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我们应该关注他们的成长和发展,为他们提供更好的教育和成长环境。8.总结需要反映出自身的成长和改进的能力总结是对过去的一个回顾和总结,以下是一些经典的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环境卫生通告篇一
环境卫生,按国际著名公益组织君友会的解释是指人类身体活动周围的所有环境内,控制一切妨碍或影响健康的因素。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加强环境卫生通告范文,供大家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改善人居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户外广告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商户及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招牌、广告、气拱门、气球和悬挂横(条)幅,且各商户实行“一店一招牌”,严禁占道设立落地式招牌,违者城管执法部门将依法处理。同时,对乱贴乱画的个人,每次处以200-1000元罚款,并责成恢复原状。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垃圾,违者由县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乱扔、乱倒垃圾的行为,由县城管执法部门每次处以20元罚款。
三、各经营户以门为界,严禁出店经营或占道作业,严禁麻辣(烧烤)摊占道经营,违者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按指定地点规范经营,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流动摊贩,摆摊建棚,堆放物料,占道施工,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四、城区内施工必须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设置洗车平台,实行围栏作业;施工现场必须边施工边清理,施工期间无废水、泥浆流出场外;违者每天处以200-500元罚款。
五、机动车擅自占用人行道停放的,可采取锁定车轮等措施,处100元罚款,非机动车不按规定摆放的,处50元罚款。
六、禁止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城区树木,违者除责令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外,并处以赔偿额2倍以下的罚款;禁止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违者责令其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外,并处以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罚款。
七、违反以上规定视情在媒体曝光,对侮辱、殴打城市管理工作人员或阻挠其执行公务及阻碍、妨碍本通告实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莲花县城管局。
20xx年2月21日。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公共环境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和谐黄岩建设,推进“多城同创”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加强我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倡导文明卫生,做文明市民。严禁乱搭建、乱张贴、乱停放、乱占道、乱堆放、乱养殖、乱抛撒、乱扔乱溺等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十一)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本通告自20xx年7月1日起在城区范围试行。
为了预防疾病,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传播,保障人民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杭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市区范围内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等行为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和粪便。垃圾清运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垃圾,对集中堆放的垃圾要当日清运干净。
二、严禁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不得乱倒污水;不得在里弄、街道、广场等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垃圾和树枝树叶。
三、严禁在街道辖区、风景点内饲养家禽家畜。
四、严格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严禁无证养犬。不得违反规定携犬出户。对弃养犬,应主动交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统一处理。
五、临街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应当按照"门前三包"的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卫生工作。
六、车辆运输液体、散体物料及废弃物应当密闭、包扎、覆盖,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沿路泄漏、遗撒。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不得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水体排放船舶残油、废油,不得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九、单位和居民应当采取措施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场所,并保证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规定的标准之内。
十、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予以从重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的,责令其清除干净,并处以50元罚款。
(二)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等废弃物,乱倒污水,乱扔动物尸体,随意焚烧垃圾、树枝树叶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00元罚款。
(三)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00元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养犬的,对犬只予以没收或捕杀,对单位养犬的,处以10000元罚款,对个人养犬的,处以5000元罚款;违反规定携犬出户的,对犬只予以暂扣,对养犬人处以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并吊销《养犬许可证》。
(五)临街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责任区内的卫生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xx元罚款。
(六)车辆运输液体、散体物料及废弃物未实行密闭化运输,或在运输途中沿途泄漏、遗撒严重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xx0元罚款,并可暂扣其车辆直至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
十一、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
十二、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000元罚款。
十三、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xx元罚款;向水体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000元罚款。
十四、单位和居民未采取措施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致使病媒生物密度超标的,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十五、对暴力抗拒、阻挠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十六、对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监督、举报的权利和义务。对经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应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十七、积极倡导文明行为,市容环境卫生、环保、卫生、教育等部门及新闻单位应当加大保护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力度。
十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社区、街道应当予以协助。
十九、萧山区、余杭区以及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二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杭州市人民政府。
环境卫生通告篇二
保护环境是人类有意识地保护自然资源并使其得到合理的利用,防止自然环境受到污染和破坏;对受到污染和破坏的环境做好综合的治理,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保护环境卫生通告,供大家参考!
为加强对临街机关企事业单位、店铺、住户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提高我市环境卫生水平,根据《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区域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店铺、住户临街建筑立面垂直至人行道边沿范围内的台阶、空旷地、人行道路等区域。
二、临街机关企事业单位、店铺、住户在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的责任:
(一)搞好建筑物外立面、天面、阳台的市容环境卫生。沿街墙面应保持洁净、美观,无乱张贴、乱涂写、乱拉挂。
(二)“三车”修理点、饮食档(店)对门前台阶、空旷地、人行道路每天清洗一次;其它商铺每周清洗一次。
(三)门前不得停放车辆,不得占道经营、作业和堆放杂物,店铺柜台货物摆放不超出门槛。
(四)门前招牌应保持整洁,文字要规范,无明显陈旧或破损,无错字、缺字。
(五)自备垃圾容器,放置在门槛以内,垃圾分类袋装存放。
(六)不得乱倒污水,严禁将垃圾扫出门外。
(七)门前不得私自设置檐篷、遮阳布,凡设置檐篷、遮阳布的,必须经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用料,要保持整洁完好,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三、本市临街机关企事业单位、店铺、住户均有做好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义务。
四、对违反本通告第二项内容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店铺及住户,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依照《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五、对违反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监督、举报的权利和义务。拒绝、阻碍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监督、投诉电话。
市市容环境卫生局:81083331.越秀区:81903131,荔湾区:81031997,海珠区:34140952,东山区:37637980,天河区:87506700,白云区:86564383,黄埔区:82481959,芳村区:81899163,开发区:82213044,花都区:36808200,番禺区:84823341.
