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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论文选题篇一
摘要:从新公共管理时期以来,伴随着行政管理体制的形成和成熟,工具理性主义一直处于主导地位。但随着工具理性弊端和局限的暴露,以及以人为本观念的不断传播,这个社会对人的价值、尊严、本质的重视重新被唤醒,从此价值理性强势回归。在扬弃工具理性自身特点的同时,价值理性利用自身优点,与工具理性相互竞争、相互合作,辩证的作用于现代公共价值的管理,打造出一个全新的现代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本文主要研究了行政管理的理性转变以及转变带给自身的时代意义,分析了我国行政体制在此转变中存在的问题,对社会发展有着重大现实意义。
关键词:行政管理;工具理性;价值理性;时代意义
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行政管理体制也在完成自身的演化,理性主义承载了主导者的责任,公共行政管理也在不断的完善自我,提升自我,使得行政管理自身越来越趋向科学、民主和理性。行政管理理性主义模式的转变,顺应了时代潮流,也契合了行政管理大的演变规律。
一、行政管理理性及其转变的必然性
马克斯韦伯认为,价值理性即“通过有意识的对一个特定的行为---伦理的、美学的、宗教的或作任何其他阐释的---无条件的固有价值的纯粹信仰,不管是否取得成就”。它不像工具理性那样注重效率和利益,它在行为过程中重点关注的就是“价值”这两个字,注重人自身的属性和本质,价值理性可以体现出一个人对于社会的价值思考,更体现了一个人对于价值的理性思考。
(一)工具理性主义的消极影响
1.“机器式管理”的危害“机器式管理”指的是把一个行政管理系统看作是一个冰冷的没有感情的机器,在这个机器身上,各个零件只能在各个位置上发挥它们各自的功能和作用,彼此之间不可共生和互通。而工具理性模式下的组织系统,组织内部的运作就是这种机械化的关系,互相之间不共通。各个岗位上的人员就像机器人,在工作中不会投入更多的激情和心力,当然也不会有饱满的热情,工作过程中缺乏干劲,缺乏创新,一切都是在一个既有秩序却又死气沉沉的环境下运行。2.形式主义的误导形式主义在工具理性主义影响下的行政管理体系中很容易滋生。在官僚制中,规章制度是其运行的制度基础,甚至对政府的规章制度过分的强调、过分的崇拜,导致了这种形式主义掩盖了价值理性的内在价值。组织成员对于组织内部的规章制度都自觉地严格遵循着,他们为组织内部的工作营造了井井有条的和谐氛围,对制度的遵循也渐渐地趋向了简单的完成任务,保证整个组织机制高效有序的协调运转。久而久之,形式主义就这样形成了。
(二)从工具理性走向价值理性的必然性
1.价值理性是公共管理演化的结果一方面,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当经济基础在发生变革的时候,上层建筑的变革也是必然的。追溯人类社会的经济成长史,从一开始以农业为主要经济模式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到以工业经济为主流模式的资本主义社会,再到以知识经济为发展主干线的现代社会,是经济领域随着时代变迁而不断发展不断自我完善的过程。如果以以上三种经济模式作为三个时间段去追溯政治发展史的话,农业经济对应的是君权主义,工业经济对应的是政权主义,而所谓知识经济对应的就是人权主义。现代社会的知识经济模式正在起步阶段,它将不断发展完善自己,伴随着它的脚步的就是人权主义了。另一方面,在行政管理体制中,国家在着力于把“管理型政府”打造成一个“服务型政府”,人们对人权的呼声日益高涨,民主意识、民主观念空前觉醒,对强制性、冷漠型的管理方式越来越排斥甚至反抗,这也是一种管理模式的演化结果,是时代发展的必然结果。所以,价值理性的回归是时代发展变迁和公共管理演化的结果。
2.价值理性是公共价值管理的理性选择首先,核心价值由新公共管理时期的绩效转变为公共价值管理时期的公共价值创建。价值根源于人的期望和感悟,公共价值的创造才是人们追求的新目标。其次,人性倘若由新公共管理时期的理性经济人转变为公共价值管理时期的反思理性人,当人的角色转化成反思理性人的时候,他的思维已经会考虑到自身的利益价值,有了对自我价值的理性判断。再次,政府角色由之前的掌舵人变更为其后的“战略家”。政府不再是一个管理者的角色,而是一个出谋划策的`战略家,在观望的同时从旁协助。
3.价值理性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随着变革的深入,经济格局的调整,社会步入高度复杂化和高度不确定化。价值理性便是主张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呼唤人的本性,坚持以人为本,为群众服务,走群众路线,一切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才是构建公平正义和谐社会最本质的要求。落实并发挥价值理性的作用,有助于政府更好的权衡利弊,尽量解决分配不公的问题;有助于政府合理分配社会资源,消除贫富差异;有助于人民和政府和谐相处,便于决策更高效的施行落实;有助于化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二、行政管理理性主义转变的时代意义
(一)有效解决了行政管理中的矛盾冲突
1.解决了行政过程中公平与效率的冲突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主要实行的是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体制与计划经济体制一个很明确的区别就是:前者主要处理效率问题,后者主要处理公平问题。然而公平和效率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人们对政府的期待和要求,一方面希望政府大力维护公众利益,合理分配社会资源;另一方面期待政府承当起社会责任,促进经济成长,所以就产生了这对矛盾。在行政管理体制由以工具理性为重心转变为以价值理性为重心的今天,以人民利益为依据,保障个人基本权利为前提,以共同富裕为口号,为政府在解决这对矛盾方面提供了指路明灯。这就是以价值理性为主,工具理性为辅,两者辩证统一,竞争融合,共同作用于社会的进步。
2.解决了行政执行中信念与责任的冲突责任是每个人、每个团体、每个组织都具有的重要特征,具有制度性,是一个可以量化和衡量的概念。信念是一个人的主观意识,信念不具有强制性、客观性、规律性。当信念冲破责任的底线,就会和责任发生摩擦。行政理性的转变不仅是理论知识的转变,而且理论作用下的实践方式也在相应的调整着。
3.解决了行政管理中道德与法律的冲突道德和法律的表现形式正是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的两种差异理念的表现。道德体现了人的主观意识,其中夹杂着主观信念和情感表达的部分,具有非强制性。而法律具有道德所不具备的强制性、制度性和明确性,它更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手段,强制要求这每一位公民去遵守。德治与法制的统一是现在社会急需落实的事情,当价值理性更主动的作用于行政管理时,行政治理方式、治理手段就会站在价值的角度,理性的去判断,既要合情合理,符合人之常情,又能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偏不倚。所以要合理的运用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让它们相互融合,辩证的作用于现代行政管理体制的建设。
(二)重塑了行政管理中价值理性的内核
在现代行政管理体制中,我国本土的公共行政深受西方早期工具理性的影响,甚至有过过分推崇的时期。在我国本土价值理性尚不成熟、尚不完善的时候,西方工具理性在中国的越位发展使国内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关系产生了碰撞和扭曲。在实践运用中,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应该是相互依存,辩证统一的,两者中任何一个单独作用于行政治理,都将会造成行政管理道路的停滞,甚至倒退。行政管理体制由工具理性向价值理性的转变拯救了日渐势弱的价值理性,填充了价值理性的内核,扩宽了价值理性的层面,使原来狭窄滞后的内核变得宏大且包容。这样的价值理性才可以运用到社会实践中;才可以为工具理性提供价值指导,做工具理性的精神支柱;才符合行政发展的需求。这种转变后的融合新理性的行政模式才会和时代发展相契合。
(三)引导了行政行为走向科学化理性化
1.促进了行政目标逐渐趋向合理化价值理性作用下的行政文化具备一个明显的特性,即就是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价值理性是种以人类主体为重心的理性,它和工具理性最大的区别就是更多的眷顾人们的需求,关切事物存在的价值,是对现在的行政目标涵盖着更多的价值成分的考量。相比于工具理性的机械化、官僚化的行政统治,价值理性的行政文化偏向人治、德治的成分较多。这种德性行政所关注的是人的价值需求和意愿选择,包括人们的民主选举,民主参与。
2.引导了行政行为更加规范化在之前的行政文化中,人们在组织中分工明确,规范有秩序的做着自己的工作,不考虑工作的意义和目标,不考虑这样做的价值和后果。而价值理性是一种批判理性,它为人们带来了一套具体的批判标准,使人们的自主意识得以觉醒,更加关注人的主体意识。规范了行政行为,明确了行政目标和发展方向。
3.促使了以德行政得以实现价值理性作用下的行政文化形成了一种称之为道德理性的思维模式。道德理性是用良心致良知,是一种美好的、纯净的内在心灵思维方式,它所寻求的是一种尽善尽美的存在,是一种大德大爱的展现,追求一种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道德范式,集中传播道德规范、道德理想、道德原则、道德精神等,以这种方式来指导人们设定正确的行政目标。
三、我国行政体制在此转变中需注意的问题
(一)管理过程容易造成工具理性的膨胀
现代的行政管理技术进入了一个飞速发展且快速更新换代的时代,政府在注重绩效的同时,会引发管理模式的技术化效应,这种模式会慢慢走向僵化,会加剧工具理性的蔓延和膨胀。主要表现为以下三方面:
1.管理目标的置换政府的公共管理目标是人民的生活,人民的幸福指数。想要为人民谋利益,就需要每时每分关注着人民,及时为人民解决问题。而如果只注重管理技术的创新和改革,政府集中在人民身上的精力就会大大减少。久而久之,管理就会偏离主干道,忘记初心。
