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是对过去的一种回顾,是对未来的一种启示。通过总结,我们可以不断进步和成长。在写总结之前,我们需要梳理并整理好自己的思路,确保条理清晰。接下来是一些总结的注意事项和方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车辆维修管理规定篇一
×××集团公司文件文件类型:行政管理制度发文范围:集团总部各单位、各驻外机构文件题目:车辆维修管理规定文件编号:xz-hc-14-1.0发布日期:2019年3月1日页数:5车辆维修管理规定((试行))一、目的:
确保车辆正常使用,严格控制车辆维修费用。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集团总部各单位、各驻外机构。
三、
具体规定:
(一)维修:
1、驾驶员在使用车辆时,如发现车辆出现故障,应首先根据经验,初步判断是何种故障,一般常见故障由驾驶员本人排除,不能排除的故障须到指定的修理厂维修。如出差异地发生故障需进厂维修的,须电话报主管领导同意后,就近找正规修理厂进行维修;2、进集团定点修理厂维修时,驾驶员应先与修理厂确定维修项目,商谈价格,填报《车辆维修审批表》(附件一)。一般性维修、维护需经行政部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维修、维护金额超过贰仟元的项目,须报集团领导批准后方可进厂维修;3、进厂维修车辆由行政部全程跟踪,驻外机构由驻地行政管理单位负责;4、车辆维修完成后,由驾驶员对车辆进行试车,确认维修合格后签字出厂;5、车辆维修保养后,车队主管应及时填写《车辆管理台帐》(附件二),驻外机构由驻地车辆负责人填写。
(二)保养:
1、车辆的清洁:在指定的洗车场清洗车辆;车辆至少每半年打蜡一次,座套每月清洗一次;经常整理车内物品,保持车内(含尾箱)整洁;2、车辆根据里程数进厂保养,需事先报主管领导,并列入预算,经集团领导审批同意后进行。
(三)检查:
1、车辆的日常维护与检查:
(1)出车检查:出车前后,司机对车辆实施检查,项目包括:
a.检查燃料、润滑油、冷却水、玻璃清洗液、电瓶是否足够,空调是否工作正常,制动器、离合器是否符合要求;b.检查轮胎气压是否正常,轮胎螺丝是否有松动;c.检查喇叭、灯光、雨刷是否工作正常;d.检查随车工具是否齐备;e.查听车辆运行声音是否正常;f.检查车辆外观是否完好;h.清洁车内杂物,检查车上有无乘客遗留物品,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遗留车内;(2)交车检查:公司车辆发生使用地转移、相关单位借用(含置换使用)时,对车辆按《车辆检查(交验)登记表》(附件三)进行全面检查后方可交接车。
2、车辆定期检查:每月底进行一次,由车队主管(驻外机构为驻地车辆负责人)、司机共同进行,按《车辆检查(交验)登记表》进行检查。
(四)车辆维修费用的监控与报销:
1、车辆维修、保养费用纳入年度及月度预算,并按月纳入行政部门公共费用决算;2、车辆维修、保养费报销需填写《费用报销单》,附修理厂开据的发票和修理厂的维修明细表,经车队主管核实,行政部经理审核,报集团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3、驻外机构由行政负责人实施报销监管。
(五)私车公用或私车被征(借)用期间,作为享受公司相应补贴或补偿的车主有义务保障车辆的完好及正常使用,其车辆维修及保养费用由车主自行负责。
四、附则:
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本规定解释权在集团行政部。
五、附件1、车辆维修审批表xz-hc-14-12、车辆管理台帐xz-hc-14-23、车辆检查情况登记表xz-hc-14-3拟稿部门:行政部审核:
签发:
附件1:
编号:xz-hc-14-1车辆维修审批表年月日车型车号驾驶员姓名修理厂维修项目维修费预计本月车辆维修预算本月维修费累计本月预算结余损坏原因审核意见行政经理:
集团领导:
车辆维修审批表年月日车型车号驾驶员姓名修理厂维修项目维修费预计本月车辆维修预算本月维修费累计本月预算结余损坏原因审核意见行政经理:
集团领导:
编号:xz-hc-007-2。
附件2:
编号:xz-hc-14-2车辆管理台帐车牌照号资产编号价值发动机号车架号规格型号用途:
附件名称及数量(包括零、配件):
来源购建时间收进时状态预期使用年限出产厂名出厂号责任单位存放地点转移记录转移日期转移事由转移始发地移交责任人转移目的地接收责任人备注性能检查周期:
附记(记录年审、保险等事宜):
附件3:
编号:xz-hc-14-3车辆检查(交验)登记表车型:
车牌:
车辆所属单位借(调)用单位借(调)用时间责任司机责任司机归还时间项目借(调)用前借(调)用后项目借(调)用前借(调)用后里程数车辆发动运行情况油表车辆各项性能车体及车窗随车证件雨刮随车工具车灯车辆卫生状况轮胎其它情况喇叭——————所属单位责任司机:
借(调)用单位责任人:
行政部:
车辆维修管理规定篇二
为加强车辆的维修保养管理,确保车辆车况良好,做到有计划地安排车辆维修,减少费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特制定本规定。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车辆维修保养管理规定。
1、车辆维修、保养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运输服务中心成立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由运输服务中心员工民主选举产生,工作小组对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实施全面管理、监督。
2、为保障维修质量,节约资金,堵塞漏洞,车辆的维修保养须在指定的修理厂实施,定点修理厂应该是具备专业资质、修理质量好、价格合理、方便快捷、服务意识强、具有一定规模的正规修理厂。汽车维修定点企业的确认工作由后勤服务中心领导、运输服务中心主任、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小组成员共同确认。
3、驾驶员必须精心维护保养车辆,刻苦钻研业务技能,对车辆要勤检查,勤清洁,勤紧定,勤润滑。注重车辆出场前、执行任务途中和回场后的检查,随时保持车辆有良好的技术性能,并按规定里程及时例保,确保车况良好。
4、车辆需维修时应由驾驶员申报修理项目,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小组根据申报项目检验车辆,拟定修理项目,开具车辆定点维修单,驾驶员凭车辆维修单到指定的特约维修单位进行维修保养。维修所需更换的材料清单必须由驾驶员签字确认,更换大配件必须将旧配件带回交办公室(车队)审验。
5、车辆在维修过程中,车管人员、驾驶员应加强监督,如实际维修项目和车辆送修单不相符时,应到修理厂核实,车辆修复后驾驶员应认真检验车辆,确认维修质量后在修理结算单签名。驾驶员在修理过程中不得故意多报维修项目,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6、车辆长途在外发生故障,驾驶员应及时向运输服务中心主任及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小组汇报,经领导同意后根据其故障维修的难易程度和费用大小,决定修理地点,更换配件须带回方可报销。
7、平时车辆日常自行保养,所需购买的机油及确需更换的常用小配件等应由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小组统一采购,凡个人自作主张随意购买的不予报销。
8、车辆送厂维修保养费用一律凭车辆维修单、驾驶员签字认可的修理结算单由维修保养工作小组确认后统一与修理厂结算。
9、车辆例行保养由车辆保养维修工作小组确认后实施;修理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由后勤服务中心批准。
10、本规定由运输服务中心负责修订、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一.检查润滑油油面
在每次出车之前,都要检查润滑油面高度,如果车辆在行驶中进行检查,发动机应熄火,一段时间后,待润滑油流回油盘后再进行。检查时,车辆要停在地上,然后抽出机油尺用干净的布揩净,重新插入再拉出机油尺,液面在max和min之间。最小和最大标志差额1。0摄示度,当液面低于min时,应及时添加润滑油。
二、发动机表面检查
发动机各密封面和油封损坏,将造成润滑油的渗漏。如润滑油有渗漏,在发动机外部可以观察到,,如有发现,应立即排除。
三、检查冷冻液液面高度。
车正常使用中,每月应该至少检查一次冷却液的液面高度,如果气候炎热,检查的次数应该多一些,检查的液面高度应在发动机处于正常的工作温度下进行。检查时不必打开散热器,观察冷却膨胀箱中的液高即可,正常的液高应位于max与min标记之间。当液面低于min时,应及时添加冷却液。
四、汽车异味的检查。
在你行驶中,如果发现车内有异味,应立即停车检查,如果是胡胶皮味,应检查发动机的传动皮带和汽车的电线,一般情况从表面可以看出。假如是汽油味,应检查,油箱、油管是否有渗漏,发现后应马上排除。若您解决不了。您可以打救援电话:车手训练营紧急救援电话87675666、87675888、87675999。
五、制动液的补充和更换。
位于前制动总泵上方的制动液储液罐上有制动液液面的最高(max)和最低(min)标记。如果发现制动液少了,应即使添加。制动液有毒性和腐蚀性,不可以与油漆想接触,同时它还有具有较强的吸湿性,能吸收周围空气中的水分,会降低制动液的效能。所以应每两年更换一次制动液。
不论是添加还是更换制动液,都应使用与原来一样的制动液。特别注意不能将不同厂家的制动液混加在一起,因为不同厂家生产的制动液有不同的化学成分,混加的制动液有可能损坏制动系统中心零件,特别是橡胶件,从而影响轿车的安全行驶。
六、蓄电池电解液液面高度检查
使用中应保持电解。若电解液掖面过高,在大负荷工作时会引起电解液沸腾而外溢,电解液液面过低会缩短蓄电池的使用寿命。蓄电池的外壳上有液面位置标记,液面位置应保持在最大和最小刻度线之间或在蓄电池内隔板以上5mm处,当发现电解液不足时,只能用蒸馏水或专用电瓶补充液补充。
七、怎样正确使用起动机。
因蓄电池大电流放电时间过长,容易引起极板弯曲损坏,因此每次使用起动机时间不宜过长,每次使用不得超过5秒钟。
八、保持散热器和水套的清洁
保持散热器外部和内部清洁,是提高散热效能的重要条件。散热器外部沾有泥土,油污时,均影响流过的.风量,使冷却液温度过高,应及时清洗。
冷却系内积有水垢,泥土或油污时,都会影响冷却液的传热。冷却系内容的矿物质越多,沉积的水垢也越多;而水垢的传热能力只能金属的几十分之一。因此,平时应加注干净的矿物质较少的软水。
九、发动机无法启动
