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是指个人在经历某种事物、活动或事件后,通过思考、总结和反思,从中获得的经验和感悟。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心得体会呢?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吧,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部队人员优抚条例心得体会篇一
古人云:“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意思是说;从书本上得到的知识毕竟比较肤浅,要透彻地认识事物还必须亲自实践。所以在大学生完成全部课程之后,学校会安排实习。对于我们会计专业的学生,平时只看重理论学习,缺乏实践经验,因此实习对我们来说显得更为重要。
在刚刚实习了仅一周的时间里,我系统的掌握了填制和审核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登记账簿、以及编制报表的会计工作技能和方法,而且理论知识得到了巩固,我将会计理论与会计实践相结合,并有了以下初期的深刻体会。
通过实习过程我发现,单单是掌握理论知识对于我们来说是不够的,从刚进大学开始我们就在学习会计理论,可以说是非常熟悉了,有关会计的专业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和结构体系,我们都基本掌握。但是在实践过程中我发现很吃力,感觉自己好像从来没学过会计知识,这让我深刻的体会到,实践对工作的重要性。
会计工作本来就很繁琐,实习过程中我更是深有体会。在开始实习的时候,整天对着枯燥无味的账目和一大堆密密麻麻的数字,让我很头痛,以致于简单的填写凭证、记账都会错漏百出,试算不平。出错越多,越是心浮气躁,越是心浮气躁,出错就越多,形成恶性循环。到后来,指导会计师找我谈话,悉心的教导我,加上我自己的努力,我终于可以独立耐心的完成任务了,因此,我体会到,在会计行业切忌粗心大意,心浮气躁,我们要有一颗平常心。
在大学的时候,我总觉得我的理论知识已经很扎实了。主观的认为所有工作都大同小异,只要掌握其中的规律就都能应付。但是在会计实习过程中,我才发现自己真的是井底之蛙。平时所学的根本不够用,细节方面更是错漏百出,例如:书写的技能,如金额的大小写、日期书写的规范性等等。还有就是根据相关的实习数据资料,在填写原始凭证、记账、编制各种账表时屡屡受阻。想想原因,多半是因为平时的理论知识不够扎实,经不起实践的考验啊。这也是我实习过程中得到的一个教训,所以扎实的理论是前提。
以上就是我这次会计实习的心得与体会,这次几天的实习虽然慌乱不堪,但却让我深了体会到作为一个工作者身上的责任。我相信,只要努力奋斗,我的未来一定会很美好。
部队人员优抚条例心得体会篇二
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文职人员制度,加强文职人员管理,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文职人员管理,应当贯彻党管人才、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的要求。
第三条 各级党委对文职人员管理工作实施统一领导,指导和督促所属机关、部门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四)装备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履行职责以及训练等所需的有关装备、器材保障工作。
未编设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或者装备机关的,由履行相应职能的机关、部门按照前款规定负责文职人员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岗位等级
(二)非专业技术岗位:由高到低设一级职员至十级职员岗位。
(四)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5∶5,十三级岗位不设结构比例。
文职人员非专业技术岗位中不同等级岗位的结构比例,按照本单位文职人员编制标准执行。
(一)聘用到正高级岗位的,确定为四级;
(二)聘用到副高级岗位的,确定为七级;
(三)聘用到中级岗位的,确定为十级;
(四)聘用到初级岗位的,根据学历确定为十三级至十一级,其中,大学本科和大学专科学历的,确定为十三级;硕士研究生学历的,确定为十二级;博士研究生学历的,确定为十一级。
对首次聘用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国内知名专家,经报总政治部干部部审核同意,可以高定一至两个岗位等级。
(一)大学本科毕业生确定为十级职员;
(二)硕士毕业生确定为九级职员;
(三)博士毕业生确定为八级职员;
(四)社会流动人才比照相同学历、资历人员的岗位等级情况确定岗位等级。
第九条 聘用到领导岗位的文职人员,通常按照该领导岗位职务等级对应的非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确定岗位等级;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以根据其兼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对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确定岗位等级。
第十条 确定文职人员岗位等级,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二)非专业技术岗位:十级职员、九级职员由团级单位审批,八级职员、七级职员由旅、师级单位审批,六级职员、五级职员由军级、副军区级单位审批,四级职员、三级职员由军区级单位审批,二级职员、一级职员由总政治部审批。
文职人员的岗位等级,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后,由审批单位政治机关以通知形式下达。
第十一条 文职人员工作满本级岗位最低工作年限、在本级岗位工作期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的,可以在本单位文职人员编制标准内晋升一级岗位等级,其中,专业技术文职人员只能分别在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等级幅度内晋升岗位等级。
文职人员晋升岗位等级,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权限审批,由审批单位政治机关以通知形式下达。
(二)非专业技术岗位:十级职员岗位为一年;九级职员、八级职员、七级职员岗位,分别为三年;六级职员、五级职员、四级职员、三级职员、二级职员岗位,分别为四年。
第三章 招聘、续聘和解聘
第十三条 聘用文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编制标准,遵循专业对口、公开公平、择优聘用的要求。
第十四条 文职人员应当具备《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其中,聘用到教学、科研、工程、医疗专业技术岗位的,应当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以及相应学位;聘用到护理、艺术、体育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特别需要的,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
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文职人员,应当具有聘用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但是,硕士研究生以下学历的毕业生聘用到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以及博士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聘用到初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可以不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
聘用到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文职人员,必须是中国科学院院士或者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十五条 文职人员招聘工作,由编制有文职人员的团级以上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组织实施。
教学、科研、工程、医疗卫生等单位的内设学院(校区)、部、系、所等下属单位,以及各级机关的所属部门,不得组织实施文职人员招聘工作。
第十六条 聘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文职人员岗位空缺情况,于每年9月底前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文职人员招聘需求,通过全军文职人员管理信息系统逐级上报至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
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应当对各聘用单位上报的文职人员招聘需求进行汇总审核,拟制本单位下一年度文职人员招聘方案,经本单位政治机关审定后,报总政治部干部部。
总政治部干部部应当对军区级单位上报的文职人员招聘方案进行汇总审核,拟制下一年度全军文职人员招聘计划,报总政治部批准后下达。
第十七条 总政治部干部部应当于全军文职人员年度招聘计划下达后,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专业技术人才网(以下简称军队人才网),向社会公布除涉密岗位外的文职人员招聘信息。