2.管理思维的僵化管理思维的僵化,主要是站在地方政府的角度说的。现代管理技术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在某种程度上使得政府形成了一种固定式的单项度思维,特别是地方政府,很容易形成一种误区,即就是按照新的管理技术去执行就是正确的。这种思维方式会转移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重心,把本该放在行政结果、行政效益上的注意力,转移到了该运用那种行政方法上,使地方的行政管理受制于新技术的视野,他们会或自觉或不自觉的去遵循技术的程序,并按照其路线走下去。这种现象持续和蔓延下去,会削弱地方政府行政治理水平。
3.管理方法的单调地方政府除了承担治理一方区域的责任,还肩负着跟着党走的使命。这使得他们对国家机关新的管理精神无条件服从和执行。它们认为新的管理方法才会让它们紧跟上级组织的脚步,让政府公共事业管理换发生机。但其实,针对有些问题,传统的管理方法会取得比现代管理方法更好的效果。这就需要地方政府懂得取舍,灵活运用管理方法。不然会适得其反,管理成本上升,管理效益却没有太大变化。
(二)两种理性的运用失衡
两种理性的失衡主要是工具理性的敦促作用。工具理性文化与以人为本的价值文化有着迥然不同的理念,工具理性的推广和运用主要从三方面加剧了两种理性失衡:
1.政府本位政府本位和民众本位是两个基础性的选择,是一个政府要进行公共事务管理首先要面对的问题。从本质上出发,政府是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政府工作和行为的出发点与落脚点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但事实上,在工具理性主义的影响下,绩效考核会成为政府行为的追求目标,对于体察民情之类的事情做的是少之又少。
2.功利倾向对地方政府而言,他们希望自己的所作所为能为人民带来利益,能受人民欢迎。但这操作起来并不是那么的轻而易举。人民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群体,他们的利益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且其中还充斥着各种各样的矛盾分歧,譬如: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等。而功利倾向对地方政府最大的影响就是在上述利益冲突中,他们的选择不会是理性的,而是被功利心左右,偏向眼前和局部利益。这既不利于长远发展,又不能做到顾全大局,对国家前进的脚步有阻碍作用。
3.唯形式论唯形式论主要指政府走形式主义,对看得见摸得着的绩效内容甚为看重,而对一些具有真正意义和精神的东西视而不见,使政府华丽的业绩外表下空空如也,金玉其外,败絮其中。这就要求政府组织对工具理性的传播和运用必须小心谨慎,把它控制在一个合适的度上,万不可使其越俎代庖,从而影响国家机关对政府治理道路的整个设想和计划。
行政法论文选题篇二
主题: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提高企业竞争力
摘要:电力企业传统管理模式中,人力资源因相对狭隘的定位和有局限的管理形式等难以充分激发出应有的潜在价值,已成为企业发展的短板之一。电力企业需要充分认识到人力资源在应对市场竞争压力等方面的巨大潜能,通过加强人力资源管理降耗增效、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关键词:人力资源;管理;电力企业;竞争力
作为能源行业的核心,电力企业长期以来承担着推进国家经济发展与社会建设的支柱职能。作为企业最具能动性的资源,人力资源正在成为新时期电力企业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突出重围的决定性因素。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已不止于企业管理手段的优化内容之一,且已成为增强电力企业核心竞争力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要素。
一、传统模式下电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常见问题
(一)亟待修正的管理定位制约人力资源发挥潜藏价值
作为能源支柱型产业,电力企业投入巨大、效益显著,通常拥有一支庞大的职工队伍承担着纷繁复杂的生产经营职能。然而传统管理模式下,电力企业人员管理却仅属于行政管理下辖的重要环节之一,并未纳入企业决策规划范畴。这不仅易使管理层相对忽略人力资源在企业运营中具有的决定性影响力,也易出现行政管理相对僵化的问题。也就是说,员工一旦进入某一工作岗位往往一岗定终身而以有变化。这不仅会使企业员工岗位晋升出现论资排辈现象,也易制约员工积极性甚至产生职业倦怠问题。不仅如此,刻板的人力资源管理还会使企业无法切实执行有效的退出机制,无法让绩效考核与提高人员素质的管理目标间建立起对等关系。一些企业员工甚至抱着在企业养老的态度得过且过、不思进取,不仅造成企业人浮于事的冗员问题得不到解决,更严重影响了其他员工的工作热情和主动性。
(二)对良好企业文化构建形成阻碍
作为形成文化的主导因素,人的行为模式、精神状态等是决定发展方向和路径的主因。新时期电力企业构建良好企业文化离不开卓有成效的人力资源管理,而论资排辈、人浮于事显然无益于企业文化的形成和发展。且工作中责任不清、打太极、踢皮球等不良工作作风和工作成效低下更是影响企业文化建设的负面因素。
二、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增强电力企业竞争力的策略
(一)给予人力资源管理正确定位且在顶层设计上作好规划
将传统归属于行政管理的人力资源纳入企业战略规划决策部门,增强人力资源管理在企业决策活动中的参与度。企业高层应当主动采纳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在经营战略规划方面更多考虑人力资源发展的现实条件与切实要求等。同时,顶层设计上还需进一步落实岗位责任制,尤其是岗位职责界限,使岗位责任边界更加清楚明确、责权对等并最大限度规避推诿责任情况的出现。
要着力在核心、关键岗位的人才选拔上落实定岗定编,严格按照核心岗位的职责要求选人用人。特别需要畅通高端技术岗位的人才晋升机制,改变传统管理忽视技术岗位的不良现象,让高端技术岗位人才始终保有足够的职业发展空间和晋升机会。
(二)建立梯型结构的人才队伍,做好人才贮备工作
作为战略行业的重要组成,电力企业需要建立一支高素质、能力强且有足够发展潜力和延续性的员工队伍。这就要求企业建立梯型结构的人才队伍,做好人才贮备工作。也就是说,电力企业的人力资源队伍应当满足高、中、低端各阶段都有足够的人员贮备,无论是因员工年龄还是知识结构等的变化出现人员流动或变化,各阶段都不会出现人才真空或断层问题。要实现这样的管理目标,企业需要在人才教育和培训方面加大投入。这不仅是针对高中端人才的教育与培训,也需要涵盖广大基层一线的普通员工。
经过教育和培训,基层员工在学历、能力、实力各方面有了长足进步,就自然能够进入中端乃至高端人才队伍行列。对企业来说,这样的员工素质提升不仅有利于员工整体水平的提高,也是对既有的中、高端人才的推动和促进,使其不满足于现有的知识和技能贮备,而是始终保持自觉学习的态度与意识。而对员工来说,这样的'良性发展显然能够对个体职业生涯的拓展大有帮助。
(三)落实退出机制,优化奖惩激励措施
“能者上,庸者下”应当成为电力企业加强人力资源管理的又一重心。具体来说就是要落实退出机制,优化奖惩激励措施。对经过考核评比与教育培训后依然无法满足岗位要求的员工,企业需要坚决清退。只有在整个企业中形成奖勤罚懒、多劳多得的良好氛围,才能切实挖掘出人力资源潜在的产业价值。这不仅是让企业生产和管理更加适应新时期市场化发展的要求,也是对员工个体、群体的提高与促进。而这不仅有助于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也是为构建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奠定扎实的基础。结束语作为老牌国企的龙头之一,电力企业的发展制约着整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命脉。而在转型升级的新时期里,物质资源相对有限的产出已经无法满足电力企业实现超越式发展的现实要求,惟有具备无尽潜能的人力资源才是企业实现突破的关键因素。故企业需要从战略规划方面做好顶层设计,不断修正既有的管理缺陷,借助更加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手段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从而使经营管理提升到更高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
参考文献
作者:董嘉清单位:许继集团有限公司
行政法论文选题篇三
首先关于行政法中的责任主要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中行政权的行使者对自己的行为所承担的一种行为后果,其中责任的产生就包括行政权行为主体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即指对自己的行政行为后果负责,这就是责任。这其中的行政行为主体包括行政主体,还包括行政行为中具体履行行政职务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此行政主体在进行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其中责任要具体到行政人员个人,包括在进行某项行政行为之后离职的人员,这就需要行政人员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时对自己的行为及其行为产生的后果的责任实行终身负责制,同时行政责任也是行政权行使者对自己行为的一种法律义务。
2.2行政法上的连带责任的归属界定
前面明确了行政法中的责任界定,其次就是关于界定行政法上的连带责任的具体归属行为。连带责任在行政法上的定义不多,首先关于行政法中构成连带责任的前提:首先,行政连带责任的形成,是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行使的不当行为,同时行政主体包括两个及以上(包括行政主体中的具体行使行政职权的公职人员),多个主体之间的共性是行政主体职权行使不当。“行政违法的构成及客观存在是追究行为人行政责任的前提。行为人未构成违法行为,行政责任便无从发生,对尚未构成行政违法的行为人追究其行政责任,其本身便是一种行政违法。”对此,关于产生行政责任的前提就是由于行政行为本身的不合法性或者不规范性,从而导致行政主体行为的不合法,对此,就构成了行政责任,需要予以责任追究。
