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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篇一
三、养犬人应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30日内,携犬到管理处登记,填写养犬登记表,便于物业管理处与派出所联系办理办证手续。
四、犬类动物,每年由养犬人领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进行免疫注射和检疫,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并将有关证明文件交物业管理处查验后,复印备案。未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的不准饲养。
五、小区主要道路、儿童游乐园、广场等业主活动场所30米范围内,以及在重大节假日或者小区举办重大活动期间请勿遛犬。遛犬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六、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和经常吠叫的犬,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不得养犬。
七、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垃圾袋,随时将犬的*便收装,带回自家卫生间处理。
八、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九、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送交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检验,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承担被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及其它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它损失。
十一、犬在小区内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应由养犬人自行负责。十二、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生纠纷的,养犬人应主动采取息事宁人的姿态,约束或处理自家犬,平息纠纷。
车辆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篇二
为加强学校车辆的管理工作,保证行车安全,确保车辆的良好性能,学校制定了车辆安全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学校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的中小学生和幼儿的人身安全,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校车定义。
本规定所称校车,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本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自有或租赁的,用于接送义务教育学生和学前教育幼儿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和幼儿的校车,应当为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和幼儿专用校车。九年一贯制学校学生,应当乘坐与其学龄相适应的校车。
第三条校车使用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员;。
(三)有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五)已取得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四条校车基本要求。
(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车辆的安全技术标准;。
(二)车窗不得粘贴深色反光膜;。
(四)自有校车外观必须符合本市中小学安全防范管理地方标准;。
(五)使用年限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五条校车驾驶人条件。
校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具有3年以上准驾车型驾驶经历,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六条校车使用许可程序。
本市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公办幼儿园一般不使用校车。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郊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因接送学生上下学需要配备校车的,可向所在地区县教育部门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校向所在地区县教育部门申领校车使用申请表,如实填报相关信息。
(二)学校自购校车的,应当向区县教育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区县教育部门签发的校车使用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6.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9.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租赁合同。
(四)区县教育部门自收到学校申请材料后予以初审,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本区县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六)区县教育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区县政府。区县政府决定批准的,出具校车使用许可证明,由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
(一)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当配备随车照管人员。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符合如下条件:年龄在22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具有一定的组织沟通能力;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
(二)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当在规定的位置悬挂校车标牌;按规定路线、规定时间行驶;在规定站点停靠;可在公交专用车道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但不得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
(三)校车必须确保一人一座,禁止站立;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限速要求。
(四)校车每半年接受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第八条管理职责。
(一)区县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学校的设点布局,发展公共交通,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城郊结合部和郊区的区县政府因地区经济和社会规划发展需要,对义务教育学校设点布局进行调整而造成学生上下学困难的,应当提供公共交通或者安排住宿,学生搭乘公共交通或者住宿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校车。