第十八条 应聘人员应当根据总政治部干部部公布的文职人员招聘信息,通过军队人才网报名应聘;报名时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报本人基本情况、应聘岗位、学历学位、专业资格、工作经历等信息。
总政治部干部部通过军队人才网对应聘人员填报的信息进行初审,确认是否符合招聘条件,并通过军队人才网通知应聘人员。
第十九条 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参加军队统一组织的文职人员招聘考试。
文职人员招聘考试于每年12月进行,考试内容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主要考核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基础。
第二十条 总政治部干部部应当按照聘用单位计划招聘人数与应聘人数1∶3的比例,根据应聘人员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参加各聘用单位体格检查的应聘人员;计划招聘人数与应聘人数比例低于1∶3的,可以确定全部应聘人员参加体格检查。
总政治部干部部应当通过军队人才网为应聘人员提供本人考试成绩以及是否被确定参加体格检查的查询服务。
聘用单位应当将参加体格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被确定参加体格检查的应聘人员。
第二十一条 应聘人员体格检查由聘用单位组织,在军区级单位指定的军队医疗机构进行;体格检查标准和程序按照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体格检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应聘人员体格检查费用由聘用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应聘人员体格检查合格的,由聘用单位组织进行面试。聘用单位应当成立由五名以上相关学科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的面试考评组,采用答辩、实际操作等方式,对应聘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进行考核,以无记名打分方式确定应聘人员的面试成绩,并将面试成绩逐级上报至总政治部干部部。
总政治部干部部应当通过军队人才网为参加面试的应聘人员提供本人面试成绩查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 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计划招聘人数120%的比例,根据应聘人员考试和面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预选聘用对象,并将预选聘用对象名单逐级上报至总政治部干部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聘用单位应当组织对预选聘用对象进行政治考核和综合考察。
预选聘用对象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其政治考核参照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考核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其他预选聘用对象的政治考核,参照征兵政治考核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对预选聘用对象的综合考察,采取调阅档案、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主要考察预选聘用对象的现实表现、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聘用单位应当根据预选聘用对象政治考核和综合考察情况,综合衡量后按照计划招聘人数等额确定拟聘对象,并将拟聘对象名单逐级上报至总政治部干部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聘用单位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公示拟聘对象的姓名、性别、准考证号和拟聘岗位,同时公布监督受理电话和电子信箱,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间反映的拟聘对象的问题,聘用单位应当及时查证,作出结论。
第二十六条 拟聘对象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由聘用单位提出聘用意见,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规定的聘用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聘用审批手续;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证属实的,不予聘用;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待查证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第二十七条 聘用单位应当于当年7月底前与批准聘用的拟聘对象签订文职人员聘用合同,合同期限起始日期统一确定为当年8月1日;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分别由文职人员、聘用单位政治机关和批准单位政治机关保存。
第二十八条 聘用单位应当与首次聘用的文职人员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期限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两个月;聘用合同期限为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
首次聘用的文职人员试用期间,总政治部干部部应当对其身份、学历学位、专业资格等情况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通知聘用单位。对未通过复审的文职人员,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文职人员试用期满后,聘用单位应当对其试用情况进行评定。对经评定不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文职人员,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对通过复审且试用期满经评定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文职人员,由总政治部干部部统一办理文职人员聘用批准书。批准书由聘用单位存入文职人员聘用工作档案。
第二十九条 涉密岗位文职人员应当从专业相同或者相近的已聘文职人员中择优选聘。具体办法由总政治部规定。
(二)具有专业特长,能够发挥专业骨干作用的;
(三)祖传师授的特殊专业人才。
招聘前款规定人员,由应聘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经聘用单位组织进行初审面试、体格检查、政治考核、综合考察和公示后,逐级上报至总政治部干部部审核;通过审核的,由聘用单位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十一条 文职人员合同期满本人自愿续聘,符合聘用条件,且合同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或者有一次为基本称职其余均为称职以上并有一次以上为优秀的,可以续聘。
文职人员续聘,应当由本人于合同期满六十日前向聘用单位提出书面续聘申请,聘用单位提出续聘意见,按照文职人员聘用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通过审批的,聘用单位应当于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与文职人员续订聘用合同。
续聘的文职人员合同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且有一次以上为优秀,或者属于两次以上续聘,本人要求续订本级岗位最长合同期限的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本级岗位最长合同期限的聘用合同。
续聘的文职人员被同一单位连续聘用在初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五级职员以下非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十年,且聘用期间表现优秀、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本人要求续订期限至本级岗位最高工作年龄的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期限至本级岗位最高工作年龄的聘用合同。
(一)取得竞聘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
(三)在本单位工作期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且有两次以上为优秀。
文职人员竞聘本单位空缺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由文职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聘用单位提出聘用意见,逐级报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核准后,按照文职人员聘用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审批。通过审批的,聘用单位应当与文职人员签订新的聘用合同。