而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就是行为主体由多个构成,从而需要对共同造成的责任进行承担。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政法上所构成的行政连带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上具有不正当性,这是构成追责的前提条件。一旦产生不当的行政行为,则就会对不当行为追究责任,对此,是否有不当行为是追责的前提;其次,行政连带责任的成立,要求权力行使者必须有责任。就是指行使行政行为的主体同行政事件的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该后果须由行政行为承担者必须有责任。其中关于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指实在性,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是实实在在的存在着的,同时行为结果对行政相对人或对社会和国家利益造成了实际意义上的侵害。二指客观性,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是客观的,即有一个标尺能够判明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物质内涵和非物质内涵。这是非常重要的,这也是能否承担责任的一个实质要件,同时行政具体行为的不当性也必须是对行政相关利益造成客观的损害;第三,行政连带责任的成立,要求责任主体具有双重性,承担行政法上连带责任的主体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这些主体不仅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连带责任的多个主体因为共同的事实原因或者法律原因,同时对他人的合法权益构成损害,从而侵权多个行政主体对受害人共同承担赔偿损害等其他责任。连带责任主要是侵权主体需要包括两个或以上,其中行政责任主体包括承担行政责任的行政机关、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连带责任则是双重主体的责任形式,是两个行政主体的各自行政行为,但行为都使得侵权人的利益遭受了损害。例如有些行政中的复议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对原结果维持原状的话,如果作出的结论对行为人构成了损害,那么可以对两个行政部门共同诉讼,两个行为主体共同行使连带责任;第四存在共同的主观性故意,侵权主体的侵共同行为存在主观上的共同导致被侵权人的利益损害的故意,同时两个或多个主体必须是共同地、分别地向行政相对人承担责任;第五,行政连带责任的成立,要求责任主体之间具有职权上的连带性。
3行政连带责任的责任类型和实现
关于行政法上的连带责任类型主要分为以下几种:其一是行政主体对自己的不当行为承认其错误,同时对行政受害者进行赔礼道歉。这种责任处罚方式是最轻的一种方式;其二是为受害当事人恢复名誉,并为其消除不良影响;三是履行职责,这种责任大多数发生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况下;四是指由行使权力的行政主体撤销其违法行为;五是行政主体纠正自身所作出的不当行为,即对已经作出的不当行为予以纠正;其六是返还权益,如果行政主体及其公职人员剥夺相对人的权益属行政违法或不当,那么,在撤销或变更该行政行为的同时,必须返还相对人权益;七是恢复原状,即要求行政行为人恢复行政行为作出前的状态;最后一类是行政赔偿,是指责任一方对当事人的人身或财产作出济上的补偿,包括物质上以及精神上的。
关于如何实现行政法上的连带责任,可以采用共同诉讼或者合并审理的方式进行,这样能够减少审理的繁复性,简化案件审理,同时也能提高案件审理效率。一般关于行政诉讼案件中,一般民众同政府主体间的诉讼,老百姓较难获得胜诉,通过连带责任的方式,让责任被分担到多个主体之上,为普通民众的诉讼减少难度,提高民众的自我利益维护意识,同时也是给行政执法部门施于压力,让其更公正行事。
4结束语
综上,关于行政法上的连带责任,能够将诉讼过程简化,同时使得执法过程更加的便捷。同时连带责任的提出也是为了更好地规制行政行为,行政法上的行政连带责任能够让共同行为主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从而保证行政行为的规范性。
参考文献
行政法论文选题篇四
一方面,宪法是行政法的基础,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行政法的发展离不开离不开宪法原则、宪法理念的指引,宪法的实施、宪政的生长也同样离不开行政法的发展;另一方面,行政法的发展能够对宪法起到补充、发展、完善乃至修正的作用,从而推动宪法、宪政日臻完善。因而,深入探究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全局性的战略意义,我们必须站在建设法治国家的高度,努力推动行政法与宪法之间的互动关系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
行政法宪法互动辩证关系法治
当今法学界普遍认为,宪法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位。在宪政国家,宪法不仅具有形式上的最高地位和效力,并且具有实质上的最高地位。从此意义上讲,宪法是一切部门法的渊源,指导着各个部门法的运行。但是,处于对限制公共权力、保障公民权力的共同关切,二者在内容、功能上又颇多相同之处,都被认为是传统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核心内容是对国家权力的实现方式及运作进行规范,行政法所关心的则是行政权的存在及行使的合法性。因此,宪法与行政法在调整对象、范围及方法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然而,宪法与行政法关注的问题具有相似性,二者之间除了从属关系与部分重合关系之外,还存在补充、发展关系具体而言,行政法在遵循宪法原则和精神的前提下,在宪法的范围内有能动活动的余地,并对宪法的发展起着实际的推动作用。行政法与宪法之间是一种互动辩证关系。
1。宪法是行政法的根基。宪法为行政法的产生、发展指引着方向,行政法的发展则落实了宪法的基本原则、传播了宪政的基本理念。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行政法的产生是以宪法的产生及实施作为基础和前提的。,行政法对宪法有一定的依存性。
2。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国家生活的复杂化加上立法机关本身固有的缺陷使得行政立法在当今法律体系中处于重要地位。民众不仅要求参与民主制度权利的实现,还对于自身权益,诸如劳动、接受教育、享受优质的环境等,有着更为强烈的要求,这些有赖于行政程序法、劳动法、教育法及环境保护法等的制定与实施,而这是宪法所办不到的。行政法是将宪法所确认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权利予以具体化的主要途径,是实现国家目的重要手段,保障公共利益与提供服务是其价值所在。
3。行政法的发展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补充、发展了宪法,其深入发展是推动宪法的修改重要的源动力。众所周知,由于立法者主观认识的局限性与社会生活瞬息万变的无限性之间存在着难以消解的矛盾,立法如此,立宪亦如此。成文宪法的高度原则性、概括性及预测能力的有限性,都注定了其往往滞后于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就调整对象而言,宪法与行政法有相当部分是重合的,因而行政法在遵循宪法基本原则、精神的前提下,对宪法的发展是有很大作为的。
行政法与宪法之间的互动辩证关系也存在着失衡的一面,这种失衡既表现为行政法的发展可能突破宪法原则甚至完全偏离宪政的轨道,也体现在行政法的发展有可能因宪法的严重滞后而受阻。因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努力推动行政法与宪法之间互为协调促进的发展方向。
1、通过各种有效的变迁手段,促使宪法积极地回应行政法发展所带来的挑战。
诚如亚里士多德所言:“法治包括两重含义:已通过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作为“法上之法”的宪法,无疑更应该获得全社会的普遍认同,且其自身的规定也应当是健全的、良好的。否则,宪法缺乏权威,宪政、法治就永远难以实现。我国行政法的发展已经对宪法提出了一系列深层次的要求,回顾现行宪法20年来的实施历程,不难看出,修宪已经成为我国最重要且使用最为频繁地宪法应变方式。同时,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宪法有解释的权力。在社会急剧发展的今天,释宪权对于维持宪法的稳定,弥补宪法条文规定的不足,推动宪法制度的实施和观念的普及显得尤为重要。
2、以“宪法优位”、“宪法保留”为原则,牢固树立“宪法至上”的基本理念。
宪法作为法治的最高和最集中的体现,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不可动摇的崇高地位。宪法如果不具有至上的权威,那么,宪政、法治将失去最基本的依托。因此,“宪法至上”是“法律至上”的核心,也是法治国家所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宪法至上”理念具体到行政法上,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依宪行政”,这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宪法拥有权威的关键不在于公民是否服从它,恰恰在于政府自身是否服从它。”因此,为了推动行政法与宪法关系的良性互动,我们首先就要积极地宣传、普及宪法至上的理念,使社会成员尤其是政府官员实际感受到宪法的存在,自觉地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
3、尽快健全相关的违宪审查制度和宪法诉讼制度,保障并监督行政法对宪法的发展
如前所述,行政法的发展对宪法的完善与更新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然而,这又似乎存在着某种违宪的嫌疑。那么,行政法实践到底能在多大限度内发展宪法呢?可以认定,行政法对宪法的补充、发展及推动现象是客观存在的。宪法的发展绝不能仅仅拘泥于表面的文字,它理应包括依照宪法精神的发展。因此,在把握宪法原则与精髓的前提下,即使行政法的发展突破了某些文字,也不能简单地视之“违宪”,更不能以所谓的“良性违宪”为名替其“粉饰”,而应当肯定地认定其“合宪”。违宪审查制度和宪法诉讼机制确保了这种最高效力的实践价值。通过违宪审查机制的有效运作,我国行政法与宪法之间的互动辩证关系有望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从而推动中国宪政时代的早日来临。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2]焦洪昌主编:《宪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3
