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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篇一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一、租期:自20xx年10月20日起至止,共计3年。
二、租金:自20xx年10月20日起计收每季度租金为人民币壹万元整。
三、付款方式:合同签定后,乙方应支付人民币贰仟元作为水电、物业费保证金(该保证金在租期满,待乙方付清水电、物业费后退还乙方),租金每季度付一次,应于每季度首月的20号前一次性交清给甲方,逾月缴交租金,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自行处理乙方的财产,乙方无权干涉。
四、甲方出示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影印件给乙方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甲方允许乙方在不破坏建筑主体结构的情况下,根据自己经营的特点,进行室内装修,装修费用乙方自理,如甲方提出终止合同,应赔偿乙方在经营上的损失。
五、租赁期间:乙方经营所需缴纳税费、管理费、水电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乙方应对承租店面的安全和防火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乙方需按照工商管理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合法经营,经营期间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负。
七、合同期满,乙方应负责交清租赁期间应缴交的管理费、水电费、营业税等税费,期经营的债权、债务等乙方自行负责。
八、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私自将该租赁店面(房屋)权利的全部或部分出借、转租、转让或以其他变租方法由他人使用。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收回房屋。
九、租赁期满后,乙方应提前三天交房屋归还,乙方需续租,须提前一个月与甲方协商,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租赁期满后,乙方推出时,所装修应无偿留给甲方使用,不得拆除或作价。若有家具杂物等装置不搬清的,由甲方处理,乙方不得有异议,店面经双方验收后,无异议后,办理移交归还手续。
十、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另拟定补充协议。
十一、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壹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泰安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篇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全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负责全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泰山区、岱岳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区域内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各自区域内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报县(市)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相应服务等级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第九条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质量等级、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停车服务费根据停车服务标准、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定价。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质量等级标准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成本包括: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供水二次加压设备运行电费由供水单位承担,不得列入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以下内容:物业服务等级、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当包含上述物业服务合同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与业主委员会或建设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成本等相关资料向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已纳入物业服务范围但物业尚未交付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足额交纳。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按月计收。
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预收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面积)计收。
普通住宅小区内改变设计用途用于经营的房屋、车库、储藏室、地下室,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内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中小学、公立幼儿园、福利院、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本住宅小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
物业服务费应当与水、电、暖、数字电视、燃(煤)气、垃圾处理费等代收费用分开收取。
第十四条 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原因,造成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应适当减免,减免比例不低于25%,具体减免比例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五条 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经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其物业服务费按实际执行标准的75%交纳。
第十六条 住宅区划内的道路、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十七条 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具体收费标准由承租人与建设单位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同约定。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共用车库内的车位产权人或承租人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
独立专有车库按照房屋权属证书或购房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标准按照不带电梯普通住宅计收。
停车服务费包括车库、车位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
车位未停放车辆空置半年以上的,经车位产权人或车位承租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停车服务费按照收费标准的75%收取。
第十九条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综合考虑车库租赁费的价格等因素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经半数以上业主同意,车位场地使用费收取标准可参照当地制定的车位租赁费标准执行。所收费用归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停车场地的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共责任保险等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可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实际支出在车位场地使用费中列支;业主大会成立前,支出比例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部门核定。
第二十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汽车或非机动车辆有看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合同约定。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执行公务等车辆收取停车费用。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外来车辆,业主或业主大会若允许其他外来车辆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临时停放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收取一定费用。
第二十二条 住宅小区对车辆实行出入证管理的,应当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出入证(卡)。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证(卡)的,可适当收取工本费;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实行电子门禁系统管理的,应当至少为每户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3张门禁卡,因增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证(卡)的,可适当收取工本费。除此之外不得再另行收取押金、门禁系统管理费、运行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电梯运行费包括相关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直接物质消耗费用及其他相关检测检验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并按照业主大会的要求,定期公布收支账目。
第二十四条 供水、供气、供电、供暖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收取报酬。
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第二十五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自行清运的,不得收费。在业主装修完毕后,经物业服务企业检查验收合格,装修保证金应自检查合格之日起60日内退还业主。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装修电梯使用费、装修管理费及与装修相关的管理费用。
装修期间对装修施工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安装并使用中央空调和集中式太阳能的普通住宅小区,其运行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单独列账,并按实际支出费用和约定方式向物业使用人收取。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价格自律,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应当质价相符。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小区门口等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业主的监督,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账目。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缴纳。
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纳。业主拒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追缴。
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约定。
第三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成本监审和价格监测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报送相关资料。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
(二)低于服务等级要求提供服务并收费的;
(四)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五)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六)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其他管理人的物业服务收费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篇三
2020年泰安中考成绩查询时间在8月5日前公布,请随时留意泰安招生管理平台。
文化课考试阅卷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实行网上阅卷。体育与健康测试成绩,各县市区按要求报市体卫艺教研室。信息技术、理化生实验等考试考查科目成绩,由各县市区教育局基教科汇总后,于6月30日前报市教育局基教科。所有成绩合成汇总后,于8月5日前通过“泰安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与高中段学校招生管理平台”发布。
泰安中考成绩查询入口为泰安招生管理平台,具体信息如下:
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含听力测试和口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品德、历史。
注意:考生要保管好自己的准考证号码和密码,待成绩查询入口一开通,就可以进行查询啦!