第三十三条 文职人员聘用关系的终止和解除,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初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和五级职员以下非专业技术岗位文职人员聘用关系的终止和解除,应当报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备案;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和四级职员以上非专业技术岗位文职人员聘用关系的终止和解除,应当报总政治部干部部备案。
文职人员聘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后,聘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其出具聘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的证明,办理人事、档案、党(团)组织、社会保险等关系的转移手续。
第三十四条 文职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聘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章 培训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聘用单位应当将文职人员培训纳入本单位人员培训规划计划,统一组织实施。文职人员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在职培训、专业培训和军事训练。
岗前培训主要进行我军性质宗旨、优良传统、根本职能教育和文职人员职责教育,军队相关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学习,以及上岗前的基本业务培训,着重提高文职人员适应军队工作的基本素质和岗位任职能力。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岗前培训通常由聘用单位组织实施,必要时也可以由军区级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在职培训主要进行业务知识学习和岗位技能培训,着重提高文职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首次在职培训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在职培训由聘用单位组织实施。
专业培训主要进行专业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的集中培训,着重提高文职人员的学术水平和专业素养。专业培训通常由聘用单位组织实施,必要时也可以由总参谋部军训部和总政治部干部部统一组织实施。
军事训练主要进行与履行文职人员岗位职责相关的军事勤务、军事技能训练,着重提高文职人员执行作战和处置突发事件任务的能力。军事训练通常由聘用单位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军队院校或者训练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文职人员在不影响履行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可以在职攻读与聘用岗位专业一致或者相近专业的学位。文职人员在职攻读学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聘用单位政治机关审批并报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备案。文职人员在职攻读学位的,聘用单位在提供学习条件和报销学习费用方面应当与本单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等对待。
文职人员自愿脱产攻读学位,应当向聘用单位说明情况,并提出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书面申请;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脱产攻读学位的原文职人员完成学业并取得学位后,申请应聘原聘用单位文职人员岗位的,原聘用单位应当优先聘用。
第三十七条 文职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纳入军队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计划统一组织实施。
文职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资格,应当参加军队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通过考试和评审的,发给军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评审条件和程序按照军队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有关规定执行。
文职人员评定正高级、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数量,均不得超过聘用单位文职人员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编制数的130%。
聘用单位对文职人员聘用前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经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认可。
文职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任命,按照文职人员聘用审批权限审批,由审批单位政治机关以通知形式下达。文职人员聘用前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与聘用后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文职人员聘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后,其专业技术职务自行免除。
第三十八条 文职人员担任领导职务的,其领导职务任免按照相应职务等级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任免决定由批准单位政治机关以通知形式下达;聘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后,其领导职务自行免除。
第五章 教育和日常管理
第三十九条 聘用单位应当加强对文职人员的教育和日常管理,教育和督促文职人员履行职责、服从管理、遵守纪律、保守秘密,保持良好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
第四十条 聘用单位应当将文职人员思想政治教育纳入本单位思想政治教育计划,统一组织实施,并结合文职人员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经常性思想工作。
第四十一条 文职人员聘用前是党(团)员的,聘用关系确立后,聘用单位党(团)组织应当督促文职人员及时转接组织关系,将文职人员编入本单位党(团)组织。
聘用单位应当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做好文职人员党(团)员的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
文职人员党(团)员较多的基层党(团)支部,应当有文职人员党(团)员参加支部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文职人员与军队其他人员应当互相尊重、互相爱护、互相帮助,建立团结、友爱、和-谐、纯洁的内部关系,同心协力完成各项任务。文职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行为,军队其他人员应当支持配合。
第四十三条 文职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时,应当着军队统一式样的文职人员服装,佩带文职人员胸标。文职人员服装和胸标的式样及其供应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文职人员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时,应当着作训服,佩带单位臂章。文职人员着作训服时,应当遵守有关着装和军容风纪的规定。
文职人员非因公离开营区时,应当着便装。
第四十四条 对文职人员通常以岗位职务,或者姓加岗位职务,或者岗位职务加同志称呼;不知道文职人员的姓名和职务时,可以称同志。
文职人员与军人之间、文职人员之间,当文职人员着便装或者文职人员服装时,相互不敬礼;当文职人员着作训服时,可以参照军人礼节的有关规定相互敬礼。
文职人员进见首长时,在进入首长室内前,应当喊“报告”或者敲门,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
文职人员在室内,首长或者上级来到时,应当自行起立。
(二)不得参加各类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民间团体;
(三)不得擅自在军外媒体发表言论和文章;
(四)不得擅自与国(境)外人员交往;
(五)不得参与不健康的消费娱乐活动;
(六)不得参与其他有损军队形象和声誉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文职人员使用国际互联网和移动电话,应当严格遵守军队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文职人员应当遵守所在单位的作息制度,不得迟到、早退,办公时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文职人员应当遵守所在单位的请假销假规定。
除规定的休假或者探亲时间外,文职人员每年因事请假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十日。
