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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统计制度篇一
;我国的贸易统计工作,伴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商品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过了20余年的改革,取得了很大成绩,也基本适应了形势发展的要求。但同时又必须承认目前的贸易统计工作是相对被动和落后的。认真反思近些年我们走过的路,我认为必须进一步转变观念,要有一些新的思路和新的举措来指导我们的工作,尤其在贸易统计制度与方法的改革方面要有新的突破,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摆脱被动和落后状况。一、关于贸易统计指标体系的改革与完善
统计指标体系是开展统计工作的“龙头”。关于贸易统计指标体系问题,3年前有过一场讨论,国家统计局也召开过专题研讨会,形成的共识为:贸易统计既要反映全社会商品流通和商品市场运行全貌,又要反映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行业的发展变化状况。一方面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要保留,因为它是反映全社会商品市场运行的唯一指标,许多地区还将其纳入政府工作的计划考核指标,尽管这一指标具有计划经济色彩,而且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另一方面,为满足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并有利于与国际接轨,贸易餐饮业行业统计要尽快建立和完善起来,这方面的工作随着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流通产业所发生的巨大变化,工作量和难度都将大大增加,贸易统计工作重心必然要转向贸易餐饮业行业统计。
近年来,贸易统计指标体系围绕上述两条主线,进行了不断充实和完善,目前基本框架已经成熟或基本成型,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有:1、对当前经济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反应不灵敏。例如,对政府关心的商品市场总量平衡状况、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如粮食、棉花、石油、钢材等)供求信息反应得不够;同时反映流通产业现代化进程的指标和分组过于简单,尚未建立起完整的反映商业连锁经营和现代商业业态状况的统计制度。2、贸易统计指标体系不完善.目前贸易企业生产资料销售量仅占社会销售量的20%左右,不能反映生产资料市场全貌;同时价格信息是商品市场最为敏感的信息,但目前商品价格统计与流转统计为“两张皮”,按不同的统计方法从两个渠道自下而上地统计,难于科学、全面和及时的分析商品市场全貌。3、现行的贸易餐饮企业的统计限额标准缺乏科学性和实用性.目前贸易餐饮业统计限额标准过高,能够达到限额标准而进行全数调查的企业数量太少,从而形成了与其他专业统计“抓大放小”截然相反的结果,贸易统计必须“抓小放大”,因为按现行限额标准,限额以下企业和个体户的商品流转量所占比重很大,影响市场趋势。而目前受多重因素的影响,限额以下企业和个体户又难于抓住和抓好。这是目前贸易统计数据质量下降的重要因素。4、目前贸易统计非调查(或派生)指标很少,从而直接影响和制约了贸易统计资料的深度开发。加之现行统计资料自身的缺陷和不足,导致贸易统计资料的利用程度很低。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
(一)贸易统计指标的设计应以满足用户需求为目的,采取务实和相对灵活的原则。贸易统计指标体系应随着经济和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而相应调整,不应当是一成不变的。目前首要的是恢复居民购买力平衡统计和主要商品产销平衡统计核算制度。因为在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品流通领域,绝大部分商品处于买方市场,市场环境相对宽松,政府的注意力必然转向如何启动内需以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如何确保商品总量平衡以防止市场波动、如何保护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的国家安全等。在从事这方面的分析研究时,居民购买力平衡统计和主要商品产销平衡统计资料无疑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这些信息在很大程度上对国内市场起着预警的功能。可考虑仅要求在国家和省两级统计局利用相关资料进行编算,并不增加基层负担。
(二)尽快制定科学合理和实用的贸易餐饮企业统计划型标准。贸易餐饮业企业划型尚无国家标准,但统计上有一个限额标准,目前这一标准作为贸易统计开展目录抽样的依据,即对限额以上企业实施全数调查,限额以下企业和个体户实施抽样调查。笔者认为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企业限额标准对贸易统计工作尤为重要,它直接影响着贸易统计工作的格局和今后的发展方向。根据目前的限额标准(批发企业年销售额2000万元及以上、零售企业500万元及以上、餐饮企业200万元及以上,年末从业人员分别为20人、60人和40人),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的销售额占全部批发零售贸易业的47%,其中零售企业仅占26%;企业单位不足3万家。建议将目前的限额标准降低,也就是要提高限额以上企业的比重,其销售额应该提高到70%以上,其中零售额比重应提高到60%以上。届时限额以上企业约达到7万家,足以反映商品市场的总规模和发展变化趋势。今后贸易统计只要紧紧抓住这7万家限额以上企业,工作就会变得较为主动,数据质量也有一定的保障。也可减轻限额以下贸易业抽样调查工作的压力。同时现行的许多贸易统计信息(如限额以上企业财务统计指标)也会“身价倍增”,变得很好用了。
(三)要在“十五”计划期内取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标,从而完成贸易统计核心指标的过渡,并完善贸易统计指标体系。我国即将加入wto,贸易统计必须象其他专业统计一样,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现行的贸易统计核心指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标,由于其自身存在许多弊端和目前资料采集方面的制约,数据质量不断下降,已经难以为继;从现在开始,必须统一认识,逐步弱化这一指标,相应突出和加强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可能的话应含服务业)的商品零售额统计,因为它涵盖了90%以上的商品零售额,目前可考虑同时公布以上两个指标,2年以后用后者取代现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标。同时完整的商品市场是由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两大市场组成,生产资料流通总规模的发展变化,反映社会再生产的规模和水平。要在国家和省两级统计部门,主要依据工业统计报表和贸易统计报表有关指标,按季度测算社会中间产品销售总额(或称社会生产资料销售总额)。从宏观上反映生产资料市场的发展变化,这项工作对于贸易统计来说也是责无旁贷的。
(四)要从宏观上研究商品流转统计与商品价格统计的配套问题。这个问题目前比较复杂,因为涉及到现行统计体制问题,但现在必须认真的研究。在现行统计体制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可以设想将目前商品零售价格统计基层的采价过程与目前基层商品流转统计过程有机的结合起来,确保商品价格统计和流转统计基础资料的配套,然后按现行统计体制,在县级统计局“分家”,分别按贸易统计和价格统计的不同渠道逐级上报。这样综合资料和许多结构性资料就能配套使用了。
二、关于目前贸易统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统计制度是政府统计部门对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表式、调查方法、报送时间及方式等内容进行的专门规定,它既是对统计指标体系的具体体现,又是对具体统计调查工作的综合要求。统计制度的改革相对于指标体系改革而言,既有从属性,又有相对独立性。就目前贸易统计制度的改革来讲,笔者认为要注意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贸易报表制度修订要遵循“进度侧重反映趋势、年度侧重反映总量与结构”的原则。目前贸易餐饮业报表体系中,必须精简进度报表内容与工作量,以利于上下都能轻装上阵,快速反映商品市场发展变化动态。进度统计只要反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和贸易企业商品销售总额及其主要构成情况;年度统计则必须全面反映贸易餐饮企业基本情况、流通总规模及其结构状况、企业财务状况及其经济效益等,为深入分析研究流通产业发展现状、为宏观决策以及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基础性资料。
(二)要强化商品类值统计、弱化现行行业统计。目前国民经济行业分组标志越来越难以反映贸易企业真实状况,因为按现在许多企业的实际经营范围,己经无法准确地界定和将其划归为某个行业,流通企业在一定范围内经营的情况己不复存在。年度统计中的按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统计应加强,因为它反映企业所有制结构;而行业分组目录要大为压缩,仅区分为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即可,因为再细分既难于操作,也缺乏经济分析意义。同时要强化对贸易企业商品经营类值的统计,因为详尽的商品分类信息,对处于上游的生产环节和处于下游的消费环节均具有导向作用。建议将目前我国商品分类目录由37个增加到60个以上。