点击进入2020泰安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查询入口
泰安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篇四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座落于泰安市_______区_______路(巷)_______房屋_______间,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出租给乙方(经营、生产、办公、仓储、住宅)使用。
第二条甲方将出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于乙方使用,由乙方负责保管,损坏丢失由乙方按价赔偿。
第三条乙方租用出租房屋的期限为_______年零_______个月,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四条甲方应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甲方迟于约定时间交付出租房屋,乙方可要求将合同有效期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甲方迟延交付的时间。
第五条出租房屋每平方米每月租金____元,总建筑面积每月租金____元,租金总额____元。
第六条乙方将租金以现金(转账)方式在付清给甲方。
第七条甲方交付出租房屋时,可向乙方收取_______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计_______元;合同期满退还乙方。
第八条合同有效期内,出租房屋的下列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甲方应负责出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检查和维修,以保证乙方安全使用。
第十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的结构。
第十一条经甲方同意,乙方可对出租房屋进行装饰,合同终止时,按_______方式处理。
第十二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承租房屋擅自转租、转让、转借、分租或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一)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合同无法履行;
(二)政府决定拆除本出租房屋。
第十四条合同有效期届满,乙方需要继续租用该出租房屋的,应于有效期届满之日前_____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协商续租事宜。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前述合同条款的规定向乙方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负责赔偿违约金_____元。
(二)甲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供乙方使用的,负责赔偿违约金_____元。
(三)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及时如数补交外,每逾期一天应支付违约金_____元。
(四)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不交纳租金的,除补交租金、违约金外,甲方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五)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款约定的,应支付违约金_____元,由此造成出租房屋损坏应负责赔偿,甲方并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六)合同有效期满,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乙方又逾期不返还出租房屋的,应按逾期时间向甲方支付原租金三倍的赔偿金。
(七)单方中止合同,由毁约方支付违约金_____元。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在附件中另行约定。约定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合同登记机关、鉴证机关存档。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附: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承租人为流动人口育龄夫妇的,应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等有关证明。
乙方:
日期:
泰安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篇五