文职人员请假,通常由其直接领导批准,其中,休假、探亲以及请假一日以上或者离开单位驻地的,应当报所在单位政治机关备案。
第四十九条 首次聘用的文职人员通过复审且试用期满经评定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由聘用单位政治机关为其办理文职人员证。
文职人员执行任务、办理公务等需要证明其文职人员身份的,凭文职人员证证明。
文职人员聘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后,聘用单位政治机关应当将其文职人员证收回、注销。
第五十条 聘用单位应当加强对文职人员的保密管理,将文职人员纳入本单位保密管理范围,教育和督促文职人员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防止发生失泄密问题。
文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军队的保密纪律和保密规定,严格执行聘用单位关于保密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文职人员发生失泄密问题的,依法依纪追究本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涉密岗位文职人员上岗前,聘用单位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和义务。涉密岗位文职人员聘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后,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实行脱密期管理。
第五十一条 聘用单位应当加强对文职人员的安全管理,教育和督促文职人员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防止发生各类事故、案件。
文职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或者执行任务时发生的事故,由文职人员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的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组织调查处理;其他情况下发生的事故,由文职人员所在单位协助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文职人员涉嫌犯罪的,按照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军队单位可以派遣文职人员出国(境)执行任务。文职人员因公出国(境)的管理,按照军队派遣人员出国(境)的有关规定执行。
涉密岗位文职人员不得因私出国(境),其他文职人员确需因私出国(境)的,应当在规定的休假、探亲时间内安排。文职人员因私出国(境),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聘用单位审核后报军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出境入境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文职人员因私出国(境),不得暴露本人的军队人员身份。
文职人员因公或者因私出国(境)前,聘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保密和外事纪律教育。文职人员应当按照批准的期限回国,并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十三条 聘用单位应当为每名文职人员建立聘用工作档案。文职人员聘用工作档案主要包括聘用前本人档案材料副本,以及招聘、续聘、考核、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职务任免、岗位等级晋升、培训、待遇、奖惩、解聘、退休等材料。
文职人员聘用工作档案的材料原件需要存入文职人员本人档案的,经保密审查后,由聘用单位及时转交文职人员本人档案的管理机构,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章 考 核
(一)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个人品德和遵纪守法情况;
(二)履行岗位职责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三)工作责任心和工作作风;
(四)完成本职工作情况;
(五)廉洁自律情况;
(六)身体、心理素质情况。
第五十五条 对文职人员的平时考核,以月或者季度为考核周期,采取工作登记统计、专项检查、考勤、群众评议等方式进行,重点考核文职人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遵守制度规定等情况。
对文职人员的年度考核,于每年年底进行,考核的标准、程序、结果反馈复核和审定、纪律监督,参照专业技术军官考核评价办法执行,考核程序可以适当简化。
文职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人数,不超过聘用单位参加年度考核的文职人员总人数的40%。文职人员年度考核结束后,由聘用单位政治机关将考核结果填入文职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第七章 待 遇
(一)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专业技术岗位和非专业技术岗位文职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标准,分别执行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统一标准,按月发给。对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的文职人员,下一年度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二)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聘用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事业单位的津贴补贴标准,按月发给。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文职人员当年12月基本工资额确定标准,根据文职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于次年1月一次性发给,其中,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的,按照标准发给;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按照标准的80%发给;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不发给。
(三)军队服务津贴,标准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15%确定,按月发给。
(四)其他津贴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和特殊贡献津贴,其中,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按照文职人员工作所在地区的类别,执行国家相应标准;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发给在军队规定的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工作的文职人员,标准按照现役军官(文职干部)有关标准执行;特殊贡献津贴,发给在本职岗位做出突出贡献的文职人员,标准不超过享受该津贴的文职人员本人当年年度工资总额,发放范围和津贴标准由聘用单位于年底提出方案,逐级报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审批后,于次年1月一次性发给。
第五十七条 文职人员的住房,由文职人员通过市场购买或者租住的方式解决。
聘用单位可以向住房确有困难的文职人员出租集体宿舍或者个人宿舍。聘用单位向文职人员出租宿舍,应当与文职人员签订租房协议;聘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后,应当及时收回出租的宿舍。
租住聘用单位宿舍的文职人员,应当按照聘用单位的规定缴纳房租和水、电、气、暖等费用。
第五十八条 文职人员的住房补贴和房租补贴,由聘用单位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事业单位同类同岗人员相应标准,按月随本人工资发给,所需经费从总部核拨的相应项目经费定额中支出。
