执法过程中,(1)《民事诉状书》副本、传唤传票、《民事裁定书》没有实施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2)予以冻结银行账户没有立即通知申请人;(3)没有考虑保留申请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须品;(4)予以冻结申请人账户仅有2700元,不至于严重影响被申请人的正常经营。
法院藐视法律,未保持中立公证的立场,裁定予以冻结申请人银行账户,其行为偏离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德观,违反了《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的行为,申请人认为有假公济私的嫌疑。
二、法院作出的.裁定书,缺乏事实依据。
三、法院裁定有损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是一名合法的社会公民,是一名不计名利的科研工作者,因为被申请人的恶意诉讼被冻结银行存款,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正常生活和社会声誉,被予以冻结的2700元,本是用于交第4季度房租费1700元左右(包括水电费),因不能按期支付房租,耐着面子求情于房东。申请人10月24日找到法院,得到的是“民事诉状、民事裁决书、传票”,还要付出是10月27日到法院合议庭复议,时间、差费,算大点3000元,算小点也要上1000元,具体多少由法院判定。
综上,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申请法院对(20xx)湘1121民初2439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并依法作出裁定。
此致
祁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证据(电话清单)一份3页
裁定复议申请书篇四
申请人:(写明名称、国籍、地址等)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被申请人:(同上)
被申请人所属(写明船籍和船名),因┈(写明请求保全的理由),造成申请人损失(写明损失的实况)。现被申请人的船舶停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特申请你院予以扣押,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
附件:(具有海事请求权的证明)
申请人:
x年x月xx日
裁定复议申请书篇五
申请执行人袁清忠,男,1970年3月17日生,汉族,衡山县人,住衡山县开云镇交通村5组4号。
被执行人陈辉广,男,1968年8月5日生,汉族,衡东县人,住衡东县新塘镇广田村4组(异议人之夫)
裁定复议申请书篇六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xx市xx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因被申请人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20xx年11月26日下发(20xx)x民初字第006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将申请人银行存款x万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对上述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
复议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xx)x民初字第009号民事裁定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事实和理由
一、该裁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采取诉讼保全的条件之一必须是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这种可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臆断的。现被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有上述可能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行为,事实上,申请人也并没有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行为。因此,申请人认为,贵院作出的上述裁定没有事实依据。
二、贵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年x月份签订的合同书中,明确约定合同争议的管辖法院为需方即申请人所在地法院。贵院在立案之前只要稍作审查就应当知道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贵院却不顾法律规定,明知没有管辖权而先行立案并立即裁定采取诉讼保全的做法,有地方保护嫌疑,也与法律规定相违背。
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20xx)x民初字第009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依法撤销该裁定,解除对申请人账户的冻结。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焦作市x有限公司
20xx年十二月一日
裁定复议申请书篇七
负责人:
施工所在地: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住所:
一、法律、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
二、履约保证金的性质
履约保证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提出的一个法律概念,其第二款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但是该法并未对其含义、性质和作用做出解释。
推测立法本意及考诸工程实践,创设履约保证金的目的,主要在于促使中标方充分履行契约义务。具体而言,它有如下几方面的作用:一、确保招标人权益。可藉由交纳履约保证金来认定中标人有足够的履约诚意,如果中标人出现违约情况时,招标人可获得相应补偿;二、督促中标人履约。如中标人欲撤出工程,必须要考虑到保证金遭没收的风险,故可通过收取履约保证金来有效抑制中标人不履行工程的行为;三、保障农民工工资。在发生中标人侵害农民工权益的情况时,可用保证金解决这一问题。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认定履约保证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法》规定的一种特殊的督促中标人履行债务的措施,而与债的法定担保方式有所不同。因此,在建设工程过程中,无论是发包方(招标人)收取承包方(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还是总包方收取分包方的履约保证金,皆为行业惯例,且本质一样,都是为了履约担保。
因此,履约保证金从交纳的一刻起,就效力待定,既不履于收取的一方,也不属于交纳的一方,而是应根据双方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其最终的归属。如交纳方没有违约,则返之,若交纳方出现违约,则归收取的一方,道理就这么简单。如果把履约保证金理解为不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归交纳的一方所有,则该款在性质上就形同借贷,起不到担保的作用,这在法理上是讲不通的,也有悖于创设这一制度的目的。