区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由区县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本区县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二)区县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依照本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建立完善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工作会商机制和联合抽查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区县教育部门应当认真受理、审核校车使用申请,将校车管理工作纳入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和校(园)长考核的范畴,依职能处理校车违规行为以及相关学校责任人。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校车标牌核发工作,加强校车年检、运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校车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在违法行为消除后方可放行;将校车违法和事故处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区县教育部门和学校。
校车标牌发放的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校车及其驾驶人安全运行管理。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校车服务提供者对所提供校车和驾驶人的管理,不断提高校车服务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六)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校车安全工作责任,确保车辆的各项技术性能处于良好状态;提供校车驾驶人的资格证明;与校车使用学校签订安全管理。
责任书。
责任书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安全管理措施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约定随车照管人员。校车接送学生上下学当日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七)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随车照管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技能的学习培训;与乘坐校车的学生监护人签订安全协议。
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劝导学生不乘坐无客运资质的车辆。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疏散演练。
(八)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或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督促校车驾驶人在行车前对校车安全技术的检查。
2.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制止学生携带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管制刀具等上车。发现学生无故缺席,及时与学生监护人或学校分管领导取得联系。
3.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4.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途中离开座位、嬉戏打闹、吃东西或将头、手伸出车窗外等危险行为。
5.核实学生上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九条乘坐人申请和权利。
学生乘坐校车,应当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监护人应当与学校签订协议。
学生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做好校车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发现校车违反本规定的,有权制止,有权拒乘,并向教育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条违规处置。
学校违反《条例》的,除依照国家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学校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学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第十一条退出机制。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因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应当在15天内,到所在区县教育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同时,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自有校车的颜色必须在30天内消除。
第十二条过渡期。
自20xx年9月1日起,本市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必须是按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十三条参照执行。
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台商子女学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和经市主管部门批准的本市学校开办的国际部的校车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生效及废止。
本规定自20xx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4单位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教委青〔20xx〕16号)同时废止。
车辆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篇三
包括汽车、挂车、无轨电车、农用运输车、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和运输用拖拉机(包括带挂车的轮式拖拉机)以及轮式专用机械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
机动车辆由自带动力装置驱动,具有2个或2个以上车轮,不需要架线和轨道,能在道路或非道路地面上行驶,主要用于载运人员、货物或完成某些特种工作要求的“车辆”。车辆分类是各车辆标准体系中的基础内容,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车辆分类方法,相互间既存在交叉引用,又各有侧重和不同,只有正确地理解和把握不同分类方法的基本概念和适用范围,明确具体定义的内涵与外延,才能在机动车查验实践中精准运用相关的标准条款,准确核定车辆类型,正确出具查验结论。机动车类型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专用汽车、特种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电瓶车、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四轮农用运输车、三轮农用运输车、大型方向盘拖拉机、小型方向盘拖拉机、手扶拖拉机、轮式自行专用机械、全挂车、半挂车。小型汽车就是平常最常见的私家车,总质量在4,500千克以下(含4,500千克),车长在6米以下,或乘坐人员不足20人的汽车。
机动车的发明是人类技术史上重要的里程碑,极大地促进了人类文明的前进。据统计,当前全球各种机动车的数量超过十亿。具体到中国而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国民购买能力的增强,由此直接推动机动车产业发展。实事求是的讲,机动车辆的出现直接扩大了国民活动的范围,改变了人们的生活,让人们的生活品质有所提升。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车辆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篇四