七、本市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规划、公安、工商、环保、卫生、城管等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本通告。
八、各街道办事处要与辖区内各单位签订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责任书。
组织城管队员和市容监督员进行巡查落实责任单位的责任。
九、本通告自20xx年1月25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十二月二十五日。
为进一步加强单位办公区、家属居住区卫生管理,根据县创卫办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对局办公区、家属居住区的环境卫生综合整治通告如下:
一、保持环境秩序。在办公区内一律不准停放外单位及家属楼居住人员车辆,家属楼住户车辆一律整齐停放在家属区,凡没人认领的车辆一律推放到家属区,单位工作人员车辆一律摆放整齐。
二、保持环境卫生。在办公区、家属居住区内不乱丢、乱堆垃圾、不乱放杂物,不在公共区内种植蔬菜。在办公区内不抽烟、不从楼上倒水、不随地吐痰。
三、保持室内卫生。办公室内要做到环境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无蜘蛛网、无烟头无堆乱放现象。
四、工作日期间,凡检查发现办公区内有外单位车辆(包括电动车)停放,扣罚值班门卫工资30元。
五、以上规定从公告之日起实行,请大家自觉遵守。
为了全面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提升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瑞丽市秀美乡村和宜居城市建设,提升瑞丽旅游景观品位,瑞丽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xx年1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环境卫生和交通秩序整治活动。由有关部门按照《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瑞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损害环境卫生和违反交通秩序的行为从重处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目标意义。
围绕“绿色生态”建设目标,按照“五创”工作的部署,通过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旅游景观提升,全面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实现“三个提升”:消除盲点死角和薄弱环节,提升城乡面貌、秩序及环境卫生管理水平;突出民族特色,打造重要节点,提升公路沿线景观效果及村庄品味;建立健全环境治理体制机制,提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常态化水平。打造瑞丽“生态环境优美、人居环境舒适、旅游品质高尚”新形象,为瑞丽在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先行区建设中当好表率创造良好环境。
二、治理范围。
瑞丽市全市辖区和公路沿线村庄环境卫生和交通秩序整治。
三、治理内容。
(一)城市环境综合治理。
工作职责:
1、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重点整治主要街道、面街,要突出东南亚风情和民族特色,对有碍景观进行突击性改造,坚决整治私搭乱建,积极修缮临街破损房屋,扎实推进穿衣戴帽工程,让人一到瑞丽就有眼前一亮的感觉;负责城区垃圾的及时清运,对市区路面及卫生死角进行全天巡查,及时完成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理工作,做到日产日清、车走点净;负责城市保洁工作,组织环卫工清扫人行道、绿化带。逐步提高城区道路两侧绿化率,美化道路沿线环境。
2、市水利局负责河道、沟渠、公园水体及河道的清淤疏浚,确保水质优良,排洪、引水功能正常发挥。
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督促商户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取缔无证照经营和占道经营;负责规范集市摊点经营秩序,取缔无证照经营和占道经营;负责对城区街道乱摆摊设点、占道经营进行整治,对集市及周边环境进行治理。
4、市交警大队负责在尚未安装交通信号灯的重点交通路口安装交通信号灯及城区损坏交通信号灯维修工作并在重点交通路口安装电子警察等抓拍系统;负责交通重点领域整治及车辆乱停乱放、超速超限重点整治;负责加强对城乡主要道路机动车、非机动车的交通管理,进一步完善交通标识、标线等交通设施;负责重点对城区道路两侧、车站门口、集市商场门口、超市饭店宾馆门前进行重点整治,严格整治车辆乱停乱放,解决城区主干道路“肠梗阻”的问题;负责大力整治公路沿线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5、市卫计局负责城市与城乡结合部、城郊村庄卫生隐患排查消除,对市区空旷地带、积水地带、闲置空房、建筑工地与缅甸相邻村寨进行卫生消杀和疾病预防工作;负责采取科学、有力的防控措施,有效预防和控制登革热及其它传染病等疫情的发生和蔓延,保障人民健康安全。
6、市环保局负责城市及城郊村庄治污、治噪、治气工作。
7、市委宣传部、市文体广电局负责采取多种形式、行之有效的宣传报道、营造氛围工作。
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除国道和省道外全市道路破损维补;负责协调龙瑞高速公路指挥部安装瑞丽至弄岛高速公路延长线各十字路口减速带及相关安全标识标牌。
9、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加强出租车管理,查处非法营运行为,严厉整治乱停乱靠、随意掉头、随意上下乘客等违规现象。
10、瑞丽公路段负责对国道和省道公路损坏部分进行及时修补;负责清除国道和省道两侧垃圾、杂草,对公路、道路两侧进行美化、绿化,清理行道树上的铁丝、牌匾、乱拉乱挂等杂物;负责创建公路沿线环境文明风景线;负责逐步提高公路沿线两侧绿化率,美化道路沿线环境。
11、瑞丽路政大队负责加强路政管理,确保公路畅通;负责依法整治超限超载车辆,清除非法广告牌,整治砂石料及渣土运输泼洒、超限、随处倾倒等情况。
12、畹町、姐告、市工业园区工(管)委根据全市统一部署积极做好辖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
13、各级各部门负责按照责任分工组织干部职工,大力开展全民义务劳动和卫生清扫日活动,集中整治城乡环境卫生。
(二)主要公路沿线村庄整治。
工作职责:
1、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决村庄规划不合理、民族特色不鲜明、建筑风格杂乱、私搭乱建、污水横流、乱倒垃圾、灰尘大等问题,特别是“蓝棚”问题;负责公路沿线村庄改造的设计工作,改造以提升为主,不搞大拆大建。
2、各乡(镇)、农场负责积极动员、组织干部职工和沿路村民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清除公路两侧乱搭乱建、乱采乱挖、乱堆建筑材料等现象;负责公路沿线村庄的改造工作并做好涉及改造房屋群众思想动员。
3、市国土局负责对影响景观的面山采石场、坟山、工地等采取有效的掩隐措施,后期逐步治理;负责砂石场路面道路硬化工作。
4、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负责专项行动中社会稳定工作。
5、市委农办、市民宗局、市扶贫办负责整合各类资源积极配合做好公路沿线村庄整治工作。
(三)主要公路沿线旅游资源提升。
主要内容:按照辖区范围和管理权限划分治理责任,积极提升四条公路沿线旅游资源品质。
工作职责:
1.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改造提升公路沿线公厕。
2.市旅游局负责积极打造有条件的沿线新景观,突出沿线奘房及佛塔,合理布局旅游标识和交通标识。
3.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龙瑞高速公路指挥部做好高速公路隧道口、服务区的景观打造和美化;负责治理公路沿线的乱摆摊、乱叫卖、乱挂标语等,全面清理和规范户外广告。
举报投诉电话:市政监察举报投诉电话4141416。
环保举报热线12369。
市电视台舆论监督举报投诉电话4124440。
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环境卫生通告篇三