三、保证金归属
申请人和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并按行业惯例收取了履约保证金180万元。由于其不具备施工能力,严重违约,自行提出退场要求。此时申请人没收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的条件成就,故此款不再效力待定,而是属于申请人所有。尽管如此,申请人依然于xx年11月21日、xx年1月16日两次将履约保证金全额退还有限公司六武高速路基工程部,有收据为凭。
四、结论
四、根据行业惯例和合同约定,此款不再效力待定,而是属于申请人所有;
五、履约保证金已于xx年11月21日、xx年1月16日退还有限公司高速路基工程部。
综上所述,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与有限公司六武高速路基工程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案外人,法院不应采取保全措施;有限公司交纳到申请人的保证金效力已定,属申请人所有;事实上申请人已于xx年1月16日全额退还有限公司高速路基工程部;申请人已无法协助法院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申请人向贵院申请复议,退请贵院依法审理,解除对申请人的保全措施和协助执行义务。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裁定复议申请书篇八
申请人:大连市金州区
街道
采石场 地址:金州区亮甲店街道旭升村
被申请人:吴江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变更(2008)吴占民一初字第2723号民事裁定,解除申请人被冻结的银行账号。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系在大连市工商局金州分局依法注册的经营主体,与被申请人不存在任何业务往来,也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现听闻因被申请人与吴江市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而将申请人银行账号予以冻结,令申请人万分震惊。
。该企业目前仍然依法存在,也未受到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根据我国的相关民事法律、法规,申请人根本不是本案的被告。因此,被申请人要求冻结申请人银行账号的行为也是错误的。目前,由于法院的2723号民事裁定,已经使申请人的账号无法正常使用。如不能及时予以纠正,将给申请人经营上带来更大的麻烦,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据此,根据《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2008)吴占民一初字第2723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做出变更裁定,解除申请人被查封冻结的银行账号,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由于申请错误而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此致
苏州吴江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公章):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裁定复议申请书篇九
复议人(被执行人):彭汉铭,男,1959年7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柳州市柳邕路二区1号4栋1-4-1号。
申请执行人:任素华,女,195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物业,住柳州市柳江路北一巷18号。
被执行人(复议人之妻):林菁,女,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红阳路云岭区111号。
被执行人:覃少华,女,195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柳州市人,住柳州市灯台区水南路84号金桃园1栋1单元201室。
因此,恳请中级人民法院 依法审查复议的事实和理由,撤销原裁定结论,纠正执行法院的违法行为,以示公正。
此致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裁定复议申请书篇十
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复审一次,如果法院对裁决不满意,可以对所涉案件提出上诉或再审。“民事诉讼法”第六条“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对财产保全和裁定先行执行提出的复议申请,应当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不正当的,作出新裁定或者撤销原裁定。当事人不同意财产保全裁量权的选择性,即申请复议的权利或者异议的权利。“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颁布后,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选择行使。
根据法律规定,外人拒绝接受财产保全决定,并援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他们有权申请复议,但他们可以知情或者应当在财产保全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诉复议。人民法院对外人的复议申请,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复审。
《第一审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本案时,因财产保全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属于本案的民事裁定,依照《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案件的财产保全和执行前裁定,由本案的审判法院执行》。法律效力,其执行当然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法律效力。民事裁定的执行属于执行程序中的执行范畴,但负责执行的机关是本案的审判法院。总之,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仍然属于执行程序。前条第一、二种观点认为,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不属于执行程序中的执行,违反法律规定,不充分。
以上内容是关于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人拒绝接受裁定时的有关救济。我国对财产保全有相当严格的规定,为了不损害被财产保全人的利益,一般在诉讼开始时就要求财产保全人为诉讼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因此,并不是说任何人都可以随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在保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时,法律是从公平的角度来衡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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