(三)要加强对商业经营方式和零售业态的统计。我国即将加入wto,外资开始抢占我国零售市场。这样一方面加快了零售市场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另一方面又极大地改变了我国商业传统的经营方式和单一的百货商店零售业态,目前国内零售市场可谓“百花齐放”:连锁经营迅速发展,连锁企业达1500余家,连锁门店超过26000家,销售额突破了1500亿元,超级市场和专卖店亦应运而生。我国商业尤其是零售商业已步入重组时代。但目前尚未建立起完整的涵盖全社会的商业经营方式和零售业态的统计制度,既不能为政府提供零售市场翔实的结构资料,也不利于我国零售业的国际比较研究。因此建立完整的连锁经营和零售业态统计制度,无论是对探索其发展变化规律,还是引导和规范市场行为,都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
(四)要进一步完善商品交易市场定期统计制度。商品交易市场即有固定交易场所、进行经常性常年交易、并设有专门管理机构的现货交易市场。这种我国特有的商品交易形式近年发展很快,目前全国较为规范的市场近6万家,年成交额突破2万亿元,商品零售额己占全社会的20%。对繁荣经济、方便生活、安排就业均作出了贡献,这种交易形式将在今后很长时间内存在和发展。我局在1999年进行了商品交易市场基本情况快速调查基础上,于2000年起建立了重点商品交易市场成交情况的的季报制度,目前已基本走上正轨。今后主要从报表运作方式、完善统计指标上进行规范和完善。
(五)要尽快研究建立主要商品品牌统计制度。我国目前的商品市场己处于买方市场,大家关心的己经不是哪些商品好销,而是哪种品牌的商品好销,因而商品的品牌信息己经成为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共同关心的信息。统计部门必须顺应市场形势的变化,适时地研究建立主要商品品牌统计制度。可考虑将目前“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业商品销售、库存”年报表设计改造成“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业主要商品品牌统计”年报表,选择与人民生活和生产建设密切相关的30种商品进行品牌信息的年度统计。
三、关于贸易统计调查方法的改革
我国的贸易统计抽样调查工作是随着商品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环境的变化而提到议事日程上的。从小型贸易企业开始,到目前己经扩大至包括个体经商户在内的全部限额以下贸易餐饮业;由于多方面因素,前期推进的速度慢一些,而近2-3年推进的速度明显加快,目前各地区普遍完成了小型贸易餐饮业和个体户的抽样调查试点工作,近10个地区经过连续抽样调查的观察和验证,己经达到国家规定的抽样调查精度,具备了用抽样调查数据替代全面统计数据的条件。这项工作的成绩应该肯定,但影响这项工作整体推进和深入开展的问题仍很多。除具有与其他专业抽样调查工作相同的问题(如受分级经济管理模式的制约而使抽样调查工作的推广困难重重、各种干扰因素影响抽样调查数据质量、受传统统计调查模式的影响和束缚而使统计系统自身缺乏调查方法改革的内在动力等)之外,目前贸易抽样调查工作还受调查方法、调查体制以及保障条件等因素制约。所以必须从整个统计设计和理顺统计体制的全局出发,统筹考虑和合理安排,才能使贸易抽样调查工作深入和扎实地开展下去,真正发挥出统计调查方法改革“突破口”的功能。
从近期工作看,各地区已普遍开展了贸易餐饮业抽样调查的试点和探索工作,只是工作的深度和广度不同而己。目前必须尽快结束全面试点,将工作重点转入抽样调查成果的应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在2-3年内使各地区的贸易抽样调查工作达到具备用抽样调查数据替代全面调查数据的条件,并在经费基本到位的前提下,在尽可能多的地区实现数据替代。数据替代及其相关工作的完成,即贸易抽样调查工作基本到位。当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必须尽快对全国的贸易抽样调查方法和样本户调查指标进行规范和统一。对贸易抽样调查方法的采用,国家未作统一规定,只提供了参考方案,由各地区结合实际灵活运用。但目前这项工作进入应用阶段后,改变各地调查方法的多样性以利于调查资料的开发利用就成为一项重要的前提条件。经过多年的实践,可以按“小型企业采用分层等距抽样、个体户采用整群抽样”的思路来规范和统一全国的贸易抽样方法。各地区根据这个原则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确定抽样总体和样本量,只要对本地区有足够的代表性即可。国家只要求达到一定的调查精度和按一定要求与格式上报抽样调查资料。同时对样本企业(户)的调查指标和相关要求(如调查频率、数据采集方式等)也应统一,以利于抽样资料地区之间的可比和全国抽样调查成果的利用。
二是积极而又稳妥地做好数据替代工作。用抽样推断数据替代全面统计数据,是贸易抽样调查的工作目标。但实现目标必须积极而又稳妥,因为一旦替代,传统的调查渠道即告中断,还须做好与历史资料的衔接,实现平滑过渡。所以实现数据替代的首要条件是调查方法趋于成熟,调查数据经过连续观察和验证基本符合实际情况;其次是数据替代的后续经费保障条件要从根本上解决,必须纳入预算科目。目前小型贸易业的数据替代技术条件基本成熟,大部分地区具备了替代条件;而个体户由于受总量与结构不清、调查方法的不完善与不统一等因素制约,目前仅有约三分之一的地区具备替代条件。而后续的调查经费保障条件机制目前也尚未形成。
三是要切实加强贸易抽样调查的基础工作。要建立和规范基层样本企业和样本户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加强对各级贸易统计人员尤其是基层调查员的抽样调查知识的培训等。
从今后发展看,由于目前贸易抽样调查数据占总量的比重过大,而贸易抽样调查工作的难度又很大,客观上形成了对这项工作的巨大压力,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贸易统计数据质量。因此今后贸易抽样调查工作的深入开展必须与调整贸易餐饮企业的限额标准结合起来一并考虑,要降低限额标准,增加限额以上企业比重,从而减轻贸易抽样调查工作量与工作压力,从根本上扭转目前贸易统计数据质量下滑的局面。如果这一设想实现,下一步就需要从理顺整个统计调查体制的全局考虑,将商品销售额占总额约30%的限额以下贸易餐饮业的抽样调查工作移交调查队,并定期向贸易统计专业提供限额以下贸易餐饮业的数据,以便于合拢。这样调整的依据是因为目前调查队的体制是垂直管理,自上至下均有专门队伍和专项经费保证,同时也有利于发挥其灵活机动的特征,从而提高整个统计调查工作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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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统计制度篇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的组织和指导,保障卫生统计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卫生统计在多层次决策和管理中的信息、咨询与监督作用,更好地适应我国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采集卫生资源投入、分配与利用,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益,居民健康水平等统计数据,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咨询与统计监督。
第三条 各部门、各级各类卫生事业单位,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私人开业机构和个体开业人员,必须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卫生统计数据。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要把统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定期检查并监督统计工作法规、计划和统计报表制度的执行情况。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开展统计工作中应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密切配合,并在统计业务上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应按照《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加强统计力量,充实统计人员,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
第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必须将统计工作经费列入卫生经费计划,从经费上保证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统计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加快推广和应用现代计算与信息传输技术,建立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提高卫生统计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按照《统计法》行使卫生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执行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执法情况检查,不受任何侵犯。
第九条 为了完善统计法制建设,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必须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统计工作制度。
