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个人的职业发展和学习提升至关重要。如何有效应对压力,成为我们心理健康的关键所在。范文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总结的要点和重点,提供写作思路和方法。
聘任制公务员篇一
第二十五条聘任制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聘任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聘任制公务员登记,人事档案由聘任机关管理和保存。
第二十六条聘任机关根据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依据聘任合同全面考核聘任制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其完成聘任合同确定的工作任务情况。考核结果作为聘任制公务员获得工资、奖励等的依据。
聘任制公务员的考核坚持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期考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必要时可以采取聘期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等方式,考核结果应当向本人反馈。
第二十七条聘任制公务员在聘期内一般不得变动职位。
聘任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考核结果和聘任制公务员本人意愿,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聘任合同期满后可以续聘。
对在专业性较强的职位上表现突出、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工作长期需要的聘任制公务员,聘期满五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或者聘期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转为委任制公务员。
第二十八条聘任制公务员实行协议工资制,聘任制公务员工资一般按月支付,也可以实行年薪制等特殊工资政策。
聘任机关应当根据聘任职位,综合考虑市场同类人员和本单位其他公务员工资水平等因素,提出聘任职位所需的工资额度,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聘任制公务员的工资水平根据市场同类人员和本单位其他公务员工资水平调整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第三十一条聘任制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所需经费,通过政府预算安排。
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聘任制公务员在工作中进行发明创造,对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给予奖励。
符合条件的聘任制公务员,经批准可以参加中央和地方各级重大人才工程和科研项目评选。
第三十三条聘任制公务员与聘任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聘任制公务员篇二
(三)年龄不超过40岁(1975年4月30日以后出生);。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不得应聘。
聘任制公务员篇三
第一条为了健全用人机制,满足机关吸引和使用优秀人才的需求,提高公务员队伍专业化水平,规范公务员聘任工作,保障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聘任制公务员,是指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第三条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机关依据公务员法和聘任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
第四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聘任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聘任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机关的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工作。
聘任制公务员篇四
根据拟聘任职位的职责特点和专业特性,考试主要采取综合评价、能力测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综合评价和能力测试环节,参加人数与岗位招聘人数应不低于5:1。面试环节,参加面试人数与岗位招聘人数应不低于3:1,综合评价、能力测试和面试的具体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由武汉市公务员局确定和通知。
综合评价主要是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应聘人员的教育背景、专业、职业经历和工作业绩等进行综合量化评价。综合评价主要根据应聘人员提供的资料、基本情况及与所报岗位的匹配度进行量化打分,实行百分制。
能力测试根据每个职位能力需要委托专业考试评价机构进行测试,重点测试与聘任岗位相关的理论和专业知识、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
综合评价和能力测试环节按4:6的比例折算总分,按总分由高到低排序和招聘职位数1:5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名单,并在武汉人事考试网公布。
面试主要是组织专家评审小组进行面试。测试应聘人员综合素质、专业能力和适应所聘任职位要求的能力,实行百分制。
按照综合评价、能力测试和面试2:3:5的比例计算考试综合成绩。
聘任制公务员篇五
合同。
是指机关经过公开招聘或选聘的方式聘任公务员,在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与应聘者所签订的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合同。公务员聘任合同是聘任制公务员与机关之间劳动关系的证明。
编号:007543xxxxxxx。
(标准文本)。
用人机关(甲方)。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制。
(20xx年4月版)。
一、本聘任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制定,作为我市行政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签订聘任合同的标准文本。除本合同所列内容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增加有关条款,但应符合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
二、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签订本合同时,双方应认真阅读本合同。本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三、填写本合同一律用蓝、黑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字迹清晰、工整,涂改处必须加盖校对章,否则无效。
五、本合同内的年、月、日一律使用公历,除落款日期外,均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工作报酬等金额一律使用大写。
六、本合同所列项目无书写内容时,可写“无”或划上斜杠(/)。
七、合同编号规则为:用人机关组织机构代码+订立年度+顺序号(三位号)。
八、职位填写要求为:职类+职组+职系。
九、本合同订立时间不得在合同期限起始时间之后。用人机关应自合同订立、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报同级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甲方(用人机关):主要负责人:
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经常居住地: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履行。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二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2019年01月10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工作任务完成之日以甲方向乙方发出的书面通知为准。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二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
(一)试用期为6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无试用期。
试用期内,甲方将对乙方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及其他方面进行考察。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任条件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甲方应当依法解除本合同。
甲方聘任乙方在执法员职位工作。
乙方的工作职责(工作任务)为其所在职位要求的工作职责(工作任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第六条除本合同约定的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外,乙方还应当听从甲方提出的合理工作指令,完成其他工作任务。
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乙方的工作表现或身体状况等因素,调整乙方的职位、工作岗位或工作职责,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调整决定。
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乙方提供与其聘任职位相一致的工作服务;。
(二)根据有关规定,对乙方在聘任期内的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并实施奖惩;。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乙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事由,在聘任期内不被解聘;。
(三)享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
(四)参加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提供的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认真履行有关工作职责(工作任务);。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公务员义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工作条件:。
(三)根据有关规定和双方协商,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其他工作条件:
乙方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务员应当遵守的各项纪律;。
(二)甲方规定的适用于其全体工作人员的各项纪律;。
(三)本合同或者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各项纪律。
甲方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公务员工时制度。
乙方享有休假的权利,具体按照国家有关公务员休假的规定执行。
乙方的入职薪级为级。
乙方的工资结构、标准和调整、试用期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乙方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将依法按月从乙方的工资中代扣个人所得税,并向税务机关缴纳。
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间、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待遇。
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甲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按照本市公务员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医疗保险,按照本市聘任制公务员职业年金制度的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职业年金。乙方个人应缴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为扣缴,统一办理有关手续。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本合同需变更的,由甲乙双方按照规定程序签订《聘任合同变更书》,以书面形式确定合同变更的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乙方依法服兵役的;。
(三)乙方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
(四)甲方未履行本合同主要义务的。