武警部队的纠察、检查工作,在公安部的领导下,统一由武警总部负责,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部队(以下简称各武警总队)组织实施。凡列入武警部队序列的单位,以及着武警服装的人员和挂武警车辆号牌的车辆,均应接受其纠察和检查。
二、纠察、检查工作领导机构与人员编成。
(一)武警总部成立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容风纪安全委员会,刻制相应印章。武警部队一名副司令员任委员会主任委员,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各一名负责同志任副主任委员,公安部边防局、消防局、警卫局、武警水电、交通、黄金指挥部,森警办公室,武警总部警务处、保卫处、运输处各一名负责同志为委员会成员。该委员会为武警部队纠察、检查工作的领导机构,有关纠察、检查方面的业务工作,接受公安部有关部门的指导。凡列入武警部队序列的单位,在本规定范围内的纠察、检查工作,都必须接受其领导。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团级),刻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容风纪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章。办公室设在武警总部警务处,编主任一名,参谋二名,司机一名,轻型越野车一台,所需员额由武警总部调剂解决。
(二)各武警总队成立“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队警容风纪交通安全委员会”,刻制相应印章。武警总队一名副总队长任委员会主任委员,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各一名负责同志为副主任委员,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边防、消防、警卫、水电、交通、黄金、森警、生产建设兵团指挥所等部队(以下简称武警各部队),武警总队警务装备、保卫、运输等业务部门各一名负责同志为委员会成员。该委员会为驻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各部队纠察、检查工作的领导机构,受武警总部警容风纪交通安全委员会的领导,有关纠察、检查方面的业务工作,同时接受公安厅、局有关部门的指导。驻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武警各部队,不论级别高低,在本规定范围内的纠察、检查工作,都必须接受其领导。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营级),刻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队警察风纪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章。办公室设在武警总队警务装备处,编主任一名、参谋一名,司机一名,轻型越野车一台,所需员额由各武警总队调剂解决。
(三)各武警总队指派一个中队成立纠察分队,在警容风纪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领导下,担负直辖市、省和自治区政府所在市的纠察、检查勤务;教育、训练严重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人员;查控、扣留、临时看管严重违法违纪的武警人员。
其他驻武警部队集中,过往武警人员、车辆较多的城市,其纠察、检查工作由各武警总队视情指定单位负责。
(四)各武警总队设立临时看管室,由纠察分队管理,负责临时看管被扣留的人员和车辆,并对被扣留的人员进行教育和必要的训练,掌握被扣留人员的思想情况,严防发生事故。
三、纠察、检查领导机构职责和权限。
(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容风纪交通安全委员会职责和权限。
1.职责。
(1)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军队的条令条例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制定纠察、检查工作的规定、规划、计划和实施细则,掌握和及时通报纠察、检查工作情况,领导各武警总队警容风纪交通安全委员会开展工作。
(2)掌管纠察、检查工作机构的装备和经费使用情况,统一服装、标志式样,制发和管理纠察、检查工作证件。
(3)培训纠察、检查工作骨干,表彰先进,推广经验。
(4)维护武警部队的声誉,保护武警官兵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5)处理列入武警序列各部队在纠察、检查工作方面出现的问题。
(6)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2.权限。
(1)对列入武警序列各部队的警容风纪交通安全工作,有权进行纠察和检查。
(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军队的条令、条例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武警部队纠察、检查工作实际,对武警违纪违法人员和违章肇事车辆的处罚,可适时制定具体办法,并报公安部备案。
(3)根据纠察、检查工作需要,可以召开武警各部队联席会议,向武警各部队发布有关纠察、检查工作的指示、规定、通知和通报等。
(4)对武警部队以外单位和人员损害武警部队声誉和权益的行为,有权制止或代表武警部队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交涉。
(5)在车站、码头、机场、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因执行勤务需要,取得联系后可持证进入。
(二)各武警部队警容风纪交通安全委员会职责与权限。
1.职责。
(1)掌握纠察、检查工作情况,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
(2)维护警容风纪。督促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各部队进行警容风纪教育整顿;组织实施警容风纪检查,明确武警各部队的纠察区域、任务和实施办法;负责培训纠察骨干,对重点场所和地段直接派出检查和纠察勤务。
(3)维护武警车辆交通安全。督促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各部队贯彻落实车辆管理规定,对驾驶人员进行遵章守纪、预防事故的教育,组织开展文明行车、安全行车活动;组织对武警各部队的车辆实施路检,驻地武警各部队应当派警务、运输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涉及武警人员和车辆的交通事故。
(4)管理过往武警人员,维护武警部队的声誉和武警官兵的合法权益;帮助过往武警人员解决特殊困难。
(5)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2.权限。
(1)规定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各部队季节换装时间和着装要求。
(2)对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各部队以及过往本地的武警人员的警容风纪,有权进行检查和纠察。
(3)对纠察中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的武警人员,有权予以扣留并及时送交有关部门处理;对外出武警人员私自携带的武器、弹药和违禁物品,有权予以扣押。
(4)对行驶中武警各部队的车辆以及过往武警车辆,经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商后可设卡检查,也可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实施路检。对严重违章行驶和肇事的武警车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条令的规定处理,各单位不得自行制定处理办法。除纠察、检查领导机构单独或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组织的路检外,武警各部队的任何单位均不得对行驶中的车辆设卡检查。
(5)对武警部队以外的单位和人员损害武警部队声誉和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代表武警部队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交涉。