为切实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容市貌综合整治活动的通告》精神,根据《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洁净、畅通、安宁、文明、和谐”为目标,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我局将对城区范围内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实行严管重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城区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3000元罚款。
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1000元罚款。
三、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无固定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设置和悬挂户外广告或横(条)幅的,限期改正,处5000—20xx0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
五、随地倾倒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及其他危险废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20xx0——5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
六、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擅自收集、运输和消纳建筑垃圾的,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七、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的,处200元罚款;机动车擅自在人行道上行驶或停放的,造成路面损坏的,责令赔偿,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并处500-1000元的罚款。
八、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处500—20xx元罚款;擅自占用绿地,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九、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未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的,责令清除路面污染物,并按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十、其它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按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x年x月x日。
环境卫生通告篇四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公共环境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和谐黄岩建设,推进“多城同创”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倡导文明卫生,做文明市民。严禁乱搭建、乱张贴、乱停放、乱占道、乱堆放、乱养殖、乱抛撒、乱扔乱溺等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十一)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本通告自20xx年7月1日起在城区范围试行。
环境卫生通告篇五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规范机关内部管理,加大治懒治散力度,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规范运行,根据县委《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的指导意见》精神,经局党委会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局机关考勤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签到规定。
1.局机关工作人员严格实行上下班签到制度。上下班签到时间为县政府规定的作息时间,延误10分钟上班或提前10分钟下班的,按迟到或早退处理;不得由他人代签。
2.工作人员病事假、出差或培训(学习)凭批准手续进行确认,并由负责考勤人员在考勤表上盖上相应印章。工作人员参加各种会议、下乡,可在备注栏说明情况。
二、请假规定。
1、申请各种假期的,应事先填写请(休)假审批表,写明原因、起止日期等内容,按管理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返岗后要及时销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可先电话请假,同时说明事由,并在回局后三天内补办请假手续。上班时间中途因事离岗须征得科室负责人同意。
2、请假按照以下程序审批:一般工作人员请假2天以内(含2天),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批,请假3-4天的,由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审批,请假5天以上的,由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批;中层干部请假2天以内(含2天),由分管领导审批并报知局长,请假2天以上的,由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批;县管领导干部请假,按县委有关规定执行。
3、请病假的,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由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批准。连续或一个月内累计请病假15天以上的,须到三级乙等及以上医院,由副主任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专科医师出具病假单,经审批后,方可进行休养治疗。
4、确因特殊原因需请事假的,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离岗。事假应先用个人年休假冲抵。
5、请年休假的,须根据本岗位年度工作计划和特点合理安排年休时间,不得与科室工作相冲突,并严格按照程序报批;年休期间,按出勤论。
6、因公挤占双休日、节假日的,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可抵当月病假、事假,也可补休,但不得抵消迟到、早退或旷工的时间。
7、凡参加各类函授学习、职称考试的,均要事前提出申请,经研究批准后参加学习的按出勤论;未经批准的,均按旷工论。
8、除病事假、年休假以外,其他假期审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9、凡请假未经批准不上班的,一律按旷工论处。
三、出差规定。
1、出差应事先填写出差审批单,写明出差事由、起止日期等内容,按管理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出差。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出书面申请的,可电话请示同意后出差,但事后需补办报批手续。以出差为借口,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2、县内出差:凡出差县内的,科室工作人员须报科室负责人审批;科室负责人须报分管领导审批并告知局长;局领导出差须告知办公室和局长。
2、县外市内出差:凡出差县外市内的,科室工作人员须报分管领导审批;科室负责人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批;局领导须报局长审批。
3、市外出差:凡出差市外的,科室工作人员及负责人须按规定权限审核后,报局长审批;局领导按县委有关规定执行。
四、值班规定。
1、法定节假日、双休日、春运、抗台和上级临时安排值班实行局领导带班制度,值班人员由局办公室会同职能科室安排后,报局长审阅。
2、值班人员按有关要求履行值班职责。
五、奖惩规定。
1、考勤情况作为干部职工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并与津补贴发放相挂钩。