行政法论文选题篇五
行政法主要由行政行为法、行政组织法、行政监督法、行政诉讼法等构成。而行政行为法无疑是行政法的核心分支。首先,来探讨行政行为法的空间要素。
一、行政行为法的空间要素
(一)行政行为的主体的空间要素
行政主体的空间要素包含三个方面。第一,行政主体必须是合法主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主体要件。主体合法是指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例如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的职能部门部、委、厅、局,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第二个要素就是必须要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活动。在实际的行政活动中,由于行政机关、行政组织是非常庞大复杂的组织系统,到底谁具有主体资格,要看谁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为。第三,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权限合法是指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为,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权限方面的要件。要确认某个组织是否享有行政主体资格,主要在于看它是否具有行政职权。
(二)行政行为内容的空间要素
行政行为内容的空间要素即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法、适当。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是指行为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行政行为内容适当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明确、适当,而且应当公正、合理。这类事例在一些行政处罚决定书写的档案中,经常可以看到,在监督记录中描述的所谓违法事实,从法律、法规中找不到相应违法条款,在法规中也没有。实际上就是没有违法的法律依据。就是俗语说的:“犯了哪条法不知道。”监督员只管记录事实,不知道这事实是违反法律中或法规中的哪一条。就随便牵强附会的安了一条,结果一审查,是错误的适用法律,这种情况也是常见的。
(三)行政行为程序的空间要素
行政行为程序的空间要素即行政行为应遵循正当的行政程序。所谓程序是指行政行为的实施所要经过的步骤、方式、顺序以及时限。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法定程序,任意作出某种行为。如行政主体在执法监督过程中,没有按法定程序执法监督。如食品卫生监督员判定某食品经营单位商品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予以没收或销毁的行政处罚,但是,监督员在采样时没有按法定的随机抽样原则进行,只是从大宗商品中选择几个变质的样品作的检验,不能代表大宗商品质量。对方对没收或销毁的行政处罚不服,就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查,监督员采样违反法定程序,其行政行为是违法的。
二、行政诉讼法的空间要素仲裁庭与仲裁机构之间的权力配置
(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空间要素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即其应在行政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诉讼主体的构成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构成有行政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空间要素由于行政诉讼中各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所起作用是不同,从而使其空间要素也有差异。也由于其权利义务不同,他们的诉讼地位就不同。当事人以及与当事人地位相同的人,如第三人、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理人,他们的诉讼行为对行政诉讼程序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会产生决定性影响,显然他们在诉讼中处于重要的地位,这些人被称为诉讼主体;而另一些诉讼参与人由于同行政案件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他们参加诉讼仅仅是协助人民法院查明案情。他们虽然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但他们的诉讼行为不会对行政诉讼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产生直接影响,这些人被称为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客体的空间要素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对于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空间要素另外一个重要方面的把握,是要区分行政诉讼的空间要素和行政复议的.空间要素。如有一些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这些排除事项包括:国家行为案件,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等。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包括:内部行政行为;对民事争议的处理,这里仅指调解与仲裁两种争议解决方式,对于裁决,可以诉讼也可以复议,例外是专利行政裁决不得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指导等其他非具体行政行为。同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空间要素存在紧密的联系:如复议诉讼自由选择,即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对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起行政复议。第二种是复议前置,包括在治安处罚、纳税争议和侵犯自然资源权利的行政行为中,当事人必须先经复议,对复议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第三种是情况是复议诉讼自由选择,但复议终局。包括两种情况:出入境处罚与国务院的裁决。
(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内容的空间要素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其空间要素存在于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设定权利和义务。设定权利指行政行为的内容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新的法律上的权利和权能。第二,变更权利和义务。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改变相对人原有的权利和义务或使相对人原有的权利和义务发生变化。第三,消灭权利和义务。消灭权利指行政行为的内容是行政主体依法消灭相对人已有的某种权利和权能。如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之撤销。
参考文献:
[1]章剑生.现代行政法基本理论.北京:法律出版社..
[2][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北京:商务印书馆..
[3]杨海坤.中国行政法学新论.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
[4]包蕾、余韬.《行政诉讼中滥用职权审查的障碍与路径》.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制论丛)(4).
行政法论文选题篇六
我国目前的道路运输管理体制中,县级以上地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包括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其日常的执法活动必须按照行政法及道路运输有关法规、规章中的行政程序进行。
所谓行政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过程中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即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空间与时间表现形式。
在我国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法律文化传统一向不重视程序法规范的作用。目前的现状是行政权力膨涨,运用混乱、控制不力,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同时生产力发展水平落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要求能有高效率的行政权力行使。
基于此,行政程序的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限制行政权力的恣意行使,防止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行政权力的侵害;二是使行政决定具有确定性、合法性,维护行政权力、提高行政效率。