第二章 卫生统计机构
第十条 卫生部设立统计机构,各司(局)根据本司(局)统计业务的需要配备统计人员。
第十一条 各省(区、市)卫生厅(局)设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工作所在处(室)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各处(室)配备兼职统计人员。省(区、市)辖市(区)、计划单列市卫生局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地(市、州、盟)、县卫生局根据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第十二条 卫生事业单位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一) 县及县以上医院设立统计机构,充实专职统计人员。乡(镇)卫生院配备与本单位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
(二) 省(区、市)卫生防疫、防治、妇幼保健等机构设立统计科(室);地(市、州、盟)、县预防保健机构,门诊部、专科防治所(站)等其他机构根据本单位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配备统计人员。
第三章 卫生统计机构职责
(六) 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科学研究,实行统计咨询与监督;
(八) 开展卫生统计信息的国际交流;
(九) 协调中国卫生统计学会的业务工作。
(五) 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科学研究,实行统计咨询与监督;
(七) 开展卫生统计工作的对外交流;
(八) 协调本地区卫生统计学会的业务工作。
(一) 执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卫生统计规章和卫生统计报表制度;
(二) 建立健全本单位统计工作制度;
(五) 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各项基本统计资料和数据库。
第四章 卫生统计人员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事业单位应依照国家规定评定统计干部技术职称,逐步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称聘任制度。增加或补充专职卫生统计人员,原则上应从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中考核录用。对现有不完全具备统计专业知识的专职卫生统计人员,应由所在部门或单位进行培训,卫生事业单位统计人员并要参加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组织的技术职称资格考试。
第十七条 卫生部、各省(区、市)卫生厅(局)举办在职卫生统计干部或师资培训班、讲习班,委托部分中等卫生学校开办卫生统计专业班,还可根据全国或本地区卫生统计工作发展的需要,委托有条件的高等医学院校开办卫生统计专业后期分化班,培养高级卫生统计专业人员。卫生事业单位应在卫生行政部门的安排下,组织本单位统计人员参加统计培训班、讲习班学习,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要为统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以保证统计人员搞好本职工作。
第五章 卫生统计调查和统计报表制度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全国卫生统计报表必须由卫生部统计机构审核,经卫生部批准颁发,并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范围超出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全国卫生统计报表,须由卫生部统计机构审核,经卫生部报国家统计局批准后颁发。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地方卫生统计报表,必须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工作所在机构审核,经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颁发,并报地方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统计调查范围超出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地方卫生统计报表,须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工作所在机构审核,经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报地方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后颁发。
第二十条 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或批准的卫生统计报表,必须在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名称、备案或批准机关名称、备案或批准文号。卫生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调查程序、上报日期和有关规定执行统计调查任务,不得拒报、迟报,更不得虚报、瞒报、伪造或篡改。
第二十一条 卫生部制定的《全国卫生统计报表制度》是全国统一的卫生统计标准,其内容包括统计分类目录、指标涵义、计算方法、统计范围、机构代码等。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在严格执行《全国卫生统计报表制度》的前提下,制定补充性的地方卫生统计报表制度。卫生统计报表制度未经制定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工作所在机构与本部门其他机构的统计调查必须分工明确,相互协调,不得交叉重复。
第二十三条 卫生统计调查的方式除全面统计报表外,还应积极开展各种类型的专项调查。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专项调查,须由卫生行政部门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工作所在机构审核。超出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专项调查,须由卫生行政部门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工作所在机构审核,经卫生行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后实施。专项调查能够满足的不用全面统计调查,一次性调查能够满足的不用经常性调查,专项调查的内容原则上不能和全面统计报表的内容重复。
第二十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有权拒绝填报违反《统计法》与本《办法》所颁发的各种统计调查表。
第六章 卫生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卫生事业单位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工作所在机构分别统一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卫生统计资料,统计数字不得数出多门,各行其事。同一卫生行政部门、卫生事业单位内的其他机构必须向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工作所在机构提供各项业务统计数据。各级卫生部门统计机构或未设统计机构的卫生部门编辑和提供卫生统计资料,须由本机构领导或本部门的主管领导审批。代表国家、地区或单位的卫生综合统计数字,必须由各自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事业单位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工作所在机构对外公布,并以此为准。卫生行政部门、卫生事业单位内其他机构公布业务统计数字,必须经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工作所在机构审核。
第二十六条 各级卫生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登记表、台帐和统计资料档案制度,确保统计数字数出有据,准确无误。
第二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建立统计资料审核、查询、订正制度。上报的统计调查表,由制表人签名或盖章,并经本单位领导审核、签名或盖章后,加盖本单位公章。单位领导和统计人员要对统计数字的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搞好统计服务,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卫生统计资料为社会和公众服务。提供卫生统计数据,编辑、出版和发行卫生统计资料实行有偿和无偿服务相结合。
第七章 奖 惩
(一)在卫生统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坚持依法统计,抵制统计违法行为有突出表现的。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卫生统计数字的;
(二)拒报或屡次迟报卫生统计数据的;
(四)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统计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92年6月20日卫生部发布的《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完善统计制度篇三