文职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由文职人员本人和聘用单位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事业单位人员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缴存。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按照聘用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事业单位人员缴存基数构成和文职人员本人工资中对应项目的上一年度月平均水平确定。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应当由文职人员本人缴存的部分,由聘用单位按月从文职人员工资中代扣代缴;由聘用单位缴存的部分,从总部核拨的相应项目经费定额中支出,按月缴存。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手续、支取办法和贷款管理等,按照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确立聘用关系后,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文职人员工作所在地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参照当地事业单位人员的社会保险办法,及时为文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四)正高级三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和二级职员、一级职员岗位的,参照军队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文职人员的休假、探亲办法,参照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文职人员休假、探亲时间,根据其在聘用单位工作的时间和聘用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确定。聘用单位执行作战和重大军事演习、处置突发事件任务时,文职人员应当停止休假、探亲。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部队紧急战备需要召回时,正在休假、探亲的文职人员应当自动结束休假,立即返回聘用单位。
第六十二条 聘用单位应当每年为文职人员安排一次健康体检,所需费用由聘用单位承担。
第六十三条 文职人员在子女入军队幼儿园、子女学校以及享受聘用单位自主提供的福利待遇方面,与本单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等对待。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四条 对做出突出成绩的文职人员,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的奖励原则、条件和实施办法,分别给予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的奖励,并可以给予表彰。
第六十五条 对文职人员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三)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和四级职员、三级职员、二级职员、一级职员岗位的,嘉奖由旅、师级单位,三等功、二等功由军级单位,一等功由军区级单位,荣誉称号由军区级单位、中央军委批准。
第六十六条 文职人员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可以增加两级薪级工资,提前一年晋升一级岗位等级;获得二等功或者三次三等功奖励的,可以增加一级薪级工资;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合同期满后可以优先续聘。
第六十七条 对违反军队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文职人员,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的处分原则、条件和实施办法,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
第六十八条 对文职人员实施处分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三)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和四级职员、三级职员、二级职员、一级职员岗位的,警告、严重警告由军级单位,记过、记大过由军区级单位批准。
第六十九条 文职人员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取消当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取消当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并停止一年增长薪级工资,其中,属于严重违反军队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解除聘用合同。
文职人员因严重违反军队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而解除聘用合同的,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而解除聘用合同的,军队任何单位不得再次将其聘用为文职人员。
第七十条 对在文职人员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
(二)不按照规定签订、变更、续订、终止或者解除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的;
(三)克扣、截留、挪用文职人员待遇经费和文职人员工作经费的;
(四)在文职人员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
(五)不按照规定受理和处理文职人员人事争议,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妨害文职人员管理工作,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本规定。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军队文职人员制度实施以来的基本情况以及《规定》出台的大致过程。
答:建立实施文职人员制度,是胡主席和中央军委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2015年6月,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此后国家有关部委和解放军四总部先后出台16个配套文件,主要涉及合同签订、人事争议、工资待遇、社会保险、住房保障、退休办法等方面,初步建立了文职人员制度体系。这项制度的实施,集聚了大批社会优秀人才到军队工作,优化了军队力量构成,推动了军地人才融合发展,增强了军队人才队伍活力,有力促进了国防和军队建设。目前,全军已聘用文职人员2万余名,初步建立了一支素质较高、进出顺畅、充满活力的文职人员队伍。
去年初,四总部有关部门启动了《规定》的研究制定工作。拟制起草《规定》,坚持以胡主席和中央军委有关决策指示为根本遵循,以《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国家、军队有关政策法规为基本依据,梳理总结了文职人员制度实施以来的经验做法,研究借鉴了国内外人事制度改革的最新成果。期间,先后深入35个不同类型部队进行专题调研,走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国家有关部委,5次征求全军和武警部队意见,还面对面听取了600余名文职人员的意见建议,对《规定》稿作了6次大的修改完善。可以说,《规定》的制定出台,凝聚了全军上下的集体智慧。
问:如何理解制定发布《规定》的重要意义?
答:《规定》的发布施行,标志着具有我军特色的文职人员制度从初创建立正在逐步走向成熟完善,意义重大,影响深远。首先,这是贯彻落实胡主席和中央军委决策指示的重大举措。胡主席就加强军队人才队伍建设、调整改革文职人员制度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中央军委对此作出了部署安排。拟制出台《规定》,就是要把胡主席和中央军委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在新的起点上大力推进文职人员队伍建设。其次,这是适应干部人事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发展的现实需要。近年来,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改革步伐不断加快,社会保障范围逐步向全员覆盖,吸引保留优秀人才力度进一步加大。军队改革深入推进,各项政策制度不断健全。这些都要求尽快调整完善文职人员政策制度,使之与国家有关制度改革相衔接、与军队建设发展相协调。第三,这是提高文职人员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的实际步骤。我军实施文职人员制度时间不长,文职人员管理制度机制有待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拟制出台《规定》,对文职人员招、训、考、用、出等各个环节进行系统规范,为加强文职人员管理提供了法规依据。
问:为什么要对文职人员岗位等级设置和晋升办法进行调整规范?
答:文职人员岗位等级是参照国家事业单位人员岗位等级规定设置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根据当时国家有关规定,将文职人员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初、中、高三个等级,非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二级至六级职员岗位。2015年,国家对事业单位人员岗位等级设置办法作了调整,将初、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细分为13个等级,非专业技术岗位调整为10个等级。《规定》按照调整后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办法,将文职人员初、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细分为13个等级,非专业技术岗位调整为10个等级,并明确了岗位等级的结构比例。同时,着眼理顺文职人员职级发展,对岗位等级的首次确定、晋升年限和条件、审批权限,以及领导岗位等级的确定办法作了明确规定。这样调整,使文职人员岗位等级设置更加规范具体,也有利于与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相衔接。
问:健全完善文职人员招聘、续聘办法主要考虑有哪些?