(6)根据纠察、检查工作需要,有权召开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各部队联席会议,向有关部队发布纠察、检查工作的指示、规定、通知和通报等。
(7)在当地的车站、码头、机场、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因执行勤务需要,取得联系后可持证进入。
四、纠察、检查领导机构主要工作制度。
(一)值班制度:警容风纪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建立值班制度,及时处理纠察、检查工作事宜。
(二)会议制度:通常每半年和在重大节日前召开一次武警各部队联席会议,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研究布置有关纠察、检查工作事宜,听取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邀请当地政府的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重大武警车辆事故,可组织武警各部队召开现场会。
(三)通报制度:通常每季度向武警各部队通报一次纠察、检查工作情况,遇有重大或者特殊情况应随时通报。
(四)检查制度:警容风纪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各部队的纠察、检查工作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后以及换装季节,必须组织检查。
(五)报告制度:各武警总队警容风纪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每月向上级报告一次工作情况,遇有重大问题随时上报。武警总部和各武警总队警察风纪交通安全委员会,每半年及年终要将本单位半年、全年纠察、检查武警部队警容风纪和车辆违章肇事情况,分别向公安部和各公安厅、局写出书面报告,并附统计报表。
(六)资料档案制度:警容风纪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建立健全包括肇事、案发现场的录相、简图、照片和文字材料等情况的工作资料档案。
五、物资经费保障。
为保障任务的需要,由武警总部分别为各武警总队纠察分队配发轻型越野车二台;配发尉官夏常服和冬常服、皮鞋以及武装带和制式纠察肩章等。
纠察、检查工作所需经费及使用范围,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容风纪交通安全委员会研究制定具体办法。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下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警容风纪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纠察分队对违纪违法人员和违章肇事车辆的处置办法。
一、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情节较轻的武警人员,经指出后能立即改正的,即可放行。
二、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情节较重的武警人员,应带到适当场合批评教育,检查其证件,登记单位、职务、姓名和问题,令其改正后放行,事后通报其所在单位。
三、对有下列行为的武警人员,予以扣留,并通知所在单位负责人领回依法依纪处理:违反警容风纪规定,被纠察时不出示证件、说假话、态度蛮横的;严重违反警容风纪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私自离队、打架斗殴、酗酒或酒后滋事的;私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有流氓、偷窃、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武警保卫部门通报的犯罪分子或犯罪嫌疑分子等。
四、对患有精神病的武警人员,应迅速将其带回驻地看护,不准戏弄、虐待,并通知其所在单位领回,有条件的时可暂送精神病医院。
五、对冒充武警官兵的人员,交公安机关处理,并没收其武警服装和标志。
六、对扣留人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看管,防止逃跑、自伤、自杀或伤害他人。临时看管时限按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条令的规定执行。担负纠察、检查勤务的中队按有关规定可适当收取被扣留人员的食宿费和被扣留车辆的管理费。
七、对查获的违禁物品和走私、偷盗、抢劫的财物,以及企图变卖的部队装备、物资等,予以扣押,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警容风纪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扣留的人员和车辆,负责整理事实材料,交其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必须按时持介绍信到警容风纪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领人、领车,接受处理,对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负责做好善后工作。
车辆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篇五
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3、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4、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5、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6、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7、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8、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10、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车辆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篇六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以下简称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条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第四条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五条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第六条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现象。
第七条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和停机性能良好。
第八条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
第九条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第十条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第十一条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及前轮侧滑量应符合的有关标准和规定。第十二条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十三条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须牢固。转向垂臂、横直拉杆等转向运动零件不得拼凑焊接,不得有裂纹、变形。球头与球头座、转向节主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润滑良好。
第十四条车辆及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制动装置的各零部件应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第十六条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