;一、统计范围较窄,统计指标体系不完善
(一)金融统计面窄,不能完整反映金融整体运行情况。目前人民银行统计范围仅限于银行业,而不是整个社会金融统计,单一的银行统计指标较多,缺乏完整的金融指标体系及与整体经济运行相联系、相融合的综合性、联动性指标。
(二)统计指标设置笼统,不能全面、客观地反映货币政策实施效果。基层央行的统计报表重点是对存贷款常规业务进行统计与分析,没有反映基层商业银行资金上存情况,以金融机构经营效益为中心的相应统计指标未设立,中间业务及其分类指标也有缺漏,消费贷款、助学贷款、下岗就业贷款、房地产、汽车等行业相应指标设立不完备,不能够完全满足人民银行宏观调控的信息需求。
二、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功能薄弱
(一)系统纵向统计分析功能薄弱。基层金融统计仅对数据进行横向地简单地分类、罗列,没有对各金融机构上报的数据进行深加工,报表体系中缺乏深层次的分析指标和报表,系统的纵向统计功能薄弱。这使得花费诸多人力、物力收集起来的金融统计数据没有被充分利用,造成了金融统计数据资源的闲置与浪费。
(二)报表科目口径不统一,数据衔接不到位。具体表现在:
1、人民币信贷收支表中,贷款按流动性分设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两个指标,在短期贷款指标下又分设了工业贷款、商业贷款、建筑业贷款、农业贷款等按行业分类指标,而在中长期贷款指标下又分设了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等按用途分类指标。指标属性的不统一使得短期贷款与中长期贷款指标下属各子项之间衔接性不强,通过阅读报表只能了解短期工业、建筑业贷款有多少,而不能了解整个工业、建筑业贷款的情况,降低了报表的可读性。不良贷款的剥离及核销情况在报表中也得不到体现;
2、在本外币信贷收支表与人民币信贷收支表中,前者存款分为企事业单位存款、储蓄存款等五种存款类别,后者则将企业存款单独统计,比前者多财政存款、机关团体存款和农业存款三个存款类别,指标设置不统一降低了本外币报表与人民币报表之间的可比性。
三、金融统计与金融会计信息处理不匹配
现行金融统计制度规定,金融统计报表以会计报表为基础,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决定了金融统计数据的准确度。虽然现行金融统计制度统一规定了统计指标与会计指标的对应关系,但从实际执行的情况来看,对应关系并不是数据准确性的决定性因素,具体体现在:
(一)会计数据处理本身出现差错,导致统计数据失真。如贷款到期后没有按时归还的,没有及时转入逾期贷款户,致使统计数据中不良贷款指标反映失真。
(二)会计与统计的制度改革不同步,导致会计科目与统计指标设置不同步。表现为统计指标调整滞后于会计科目调整,导致统计数据不实。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发展,中间业务、衍生金融产品等不断涌现,会计科目调整将更加频繁,这种矛盾亦会更显突出。
(三)统计与会计在核算时间上不一致。如部分地理位置偏避的农村信用社,由于其电子化建设相对落后,核算数据不能适时传输,为应付统计时效性要求,人为把统计或会计核算时间提前二至三天,而地理位置较好、设备较为先进的农村信用社则仍按照正常核算时间进行,这种时限的差异产生了一些数据估填失真现象。
(四)央行会计核算体制改革因素附带效应影响。在对基层央行实行会计核算“四集中”及国库“大额支付”后,因联行帐务数据、损益类数据与资产负债平衡表关系、中心支行与各县“待结算财政款项”、“地方财政库款”归属等会计元素的处理变化,导致对应关系模糊,致使“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人民银行分县信贷统计数据难以体现全面、真实和准确。
四、现金收支统计制度有待修订完善
现行的现金统计制度是人总行于1999年制定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该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金融形势发展的要求,暴露出一些不足之处。如建筑企业从银行提现时,开出支票的用途为“工程款”,金融机构往往将其全部统计入“工矿及其他产品采购支出”中,而“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部分应计入“工资性支出”中,按照现行现金统计项目归属则无法进行准确统计。
几点建议:
一、央行应扩充金融统计信息处理范围,保证指标体系的全面完整
根据人民银行宏观调控职责要求,金融统计职能范围应延伸到保险、证券、外资机构、基金组织等在内的广义金融机构,设置的统计指标、收集的数据源、信息源应随之调整扩大到整个金融领域。同时,作为国家宏观经济的调控部门,人民银行还应该关注主要金融指标的变动与经济运行的关系,并建立起与国民经济统计相一致的金融指标体系。综合、全面地反映经济金融运行态势,使金融数据拥有更明确的经济可视性含义,以便更好地适应监管职能分离后,基层央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的需求。
二、规范金融统计指标体系,扩展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功能
(一)调整与补充相结合,确保金融统计指标设置的合理性。金融统计的分类体系、编码体系、行业划分、种类划分等标准,应与国家统计部门的现行标准相适应,以满足统计信息处理和使用的规范化要求。既要以结合当前金融运行的状况和金融稳定的要求,及时调整和补充各项金融统计指标,力求全面反映各项新业务的开展情况、清楚的反映资金的流向,又要明确各项指标界定标准,方便统计人员的操作。
(二)设立并扩展与金融交易相关的流量统计指标。做到存量、流量统计并重,力求体现金融与国民经济发展的内在联系性,便于分析和描述经济活动与趋势,展示货币政策实施的影响。
(三)加强金融统计指标的预测预警功能。提高中央银行决策的可预见性和金融机构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使金融统计成为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有效的决策与支持系统。
(四)升级金融统计监测系统。规范和统一报表科目口径,加强报表中数据间衔接,增强报表的可读性,提高对数据的收集、分析及预测能力。
三、拓宽数据来源与整治会计信息失真相结合,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度
对数据来源、统计口径、处理方式、分析方法作出规范性要求,简化数据信息的收集与处理渠道。整治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建立会计、统计联系制度。在出现新业务,努力做到统计指标与会计指标的同步调整。拓宽统计数据来源,在各金融机构贷款台帐系统或信贷登记系统逐步完善的前提下,可考虑从以上系统提取相关信贷数据,以增加信贷统计数据的准确度。
四、完善金融统计的法制建设
金融统计法律制度建设应与金融业务发展相适应,要具备完整性与实用性,为支撑统计数据的“准、快、全”要求提供制度约束和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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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 说 明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是安全生产综合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领导科学决策和指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基础之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原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新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制度》,国家统计局以国统制〔2011〕113号文件予以批准执行。
一、报告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的主要内容是:现场监督监察、事故隐患与重大危险源监督监察、行政处罚与罚款、查处事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结案及责任追究、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结案及责任追究、听证复议诉讼、新建改建扩建“三同时”、安全生产培训持证、安全生产许可持证和使用执法文书等情况。包括执法统计报表和执法统计分析报告两个部分。
三、报表种类及填报单位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报表由基础a表、综合b表和监察c表构成。基础a1-a10表由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填报。综合b表和监察c表由计算机应用系统生成,分别提供给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使用。