如果发动机不能转动或转动的太慢。
1.检查蓄电池接线柱是否接线牢固,接线柱是否清洁。
2.检查蓄电池接线柱是否良好,打开室内灯或开双闪。
1.检查所有插装件是否安固(例如:火花塞,点火线圈,分电器等插装件)
2.如果所有插装件正常,那么原因可能是由于反复起动造成的火花塞浸油过多。
火花塞被浸发动机的起动。
1.如果有这种情况发生,请车踏下加速踏板的同时,将车钥匙放在“起动”位置,并保持这种状态5秒钟,后回原位,然后再尝试车不踏加速踏板的情况下起动发动机。
2.如果车5秒钟内无法起动发动机,请过几分钟后再起动发动机。反复几次后,还是不能起动,那么需找专业人员对发动机进行修理。
十、发动机过热
如果发动机泠却液温度表显示发动机过热,应对车进行如下程序的处置。
1.将车停车安全地方,打开危险警告灯。
2.如果有冷却液或其蒸汽从散热器或没有后再打开机器盖。如没有冷却液或蒸汽喷出,可在冷却风扇正常工作的情况下,保持发动机正常运转。
3.直接观察发动机的水泵皮带是否损坏或松动,看看有无冷却液从散热器,冷却系统转管泄露出来。如果发现以上情况,则应请维修人员检修。
十一、空调制冷不足或不制冷
1. 检查冷凝器散热片是否堵塞,若散热片上有泥土或杂物将直接影响散热片的散热效果,应用水清洗或找修理人员。
2.打开空调以后,观察发动机前的散热片风扇是否转,若不转应检查插接器是否松动,保险片是否烧坏,发现后排除。
如果以上情况都正常,则应到专修厂去修理。
十二、怎样判断离合器打滑
在您行驶当中,如果发现发动机无力,提速特慢等情况,便有可能是离合器打滑。发生上述情况后,驾驶员可以根据路况将油门猛踏到底,保持几秒钟,您会发现发动机转速迅速上升,而车速却没有什么变化,即证明离合器打滑,应去检修。
电喷车的起动
1.打开电门开关,等2秒钟后再起动发动机,目的主要是为了喷油系统的油
压达到规定油压。
2. 因燃油系统是电子喷射,所以起动时没有必要加大油门。
3.起动后观察仪表,电瓶指示灯,油压指示灯,发动机故障灯应在几秒钟后熄灭。如果其中任何一个灯长亮,便证明发动机有故障,应及时排除。
车辆维修管理规定篇三
公司印章是企业合法存在的标志,是企业权力的象征。为了保证公司印章的合法性、可靠性和严肃性,有效地维护公司利益,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公司印章的刻制。
(一)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须报公司总经理审批。(见附件:表1《印章刻制申请表》)。
(二)法人个人名章、行政章、财务章、合同章,由行政部开具公司介绍信统一到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雕刻手续,印章的形体、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经广州市公安局备案。
(三)公司各部门的专用章,由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决定其形体、规格。
(四)未经公司总经理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本部门的印章。
三、公司印章的启用。
(一)新印章要做好戳记,并统一在行政部留样保存,以便备查。(见附件:表2《印章登记表》)。
(二)新印章启用前应由行政管理中心下发启用通知,并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
四、公司印章的使用范围。
公司的印章主要包括公司公章、行政章、专项业务章(合同章、财务章)、总经理(法人)专用个人名章。公司所有印章必须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得超出范围使用。
(一)公司公章的使用范围主要为:
1、公司对外签发的文件。
2、公司与相关单位联合签发的文件。
3、由公司出具的证明及有关材料。
4、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
5、公司章程、协议。
6、员工调动。
7、员工的任免聘用。
8、协议(合同)资金担保承诺书。
(二)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范围主要为:
1、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协议。
2、各类经济合同等。
(三)公司总经理(法人)个人名章,主要用于需加盖私章的合同、财务及报表、人事任免等各类文件。
(四)财务专用章,主要用于货币结算等相关业务。
(五)公司各职能部门专用章仅限于公司内部工作联系使用,不得对外。
五、公司印章的管理职责。
(一)公司总经理。
负责公章的使用审批工作。
(二)行政部。
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印章使用审批工作。
(三)各部门负责人。
负责各职能部门专用章的审批工作。
(四)印章管理员。
1、负责印章的保管。
2、负责设立印章使用登记台帐。
3、负责印章使用的审核工作。
4、负责制定所保管印章的使用程序。
六、公司印章的管理、使用及保管。
(一)印章的管理。
1、公司行政章由行政部专人负责管理。
2、专项业务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等)由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3、法人个人名章,由公司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4、各部门须将印章管理员名单报行政部备案。
5、印章管理员必须切实负责,不得将印章随意放置或转交他人。如因事离开岗位需移交他人的,可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代替,但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并填写印章移交登记表。(见附件:表3《印章移交登记表》)。
6、为保证资金的绝对安全,财务专用章、法人个人名章等银行预留印章由两人以上分开保管、监督使用,做到一人无法签发支票、汇票,一人无法提出现金。
(二)印章的使用。
1、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印章使用审批程序,按照印章的使用范围,经审批后方可用章。
2、印章的使用由各管理员设立使用登记台帐,严格审批和登记制度。(见附件:表4《印章使用登记表》)。
3、公司法人个人名章或部门总监/经理私章由法人或总监/经理本人签字或被授权人签字后方可使用。
4、财务专用章、支票专用章、法人个人名章由财务部门按岗位职责权限使用。
5、严禁员工私自将公司印章带出公司使用。
6、以公司名义签定的合同、协议、订购单等,由专业人员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盖章。(对加盖印章的材料,应注意落款单位必须与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当,要齐年盖月,字迹端正,图形清晰。)。
7、私人取物、取款、挂失、办理各种证明,需用单位介绍信时,由行政管理中心严格审批,符合要求后办理并执行登记制度。
8、任何印章管理员不得在当事人或委托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盖印章。用章材料必须已经填写完毕,字迹须清晰、正确。
9、对已调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要求出示相关证明的,必须持有效证件材料,经行政部经理审批后,方可盖章。
(三)印章的保管。
1、印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印章名称、颁发部门、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
2、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须加锁保存,印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3、印章管理员如因工作变动,应及时上缴印章,并与新印章管理员办理接交印章手续,以免贻误工作。
4、非印章保管人使用印章盖章与印章保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5、印章应及时维护、确保其清晰、端正。
6、印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管理员应及时向行政部经理报告,并备案,配合查处。
七、公司印章的停用。
(一)有下列情况,印章须停用:
1、公司名称变动。
2、印章使用损坏。
3、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二)印章停用时须经总经理批准,及时将停用印章送总经办封存或销毁,建立印章上交、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见附件:表5《印章停用申请表》)。
车辆维修管理规定篇四
第一条公司公务车的证照及稽核等事务统由管理部负责管理。配属于营业所之车辆由主管指派专人调派,并负责维修、检验、清洁等。
第二条本公司人员因公用车须于事前向车管专人申请调派,车管专人依重要性顺序派车。不按规定办理申请,不得派车。
第三条每车应设置“车辆行驶记录表”,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上前一次用车的记载是否相符。使用后应记载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途等。管理部每月抽查一次。发现记载不实、不全或未记载者应呈报主管提出批评,对不听劝阻屡教屡犯者应给予处分,并停止其借用权利。
第四条每车设置“车辆使用记录表”,由营业会计于每次加油及修护时记录,以了解车辆受控状况。每月初连同行驶记录表一并转管理部稽核。
(二)车辆使用。
第五条使用人必须具有驾照。
第六条公务车不得借予非本公司人员使用。
第七条使用人于驾驶车辆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刹车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否则最终使用人要对由此e1发的后果负责。
第八条驾驶人须严守交通规则。
第九条驾驶人不得擅将公务车开回家,或作私用,违者受罚。经公司特许或回到时已逾晚上九时者例外。
第十条车辆应停放于指定位置、停车场或适当、合法位置。
任意放置车辆导致违犯交规、损毁、失窃,由驾驶人赔偿损失,并予之以处分。