第十七条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第十八条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脱钩时,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
第十九条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第二十条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第二十一条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噪声规定。
第二十二条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
第二十三条车辆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其技术性能要求。轮胎胎面的局部磨损不得暴露出轮胎帘布层。
第二十四条车辆同一轴上的轮胎应为相同的型号和花纹。车辆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
第二十五条车辆的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断片和缺片现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须紧固。
第二十六条减震器应工作正常。车架不得有变形、锈蚀、弯曲,螺栓、铆钉不得缺少或松动。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
第二十七条车辆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不得有异响、抖动和打滑现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第二十八条变速器应无裂纹,变速换挡灵活、轻便,自锁、互锁可靠,变速杆无变形。
第二十九条传动轴万向节应无裂纹和变形,锁止齐全、可靠;传动平稳,在运转时,不发生震抖和异响。
第三十条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劳动条件。
第三十一条车辆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须装设后视镜、刮水器。
第三十二条燃油箱及燃油管路应坚固并有防护装置,防止由于振动、冲击而发生损坏及漏油现象。燃油箱与排气管的位置应相距300mm以上或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油箱应距裸露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200mm以上。
第三十三条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用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标志。
第三十四条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第三十五条全挂车和半挂车中间应加装安全防护装置。
第三十六条各类厂内机动车辆还应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条件和要求。
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
行。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第三十九条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
第四十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应由用车单位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二条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由劳动部统一设计、监制。
第四十三条厂内机动车辆遇有过户、改装、报废等情况时应及时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由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发证。
第四章安全技术检验。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
第四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在企业自检的基础上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度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由劳动行政部门限期整改,并予以复检。
第四十七条厂内机动车辆修复、改装后必须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四十八条受检单位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第四十九条从事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必须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检验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工作。
第五章罚则。
第五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劳动行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并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通报、停驾、停驶、罚款的处罚。
第五十一条对在检验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检验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五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车辆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篇七
随着国家建设与工业生产迅速发展,各种类型厂(场)矿企业内(以下简称厂内)机动车辆日益增多,其应用范围也更加广泛,厂内机动车辆运输在现代生产过程中,已占据着越来越重要地位。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一、汽车司机
1、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管理规则。
2、驾驶员必须携带驾驶证,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在驾驶时不准吸烟、饮食、谈笑和其他妨碍安全的任何动作,驾驶室不准超额坐人。
3、行驶前必须检查车辆刹车、方向机、喇叭、照明信号灯等主要装置是否齐全完好,严禁带病出车。
4、行驶前,应检查周围有无障碍物,鸣号起步。
5、在上下乘员时,必须做到停稳开门,关门起步。
6、在行驶中,应随时注意来往行人及车辆动态,减速慢行,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进出厂门、拐弯5公里;车间、库房3公里;叉路口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并鸣号示意。
7、停车时要选择适当地点,不准乱停乱放,应按指定地点依次停放。停车后应将钥匙取下,拉紧手刹。
8、在吊车下面装卸时,司机必须离开驾驶室,不准在这时检查、修理车辆。
二、车辆修理安全规程
1、工作前检查起重设备及工具性能是否良好。
2、修理车辆底盘特别是拆装轮胎时,必须顶稳千斤顶,并垫稳木枕或铁凳。
3、修理铲车等时,必须垫好枕木撑好撑架。
4、试车启动前,应先检查周围环境情况。在运转时检查故障,须随时注意旋转部位,以防打伤头、手。
5、凡需进行试车,必须由持证人员驾驶,试刹车时,必须思想集中,注意车前行人、堆物,并看清车后有无车辆。无驾驶证的修理人员,不准开动各种车辆。只准原地发动。
6、试高压火花时不准在加注机油入口处,以防失火。
7、油路系统发生故障时,汽油不准以直流方式使用或用软管直接注入化油器发动引擎。
8、车辆进行试车时严禁带人,驾驶室两旁不准站人,车辆未停妥,严禁上下。
9、凡在夜晚途中修理抛锚车辆时,不准用明火照明。
10、车辆须气割、烧焊动明火时,事先要采取防火措施。
三、牵引车、叉车、拖拉机、铲车安全操作规程