例如,《行政处罚法》第一条就表明了立法目的是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道路运输条例》第一条规定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一条规定保护道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体现上述精神,道路运输行政法规及规章设立了一系列具体的程序来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略述如下。
行政处罚种类繁多,它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影响很大,因此需要对这种权力的行使规定一个正式而严格的程序以保障相对人的切身利益。然而,其中一些较轻的处罚如警告、小额罚款等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甚小,而正式、严格的行政程序一般手续繁琐、费用较高,国家所付出的较之当事人受到保护的利益更大。《交通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规定了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即: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十五条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即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两种程序的不同在于普通程序有着严格的调查、质证、抗辩、决定、送达等规定,而简易程序较为简便,可以当场作出决定。
其目的在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重大利益,因为听证能扩大相对人的行政参与权,收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便于行政决策切实可行,通过为当事人提供辩论、陈述自己观点的机会以避免行政机关片面地作出行政决定。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确定了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在普通程序基础上,对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定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它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第二十条〕;交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冲突的,实施机关在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听证程序的核心是抗辩,即当事人可以对于自己不利的证据提出异议并要求指控方加以证明,同时可以提出利于自己的证据。当事人通过这种参与、介入对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加以论证,防止了行政专横和自由裁量权的恣意行使,保持了行政权力与相对人权利的平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这些规定,一方面可以使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注意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促使依法行政;二是允许当事人申辩、质证,可以澄清事实、避免失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三是可以促进法治观念的形成。当事人在申辩质证过程中,可以增强维护主体权利的意识,受到生动的法制教育,有利于法治观念的培养。
(1)办案与决定处罚相分离。在普通程序中,规定由执法人员调查或检查、收集证据,而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罚决定,重大复杂的违法行为导致的行政处罚还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在听证程序中,要求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2)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不得自行收缴罚款,由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同时罚款必须全部上交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截留。
理由,是行政决定作出者对法律、政策和自由裁量权所持的观点的解释说明,也就是对行政决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政策适用及其相互之间的对应关系的认识。行政机关如果不对这种理由作出说明,就会使得行政权力行使趋于草率、专横,当事人往往也无法明了其理由及行政机关所执行的法律政策的意义,不利于法律和政策的顺利实施。因此说明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有助于限制自由裁量权力的恣意行使、促进合理、谨慎行政,有助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可靠性、稳定性,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也有助益能成立。
资讯公开是现代行政程序的重要制度之一,指有关行政主体活动的情况和资料,凡是涉及相对人权利义务、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范围,都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组织均可依法查阅或复制。资讯公开制度是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的体现,可以增进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加强公民和政府之间的沟通和合作,调动公民参与行政的积极性。此外,也便于公民对行政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都确立了公开原则,规定对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结果必须公布,后者还规定了进行公示的方式。
行政法论文选题篇七
12月27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十二讲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应松年
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已由第九届全国人
大第二次会议写入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立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很大程度上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行具有决定性意义。”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
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
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又规
定,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权力机关的意志主要是通
过制定法律表达出来的,因此,从根本上说,行政机关是执法机
关。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行
政权力,必须有法律授权,权力来源于人民,来源于法律,并依
据法律。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法律是行政机关据以活动的根
据,也是人们对这种活动进行评判和监督的标准。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加强了行政法制建设,从总体上看,是按照依法治国、依
法行政的要求展开的。依法行政,首先要为行政执法提供完善的
行政法律制度,授权明确,制度民主、公正,便于操作,符合市
场经济要求。其次是要政府依据法律的授权和规定,严格执法。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执行法律,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制定
规范,又称抽象行政行为,即国务院根据宪法、法律,制定行政
法规,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还
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二是依法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这两者都要按照党的十五大的要求:“一切政府
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
规定行政法律制度的,统称为行政法。从性质上说,行政法
是关于行政权的法,是关于行政权的授予、行政权的行使和运作
以及对行政权的授予、运作和行使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这里所说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指行政法是由众多法律规范组成
的。这与民法、刑法一般都有法典不同。因此,行政法就有一个
调整范围的问题。行政法大致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关于行政权的授予和组织行政机关的法律。大致
由行政组织法、行政编制法和公务员法等法律组成。?