第十一条为私人目的借用公车应先填“车辆使用申请单”,注明“私用”,并经主管核准后转管理部营业会计稽核。
第十二条使用人应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外观良好,使用后并应将车辆清洗干净。
第十三条私用时若发生事故,而致违规、损毁、失窃等,于扣除理赔额后全部由私人负担。
(三)车辆保养。
第十四条车辆维修、清洗、打蜡等应先填“车辆使用申请单”,注明行驶里程,核准后方得送修。
第十五条车辆应由车管专人指定各厂牌保养,特约修护厂维修,否则修护费一律不准报销。可自行修复者,报销购买材料零件费用。
第十六条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急需修复或更换零件时,可视实际情景需要进行修理,但无迫切需要或修理费超过2000元时,应与车管专人联系请求批示。
第十七条如由于驾驶人使用不当或车管专人疏于保养,而致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所需之修护费,应依情节轻重,由公司与驾驶人或车管专人负担。
(四)违规与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景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1.无照驾驶。
2.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
第十九条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入负担。
第二十条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及主管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径行处理后向管理部报告。
第二十一条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景由驾驶入与公司共同负担。
第二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与公司各负担一半。
(五)费用报销。
第二十三条公务车油料及维修费以凭证实报实销。
第二十四条私人公用凭实证报销。
第二十五条公车私用:1500cc以内,每次行驶30公里内,缴交公司2元公里;每次行驶超过30公里,缴交1.6元公里。1600cc以上,每次行驶30公里内,缴交公司2.2元公里;每次行驶超过30公里,缴交1.8元公里。
车辆维修管理规定篇五
为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维护汽车维修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障承、托修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取得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合格证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的各类汽车维修业户(以下简称修方)与送修单位或车主(以下简称托修方)签订的书面汽车维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第三条。
本细则由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实施,并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
承、托修双方必须按要求使用汽车维修合同文本。
合同必须按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依法签订,承、托修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五条。
下列汽车维修作业范围、承、托修双方必须签订合同。
汽车大修;。
主要总成大修;。
二级维护;。
维修预算费用在一千元以上的。
第六条。
承托修双方根据需要可签订单车或成批车辆的维修合同,也可签订一定期限的包修合同。
第七条。
承修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及延长维修期限时,应征得托修方同意后,方可承修。
第八条。
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严格按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托修方的义务:
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送修车辆和收竣工车辆;。
提供送修车辆的有关情况(包括送修车辆基础技术资料、技术档案等);。
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交纳维修费用。
承修方的义务:
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修竣车辆;。
按照有关汽车修理技术标准(条件)修车,保证维修质量,向托修方提供竣工出厂合格证;。
建立承修车辆维修技术档案,并向托修方提供维修车辆的有在资料及使用的注意事项;。
按规定的取维修费用,并向托修方提供维修工时,材料明细表。
第九条。
代订合同,要有委托单位证明,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对委托单位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合同的主要内容:
承、托修方的名称;。
签订日期及地点;
合同编号;。
送修车辆的车种车型、牌照号、发动机型号(编号)、底盘号;。
维修类别及项目;。
预计维修费用;。
质量保证期;。
送修日期、地点、方式;
交车日期、地点、方式;
托修方所提供材料的规格、数量、质量及费用结算原则;。
(十一)验收标准和方式;。
(十二)结算方式及期限;。
(十三)违约责任和金额;。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十五)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第十一条。
汽车维修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维修合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
托修方按合同规定对竣工车辆进行验收签字后,方能接收车辆。
承修方必须按其义务和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托修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送修车辆和承修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交付竣工车辆,应按合同规定支付对方违约金。
托修方不按合同规定交付维修费,从应付费次日起,每日按不超过维修费的0.01%向承修方交纳滞纳金。
第十四条。
违约金、滞纳金金额由双方商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双方另有商定的外,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明确责任后十日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第十五条。
在合同期内已竣工的车辆,托修方不按合同期限验收接车,应承付车辆的保管费和自然损伤的修复费。
逾期超过半年以上的,承修方有权将车辆提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承、托修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经济合同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维修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当事人也可先到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提请调解处理。
第十七条。
承修方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并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合同管理工作。
对已签订的合同要建立登记台帐并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汽车维修业户应定期向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书面报送合同履行情况,作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对维修业户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凡属于第五条规定范围而不签合同的,交通主管部门可对维修业户予以警告和罚款,每闪罚款额按实际发生或额定的维修费用总额2%(至少20元)计。
由此而引起车辆维修质量或经济方面的纠纷,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维修业户凡不按规定签订的合同,交通主管部门责令维修业户修改。
第二十条。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根据本细则规定会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补充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二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车辆维修管理规定篇六
第1条为加强对公司车辆维修的管理,减少车辆的维修费用,有效的延长车辆的使用寿命,特制定本规定。
第4条公司车辆实行定人、定车制,即每辆车的司机必须固定,车辆司机负责车辆的日常修理。
第5条车辆司机在每日下班前对车辆进行检查、发动,收车后需要填写车辆的使用说明,发现问题后应立即上报车辆主管,并进行自修。
第6条若司机无法自行修复车辆存在的问题,需及时填写《车辆维修说明单》,详细说明请修的项目和损坏原因及费用预算,经车辆主管签字后报人事行政部进行审批。