1、司机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加强安全行车责任感,严格遵守本规程。
2、司机必须持有驾驶证,严禁无证驾驶,实习司机除持有实习证外,必须有正式司机随车带教。
3、各种生产用车,必须有保证安全音响器、大小灯、方向灯、转向器、制动器等必须灵敏可靠。
4、在行驶前,应查看周围行人或障碍物,鸣号起步。
5、行驶时应注意来往车辆行人的动态,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进出厂门、拐弯时速5公里;车间、库房3公里;叉路口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6、同方向行驶的.车辆,前后两车的距离至少在10米以上,不得后车超前车。
7、车辆调头、倒车必须密切注意来往车辆、行人和周围情况,慢速进行。
8、随车乘员驾驶室设有坐位的只准坐二人(包括司机),其他部位一律不准乘坐,挂车一律禁止乘人。
9、车辆在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任何人上、下和扒车、跳车。
10、夜间临时停车在车间门口和交叉路口,应开放小灯,司机不得远离。
11、车辆在吊车下面装卸物件时,司机必须离开驾驶室以防落物伤人。
12、叉车作业时铲件升起高度不得超过全车高度的2/3,行驶时铲件离地高度不得高于0.5米。
13、行驶时,禁止吸烟、饮食、谈笑或其他妨碍安全动作。
14、司机离开车辆必须将开关钥匙随身带走。工作完毕后,必须将车辆刹稳,并摘档熄灭,叉车铲脚应放落地面。
15、机动车如发生重大事故,要保护现场,及时报告,经有关部门现场观察分析后才可变动现场。
(一)场(厂)内专用机动工业车辆
2、牵引车:包括内燃牵引车、蓄电池牵引车、全液压式牵引车;
3、推顶车:包括内燃推顶车、蓄电池推顶车;
4、搬运车:包括内燃固定平台搬运车、蓄电池固定平台搬运车、平台堆垛车、托盘搬运车、拣选车。
(二)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
1、内燃观光车;
2、蓄电池观光车。
车辆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篇八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单位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提高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确保车辆行驶安全,特制定本制度。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一、全体驾驶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和有关规定,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维护交通秩序,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
二、自觉维护和保持好自己使用的车辆,按时参加年检,使自己的车辆始终保持在良好的运行状态。保证客货车的运输安全。
三、在施工现场服从施工负责人的领导和指挥,不得擅离工作岗位,进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
四、发生交通事故时,及时报告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并应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对受伤者紧急救护,不得肇事逃逸。
五、车辆按照公司要求,定点存放。未经允许不准随意停放他处。
六、现场所有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培训并持证上岗。
七、所有施工车辆必须保持完好的车况,严禁施工机械带病运行。
八、施工机械必须做好每天的施工机械记录(含施工机械保养记录)。
九、施工机械要保持良好的车容车貌,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冲洗。
十、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以外,其他车辆钥匙一律上交分公司领导统一管理。
十一、对外运土方车辆必须按照指定的行车路线行驶,未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车辆(台/次),将进行2000元的经济处罚。
十二、驾驶人员除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外,还应严格执行十不准,五不开。
十不准:
1、不准将车交给非司机人员驾驶。
2、不准酒后驾车。
3、驾驶车辆时不准接打手机。
4、驾车时不准饮食、吸烟、闲谈或嬉戏打闹。
5、不准开英雄车、斗气车。
6、下坡时不准脱档滑行。
7、不准冒险抢道超车。
8、不准私自拉运货物。
9、不准私自访亲探友。
10、不准将车私自交给外人使用。
五不开:
1、装载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品,无防护措施不开。
2、货物捆扎不牢,人坐不稳不开。
3、超高、超长、超宽,没办理通行手续,无安全标志不开。
4、车厢挂勾不牢,车门关闭不好不开。
5、道路、桥梁、隧道存在隐患,情况不明不开。
以上规定如违反其中一条者,视情节轻重,由公司领导研究决定给予批评教育或一定处罚,情节严重造成后果者按交通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1、确保安全和畅通的原则
确保安全和畅通是道路交通的基础,安全是通行的第一要求,一切车辆的通行都必须以安全为前提条件,遇有不安全因素出现时停止通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这是贯穿《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的基本原则。一方面从交通安全出发,考虑到我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交通情况千变万化,一部法规不可能囊括一切情况,所以对《条例》没有规定但又可能出现的情况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以便人们在遇到《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没明确规定的情况时想方设法完全通行;另一方面也为在《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没有规定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提供分清责任的法律依据。
2、靠右侧通行的原则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靠右通行的原则。靠右通行是指车辆在双向道路上行驶时,从道路的右侧通行,这是交通管理制度中的又一项重要内容。 现在世界上对车辆的行驶主张分为两派,一派以英国为首的少数国家称为海岛派,车辆方向盘在车右边,实行左侧通行;另一派以美国为首的大多数国家称为大陆派,车辆方向盘在车左边,实行右侧通行。靠右行驶还是靠左行驶,这是由人们的习惯决定的。我国在1946年1月1日前曾左侧通行,后来根据大多数汽车的'方向盘在左面的实际情况,为便于驾驶员与对向会车时目测安全间距,于1946年1月1日起实行右侧通行。
3、各行其道的原则
各行其道是指交通参与者(行人、车辆等)只能在交通法规规定的道路上或专用道上行进,不得随意侵入对方行经的道路。各行其道的基本内容是人车各行其道,各种类型的车辆各行其道。
各行其道是解决交通参与者之间速度悬殊,人、车混行,车种混行和平面混行重要手段。目的是保障交通安全,提高道路通行能力,使交通秩序井然有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4、服从指挥的原则
服从指挥是指交通参与者应服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指挥,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在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与交通警察的指挥不一致时,应首先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在任何情况下均应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如无交通标志、道路堵塞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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