乙方在试用期内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因前款第(二)、(三)、(四)项情形之一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除上述情形外,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本合同仍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即可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聘任期内年度考核不称职或有2年为基本称职的;。
(三)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未经甲方同意在其他单位兼职的;。
(六)因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甲方因前款第(五)、(六)项情形之一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任条件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二)聘任期内年度考核连续2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三)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八)被给予开除处分的。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一)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二)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当为乙方开具解除聘任合同。
证明书。
并在3个月内为乙方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乙方的人事档案乙方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的;。
(二)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乙方按照有关规定退休的;。
(四)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后,甲方应当为乙方开具终止聘任合同证明书,并按照本合同第二十九条的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本合同期满,有本合同第二十七条第(三)。
项约定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有本合同第二十七条约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本合同期满,甲乙双方愿意续聘的,可通过签订《聘任合同续签书》续签聘任合同,续签的聘任合同期限按聘任制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乙方在聘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且聘任期考核合格,本人提出续聘的,甲方应与其续签聘任合同,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甲乙双方是否续签聘任合同,应当在本合同期满30日前确定。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乙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双方可以另行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的职务任免与职务(职级)升降、考核、奖励、惩戒、培训、回避、交流、申诉控告等,按照其所在职位类别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平等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或本合同需要增加的附件:
本合同首部所记载的乙方经常居住地将被甲方作为用于与本合同相关事宜的所有通知的有效通信地址履行有关送达义务。乙方在经常居住地发生变更后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本合同之任何附件一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即成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尽事宜,国家、省、市有规定的,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国家、省、市没有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聘任制公务员篇六
第三十四条聘任制公务员必须遵守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聘任合同约定的纪律要求。
聘任制公务员在履行职责中有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机关公开招聘和直接选聘公务员应当依法接受监督。组织招聘时,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照管理权限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同意的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进行聘任的;。
(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聘任的;。
(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聘任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聘任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六条从事聘任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职能和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或者其他招聘秘密信息的;。
(二)弄虚作假进行聘任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应聘人员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测评、考察与体检资格,不予聘任或者解除聘任合同等处理。
应聘人员在考试及相关环节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除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外,聘任制公务员提出解除聘任合同的,按照公务员从业限制有关规定,领导职务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聘任制公务员篇七
第五条机关聘任公务员,主要面向专业性较强的职位,确有特殊需要的,也可以面向辅助性职位。聘任为领导职务的,应当是专业性较强的职位。
专业性较强的职位,是指具有低替代性,要求具备经过专门学习才能掌握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职位。
辅助性职位,是指具有较强事务性,在机关工作中处于辅助地位的职位。
第六条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
第七条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制定职位设置与招聘工作方案。职位设置与招聘工作方案包括聘任事由、编制使用情况、拟聘职位及名额、资格条件、待遇、聘期、招聘方式、程序等内容。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职位设置与招聘工作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职位设置与招聘工作方案,按程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同意的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招聘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应聘人员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的拟聘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应聘人员不得应聘与聘任机关公务员有任职回避情形的职位。
第九条机关聘任公务员,一般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开招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应当载明聘任机关、聘任职位、职责、应聘资格条件、待遇、聘期,报名的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应聘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考试测评内容、时间和地点以及其他应聘须知事项。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应聘人员应当向机关提交真实、准确的申请材料。机关在规定时间内确认应聘人员是否具有应聘资格。
(三)考试测评。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进行,突出岗位特点,重点测查应聘人员的专业素养、业务能力和岗位匹配程度。
(四)考察与体检。机关根据考试测评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考察和体检。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工作业绩、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五)公示。机关根据考试测评、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任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六)审批或者备案。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所反映问题不影响聘任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聘任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机关拟聘任人员名单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同意的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七)办理聘任手续。聘任机关与拟聘任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公开招聘专业性较强的职位,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或者适当简化。
第十条对于工作急需、符合聘任职位条件的人选少、难以进行公开招聘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机关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直接选聘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拟聘任人选。机关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或者通过相关单位、专业机构、同行专家等推荐,提出拟聘任人选。
(二)资格审查。根据招聘资格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政治品质、工作履历和工作业绩。
(三)考核测评。采取履历分析、面试比选、专家评审、业绩考核等方式,重点对拟聘任人选的专业素养、业务能力和岗位匹配程度进行考核、测评。
(四)考察与体检。
(五)公示。
(六)审批或者备案。
(七)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机关不得聘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因违纪违法被机关、事业单位解除聘任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受纪律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五)按照有关规定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公务员情形的。
聘任制公务员篇八
重庆市审计局计算机审计高级主管1名;。
重庆市忠县交通委员会交通建设管理高级主管1名。
职位信息可通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各招聘单位官方网站查询:
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
重庆市审计局(http://)。
重庆市忠县人民政府(http://)。
聘任制公务员篇九
(三)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五)具备拟聘任职位所需资格条件和工作能力,详见《2015年武汉市聘任制公务员招聘职位表》(附件1)。
应聘人员不得应聘与聘任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中组发〔2011〕31号)所列应予回避情形的职位。
三、考试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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