2、局办公室每月做好考勤汇总,提出扣减停发工资意见报局长审核后交局计财科执行。上下班迟到、早退或因私上班时间外出未请假,每次扣10元,月累计4次以上(含4次),每次扣20元;代签一次扣双方当事人各3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病假每天扣10元;月累计超过15天的,每天扣20元;长期请病假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因公致伤请假的,按出勤论。事假每天扣50元,月累计达10天,每天扣100元。旷工每天扣200元,年旷工累计达10天的扣发年终所有奖金;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日天的,予以解聘或按自动离职处理。
六、台账管理。
1、考勤工作由局办公室组织实施,由专人负责,认真做好考勤和各类请销假及出差的登记工作;考勤台账要实事求是,请假缺勤记录必须与请假条相符。局纪检组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和明察暗访。
2、考勤结果实行每周统计、每月汇总公示、按月计奖的办法。负责考勤人员应在次月5日前将当月考勤情况统计汇总报经分管领导、局长审核后,在局公示栏进行通报公示。每季考勤情况汇总表经分管领导和局长审核后报县人事劳动部门。考勤资料要保存备查。
局属各单位要参照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订考勤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零____年____月____日。
环境卫生通告篇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改善人居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户外广告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商户及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招牌、广告、气拱门、气球和悬挂横(条)幅,且各商户实行“一店一招牌”,严禁占道设立落地式招牌,违者城管执法部门将依法处理。同时,对乱贴乱画的个人,每次处以200-1000元罚款,并责成恢复原状。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垃圾,违者由县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乱扔、乱倒垃圾的行为,由县城管执法部门每次处以20元罚款。
三、各经营户以门为界,严禁出店经营或占道作业,严禁麻辣(烧烤)摊占道经营,违者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按指定地点规范经营,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流动摊贩,摆摊建棚,堆放物料,占道施工,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四、城区内施工必须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设置洗车平台,实行围栏作业;施工现场必须边施工边清理,施工期间无废水、泥浆流出场外;违者每天处以200-500元罚款。
五、机动车擅自占用人行道停放的,可采取锁定车轮等措施,处100元罚款,非机动车不按规定摆放的,处50元罚款。
六、禁止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城区树木,违者除责令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外,并处以赔偿额2倍以下的罚款;禁止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违者责令其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外,并处以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罚款。
七、违反以上规定视情在媒体曝光,对侮辱、殴打城市管理工作人员或阻挠其执行公务及阻碍、妨碍本通告实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莲花县城管局。
20xx年2月21日。
环境卫生通告篇七
处罚,指依据法令规章,加以惩罚,即使犯错误或犯罪的人受到政治或经济上的损失而有所警戒。对于不讲究环境卫生的,就应该给予通告处罚。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环境卫生处罚通告范文篇,供大家参考!
公司全体员工:
为给大家提供一个干净整洁、清爽、明亮的办公环境以及给客户一种信任感,请公司各位员工及管理阶层领导,各自负责个人办公区域的卫生清洁,垃圾袋里的垃圾不隔夜、办公桌面保持整洁有序;大众区域由清洁阿姨打扫(如:厕所、地板、窗户、洗手台等);请大家时刻保持整洁、有条理、有秩序。公司的发展、离不开每位员工的辛勤工作、为了未来辉煌的公司发展目标,请大家严格自律!
特此通知。
x有限公司。
人事行政部。
20xx年4月18日。
3月25日(第四周星期四),副校长刘炼率行政办成员,对全校各办公室环境卫生进行了全面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教学处、高二年级部部分办公室、艺术部三楼教师办公室。
高三年级部办公室、艺术部高三年级部办公室。
存在的主要问题:
办公室环境卫生无人管理,环境卫生意识不到位,有的教师环境卫生习惯不好。主要表现在:一是乱丢果皮、纸屑和烟蒂等。如:高三五楼南面教师办公室,满地狼藉。二是办公桌物品堆放凌乱,不随时清检,桌面灰尘满面。如:高三办公室、艺术学校高三办公室、高二个别办公室等。三是办公室乱堆杂物、废旧物品不能按时清理回收,垃圾任意堆积。四是部分空余办公桌无人管理,成了环境卫生死角。
为切实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容市貌综合整治活动的通告》精神,根据《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洁净、畅通、安宁、文明、和谐”为目标,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我局将对城区范围内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实行严管重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城区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3000元罚款。
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1000元罚款。
三、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无固定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设置和悬挂户外广告或横(条)幅的,限期改正,处5000—20xx0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
五、随地倾倒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及其他危险废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20xx0——5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
六、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擅自收集、运输和消纳建筑垃圾的,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七、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的,处200元罚款;机动车擅自在人行道上行驶或停放的,造成路面损坏的,责令赔偿,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并处500-1000元的罚款。
八、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处500—20xx元罚款;擅自占用绿地,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九、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未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的,责令清除路面污染物,并按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十、其它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按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x年x月x日。