四、基础报表报送程序及时间要求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实行分级管理。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省级以下安全监管部门向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基础报表的次数和时间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应于每月(每季度或每年)后5日前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报送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基础报表。(详见报表目录中各个报表的报送时间要求)。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统计。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向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统计基础报表的次数和时间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确定;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应于每月(每季度或每年)后5日前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报送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统计基础报表。(详见报表目录中各个报表的报送时间要求)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局合署办公单位,应分别以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局为单位,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报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基础报表。
五、统计分析报告及报送时间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数据填报工作的同时,认真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建立“月统计、季分析”制度。要认真总结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经验、有效做法,分析存在问题,提出下一阶段工作安排和有关建议。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局每季度后6日前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报告》或《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统计分析报告》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传真电话:010-64279676,邮箱地址:http://)。
六、统计要求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遵守《统计法》的有关规定,按规定实事求是填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基础报表,报送统计分析报告。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局要督促指导基层单位按时做好统计上报工作。要加强统计能力建设,组织开展统计培训、统计数据审核与统计考核工作,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和时效性。
七、制度实施
自2012年1月起施行,以前印发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报告规定和报表制度同时废止。
四、主要指标解释和填表说明
1.本行政区承担安全监管监察的生产经营单位 指统计期末,县级以上(含县级,以下同)行政区域内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个数,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辖区内煤矿矿井数,以“个”为计量单位填报。
(1)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等生产经营单位个数用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掌握的数据填报。县级以上单位要注意避免统计数据重复汇总。
(2)煤矿个数以矿井为计量单位填报,暂按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和乡镇集体煤矿分别统计。国有重点煤矿指原国家统配煤矿,国有地方煤矿指军工(垦)、劳-改及其他系统县级以上管理部门开办的煤矿,乡镇集体煤矿指集体、私营等煤矿。煤矿建设矿井包括新建、改扩建矿井(含资源整合矿井等)。
(3)金属与非金属矿山是指除煤矿以外的矿产资源勘探、生产和采掘施工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等。
(4)危险化学品“小计”,是指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数要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口径相符;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数要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证统计口径相符。
(5)烟花爆竹生产单位数要与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口径相符。
(6)将钢铁冶金等属于传统的黑色冶金行业的企业归入冶金企业类别,除了冶炼黑色金属铁钴镍以外的其他冶炼企业都归入有色企业类别。
(7)“其它”指除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等高危行业(领域)外的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承担安全监管职责的生产经营单位。
2.全年煤矿“三项监察”计划监察矿井 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定的年度“三项监察”计划监察煤矿矿井次数,以“矿次”为计量单位填报。
4.实际监督监察生产经营单位次数 指统计报告期内,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本行政区(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监督监察执法的次数,以“次”为计量单位填报。
5. 煤矿“三项监察”实际监察矿井 指统计报告期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本辖区内煤矿“三项监察”实际监察煤矿矿井次数,以“矿次”为计量单位填报。
煤矿安全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的现场检查对象、统计口径,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规定执行。煤矿实际监察矿井次数中包括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矿次数及其它监察矿次数。
7.监督监察复查率 指统计报告期内,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监督监察复查或重复监督监察的单位个数与实际监督监察生产经营单位个数比的百分率。计算公式为:监督监察复查率=[(实际监督监察生产经营单位次数-实际监督监察生产经营单位个数)÷实际监督监察生产经营单位个数]×100%。
8.煤矿“三项监察”计划完成率 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三项监察”实际监察煤矿矿井次数与全年“三项监察”计划监察煤矿矿井次数比的百分率。计算公式为:煤矿“三项监察”计划完成率=( 煤矿“三项监察”实际监察矿井次数÷全年煤矿“三项监察”计划监察矿井次数)×100%。
9.查处一般事故隐患 指统计报告期内,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现场执法检查中查处的一般事故隐患数,以“项”为计量单位填报。
10.应完成整改 指统计报告期内,在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查处的生产经营单位一般事故隐患中,按整改期限要求,应该完成整改的隐患数,以“项”为计量单位填报。
11.已完成整改 指统计报告期内,在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查处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一般事故隐患数中,实际完成整改的隐患数,以“项”为计量单位填报。
12.按期整改率 指统计报告期内,实际完成一般事故隐患整改数与应完成一般事故隐患整改数比的百分率,计算公式为:一般事故隐患按期整改率=(已完成一般事故隐患整改数÷应完成一般事故隐患整改数)×100%。
13.查处重大事故隐患 指统计报告期内,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中查处的重大事故隐患数,以“项”为计量单位填报。重大事故隐患的范围和界定,暂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
14.应完成整改 指统计报告期内,在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查处的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数中,按整改期限要求,应该完成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数,以“项”为计量单位填报。
15.已完成整改 指统计报告期内,在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查处的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数中,实际完成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数,以“项”为计量单位填报。