我叫唐三藏,又名唐僧。根据大唐工作安排,我奉命到西天拜佛求经。贫僧率4名徒弟历时14年,行程十万八千里,经历九九八十一难,终于取得了我佛大乘真经,圆满地完成了这次取经任务。取经过程中,我们师徒4人严格按照佛祖指示,牢记职责使命,明确任务分工,爬山涉水,斩妖除魔,涌现出了大量好人好事和可歌可泣的动人事迹。一路上降魔无数,转移解救被困群众4万余人,捣毁妖怪聚点48处,感化、转化各路魔王128人次,除八戒同志外其余3人先后拒绝各类美女诱惑240余次(其中,当面拒绝200余次)。回顾整个历程,我们深刻感觉到之所以能取得真经,主要得益于我佛如来的精心策划,得益于观音菩萨的具体指导,得益于唐王陛下的大力支持,得益于悟空、悟能、悟净三位徒弟的精心保护,得 益于各路神仙的积极配合。下面,我将取经工作开展情况向陛下作以汇报。
一、思想高度重视,组织领导得力。首先,佛祖英明。佛祖经过反复论证,认为取经是拯救苍生的最基本、最正确的道路,专门派观音菩萨到实地考察寻求合适取经人,经过严格筛选、考察、考评,最终选定合适人选(也就是我),体现了严谨、扎实的领导作风。其次,唐王 支持。唐王任人唯贤,不拘一格,体现了以民为本的科学发展思路和英明领导;善于从长远发展观出发,大胆启用新人,并且认我为“御弟”,充分表现出了对取经事业的大力支持。再次,本人重视。自从和唐王一别,我就在思想上牢固树立降妖除魔为人民、取得真经报佛恩的思想观念,高度重视这次任务。当初只身一人,就先后经历了强盗、野兽、重病、天气恶劣等困难,其中滋味是不可言喻的。但我在思想上从未放弃,因为只有取得了真经才可以拯救苍生,只有取得了真经才可以成佛。为确保此次取经任务圆满完成,专门成立了由我挂帅,大徒弟孙悟空任组长,二徒弟猪八戒任副组长,三徒弟沙僧任成员的领导小组,加强了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过程注重转变,结果力求实效。受领取经任务的最初,我就开始了从一个“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小僧到一个取经人的转变。不但自己转变,也要让徒弟们、妖魔鬼怪转变。大徒弟孙行者,生性刁蛮,出身荒山野岭,不识大体,有前科,曾大闹天宫,使玉帝不得安宁,也曾在佛祖手上小便,严重影响佛门声誉,要使他转变是十分困难的。在观音菩萨的直接领导下,我救他于五指山下,给他念我佛的经文,让他认识到错误的严重性,经过我的耐心说服教育和每天三十遍紧箍咒之后,就服服帖帖地留在了我的身边,并成为我的得力助手。二徒弟猪八戒,曾为天篷元帅,生活作风有过问题,因调戏嫦娥被贬下界。我在高老庄收他为徒,给他讲空即色、色即空的道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他有了很大转变。虽然在途中 对个别女同志还存在言语冲动等过激行为,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剖析问题根源,也只是因为他六根未净,外界影响太深所致,况且都是背着我干的,我并不知情。三徒弟沙悟净,本是天上卷帘大将,因工作标准不高,摔坏玉帝酒杯,被贬流沙河,心中充满怨气。看在他把前边取经人都吃掉的份上收他为徒,使他从吃取经人的妖怪转变成一个取经人。我也常给他 讲别和领导过不去的道理,加速他转变。
三、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多措并举。抱着未成佛要先有佛心的态度,在任
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以佛的行为来约束自己。我们杀死的妖怪其实只是冰山一角,更多的妖魔在我的一番苦口婆心的劝说下将我送回。我主要给他们讲道理,使他们明是非,知罪过。(具体事例太多,从略)只有那些顽固不化或者是有背景后台比较硬的还一时执迷不悟,但结果那些执迷不悟的已被我所铲除,有背景的均已遣返给原主人。声明一点,我工作中注重 讲求方式方法,本人不曾动他们半根毫毛。
可以让多吃点、多喝点、少值个夜班。罚的时候决不能心慈手软,在三打白骨精时,取消了孙悟空的取经资格,只因他平时太居功,有越俎代庖之嫌。八戒闹分家的时候,及时叫悟空给他一点教训,让他认识到危害团结,有害健康,使他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共同取经上来。
五、做到遵纪守法,积极争取民心。在取经的路上所受到的钱、权、色的诱惑具体事例太多,不胜枚举。我能够牢记大唐党委、首长的指示要求,做到不为金钱、权力、女色所动。一共拒金银十五万八千六百五十四两七钱,拒权七十六次,拒女色前面讲过了是两百四十余次, 其中当面拒绝(个别在床边拒绝)的就有两百次之多。那些都是过眼云烟,不是我所需要之物,虽然说在取经的路上没有金钱是万万不能的,可我仍坚持靠化来的斋饭度日。后来又听说有人以我的名义擅自收受财物,可都是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进行的,我并不知情。如果让我发现是谁,我会从严处理。尤其是在女儿国,国王陛下执意要嫁给我,并用让出皇位的高官厚禄诱惑我,但我始终牢记自己的职责使命,从严要求自己,推辞了她。成绩只能代表过去,回顾几年来的取经历程,还存在以下几点不足:一是思想上太单纯,领导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有好几次因听信妖怪谗言,险些失身,尤其是冤枉误会悟空,导致六尔猕猴趁机而 入,险些酿成重大事故。我感到失身事小,取经事大,这种单纯的思想是十分有害的。深究根源,主要责任在我,有时候不讲究领导艺术,领导方法简单粗暴,官僚思想严重,不能采纳群众的正确意见。二是管理不够严格,精细化管理程度亟待加强。3名徒弟都有一些本事,经常一溜就是几千公里,管控难度比较大。尤其是悟空,八小时以外经常跑到天上、水里找 朋友聊天、叙旧,有时还酗酒。3名徒弟,途中还偷了金蝉子家的人参果,悟空不讲大局,不讲政治,把人参果树给拔了,严重影响了僧民关系,破坏了取经人的良好形象。八戒背着我去调戏民女,居然还被菩萨当场捉住。三是记性不够好,个人修养仍需要长期锻炼。我们把经都取了,却忘了给河里的千年老龟询问寿命,渡河时被老龟忽悠到水里,导致部分真经 受损。