环境卫生通告篇八
花园社区是一个老旧小区,近年来,社区环境卫生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人员居住较为密集,个别居民存在随意倾倒垃圾、在辖区内随意堆积杂物等生活习惯;加之社区未设立门禁,出入人员较杂,许多非法张贴小广告的人员借机活动频繁,造成小区楼内小广告泛滥。
花园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对辖区卫生死角、乱堆放、乱张贴等现象进行了集中清理整治工作,对发现的乱堆乱放等现象,工作人员及时找寻物主,告知其尽快清理,对没有找到主人的',工作人员将《可燃物、堆积物清理告知书》张贴在了堆物之上,方便物主回来时及时清理;对发现的小广告,工作人员协调物业工作人员进行了粉刷;对发现的建筑垃圾等,工作人员及时寻找装修业主,告知其尽快清理。
此次整治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在接下来的工作当中,工作人员还将继续深入开展整治工作,争取早日改善辖区的环境卫生,营造优美整洁、文明有序、和谐平安的生活环境。
年12月10日。
环境卫生通告篇九
3月25日(第四周星期四),副校长刘炼率行政办成员,对全校各办公室环境卫生进行了全面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教学处、高二年级部部分办公室、艺术部三楼教师办公室。
高三年级部办公室、艺术部高三年级部办公室。
存在的主要问题:
办公室环境卫生无人管理,环境卫生意识不到位,有的教师环境卫生习惯不好。主要表现在:一是乱丢果皮、纸屑和烟蒂等。如:高三五楼南面教师办公室,满地狼藉。二是办公桌物品堆放凌乱,不随时清检,桌面灰尘满面。如:高三办公室、艺术学校高三办公室、高二个别办公室等。三是办公室乱堆杂物、废旧物品不能按时清理回收,垃圾任意堆积。四是部分空余办公桌无人管理,成了环境卫生死角。
环境卫生通告篇十
驻镇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集镇居住居民:
为了扎扎实实地开展创建全国卫生城市活动,营造整洁有序的集镇容貌,提升城镇品味,改善居民生活环境,优化我镇投资氛围,经研究,决定自20xx年4月1日起,组织对红庙集镇范围内进行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所有商品一律入室经营,严禁出店经营、占道经营、借空经营和流动经营、禁止占用道路开展任何形式的商品促销活动。
二、各类集贸市场摊点必须入场,入室经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场进出口通道摆摊设点,杜绝市场外溢。
三、各类车辆维修、废品收购行业必须入场、入室经营,凡无证经营或不具备经营条件的必须自行清理。
四、各类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和占道堆放的物料,必须自行拆除或搬迁。
五、各类广告牌、店牌、指示牌、宣传标语牌等户外广告必须安全、美观、整洁,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凡影响镇容镇貌的各类户外广告,必须自行清理,拆除或整改、修缮。
六、各类营运车辆必须到指定地点分类有序停放,严禁占道停放,严禁运输车辆超载、泼洒或带泥上路运行。
七、禁止在道路两侧倾倒垃圾,种植和堆放灰堆、草堆等杂物。
八、严禁向河道倾倒生活、建筑等任何垃圾,不准在集镇范围内随地大小便,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严禁在集镇范围内乱堆乱倒垃圾,不准向楼下、门窗外抛扔脏物杂物。不准向街道、人行过道(包括树窝)倾倒污水。住户、门店应主动、及时清除周围的垃圾及墙上的张贴物必须定期清除,确保整洁美观。
九、居民群众、社会各界人士应自觉遵守,互相监督,共同提高集镇镇容环境卫生水平。镇环卫、国土、公安、工商、交通、卫生等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不服从管理聚众闹事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置;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xx年xx月xx日。
环境卫生通告篇十一
同仁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各乡镇:
为积极推进同仁地区环境卫生整洁,全面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攻坚行动,切实改善城乡居民人居环境,打造“精美热贡,高原明珠城市”的目标,清理清除城乡结合部、公路沿线、隆务地区河道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划分了州县直各系统、各单位责任区,明确了各系统、各单位环境卫生长期整治责任区。11月25日,“同仁县环境卫生集中整治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对同仁地区环境卫生整治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督查情况。
(一)总体情况。
州县直各系统、单位及时派人到指定的环境卫生责任区域明确环境整治任务,从检查中发现州直单位虽然人员到位,但对此次攻坚任务重视不够,特别是出现“出工不出力”现象,对环境责任区的垃圾清理清除不彻底,部分单位根本没行动,致使推动环境卫生整治攻坚行动不统一,步调不一致。
(二)检查情况。
1、州直单位:(1)大部分单位能组织清理清扫;(2)各单位“一把手”对环境卫生整治不重视,安排不到位,没有树立“同仁是我家”的思想,责任区环境整治不彻底;(3)在清理清除时,对垃圾焚烧,造成环境污染严重。
2、县直单位:(1)动员干部职工出动,对环境责任区进行了清理清扫;(2)雇佣装载机、挖掘机车辆等清除、填埋;(3)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对环境卫生整治的要求动员,部署开展环境整治;(4)对河道内垃圾焚烧,造成环境污染;(5)县委、县政府系统、文体广电、林业环保、年都乎乡等单位对环境卫生整治领导到位,清理清扫干净。
3、省驻州单位:(1)对安排的环境卫生责任区没有及时派人认领环境整治任务;(2)对环境卫生责任区未行动起来;(3)造成环境卫生整治攻坚任务不统一,责任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明显。
4、城区环境卫生整治情况:(1)城区环境卫生统一行动不明显,城管局安排工作不到位,环卫工人工作不主动;(2)城中村城管未安排清理工作;(3)城区绿化带、护栏未清理,致使造成垃圾死角。
5、乡镇环境卫生整治情况:(1)各乡镇党委、政府及时召开环境卫生整治攻坚行动动员会,组织干部职工、村“两委”班子、驻村工作组,明确了各村的责任区,有联点乡领导负责制;(2)组织村社干部、公益性岗位人员清理清扫,雇佣装载机、挖掘机清理建筑垃圾;(3)通过党员培训班,动员党员发挥作用;(4)存在问题:隆务镇对环境卫生整治行动安排还不到位(铁吾村周边、坡垃圾明显),部分乡镇在两乡镇交界处相互推诿,有盲点,农村杂物堆放零乱,村容村貌直观不整洁。
二、工作要求。
1、州、县单位,省驻州单位党政“一把手”高度重视同仁地区环境卫生集中整治攻坚行动,对此项环境卫生作为一次革命,彻底整治“脏、乱、差”,把环境卫生整治作为基础性工作。
2、市场监管、城管、公安等部门加强个体工商户的管理,认真做好“门前五包”,依法制止和严厉打击乱摆乱放、乱搭乱建、乱设摊点、乱排污水等现象,划定固定停车区域,并对市场归行划市。
3、城管部门加大对城区环境卫生的清理清除,制定环卫工作清扫制度,明确时间、地点、责任人;加强城管执法工作,经常性的巡查城区占道经营,影响市容市貌的不文明现象。
4、充分发挥社区的作用,对社区环境卫生网格化管理,明确责任区和责任人,积极动员社会居民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攻坚行动,营造浓厚的环境卫生整治氛围。
5、团委、工会、妇联积极组织志愿者、学生上街捡拾垃圾,清理城市“牛皮癣”,公共设施的擦洗,培养学生、志愿者良好的环境卫生意识,树立“同仁是我家,卫生靠大家”、“垃圾不落地,城市更美丽”的牢固思想意识。
6、加强宣传,教育广大居民树立环境意识。宣传部门通过电视台、报刊、手机短信、微信、微博等现代传媒技术和宣传栏、电子屏、广告牌等宣传手段,大力宣传环境卫生整治的重要意义。对环境卫生整治情况跟踪报道,整治不力的单位和人,进行电视曝光,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和优秀个人,积极引导广大居民参与环境卫生整治中去。
xx县爱卫会(代)。
11月28日。
环境卫生通告篇十二
环境卫生,按国际著名公益组织君友会的解释是指人类身体活动周围的所有环境内,控制一切妨碍或影响健康的因素;当对环境进行整治时需要发出通告。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环境卫生整治通告,供大家参考!