答: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严把聘用质量关。《规定》明确招聘到教学、科研、工程、医疗等主干专业岗位的,必须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以及相应学位;招聘到护理、艺术、体育专业岗位的,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规定》还明确了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文职人员,应当具有聘用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聘用到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必须是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二是提高招聘透明度。对文职人员聘用工作实施全程监控,采取核准备案、复审验证和公示等措施,实行统一发布招聘信息、统一组织招聘考试、统一办理聘用批准书,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干扰,使聘用管理工作衔接有序,程序办法公开透明。三是增强职业安全感。《规定》明确了续聘的对象范围、合同期限和条件要求,对聘用期间表现突出且符合规定条件的,明确续聘时可以签订本级岗位最长期限的合同,或者签订本级岗位最高工作年龄的合同。同时,明确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工作满一定年限且表现突出的,可以优先聘用到本单位上级专业技术岗位。《规定》还明确,对于符合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工作到退休年龄。这样,从制度上保证了优秀骨干人才能够较长时间为军队服务。
答:着眼构建符合职业特点、体现岗位管理要求的文职人员工资待遇制度体系,《规定》明确文职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与以往文职人员工资确定办法相比,变化比较大的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统一了工资项目。规定文职人员工资项目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军队服务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这些项目设置,既与国家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有关规定相衔接,又体现了军队文职人员的职业属性。二是明确了工资标准。建立了全军统一的基本工资、军队服务津贴标准和按省市自治区统一的绩效工资标准和有关津贴补贴标准,较好地解决了过去用人单位自定标准、同一城市不同单位文职人员的工资收入差别较大等问题。三是规范了管理办法。《规定》对文职人员的工资自然增长机制、工资发放时间、奖励工资确定、立功受奖相应增加工资等进行了规范。以上举措,可以有效解决文职人员工资待遇落实不到位问题,增强政策制度的合理性和透明度,提高文职人员工资保障水平。经过试套,绝大多数文职人员的工资水平都有明显提高。此外,《规定》还明确,文职人员在乘坐车船、休假探亲、健康体检、子女入托入学和享受单位自主提供的福利待遇等方面,与现役干部同等对待,这体现了对广大文职人员生活上的关心爱护,必将调动他们爱岗敬业、服务军队的积极性。
答:文职人员与现役干部一样,必须具备适应履行军队使命任务需要的能力素质。《规定》从文职人员岗位任职要求和成长发展愿望出发,在提高其职业能力、增强发展后劲上,主要作了两个方面的规定:一个是,将文职人员培训纳入本单位人员培训规划计划,统一组织实施,对文职人员岗前培训、在职培训、专业培训、军事训练等作出了具体明确。这些培训不仅针对性强,也较为系统配套,有利于全面培养文职人员履职尽责能力。另一个是,对文职人员在职和脱产攻读学位进行了规范。明确文职人员在不影响履行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可以在职攻读学位,所学专业应当与聘用岗位专业一致或者相近。对在职攻读学位的,在提供学习条件和报销学习费用方面,与本单位现役干部同等对待。《规定》还明确文职人员脱产攻读学位应当先解聘后就学,毕业后应聘原单位文职人员岗位的应当优先聘用,这些规定与聘用制和岗位管理要求相适应,也与国家事业单位做法相一致。
答:文职人员与现役干部、士兵一样同属军队人员,在日常教育管理上,有许多与现役干部相一致的共性要求。但文职人员毕竟不是现役军人,在管理上有着自身的特点,不能完全照搬照套现役干部的管理办法。《规定》以军队条令条例和相关制度为基本依据,对文职人员教育管理坚持按章办事、宽严适度、科学施管,明确在思想教育、党团工作、安全保密、对外交往、因公出国(境)管理等方面,参照现役干部管理办法组织实施。《规定》还明确,全军为文职人员统一制发服装和证件,文职人员着便装或者文职人员服装时不敬礼等,这是着眼文职人员身份特点、岗位要求和履行职责需要作出的规定。
答:《规定》除明确文职人员考核和奖惩的内容、权限、程序、方法等,还着重就考核结果运用和奖惩效用作了规范。在考核方面,将年度考核结果称职以上作为晋升岗位等级和竞聘上级空缺岗位的必要条件,同时规定称职以上的才能增加薪级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且有两次以上为优秀的已聘文职人员,可以竞聘本单位空缺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年度考核结果不称职的,解除聘用合同,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在奖惩方面,文职人员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增加两级薪级工资,提前一年晋升一级岗位等级;获得二等功或者三次三等功奖励的,增加一级薪级工资;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合同期满后可以优先续聘。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在工资待遇上也将受到相应处罚;因严重违反军队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还要解除聘用关系。
答:《规定》的贯彻落实,事关军队建设发展全局和文职人员切身利益,各级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摆在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好。一要统一思想认识。认真学习胡主席关于人才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论述,深刻领会制定和颁发《规定》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统一到胡主席和中央军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坚定性。二要搞好学习培训。采取多种形式抓好部队的学习教育,讲清《规定》的精神实质、主要内容和需要把握的问题。各级干部部门要带头学好《规定》,并抓好业务骨干培训,使各级都有一批文职人员政策制度的“明白人”,提高运用政策开展工作的能力。三要加强跟踪指导。及时了解部队贯彻落实《规定》遇到的矛盾问题,研究提出解决的措施办法。对贯彻执行中理解不清、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四要严格落实政策。坚持按章办事,不折不扣地执行各项规定,不简化程序,不降低标准,不搞随意变通,切实发挥政策制度在文职人员队伍建设中的应有作用。各级要主动关心文职人员成长进步,积极为他们履职尽责创造条件,努力帮助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不断激发文职人员献身国防、服务军队的积极性创造性。