16.按期整改率 指统计报告期内,实际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数与应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数比的百分率,计算公式为:重大事故隐患按期整改率=(已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数÷应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数)×100%。
17.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事故隐患 指统计报告期内,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查出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一时难以整改,需要在以后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且已经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事故隐患,以“项”为计量单位填报。
其中:治理计划“五落实” 指统计报告期内,已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中,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的重大事故隐患,以“项”为计量单位填报。
18.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资金 指统计报告期内,生产经营单位投入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资金,以“万元”为计量单位填报。
19.行政区(辖区)内重大危险源 指统计期末,在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的本行政区(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个数,以“处”为计量单位填报。
20.其中:实际监控 指统计期末,在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中,已经采取安全监控措施的重大危险源个数,以“处”为计量单位填报。
21.监控率 指统计期末,实际监控重大危险源数与行政区(辖区)内重大危险源数比的百分率。计算公式为:重大危险源监控率=[实际监控重大危险源数÷行政区(辖区)内重大危险源数]×100%。
22.行政处罚次数 指统计报告期内,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次数,以“次”为计量单位填报。行政处罚次数包括对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次数和其他行政处罚次数。其中“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处罚次数和“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处罚次数,要分别填报。
行政处罚次数与经济处罚次数分列在基础a3表和基础a4表中,行政处罚次数包含了除经济处罚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次数。(这种区分仅是统计上的区分,目的是对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中涉及罚款的行政处罚行为和其他行政处罚行为有一个清晰准确的了解,并不构成对《行政处罚法》中行政处罚种类的另行解释,也不意味行政处罚种类里不包括经济处罚。)
24.提请关闭生产经营单位 指统计报告期内,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提请政府予以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个数,以“个”为计量单位填报。
其中:实际关闭生产经营单位 指统计报告期内,在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提请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中,已经实施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个数,以“个”为计量单位填报。
25.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 指统计报告期内,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包括企业和矿井)、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包括企业和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个数,以“个”为计量单位填报。
26.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 指统计报告期内,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吊销、注销、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包括企业和矿井)、金属非金属矿(包括企业和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个数,以“个”为计量单位填报。
27.罚款次数 指统计报告期内,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经济处罚的次数,以“次”为计量单位填报。经济处罚次数包括事故罚款次数、监督监察罚款次数和其他罚款次数。其中“事故罚款”和“监督监察罚款”次数,要分别填报。
28.处罚罚款 指统计报告期内,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经济处罚的罚款金额数,以“万元”为计量单位填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经济处罚罚款包括事故罚款、监督监察罚款和其他罚款。其中“事故罚款”、“监督监察罚款”金额数,要分别填报。
29.实际收缴罚款 指统计报告期内,在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经济处罚罚款中,实际收缴的罚款金额数,以“万元”为计量单位填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实际收缴罚款包括事故罚款、监督监察罚款和其他罚款。其中实际收缴的“事故罚款”、“监督监察罚款”金额数,要分别填报。
30.罚款收缴率 指统计报告期内,实际收缴罚款金额数与经济处罚罚款金额数比的百分率。计算公式为:罚款收缴率=(实际收缴罚款金额数÷处罚罚款金额数)×100%。
31.查处事故 指统计报告期内,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调查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包括一般事故、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以“起”为计量单位填报。其中“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要分别填报。
32.应结案 指统计报告期内查处事故中,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事故结案期限要求应该完成结案的事故起数(包括一般事故、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以“起”为计量单位填报。其中“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要分别填报。
33.实际结案 指统计报告期内查处事故中,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际完成结案的事故起数(包括一般事故、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以“起”为计量单位填报。其中“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要分别填报。
34.按期结案率 指统计报告期内,实际结案事故起数与应结案事故起数比的百分率,计算公式为:按期结案率=(实际结案事故起数÷应结案事故起数)×100%。
35.建议给予处分 指统计报告期内,在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际结案的事故中,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建议给予处分的人数,以“人”为计量单位填报。其中“行政部门领导干部”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分别填报。同时给予政纪和党纪处分的人数归入本类别,在建议给予党纪处分中不再填报。
36.建议给予党纪处分 指统计报告期内,在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际结案的事故中,依照党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建议给予党纪处分的人数,以“人”为计量单位填报。其中“行政部门领导干部”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分别填报。
37.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指统计报告期内,在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际结案的事故中,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数,以“人”为计量单位填报。其中“行政部门领导干部”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分别填报。