第7条司机将公司车辆送修理厂维修时,必须送到公司指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否则不予报销费用。
第8条公司的高级车辆及特种车辆进行维修时可送到非公司指定修理厂,但司机所洽谈的修理厂必须正规且收费适中,并必须得到人事行政部经理及行政总监的审批同意,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第9条在车辆的修理过程中司机需要加强监督,发现修理项目与送修项目不同时,应及时上报人事行政部并与修理厂进行协商。
第10条根据车辆的行驶里程或使用时间,公司车辆的大修、
中修事宜由车辆主管统一安排。确因实际情况需要进行大修、中修时,司机必须填写《车辆维修说明单》报审,经审批同意后方可送修理厂修理。
第11条车辆维修完成后,司机或车辆主管需要对车辆的维修结果进行验收。
第12条司机与车辆主管应向修理厂索要车辆修理的详细项目及费用明细,车辆主管应将其与维修说明表、车辆管理表等相关内容存在一起,以备不时之需。
第13条司机必须将车辆维修中替换下的车辆零配件带回公司,由车辆主管负责清点,并签字验收,交人事行政部进行统一处理,所得收入需及时交至公司财务部。
第14条车辆主管应建立完善的车辆维修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15条在日常维修车辆时,更换零部件的费用在预算以内时,给予报销;否则,多余部分不予报销。
第16条车辆送修理厂修理及车辆的大修、中修费用由车辆主管会同财务人员到指定修理厂进行结算,其中指定修理厂的选择、修理费的商谈由车辆主管、人事行政部经理及财务部经理共同确定。
第17条车辆修理的费用不得超过审批的金额,修车完毕后司机应将《修理费用明细表》、审批报告及废旧零部件的收据交车辆主管审核。
话向车辆主管请示,经车辆主主管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
第19条车辆在路途中进行维修时,司机也必须带回替换下的废旧零部件,并经车辆主管进行审核。
第20条修车时司机所提交的修车申请应详细说明修车类别、项目、部位及费用预算,在核定的修车费用额度以下时,由人事行政部经理审批;在核定的修车费用额度以上时,经人事行政部经理审批后报行政总监审批。车辆的大修、中修必须经过总经理的审批。
第21条车辆的电瓶、轮胎短于正常的核定寿命时,其修理或更换费用由司机按比例承担;超出使用寿命者,按比例奖励所节余费用的50%给该车辆的司机。
第22条因工作需要变更驾驶车辆的,经车辆主管确认后,在一个月内,车辆变更前的司机应承担车辆变更后的司机超出核定修车费用30%的修理费,因交通事故造成变更或因车辆变更后的司机操作原因造成的更大损失除外。
第23条各车辆洗车费实行成本制,每辆车的月洗车费用不得超过30元,洗车费用经用车人签字证明后,司机持消费凭证到财务部进行报销。
第4章附则。
第24条本规定由人事行政部制定,其解释权、修改权归人事行政部所有。
第25条本规定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26条公司原有制度与本规定冲突者,自本规定颁布实施之日起,自动废止。
车辆维修管理规定篇七
第1条为加强对公司车辆维修的管理,减少车辆的维修费用,有效的延长车辆的使用寿命,特制定本规定。
第4条公司货运车辆实行定人、定车制,即每辆车的司机必须固定,车辆司机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
第5条车辆司机在每日下班前对车辆进行检查、发动,发现问题后应立即上报车辆主管,并进行自修。
第6条若司机无法自行修复车辆存在的问题,需及时填写《车辆维修说明单》,详细说明维修的项目和损坏原因,经车辆主管审核并预算费用签字后报综合办进行审核,属于100元以下修理项目的,由车辆主管报请综合办主任批准修理;100元以上修理项目的,由综合办对车辆进行现场验证,报请总经理批准修理。
第7条司机将车辆送修理厂维修时,必须送到公司指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第8条公司的公务用车和高级车辆及特种车辆进行维修时,必须由车辆主管提出书面维修项目申请,由综合办主任组织人员现场验证,并对修理费用做出认真评估后,报总经理批准,送达指定维修厂修理,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第9条在车辆的修理过程中司机和车辆主管需要加强监督,发。
现修理项目与送修项目不符时,应及时上报综合办并与修理厂进行协商。
第10条根据车辆的行驶里程或使用时间,公司车辆的大修、中修事宜由车辆主管统一安排,确因实际情况需要进行大修、中修时,必须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报交综合办报审,经审批同意后方可送修理厂修理。
第11条车辆维修完成后,司机或车辆主管需要对车辆的维修结果进行验收签字,中修、大修项目必须由综合办参与验收签字,否则,维修费用不予报批。
第12条司机与车辆主管应向修理厂索要车辆修理的详细项目及费用明细,车辆主管应将其与维修说明表、车辆管理表等相关内容存在一起,结算维修费用时一并出具查证。
第13条司机必须将车辆维修中替换下的车辆零配件带回公司,由车辆主管负责清点,并交综合办办签字验收,登记入库。若进行处理或再利用时,经履行有关手续,经领导审批后办理。
第14条车辆替换的配件由综合办指定专人专库进行统一保管。
第15条车辆主管应建立完善的车辆维修档案并妥善保管,并要登记造册。
第16条在日常维修车辆时,更换零部件的费用在预算以内时,给予报销;否则,多余部分不予报销。
第17条车辆送修理厂修理及车辆的大修、中修费用由制定修。
理厂点每月25日前到公司统一结算,当月可开具正规税票的当月给付,当月不能开具正规税票的,可先行请公司领导签字确认,待正规发票到位后再行换票给付,每月超过25号以后的没有确认前的费用不予报销。其中制定修理厂的选择、修理费的商谈由车辆主管、综合办主任及财务部部长共同确定。
第18条车辆修理的费用不得超过审批的金额,修车完毕后司机或具体承办人应将《修理费用明细表》、审批报告及废旧零部件的收据交车辆主管审查,车辆主管报综合办主任审核。
第19条车辆在中途发生故障急需维修时,200元以下修理项目时,须电话征得车辆主管同意,经200元以上车辆主管经综合办主任同意后方可维修,如果有随车人员时需在修理费用单上作签字证明。
第20条车辆在路途中进行维修时,司机也必须带回替换下的废旧零部件,并经车辆主管进行登记核查,同意交由综合办审核、登记、验收保管。
第21条修车时司机所提交的修车申请应详细说明修车类别、项目、部位及费用预算,在核定的修车费用额度以下时,由综合办主任审批;在核定的修车费用额度以上时,经综合办主任审批后报总经理审批。车辆的大修、中修必须经过综合办主任审核、总经理审批。
第22条驾驶人员因人为因素造成轮胎损坏的,由其本人承担轮胎总价30%。
第四章附则。
第23条本规定由综合办制定,其解释权、修改权归人事行政部所有。
第24条本规定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25条公司原有制度与本规定冲突者,自本规定颁布实施之日起,自动废止。
车辆维修管理规定篇八
第一条为使公司车辆管理统一化、制度化,合理有效的调配和使用各种车辆,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尽可能的发挥最大经济效益并对公司所有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进行控制,以确保车辆安全、良好的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车辆是指本公司购置的所有公务车辆;以下所指的驾驶人须是持有合法的驾驶证的人员。
第三条公司行政部为公司车辆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公司车辆的购置、调配、保养、维修、年审、保险等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车辆的使用。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因公需要用车的,应事前向行政部申请派车并填写《派车申请单》,注明派车事由、用车时间、乘车人数、出车地点等信息,经车队负责人签字批准后(部分车辆须由董事长签字批准),依据业务的重要性顺序派车,不按规定申请者,车队负责人有权拒绝派车。
第五条车辆出车期间需临时改变计划或增加派车任务的,亦须电话报请车队负责人同意,并在回公司交车时补签《派车申请单》,交行政部存档。
第六条车队负责人根据各部门工作的轻重缓急、请派先后顺序,统筹安排,合理调配车辆使用,应遵循先远后近,先外地后市内的原则。
第七条车辆驾驶人员按行政部安排领取车辆钥匙及派车单,按时出车并如实填写出车时间、地点和行驶里程,做好车辆使用记录。
第八条驾驶人员在出车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隐瞒不报而由此引发的后果由当期驾驶人员负责。
第九条每辆车须设置《车辆行驶记录表》,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上前一次用车的记载是否相符,每次出车信息由驾驶人员填写,乘车人签字确认;行政部不定期检查,如发现里程表和行驶记录不符的,按超出的公里数扣罚当事驾驶人耗油款。
第十条车辆使用人在办理公务事宜时,应严格按照派车单中所规定的时间及时返回公司,如遇交通阻塞或意外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提前致电行政部说明原因,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时返回公司。
第十二条原则上公司车辆是只能用于公司业务工作的,未经董事长批准不得擅自私用,经董事长特批后方可做为他用。
第十三条凡公司员工及其直系家属需借用公司车辆私人使用时,须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并在《派车申请单》上注明“***私用”,车队负责人签字并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予以安排出车,并在车辆使用完毕后根据实际耗油量向使用人收取所耗费的燃油费用。
第十四条因私人事物借用公车时,如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违规、损毁、失窃等,在扣除保险理赔金额后全部损失由使用人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任何人不得将公司车辆交由无驾照人员驾驶,由此给公司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相关责任由经手借出车辆责任人及无证驾驶人承担,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情节严重的将对当事人予以辞退处理。