第二部分,关于行政权的行使和运作的法律。这部分法律数
量最多,内容最为庞杂,称为行政行为法。?
行政权的运作大致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按行政管理事项
划分的行政权具体运作的法律。行政机关管理的事项有多少种类
,这部分法律就可分为多少种类。其中有些部门还可自成体系,
诸如公安、环保、税务等等。这种法律为数众多,范围极广,一
般称为部门行政法。另一种情况是与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都有关
的法律和规则,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都必须遵循。如行政立法的
规则;关于行政执法的法律,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
制、行政征收、行政程序等法律。这里介绍的主要是和各级政府
各个部门都有关的全国统一的一些行政法律制度。?
第三部分,对行政机关的组织、行政权的行使和运作进行监
督的法律,统称为行政监督法。如行政监察法、审计法、行政复
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赔偿法等。?
以上三个部分,就是行政法的范围。?
[1][2][3][4][5]
行政法论文选题篇八
公共政策代表了我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公共政策的制定直接关系了社会和谐和社会生产,关系我国公共社会管理的稳定。就我国国情来看,公共政策制定属于行政范畴,公共政策的制定要遵循三大原则的要求进行具体的制定工作,本文通过在行政法的视角下进行分析,讨论公共政策的制定原则,并且在行政法推行的大背景下,更加突出了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重要性,因此本文也对公民参与下的公共政策制定进行分析。
一、公共政策的含义及功能
公共政策是世界上范畴较广的一个定义,是根据公共管理研究衍生出来的一种公共性质的政策。所以说公共政策是对于一般决策和一般决定而言的形式特殊的政策种类,虽然区别于一般决策或决定,但也具备相应程度的'一般特征。总的来说,公共政策是包含了公共问题、公共目标以及公共利益的意志表现,代表了公共权力的发挥和行使,具有能够分配价值的权威,其表现思想也是双重的,即存在积极意义也存在消极意义。公共政策的功能主要包括了:管制功能,针对政策的具体内容进行解决,表现出了一定程度的制约性和强制性,其表现形式为政策中的具体条文;引导功能,通过具体规定对公众群体的行为进行正确引导,具有很强的导向性作用,发挥了促进社会和谐、帮助人们规范正确行为、具有积极性功能的作用;调控功能,是对政策进行具体治理的手段之一,是公共权力机构的利用工具,在公共事务中扮演调节和控制的角色;分配功能,公共政策将共有价值和公共利益均衡的分配到政府和群众之中,代表了社会生产力的最广泛要求,也是站在社会多数人的立场上出发和考虑的[1]。
二、行政法下突出公民参与在政策制定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实现公共政策制定的全面性和完整性,加强公民参与进行公共政策的制定,能够有效提升公共政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下面针对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作用进行探讨:(一)公民参与是公共政策制定的有效途径我党在十六大中提出了现代社会主义文明社会的发展目标就是要发扬民主精神,体现以人为本的核心思想。并且我国最新行政法出台后,更加体现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运行思想,不仅要强化公共政策制定的民主化程度,更要突出人文主义精神,那么,提升公民的参与度是实现公共政策制定走上民主道路的有效途径之一。(二)公民参与能够提升公共政策制定的质量所谓民主,就是人民当家做主。在我国社会主义文明建设中,要想提升公共政策的制定质量,首先就要提升民主化程度,而民主化程度的就要依赖于全民参与。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能够体现最根本利益的需求,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决策的失误,更能够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制定合理科学的政策,进而提升了政策制定的质量。(三)公民参与是保障了公共性质的要求公共政策的表征是实现全民参与化的制定状态。因此,在对于公共性质的要求下,实现不同利益主体呼声的体现,不仅符合多元化、多层次、理性化和复杂化的发展要求,更对我国社会主义以人为本的精神深度扩大。因此,总的来说,公民参与深深保障了公共性质的根本要求。
三、行政法下公共政策制定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在公共政策制定中,合法性原则起着全局统领的作用,时刻提醒公共政策的制定要合理、合法,绝对不能与行政法相悖、相抵触。在合法性原则的要求下,对公共政策制定主体、事务内容、地域情况以及范围和时间都要进行一一排查和审核。遵循合法性原则,能够使公共政策的制定依法逐步进行,更有助于行政主体能够全面实行监督职能。(二)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是公共政策制定的基本价值取向,又被叫做适当性原则。顾名思义,合理性原则是要求公共行政机关在公共政策制定的过程中要遵循我国实际国情以及市场发展规律,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突出平等、互助、和平和信赖的中心思想。在合理性原则的指导下,公共政策制定要体现适度性和保护性,从人民群众的均衡利益入手,实现有效分配,体现人民主体的价值。(三)民主化原则从自然层面来说,民主化原则贯穿了公共政策制定的始终。民主化原则追求人民价值的最高体现,力求实现正义和公平,并且公共政策制定的最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实现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保证公众群体能够有效得到适当的权力。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通过在行政法的视角下进行分析,讨论公共政策的制定原则,并且在行政法推行的大背景下,更加突出了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重要性。加强公民参与进行公共政策的制定,能够有效提升公共政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最后,对公民参与下的公共政策制定进行详细分析,围绕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民主化原则对公共政策制定进行解读。
行政法论文选题篇九
西方音乐史主要是以西方历史和文化背景作为基础,对西方音乐的发展、流派、特点等进行介绍,从而进一步对西方音乐发展研究中的方法进行针对性分析和学习,对于丰富学生的艺术视野、增强学生的音乐素质等具有着重要意义。因此,西方音乐史一直都是各大艺术院校、音乐院校及普通综合类高校音乐系的专业基础课程。但现在大多高校的西方音乐史课程包括其他一些音乐类基础理论课程都存在着授课方式单一、授课效率低下的情况。
一、西方音乐史在高校中的教学现状
(一)课时受限,难以精细授课
高校课程时间大都比较固定,课时也都比较少,但是西方音乐史的内容又比较复杂,很难在短短十几周的课程中进行精准授课,所以这门课大多是以公共课教学的形式来进行,导致在授课时难免有很多内容没有办法很清楚地跟学生讲授,对不是太重要的内容往往一笔带过。
(二)授课形式太过单一化、枯燥无聊
由于部分教师经验不足或者对课程内容了解不够充分,导致在授课时不够生动,也没有办法进行拓展延伸,授课往往是照本宣科地读课件,学生跟教师之间得不到良好的沟通。或者部分教师已经养成了自己的授课习惯,很难根据学生的需要和时代的发展对课堂内容和授课方式进行变革,课堂往往枯燥无味,难以引起学生的兴趣。