部队人员优抚条例心得体会篇三
保持部队长期稳定,应当更新观念、理清思路,形成推进安全发展的方略;突出重点、解决难点,把握推进安全发展的主动权;下面是有部队人员警示教育心得体会,欢迎参阅。
5月7日下午,石家庄支队为进一步推进集中警示教育活动开展,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成效,巩固教育成果,组织干部代表来到石家庄市监狱进行参观教育。在参观完后,使我受益匪浅。
首先我们参观了犯人宿舍、监狱厂区、监狱展厅,然后观看了警示教育片,随后,又听取了犯人代表的现身说法。
石家庄第四监狱选派了两名因职务犯罪的典型人物向我们阐述了他们是如何一步一步走上犯罪的道路。听着他们诉说着经历,既令我震惊,也让我惋惜。他们的历程,令人深思,也让人警醒。他们刚参加工作时,与我们大部分人一样,都有美好的愿望,都憧憬着美好的未来,都为这些最初的梦想付出过自己不懈的努力。可随着时间的推进,职位的变化,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偏离了正确轨道。他们曾身处要职,只因没有把握好人生的坐标,被金钱私欲冲昏了头脑,一时间沦为阶下囚。往日西装革履,今日粗布囚衣;昔日众星捧月、风光无限,而今家破人亡、被锁高墙,失去自由,生活宛若从天堂掉进了地狱。
这是我生平第一次迈进监狱的大门,在这之前,通过电影、电视中场景的展示,我想象中的监狱应该是:色调是灰色的,囚牢是阴暗,犯人的面目是狰狞的。一走进监区,我立即感到我原来的想法是错误的,这哪里是监狱啊,简直就是一标准的花园式单位!宽敞的柏油路,四周绿树成荫,整齐划一的建筑布局,真不感相信:这里竟是令犯罪分子闻名丧胆的监狱!在犯人的起居室,我们看到的是一尘不染的房间,内有电视、整齐的床铺、叠的一如豆腐块似的被褥;在工厂中劳动的犯人,都在有条不紊的干着自己手中的活;所有这些场景给我最大的感受就是“规矩”,也许这正是犯人在入狱前所缺乏的。
通过两名服刑人员的现身说法,我才明白他们的犯罪过程和心理活动。凭心而论,自己也曾抱怨过生活的简单与平淡,责怪过工作中待遇的悬殊,通过这次监狱之行,让我明白,对于那些虚无缥缈的东西,应避之不及,望之生畏;而对于自己拥有的工作、健康的身体、和睦的家庭,应好好珍惜。在人生漫长的工作生活道路上,无论遭遇到什么样的处境,都应该牢记清清白白做人、踏踏实实做事、平平淡淡是真的道理。做到在逆境失意中不灰心消沉,在顺境得志时不居功自傲。这,就足够了。
通过此次参观警示教育基地,我懂得了要把反腐倡廉作为部队建设的重点,切实树立无私公正的形象,这样才能为国家,为社会,为人民做出更大的贡献。
4、认识有限,冶金行业人员流动量比较大,“三熟”执行不到位;
5、对所使用的新设备、设施、新技术了解不够透彻,个人的知识、技术存在很大的局限性;总之,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种种局限性,导致了认识上的差异,给安全生产埋下了诸多隐患。
下一步工作开展计划:
5、严肃事故调查处理。对于已发生的事故,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严肃处理,跟踪检查责任人员处理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要以事故为戒,举一反三,对照检查,落实整改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通过学习,我充分认识到公安边防部队的特殊性和确保两个稳定的重要意义。公安边防部队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和经济建设的一支重要的保障力量,公安边防部队具有双重属性,既是警察又是部队。既具有军事性,又是一只执法力量。虽然公安边防部队是现役,执行的是部队条令条例,但公安边防部队不仅要完成军队具有而公安机关不具有的边境执勤巡逻、抵御外来侵略、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职责,同时还肩负着军队不具备的执法办案,防范和打击边境违法犯罪活动的专政职能。同时,公安边防部队大都处在偏远地区,代表国家履行打击边境违法犯罪,维护一方稳定,保一方平安的职能。
二、防微杜渐,预防为主。维护内部安全稳定是一件长期性、经常性的工作,是一项常抓不懈的工作,要确保内部安全稳定,必须要从政治思想教育上狠抓落实。坚持不懈地开展法纪教育和条令条例教育,使官兵懂得如何规范自己的言行。实践证明,通过不懈地开展主题教育、专题教育及条令条例和“五条禁令”等学习教育活动,对于提高广大官兵依法执勤、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有很大帮助,这也正是部队内部稳定所需要的。要加强宣传教育力度,深刻分析当前影响部对内部稳定的因素及不稳定的危害性,要结合警示教育,分析部队内部不稳给官兵家庭,给部队建设带来的影响和危害,时刻警示广大官兵。要准确把握部队易出问题的不同时期,担负的不同任务,所处的环境,人员的个体差异等,有针对性的抓好预防,做到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实效。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保持部队稳定首先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要端正指导思想,坚持高标准、高起点地抓好安全防事故工作,全面预防、标本兼治、常抓不懈,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一是要强化军政主官责任。主官要对部队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发挥好“第一责任人”的作用,带头执行安全工作法规规章,尽职尽责,敢抓善管,为部属作表率。定期分析部队的安全形势,有效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认真组织安全检查,督促部队履行安全职责。二是增强责任心。一级管一级,落实责任制,培养领导和党员骨干的责任意识、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才能确保稳定工作处处有人抓,每个环节有人管。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确保内部的安全稳定。
四、落实制度,严明纪律。要做到内部稳定,一是要抓好制度的落实。把每一项指标和工作任务进行细化、量化,分解落实到每位官兵,对于制度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要旗帜鲜明地给予批评指正。二要严明纪律,对于不按制度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严肃查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及时给予严格惩罚,以警示教育部队,切实维护纪律的严肃性。
近年来,武警贵州省总队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支队从加强保密教育、严格落实制度和完善硬件设施建设等方面入手,扎实做好保密工作,有效杜绝了失泄密案件、事故的发生。该支队连续多次被武警部队评为安全工作先进单位。