第十六条公司所有车辆钥匙由行政部统一保存、管理,公务车辆在交车时,应将钥匙和行驶证交至行政部;车辆驾驶人员接公司安排,次日执行出车任务并早于公司人员上班时间的,可提前一天领取钥匙和行驶证。
第十七条未出车时,车辆应停放于指定停车场内,并将车门车窗锁妥;任意放置车辆导致违反交通规则或车辆损毁、失窃的,由驾驶人员赔偿损失,并予以处分。
第十八条无论任何时间段,出车返回后,必须将车辆停放在公司指定停车场,未经董事长同意,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将公司车辆开回家存放或开出停车场私用。
第四章费用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行政部负责对公务车辆的管理费用进行监督、控制,财务部辅助配合监控。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私人使用公司车辆需按正常程序进行审批,所产生的过路费、停车费由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私人全额承担,并按相应车辆油耗比例及行驶公里数承担燃油费及车辆磨损费。
第二十条燃油费用管理:
(一)公司所有车辆统一办理油卡加油,一车一卡,公司车辆油卡不得外借,加油回执按月交财务部,财务部须每月对公司所有车辆的行驶公里数及用油量进行核查。
(二)车辆办理加油卡后,驾驶人员须在出车前到行政部登记领取加油卡加油,如遇到特殊情况或长途行车需现金加油的,应上报车队负责人及行政部批准,并开具正规发票回公司报销。
(三)驾驶人员领取加油卡外出丢失的,应自行承担再次办卡的费用;卡内资金因丢失被盗用的,驾驶人员应按上一次加油完毕所打印单据的卡内所剩余额进行全额赔偿。
(一)各类车辆按照各车的技术保养程序例行保养,新购车辆按说明书规定的要求进行保养。
(二)公司车辆的一般性保养工作,由驾驶人员视车辆情况报车队负责人统筹安排。
(三)车辆修理应事先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经车队负责人审核,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送修。
(四)车辆须在指定厂家维修,维修时司机应在现场监督,以保证维修质量、缩短维修时间;如出现增修项目,应及时汇报,维修后按维修申请审核无误后方可在价格单上签字确认,若发现弄虚作假,严加处罚。
(五)车辆损坏的零部件可自行修复的,由车队负责人统一采购并予以换修,以降低修车费用。
(六)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而急需修复和更换零件的,在不影响安全行车前提下,应将车辆驶回公司检验后送修;无法行驶时应先向董事长请示,根据实际情况送修,未经请示的修理费用,公司不予报销。
(七)如因驾驶人员操作不当出现故障者,其维修费用视情节轻重,决定驾驶人负担比例。
第二十二条其他费用管理:
(一)车辆行驶每年所需缴纳的通行税费、年检费、维修费同车队负责人审核后,按公司报销制度执行报销。
(二)车辆出省外出公干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油费、路桥费、停车费等),必须先经车队负责人连同《用车申请单》、《车辆行驶记录表》进行审核后,按公司报销制度执行报销;费用与实际情况不符、无法做出合理有效说明的费用,均由驾驶人员自行承担,公司不予报销。
(三)在出车中由于驾驶人员管理不当所造成停车卡、行驶证丢失或车内物品丢失的,一切损失费用均由驾驶人员自行承担。
第五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一旦出现意外事故时,驾驶人员应迅速做出应急处理,并向行政部报告。
第二十四条凡因违章、特别是无照驾驶及酒后驾车被公安机关处理的,一切费用由驾驶人员自行负担,不准报销;因路边违章停放而造成车身损坏,有关修理等费用由驾驶人员自行负责。
第二十五条车辆如在公务中遇不可抗拒的车祸发生,除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外,并须即刻与公司联络,行政部协助处理,并即刻通知保险公司办理赔偿手续。
第二十六条因公务用车发生事故后由交通部门认定责任,扣除保险理赔后的其他费用,由驾驶人员和公司共同承担,承担比例如下:
(一)我方车辆负全责时,驾驶人员承担60%的费用;。
(二)我方车辆负主要责任时,驾驶人员承担40%的费用;。
(三)双方车辆负同等责任时,驾驶人员承担20%的费用;。
(四)我方车辆负次要责任时,驾驶人员承担10%的费用。
(五)我方车辆无责任时,驾驶人员无须承担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凡发生意外事故的,除经济处罚外还要以公司的净损失(扣除保险理赔外)金额进行行政处罚,具体如下:
(三)一次事故净损失在5000元以下时,为小事故,驾驶人员在公司大会上检讨。
(四)发生连续两次及以上大事故,或连续三次及以上小事故,将视为重大事故作出处理。
第六章驾驶人员守则。
第二十八条所有车辆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熟悉各项交通法规,服从交通民警的指挥和检查,谦虚谨慎,文明驾车,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九条驾驶人员必须具有驾照并随身携带,出车时一定要保证证件齐全;严禁将车辆交无证人员驾驶。
第三十条驾驶人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包括高速、爬头、紧跟、争道、赛车等);驾驶人员平日应注意休息,不准疲劳驾驶,严禁酒后驾车。
第三十一条驾驶人员必须随时掌握车辆完好状况,对各部件的磨损程度要准确掌握并及时汇报,对油、电路、刹车、转向、传动等关键部位要及时检查;如有异常应及时更换零部件、加注机油等,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二条驾驶人员应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外观良好,使用后应将车辆清洗干净。
第三十三条车内严禁吸烟,如有乘客需吸烟的,驾驶员应予以劝阻;第三十四条所有驾驶人员应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按正常上下班时间待命出车,若临时有事离开必须向办公室主任请假,不能出勤时也应提前填写《请假申请单》,按程序办理;若驾驶人员不听从安排、耽误公事,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处理。
第三十五条驾驶人员及副驾驶位置上人员在高速上行车时应系好安全带。
第三十六条驾驶人员应爱岗敬业、端正驾驶作风、遵循职业道德:
(一)做到礼貌用语,不得私自散布谣言、打听消息、攻击他人长短、宣泄私愤。
(二)不得打探领导行程安排或泄露行程,不得散布车上人员交谈的内容。
(三)对所接待客户提出的问题,涉及到公司业务核心机密或公司领导私人信息的,应予以回避。
第三十七条未经乘车人员同意,驾驶人员不得擅自打开音响和空调系统;空调使用应在当天气温值于28度以上或10度以下方可开启。
第三十八条夜间、大风、雨雾冰雪天气情况下出车的,驾驶人员应检查好车辆各部分机件和油、水、电路等车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在车况不佳的情况下出车;途中应严格控制车速,密切注意信号变更及交警管制措施。
第三十九条驾驶人员执行外派任务时临时发生身体不适的,应将车辆平稳停在安全区域内,并立即通知行政部,妥善安排后续工作后,立即就近诊疗。
第四十条驾驶员执行出省外派任务时,单程距离超过100公里的,应在途中合理进行短暂休息,并检查车况;单程距离超过200公里的,应每间隔1小时进行合理休息并检查车况,严禁持续疲劳驾车。
第七章相关奖惩。
第四十一条公司为所有专职司机设立安全无事故奖:
(一)安全无事故需满足三个条件:没有出现保险理赔;公司没有出资赔付;即便出险,但事故无责任。
(二)安全行车无事故连续累计满一年的,奖励1200元;第二年连续全年无事故的,奖金再加200元;以此类推,连续累计无事故则每年加200元。
(三)期间若专职司机驾车出现意外事故,则累计全部归零,重新开始计算。
第四十二条公司驾驶人有以下情况者,一经核实,公司将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出车者,处罚100元。
(二)未经批准将车交由他人驾驶者,处罚100元。
(三)酒后驾车但未发生事故者,处罚200元。
(四)未经批准将车停放规定点之外者,处罚50元。
第四十三条驾驶人出车过程中所造成的违章行为受到交警部门处罚的,公司将按以下比例对驾驶人进行处罚:
(一)因公务用车的情况下:
1、闯红灯违章行为的,驾驶人承担交警罚款的80%,其余部分由公司承担;。
3、驾驶人首次到外地城市发生除闯红灯以外的违章行为的,可以免于处罚;。
(二)因私人事务或外单位人员用车的情况下:
1、闯红灯违章行为的,驾驶人承担交警罚款的80%,其余部分由用车人承担;。
3、驾驶人首次到外地城市发生除闯红为以外的违章行为的,可以免于处罚,所有罚款费用由用车人承担。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对于公司以外人员用车的,尽可能的将本制度提前告知对方。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第四十六条本制度自7月1日起执行。
深圳市和合珠宝有限公司。
20xx年6月12日。
车辆维修管理规定篇九
3、严格遵守唱收唱付的原则、(即说票值);。
4、公司财产的保养(收银电脑、小键盘、等硬件设备);。
5、严格遵循礼貌用语、(请、你好、请稍等、谢谢);。
6、做好小卖部商品的理货、补货和登记;。
7、快速准确的收取营业款和当日其他款项;。
8、负责收银区的卫生;。
9、团结同事,互相协作完成主管交与的工作任务;。
12、收银员不可私自离开收银台外出收取上机卡、{一经发现立即辞退};。
13、任何员工有义务对有损于公司名誉或经济利益的管理或行为进行指责或举报;。
15、上班时间不能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例如:睡觉,吵闹,闲聊,等等;。
16、进出网吧须出示工作牌;。
17、所有收银员必须明白细心周到的服务与公司的兴衰而共存。
以上每条规章制度希各位同仁认真贯彻,如有违犯一律处罚20元,严重的按括号里处罚!