(三)内容死板,难以记忆
西方音乐史涉及大量需要背诵记忆的内容,而且大多是时间、人名等难以连贯记忆的知识点,教师在授课时对于这些也很难做到让学生充分理解或者通过别的方式使学生加深印象,因此学生在学习时会很难记忆,因而产生对这门课程的抵触心理。
二、西方音乐史教学改革
(一)注重理解性教学
学生对课程内容难以理解,造成记忆困难,从而排斥课堂,是西方音乐史这一科目教学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教师如果想要对西方音乐史这门课程进行改革,首先要做的就是将单一的授课方式转变为理解性教学,使学生从死记硬背变成理解性记忆[1]。用生动有趣的小故事使课本也跟着生动起来,这样学生自然会对课程产生更大的`兴趣。同时将期末考试的形式从单纯按照书本知识点进行考查的方式改为将课程中的理解内容也加入其中,提高课堂理解的比重,使学生更加重视课堂听讲。
(二)丰富授课形式
西方音乐史这门课不同于别的课程,它具有很多音乐特有的难以用语言进行具体描述的地方,因而必须使学生亲耳欣赏对应音乐内容,从而对该音乐产生真正的理解和记忆。而采用视频放映、音乐欣赏等形式可以使学生的注意力集中,在提高课堂效率的同时也能够使学生得到适当的放松。通常情况下,进行欣赏的确是一种好的调节方式,但当这种方式用的次数太多时,学生就难免会产生厌倦。所以适当地在课堂中让学生去进行对应类型音乐的视唱,可以极大程度地加深学生对于对应音乐类型的理解[2]。同时也可以让学生对课堂放映欣赏的内容进行分析讨论,再经过教师的讲解,使学生更深层次地了解作家及作品的艺术风格和艺术内涵。
(三)结合专业特点调整授课方向
不同专业的学生,学习基础和未来就业方向等都有着很大的区别,所以要根据课时进行课程内容的规划和设计。大学课程的课时都是进行了严格规划的,根据课时的长短进行课程内容的规划,是十分有必要的,这决定了课堂质量和整个课程的张弛度[3]。例如文化艺术管理的学生也需要进行西方音乐史的学习,但这些学生音乐基础要薄弱得多,所以对于这类学生进行西方音乐史的教学时不能用同样的方法和标准。又比如录音专业和演唱专业的学生,同样是音乐类学生但是未来的就业方向完全不同,所以也应该针对不同的专业进行针对性的授课,才能够真正的满足学生需要。
三、结语
西方音乐史的学习可使学生在进行中式音乐学习之余了解到西方的音乐发展历史和相关流派的主要音乐特点及特殊音乐技巧,采用古今结合、中西合并的方式提高学生的音乐水平;同时对于增强学生的音乐素养、扩展学生的艺术视野、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具有重要意义。但当前的西方音乐史教学方式却过于枯燥、单一,过于注重课本和课件,缺少知识拓展延伸,理论学习过多,不重视学生的理解教育。因此必须对西方音乐史的教学方法进行改革,增强理解性教学;使用音乐鉴赏、视唱分析等方法,丰富课堂形式,在吸引学生注意力的同时加深学生对相关音乐的理解和记忆;教师应当注重因材施教,根据学生的基础差异和未来就业方向的差别等进行区别教学,通过不断改革创新提高西方音乐史的课堂教学质量。
参考文献:
[3]杜亚典.西方音乐史教学改革的思考[j].北方音乐,2014,(8):177.
行政法论文选题篇十
在过去,信赖保护原则并未受到重视,然而近几年来,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被视作一项十分重要的基本原则,在当代行政法上,信赖保护原则的作用和地位与行政法中的合理性、合法性等原则有着同等作用和地位,那么作为当代行政法中重要的基本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在众多领域当中都应当发挥自身的重要作用。
一、当代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概述
在行政法当中的信赖保护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主体之间要在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互相信任,保持自身的忠诚度,同时以诚实信用的方法做出正确的行政行为,这一内容是行政法对行政主体提出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国家提高公信力的基本条件:行政相对人依赖的对象同时依赖于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这种互相依存的关系都在行政法保护范围内:对于相对人来说要想自身的信赖值得保护,首先就要具备信赖的利益,并以此作为信赖保护的基础内容,以实现信赖保护:行政的相对人正当的信赖利益要通过适当的方式实现利益的保护,这一内容既是信赖保护原则最终追求的目标。根据上述信赖保护原则的主要内容,在当代的法治国家当中,在切实维护人民基本利益和正当权益的基础上,行政主体在行政过程当中形成的各种行为,且对己经生效的行政行为不得随意变更和撤销。
二、信赖保护原则的依据的几种说法
(一)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是一项具有浓重伦理色彩的基本原则,不能把它规划到公法或者私法范围内,但同时诚信原则有着广泛的适用范围,所以在公法和私法范围内也都有着一定的适用范围。关于诚信原则能够作为信赖保护原则的依据的说法有很多,有人认为,从适用方面的角度上看,诚信原则的存在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因此可以说诚信原则适用于行政法,可以作为信赖保护原则的依据,然而这种说法的说服力度不够,有些牵强。当事人双方的行为是需要诚信原则来约束的,所以要求行政主体具有善意的行为且合法合理,而信赖保护原则主要对行政主体进行约束,这两种原则显然是平行的关系,信赖保护原则无法将诚信原则单独作为自身的法律依据。
(二)保障基本权利的原则
多数学者认为宪法上的基本权利是公法上信赖保护原则的来源,但是信赖保护原则是否能将基本权利单独作为自身的法律依据具有一定的争议性。在宪法中,保障人的基本权利是就个体来说的,如果撤销其法律和行政行为,也就是侵害了个人实现其法律行为的可能性,而信赖保护原则从根本上对人的基本权利有着保障的作用。基本权利并不能单独成为信赖保护原则的法律依据,基于众多说法,有些说法倾向人的自由权,而有些说法倾向于财产保障,加之宪法中广泛的基本权利,并非所有的基本权利都适合作为信赖保护原则的依据。总而言之,如果将基本权利单独作为信赖保护原则的依据是片面的。
(三)法安定性原则
法治国家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是法的安定性原则,明确人与人之间的权益并划分出权利和义务的界限需要通过法律来实现。法律自身的状态也就是法律中权利和义务的安定性,同时借由法律中的各种关系也要维持一种安定的状态,显然,要想实现法律本身的安定,就要先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行政法本身就是构成法律安定秩序的要素之一,同样具备法的安定性,然而单独将行政行为作为实现公益的目的是很难实现的,行政法律中的关系也会因此受到威胁,可见行政行为作为法的方式之一具有一定的安定性。除此之外,行政行为受到法的安定的约束,要求法律中的相对人法律行为的效果有一定的可预见性,同时行政行为要继续维持自身的稳定性,行政主体不得对己经生效的行为随意变更或撤销。
(四)法治国的原则
法治国的理念是我国宪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法治国原则的基本理念主要包括法的和平、法安定、权力分立、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等。其中保护人的信赖利益是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础,同时也是法治国的目标。然而有些人认为,从法治国的原则中可以衍生出一些潜在的法律原则,例如通过法治国的原则可以要求撤销收益行政的行为,但是另一方面又可以要求继续保持这种行为,由此可见信赖保护的原则不等同于法治国的原则,而法治国的'原则确立应该基于信赖保护原则的思想。
三、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