38.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省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挂牌督办事项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39.事故简要情况 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事故原因、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以及煤矿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等内容,按照事故结案报告简明扼要填写。
40.建议给予处分 指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中,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建议给予处分的干部人数,以“人”为计量单位填报。同时给予政纪和党纪处分的人数归入本类别,在建议给予党纪处分中不再填报。
其中: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干部 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中,被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建议给予处分的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干部人数,以“人”为计量单位填报。同时给予政纪和党纪处分的人数归入本类别,在建议给予党纪处分中不再填报。
41.建议给予党纪处分 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中,依照党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建议给予党纪处分的干部人数,以“人”为计量单位填报。
其中: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干部 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中,依照党纪追究责任,建议给予党纪处分的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干部人数,以“人”为计量单位填报。
42.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中,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干部人数,以“人”为计量单位填报。
其中: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干部 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中,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干部人数,以“人”为计量单位填报。
43.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实行跟踪督办,省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实行挂牌督办,省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挂牌督办事项的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44.事故简要情况 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事故原因、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以及罚款等内容,按照事故结案报告简明扼要填写。
45.事故类型 按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制定的《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办暂行办法》(安委办〔2011〕12号)有关规定填报。
46.建议给予处分 指在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中,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建议给予处分的干部人数,以“人”为计量单位填报。同时给予政纪和党纪处分的人数归入本类别,在建议给予党纪处分中不再填报。
47.建议给予党纪处分 指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中,依照党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建议给予党纪处分的干部人数,以“人”为计量单位填报。
48.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指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中,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干部人数,以“人”为计量单位填报。
49.听证会次数 指统计报告期内,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有关法规规定,举行听证会的次数,以“次”为计量单位填报。
50.行政复议起数 指统计报告期内,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有关法规规定,作为行政复议受理单位,处理行政复议事件的起数,以“起”为计量单位填报。
51.行政诉讼起数 指统计报告期内,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受和处理行政诉讼事件的起数,以“起”为单位填报。
52.本期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指统计报告期末,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辖行政区(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个数,以“个”为计量单位填报。
53.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项目 指统计报告期内,通过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个数,以“个”为计量单位填报。
55.应培训特种作业人员 指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指导、管理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考核培训,在统计报告期内,应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数(包括年度内需复训、新增培训和在有效期内持证人数),以“人”为计量单位填报。
其中:培训持证 指统计报告期内,经考核颁发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数(包括年度内需复训、新增培训和在有效期内持证人数),以“人”为计量单位填报。
56.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 指统计报告期内,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人数与应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数比的百分率,计算公式为: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率=(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人数÷应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数)×100%。
其中:培训持证 指统计报告期内,经考核颁发证书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包括年度内复训持证、新增培训持证和在有效期内持证人数),以“人”为计量单位填报。
58.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持证率 指统计报告期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持证人数与应培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比的百分率,计算公式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持证人数÷应培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100%。
59.应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指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指导、管理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考核培训,在统计报告期内,应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数(包括年度内需复训、新增培训和在有效期内持证人数),以“人”为计量单位填报。