车辆维修管理规定篇十
1、为加强对集团车辆维修的管理,降低维修费用,有效的延长车辆的使用寿命,特制定本规定。
2、车辆司机在每日下班前对车辆进行检查、发动,发现问题后应立即上报车辆主管,并进行自修。
3、若司机无法自行修复车辆存在的问题,需要定期保养或者维修,需经得主管部门同意后,送到修理厂维修。
4、司机将车辆送修理厂维修时,必须送到公司指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如果私自在其他地点维修,费用不予报销。
5、在车辆的修理过程中司机和车辆主管需要加强监督,发现修理项目与送修项目不符时,应及时上报集团办并与修理厂进行协商。
6、根据车辆的行驶里程或使用时间,公司车辆的大修、中修事宜由车辆主管统一安排,确因实际情况需要进行大修、中修时,必须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报交综合办报审,经审批同意后方可送修理厂修理。
7、司机与车辆主管应向修理厂索要车辆修理的详细项目及费用明细,车辆主管应将其与维修说明表、车辆管理表等相关内容存在一起,结算维修费用时一并出具查证。
8、在日常维修车辆时,更换零部件的费用在预算以内时,给予报销;否则,多余部分不予报销。
9、车辆在中途发生故障急需维修时,须电话征得车辆主管同意方可维修,如果有随车人员时需在修理费用单上作签字证明。
集团办公室。
20xx年5月16日。
车辆维修管理规定篇十一
一、施工现场内严禁存放大量的易燃易爆物品。确因工程需要,必须经工程管理部门领导同意,安环部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由指定人员负责运至指定的地点进行施工。
二、易燃易爆物品的保管、押运和使用,应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易燃易爆物品的危险性和管理使用方法以及发生事故处理方法的人员专人负责。
三、确因生产需要的易燃易爆物品,由使用班组提出书面申请和材料计划单,经所属部门领导审核,由分管领导批准后,提交物供部门采购。
四、物供部门在易燃易爆物品入库时,除仓管员外,公司有关人员应到现场监收,并做好监验收记录。
五、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存放在危险品仓库内,设置“严禁烟火”标志,并有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应熟知易燃易爆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和管理贮存方法以及发生事故处理方法。
六、易燃易爆物品进库时,必须加强入库检验。若发现品名不符,包装不合格,容器渗漏时,必须立即转移到安全地点或专门的房间内进行处理。
七、易燃易爆物品库房应有隔热、降温、防爆型通排风装置。
八、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的所有电气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规程防爆要求,每天下班前应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九、严禁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内进行明火及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十、检修场所和班组办公室内不宜存放汽油等易燃易物。剩余少量的汽油应盛在专用带盖铁桶内并置于防火箱内,并标有“严禁烟火”的警告标志。
十一、对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执行“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锁、双人领、双人用、双帐)。领用时需有关部门领导批准。
十二、在保管、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中,若发生丢失、被盗和其他事故时,应立即向所属部门领导和保卫部报告,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依法严肃处理。
车辆维修管理规定篇十二
《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定》于20xx年6月3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第九条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第十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
租赁合同。
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
申请书。
》;。
(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连锁经营。
协议书。
副本;。
(三)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四)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
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验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应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项目的范围内。
第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3年。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第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宜。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维修经营。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维修服务。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统一式样和要求自行制作。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后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格式和内容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按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加强对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经营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杜绝不规范的商业行为。
第四章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
第三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和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可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xx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xx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第三十八条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第四十一条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况。
第四十二条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含奖励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四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机动车维修诚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第四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设备及相关机具的有关情况。
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八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等相关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经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1986年12月12日交通部、原国家经委、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1991年4月10日交通部颁布的《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车辆维修管理规定篇十三
2.上班人员因公需出厂时,应凭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的"人员公出单"出厂,安保人员作好相应记录。
3.上班人员上班时间请假出厂时,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后打卡出厂。?
4.公司宿舍1号楼的员工凭上岗证出入公司。
5.住在公司外面的非上班员工不得进入公司(即不打卡不入厂)。特殊情况需报相关领导批示,批准后方可进入公司。
(二)、外来人员?
1.凡本公司的员工家属、临时施工人员和外单位来公司联系工作者,都应自觉遵守公司的出入厂安全管理制度,服从安保人员的管理。
2.在本公司施工作业的外单位员工,一律凭公司安环部发放的《外来施工人员出入证》出入。
3.外单位来公司联系业务者,在门卫办理登记手续后,由安保人员电话通知被访人员或被访部门,在得到被访者同意后,来访者持《外来人员出入证》方可进入公司,出厂时将证卡交还安保人员。
4.上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公司,安保人员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由安保人员负责填写来客登记表并发放《vip贵宾卡》,负责接待的部门须在办公楼前迎接,陪同。
5.来访人员因业务需求,需在公司内走访时,必须由相关部门人员陪同引导,严禁来访人员私自在公司内自由穿行。
6.外施工单位工作人员,在办理《外来施工人员出入证》后,由公司安环部负责进行安全教育,告知进入公司后应遵守的安全事项及规章制度。
7.安保人员要对每一位来访者进行登记,来访人员要详细填写《浙江金明药业有限公司会客单》,被访人员须在《会客单》上签字确认,在来访者离开公司时,主动交还门卫安保人员。
8.与公司有长期业务来往并且频繁进出公司的外单位人员(如:快递公司),可由公司对口业务部门负责人引导,到安环部进行登记,申请办理出入证件。
(三)、任何个人和车辆携带公司物品出厂,须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开具出门申请单,安环部凭申请单开具出门证,安保人员依据出门证核查属实后,方可放行出厂。
(一)入厂:?
1.外来轿车、交货车辆由安保人员登记并通知相关部门确认后,方可入厂。
2..本公司车辆可免手续入厂。
3.出租车辆不允许进入公司。
(二)出厂:?