以上是我在取经途中的几个方面,不能代表全部。我的成绩远远不止这一点。顺便说一点,在贫僧的指挥下,我们师徒4人广泛开展了为民办实事活动,一路上赢得了群众的广泛赞誉。
汇报完毕,不足之处,请批评指正。
汇报人:唐三藏 六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泰安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篇六
一、基本情况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指一定时间内全社会各种流通渠道与环节直接售给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体用于最终消费的实物商品总额(不包括教育、医疗、娱乐等服务消费),这项指标主要反映全社会实物商品的消费走势情况,是居民消费能力的重要体现,同时也反映消费品市场的冷热状况,还可以作为观察经济景气状况的重要指标。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国家扩大内需政策的促进下,我县商贸流通业实现了较快发展,城乡市场体系不断健全,多业态、多种流通方式快速发展,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迅速发展,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快速增长,城乡居民购买力进一步增强,消费品市场呈现出繁荣活跃的发展态势,在扩大消费、保障民生、拉动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显著增强。
2051655万元,是20xx年的8.8倍,年均增幅达18.8%。其中,20xx年完成551080万元,同比增长15.9%。
(二)纳入限额以上统计企业及个体的情况。目前,我县贸易企业及个体抽样总量以第二次经济普查6663个为基数,根据统计制度要求,贸易统计分为限额以上全面统计、限额以下抽样推算两部分组成,即:对批发业年销售额20xx万元以上、零售业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住宿、餐饮年营业额200万元以上的纳入限额以上统计,其余实行限下抽样推算。截止20xx年9月,全县纳入限额以上全面调查统计的企业及个体为71户,其中,企业12户,大个体59户,纳入限下抽样推算的企业和个体为48户。
二、主要特点
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的主导力量,是支撑零售总额的中流砥柱。住宿、餐饮占12.2%,有后发优势和较大增长空间。
(二)城镇及农村市场均衡增长,但发展不平衡。从今年1-6月份统计数据来看,城镇消费品零售总额为197419万元,同比增长14.6%,乡村84608万元,同比增长14.5%。从所占比例来看,城镇消费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标的贡献在70%以上,而农村消费仅30%左右。我县现有常住人口约为57万,城镇消费是构成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主体。随着城镇及乡镇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各商业网点布局日趋完善,城镇及乡村居民消费将越来越便捷,全县消费品市场的发展得到有效促进,农村市场有巨大潜力。
(三)经营业态和组织形态多种多样,竞相发展。超级市场、专卖店、购物中心等零售业态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营销方式逐步进入我县批零贸易市场,形成行业内多层次、多业态、开放式、竞争型的市场新格局。超级市场进入成长期、专卖店迅速崛起、新型业态层出不穷,除了百货店、超市和专业店专卖店业态以外,便利店、无店铺销售等业态已登陆市场,成为与百货店、超级市场、专业店专卖店并驾齐驱的零售业态。
盛,市场繁荣活跃。粮食、油料、肉类、禽蛋、水产蔬菜和水果等农副产品市场供应量均保持了较高的水平,而且更加充足。居民在满足“吃”的同时,用于发展和享受消费的支出日益增加,消费金额由几百元到现在的几万元,汽车已经成为家庭消费的新热点。
三、存在的问题
(一)个体工商户多、法人企业少,无重点企业支撑。从数量上来看,个体户占限上单位数量的85.2%,法人企业仅占14.8%;从结构上看,12家限上法人企业以中小型企业为主,无重点企业支撑。
(二)消费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消费品市场商品结构不能满足群众的多元化需求,一定程度上影响消费增长。另外,消费品市场上仍存在一些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和现象,以假充好,以劣充优,短斤少两等欺骗消费者的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消费市场的活跃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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