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时间的学习总结表明,我们还需加强对基础知识的掌握。在写总结之前,我们应该先梳理出要点,并进行逻辑性的组织。从这些范文中我们可以学习到如何提炼关键信息,突出重点。
临时停车篇一
第一条为了方便外国人驾驶机动车辆临时入境旅游、比赛等活动,保障交通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不超过三个月)入境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外国机动车辆和外籍驾驶员。
第三条临时入境的机动车辆,必须向入境地或始发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临时专用号牌和机动车临时行驶证。申领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技术状况符合中国机动车检验的法定标准。
(二)凭组织或接待单位证明,用中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临时专用号牌申领表。
(三)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
(四)交纳检验费和牌证费。
符合上述规定的,发给临时专用号牌和临时行驶证。临时专用号牌安装在车辆规定的部位上;临时行驶证须随车携带。
第四条临时入境的'外国人驾驶机动车,必须向入境地或始发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临时驾驶证。申领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有国际或我国承认的有效机动车驾驶执照。
(二)凭组织或接待单位证明和驾驶执照影印件,用中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临时驾驶证申领表,同时交付本人近期(一年内)的半身免冠二寸正面照片两张。
(三)参加一至二小时的中国交通法规学习。
(四)交纳领证费。
符合上述规定,根据其原驾驶执照准驾记录,核发给所申请的临时驾驶证。临地驾驶证须随身携带。
第五条持有临时驾驶证的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法规。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或发生事故,必须接受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六条临时专用号牌、临时行驶证和临时驾驶证在规定的日期及行驶路线内有效。
第七条华侨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驾驶机动车辆临时(不超过三个月)入境旅游、探亲或参加比赛等活动,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八条临时专用号牌、临时行驶证和临时驾驶证由公安部统一制作。
第九条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时停车篇二
对临时车辆的`管理是管理的一大部分,临时车辆具有临时性、随机性、来访频率低等特点,最主要的是其用户身份不确定,人员较为复杂,这是管理中的难点。
那么,智能停车场怎么对临时用户进行管理的呢?目前比较普遍的做法是通过发卡(票据)来管理。具体是怎样管理的呢?我们现在就来看下临时车辆进出场的工作流程,您就会明白了。
1.临时车辆进场流程
临时车辆驶入进场车道,车辆检测器检车自动检测到来访车辆,向控制机发出信号,启动语音提示系统,发出语音提示:“有卡请读卡,无卡请取卡”,司机在控制机面板上按取卡键,自动发卡机会自动弹出卡片,司机取卡时,图像对比系统会对车辆进行抓拍,抓拍图像和车辆入场信息,如进场时间、收费类型等,一同存储入管理系统,这时道闸自动起杆,车辆进场后,闸杆自动下落。
2.临时车辆出场流程
临时车辆驶入离场车道,车辆感应器自动检测到车辆,向控制机发出信号,系统启动图像对比,对车辆进行抓拍;司机将临时卡交还保安,保安在读卡机上刷卡,电脑显示屏上会显示车辆照片、进场时间、收费类型、收费金额等信息,保安通过进出场图片对比,确认是否有异常;确定一切正常后,系统会把收费金额显示在控制机显示屏上,并语音提示应缴金额,司机缴费,保安开启道闸,车辆离场。
通过对临时车辆进出场流程的介绍,相信您对停车场如果管理临时车辆有了一定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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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停车篇三
这样停车,势必影响别人的通行,给别人带来不便。碰上心胸狭窄的,会因愤怒而恶意破坏你的爱车,吐口粘痰是小事,最多恶心恶心罢了,那要拿着钥匙、指甲刀之类的随身硬物轻轻一滑,那就够你哭上半天的了。
二、把车停在了破车旁。
人以群分,物以类聚。车子也不例外,你把你的好车停在别人破烂陈旧的都不知道是第几手的车子旁,心态不平衡和仇富嫌贫的车主很容易给你毒手。最好的办法是把车子停在比你好的车旁边,把风险转移别人。
临时停车篇四
为切实加强临时占道停车场的设置管理,解决城区停车难和停车乱的问题,我们结合自贡的实际,在认真调查研究和征求市级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自贡市临时占道停车场设置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在临时占道停车场的设置管理中遵照执行。附件:自贡市临时占道停车场设置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占道停车场管理,缓解停车设施供需矛盾,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和《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管执法局市规划建设局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城区临时停车场点设置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自府办函[2015]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临时占道停车场是指在交通条件许可的条件下占用城市公共用地(包括占用车行道和人行道)或业主单位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临时占道停车场的设置与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临时占道停车场的设置与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属地管理、规范运作、统一监督、合理收费的原则。