1.空车出厂由安保人员检查后放行并作好记录。
车辆维修管理规定篇十四
不允许个人直接调动驾驶员出车。
二、驾驶员要认真保养车辆,对车辆要做到勤检查、勤维护、勤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出长途车之前,须认真检查车辆,严禁车辆带故障行驶,严禁疲劳驾车。
三、驾驶员开车时注意力要高度集中,按规定车速行驶,遵守交通规则,要文明礼让,安全行车,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四、建立健全车辆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台帐,确保行车安全。
车辆要严格按规定停放,严禁驾驶员擅自将车开回家或停放在不安全的地方过夜,严防车辆被盗。
五、车辆有损坏、有故障或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报告及时处理解决,不得隐瞒不报。
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领导干部开车、严禁将车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严禁酒后驾车。
六、驾驶员在工作时间不得擅离职守,上班时间无出车任务时,在值班室休息待命。
因事需离开,需向办公室报告去向,以方便联系。
七、对不执行本规定,私自出车造成车辆损坏的,责任人要按规定予以赔偿。
八、驾驶员严守保密制度,不传是非。
九、局机关基本办公用车范围:
1、各科室人员深入多家企业调查、协调工作,而且路途较远的;。
2、财务人员去银行提取大额现金;。
3、去市区两级政府接访或处理突发事件;。
5、局领导冬季通勤用车按政府有关规定,由办公室统筹安排。
车辆维修管理规定篇十五
3.1部门经理负责对下属人员出差申请的初步审核,并听取工作情况汇报。
3.2财务资产部负责差旅预算金额的审核。
4.1出差审批管理。
出差分市内和市外;市外必须经董事长同意,市内原则上由分管领导批准。
务差旅审批表》中写明出差人员、事由(主要目的)、起止时间、地点、接洽单位、差旅随行人员和费用预算等各项内容。审批流程走完后,去财务资产部预领备用金。
4.1.2各级领导应认真审核下属人员提出的出差申请,从需要和实效进行把握和控制。
4.1.3严禁任何人员未经领导安排批准,自行决定出差或擅自改变出差行程路线,否则,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一律自理,并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的处分。
4.1.4公司高管出差须经董事长批准。4.2出差前的工作安排。
4.2.1各级领导出差前应委托临时代理人,交待清楚本人离开公司期间的工作安排及有关事务,并委托其负责处理。
4.2.2其余人员出差前应向相关领导交待清楚本人离开公司期间自己未完成的工作事项。
4.3出差期间注意事项。
4.3.1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应按照预定计划完成工作任务,并认真做好工作记录。
4.3.2在外期间要自觉遵守国家法规和社会公德,注意维护公司形象,不得进行有损公司的言行。
相关领导汇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4.3.5出差人员完成工作任务后,应及时返回公司上班。4.4其他管理。
4.4.1出差人员回公司后,应与代理人(或有关人员)做好工作交接,继续履行本职工作。
4.4.2按规定向相关领导汇报工作,并按要求认真填写《出差情况汇报表》,送相关领导审阅、批注意见后,交有关人员。
4.4.3各级领导在《出差情况汇报表》上对出差人员工作完成情况做出准确的评价意见。
4.4.4公司副总经理的《出差情况汇报表》交总经理保存;部门经理及以下人员的《出差情况汇报表》由分管领导保存。
4.4.5出差回来后,按照公司《费用报销管理规定》的有关程序规定报销差旅费用。
4.4.6如果实际发生的差旅费用超过预算费用的30%,出差人员应在《出差情况汇报表》内写明原因。
4.5检查和考核。
4.5.1公司总经理负责对公司副总经理的出差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对违反本制度的人员有处罚权。
4.5.2分管领导负责对部门经理及以下人员出差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对违反本制度的人员有处罚权。
5其它。
5.1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公司。6附件。
6.1《公司出差情况汇报表》6.2《公司公务差旅审批表》。
公务差旅审批表。
车辆维修管理规定篇十六
为加强车辆的维修保养管理,确保车辆正常行驶,制定了车辆维修相关的管理规定,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车辆维修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维护汽车维修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障承、托修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
合同。
法》和《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取得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合格证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的各类汽车维修业户(以下简称修方)与送修单位或车主(以下简称托修方)签订的书面汽车维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第三条。
本细则由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实施,并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
承、托修双方必须按要求使用汽车维修合同文本。
合同必须按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依法签订,承、托修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五条。
下列汽车维修作业范围、承、托修双方必须签订合同。
汽车大修;。
主要总成大修;。
二级维护;。
维修预算费用在一千元以上的。
第六条。
承托修双方根据需要可签订单车或成批车辆的维修合同,也可签订一定期限的包修合同。
第七条。
承修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及延长维修期限时,应征得托修方同意后,方可承修。
第八条。
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严格按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托修方的义务:
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送修车辆和收竣工车辆;。
提供送修车辆的有关情况(包括送修车辆基础技术资料、技术档案等);。
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交纳维修费用。
承修方的义务:
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修竣车辆;。
按照有关汽车修理技术标准(条件)修车,保证维修质量,向托修方提供竣工出厂合格证;。
建立承修车辆维修技术档案,并向托修方提供维修车辆的有在资料及使用的注意事项;。
按规定的取维修费用,并向托修方提供维修工时,材料明细表。
第九条。
代订合同,要有委托单位证明,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对委托单位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合同的主要内容:
承、托修方的名称;。
签订日期及地点;
合同编号;。
送修车辆的车种车型、牌照号、发动机型号(编号)、底盘号;。
维修类别及项目;。
预计维修费用;。
质量保证期;。
送修日期、地点、方式;
交车日期、地点、方式;
托修方所提供材料的规格、数量、质量及费用结算原则;。
(十一)验收标准和方式;。
(十二)结算方式及期限;。
(十三)违约责任和金额;。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十五)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第十一条。
汽车维修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维修合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
托修方按合同规定对竣工车辆进行验收签字后,方能接收车辆。
承修方必须按其义务和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托修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送修车辆和承修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交付竣工车辆,应按合同规定支付对方违约金。
托修方不按合同规定交付维修费,从应付费次日起,每日按不超过维修费的0.01%向承修方交纳滞纳金。
第十四条。
违约金、滞纳金金额由双方商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双方另有商定的外,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明确责任后十日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第十五条。
在合同期内已竣工的车辆,托修方不按合同期限验收接车,应承付车辆的保管费和自然损伤的修复费。
逾期超过半年以上的,承修方有权将车辆提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承、托修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经济合同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维修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当事人也可先到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提请调解处理。
第十七条。
承修方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并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合同管理工作。