驻镇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集镇居住居民:
为了扎扎实实地开展创建全国卫生城市活动,营造整洁有序的集镇容貌,提升城镇品味,改善居民生活环境,优化我镇投资氛围,经研究,决定自20xx年4月1日起,组织对红庙集镇范围内进行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所有商品一律入室经营,严禁出店经营、占道经营、借空经营和流动经营、禁止占用道路开展任何形式的商品促销活动。
二、各类集贸市场摊点必须入场,入室经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场进出口通道摆摊设点,杜绝市场外溢。
三、各类车辆维修、废品收购行业必须入场、入室经营,凡无证经营或不具备经营条件的必须自行清理。
四、各类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和占道堆放的物料,必须自行拆除或搬迁。
五、各类广告牌、店牌、指示牌、宣传标语牌等户外广告必须安全、美观、整洁,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凡影响镇容镇貌的各类户外广告,必须自行清理,拆除或整改、修缮。
六、各类营运车辆必须到指定地点分类有序停放,严禁占道停放,严禁运输车辆超载、泼洒或带泥上路运行。
七、禁止在道路两侧倾倒垃圾,种植和堆放灰堆、草堆等杂物。
八、严禁向河道倾倒生活、建筑等任何垃圾,不准在集镇范围内随地大小便,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严禁在集镇范围内乱堆乱倒垃圾,不准向楼下、门窗外抛扔脏物杂物。不准向街道、人行过道(包括树窝)倾倒污水。住户、门店应主动、及时清除周围的垃圾及墙上的张贴物必须定期清除,确保整洁美观。
九、居民群众、社会各界人士应自觉遵守,互相监督,共同提高集镇镇容环境卫生水平。镇环卫、国土、公安、工商、交通、卫生等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不服从管理聚众闹事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置;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xx年xx月xx日。
为净化、美化城市环境,着力解决我县在城区市容环境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升市民素质和城市管理水平,加快创建卫生县城和文明县城步伐,提高城市居民生活和工作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破坏城区市容环境的行为实行处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上堆放、吊挂其他杂物的;。
(二)运输液体、散体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三)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的;。
(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
(六)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的;。
(七)临街空调器冷却水凌空排放的;。
(八)向河流、河涌、湖泊、池塘等抛弃、倾倒废弃物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按禽类每只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畜类每只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将医疗单位、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倾倒的;。
(三)将建筑废弃物倒在公共场所、街道或者穿越城市市区的公路两侧的;。
(四)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五)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原设施造价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五、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可处以重建(置)价2倍至10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个人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九、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扰乱车站、商场、公园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扰乱公共汽车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扰乱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十、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十一、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二、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十三、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
十四、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的,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餐饮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落实餐饮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责任,餐饮垃圾应当交给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运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餐饮垃圾处置单位禁止将餐饮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原料生产、食品加工,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饮垃圾饲养畜禽。违反本规定的,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处罚的行为。
十七、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十八、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xx县人民政府。
同仁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各乡镇:
为积极推进同仁地区环境卫生整洁,全面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攻坚行动,切实改善城乡居民人居环境,打造“精美热贡,高原明珠城市”的目标,清理清除城乡结合部、公路沿线、隆务地区河道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划分了州县直各系统、各单位责任区,明确了各系统、各单位环境卫生长期整治责任区。11月25日,“同仁县环境卫生集中整治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对同仁地区环境卫生整治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督查情况。
(一)总体情况。
州县直各系统、单位及时派人到指定的环境卫生责任区域明确环境整治任务,从检查中发现州直单位虽然人员到位,但对此次攻坚任务重视不够,特别是出现“出工不出力”现象,对环境责任区的垃圾清理清除不彻底,部分单位根本没行动,致使推动环境卫生整治攻坚行动不统一,步调不一致。
(二)检查情况。
1、州直单位:(1)大部分单位能组织清理清扫;(2)各单位“一把手”对环境卫生整治不重视,安排不到位,没有树立“同仁是我家”的思想,责任区环境整治不彻底;(3)在清理清除时,对垃圾焚烧,造成环境污染严重。
2、县直单位:(1)动员干部职工出动,对环境责任区进行了清理清扫;(2)雇佣装载机、挖掘机车辆等清除、填埋;(3)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对环境卫生整治的要求动员,部署开展环境整治;(4)对河道内垃圾焚烧,造成环境污染;(5)县委、县政府系统、文体广电、林业环保、年都乎乡等单位对环境卫生整治领导到位,清理清扫干净。
3、省驻州单位:(1)对安排的环境卫生责任区没有及时派人认领环境整治任务;(2)对环境卫生责任区未行动起来;(3)造成环境卫生整治攻坚任务不统一,责任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明显。
4、城区环境卫生整治情况:(1)城区环境卫生统一行动不明显,城管局安排工作不到位,环卫工人工作不主动;(2)城中村城管未安排清理工作;(3)城区绿化带、护栏未清理,致使造成垃圾死角。
5、乡镇环境卫生整治情况:(1)各乡镇党委、政府及时召开环境卫生整治攻坚行动动员会,组织干部职工、村“两委”班子、驻村工作组,明确了各村的责任区,有联点乡领导负责制;(2)组织村社干部、公益性岗位人员清理清扫,雇佣装载机、挖掘机清理建筑垃圾;(3)通过党员培训班,动员党员发挥作用;(4)存在问题:隆务镇对环境卫生整治行动安排还不到位(铁吾村周边、坡垃圾明显),部分乡镇在两乡镇交界处相互推诿,有盲点,农村杂物堆放零乱,村容村貌直观不整洁。
二、工作要求。