第五条 临时占道停车场按照不同交通区域、不同停车时间实行分段差别收费,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执行,收益按自府办函[2015]3号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规划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负责编制临时占道停车场设置规划,按照各自职能对占道临时停车场的设置管理实施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各区公安交通管理、规划建设、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临时占道停车场的设置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新增设置占道临时停车场,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规划建设、城-管执法部门会审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 临时占道停车场的设置应符合临时占道停车场设置规划,确保行人通行和道路畅通。
第九条 下列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得设置临时占道停车场:
(一)道路交叉口及距交叉口规定范围内的路段;
(二)公共汽车车站站亭、港湾内及站牌附近路段;
(三)大型公共建筑周围疏散及防火通道;
(四)可能损害城市绿地或树木的路段;
(五)盲人专用通道;
(六)周围一定范围内已设置公共停车场或对外开放的专用停车场。
第十条 在临时占道停车场规划设置范围内,申请设置停车场的单位,应具备下列资料向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占道停车场审批表:
(一)书面申请(设置地点、面积、泊车位、申请人基本情况等);
(二)占道停车场经营管理制度;
(三)企业法人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设置临时停车场的单位或个人,向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城-管执法部门研究后,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占道停车场许可证》,申请人持《临时占道停车场许可证》向工商、税务、物价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收费许可证》。
第十二条 临时占道停车场设置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占道位置、扩大占用面积或改变用途。第十三条 临时占道停车场设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在停车场醒目位置公布公安交通、规划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的监督投诉电话;
(四)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开闭临时占道停车场;
(七)按规定加强临时占道停车场内管理、保持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清晰完整和清洁卫生;
(八)维持临时占道停车场内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防止车辆丢失、损坏;
(九)禁止9座以上的客车和超高、超长、超重的货车等可能造成道路损坏的车辆停放;
(十)按规定如实填报有关经营统计资料。
第十四条 车辆停放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按照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放车辆;
(二)机动车停车后关闭发动机;
(三)不得在停车场内试车、洗车和修车;
(四)按规定支付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特种车辆除外);
(五)不得停放载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或污染物品的车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城-管执法部门作出暂停或关闭临时占道停车场的决定:
(一)因城市道路大修改造或工程建设,需要挖掘临时占道停车场占用的城市道路的;
(二)在临时占道停车场占用的城市道路下埋设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
(三)城市道路交通情况发生变化,临时占道停车场的设置影响交通的。
第十六条 临时占道停车场设置期满或关闭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并通知相关管理部门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辖区公安交通管理、规划建设、城-管执法部门按照职能依法予以处罚:(一)擅自设置临时占道停车场的;(二)擅自改变临时停车场占道位置或面积的;(三)违反规定标准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在城市道路上乱停乱放机动车的,由辖区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放到机动车停车场或占道临时停车场点内,并可依法予以处罚;对驾驶员不在现场、妨碍交通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将车辆拖曳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停车场。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临时停车篇五
路边临时停靠是允许乘客临时上下车的,等2-3分钟也没什么问题。但如果从监控视频中察觉司机在路边停靠期间离开车辆,哪怕汽车没熄火,多半的情况算违停。
机动车道内即使有临时停车标志,在车道两侧画有黄色网格线内是坚决不能停车的,否则算是违停无疑。虽然两标识的确有冲突的地方,但黄色网格线内禁止停车是交规的明文规定,这点是毋庸置疑的。
在临时停车区域,停靠5分钟内且驾驶者不离开车辆,稍等乘客是允许的,哪怕有交警在场也没有关系,但需确保车辆没有停放在黄色网格线区域内。停车超过5分钟就极有可能算是违停,哪怕申请复议也于事无补。
二、不管多久都不能停的路段。
临时停车篇六
第一条 为规范小区机动车的停放与行驶,维护小区环境,保障小区内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和《浦东新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金桥湾清水苑小区(以下简称:小区)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委托小区物业公司组织实施。
物业公司对车辆的管理是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小区内所有车辆使用人应接受物业公司车辆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车管员)的行驶管理与停放引导。
第三条 小区车位实行有偿使用,车辆使用人在小区泊车应交纳停车费。停车费收入归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应有专人进行停车费管理,公开账目,并定期结算与公示收支情况。根据维修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停车费收入在扣除车辆管理成本和业主大会授权使用的费用后的结余部分纳入小区维修基金账户,每年一次分摊到业主账户。欠缴或侵占停车费是损害全体业主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 将小区业主共有的停车位供车辆使用人停车的行为关系,不含有对车辆保管的义务与责任。提供良好的停车条件,营造有序的活动场所是小区各方共同努力的目标。