对已签订的合同要建立登记台帐并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汽车维修业户应定期向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书面报送合同履行情况,作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对维修业户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凡属于第五条规定范围而不签合同的,交通主管部门可对维修业户予以警告和罚款,每闪罚款额按实际发生或额定的维修费用总额2%(至少20元)计。
由此而引起车辆维修质量或经济方面的纠纷,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维修业户凡不按规定签订的合同,交通主管部门责令维修业户修改。
第二十条。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根据本细则规定会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补充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二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车辆维修管理规定篇十七
为使公司车辆管理统一合理化,合理有效的使用各种车辆,最大限度的节俭成本,更有效的控制车辆使用,最真实的反映车辆的实际情景,尽可能的发挥最大经济效益以及对公司所有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进行控制,以确保车辆安全、良好的运行状况以及保养和维修的及时、经济、可靠,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公司各部门的所有车辆。
1、职责。
1.1行政经理负责办公室车辆派遣及使用,并对各部门用车进行审批、协调、安排,保证办公室车辆的有效使用。
1.2配送车辆由车辆管理人员负责车辆调度及管理,旨在最大限度的配置车辆使用,最有效的管理车辆。
公务用车除财务外原则上是各部门经理,因公使用公车的须填写《公务车辆使用申请表》,必须由总经理批准,行政部备案。
2.2.2行政部对审批经过的用车申请,填制《车辆派遣表》,将每次外出的时间、地点、公里数记入并有申请外出人签字认可。
2.2.3公务车辆驾驶人员在收到《车辆派遣表》时,应提前检查车辆状况及油量情景,按照派遣表上的时间按时出车,并填写好派遣表的相关数据。
2.2.4公务车辆申请人员在办理公司事宜时,应严格按照派遣表中所规定的时间回到公司,如果在派遣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及时回到公司,应提前向行政部说明原因,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时回到公司。
2.2.5公务车辆驾驶人员办完事后应及时回到公司,如遇交通阻塞或意外情景不能按时回到公司的,应提前向行政部说明原因,获得批准。
2.2.6公务车辆驾驶人员回到公司后应将填好的派遣表及时上交行政部审核,审核无误后存档。公司公务车驾驶人不得擅自将车开回家。办完公事必须将车辆停放在规定的地点。不得因私使用车辆。
2.3.1公司物流配送部管理,旨在保证车辆安全运营的同时,最大化的配置车辆运营。
2.3.2各部门车辆出车、送货应由车辆管理人员统一调度,公司任何人员不得私自调度车辆,更不能因私使用公司车辆。
2.3.3车辆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总体的运营要求,对车辆的出车及保养进行合理安排,驾驶员应服从车辆管理人员的安排,如有特殊情景需提前告知管理人员。
2.3.4公司车辆驾驶人员须有驾驶证件,并且要熟知交通相关法规和杭州市路况、路名。
2.3.5公司车辆不得对外出租和出借。
2.3.6公司所有车辆钥匙应有车辆管理人员统一保存、管理,出车时连同《车辆出车安排表》一齐交给需要出车的驾驶人员,驾驶人员应在《车辆出车安排表》上签字,表示钥匙已收到。
2.3.7公司所有驾驶人员每一天下班前须将公司车辆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地方后,将车辆钥匙交由管理人员保管。如遇特殊情景车辆当天不能回到公司的,须经部门经理批准。
2.3.8车辆管理人员根据公司运营需要,及时安排车辆出车,对需要出车的车辆应填制《车辆出车安排表》。
2.3.9驾驶人员在接到《车辆出车安排表》时,在规定的时间应到达指定的地点,完成配送任务后应及时回到,如遇特殊情景不能及时回到公司的,应及时向管理人员说明情景,获得批准后方可。
2.3.10车辆管理人员应对出车车辆进行登记,填制《车辆送货登记表》,当车辆回到时,应及时填写回到公里数,并由驾驶员确认签字。对出车异常的车辆应询问其原因,情景严重的应上报公司。
2.3.11驾驶人员在车辆送货过程中的停车,要遵守交通法规,在允许停车的区域停放车辆,防止所以罚款。
2.3.12部门间车辆调用应经部门经理批准,并报车辆管理人员备案。
1、职责。
1.1行政部经理负责对公务车辆的用油进行监督、控制,财务部辅助配合监控管理。
1.2运营部门由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对车辆用油进行监督、控制,财务部辅助配合监控管理。
1.3各部门应加强车辆用油管理,节俭用油开支,使车辆均能在经济耗油的情景下有效的运营。
2.1公司所有车车辆统一油卡加油,实行一车一卡制度。
2.2公司所有车辆禁止现金加油,驾驶人员应随时携带油卡,不得以任何理由用现金加油,如遇特殊情景需现金加油,须经部门经理、财务经理批准,并报车辆管理人员备案。
2.3车辆加油卡办理后,管理人员应按车牌号与油卡号码进行备案登记,每月进行核对。油卡一经备案,不允许变更,如遇到特殊情景,比如油卡坏了,不能正常加油时,应报车辆管理人员,及时修理或使用备用油卡加油。
2.4禁止车辆间互换油卡,禁止使用其它车辆的油卡加油,如遇特殊情景,应经车辆管理人员同意。
2.5车辆管理人员应根据车辆需要办理备用油卡,在车辆所配油卡金额不足时备用,车辆在使用备用油卡时应做好备用卡使用记录,便于月底数据统计。
2.6驾驶员在使用油卡加油时,应保留好每次加油的小票,小票要坚持连续性,月底按顺序粘贴在《车辆用油统计表》上。
2.7驾驶员在油卡充值前,应统一根据车辆管理人员的口令,在某一统一的时间点记录本月车辆用油的实际数据,其中:
a.月初余额为油卡在上次充值前的余额。
b.本月充值为油卡上次充值的金额。
c.月末余额为油卡最终一次加油后的金额。
d.本月用油=月初余额+本月充值-月末余额+备用卡加油金额+现金加油。
f.起始公里数为上次记录数据时的车辆公里数。
l.中止公里数为本次记录数据时的车辆公里数。
j.中止公里时油箱所剩油量为本次记录数据时油箱的油量金额化。
2.8一车一卡,一车一表,管理人员在申请充值时应将每辆车的《车辆用油统计表》上报财务审核。
2.9车辆在使用备用卡加油时,应收集好小票,并在小票背面注明加油车辆车牌号,交给车辆管理人员,车辆管理人员对每张备用卡须填《备用卡加油统计表》,连同《车辆用油统计表》一齐上报财务审核。
2.10异常注意事项:《车辆用油统计表》中的现金加油与备用卡加油应详细记录日期与备用卡号。
3、充值申请流程。
3.1车辆管理人员应实时了解车辆油卡的用油情景,在油卡金额接近500元时,及时申请油卡充值。
3.2车辆管理人员在申请充值时,须做好《车辆用油统计表》工作,并保证将《车辆用油统计表》及时上报财务,财务在对油卡充值审核时要对上次充值的用油情景进行审核。
供正确的公司名称,并指定专人领取,及时充值。
3.4车辆油卡充值要求开具增值税票,车辆管理人员应在收到支票或本票后一周内将充值增值税票带回公司财务部。
3.5车辆管理人员给油卡充值后,应将各车辆充值明细连同增值税票一齐带回公司财务部。
1、职责。
1.1对维修服务公司需有行政和部门经理及车辆管理人员共同考评和选择,使用哪家维修厂原则上使用4s店的.维修。车辆管理人员对维修项目进行审核。
1.2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对维修质量进行验证,并保存相关的评定、维修质量、维修记录等资料。
1.3驾驶人员负责定期检查车辆状况,并处理简单的车辆故障。
1.4驾驶员负责及时发现、检查故障;并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确认保养维修合格;保留更换部件交公司验审;对维修质量进行及时反馈。
2、工作流程。
2.1日常检查、保养、维护。
2.1.1驾驶员须做好车辆出、收车检查,坚持车辆内、外清洁。
2.1.2行驶中注意车辆是否有异常声响。
2.1.3经常检查各润滑点,发现缺油或油变质应立即补充或更换。
2.1.4驾驶员每月底进行检查保养。
2.1.5每月由驾驶人员对电瓶外表进行清洁,经常检查电瓶使用情景,坚持电瓶周围干燥清洁和有效工作本事。
2.1.6每月由驾驶人员检查车辆消防设施。
2.1.7车辆管理人员对车辆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车辆造成机械事故及影响运输任务。
2.1.8车辆日常补胎及小零件更换必须在正规的4s店进行,取得正规发票,不允许抵票报销。
2.2定期保养。
2.2.1驾驶人员要严格按照车辆保养相关规定定时对车辆进行保养。车辆公里与保养项目标准见《保养标准表》。
2.2.2保养维修必须在指定的维修厂进行,驾驶员不得自行选择修理厂。
养时间。
2.2.4驾驶员须办理完审批手续后方可对车辆进行保养、修理,不允许先斩后奏。
2.2.5定期保养操作流程:
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部门经理检查---审批(需要财务经理及部经理审批须审批)--凭审批后的《车辆维修申请单》(项目、金额)经过报帐中心借款---对审批后的项目进维修---维修过程中如需增加维修项目,由部门经理确认维修---对维修车辆进行检查---索取发票及维修清单----会计人员对维修项目进行审核------经过报帐中心冲销借款。
2.3.1在行驶过程中发现故障,驾驶员应及时检查,查明原因并确定故障严重程度和对行驶安全的影响程度,主动设法排除故障。
2.3.2如驾驶员无法排除故障,须估算费用并征得部门经理同意就近寻找修理厂处理,对故障严重程度及发生故障的原因应及时汇报,请示处理方案。
2.3.3发生修理后必须将更换的部件交回公司验审。车辆管理人员对车辆突发修理原因进行鉴定、审核。
2.3.4突发修理的操作流程:口头向领导进行维修申请---获批准后进行维修(不能到指定处修理时,选择就近的修理厂)---补填《车辆维修申请单》---对维修质量进行反馈和记录-----车辆管理人员鉴定、审核----部门经理签字----走报帐中心报销。
2.4保养、维修后的车辆须经车辆管理人员及驾驶员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运输。
3、异常事项。
3.1公司应指定有资质的专门车辆保养、修理点,便于修理、维修,可指定两至三个点。
3.2公司为避免修理点配件价格过高,应根据修理点单独指定汽车配件供应点。
3.3公司应根据修理点供给的保养及维修清单去指定的配件供应点购买所需配件,杜绝在同一个点既买配件又做维修。
3.4车辆保养、维理不允许驾驶员用现金交易,驾驶员应在指定维修点修理后,由公司隔月统一支付。
1.1客运车载货罚款。
1.1.1此类罚款为公司计划内罚款,驾驶员应在送货过程中有意识的避免此类罚款的发生。当发生时,驾驶员态度应良好,争取少罚款或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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