1、州、县单位,省驻州单位党政“一把手”高度重视同仁地区环境卫生集中整治攻坚行动,对此项环境卫生作为一次革命,彻底整治“脏、乱、差”,把环境卫生整治作为基础性工作。
2、市场监管、城管、公安等部门加强个体工商户的管理,认真做好“门前五包”,依法制止和严厉打击乱摆乱放、乱搭乱建、乱设摊点、乱排污水等现象,划定固定停车区域,并对市场归行划市。
3、城管部门加大对城区环境卫生的清理清除,制定环卫工作清扫制度,明确时间、地点、责任人;加强城管执法工作,经常性的巡查城区占道经营,影响市容市貌的不文明现象。
4、充分发挥社区的作用,对社区环境卫生网格化管理,明确责任区和责任人,积极动员社会居民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攻坚行动,营造浓厚的环境卫生整治氛围。
5、团委、工会、妇联积极组织志愿者、学生上街捡拾垃圾,清理城市“牛皮癣”,公共设施的擦洗,培养学生、志愿者良好的环境卫生意识,树立“同仁是我家,卫生靠大家”、“垃圾不落地,城市更美丽”的牢固思想意识。
6、加强宣传,教育广大居民树立环境意识。宣传部门通过电视台、报刊、手机短信、微信、微博等现代传媒技术和宣传栏、电子屏、广告牌等宣传手段,大力宣传环境卫生整治的重要意义。对环境卫生整治情况跟踪报道,整治不力的单位和人,进行电视曝光,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和优秀个人,积极引导广大居民参与环境卫生整治中去。
xx县爱卫会(代)。
11月28日。
环境卫生通告篇十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改善人居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户外广告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商户及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招牌、广告、气拱门、气球和悬挂横(条)幅,且各商户实行“一店一招牌”,严禁占道设立落地式招牌,违者城管执法部门将依法处理。同时,对乱贴乱画的个人,每次处以200-1000元罚款,并责成恢复原状。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垃圾,违者由县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乱扔、乱倒垃圾的行为,由县城管执法部门每次处以20元罚款。
三、各经营户以门为界,严禁出店经营或占道作业,严禁麻辣(烧烤)摊占道经营,违者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按指定地点规范经营,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流动摊贩,摆摊建棚,堆放物料,占道施工,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四、城区内施工必须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设置洗车平台,实行围栏作业;施工现场必须边施工边清理,施工期间无废水、泥浆流出场外;违者每天处以200-500元罚款。
五、机动车擅自占用人行道停放的,可采取锁定车轮等措施,处100元罚款,非机动车不按规定摆放的,处50元罚款。
六、禁止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城区树木,违者除责令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外,并处以赔偿额2倍以下的罚款;禁止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违者责令其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外,并处以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罚款。
七、违反以上规定视情在媒体曝光,对侮辱、殴打城市管理工作人员或阻挠其执行公务及阻碍、妨碍本通告实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莲花县城管局。
环境卫生通告篇十四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优化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依法整治规范市中心区烧烤食品行为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各类烧烤食品经营活动必须进店入厅,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使油烟达标排放,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二、依法整治规范市中心区烧烤食品行为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有关区政府(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城管、环保、工商、公安等多部门力量开展联合执法。市直有关部门要联合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问题的查处。
三、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城管或者有关区政府(管委会)确定的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烧烤食品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业整治。
五、对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烧烤食品经营者,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由环保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行政拘留。
六、对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烧烤食品经营者,由食药监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七、对拒不接受城管、环保、食药监等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烧烤食品经营者,由城管、环保、食药监等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市中心区以外的其他县(市)区也要发布《通告》,依法整治规范辖区内烧烤食品行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20xx年5月下发的《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整治市中心区露天烧烤的通告》(唐政通字〔20xx〕9号)同时废止。
xx市人民政府。
年5月22日。
环境卫生通告篇十五
为了全面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提升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瑞丽市秀美乡村和宜居城市建设,提升瑞丽旅游景观品位,瑞丽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xx年1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环境卫生和交通秩序整治活动。由有关部门按照《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瑞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损害环境卫生和违反交通秩序的行为从重处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目标意义。
围绕“绿色生态”建设目标,按照“五创”工作的部署,通过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旅游景观提升,全面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实现“三个提升”:消除盲点死角和薄弱环节,提升城乡面貌、秩序及环境卫生管理水平;突出民族特色,打造重要节点,提升公路沿线景观效果及村庄品味;建立健全环境治理体制机制,提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常态化水平。打造瑞丽“生态环境优美、人居环境舒适、旅游品质高尚”新形象,为瑞丽在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先行区建设中当好表率创造良好环境。
二、治理范围。
瑞丽市全市辖区和公路沿线村庄环境卫生和交通秩序整治。
三、治理内容。
(一)城市环境综合治理。
工作职责:
1、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重点整治主要街道、面街,要突出东南亚风情和民族特色,对有碍景观进行突击性改造,坚决整治私搭乱建,积极修缮临街破损房屋,扎实推进穿衣戴帽工程,让人一到瑞丽就有眼前一亮的感觉;负责城区垃圾的及时清运,对市区路面及卫生死角进行全天巡查,及时完成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理工作,做到日产日清、车走点净;负责城市保洁工作,组织环卫工清扫人行道、绿化带。逐步提高城区道路两侧绿化率,美化道路沿线环境。
2、市水利局负责河道、沟渠、公园水体及河道的清淤疏浚,确保水质优良,排洪、引水功能正常发挥。
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督促商户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取缔无证照经营和占道经营;负责规范集市摊点经营秩序,取缔无证照经营和占道经营;负责对城区街道乱摆摊设点、占道经营进行整治,对集市及周边环境进行治理。