第五条 小区安装停车场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实行车辆智能化管理。所有车辆进出小区必须持清水苑小区车辆ic卡(以下简称:ic卡)刷卡-通行。车辆在通过大门道闸时必须一车一杆逐一进出,不得尾随前车冲卡。
第六条 ic卡分为月卡、充值卡和临时卡三种。实行一车一卡制。ic卡不得转让或一卡多车。车卡不一致的车辆不准进出小区。
第七条 月卡仅限小区居民及小区内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申办车位登记手续时领取,在有效期内使用。
第八条 实行来访车辆登记制度。来访车辆应登记后领取临时卡,刷卡进入。驶离时在小区出口处验卡后交卡付费。小区居民和单位也可以选择使用充值卡,以免每次现金缴费验卡和进入登记的麻烦。固定车位车主不得使用充值卡。来访车辆当天再次进出小区凭缴费收据免缴费。
第九条 前来小区执行公务的警车等车辆后出入小区可免缴费。
第十条 领取月卡和充值卡需缴押金20元, 无卡或ic卡遗失、超期和损坏的车辆无法进出小区,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ic卡遗失、损坏应支付损失费30元。
第十一条 非小区居民接送幼儿园入托幼儿的车辆不能进入小区。各类大中型车辆,装载有毒、易爆易燃等物品的车辆不经允许禁止进入小区。
第十二条 小区车位满位,车管员应及时告示并拒绝其他外来车辆进入小区。
第十三条 小区主干道实行单向行驶。长岛路北大门为进口,只进不出;台儿庄路西大门为出口,只出不进。司机必须依照交通标识的指示路线行驶,不得逆向而行。
第十四条 为了保持小区的安宁,小区内车辆不准鸣喇叭;晚间行车禁止使用远光灯;小区道路上不得试刹车、练习驾车、修理或清洗车辆等。
第十五条 进出小区内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
第十六条 车位的设置。停车位分为固定车位与临时车位二种,统一编号。固定车位标有车牌号,供小区居民和单位工作人员停车。临时车位无车牌号标志,主要供外来车辆停车。
第十七条 车辆的停放。小区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的固定车位或临时停车位内。未经车管员同意,来访车辆不得占用固定车位。车位内不得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或堆放其他物品。
第十八条 车位的申请。无欠费记录的车辆使有人,小区居民可持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车辆行驶证或购车发票等到物业公司办理固定车位申请登记手续;小区内单位工作人员持工作证或单位证明、车辆行驶证或购车发票办理固定车位申请登记手续。
按登记先后顺序,先到先得原则安排车位。每套住宅居民只能拥有一个固定车位。对确需第二个固定车位的居民户,经批准后可以申请登记,按第二个固定车位的停车费标准缴费。但无车位居民应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 车位的登记。车位申请确认后,车位使用人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签订车辆停放协议,缴费,领取停车证(置于车辆挡风玻璃右侧内)与ic卡。手续办理不完备不能领取停车证与ic卡,也不得使用固定车位。
第二十条 车位的变更。变更固定车位使用人仅限本户居住人,经物业公司同意后并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车位的退还。车位为全体业主的共有资源,业主产权转让、租赁户更变等,应及时到管理处办理退还手续,不得擅自转让车位。一旦发现,将收回原使用车位并取消双方车位申请资格。车位退还后如再次申请须另行申请登记。
第二十二条 停车费标准
车辆类别 | 固定车位 | 临时车位 | 备 注 |
小轿车 | 年付100元/月 半年付105元/月 季付110元/月 | 4元/天 | 1. 每套住宅第二个固定车位按收费标准120%收费。 2. 临时停车一小时内免费,超过次日零时收费拾元。 3. 其它车辆收费标准另定。 |
面包车 (七座以上) | 年付130元/月 半年付135元/月 季付140元/月年 | 5元/天 | |
轻型卡车 | 年付160元/月 半年付165元/月 季付170元/月年 | 6元/天 |
第二十三条 逾期未缴费友情提醒,无故逾期七天以上禁止车辆进入小区,逾期十五天以上收回车位另行安排。
笫二十四条 物业公司应加强管理,改善服务,规范收费。收费后应向缴费人出具缴费凭证。缴费人应妥善保存缴费凭证备查。坚决杜绝侵占停车费和权钱交易等行为。
第二十五条 小区车辆管理以疏导为主,处罚为辅;由物业公司管理为主,居委会和业委会积极支持,居民和车辆使用人主动配合,各方齐抓共管,必显成效。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者,报请公安部门处理:在小区内强行逆向行驶的';故意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大门口或通道上堵塞交通的;车辆在小区内行驶途中或停车时发生意外,造成人员受伤、车辆或其他财物损坏且协商无果的;故意损坏或盗窃他人车辆及财物的;车辆使用人不服从门岗劝阻和解释,企图强行闯入小区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者,收回停车证和ic卡,停止使用固定车位或禁止车辆来访:经查确系伪造或仿冒、出售或转借停车证与ic卡的;不服从车管员与保安劝阻而多次违规停车或行驶的。
第二十八条 因停车或行驶不当,造成小区公共设施、草坪和道路损坏的,按实赔偿。
第二十九条 对在小区内超速行驶、鸣喇叭、使用远光灯、练习驾车等行为,车管员应及时予以制止。制止无效时,应将违规车辆的车牌号及违规情节报告物业公司管理处备案,并对该车辆使用人进行公开警示或限制该车辆进入小区。
第三十条 物业公司应监督检查工作人员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对管理不力,放任自流,擅自放入不该进入小区的车辆、放行应收费的车辆,弄虚作假、侵占停车费与权钱交易等行为,将依照该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予以警告、罚款直至辞退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清水苑小区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提交小区2015年第二次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自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临时停车篇七