这个支队坚持把筑牢官兵思想防线作为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每年组织官兵深入学习安全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武警部队关于安全保密工作的有关指示精神,观看总政下发的《谍网与情网》、《无形的较量》等警示片,并广泛开展读书演讲、知识竞赛等活动。
他们坚持把加强设备管理作为预防失泄密案件事故的根本手段,对所有计算机、软盘、u盘和移动硬盘统一编号、定人定责管理,上班期间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干部自己保管,下班后统一由保密室保管,从制度措施上保证涉密电脑、存储介质不出办公区。此外,该支队还始终把加强硬件建设作为做好保密工作的必备条件。近几年,他们先后在办公室添置了铁皮柜,在会议室外增设了手机放置专用柜,为重要涉密场所购置了碎纸机、防盗门、防护窗、隔离栏等保密设施,达到了人防、物防、机防的有机结合,构筑起“铜墙铁壁”,确保了保密工作万无一失。
部队人员优抚条例心得体会篇四
其二、人员的不够稳定使工作进入疲劳状态,恶性循环,导致工作思路不清晰,忽略了管-理-员的业务培训。
其三、主观上思想有过动摇,未给自己加压,没有真正进入角色;
其四、忽略了团队管理,与各级领导、各个部门之间缺乏沟通; ( 励志天下 )
以上几点是我部门与个人存在的最主要的问题根源,财务部门作为公司的一个主要职能监督部门,“当好家、理好财,更好地服务企业”是我财务部门应尽的职责。在公司加强管理、规范经济行为、提高企业竞争力等等方面我们负有很大的义务与责任。只有不断的反省与总结,管理工作才能得到提高!。
内部管理制度通过将近一年多来的实施,仍然有许多不合理的地方,为使企业的管理制度更趋于完善,财务部将结合集团管理的要求,与有关部门进行修正。
会议之后我们将严格对仓库管-理-员实施目标管理与绩效管理,确定目标,达成目标,加强考核监督力度,与工资挂勾,真正做到奖罚分明。
四、加强团队建设,充分发挥财务职能部门的作用:
五、加大各项费用控制力度,充分发挥财务的核算与监督职能;
六、搞好财务分析,为领导提供有效的参考依据;
八、继续做好各部门工资奖金的核算工作:
足根本争先进”,这不是句空话,号角之声响起我们就要付诸与行动,利用团队精神集思广益,财务条线所有人员重点思考如何在管理上创新,如何在实施成本控制上做文章!总之,今后的工作中,还是年初责任领导会议上的那句话:我将不断地总结与反省,不断地鞭策自己并充实能量,提高自身素质与业务水平,以适应时代和企业的发展,与各位共同进步,与公司共同成长。
最后祝公司兴旺发达,蒸蒸日上!
部队人员优抚条例心得体会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四)开除。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 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任命、考核、工资待遇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六)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七)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其中,由事业单位决定的,应当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二)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决定;其中,由本单位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五)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
(七)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暂停其职责。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国(境)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八条 处分决定单位负责人的回避,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决定;其他参与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的回避,由处分决定单位负责人决定。处分决定单位发现参与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二十九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但是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五)处分决定单位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原处分决定单位提供解除处分相关证明的,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予以提供。
(五)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存入该工作人员的档案。 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回避。
第三十六条 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该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等内容。第三十七条 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第三十九条 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受到处分的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受理。
第四十条 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处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一)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变更处分决定:(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三)处分不当的。
则
第四十四条
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四十五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机关工勤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科技、体育等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工作的实际情况,与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国务院监察机关联合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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