4、市交警大队负责在尚未安装交通信号灯的重点交通路口安装交通信号灯及城区损坏交通信号灯维修工作并在重点交通路口安装电子警察等抓拍系统;负责交通重点领域整治及车辆乱停乱放、超速超限重点整治;负责加强对城乡主要道路机动车、非机动车的交通管理,进一步完善交通标识、标线等交通设施;负责重点对城区道路两侧、车站门口、集市商场门口、超市饭店宾馆门前进行重点整治,严格整治车辆乱停乱放,解决城区主干道路“肠梗阻”的问题;负责大力整治公路沿线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5、市卫计局负责城市与城乡结合部、城郊村庄卫生隐患排查消除,对市区空旷地带、积水地带、闲置空房、建筑工地与缅甸相邻村寨进行卫生消杀和疾病预防工作;负责采取科学、有力的防控措施,有效预防和控制登革热及其它传染病等疫情的发生和蔓延,保障人民健康安全。
6、市环保局负责城市及城郊村庄治污、治噪、治气工作。
7、市委宣传部、市文体广电局负责采取多种形式、行之有效的宣传报道、营造氛围工作。
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除国道和省道外全市道路破损维补;负责协调龙瑞高速公路指挥部安装瑞丽至弄岛高速公路延长线各十字路口减速带及相关安全标识标牌。
9、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加强出租车管理,查处非法营运行为,严厉整治乱停乱靠、随意掉头、随意上下乘客等违规现象。
10、瑞丽公路段负责对国道和省道公路损坏部分进行及时修补;负责清除国道和省道两侧垃圾、杂草,对公路、道路两侧进行美化、绿化,清理行道树上的铁丝、牌匾、乱拉乱挂等杂物;负责创建公路沿线环境文明风景线;负责逐步提高公路沿线两侧绿化率,美化道路沿线环境。
11、瑞丽路政大队负责加强路政管理,确保公路畅通;负责依法整治超限超载车辆,清除非法广告牌,整治砂石料及渣土运输泼洒、超限、随处倾倒等情况。
12、畹町、姐告、市工业园区工(管)委根据全市统一部署积极做好辖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
13、各级各部门负责按照责任分工组织干部职工,大力开展全民义务劳动和卫生清扫日活动,集中整治城乡环境卫生。
(二)主要公路沿线村庄整治。
工作职责:
1、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决村庄规划不合理、民族特色不鲜明、建筑风格杂乱、私搭乱建、污水横流、乱倒垃圾、灰尘大等问题,特别是“蓝棚”问题;负责公路沿线村庄改造的设计工作,改造以提升为主,不搞大拆大建。
2、各乡(镇)、农场负责积极动员、组织干部职工和沿路村民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清除公路两侧乱搭乱建、乱采乱挖、乱堆建筑材料等现象;负责公路沿线村庄的改造工作并做好涉及改造房屋群众思想动员。
3、市国土局负责对影响景观的面山采石场、坟山、工地等采取有效的掩隐措施,后期逐步治理;负责砂石场路面道路硬化工作。
4、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负责专项行动中社会稳定工作。
5、市委农办、市民宗局、市扶贫办负责整合各类资源积极配合做好公路沿线村庄整治工作。
(三)主要公路沿线旅游资源提升。
主要内容:按照辖区范围和管理权限划分治理责任,积极提升四条公路沿线旅游资源品质。
工作职责:
1.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改造提升公路沿线公厕。
2.市旅游局负责积极打造有条件的沿线新景观,突出沿线奘房及佛塔,合理布局旅游标识和交通标识。
3.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龙瑞高速公路指挥部做好高速公路隧道口、服务区的景观打造和美化;负责治理公路沿线的乱摆摊、乱叫卖、乱挂标语等,全面清理和规范户外广告。
举报投诉电话:市政监察举报投诉电话4141416。
环保举报热线12369。
市电视台舆论监督举报投诉电话4124440。
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环境卫生通告篇十六
为净化、美化城市环境,着力解决我县在城区市容环境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升市民素质和城市管理水平,加快创建卫生县城和文明县城步伐,提高城市居民生活和工作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破坏城区市容环境的行为实行处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上堆放、吊挂其他杂物的;。
(二)运输液体、散体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三)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的;。
(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
(六)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的;。
(七)临街空调器冷却水凌空排放的;。
(八)向河流、河涌、湖泊、池塘等抛弃、倾倒废弃物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按禽类每只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畜类每只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将医疗单位、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倾倒的;。
(三)将建筑废弃物倒在公共场所、街道或者穿越城市市区的公路两侧的;。
(四)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五)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原设施造价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五、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可处以重建(置)价2倍至10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个人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九、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扰乱车站、商场、公园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扰乱公共汽车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扰乱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十、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十一、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二、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十三、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
十四、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的,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餐饮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落实餐饮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责任,餐饮垃圾应当交给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运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餐饮垃圾处置单位禁止将餐饮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原料生产、食品加工,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饮垃圾饲养畜禽。违反本规定的,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处罚的行为。
十七、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十八、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xx县人民政府。
环境卫生通告篇十七
各镇(街)物业办、各物业服务公司:
创卫迎查在即,根据区创卫办的部署要求,请按照创卫达标标准,对本辖区物业企业管理范围内的`服务项目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保持垃圾桶、果皮箱外观整洁,封闭加盖。
2、使用密封式垃圾清运车辆清运,确保垃圾日产日清。
3、公用场地卫生清洁,无卫生死角,无杂物、无烟头、无痰迹。公共区域无乱停放,秩序良好。
4、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干净整洁,无乱堆乱放,墙面无乱贴乱画。
5、绿化亮化好。绿地无破坏,花草树木无病虫害。路灯和楼道灯正常照明,干净明亮。
6、市政设施设备完好。排水管网通畅,井盖无缺损,路面平整无坑洼。电梯及其他设施设备完好整洁,定期检修,无影响业主(居民)生活的事故。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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