其中:培训持证 指统计报告期内,经考核颁发证书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数(包括年度内复训持证、新增培训持证和在有效期内持证人数),以“人”为计量单位填报。
60.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持证率 指统计报告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持证人数与应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数比的百分率,计算公式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持证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持证人数÷应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数)×100%。
61.安全监管、煤矿监察在册人员 指统计期末,安全监管系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岗人员数,包括行政、事业编制,以“人”为计量单位填报。
其中:已取得执法资格证书 指统计期末,安全监管系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人员中已取得安全生产执法资格证书的人员数,以“人”为计量单位填报。
62.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持证比率 指统计期末,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中已取得执法资格证书人数与安全监管监察在岗人员数比的百分率,计算公式为: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持证比率=(已取得执法资格证书人数÷安全监管监察在册人员数)×100%。
63.应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或矿井或系统) 指统计报告期末,安全监管部门行政区内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辖区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和矿井、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和系统、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个数,以“个”为计量单位填报。其中煤矿矿井包括露天煤矿。
其中:期末持证(企业或矿井或系统) 指统计报告期末,安全监管部门行政区内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辖区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和矿井、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和系统、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个数,以“个”为计量单位填报。其中煤矿矿井包括露天煤矿。
64.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率 指统计报告期末,安全监管部门行政区内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辖区内,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个数与应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个数比的百分率,计算公式为: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率=(期末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企业个数÷应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个数)×100%。其中煤矿按矿井计算,矿井包括露天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按系统计算。
65.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或矿井或系统) 指统计报告期内,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受理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和矿井、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和系统、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个数,以“个”为计量单位填报。
其中:颁证(企业或矿井或系统) 指统计报告期内,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际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和矿井、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和系统、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个数,以“个”为计量单位填报。
为统计报告期内,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5〕112号)规定,使用各类执法文书的情况。
为统计报告期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样式的通知》(煤安监综合字〔2015〕20号)规定,使用各类执法文书的情况。
五、撰写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报告的基本要求
一、基本情况
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监察主要统计指标情况及对比分析。如:现场监督监察情况、隐患整改情况、事故查处情况、行政处罚情况、经济处罚情况、安全生产许可持证情况、执法文书使用情况等。
二、执法工作主要内容及特点分析
1.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或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的主要内容。
2.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或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主要特点及分析。要综合运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数据进行量化效果对比分析。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1.存在的主要问题。
2.原因分析。应综合运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数据进行量化分析,找出问题的结症。
四、下一步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建议
要针对安全生产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监督工作,全面掌握全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第三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登记、汇总,每半年度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一次。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统计报告,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统计报表》与书面分析报告组成。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统计台帐登记制度和档案制度。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填写统计报表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填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和伪造。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负责。下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上报统计报表,必须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署,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统计报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发。
第九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统计报告上报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统计报表》应在年中(年底)后2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度中心)。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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