由于行政主体的行为具有多样性,这样在行政法上适用的表现也有所不同。首先行政主体之间要在诚实守信的基础上互相信任,这样才会有诚实信用的行政行为。其次,抽象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来说是不具备效力的,行政机关不可以随意制定针对相对人的抽象行政行为,也不得限制和侵害相对人的利益,只有这样才能够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切实保障人的利益。要限制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从依法行政的角度分析,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基于信赖保护原则,要首先衡量行政合法的公共利益与人民的信赖利益是否冲突,在一般情况下,撤销不利的具体行政行为往往不发生相对人利益保护的问题。在行政法中撤销行政行为是相对于违法行政行为来说的,废止行政行为是相对于合法的行政行为来说的,而终止这种行为之后的法律效力基于信赖保护原则,所以废止行政行为应该受到限制。
四、结论
综上所述,文章从当代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和地位等为出发点,对信赖保护原则的依据以及适用等进行分析。在行政法当中,任何一种法律原则都不能够脱离主体单独作为信赖保护原则的法律依据,同样信赖保护原则的法律依据也不能够取决于单独的原则,而是基于多项原则,可以说信赖保护原则是各种原则的综合体。
行政法论文选题篇十一
关键词:行政法论文
行政法课程教学正面临着教师难教、学生难学的尴尬境地,割据的理论阵地、繁杂的知识体系以及传统的教学方式导致行政法教学难以担当培养研究和应用型人才的重任,只有构建合理的知识体系、积极推进反思式教学、增加实践教学的比重、重视案例教学的应用才是摆脱行政法教学困境之道。
一、行政法课程教学的现状
行政法课程在我国法学教育体系中居于重要的地位,该课程被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
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确定为本科法学专业必修的核心课程,随着我国行政立法速度的加快和行政法治建设的日益推进,该课程的重要性也与日俱增。然而依笔者多年教学实践观察,行政法课程的讲授正面临老师难教、学生难学的尴尬境地。仅仅从教学目标考察,学生能够通过行政法的学习达到知识和能力层面要求的为数尚少,而授课教师基于教学目标所做的不懈努力也不因此能够取得显著的教学成效,比如说在行政法学期考试中,学生不及格的比例要高于其他学科,在司法考试中,考生普遍反映行政法复习难,得分更不易;而在研究生考试中,如今宪政专业属于相对冷门的专业,报考宪政专业的学生较少,各大院校录取的名额更是有限,所谓最难学的课程当然非行政法莫属,这个结论某种程度上在美国学者的言论中得到验证,如西德尼·a·夏皮罗在《法科学生不喜欢行政法的十大原因及其对策》一文中曾提到edwardrichards和craigoren两位教授的看法,他们认为行政法是“最为烦闷的课程”、是“对教授和学生们一样都是绝望的泥潭”。[1]尽管这些言论有些夸张,但无疑折射出行政法课程教学所处的困境。
在行政力量主导社会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国家治理和政府规制呈现出空前的复杂性,作为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行政法必须对行政法现象做出回应,从观念、理论、制度等方面不断进行自我调适,这样才能实现行政法的价值定位和功能,行政法教学承担着传播行政法理念、教授行政法基础理论及规则知识、培养行政法研究和应用型人才的重任,如何摆脱目前所面临的的困境,探索出适合社会发展需要的途径是行政法教学亟需解决的问题。
摘要:割据的理论阵地给教学带来困扰从行政法的整个学科史来看,这门年轻的学科始终未能在实证和规范领域发展出一套在逻辑和意义上得到完全澄清的概念、命题、方法和学说。
关键词:行政法论文
二、导致行政法教学困境的因素
割据的理论阵地给教学带来困扰
从行政法的整个学科史来看,这门年轻的学科始终未能在实证和规范领域发展出一套在逻辑和意义上得到完全澄清的概念、命题、方法和学说。[2]对于一些基本的概念、范畴,理论界尚未有结论性的认识,甚至连一些基本的学术名词也没有统一的界定,比如说,关于行政法的本质就有平衡论、控权论、公共利益本位论、服务论等数十种理论学说,这些学说散见于各类学术刊物、高校教材;关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同版本的教材不仅内容不同,连同一内容的学术表达也有不同,如依法行政原则就有合法行政原则、行政法治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法定原则等不同的称谓,而对于行政行为的概念、分类和效力等内容,不同的教材理论更是各自为战,这种百家争鸣的局面对于促进学科的发展和成熟固然有益,但给行政法教学带来无可避免的困扰,几乎每一种行政法理论都有其内在的缺陷性,学生所接触的知识带有极大的不确定性,这就为理论之间的真伪带来了难度,而习惯于知识灌输的学生在没有接受系统的学术训练的情况下对行政法的学习更容易产生困惑和畏难的情绪。
三、繁杂的知识体系增加教与学的难度
在行政法的教科书中,知识内容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概念、特征、分类、要件以及原则和学说等,二是法律条文、解释与案例等,[3]我们可以简单地概括为理论性知识和规则性知识,行政法理论学习的复杂性上文已经提及,规则性知识的学习涉猎范围之广恐其他学科难以企及。教师在讲解每项法律制度的时候,都要详细介绍相关的立法背景、立法宗旨、基本原则以及重要的条文规范、司法解释并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引导学生熟练运用规则去分析解决问题。如何在有限的学时内完成上述教学任务,对教师和学生来说都是意志和精力的巨大考验。
四、传统的教学方式阻碍知识的应用
(一)重灌输轻反思
所谓重灌输轻反思指的是知识的输出以单向路径为主,一味地向学生讲授是什么的知识,而对为什么的知识涉及较少,对学生而言,知识的'接受以被动方式为主,对知识的掌握限于知识讲授的范围,且全盘接受概不主动思考知识的正当性、科学性,缺少质疑和思辨的主动性和勇气。一般来说,学生能够适应这种被动的学习方式,因为其十几年的应试教育经历概莫如此,然而灌输的教学方式对本科学生百害无一利,尤其在为数众多的理论面前,缺乏批判、辨识、和选择能力的学生会无所适从,对于具体的实务问题,学生会习惯于向老师求助,自己无法通过独立思考获得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重知识轻方法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就行政法的教学而言,传授知识是基础,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才是根本,如前文所言,大多数的知识讲解会以概念为源始,然后分析其特征、分类、意义,最后辅以相关的规范和案例来论证相关理论的正当性,在这样的知识生产中,论证充其量起到简单的自我证明作用,因为答案早已预设在论证当中,而对于如何把握案件的焦点、如何甄别、确定案件的主要事实、如何运用行政法理论厘清案件所涉及的不同的法律关系、如何取证和排除非法证据以及如何准确适用法律等等问题却是传统论证所不能及,上述问题的解决需要缜密的行政方法的应用,而方法论的应用恰恰是行政法教学所忽略的。
关键词:行政法论文
(三)重理论轻实践
机械的理论讲解是行政法教学的又一弊端,学生对行政法的学习局限在课堂内,他们没有机会观察行政执法的程序,也不知道如何制作行政文书,至于行政救济的程序也靠死记硬背才有印象,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实践性,行政法教学必须体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只有让学生以不同的形式参与到行政法的实践中去,他们才会觉得学有所用,才会知难而进,不断探索行政法的未知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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