第一条为规范停车场的管理,适应社会车辆的停车需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在城市和镇(以下统称城市)建成区内建设(设置)的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含地下)场所。包括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公共停车场;供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停放机动车的专用停车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在单位、个人的待建土地和空置场所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以及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在城市道路上为机动车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相关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停车场规划、建设工作的协调机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及节约土地资源的立体式、地下停车场,鼓励专用停车场和有停车条件的单位及个人向社会开放其停车场地。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好有关停车场设置的统筹安排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城市综合交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应当明确停车场布局、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内容,并将其确定为规划强制性内容。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商业街区、居住区和下列建筑、场所时,应当按照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配建、增建停车场,并不得擅自取消或者改变用途:
(一)火车站、港口、航空港和公路客运、货运枢纽;
(三)风景名胜区及其他旅游景点;
(四)大(中)型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和商务办公场所等经营性场所;
(五)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建筑和大(中)型建筑。
第八条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城市道路建设时,应当统筹规划、同时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九条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设置标准、设计规范的要求,并根据残疾人的停车需求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
第十条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配建的停车场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有关单位在进行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以及附属设施含有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场,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停车场许可证,并依法确定临时停车场的使用期限。
第十三条在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区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和书面征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意见后,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城市道路交通和社会车辆停车需求状况,将部分道路停车泊位依法确定为经营性道路停车泊位。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时,应当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施划停车泊位线和设置停车标志。
停车标志应当清晰标明停车类型、泊位数量和泊位使用时间。
第十五条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市政工程、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在城市主要道路上设置出租车临时停车的道路停车泊位,供出租车即时上下乘客。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从事公共服务、公益事业的单位具备停车条件的,应当为到本单位办理公务的人员提供免费停车泊位。
第十七条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路段内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一)停车泊位设置后妨碍市政公用设施和消防通道、医疗救护通道、盲道正常使用的;
(二)停车泊位设置后人行道或者非机动车道的宽度不足二点五米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停车的其他情形。
城市道路的宽度不足十五米的,不得双向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第十八条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场所和城市道路设置的停车场,不得改变其国有资产性质。但可以采用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管理。
招标、拍卖过程应当向社会公开,并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招标、拍卖等收入全额上缴本级国库,并按规定用途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定期对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增减或者取消、重新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第二十条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人应当在停车场投入使用之日的5日前,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本地停车场的具体位置、泊位数量和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后不得改作他用。
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后不得停止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因周围施工或者其他原因致使车辆不能进出停车场的;
(二)进行停车场内部设施、设备维修改造的;
(三)停车场所在建筑或者场所拆迁、改建的;
(四)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附近道路和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停车引导及停车场标志;
(七)采用非人工方式收取停车费的,在相关设施、设备的显著位置公示交费方法;
(八)定期清点停车场内停放的车辆,发现可疑车辆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九)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行驶和停放的经营活动;
(十)不得采用锁定车轮、设置障碍等方式强迫机动车驾驶人缴纳停车费用;
(十一)做好停车场的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在发生火警、交通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等情况时,立即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报警。
第二十四条专用停车场由其所有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负责管理。
专用停车场为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提供非经营性停车服务的,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八项和第十一项的规定;专用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根据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建设的停车场,其道路红线外业主或者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停车泊位和其他区域,业主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作为专用停车场使用,也可以作为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或者设置停车障碍。
第二十六条经营性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停车场标志;
(二)根据需要配置必要的照明、监控等设施和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
(四)在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作出撤销停车场或者增减停车泊位的决定时,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非经营性的临时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在停车场出入口或者道路停车泊位的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停车场标志,并公示停车场的使用时间、停车类型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经营性停车场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并按不同车辆类型、不同停车时间、不同区域分别定价和同一区域路内停车收费标准高于路外停车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管理人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使用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并依法纳税。
第二十九条经营性停车场工作人员未配带统一服务标识、不按规定出具停车凭证和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或者超过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的,机动车驾驶人有权拒付停车费。
第三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遵守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四)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停车费;
(五)离开车辆时采取安全防盗措施。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停车场的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交通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
(二)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依法、不及时查处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道路交通安全、城乡规划、建设和价格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已作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未领取临时停车场许可证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场或者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后改作他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公共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专用停车场的经营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和第十项规定,经营性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第十项和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城乡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输场站停车场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临时停车篇八
路边临时停靠是允许乘客临时上下车的,等2-3分钟也没什么问题。但如果从监控视频中察觉司机在路边停靠期间离开车辆,哪怕汽车没熄火,多半的情况算违停。
机动车道内即使有临时停车标志,在车道两侧画有黄色网格线内是坚决不能停车的,否则算是违停无疑。虽然两标识的确有冲突的地方,但黄色网格线内禁止停车是交规的明文规定,这点是毋庸置疑的。
在临时停车区域,停靠5分钟内且驾驶者不离开车辆,稍等乘客是允许的,哪怕有交警在场也没有关系,但需确保车辆没有停放在黄色网格线区域内。停车超过5分钟就极有可能算是违停,哪怕申请复议也于事无补。
二、不管多久都不能停的路段。
上面介绍了临时停车怎么停的相关内容,下面一起来看看临时停车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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